GB50585-2010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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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ngerous goods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 和财产安全的产品。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破坏环境等其他损失的 根源或状态,

    2.1.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在生产活动中电器标准,为消除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职业危害、设 备损毁、财产损失和破坏环境等危险源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利 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

    2.1.4安全生产防护设施

    用于预防作业场所的不安全因素或职业有害因素,避免安全 生产事故或职业病发生的装置。

    2.1.5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为保护生产活动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职业危害利 不境破坏而采取的一系列包含防护用品、防护装置以及人的行为 舰定。

    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的用于表达 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

    jobsite in plateau region

    2. 1.9 工程物探

    应用物理探测技术对所获得的探测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推断、 解释工程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解决岩土工程向题的勘探方 法。

    groundconnection

    将电力系统或建筑物中危及人身安全的电气装置、设施的 些导电部分,经接地线连接至接地极

    2. 1.11 工作接地

    设备接地线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的 接地。

    接地线和接地极的总和

    N一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PE一保护线。

    2.2.2接地保护系统

    groundingdevic

    TN一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导电部分 通过保护中性导体或保护导体连接到此接地点; TN一S一整个系统的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是分开的一种 TN系统接地形式。

    3.0.1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0.1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勘察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 应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3.0.2勘察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 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从业人员每两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 的自救互救技能训练。

    3.0.4勘察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

    3.0.5勘察单位应对勘察作业过程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并

    应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应 进行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可按本规范附录A 执行。

    的危险源、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协议,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和各自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并应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 带责任。

    8勘察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应符

    1应明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 2 勘察纲要应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3 项自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 作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当地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技能; 5存在危及安全生产因素的勘察作业场地和设备,应设置隔 离带和安全标志; 6,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遵守施工现场各项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7应保留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必需的安全生产记录。 3.0.9作业人员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 应设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

    3.0.10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勘察作业人员,严

    3.0.11勘察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应采 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措施,并应定期对从事有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3.0.12勘察单位每年度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 产防护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配备劳 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 品替代。

    3.0.11勘察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

    3.0.13勘察单位应对从业人

    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4.1.1勘察作业组成员不应少于2人,作业时两人之间距离不应 超出视线范围,并应配备通信设备或定位仪器,严禁单人进行 作业。

    4.1.2在有狩猎设施、废井、洞穴和有害动植物等分布区域进行

    4.1.2在有狩猎设施、废井、洞穴和有害动植物等分布区域进行 作业时,应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并应配备和携带急救用品利 药品。

    4.1.3作业需要砍伐树木时应预测树倒方向,被砍伐树木与架空

    输电线路边线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5.1.4

    4.1.4未经检验和消毒处理的地下水和地表水不得饮用

    4.2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

    4.2.1在高寒、高原作业区,作业人员之间距离不得大于15m,每 个作业小组不应少于3人,应配备防寒用品、用具,并应采取防紫 外线、防缺氧等措施。 4.2.2在崩塌区作业不宜用力敲击岩石,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 则危岩的稳定状态,

    测棒长度宜为1.5m。植被覆盖的沼泽地段宜绕道而行,对已知危 险区应予以标识。

    有关规定;徒步涉水水深不得大于0.6m,流速应小于3n

    任 桐内业,应完进行有每、有害气体检测关 采取通风措施,井口、洞口应有人值守;较深的井、洞应设置安全升 降平台或采取其他安全升降措施

    4.2.7进行水文点地质测绘和调查作业量测水位时,应采取相应 的安全防护措施,

    4.2.7进行水文点地质测绘和调查作业量测水位时,应采取相应

    43.1仪器脚架或标尺应选择安全地点架设。仅器设备安装 毕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作业岗位。 4.3.2在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作业时,应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关 应在作业区四周设立安全标志。作业人员应穿戴反光工作服等安 全生产防护用品,并应有专人指挥作业和协助维持交通秩序。

    4.3.2在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作业时,应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并

    4.3.4造标埋石应避开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

    和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指定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瞭 望工作。

    电台等无线电设备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应采取防止无线 电波干扰等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电台等无线电设备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应采取防止

    4.3.7雷雨季节不宜使用金属对中杆,确需使用时应采取

    4.3.7雷雨季节不宜使用金属对中杆,确需使用时应采取绝缘防 护措施。

    5.1.1编制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前,勘察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 业负责人到现场踏勘。除应了解勘察现场作业条件外,尚应搜集 勘察作业场地与勘探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并应搜 集与勘探安全生产有关的气象和水文等资料。

