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84-2008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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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115m及以上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癫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5.3高处作业时,下部应有安全空间和净距,当净距不足时,安 全带可短系使用,但不得打结使用。对垂直移动的高处作业,宜使 用防坠器;水平移动的高处作业,应设置生命绳。施工现场应使用 悬挂作业安全带,安全带的质量标准和检验周期,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安全带》GB6095的要求,

    3.5.4安装施工无外架防护时,应搭设安全平网,有火花落

    设施, 3.5.14安装钢梁时,应视钢策高度,在节点处设置挂梯或搭设作 业平台,在钢梁上移动时,应设置生命绳

    紧固件标准3.5.15悬空作业应视其具体情况设置防护阿或采取措施。

    3.5.16作业平台应根据现场实际进行设计,其力学计算与构造 形式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进行。作业平台验收合格,悬挂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3.5.17悬挑式平台的摘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应固定在牢固的建 (构)筑物上。 3.5.18作业平台应标识平台允许荷载值,不得超载作业, 3.5.19.临边及润口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 夏盖措施。 3.5.20 作业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 3, 5, 21 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不得堆放物件

    3.6.1焊制设备及工、器具应保持完好状况,作业场所应符合本 规范3.3节的有关要求, 3.6.2焊割作业人员所用的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 定. 3. 6.3 电焊机二次线应采用铜芯软电缆,电缆应绝缘良好。 3.6.4 严禁在带压、可燃、有毒介质管道或设备进行焊割作业。 3.6.5 多人同时作业时,应设隔光板。 3.6.67 不得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进行焊割作业。 3.6.7 电焊机应放置在干燥、防雨且通风良好的机棚内,电焊机 的外壳应接地良好。 3.6.8开启或关闭电焊机电源时,应将电焊钳与工件隔离,

    3.6.9高处作业时,电焊机二次线电缆应与脚手架绝缘并绑年, 3.6.10电焊机和空气压缩机应有专人管理。不应带负荷送、停 电。 3.6.11 在客器内进行气创作业时,必须对作业人员采取听力保 护措施。 3.6.12输送氧、乙炔气的胶管应用不同颜色区分,胶管接头应严 密,胶管不得鼓泡、破裂和漏气: Ⅱ气瓶 3.6.13·气瓶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悬挂警示标识,氧气瓶、乙炔气 瓶或易燃气瓶不得混放。装卸气瓶时严禁择、抛和碰撞。无保护 帽、防振圈的气瓶不得搬运或装车。 3.6.14气瓶的放置地点距明火不应小于10m。作业场所的氧气 瓶与易燃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 3.6.15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应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棚内,不得靠 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攀晒。 3.6.16气瓶使用前应对盛装气体的标识进行确认。不得撞自更 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3.6.17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不宜小于0.05MPa。 3.6.18 氧气瓶阀口处不得沾染油脂。 3, 6. 19 立放气瓶应有防倒措施。乙炔气瓶不得卧放使用,使用 时应安装阻火器,乙气瓶上的易熔塞应朝向无人处。 3.6.20在寒冷环境中,氧气瓶、乙炔气瓶的安全装置冻结时,宣 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冻结的乙炔气管,不得用氧气吹扫或火 烤

    备齐防汛器材,防洪排水机械处于完好状态,并蔬通排水 管道和沟集。 2对道路和防洪堤坝进行整修,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临时 建(构)筑物进行检查与维护。 3对有防雨、防潮要求的器材进行覆盖保护。· 4检查与维护坡道、脚手板等处的防滑措施。 5进行电器设备及线路的检查与维护,对防雷装置进行接地 电阻测定,其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Q。 6土石方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沟、格、山等边坡的堤方和滑 坡措施。 3.7.3期天施工,应采取防雨措施。雷雨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3.7.4进行热撼、热压等高温作业和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采 取通风、降温等措施。 3.7.5暑季施工,宜适当避开高温时段,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长时间露天作业场所应采取防晒措施。 3.7.6冬季施工用水、蒸汽、消防等管道及其设施,均应采取隔热 防冻措施。 3.7.7冬季进行设备、管道水压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试压 后应将水排尽并用压缩空气吹干。 3.7.8冬季施工使用煤炉取暖时应保持烟道畅通,应防止氧化 碳、二氧化硫中毒, 3.7.9构件与地面或其他物体冻结在起时,应在化冻松动后吊 运。支在冻土上的模板和支架,应防止冻土融化而引起下沉或倒 塌, 3.7.10.施工现场的道路、斜道和脚手板上积存的冰、雷、霜应及 时清除。

    3.7.1季节施工前应制订季节施工的安全技术方 案,落实紧急事项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3.7.2面垂施工应做好下列工作:

    2采用电加热法时,防止触电、漏电,

    采用蒸汽加热法时,防止蒸汽灼烫伤人。 采用亚硝酸盐外加刹时,防止误食中毒。

    脱脂作业应在室外或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 2 脱脂现场不得存放食品和饮料。 3脱脂现场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应定期检查分析,最大 允许含量不得超过表3.9.3的规定,

    3.8.1从事酸碱作业的人员应接规定穿赢专用防护用品。作业 场所应有冲洗水源和救治用品。 3.8.2酸、碱溶液滴漏到作业场地上时,应用水冲洗清除或中和 处理后清除。 3.8.3稀释浓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酸应采用专用器具。 2开启盛酸容器的孔盖、瓶塞时,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侧,不 得正对瓶口。 3应将酸液缓慢地加入水中,边加边搅拌,不得将水加入浓 酸中。 3.8.4取用固体碱时应轻凿轻取。配制碱液时,每次加碱不宜过 多,碱块应缓慢放人溶碱器内,边加边搅拌,防止飞溅。 3.8.5酸碱及其溶液应专库存放,严禁与有机物、氧化剂和脱脂 剂等接触。 3.8.6酸碱作业宜在露天或在室外作业棚内进行。在变受限空间 内作业时,应戴防毒面具(面罩),且通风良好。 3.8.7作业场所应设有废液收集容器,盛装过酸碱的容器应存放 在指定区域,废液应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散,

