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467-2019 住宅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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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3卧室bedroom

    2.0.5餐厅dining room

    供居住者就餐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 kitchen

    镀锌板标准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 0.7 卫生间 bathroom

    2.0.8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并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 面

    2.0.9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 出室外的部分。

    2.0.10设备平台 equipmentplatfo

    供空调、热水等室外设备搁置和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 及阳台相分隔的对外澈开室外空间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4架空层 open floor

    2.0.15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6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 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 0. 17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2的空 间,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3,且不 超过 1/2 的空间。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 施、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 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屋盖底面之间 垂直距离。

    2.0.22净宽(深)clearstoreylength

    墙体面层之间的水平距离。

    2.0.23梯段净宽 clear width of staircase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 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往人口规模在1000人~ 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hm~4hm),并 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2.0.25绿地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 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 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人的地下或半地下 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 0. 26 容积率 plot ratio; floor area ratid

    2.0.28绿地率greenrate

    0.32家居控制器 residential c

    住宅套(户)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

    3.0.5住宅设计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用适宜的绿 建筑技术和生态环保的产品,创造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住 建筑。

    4.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4.1.2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2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3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23m。 4.1.3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应布局合理紧凑,居住活动流线 顺畅,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 形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4.1.4住宅套型设计应避免对相邻居住私密空间产生视线及 噪声干扰。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3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23m。

    4.1.4住宅套型设计应避免对相邻居住私密空间产 噪声干扰。

    4.2卧室、起居室(厅)

    4.2.1 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宜小于3.00m,其使用面积不 应小于10m。 4.2.2单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宜小于2.20m,其使用面积不 应小于 6m

    4.2.3兼起居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4m。

    4.2.5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

    4.2.6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

    4.3.1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其使用面积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 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0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其厨房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

    4.3.1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匹配,其使用面积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 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0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其厨房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 4.3.2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人口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 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2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 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3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 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4.3.3厨房应有自然通风、直接采光,使用燃气的厨房应为独 立可封闭的空间

    4.3.2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人口处,并应符合下列

    4.3.4厨房宜设服务阳台,污洗池宜设在服务阳台上。

    具.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 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安装条件,宜采用十湿 分离式布置。

    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便器、洗浴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2.50m: 2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4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5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 6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单设淋浴器时不应小于 1.20m。

    4.4.4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套内仅设有个卫生间时,应自然通风、直接采 光; 2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至少有一个 自然通风、直接采光; 3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有 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4起居室在套内入口层时,该层应至少设有1间配置便 器和洗面器的卫生间; 5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安装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 .4.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4.4。6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

    4.5.1住宅套内宜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柜)。壁 柜净深不宜小于0.60m,净宽不宜小于0.80m,独立储藏室使 用面积不宜小于1.50m。 .5.2套内设于底层或与外墙、卫生间贴邻的储藏空间内部 应采取防潮措施。

    4.5.3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

    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空间应便于搬运家 具。

    4.6.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4.6.2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宜小于 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宜小于1.10m。 4.6.3住宅宜设开敬阳台,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宜设封闭 阳台。

    4.6.2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宜小

    4.6.4相邻户的阳台应避免视线于扰。各套住宅毗邻的阳

    台、平台应设分户隔墙或隔板。相邻户阳台开口之间的墙体宽 度不应小于1.00m;小于1.0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墙 体不小于0.60m的隔板,

    4.6.5顶层阳台应设宽度和进深不小于阳台的雨。出平

    门的上部应设宽度不小于门宽、进深不小于1.00m的雨篷。阳 台、雨篷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篷及开阳台楼、地面的 构造应采取防水措施。

    4.6.6生活阳台应设置晾晒表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十八层及以上不宜低于 1.20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封闭阳台 栏板或栏杆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4.6.8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

    4.6.8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

    4.6.8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正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 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 的措施。

    4.7.1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

    2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 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

    4.7.2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

    4.7.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

    4.7.5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室作储藏室、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室 内最低处的净高不应低于2.00m,并应满足相关设备用房的净 高要求; 2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地下、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 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3单元门厅、电梯厅、前室、合用前室的净高不宜低于 2.40m,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宜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0m。

    4.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 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4.8.2住宅北向外墙不应设置凸窗,其他外墙设置凸窗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 算不应低于0.90m; 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 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 3 防护栏杆应贴窗设置,耳不影响窗扇的正常开启。 4.8.3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部位的窗、相邻户的窗 与阳台应避免视线十扰;向走廊和公共空间开启的窗扇不应妨 碍交通。

    4.8.4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元

    4.8.5单元外门及地下室、平地下室进入楼电梯等公共部位 的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外门 上方应设雨篷。

    4.8.5单元外门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进入楼电梯等公共部位

    4.8.6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保温功能的户门,向外开启

    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4 8 7 各部位问洞口的最小尽寸应符合表4 8 7 规定

    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表 4. 8. 7 门洞最小尺寸

    注:1.洞口两侧地面(楼面)有高低差时,以较高侧的地面(或楼 面)为起算高度; 2.此处门洞尺寸为结构面尺寸,

    4.9.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4.9.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

    4.9.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

    4.9.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

    梯段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1.00m,并应在其中 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4.9.8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

    4.9.9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 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 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9.9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