    勘察作业场地与勘探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并应搜 集与勘探安全生产有关的气象和水文等资料。 5.1.2勘察纲要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探作业现场危险源辨识和危险源安全防护措施; 2作业人员和勘察设备安全防护措施; 3需经评审或专题论证的勘探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5.1.3勘探作业时,应对各类管线、设施、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采 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5.1.4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勘察作业时,导电物体外侧边缘与架 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1.4的有关规

    1 勘探作业现场危险源辨识和危险源安全防护措施 2 作业人员和勘察设备安全防护措施; 3 需经评审或专题论证的勘探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5.1.3勘探作业时,应对各类管线、设施、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采 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1.4的有关规

    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1.4的有关规 定,并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表5.1.4勘察作业导电物体外侧边缘与架空 输电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5.1.5当安全距离不符合本规范第5.1.4条规定时,应采取停 电、绝缘隔离、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勘察手段等安全生产防护措 施。当采取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无法实施时,严禁进行勘察作业。 5.1.6勘探点与地下管线、设施的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

    。1.6勘探点与地下管线、设施的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多 规定:

    1与地下通信电缆、给排水管道及其地下设施边线的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2m; 2与地下广播电视线路、电力管线、石油天然气管道和供热 管线及其地下设施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当勘探点与地下管线、设施的水平安全距离无法满足要求 时,应先在勘探点周边采用其他方法探明地下管线、设施,并应采 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后再进行勘探作业。 5.1.7单班单机钻探作业人员不应少于3人。每个探井、探槽单 班作业人员不应少于2人。 5.1.8进入勘探作业区,作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和安全 帽等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5.1.9泥浆池周边应设置安全标志,当泥浆池深度大于0.8m时 周边应设置防护栏

    5.2.1钻探机组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销探机组安全生广防护设地应合下划规定: 1钻机水龙头与主动钻杆连接应牢固,高压胶管应采取防缠 绕措施; 2钻塔.上工作平台应设置高度大于0.9m的防护栏,木质踏 板厚度不应小于0.05m; 3基台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或有腐蚀性的危险品; 4高度10m以上的钻塔应设置安全绷绳 5.2.2钻塔上作业使用的工具应及时放人工具袋,不得从钻塔上 向下抛掷物品。 5.2.3升降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卷扬机提升力不得超过钻塔额定负荷; 2 升降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触摸、拉拽卷扬机上的钢丝绳; 3卷扬机操作人员应按孔口或钻塔上作业人员发出的信号 进行操作:

    5.2.3升降作业应符合下列规

    1卷扬机提升力不得超过钻塔额定负荷; 2升降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触摸模、拉拽卷扬机上的钢丝绳 3卷扬机操作人员应按孔口或钻塔上作业人员发出的信号 进行操作;

    4普通提引器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起落钻具或钻杆时,提 引器缺口应朝下; 5起落钻具时,作业人员不得站在钻具升降范围内,不得在 钻塔上进行与升降钻具无关的作业; 6使用垫叉或摘、挂提引器时,不得用手扶托垫叉或提引器 底部; 7钻具或取土器处于悬吊状态时,不得探视或用手触摸钻具 和取土器内的岩、土芯样; 84 钻杆不得竖立靠在“A”字型钻塔或三脚钻塔上; 9 跑钻时,严禁抢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具; 10不得使用卷扬机升降人员。 5.2.4 钢丝绳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绳端部与卷扬机卷筒固定应符合钻机说明书的规定 2 提升作业时,保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3钢丝绳与提引装置的连接绳卡不应少于3个。最后一个 绳卡距绳头的长度应大于0.14m; 4钢丝绳检验、更换和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 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的有关规定。 5.2.5提放螺旋钻时,不得直接用手扶托钻头的刃口,不得悬吊 钻具清土,不得用金属锤敲击钻头的切削刃口。 5.2.6钻进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5.2.6钻进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探作业前,应对钻探机组安装质量、管材质量和安全防 护设施等进行检查,并应在符合规定后再进行作业; 2维修、安装和拆卸高压胶管、水龙头及调整回转器时,应关 停钻机动力装置: 3扩孔、扫孔或在岩溶地层钻进时,非油压钻机提引器应挂 住主动钻杆控制钻具下行速度; 4在岩溶发育区、采空区和地下空洞区钻探宜使用油压钻 机。立轴钻机倒杆前应将提引器吊住钻具:

