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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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 不超过1/2者,

    2. 0. 14 地下室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 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 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 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 积不超过300m广播电视影视标准,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 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 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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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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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 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 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 0.5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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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 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的有关规定执行。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 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 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 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 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 二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 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 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 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 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0m的窗槛墙; 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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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 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且储油间应 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 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 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 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 /h。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且储油间应 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 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 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 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 /h。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 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 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4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 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 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 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 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 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其它场所为0.5人/m计算,面积按厅室 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甚它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 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 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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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 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 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 疏散指示标志。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 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4.1.5B.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B.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 光蔬散指示标志。

    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 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 。

    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 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 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 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1.1.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 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 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 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 建造。 4.1.11.2总储量超过1.00m、而不超过3.00m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 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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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1.5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5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 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的规定。

    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2. 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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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 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 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租 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 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 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 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 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 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 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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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 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注:①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型

    4.2.6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 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1.2.6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 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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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m】

    4.2.8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 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 定执行。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 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 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 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 井的消防车道。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 井的消防车道。

    4.3.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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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 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 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 线等。

    5.1.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 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充许最大建筑面积

    :Q设有自动火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充许大建筑面积可接本表增加1.0 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②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 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充许最大建筑 面积为4000m;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 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 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 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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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 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 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 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家自动报警系统

    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 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2.1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 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 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 级防火门、窗。 5.2.4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 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5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2.6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5.2.7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 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 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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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 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 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 实

    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4.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 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5.4.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 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 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4.3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 跨越变形缝。

    5.4.5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 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5.5.1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 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 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 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

    5.5.1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 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 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 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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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3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 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 塞密实。

    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且设 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蔬散楼梯,单元之 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 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超过土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士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 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土八层及土八层以下部 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 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充许建筑面

    :上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

    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 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 隔。 6.1.2.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 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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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 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 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人然人主的宝

    6.1.6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 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 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 一 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时, 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 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 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6.1.6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 倍水平投影计算。

    6.1.9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 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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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5.1.10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1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 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 宽不应小于0.90m。 6.1.11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 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 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 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 计算。蔬散出口和蔬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 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 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 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门式外开门。 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 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房间面积不超过5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 门。 6.1.12.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 1.00m计算。 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 宝

    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6.1.13.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 不宜超过15层。 6.1.13.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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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 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 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 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 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5.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 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楼梯间入口处应没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 6.2.1.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 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 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 6.2.2.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 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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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3.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 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 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 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 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 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 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 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 受此限。 6.2.7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 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 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 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 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 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 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7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 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 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 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 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 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 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 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 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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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6.2.10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 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 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 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2.11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 施。

    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一类公共建筑。 6.3.1.2塔式住宅。 6.3.1.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时,应设1台。 6.3.2.2当大于1500m但不大于4500m时,应设2台。 6.3.2.3当大于4500m时,应设3台。 6.3.2.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公共建筑不 应小于6.00m。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 6.3.3.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 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3.3.5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3.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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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 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 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 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7.2.1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 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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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5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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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3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2.4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 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 量。

    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 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 水量。 7.3.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7.3.2.1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7.3.2.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7.3.3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 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 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 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 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h 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 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3.4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 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 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3.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 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 水量。

    7.3.5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 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 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 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

    7.3.6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 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 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 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 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3.6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 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 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 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 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日

    污水处理标准规范范本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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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1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 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 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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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8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7.4.8.1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不应大于1L/s。 7.4.8.2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 7.4.9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盘的 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注: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小于19mm;消防卷盘喷 嘴口径不小于6.00mm。

    7.4.8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7.4.8.1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不应大于1L/s。 7.4.8.2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

    7.4.9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地下室标准规范范本,消防卷盘的 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注: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小于19mm;消防卷盘喷 嘴口径不小于6.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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