    表3.9.3股脂现场空气中有害的质量大分许含量

    3.9.4作业人员在设备、大口径管道等受限空间内工作时,应藏 长管式防毒面具(罩)和系挂安全绳,外面应有专人监护, 3.9.5·大型设备喷淋脱脂后,应待溶剂排尽,检测设备内气体中 有害含量符合表3.9.3要求后,方可进入内部检查。 3.9.6乙醇不得与二氯乙烷、三氟乙烯共同储存和同时使用。 3.9.7用二氯乙烷或乙醇等易燃液体进行脱脂后,不得用氧气吹 扫。 3.9.8脱脂剂应贮存于通风、于燥的仓库中,不得受阳光直接照 射,且不得与强酸、强碱或氧化剂接触。 3.9.9应防止脱脂剂藏出和澄到地面上。溢出的溶剂应立即用 砂子吸干,并收集到指定的容器内。 3.9.10脱脂废液的处理应按本规范第3.8.7条的规定执行。

    3.10.1运输作业前应检查装卸地点及道路状况,并清除障碍。 3.10.2用机械装卸货物时,所用的机械和工具应符合本规范第 10章的有关规定, 3.10.3人工搬运物件时,作业人员应采取正确的姿势和方法,多 人同时搬运时,应有专人指挥,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3.10.4装卸可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时,严禁身带火种;装卸有 毒物品及粉尘材料时,应穿戴专用防护用品。

    3.10.1运输作业前应检查装卸地点及道路状况,并清除障碍。 3.10.2用机械装卸货物时,所用的机械和工具应符合本规范第 10章的有关规定, 3.10.3人工搬运物件时,作业人员应采取正确的势和方法,多 人同时搬运时,应有专人指挥,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3.10.4装卸可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时,严禁身带火种;装卸有 毒物品及粉尘材料时,应穿戴专用防护用品,

    3,9.1脱脂作业场所,应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挂设“产禁烟火”、 “有毒危险”等警示牌。脱脂人员应按脱脂要求穿戴专用防护用 品。 3.9.2当采用二氯乙烷、三氧乙烯脱脂时,脱脂件不得带有水分。 3.9.3脱脂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3.10.5采用滚运法装卸时,应有限速和制动措施;用滚杠搬运物 件时,不得直接用手调整滚杠;采用斜面搬运时,坡道的坡度不得 大于1:3,坡道应稳固。 3.10.6大件运输(超长、超宽、超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编制运输方案,并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 2运输前应检查沿途管廊、管架、涵洞、架空电线等障碍物的 高度以及道路的转弯半径。重型物件应调查运输的道路、桥涵承 载能力。 3运输时物件在车上应放正、垫稳、封牢,并有警示标志。 4运输途中应有专人监视,及时处理架空电线等空中障碍

    3.11.8可燃物品仓库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工艺装置、燃料 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3.11.9办公用房搭设应符合房屋防火要求。屋顶应封闭严密, 并应在前后墙壁上各设置至少一扇可开启式窗户。 3.11.10仓库或堆放场的电气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与用电设备 相关的金层结构设施等应接地,

    3.11.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工地周边应设置围挡。 3.11.2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有明确划分。生活区应 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满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等 要求。 3.11.3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有安全适度的照明并配置适量 的消防器材、投入使用的同时应设置完成提示、警示、警告标志, 包括平面布暨图、应急撤离线路、紧急集合点标志等。 3.11.4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的有关规定。

    3.11.5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各种临时设施应合理布局,符合安全 施工要求 3.11.6材料存放区的场地应平整,并有排水措施。 3.11.7·油漆、油料等可燃物品仓库应配置消防器材和警示标志, 留有宽度不小于6m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电设备必须做到二级漏电保护。严禁将保护线路或设备的漏电开 关退出运行。 4.1.13在大风、暴雨、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后,应对临时用电设备 和线路进行检查。 4.1.14任何临时用电设备在未证实无电以前,应作有电,不得 触摸其导电部分。 4.1.15临时用电设备检修时,应先切断其前级电源,拉开相应 的隔离电器,并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闻”的警示牌。 4.1.16移动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切断电源并对电源 端导线做保护处理。 4.1.17增加用电负荷时,应提出申请,经用电管理部门批准,由 电工负责完成引接

    4.1.1用电单位应建立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与安全用电操作规程, 进行安全用电培训。 4.1.2施工临时用电宜采用四级配电系统, 4.1.3电工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证”,方可从事电工作业。在外电线路上作业的电工还应持有与作 业类别相适应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4.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并应按批准的方 案实施。 4.1.5临时用电工程应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单位共同验 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资料与现场实物应相符。 4.1.6安装、巡检、维修和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电工完 成。电工使用的绝缘用品应定期进行试验检查。 4.1.7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建立安全用电档案。 4.1.8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ⅡI临对用电设备 4.1, 9[ 临时用电设备应进行检查和试验,确认合格并标识后方可 使用。 4, 1, 10 )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采用与危险场所等级相 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4.1.11临时用电设备绝缘电阻的测试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 应做好记录。 4.1.12施工现场所有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用 *18·

    4.1.1用电单位应建立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与安全用电操作规程, 进行安全用电培训。 4.1.2施工临时用电宜采用四级配电系统, 4.1.3电工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证”,方可从事电工作业。在外电线路上作业的电工还应持有与作 业类别相适应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4.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并应按批准的方 客实施

    4.1.5临时用电工程应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单位共同验 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资料与现场实物应相符。 4.1.6安装、巡检、维修和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电工完 成。电工使用的绝缘用品应定期进行试验检查。 4.1.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建立安全用电档案。 4.1.8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4.1.18施工设施的周边与带电体之闻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

    4.1.18施工设施的周边与带电体之闻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 合表4.1.18的规定。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应设在朝向带电体的

    表41.18施工设施的周边与带电体的量小安全距商

    4.1.19施工现场不符合本规范第4.1.18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 时,应搭设防护设施并设置警告标志。防护设施与带电体的最小 安全距高应符合表4.1.19的规定,

    4.1.9临时用电设备应进行检查和试验,确认合格并标识后方可 使用。 4.1.10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采用与危险场所等级相 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4.1.11临时用电设备绝缘电阻的测试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 应做好记录。 4.1.12施工现场所有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用

    表4.1.19防护设施与带电体的量小安全距离

    4.1.20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金属井字架、施工升降机、钢脚 手架、大型模板、烟图等设施以及正在施工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 建(构)筑物的防雷保护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4.1.20规 ·19.

