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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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 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 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 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 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 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 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 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 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 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 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 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

    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集 总额的3%。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工验收的,缺陷责任其 从实际通过峻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 规定期限进行峻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峻工验收报告90天后 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 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 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 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 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 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 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 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

    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 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 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 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电镀标准,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 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 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017年6月2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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