    0.1住宅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1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 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住宅应设电梯; 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个居住单元设置电梯 不应少于2台; 3每个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1台可容纳担架 的电梯; 4四层以下的新建住宅建筑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300kg,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新建住宅建筑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 于800kg。

    4.10.2电梯候梯厅净深不应小于电梯轿厢的深度。单台设

    置时不应小于1.50m;多台单侧排列时不应小于1.80m;多台 双侧排列时,应不小于相对电梯轿厢深度之和且小于3.50m。

    担架电梯的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当兼做消防电梯时, 其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0m。电梯候梯厅和楼梯平台共用时, 平台净深不宜小于2.10m。

    4.10.3住宅电梯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层数、服务户数、电 梯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的舒适度等因素。每台电梯服务户 数不应超过60户,

    4.10.4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

    4.10.5每单元至少应有1台电梯通向附设的地下汽车库;当

    4.10.6直通地下汽车库和地下非机动车库的电梯,地下室应 设置电梯侯梯厅,该侯梯厅门不应直接向机动车道开启。 4.10.7住宅应选择节能、环保的高效能电梯;使用人数较少 的新建或改建的住宅,宜配置无机房电梯或小机房电梯。

    .10.8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4.10.9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应预留设置 空调的条件。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 越水管或蒸汽管。

    4.10.9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应预

    4.10.10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 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 其他洞口。

    4.11出入口、走廊、栏杆

    4.11.1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和其他非住宅 分的出人口应分开布置。

    分的出人口应分开布置。 4.11.2公共出人口上方应设雨篷;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楼 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 施。

    4.11.2公共出人口上方应设雨篷;位于阳台、外廊及开

    应在首层的主要公共出人口处设门厅;门厅应有识别标志。

    4.11.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外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少于2级时,应按平坡出入 口设置; 2踏步宽度、高度应均匀一致;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 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应小于0.10m; 3当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 施。扶手及防护设施净高不应小于1.05m; 4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 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 4.11.5住宅的公共出人口室内地坪应高于室外地面不小于 0.10m;当高差小于0.20m时,应设置坡度不大于1:20的平坡 出人口,并采取防滑措施。 4.11.6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1.7开外廊应设防雨雪、防滑和排水措施。 4.11.8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栏杆净 高不应小于1.10m,上人屋面临空处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2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杆件的垂直构件间净 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 定的水平荷载: 2栏杆或栏板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垂 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小于或 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12.1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应对建筑人口、入口平台、候 梯厅、公共走道等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4.12.2住宅人口及人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住宅人口及人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12.2的规定;

    表 4. 12. 2坡道的坡度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 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 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 斜坡过渡。 4.12.3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人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1设置电梯的住宅,每居住单元应至少设置1部直达户 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2未设置电梯的低层住宅,设置无障碍住房时,应设置无 障碍出入口;无障碍住房设在二层或三层且未设置电梯时,应 设置无障碍楼梯

    门的门槛高度与同层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0.015m。

    4.12.7无障碍住房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

    4.1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 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宜采用通风井、下沉庭院等天然采光通风 措施; 2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 间; 3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如采光井、通风井、下沉 庭院、车库出入口及管线进出口等,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 措施,并设置或预留排水措施。

    安全防护来取措施,宜来用通风开、下 下沉庭院等天然米光通风 措施; 2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 间; 3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如采光井、通风井、下沉 庭院、车库出入口及管线进出口等,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 借施,并设置或预留排水措施。 .13.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 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 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13.3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内停放电动机动车时宜与燃油机动车分区停放,当 设置充电设施时,应集中设置;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 易爆物品的房间; 3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应设门,直通住宅单元的 电梯应设电梯厅,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4.13.2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不应布直任地下至;当布直在 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 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1库内停放电动机动车时宜与燃油机动车分区停放,当 设置充电设施时,应集中设置;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 易爆物品的房间; 3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应设门,直通住宅单元的 电梯应设电梯厅,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4.13.4住宅地下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非机动车库停车数量不天于500辆时,可设置个 直通室外的带玻道的车辆出入口;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以 上出入口,直每增加500辆宜增设一个出人口: 2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车库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1.80m, 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车库单向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 0.60m; 3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宜采用直线形坡道,当坡道长度超 过6.80m或转换方向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长度不应小于

    2.00m,并应能保持非机动车推行的连续性; 4非机动车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等电动非 机动车时应与自行车分区停放,当设置充电设施时,应集中设 置,并做好消防安全措施。

    4.14.1住宅建筑内严禁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 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14.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

    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体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 气、消声处理。

    4.14.3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及其他有噪声震动 源的设备用房不宜布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且不宜与住户直接 贴邻布置。

    4.14.4公共管理用房宜设在小区显著位置,不宜设在地下

    间;独立建造的高层住宅宜在底层出入口处设置管理值班室 公共管理用房、管理值班室均应配设卫生间

    5.1.1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1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1.1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

    1.2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的居住街坊园林工艺、表格,用地与建筑 制指标应符合表 5. 1. 2 的规定。

    5.1.2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的居住街坊,用地与建

    5.1.2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的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 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

    5.1.3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 采光、通风、管线理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 关规定。

    5.2.1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 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 路地铁标准规范范本,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0m;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 小于6.00m;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0m; 2居住街坊的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200m,每个住宅单 元至少应有一个出人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3附属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应符合表 5.2.1一1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 照或分段按照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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