    定安装防雷装置。当最高设施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按滚 球法计算,能保护其他设施时,其做设施可不设防雷装置

    表4.1.20安装防雷装置的施工设施高店

    4.1.21空旷场地中孤立的施工设施和建(构)筑物,符合下列规 定时,应安装防雷设施: 1年平均雷暴日数大于15d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 2年平均雷暴日数小于或等于15d的地区,高度在20m及 以上。 4.1.22施工设施及正在施工的金属结构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 设施或结构的金属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4.1.23防雷接地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Q。除独立避雷针 外,在接地电阻符合要求的前提下,防雷接地装置可以和其他接地 装置共用

    4.2变配电及自备电源

    好,连接牢固可靠。 4.2.5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当电源来自电网的不同电源回路时, 严禁变压器以下的配电线路井列运行,

    4.2.6配电室应就近变压器设置,并应有自然通风、防水防雨、 防雪侵入和防小动物进人的措施。·,、 4.2.7变压器到配电柜的低压引线在进入配电室处应有防水弯。 4.2.8.配电室内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 保护电器。柜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外露。每个开关回路应有 用途标记

    4.2.1临时用电变压器有效供电半径不宜大于500m。 4.2.2变压器应装设在离地不低于0.5m的台基上,并设置高度 不低于1.7m的围墙或栅栏,围墙或栅栏的人口门应加锁,并在醒 目位置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变压器外廊到围墙或棚 栏的安全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kV及以下不应小于1m。 235kV不应小于1.2m, 4.2.3变压器的高压侧应装设高压跌落式熔断器,熔断器距地面 不应小于4.5m。 4.2.4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 20

    4.3.1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经横担和绝缘子架设在专用电杆 ·21:

    上,不得架设在树木或脚手架上,绝缘导线的绝缘外皮不得老化 破裂

    4,3.3施工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保护芯线。单相用电设 备应采用三芯电缆,三相动力设备应采用四芯电缆,三相四线制配 电的电缆线路和动力、照明合一的配电箱应采用五芯电缆。

    3.4电缝线路不得沿地面直接数设,不得浸泡在水中

    4.3.5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道路路边、建筑物边缘或主结构架

    .3.5 巩初边缘或主结构果 设,并使用坚固支架支撑。电缆与支架之间应采用绝缘物可靠隔 高,扎线应采用绝缘线

    4.3.6电缆直理时,低压电缆理深不应小于0.3m;高压电缆和人 员车辆通行区域的低压电缆,埋深不应小于0.7m。电缆上下应铺 以软土或砂土,厚度不得小于100mm,并应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4.3.7电缆直理时,转弯处和直线段宜每隔20m处在地面上设 明显的走向标志。 4.3.8电缆穿越道路时应采用坚固的保护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 外径的1.5倍,管口应密封。 4.3.9电缆接头应进行绝缘包扎,并应采取防雨和保护措施。电 缆接头不得设置于地下

    具和移动式设备应由开关箱供电,开关箱与其控制的用电设备 水平距离不宜超过5m

    4.4.5所有分配电霜和开关箱都应使用插头或接线端子排引出

    4.4.6配电箱和开关箱内隔离电器应设置在电源进线端

    4.4.7配电箱内均应设置独立的N线和PE线端子板,每个连接 螺栓的保护零线或工作零线接线均不得超过2根。进出线中的 PE线应通过PE端子板连接。 4.4.8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 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 4.4.9配电箱和开关箱应采用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其外形 结构应能防雨。 4.4.10落地式配电箱应垂直放置,且固定牢固,配电箱底部应高 出地面300mm以上。 4.4.11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进线口和 出线口应在箱下方,不得在箱体的上方和门缝处接入电缆。 4.4.12控制两个供电回路或两台设备及以上的配电箱,箱内的 开关电器,应清晰注明开关所控制的线路或设备名称。 4.4.13漏电保护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的规定。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与使用 应符合《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规 定

    4.4.1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电器、总断路器和分路隔离电器、 分路漏电断路器以及电源电压、电流指示装置等。当总断路器采 用滞电断路器时,分路断路器可不带漏电保护功能。总配电箱出 线回路不宜直接为用电设备供电。 4.4.2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电器、总断路器和分路隔离电器、 分路漏电断路器。分配电箱除向开关箱供电之外,也可向三相用 电设备和单相用电设备供电。 4.4.3开关箱内应配置隔离电器和漏电断路器。手持式电动工 .22

    4.4.14请电保护器安装的接线方法见图4.4.14

    4.4.15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s不得大于 30mA,题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得大于0.15。在潮湿、有腐蚀介质场 所和受限空间采用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

    (c)外电线路(采用保接池)供电的TT系所

    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得 大于0.15

    4.4.17分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当直接为用电设备供电时,分配 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 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4.15条的规定;当为开关箱供电时,分 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宜大于或等于 1.5Ian,分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润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4.4.18总配电箱内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ar应不小于1.5Iai2,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4.4.19配电室内配电柜中的漏电保护电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 不应大于15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配电室内配 电柜中的漏电保护电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 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4.4.20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电气元件应完好且排列整齐,标明电 气回路及负载能力,配线应绝缘良好,绑扎成束并固定在盘内。盘 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4.4.21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的熔断器应根据用电负荷容量确定, 熔体应选用合格的铅合金熔丝,不得随意加大,不得用铜丝、铝丝、 铁丝或其他金属丝代替,不得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 4.4.22总配电箱正常工作时应加锁,开关箱正常工作时不得加锁。 4.4.23电气设备使用前,应先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的可靠性。 使用中的漏电保护器每月至少应检查一次。 4.4.24电气设备应有明显的通、断电标识。停用的电气设备应 切断电源。 4.4.25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德放暨盗物

    4.4.17分能电箱中量电保护器当直接为用电设备供电时,分

    4.5.1施工现场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临时用电应采用电源中性

    4.5.1施工现场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临时用电应采用电源中性

    4.16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设备相关开关箱中漏电保护电

    4.5.8现场塔吊、龙门吊、电梯等设备保护零线应做重复接地。

    4.5.9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接零保护,

    1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变压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 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 金属门, 4互感器二次绕组的一端。 5电缆的金属外皮和错装、穿线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吊 车的底座和轨道、提升机的金属构架、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7金结构的办公室及工量间

    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 金属门, 4互感器二次绕组的一端。 5电缆的金属外皮和铠装、穿线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吊 车的底座和轨道、提升机的金属构架、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7金属结构的办公室及工具间。 4.5.10施工现场金属结构的框架、塔(容)器、加热炉、储罐以及 铆工、焊工等的金属工作平台,应分区域用金属导体连成一体,并 分别与就近配电箱保护零线端子板连接。 4.5.11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应并联接地,不得串联 接零或接地。 4.5.12保护零线不得接入保护电器及隔商电器。设备电源线中 的保护零线必须连接,不得截断。 4.5.13保护零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 应符合表4.5.13的规定。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采用 截面不小于2.5mm的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应采用统一标志 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绿/黄双色线做电源线和 工作器线

