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039-201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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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 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 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 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 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的需要。

    3.1.1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

    3.1.3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

    3.1. 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3.1.4的规定

    公路工程表3.1.4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相关数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 人次)测算; 2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31个护理单元宜设40张~50张病床; 4手术室间数宜按病床总数每50床或外科病床数每25床~ 30床设置1间; 5重症监护病房(ICU)床数宜按总床位数的2%~3%设 置; 6心血管造影机台数可按年平均心血管造影或介入治疗数 (3例~5例×年工作日数)测量; 7日拍片人次达到40人次~50人次时,可设X线拍片机1台; 8日胃肠透视人数达到10例~15例时,可设胃肠透视机1 台; 9日胸透视人数达到50人次~80人次时,可设胸部透视机 1台; 10日心电检诊人次达到60人次~80人次时,可设心电检 诊间1间; 11日腹部B超人数达到40人次~60人次时,可设腹部B 超机1台; 12日心血管彩超人数达到15人次~20人次时,可设心血 管彩超机1台; 13日检诊人数达到10例~15例时,可设十二指肠纤维内 窥镜1台。 3.2.2各科门诊量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

    按表 3. 2. 2 确定。

    表3.2.2各科门诊请占总门诊量比例

    2.3各科住院床位数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 可按表 3. 2. 3 确定。

    2.3各科住院床位数占医院总床位数

    4.1.1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 评估的要求。

    4.1.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通方便,宜面临2条城市道路; 2 宜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3 环境宜安静,应远离污染源; 4 地形宜力求规整,适宜医院功能布局; 5 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 及其设施; 6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7 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1.2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并 应避免院内感染风险; 2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并应方便管理、减少能耗; 3应保证住院、手术、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的环境安 静; 4病房宜能获得良好朝向; 5宜留有可发展或改建、扩建的用地; 6 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7对废弃物的处理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

    4.2.2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户体或

    应避免风向影响,并应与主体建筑隔离。户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 出人院路线交叉。

    4.2.5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景观,并应 有供惠者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2应对绿化、景观、建筑内外空间、环境和室内外标识导向系 统等做综合性设计; 3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 点的环境设计。

    4.2.6病房建筑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 小于12m。

    4.2.6病房建筑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

    地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

    5.1.1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 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5.1.1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

    1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人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 的平台,并应设雨篷。

    标识系统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 Z 标识导向分级宜按表5.1.3设置。

    表5.1.3医院标识导向分级

    1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 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

    2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3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 用货梯。 4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5.1.5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2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高度不应大于0.16m。 5.1.6通行推床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有高差者应用坡 道相接,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坡道设计。 5.1.750%以上的病房日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 通则》GB50352的有关规定。 5.1.8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1.9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诊查室不宜低于2.60m; 2病房不宜低于 2.80m; 3公共走道不宜低于2.30m; 4医技科室宜根据需要确定。 5.1.10医院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5.1.11病房的充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 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5.1.12室内装修和防护宜符合下列要求:

    5.1.5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或 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2手术室、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等医院卫生学要求 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3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的操作台面应采用耐腐蚀、 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

    4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 防虫、防鼠等措施。 5太平间、病理解室均应采取防虫、防雀、防鼠以及防其 动物侵入的措施。

    5.2.1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关

    5.2.1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并 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

    1公共部分应设置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 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验、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 和为惠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各科应设置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可设置换药室、处置室、清创室、X线检查室、功能检查室 值班更衣室、杂物藏室、卫生间等。

    .2.3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

    1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 2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 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3.00m; 3可采用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 等方式。

    5.2.4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00m,使用面积不应 小于12.00m; 2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 小于8.00m?。 5.2.5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间,宜采用 不多于2个诊室合用1个妇科检查室的组合方式。 3产科和计划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间。 4妇科可增设手术室、休息室;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咨询 室。 5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5.2.6儿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人口。 2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 间等用房。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3可单独设置挂号、药房、注射、检验和输液等用房。 4 候诊处面积每惠儿不应小于1.50m。 5.2.7耳鼻喉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内镜检查(包括食道镜等)、治疗的用房; 2可设置手术、测听、前庭功能、内镜检查(包括气管镜、食道 倍笨笨田房