    5斜孔钻进应设置提引器导向装置,钻塔应安装安全纫 6钻探机械出现故障时,应将钻具提出钻孔或提升到于 定的礼段。

    5.2.7使用吊锤或穿心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使用锤体或构件有缺陷的吊锤、穿心锤。卷扬机系统 的构件、连接件和打箍应连接牢固; 2使用穿杆移动吊锤或穿心锤时,锤体应固定; 3锤击时,锤垫或打箍应系好导正绳,应有专人负责检查、观 察锤垫、打箍和钻杆的连接状况,发现松动时应停止作业并拧紧丝 扣,不得边锤击边拧紧丝扣; 4锤击过程中,不得用手扶持锤垫、钻杆和打箍; 5人力打吊锤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吊锤活动范围以下的 钻杆应安装冲击把手或其他限位装置;打箍上部应与钻杆接头连 接,并应挂牢提引器。 5.2.8 处理孔内事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操作人员应撤离基台; 2不得使用卷扬机、干斤顶、吊锤等同步处理孔内事故; 3使用钻机油压系统和卷扬机联合顶拨孔内事故钻具,且立 轴倒杆或卸荷时,应先卸去卷扬机负荷后再卸去油压系统负荷; 4采用卷扬机或吊锤处理孔内事故时,钻杆不得靠在钻 塔上; 5处理复杂的孔内事故应编制事故处理方案,并应采取相应 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5.2.9反回孔内事故钻具时,作业人员身体不得处于扳钳扳杆或 背钳扳杆回转范围内,不得使用链钳或管钳反回孔内事故钻具。 5.2.10使用干斤顶处理钻探孔内事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置于基台梁上的千斤顶应放平、垫实,不得用金属物件做 垫块; 2打紧卡瓦后,卡瓦应拴绑牢固,上部宜用冲击把手贴紧

    1置于基台梁上的千斤顶应放平、垫实,不得用金属物件估 垫块; 2打紧卡瓦后,卡瓦应拴绑牢固,上部宜用冲击把手贴紧

    3 应将提引器挂牢在事故钻具的顶部: 4千斤顶回杆时,不得使用卷扬机吊紧被顶起的事故钻具。 5.2.11孔内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对作业现场的勘探设备、安全生 产防护设施和基台进行检查,并应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后再恢复 钻探作业。

    .3.1探井、探槽的断面规格、支护方案和掘进方法,应根据勘换 目的、掘进深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作业条件等影响槽探 并探安全生产的因素确定。

    5.3.2探井、探槽断面规格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井深度不宜超过地下水位; 2圆形探并直径和矩形探井的宽度不应小于0.8m,并应满 足掘进作业要求; 3人工掘进的探槽,槽壁最高一侧深度不宜大于3m。当槽 壁最高一侧深度大于3m时,应采取支护措施或改用其他勘探 方法。 标#和坛持

    5.3.2探井、探槽断面规格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3探并和探槽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探槽和探并作业时,应经常检查槽、并侧壁和槽底土 层的稳定和渗水状况,发现有不稳定或渗水迹象时,应立即采取支 护或排水措施; 2同一探槽内有2人或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应保持适当的 安全距离;位于陡坡的槽探作业应自上而下,严禁在同一探槽内上 下同时作业; 3作业人员应熟悉并注意观察爆破、升降等作业联络信号; 4不得在探井四周或探槽两侧1.5m范围内堆放弃土或 工具;