    4.5.12保护零线不得接入保护电器及隔商电器。设备电源线中

    本双用内质相数工季我拍时具取载 应符合表4.5.13的规定。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采用 截面不小于2.5mm的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应采用统一标志 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绿/黄双色线做电源线和 工作零线,

    表4.5,13 PE双发面与相线我百的关系mm

    4.5.14垂直接地体应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接地线与垂直接

    地体连接方法可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媒栓连接应用镀锌螺 栓并有镀锌平垫及弹簧整,螺栓不得埋人地面下。 4.5.15接地体可利用建、构筑物的自然接地体或电气安装工程 中业已施工的接地网

    宜低于3m。照明灯具的金属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零保护措施。 4.6.9夜间影响行人、车辆、飞机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 设备,应设置红色警戒标志灯。

    宜低于3m。照明灯具的金属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零保护措施。 4.6.9夜间影响行人、车辆、飞机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 设备,应设置红色警戒标志灯。

    4.6.1工作场所和通道的照明应根据不尚的照度需要设置,必要 时应备有应急照明。 4.6.2在有粉尘的场所,应采用防尘型照明器;在潮湿的场所,应 采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 4.6.3行灯照明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其中,在高温、潮湿场所,行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 所、受限空间内,行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4.6.4行灯手柄绝缘应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灯泡外 部应有金属保护罩。 4.6.5行灯变压器必须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普通变压 器和自耦变压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PE线 相连做接零保护,二次绕组的一端严禁接地或接零。行灯的外露 可导电部分严禁置接接地或接零。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 并不得带入受限空间内使用。 4.6.6大型工业炉辐射室、大型储罐内的工作照明可采用1:1 隔离变压器供电。 4.6.71:1隔离变压器的接线和使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6.5条 的规定。隔离变压器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灯具电源线 必须用橡胶软电缆,穿过孔洞、管口处应设绝缘保护套管。灯具应 固定装设,其位置应为施工人员不易接触到的地方,严禁将220V 的固定灯具作为行灯使用。灯具必须有保护罩,严禁使用接线裸 露的照明灯具。 4.6.8作业场所临时照明线路应固定。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

    4.6.1工作场所和通道的照明应根据不同的照度需要设置,必要 时应备有应急照明。 4.6.2在有粉尘的场所,应采用防尘型照明器;在潮湿的场所,应 采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 4.6.3行灯照明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其中,在高温、潮湿场所,行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 所、受限空间内,行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4.6.4行灯手柄绝缘应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灯泡外 部应有金属保护罩。 4.6.5行灯变压器必须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普通变压 器和自耦变压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PE线 相连做接零保护,二次绕组的一端严禁接地或接零。行灯的外露 可导电部分严禁置接接地或接零。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 并不得带入受限空间内使用。 4.6.6大型工业炉辐射室、大型储罐内的工作照明可采用1:1 隔离变压器供电。 4.6.71:1隔离变压器的接线和使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6.5条 的规定。隔离变压器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灯具电源线 必须用橡胶软电缆,穿过孔洞、管口处应设绝缘保护套管。灯具应 固定装设,其位置应为施工人员不易接触到的地方,严禁将220V 的固定灯具作为行灯使用。灯具必须有保护罩,严禁使用接线裸 露的照明灯具。 4.6.8作业场所临时照明线路应固定。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

    5.1.10缆风绳跨越道路时,离路面高度不得低于6m,并应悬挂 明显标志。 5.1.11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听从指挥,无指挥者 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 5.1.12工件不宜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工件吊装就位后,应采取固 定措施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松绳摘钩。 5.1.13起重指挥信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5082的规定执行。 5.1.14所有起重机索具应具有合格证,且不得超负荷使用,并应 定期进行检查,挂牌标识。 5.1.15工件吊耳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耳材质应与工件材质相同或相近。 2不锈钢和有色金属设备吊耳加强板应与设备材质相同。 3吊耳形式、方位及数量应符合自身强度、工件局部强度和 吊装工艺要求。 5.1.16制作吊耳与吊耳加强板的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且 不得有裂纹、重皮、夹层等缺陷。 5.1.17吊耳焊接应有焊接工艺,且宜在设备制造时焊接,需整体 热处理的设备,应一同热处理。 .1.18吊耳与设备连接焊缝应按吊耳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检验并 有检测报告。

    5.1.10翼风绳跨越道路时,离路面高度不得低于6m,并应悬挂 明显标志。 5.1.11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听从指挥,无指挥者 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 5.1.12工件不宜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工件吊装就位后,应采取固 定措施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松绳摘钩。 5.1.13起重指挥信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5082的规定执行。 5.1.14所有起重机索具应具有合格证,且不得超负荷使用,并应 定期进行检查,挂牌标识。

    5.1.1起重吊装作业按工件重盘、长度或高度、工件结构及吊装

    5.1.1起重吊装作业按工件重量、长度或高度、工件结构及吊装 工艺划分作业等级,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 规范》SH/T3536的规定, 5.1.2起重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 实施。吊装作业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已经批准的吊装方案确需变 更时,应将变更后的方案按原程序上报审批并重新交底。吊装方 案编制和审批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工程起 重施工规范》SH/T3536的规定。 5.1.3起重作业人员应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并持证上岗。 5.1.4吊装前,应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保证正常供电或断电。 5.1.5吊装前,应与气象部门联系,掌握气象情况,当遇有大雪、 大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力(风速大于10.8m/s)时不得进行吊装 作业。 5.1.6大型工件吊装前,检查吊装工艺参数和吊装机索具,确认 符合吊装方案要求,由责任人员签署“吊装命令书”后,方可进行试 吊和吊装作业。 5.1.7工件的吊装,吊点的设置应根据工件重心位置确定,保证 吊装过程中工件平衡。 5.1.8吊装过程中工件应设滴绳,工件在吊装过程不得摆动、旋 转。 5.1.9 吊装作业应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 专人监护。

    5.1.15工件吊耳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耳材质应与工件材质相同或相近。 2不锈钢和有色金属设备吊耳加强板应与设备材质相同。 3吊耳形式、方位及数量应符合自身强度、工件局部强度和 吊装工艺要求。 5.1.16制作吊耳与吊耳加强板的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且 不得有裂纹、重皮、夹层等缺陷。 5.1.17吊耳焊接应有焊接工艺,且宜在设备制造时焊接,需整体 热处理的设备,应一同热处理。 5.1.18吊耳与设备连接焊缝应按吊耳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检验并 有检测报告。