    5.2.4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00m,使用面积不 小于12.00m; 2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 小于8.00m

    5.2.5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2.8眼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初检(视力、眼压、屈光)、诊查、治疗、检查、暗室等 用房; 2 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 3 宜设置专用手术室。 5.2.9 口腔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应增设X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 2 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 1.20m; 3镶复室宜考虑有良好的通风; 可设资料室。 5.2.10 门诊手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手术用房可与手术部合并设置; 2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手术室、准备室、更衣室、术后休息室和 污物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3.60m×4.80m。 5.2.11门诊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惠者比例宜为1:1; 2男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1个、小便器不应小于 1个; 3 女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3个; 4 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的要求设置。 5.2.12 预防保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宣教、档案、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免疫接种、更衣、办 公等用房; 2可增设心理咨询用房。

    5.2.8眼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初检(视力、眼压、屈光)、诊查、治疗、检查、暗室等 用房; 2 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 3 宜设置专用手术室。 5.2.9 口腔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X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 2 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 1.20m; 3 镶复室宜考虑有良好的通风; 4 可设资料室。 5.2.10门诊毛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手术用房可与手术部合并设置; 2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手术室、准备室、更衣室、术后休息室利 污物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3.60m×4.80m。

    1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 2男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1个、小便器不应小于 1个; 3女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3个; 4 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的要求设置。

    5.2.12预防保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宣教、档案、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免疫接种、更衣、办 公等用房; 2可增设心理咨询用房。

    5.3.1急诊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便于急救车、担架车、轮格

    车的停放; 2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 3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 4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 5.3.2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接诊分诊、护土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 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2急救部分应设抢救、抢救监护等用房; 3急诊部分应设诊查、治疗、清创、换药等用房; 4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验、X线检查、功能检 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 5输液室应由治疗间和输液间组成。 5.3.3当门厅兼用于分诊功能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4.00m。 5.3.4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 不应小于每床30.00m,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2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3.5抢救监护室内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 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 5.3.6观察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 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 2可设置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单元,并应设单独出人口,入口 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 3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车的停放; 2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 3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 4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

    5.3.2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3.3当门厅兼用于分诊功能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4.00m。

    1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 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 2可设置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单元,并应设单独出人口,入口 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 3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4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4.1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 受置出入口。

    5.4.2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接诊、挂号

    5.4.2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

    5.4.2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 房、检验、诊查、隔离观察、治疗、医护人员更衣、缓冲、专用卫生间 等功能用房

    5.5.1住院部应自成一区,设置单独或共用出人口,并应设在医 院环境安静、交通方便处,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 联系,同时应靠近医院的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 5.5.2 出入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登记、结算、探望惠者管理用房; 2可设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5.5.3每个护理单元规模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专科 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设传染病房时,应 单独设置,并应自成一区。

    5.5.1住院部应自成一区,设置单独或共用出入口,并应设在医 院环境安静、交通方便处,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 联系,同时应靠近医院的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 山用宝

    5.5.4护理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病房、抢救、患者和医护人员卫生间、洗、浴室、护士 站、医生办公、处置、治疗、更衣、值班、配餐、库房、污洗等用房; 2可设患者就餐、活动、换药、患者家属谈话、探视、示教等用 房。

    1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不宜超过3床,双 排不宜超过6床; 2平行的两床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 净距不应小于0.60m; 3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 净宽不应小于1.40m; 4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 5抢救室宜靠近护士站; 6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门扇宜设观察窗;

    7病房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靠墙扶手及防撞设施

    5.5.6护士站宜以开散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并应与治疗室 以门相连,护土站宜通视护理单元走廊,到最远病房门口的距离不 宜超过30m。