    5探槽采用人工掘进方法时,不得采用挖空槽壁底部的作业 方式;严禁在悬石下方作业; 6井壁、槽壁为松散、破碎岩土层时,应采取先支护后掘进的 作业方式。 5.3.4探井井口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锁口应高于自然地面0.2m: 2并口段为土质松软或较破碎地层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3井口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警示灯: 4停工期间或夜间,并口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1m的防 护栏,并应盖好井口盖板。 5.3.5井下作业时,井口应有人监护,并口和井下应保持有效联 络,联络信号应明确。 5.3.6探并提升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设备应安装制动装置和过卷扬装置,并宜装设深度指 示器或在绳索上设置深度标记; 2提升渣土的容器与绳索应使用安全挂钩连接,安全挂钩和 提升用绳的拉力安全系数应大于6: 3升降作业人员的提升设备应装设安全锁,升降速度应小于 0.5m/s; 4提升作业时不得撒、漏渣土、水,提升设备的提升速度应小 于1.0m/s; 5并下应设置厚度不小于0.05m的安全护板,护板距离井 民不得大于3m,升降作业时并下人员应位于护板下方。 5.3.7探井掘进深度大于7m时,应采用压入式机械通风方式,探井 工作面通风速度不应低于0.2m/s或风量不宜少于1.5m/min。 5.3.8作业人员上下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探槽采用人工掘进方法时,不得采用挖空槽壁底部的作业 方式;严禁在悬石下方作业 6井壁、槽壁为松散、破碎岩土层时,应采取先支护后掘进的 作业方式。

    5.3.6探并提升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3.6探提升作业应符合下列

    1提升设备应安装制动装置和过卷扬装置,并宜装设深度指 尔器或在绳索上设置深度标记; 2提升渣土的容器与绳索应使用安全挂钩连接,安全挂钩和 提升用绳的拉力安全系数应大于6; 3升降作业人员的提升设备应装设安全锁,升降速度应小于 0.5m/s; 4提升作业时不得撒、漏渣土、水,提升设备的提升速度应小 于 1.0m/s; 5并下应设置厚度不小于0.05m的安全护板,护板距离井 氏不得大于3m,升降作业时并下人员应位于护板下方。

    5.3.7探并掘进深度大于7m时,应采用压入式机械通风方式,探井

    5.3.8作业人员上下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上下并应系有带安全锁的安全带: 2 不得使用手摇绞车上下井; 3: 探并深度超过5m时,不得使用绳梯上下并。

    5.3.9探井用电作业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外,尚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应采取防磨损、防潮湿、防断裂等安全防护措施; 2工作面照明电压应小于24V; 3掘进期间,应采取保证通风系统供电连续不间断措施。 5.3.10探槽和探并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回填。拆除支护结构应由 下而上,并应边拆除边回填。

    5.4.1洞探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生产方案。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的有关 规定。 5.4.2探洞断面规格、支护方案和掘进方法,应根据勘探目的、掘

    5.4.2探洞断面规格、支护方案和掘进方法,应根据勘探目

    5.4.3探洞断面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洞高度应大于1.8m,斜井高度应大于1.7m; 2运输设备最大宽度与平洞侧壁安全距离应大于0.25m; 3人行道宽度应大于0.5m; 4 有含水地层的平洞应设置排水沟或集水井。 5.4.4 探洞洞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口标高应高于当地作业期间预计最高洪水位1.0m 以上; 2洞口周围和上方应无碎石、块石和不稳定岩石; ·3洞口位置宜选择在岩土体完整、坚固和稳定的部位;洞口 顶板应采取支护措施,支框伸出洞外不得小于1.0m;洞口处于破 碎岩层时,应采取加强支护或超前支护等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4洞口上方应设置排水沟或修建防水坝; 5洞口处于道路或陡坡附近时,应设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

    5.4.5洞探作业遇破碎、松软或者不稳定地层时应及时进

    5.4.6洞探作业应根据设计要求配备排水设备。掘进工作面或

    .4.6洞探作业应根据设计要求配备排水设备。掘进工作面或 同壁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应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成撤离作业人员。

    5.4.7凿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凿岩作业前应先检查作业面附近顶板和两帮有无松动岩 石、岩块,当存在松动岩石、岩块时,应清除处理后再进行凿岩 作业; 2应采用湿式凿岩方式,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振动等安全生 产防护措施; 3扶针杆的作业人员不得佩戴手套; 4严禁打残眼和掏瞎炮; 5在含有瓦斯或煤尘的探洞内凿岩时,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 山 2