    5.2.1吊车站位及行走地基的地耐力值应满足吊车吊装作业的 要求。 5.2.2起重吊装作业按本规范第5.1.1条确认吊装作业等级,并 根据吊装位置及工作环境,选用合适的吊车, 5.2.3吊车工作、行驶或停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 距离,且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5.2.4汽车式吊车,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方木或路基箱,支腿有定位销的应插上定位销。底盘为悬挂式的5.3卷扬机作业吊车,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5.3.1.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向横向偏移。转动部件应5.2.5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润滑良好、制动可靠。电器设备和导线应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护可靠。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必须放下重物,停止吊装作业。5.3.2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志一致。5.2.6吊车不得跨越无防护设施的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在线路5.3.3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与近旁作业时,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吊车臂杆及工件边缘与架空输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且不得小于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2.6的规定,15m。卷简内的钢丝绳最外一层应低于卷筒两端凸缘高度一个绳表5.2.6起重机及工件与架空线路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输电导线电压(kV)项5.3.4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应加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110351102203305005.3.5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吊的工件三者之间,安全距离(m)2, 03. 0 ,4, 05, 06.7. 98. 5视线不得受阻,退有不可清除的障碍物,应增设指挥点。5.2.7吊车作业时,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该机臂杆长度时仰5.3.6卷扬机作业中,严禁用手拉、脚躁运转的钢丝绳,且不得跨角的规定。越钢丝绳。5.2.8双机抬吊工作,应选用性能相似的吊车。抬吊时应统一指5.3.7工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休息时,工件应挥,动作协调,载荷分配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吊车在作业工况降至地面。下额定载荷的75%。两台吊车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状态。5.2.9吊车空载行走时,吊钩应挂牢。吊车吊工件行走时,应缓5.4起重机索具慢行驶,且工件不应摆动。工件宣处于吊车的正前(后)方,离地不I手拉菊芦得超过500mm。吊车的负荷率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5.4.1手拉葫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转动部分应灵活,链条应完5.2.10吊车作业时,工件不得在驾驶室上方越过。好无损,不得有卡链现象,制动器应有效,销子应牢固。5.2.11吊车作业时,应将工件吊离地面200~500mm,停止提5.4.2手拉翻芦的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升,检查吊车的稳定性、承载地基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1表面有裂纹。牢圖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提升。对于易摆动的工件,应拴滞2危险断面磨损达10%。绳控制:3扭转变形超过10°。5.2.12吊车严禁超载、斜拉或起吊不明重量的工件。4急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5,2.13吊车进行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时应鸣声示5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意。5.4.3手拉葫芦链条磨损量超过链条直径的15%时,不得使用。, 32

    5.4.4手拉葫芦吊挂点应牢固可靠,承载能力不得低于手拉胡芦 额定载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钩受力应在一条直线上。 2不得超负荷使用。斜拉时悬挂位置应牢間,不得产生清 动。 5.4.5吊钩挂绳扣时,应将绳扣挂至钩底。严禁将吊钩直接挂在 工件上。 5.4.6手拉芦起重作业暂停或将工件悬吊空中时,应将拉链封 好。 5.4.7手拉精芦放松时,起重链条应保留3个以上扣环。 5.4.8采用多个手拉萌芦同时作业时,手拉萌芦受力不应超过额 定载荷的70%,操作应同步。 5.4.9 设置手拉葫芦时,应防止泥沙、水及杂物进人转动部位。 Ⅱ千片项 5.4.10千斤顶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在使用前进行性能检查。 5.4.11螺施干斤顶及齿条干斤项的螺杆、螺母的螺纹及齿条磨 损超过20%时,不得继续使用。 5.4.12千斤项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并使作用力通过承压中心。 5.4.13使用于斤项时,应随着工件的升降,随时调整保险垫块的 高度。 5.4.14用多台千斤项同时工作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千斤 项,且应采取措施使载荷合理分布,每台干厅顶的荷载应不超过其 额定起重量的80%;干斤顶的动作应相互协调,升降应平稳,不得 倾斜及局部过载。 5.4.15特殊作业的千斤项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 Ⅲ吊索具 5.4.16 麻(棕)绳不得在机械驱动的作业中作为起吊索具使用。 5. 4, 17J 麻(棕)绳不得向一方向连续扭转。 5.4.18 麻(棕)绳使用中不得与锐利的物体接触,捆绑时应加垫 ·34·

    表5.4.22铜钢丝绳的量小安全系数

    5.4.23钢丝绳不得与虫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

    .4.0 纳整绳在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保养,钢丝绳的检 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T5972执行。钢丝绳露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时,应按表 5.4.26的规定降低其使用等级

    装5.4.26橱丝标的折减系数

    4.27钢丝绳搭接使用时,所用缴卡的数量应控表5.4.32的离

    5,4.28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检查、润滑。必要时重要部件 (轴、吊环、吊钩)应进行无损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滑车部件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2滑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mm, 3滑轮槽壁磨损达到壁厚的20%。 4 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达到10%。 5 吊钩扭曲变形达到10%。 6 轮轴磨损达到轴径的2%。 7轴套磨损达到壁厚的10%

    5.4.29滑车组两滑车之间的净距不宣小于滑轮直径的5倍。滑 车贴地面设置时应防止杂物进人滑轮槽内。 5.4.30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无防止脱钩装置时 应将钩头加封。 5.4.31品钩不得补焊,

    5.4.33安装绿卡时应规则排列,宜使U形螺检弯曲部分在钢

    绳的末端绳股一侧,使马鞍座与主绳接触。 5.4.34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变形等缺陷。卸扣 不得补焊, 5.4.35卸扣螺杆拧人时,应顺利自如,螺纹应全部拧人螺口内。 5.4.36吊装配套使用的平衡梁、抬架等专用吊具应满足其特定 的使用要求,设计文件应随吊装技术文件同时审批。 5.4.37制作吊具的材料、连接件等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吊具的焊 接应采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且应外观检验合格,有焊后热处理 要求时,应及时进行热处理,

    表5432绿卡的信用标酒

    5.5.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

    5.5.1起重机作业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5.5.3提升工件后,不得自由下降:不得使用限位作业运行开关

    工件就位时,应使之缓慢下降,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 不得越挡操作。 5.5.4提升工件平移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5.5.5两台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或在相近轨道上进行作业时, 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起的工件)距离不得小于 5m, 5.5.6塔式起重机起重臂每次变幅必须空载进行,每次变幅后, 根据工作半径和重物重量,及时对超载限位装置的吨位进行调整。 起重机升降重物时,起重臂不得进行变幅操作。 5.5.7动臂式起重机的起重、回转、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 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