    5.5.8护理单元的盟洗室、浴室和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卫生间设于病房内时,宜在护理单元内单独设置探视人 员卫生间。 2当护理单元集中设置卫生间时,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 男卫生间每16床应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每16 床应设3个大便器。 3医护人员卫生间应单独设置。 4设置集中盟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洗水龙头和淋浴器 每12床~15床应各设1个,且每个护理单元应各不少于2个。 盈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5附设于病房内的浴室、卫生间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应 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应设紧急呼叫设施和输液吊钩。 6无障碍病房内的卫生间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的要求设 置。 5.5.9污洗室应邻近污物出口处,并应设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 的洗涤消毒设施

    1重症监护病房(ICU)宜与手术部、急诊部邻近,并应有快 捷联系; 2心血管监护病房(CCU)宜与急诊部、介入治疗科室邻近 并应有快捷联系; 3应设监护病房、治疗、处置、仪器、护士站、污洗等用房; 4护士站的位置宜便于直视观察患者;

    5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 6单床间不应小于12.00m。 5.5.12 儿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宜设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病房和专用卫生间等用房; 2 可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 每间隔离病房不应多于2床; 4 浴室、卫生间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5 窗和散热器等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5.13妇产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妇科应设检查和治疗用房。 2产科应设产前检查、待产、分娩、隔离待产、隔离分、产期 监护、产休室等用房。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用房可兼用。 3妇科、产科两科合为1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 室、卫生间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室、卫生间应分别设置。 4产科宜设手术室。 5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和浴室、卫生间。 6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卫生间。 7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4.80m,剖腹产手术室宜 为5.40mX4.80m。 8洗手池的位置应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 动态。 9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属卫生通过,并应与其他区 域分隔。

    5.5.14婴儿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邻近分娩室; 2应设婴儿间、洗婴池、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婴儿室、隔 离洗婴池、护士室等用房; 3婴儿间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4洗婴池应贴邻婴儿间,水龙头离地面高度宜为1.20m, 应有防止蒸气蜜入婴儿间的措施:

    5配奶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应与护士室合用。 5.5.15烧伤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的位置,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 的尽端,宜相对独立或单独设置; 2应设换药、浸浴、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及专用卫生 间、护士室、洗涤消毒、消毒品贮藏等用房; 3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 生通过通道; 4可设专用处置室、洁净病房。 5.5.16血液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 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 2洁净病区应设准备、患者浴室和卫生间、护土室、洗涤消毒 用房、净化设备机房。 3人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 生通道。 4患者浴室和卫生间可单独设置,并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5洁净病房应仅供一位患者使用,洁净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 7.5.4条规定,并应在人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 6洁净病房应设观察窗,并应设置家属探视窗及对讲设备。 5.5.17血液透析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内,应自成一区;

    5.5.15烧伤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6血液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6血液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 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 2洁净病区应设准备、患者浴室和卫生间、护土室、洗涤消毒 用房、净化设备机房。 3人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 生通道。 4惠者浴室和卫生间可单独设置,并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5洁净病房应仅供一位患者使用,洁净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 7.5.4条规定,并应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 6洁净病房应设观察窗,并应设置家属探视窗及对讲设备。

    1 可设于门诊部或任院部内,应自成一区; 2应设患者换鞋与更衣、透析、隔离透析治疗、治疗、复洗、污 物处理、配药、水处理设备等用房; 3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宜小 于 1.30m。

    5.6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5.6.1生殖医学中心应设诊查、B超、取精、取卵、体外授精、胚胎 移植、检查、妇科内分泌测定和精子库等用房。 5.6.2生殖医学中心可设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用房。 5.6.3取卵室、体外授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应满足医院卫生学 要求。

    5.6.2生殖医学中心可设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用房。

    5.7.1手术部的环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 标准》GB15982的有关规定,手术部应分为一般手术部和洁净手 术部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 范》GB50333的有关规定设计。