    工凿岩作业前应先检查作业面附近顶板和两帮有无松动岩 石、岩块,当存在松动岩石、岩块时,应清除处理后再进行凿岩 作业; 2应采用湿式凿岩方式,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振动等安全生 产防护措施; 3扶针杆的作业人员不得佩戴手套; 4严禁打残眼和掏瞎炮; 5在含有瓦斯或煤尘的探洞内凿岩时,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 岩机,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4.8洞探作业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人式通风不得大于10m; 2抽出式通风不得大于5m; 3混合式通风的压入风筒不得大于10m,抽出风筒应滞后压 人风筒5m以上。 5.4.9洞探作业应设置通风设施,风源空气含尘量应小于 0.5mg/m,工作面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矽尘含 量应小于2mg/m3;洞探长度大于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速 度应大于0.2m/s;氧气应大于20%,二氧化碳应小于0.5%。 5.4.10洞探爆破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 5.4.11洞探作业用电与照明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压人式通风不得大于10m; 2 抽出式通风不得大于5m 3混合式通风的压人风筒不得大于10m,抽出风筒应滞 人风筒 5m以上。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探洞作业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用 具,并不得在洞内拆卸照明用具: 2配电箱或开关箱应设置在无渗水、无塌方危险的地点,开 关箱与作业面的安全距离不宜大于3m; 3悬挂电缆应设置在通风、给排水管线另一侧,电缆接地芯 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4通信线路与照明线路不得设置在同一侧,照明线路与动力 线路之间距离应大于0.2m。 5.4.12停止作业期间,探洞洞口栅门应关闭加锁,并应设置“不 得人内”的安全标志。 5.4.13探洞工验收后,应及时封闭洞口。拆除支护结构应由 内向外进行。

    6.1.1水域勘察作业前,应进行现场踏勘,并应搜集与水域勘察

    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踏和搜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作业水域水下地形、地质条件; 2 勘察期间作业水域的水文、气象资料; 3 水下电缆、管道的敷设情况; 4 人工养殖及航运等与勘察作业有关的资料。 6.1.2 水域勘察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域勘察设备和作业船舶选择; 2 锚泊定位要求; 水域作业技术方法; 4水下电缆、管道、养殖、航运、设备和勘察作业人员安全生 产防护措施。 6.1.3作业期间应悬挂锚泊信号、作业信号和安全标志。 6.1.4水域勘察过程中应保证有效通讯联络。作业期间应指定 专人收集每天的海况、天气和水情资讯,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 防护措施。 6.1.5勘察作业船舶、勘探平台或交通船应配备救生、消防、通讯 联络等水上救护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并应规定联络信号。作业人 员应穿戴水上救生器具。 6.1.6勘察作业船舶行驶、拖运、抛锚定位、调整锚绳和停泊等应

    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踏勘和搜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 1 作业水域水下地形、地质条件: 2 勘察期间作业水域的水文、气象资料; 水下电缆、管道的敷设情况: 4 人工养殖及航运等与勘察作业有关的资料。 6.1.2 水域勘察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域勘察设备和作业船舶选择; 2 锚泊定位要求; 3 水域作业技术方法; 4水下电缆、管道、养殖、航运、设备和勘察作业 产防护措施

    专人收集每天的海况、天气和水情资讯,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

    6.1.5勘察作业船舶、勘探平台或交通船应配备救生、消防

    联络等水上救护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并应规定联络信号。作业 员应穿戴水上救生器具。

    6.1.6勘察作业船舶行驶、拖运、抛锚定位、调整锚绳和停泊等厂 统一指挥、有序进行,并应由持证船员操作。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基 察作业船舶。

    6.1.7水域钻场应符合下列规

    负荷等选择勘探作业船舶或勘探平台的类型、结构强度和总载荷 量,勘探作业船舶或勘探平台的载重安全系数应大于5; 3采用双船拼装作为水域钻场宜选用木质船舶,两船的几何 尺寸、形状、高度、运载能力应基本相同,并应联结牢固; 4作业平台宽度不应小于5m;作业平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 小于0.9m的防护栏,钻场周边应设置防撞设施; 5水域漂浮钻场安装勘探设备与堆放勘探材料应均衡,可采 用堆放重物或注水压舱方式保持漂浮钻场稳定; 6勘探作业船舶抛锚定位应遵守先抛主锚、后抛次锚的作业 顺序,在通航水域,每个定位锚应设置锚漂和安全标志; 7勘探设备与勘探作业船舶或勘探平台之间应连接牢固,钻 塔高度不宜大于9m,且不得使用塔布或遮阳布。 6.1.8水域勘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人员安装勘探孔导向管应系安全带;在涨落潮水域作 业应根据潮水涨落及时调整导向管的高度; 2水域固定式勘探平台的锚绳应均匀绞紧,定位应准确 稳固; 3漂浮钻场应有专人检查锚泊系统,应根据水情变化及时调 整锚绳,并应及时清除锚绳、导向管上的漂浮物和排除船舱内的 积水; 4严禁在漂浮钻场上使用千斤顶处理孔内事故; 5在钻场上游的主锚、边锚范围内严禁进行水上或水下爆破 作业; 停工、停钻时,勘探船舶应由持证船员值班; 勘探船舶横摆角度大于3°时,应停止勘探作业; 8 能见度不足100m时,交通船舶不得靠近漂浮钻场接送作 业人员