    绳上。 5.6.9使用吊篮作业的区域下方应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并设专 人监护;吊篮升降应有专人指挥,吊篮处于15m及以上高处作业 时,应配有专门的通讯工具。 5.6.10·提升用的钢丝绳应单独设置,吊篮底部应设置不少于 2根溜绳,并有专人控制。 5.6.11使用吊篮载送人员时,作业人员携带的小型工具和物品 应放在工具袋内,且不得同时装载其他物品。 5.6.12吊篮内不得进行焊制作业。

    5.6.1使用吊篮作业应编制施工方案,经技术、安全部门审核,总 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5.6.2作业前,应向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5.6.3吊篮的结构应稳固合理,额定承载力应满足工作负荷的要 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栏杆高度不低于1.2m。 2底板牢固、无间隙、四周设置踢脚板 3设置4个吊耳。 5.6.4吊篮必须处于完好状态,严蒙超载使用。 5.6.5吊篮使用前,应进行起重机械的制动器、控制器、限位器、 离合器、钢丝绳、滑轮组以及配电等项检查,并应用吊篮负荷1.5 倍的重物进行上下吊运和定位试验,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5.6.6经确认合格的吊盟,应在带盟铭牌上标注主要便用参考 数,铭牌应固定在吊篮显著位置。 5.6.7吊篮作业应办理使用申请手续,批准后方可进行吊篮作 业。 8

    6.2.1脚手架架杆宜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直缝焊接钢管,外径宜 为48~51mm壁厚宜为3~3.5mm。规格不同不得混用。 6.2.2脚手架架杆应涂有防锈漆,不得有严重腐蚀、结疮、弯曲、 压扇和裂缝等缺陷。 6.2.3脚手架扣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 查。必须更换出现滑丝的螺栓,严禁使用有裂缝、变形的扣件。 6.2.4木脚手板应为坚韧木板,其厚度应不小于50mm、宽度宜 为200~300mm、长度宜不大于6m。在距板两端80mm处,应各 用8*镀锌铁丝缠绕2~3圈或用宽30mm、厚1mm的铁皮箍绕一 圈后再用钉子钉牢。 6.2.5木脚手板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腐朽、破裂、大横透节的 木板不得使用。 6.2.6冲压钢脚手板应涂有防锈漆,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并有防清措施,不 得有严重锈蚀、油污和裂纹。 6.2.7脚手板应使用镀锌铁丝双股绑扎,铁丝型号不应低于 10#

    6.1.1施工单位应编制脚手架施工方案,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编需专项施工方案,并有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 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1架体高度50m以上。 2承载量大于3.0kN/m。 3 特殊形式脚手架工程。 6.1.2 脚手架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提 作证”,并在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6.1.3脚手架作业人员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带、穿防 滑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6.1.4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雨、需、雾天应停止脚手架作业,雪后上 架作业应及时扫除积雪。 6.1.5搭设脚手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符合承载要求,并有排水 设施。对于土质疏松、潮湿、地下有空润、管沟或埋设物的地面,应 经过地基处理。 6.1.6脚手架基础邻近处进行挖摇作业时,不得危及脚手架的安 全使用。 6.1.7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工地临时用电线路 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避雷设施等应按本规范第4章有关规定执 行。 6.1.8搭、拆脚手架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现 场应设置警戒区、警示牌并有专人监护,警戒区内不得有其他作业 或人员通行。

    6.3搭设、使用、拆险

    6.3.1脚手架的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和垫板,垫板宜采用长 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板,也可果用槽钢。 6.3.2脚手架应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 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 采用直角扣件固定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 在同高度上时,应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伸两跨并与立 杆固定,高低两处的扫地杆高度差不应大于1m,且上方立杆离边

    玻的距高应不小于500mm

    6.3.3脚手架的底步距不应大于2m

    6.3.4除顶层顶步外,立杆接长的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相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得在同一高度内。 6.3.5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长度不小于三跨,宜采用 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根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 跨内,且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 心到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500mm若采用搭接方式,搭接 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用三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距纵 可水平杆杆端不应小于100mm。 6.3.6在每个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与 立杆相连且严禁拆除。 6.3.7非主节点的横向水平杆根据支承的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 设置,最大间距应不大于1m。 6.3.8双排脚手架立杆横距宜为1.5m,立杆级距不应大于2m, 纵向水平杆步距宜为1.4~1.8m,操作层横杆间距不应大于1m。 6.3.9高度超过50m的脚手架,可采用双管立杆、分段悬挑或分 改荷的措施,并放符合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 6.3.10使用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样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 作为横向水平杆支座,横向水平杆两端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 向水平杆上,纵、横水平杆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应在100~ 200mm之间 6.3.11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脚手板应设置在3根横向水平杆 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用2根横向水平杆支承,脚手板 两端应用铁丝绑扎固定。脚手板可以对接或搭接铺设,当对接平 铺时,接头处应设置2根横向水平杆,2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 应大于300mm;当搭接铺设时,接头应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 不应小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6.3.12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出长度应为100~150mm,两端必

    上面作业时,安全带应系挂在高处的固定构件上。 6.4.4模板支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 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IGI130的有关规定,

    6.4,1挑式脚手架的斜撑杆与竖面的夹角不宜大于30°,并应支 撑在建(构)筑物的牢固部分,斜撑杆上端应与挑梁周定,挑梁的所 有受力点均应绑双扣。 6.4.2移动式脚手架应按设计方案组装,作业时应与建(构)筑物 连接牢固,并将滚动部分锁住。移动时架上不得留有人员及材料, 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6.4.3悬吊式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吊架应根据承载荷载进行设计,使用荷载不得超过设计 规定,荷载应均匀分布,不得偏载。 2吊架挑梁应固定在建(构)筑物的牢固部位,悬挂点的间距 不得超过2m。 3悬吊架立杆两端伸出横杆的长度不得小于200mm,立杆 上下两端还应加设一道扣件,横杆与剪刀撑应同时安装。 4所有悬吊应设置供人员进出的通道。 5悬吊架应满铺脚手板,设置双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人员在