    1手木部应目成一区,宜与外科护理单元邻近,开直与相大 的急诊、介入治疗科、重症监护科(ICU)、病理科、中心(消毒)供应 室、血库等路径便捷; 2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 3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4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且换鞋处应采取防止洁污 交叉的措施; 5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5.7.3手术部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手术室、刷手、术后苏醒、换床、护土室、麻醉师办公 室、换鞋、男女更衣、男女浴室和卫生间、无菌物品存放、清洗、消 毒、污物和库房等用房; 2可设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敷料制 作、麻醉器械贮藏、教学、医护休息、男女值班和家属等候等用房。 5.7.4手术室平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手术室、刷手、术后苏醒、换床、护土室、麻醉师办公 室、换鞋、男女更衣、男女浴室和卫生间、无菌物品存放、清洗、消 毒、污物和库房等用房; 2可设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敷料制 作、麻醉器械贮藏、教学、医护休息、男女值班和家属等候等用房。 574主宝平

    5.7.4手术室平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 5. 7. 4 的规定。

    表 5.7.4手术室平面净尺寸

    2每2间~4间手术室宜单独设立1间刷手间,可设于清洁区 走廊内。刷手间不应设门。洁净手术室的刷手间不得和普通手术室 共用。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龙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5.7.5推床通过的手术室门,净宽不宜小于1.40m,且宜设置自动 启闭装置。手术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当采用天然光源 时,窗洞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1/7,并应采取遮阳措施

    5.7.6手术室内基本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片灯联数可按手术室大小类型配置,观片灯应设置在手 术医生对面墙上; 2手术台长向宜沿手术室长轴布置,台面中心点宜与手术室 地面中心点相对应。患者头部不宜置于手术室门一侧; 3净高宜为2.70m~3.00m; 4 设置医用气体终端装置; 5 采取防静电措施; 6 不应有明露管线; 7 吊顶及吊挂件应采取固定措施,吊顶上不应开设人孔; 8手术室内不应设地漏。

    放射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宜在底层设置,并应自成一区,且应与门、急诊部和住院部

    宜在底层设置,并应自成一区,且应与门、急诊部

    邻近布置,并有便捷联系;

    2有条件时,患者通道与医护工作人员通道应分开设置

    1应设放射设备机房(CT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控制、 暗室、观片、登记存片和候诊等用房; 2可设诊室、办公、惠者更衣等用房; 3胃肠透视室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卫生间。 5.8.3机房内地沟深度、地面标高、层高、出入口、室内环境、机电 设施等,应根据医疗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确定。 5.8.4照相室最小净尺寸宜为4.50m×5.40m,透视室最小净尺 寸宜为6.00m×6.00m。 5.8.5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 2.80m,计算机断层扫描(CT)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 室门净宽宜为0.90m。 5.8.6透视室与CT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 小于0.60m。照相室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 于0.40m。 5.8.7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

    5.8.7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医用射线诊断卫生防护

    5.9磁共振检查室用房

    5.9.1磁共振检查室位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9.1磁共振检查室位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磁共振检查 要求 1宜自成一区或与放射科组成一区,宜与门诊部、急诊部、住 院部邻近,并应设置在底层; 2 应避开电磁波和移动磁场的干扰。 5.9.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扫描、控制、附属机房(计算机、配电、空调机)等用房; 2 可设诊室、办公和惠者更衣等用房。 5.9.3# 扫描室应设电磁屏蔽、氢气排放和冷却水供应设施。机电

    5.9.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扫描、控制、附属机房(计算机、配电、空调机)等用房; 2 可设诊室、办公和惠者更衣等用房。 5.9.3扫描室应设电磁屏蔽、氢气排放和冷却水供应设施。机电

    管道不应穿越扫描室。

    5.9.4扫描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的净宽宜为 0.90m,并应满足设备通过。磁共振扫描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 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0.80m。 5.9.5磁共振诊断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洞口、嵌入体等所采 用的材料、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屏蔽专门规定采取屏蔽措施 机房选址后,确定屏蔽措施前,应测定自然场强。

    5.9.4扫描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的净宽宜 0.90m,并应满足设备通过。磁共振扫描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 于 1.20m,净高不应小于 0.80m。

    5.9.5磁共振诊断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洞口、嵌人体等所 用的材料、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屏蔽专门规定采取屏蔽措施 机房选址后,确定屏蔽措施前,应测定自然场强