    6.1.9水域勘察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埋设的套管、井口管和留 置在水域的其他障碍物。

    6.1.9水域勘察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理设的套管、井口管和

    1不使用专用勘探作业船舶进行勘探作业时,应采用自航 式、船体宽度大于6m、载重安全系数大于10的单体船舶; 2应根据作业海域水下地形、海底堆积物厚度、水文、气象等 条件进行抛锚定位作业;锚绳宜使用耐腐蚀的尼龙绳; 3钻孔导向管不得紧贴船身,不得与漂浮钻场固定连接; 4移动式勘探平台应有足够的强度,平台底面应高出作业期 间最高潮位与最大浪高的1.5倍之和; 5单机单班钻探作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 6.1.11潮间带勘探作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平台的类型和勘探作业时段应根据涨落潮时间、水流 方尚、水流速度、勘探点露出水面时段等水文条件、气象资讯确定

    6.1.11潮间带勘探作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平合的类型和勘探作业时段应根据涨落潮时间、水流 方向、水流速度、勘探点露出水面时段等水文条件、气象资讯确定; 2筏式勘探平台结构设计应稳定牢固,载重安全系数应大 于5; 3筏式勘探平台装载勘探设备、器材应保持均衡,不得将多 余器材放置在勘探平台上; 4筏式勘探平台遇4级以上风力、大雾或浪高大于1.0m 时,应停止勘探作业; 5固定式勘探平台的基础、结构和定位应稳定牵固。 6.1.12漂浮钻场暂时离开孔位时,应在孔位或孔口管上设置浮 标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6.2特殊场地和特殊地质条件勘察

    6.2.1特殊地质条件和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区勘察作业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在滑坡体、崩塌区、泥石流堆积区等进行勘察作业时,应设 置监测点对不良地质体的动态变化进行监测;

    2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应将作业人员 撤至安全区域; 3在岩体破碎的峡谷中作业时应避免产生较大振动; 4进入岩溶洞穴勘察作业时应携带照明用具、指南针、绳索 等,行进途中应沿途做好标记;应随时观察洞壁稳定状况,发现异 常应停止作业。: 6.2.2山区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人员应配备和掌握登山装备的使用方法,并应采取相 应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2在大于30°的陡坡、悬崖峭壁上作业时,应使用带有保险 绳的安全带,保险绳一端应固定牢固; 3雨李不宜在哨壁、坡或崩塌地段进行勘探作业; 4应及时清除作业场地上方不稳定块石,不得在山坡的上下 同时作业; 5靠近峭壁、陡坡、崖脚或崩塌地段一侧的勘察场地应设置 排水沟。 6.2.3低洼地带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 应加高勘探设备基台,并应选择作业人员撤退的安全

    2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应将作业人员 撤至安全区域: 3在岩体破碎的峡谷中作业时应避免产生较大振动; 4进入岩溶洞穴勘察作业时应携带照明用具、指南针、绳索 等,行进途中应沿途做好标记;应随时观察洞壁稳定状况,发现异 常应停止作业。

    1应加高勘探设备基台,并应选择作业人员撤退的安全 路线; 3大雨、暴雨、洪水或泄洪来临前,应将作业人员和设备转移 至安全地带。 6.2.4沙漠、荒漠地区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人员应备足饮用水; 2作业人员应佩戴护目镜、指南针、遮阳帽等安全防护用品 和通讯、定位设备; 3作业人员应掌握沙尘暴来临时的防护措施; 4作业过程中应经常利用地形、地物等标志确定自已的 位置。