    7.1.1土右方施工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于基础托换、大型预 制构件吊装、沉井、烟窗、水塔工程等存在危险因索的土建工程,应 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 7.1.2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 等原有设施采取加固和支护措施。 7.1.3施工中发现不明物体或工程构件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 时上报,待查明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7.1.4在受限空间内施工时,应检查有害气体及氧气浓度,合格 后方可进人施工,并应设置专人看护。 7.1.5在基坑、基槽边沿1m范圈以内不得堆土、堆料。 7.1.6土石方施工区城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围栏,夜间应有 警示灯。 7.1.7雨后或解冻期在基槽或基坑内作业前,应检查土方边坡 确认无裂缝、竭方、支撑变形、折断等危险因索后,方可进行施工。 7.18挖揭土石方不得采用挖空底角和揭润的方法,放坡时坡度 应满足其稳定性要求。 7.1.9基坑支护应符合围家现行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的规定, 7.1.10基坑支撑结构的安装和拆除过程中应检查坑壁及支撑结 构稳定情况,不得在支撑结构上堆效重物,不得在支撑结构下行走 或站立,施工机械不得碰撞支撑结构。 7.1.11当基坑施工深度超过1m时,坑边应设置临边防护,作业 区上方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梯道。 ·46·

    1机械卸土时应有专人指,卸土的坑(淘)边治应设车轮挡 块。 2在坑(沟)内回填、夯实时,应检查坑(沟)壁及支护结构。 7.1,15雨期开挖基坑,坑边应挖截水沟或筑挡水堤,边坡应傲防 水处理

    7.2.1桩基作业前,对受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采取防振、 减振措施, 7.2.2桩机行走的道路和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 7.2.3在软土地基上打、压较密集的群桩时,应采取防止桩机倾 倒的措施。 7.2.4散开的桩孔应加盖封闭、灌填或设护栏。 7.2.5截断桩头时,应防止桩头倾倒伤人。 7.2.6机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吊桩、吊捶、回转、行走不得同 时进行,沉桩过程中监测人员应在距桩锤5m以外作业。 7.2.7插桩时,作业人员手脚严禁伸入桩与桩架之间。 7.2.8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口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并下作业人员应穿藏专用劳动 保护用品,井上设安全区,并设护栏。 2孔口应设移动式活动盖板,孔外应筑堤防水。 3施工现场应配备送风、气体分析等设备,并符合受限空间 的施工要求。 4孔内作业时,作业区内不得有机动车行驶或停放。 5垂直运输机具和装置应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

    6挖出的土方应随出随运,暂不能运走的应堆放在孔口3m 以外,且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m。 7孔内作业应有通讯工具,孔上、孔下操作人员应随时保持 联系。 8成孔时出现渗水、落土等异常情况时,应根据地质条件采 取防护措施。

    7.3.8转移夯点时,夯锰应由辅机协助转移,门架随夯机移动时, 支腿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500mm。 7.3.9作业后,应将夯捶下降,放实在地面上。

    7.4,1对沉并作业影响区内的原有设施应来取保护加固措施。 7.4.2沉井过高时应分段制作。沉井的重心不宜高于沉井短边 的长度或直径,且不应大于12m。 7.4.3沉井项部周国应设防护栏杆。沉井作业前,应先清除井内 障碍,作业时应有应急撤离措施。 7.4.4沉井下降和抽垫木时,作业人员不得从刃脚、底梁和隔墙 下方通过。 7.4.5当采用人工挖土、机械吊运时,应待井下作业人员避开后, 方可发出起吊信号。 7.4.6当采用抓斗机械与人工相配合进行清土作业时,抓斗抓土 前井内作业人员应先撤出。 7.4.7沉并在淤泥中下沉时应设活动平台,且平台应能随井内涌 土顶升。 7.4.8当沉井采取井内抽水强制下沉时,井上作业人员应撤出沉 井顶部防护栏杆外。 7.4.9沉井下沉完成后,其项端高于地面1m以下时,应在井口 四周边缘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标识,

    1夯锤上的透气孔应无阻塞。 2在夯机臂杆及门架支腿未支稳垫实前严禁起锤。 3吊钩未降至挂钩作业高度时,作业人员不得下坑挂钩。 4严禁挂钩人员随夯锤升至地面。 5清理夯坑时,应将夯锤落放在坑外指定地点,严禁夯缠 主空中。 6作业结束,应将夯锤降落至地面,垫实放稳, .3.5夯捶起吊接近预定高度时,应减速起升。 .3.6夯点与邻近建(构)筑物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3.6的规定。

    表7.3.6夯点与部近建(构)管物及作业人员的安金距离

    7.3.7当夯坑内有积水或因黏土产生的镖底吸附力增大时,应采 取措施排除,不得强行提锤。

    侧。 7.5.4山墙砌好后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7.5.5确砌筑烟图时应划定施工危险区并设警戒标志。烟窗施工 用的吊笼必须装设安全装置,经符合性试验安全鉴定合格并挂牌 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保养和检验。吊笼升降时,应 设专人指挥和操作,严禁人料混装,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图内部距地面2.5~5m处应搭设防护棚,每升高20m 应增设防护棚。 2在翌井架上下人孔与吊笼之间应安装防护网。 3通讯联络应畅通。

    揭绑钢筋应使用钢丝缩并两点吊装。

    7.6.1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吊环,应采用未经冷拉的1级热轧钢筋 制作。 7.6.2钢筋整捆码垛高度不宜超过2m,散据和半成品码垛的高 度不宜超过1.2m。 7.6.3钢筋加工作业宜在钢筋加工棚内进行,加工棚内的照明灯 应有护罩。

    7.6.5搬运钢筋时,不得碰撞附近障碍物、架空电线等电器设备。 7.6.6绑扎悬挑结构的钢筋时,应检查模板与支撑,确认牢固后 作业。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的脚手板上,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撑 上,不得在钢筋骨架上站立、行走。 7.6.7、绑扎高柱或易失稳构件的筋时,应设临时支撑。 7.6.8放置电渣压力焊接设备的平台应稳固。 7.6.9预应力钢筋冷拉时,冷拉机前应设防护挡板。拧紧螺母或 测量钢筋伸长值时,应在钢筋停止拉伸后进行。 7.6.10吊运短钢筋时,宜使用吊笼,吊运超长钢筋时应加横担,

    7.8.5模板及其支撑应有承载混凝土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载荷 的强度和刚度。 7.8.6平面模板上有预留孔洞时,应在模板安装后将洞口封盖 好。 7.8.7拆除模板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拆除强度要求,并严禁向 下抛掷。 7.8.8拆除预制薄腹梁、吊车梁等构件的模板时,应将预制构件 支撑牢固。 7.8.9拆除多层或高层混凝土模板时,下方严禁人员及车辆通 行,并设围栏及警示牌,重要通道应设专人监护。