    5.10.1放射治疗用房宜设在底层、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其中治疗机房应集中设置。

    1应设治疗机房(后装机、钻60、直线加速器、力、深部X 线治疗等)、控制、治疗计划系统、模拟定位、物理计划、模具间、候 诊、护理、诊室、医生办公、卫生间、更衣(医惠分开设)、污洗和固体 废弃物存放等用房; 2可设会诊和值班等用房。 5.10.3治疗室内噪声不应超过50dB(A)。 5.10.4钻60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刀治疗室及后装机治疗 室的出人口应设迷路,且有用线束照射方向应尽可能避免照射在 迷路墙上。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均应满足设备要求。 5.10.5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后装源近距离卫生防护标准、 Y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医用 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等的规定设计。

    5.11.1核医学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 射源应设单独出入口。

    2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的顺序分区布置。 3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 废弃物的设施。 4非限制区进监督区和控制区的出入口处均应设卫生通过。 5.11.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限制区应设候诊、诊室、医生办公和卫生间等用房; 2监督区应设扫描、功能测定和运动负荷试验等用房,以及 专用等候区和卫生间; 3控制区应设计量、服药、注射、试剂配制、卫生通过、储源、 分装、标记和洗涤等用房。 5.11.3核医学用房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的规定设计。

    5.11.4固体废弃物、废水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医用放射性废弃

    5.11.5 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设计。

    5.12.1介人治疗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习

    1应自成一区,且应与急诊部、手术部、心血管监护病房有便 捷联系; 2洁净区、非洁净区应分设。 5.12.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心血管造影机房、控制、机械间、洗手准备、无菌物品 治疗、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 2可设置办公、会诊、值班、护理和资料等用房 5.12.3介入治疗用户应满足医疗设备安装、室内环境的要求。 5.12.4防护应根据设备要求,按现行国家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 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1应自成一区,且应与急诊部、手术部、心血管监护病房有 捷联系; 2洁净区、非洁净区应分设。

    5.12.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

    5.13.1检验科用房位置及平面布置应符号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微生物学检验应与其他检验分区布置; 2微生物学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

    5.13.1检验科用房位置及平面布置应符号下列要求:

    5.13.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享

    1应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微生物检验、血液实验、细胞检 查、血清免疫、洗涤、试剂和材料库等用房; 2可设更衣、值班和办公等用房。 5.13.3检验科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试剂室(柜)、防振天平 台,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 5.13.4细菌检验的接种室与培养室之间应设传递窗。 5.13.5检验科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消毒设 施,每个检验室应装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检验标本应设废弃 消毒处理设施。

    5.13.6危险化学试剂附近应设有紧急洗眼处和淋浴。

    5.14.1病理科用房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有便捷联系。 5.14.2病理解部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户房宜有内门相通园林标准规范范本,并 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5.14.1病理科用房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有便捷联系。

    1应设置取材、标本处理(脱水、染色、蜡包理、切片)、制片、 镜检、洗涤消毒和卫生通过等用房; 2可设置病理解剖和标本库用房

    5.15功能检查科用房

    5.15.2功能检查科应设检查室(肺功能、脑电图、肌电图、脑血 图、心电图、超声等)、处置、医生办公、治疗、患者、医护人员更衣利 卫生间等用房

    5.15.3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宜有隔断设施。

    5.16.1内窥镜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与门诊部有便捷联系; 2各检查室宜分别设置。上、下消化道检查室应分开设置。

    1应设内窥镜(上消化道内窥镜、下消化道内窥镜、支气管 镜、胆道镜等)检查、准备、处置、等候、休息、卫生间、患者和医护人 员更衣等用房。下消化道检查应设置卫生间、灌肠室。 2可设观察室。 5.16.3检查室应设置固定于墙上的观片灯,宜配置医疗气体系 统终端。 5.16.4内窥镜科区域内应设置内镜洗涤消毒设施,且上、下消化 道镜应分别设置

    5.17.1 理疗科可设在门诊部或住院部地质灾害标准规范范本,应自成一区。 5.17.2理疗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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