    2网大之司行进距离不应超出规线池围; 3遇积雪较深或易发生雪崩等危险地带应绕道而行。 6.2.7冰上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冰上勘察作业前应搜集勘察区域的封冻期、结冰期、冰层 厚度、凌汛时间、冰块的体积和流速,以及气象变化规律等资料;勘 察冰冻厚度的作业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人,并应采取安全生产防 护措施; 2勘探作业应在封冻期进行,勘探区域冰层厚度不得小 于0.4m; 3勘察期间,应掌握作业区域水文、气象动态变化情况,应有 专人定时观测冰层厚度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应 撤离人员和设备; 4应预先确定勘察设备迁移路线和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对冰 洞、明流、薄弱冰带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范围; 5除勘探作业所需的设备器材外,其他设备器材不得堆放在 作业场地内; 6不得随意在作业场地内开凿冰洞,抽水和回水需开凿冰洞 应选择远离勘探作业基台、塔腿的位置。 6.2.8坑道内勘察作业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外,尚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应选择在洞顶和洞壁稳定位置,钻探基台周边应设

    直排水沟; 2不宜使用内燃机作动力设备; 3坑道内通风和防毒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4作业场地照明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5滑轮支承点应牢固,结构应可靠,强度和附着力应满足卷 扬机最大提升力的要求; 6作业过程发生涌水时,应立即采取止水或降排水措施;止 水或降排水措施不到位时,不得将钻具提出钻孔。 6.2.9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危险因素的勘察作业区,应设

    6.2.9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危险因素的勘察作

    置隔离带和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安全警示灯。作业人员应穿反 光背心。

    6.3特殊气象条件勘察

    6.3.1遇台风、暴雨、雷电、冰苞、浓雾、沙尘暴、暴雪等气象灾害 时,应停止现场勘察作业,并应做好勘探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 产防护工作。

    1大雾或浪高大于1.5m时,探作业船舶和水上勘探平台 等严禁抛锚、起锚、迁移和定位作业,交通船舶不得靠近漂浮钻场 接送作业人员; 2浪高大于2.0m时,探作业船舶和水上勘探平台等漂浮 钻场严禁勘探作业; 35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勘察作业6级以上大风或接到台风 预警信号时,应立即撤船回港; 4在江、河、溪、谷等水域勘察作业时,接到上游洪峰警报后 应停止作业并应撤离作业现场靠岸度汛

    6.3.3遭遇台风、沙尘暴、暴雨、雷阵雨、暴雪、冰等

    路桥图纸,应对钻塔、机械、用电设备、仪器和供水管路等进行检查,发现 异常应进行检修,并应在确认无安全事故隐患后再恢复勘探作业

    6.3.4在江、河、溪、河滩、山沟和谷地等水域或低洼地带勘察作 业时,宜避开洪汛期和台风季节。 6.3.5高温季节勘察作业应避开高温时段,作业现场应配备防暑 降温用品和急救药品。日最高气温高于40℃时,应停止勘察作业。 6.3.6下雨时应停止槽探和并探作业,雨后应检查槽壁和并壁的 稳定状况,并应在确认无安全事故隐惠后再恢复作业。 6.3.7雨季不宜在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险 地带进行勘察作业。下雨时应停止勘察作业,并应将作业人员撤 至安全区域;雨后应对滑坡体、崩塌体和泥石流堆积区进行观测, 并应在确认无安全事故隐惠后再恢复作业。

    .8冬季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

    1作业人员应穿戴防寒劳动保护用品,不得徒手作业; 2作业现场应采取防冻措施,并应设置取暖设施; 3作业现场应采取防滑措施,上钻塔作业前应先清除梯子 台板和鞋底上的冰雪,并应及时清除作业场地内和塔套上的冰雪; 4 日最低气温低于5℃时,给水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5勘探机械设备防冻措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 规定; 6 日最低气温低于一20℃时宜停止现场勘察作业

    7.1.1试验室水、电设施应配备齐全。临时中断供电、供水 将电源和水源全部关闭。

    水、废气和废弃物处理措施。

    .1.3作业人员从事有可能烫伤、烧伤、损伤眼睛或发生其他危 验试验项目时圆钢标准,应佩戴防烫手套、防腐蚀乳胶手套、防护眼镜等租 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作业位置和潮湿工作场所的地面应设置绝缘和防滑等安全生产防 护设施。

    7.2.1试验室用电设备应由固定式电源插座供电,电源插座回路 应设置带短路、过载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断路器。 7.2.2潮湿、有腐蚀性气体、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作业场 所,应选用具有相应安全防护性能的配电设施。 7.2.3高温炉、烘箱、微波炉、电砂浴和电蒸馏器等电热设备应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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