    钢制防护栏杆和挡脚板,防护栏杆、挡脚板和内外吊挂架外侧应满 挂安全网

    7.9.8滑模施工的动力及照明用电应有备用电源。

    7.9.10当滑模操作平台最高部位的高度超过50m时,应设置航 空指示信号。 7.9.11滑模在提升中出现扭转、歪斜和水平位移等不正常情况 时,应停止滑升,并采取纠正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7.9.12滑模作业时应严格控制滑升速度和混凝土出模强度,并 应采取混凝土养护措施。 7.9.13采用降模法施工混凝土现浇作业时,各吊点应加设保险 钢丝绳。 7.9.14滑模装置拆除前应检查各支撑点埋设件及其连接的牢固 情况和作业人员上下通道的安全可靠性。 7.9.15当滑模拆除工作利用施工结构作为支撑点时,混凝土强 度不得低于15MPa。 7.9.16滑模施工中运送物料、人员的罐笼、随升井架等垂直运输 设备应采用双笼双筒同步卷扬机,采用单绳卷扬机时罐笼两侧必 领设有安全卡钳。

    7.9.1滑模作业除了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标 准《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的规定。 7.9.2滑模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滑模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并进行交 底。 7.9.3滑升机具和操作平台的设计应经审核批准,制造、安装应 进行检查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9.4滑升中遇到六级及以上风力或雷雨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并将设备、工具、材料等固定,人员撤至地面后切断通向操作平台 的电源。 7.9.5滑模作业应设置危险警戒区,其警戒线至建(构)筑物边缘 的距离不应小于施工对象高度的1/10,且不应小于10m。当不能 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危险警戒区应设置围栏和明 显的标志,出人口应设专人警卫。 7.9.6危险警戒区内的建(构)筑物出人口、地面通道及机械操作 场所,应搭设安全防护棚。滑模工程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时,上下层 工作面间应搭设隔离防护棚。 7.9.7操作平台上的孔洞应设盖板封严,操作平台的边缘应设 ·52

    7.9.1滑模作业除了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标 准《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的规定。 7.9.2滑模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滑模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并进行交 底。 7.9.3滑升机具和操作平台的设计应经审核批准,制造、安装应 进行检查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9.4滑升中遇到六级及以上风力或雷雨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并将设备、工具、材料等固定,人员撤至地面后切断道向操作平台 的电源。

    7.10防水、防感作业

    7.10.1配制防水、防腐材料时应使用专用机具,并应按操作工艺 执行, 7.10.2施工中作业人员应根据物料性质,采取相应防飞溅措施。 7.10.3作业人员操作应站在上风侧,搬运加热后材料时,应正确 使用工具,轻取轻倒,并放暨平稳。

    7.10.1配制防水、防腐材料时应使用专用机具,并应按操作工艺 执行环境标准, 7.10.2施工中作业人员应根据物料性质,采取相应防飞溅措施。 7.10.3作业人员操作应站在上风侧,报运加热后材料时,应正确 使用工具,轻取轻倒,并放暨平稳。

    7.10.4使用毒性或刺激性较大的材料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毒 面具和防护手套,并采取轮换作业、淋浴冲洗等安全防护措施。 7.10.5涂刷冷底子油区域周围30m半径范围内,作业时及作业 后24h以内不得动火。 7.10.6用滑轮组吊运热沥青时,应挂牢后平稳起吊,拉绳人员应 避开沥青桶的垂直下方,接料人员应佩戴长简手套。 7.10.7喷涂作业时,喷浆管道安装应紧固密封,输料软管不得随 地拖拉和折弯,喷嘴前方不得站人。 7.10.8喷浆发生堵塞时应停止作业,管道卸压后方可拆卸清洗。

    8.1金属结构的制作安装

    8.1.1构件摆敏应稳固,钢缩构翻转、吊运时,应设置绳,作业 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构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距。多人搬 运或翻转部件时,应有专人指挥,步调一致。 8.1.2使用大锤及手锤时,严禁戴手套,锤柄、锤头上不得有油 污。两人及两人以上同时打锤,不得面对面站立。打锤时,甩转方 向不得有人,并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 8.1.3构件吊装前,应预先设置爬梯或搭设高处作业平台。 8.1.4钢结构安装节点连接螺栓必须紧固,焊接连接部位必须牢 固。 8.1.5 钢框架结构施工时,随结构的安装及时安装平台、钢梯、栏 杆和护脚板。当不能及时安装平台和栏杆时,应封闭钢梯的人口 和在人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8.1.6使用活动扳手时,扳口尺寸应与螺帽相符,不得在手柄上 加套管使用, 8.1.7清除毛刺时,碎屑飞出方向不得有人。 8.1.8钻孔作业时,严禁裁手套,并应系好衣扣、扎紧袖口。钻孔 时应用卡具固定工件,不得用手握工件施钻

    8.2.1设备安装人员应熟悉设备安装的安全技术要求。

    油污应及时清除干净。度油及油棉钞、破布应分别集中存放在有 盖的铁桶内,并定期处理。

    8.2.17设备试运转应有试车方案,试车人员应分工明确,严禁越 岗操作。 8.2.18试车区域应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人内, 8.2.19运转中设备的旋转或往复运动部分不得进行清扫、擦抹 或注射润滑油。不得用手指触摸检查轴封、填料菌的温度。 8.2.20用甲醇、乙醚等液体作为试车介质时,应有防火和防止其 进人眼睛及呼吸道的措施,

    8.2.4在装配皮带、链条、联轴器及盘转曲轴、盘车等作业时,应 防止挤手。 8.2.5吊运压缩机、汽轮机的转子,应使用专用吊装工具,且应绑 牢、吊平稀土标准,吊离机身后应放在专用支架上。吊运时工件下方不得有 人。 8.2.6 勤转压缩机、汽轮机的上需时,应采取防止摆动和冲击措 施。 8.2.7压缩机机身、曲轴箱、变速箱作煤油渗漏试验或清洗零部 件时,应划定禁火区。 8.2.8拆装的设备零部件应放置稳固。装配时,严禁用手插人接 合面或探摸螺孔。取放垫铁时,手指应放在垫铁的两侧。 82.9检查机械零部件的接合面时,应将吊起的部分支垫牢 固。 8.2.10 在用倒链吊起的设备部件下作业时,应将部件支垫牢固。 8.2.11在用油加热零部件时,应严格控制油温,并应采取防止作 业人员烫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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