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41-2020 锅炉房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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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供应人们生活用热(汽)的锅炉房

    living boiler plant

    regional boiler plant

    为某个区域服务的锅炉房。在这个区域内,可以有数个企业、 个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建筑设施。

    方便面标准2.0.6非独立锅炉房

    与其他建筑物毗邻或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

    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锅炉房

    2.0.8半地下锅炉房

    independentboilerplant

    dependent boiler plant

    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3,且不超过 间高度的锅炉房。

    2.0.9地下室锅炉房

    basementboilerplant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 炉间净高1/2的锅炉房。

    2.0.10半地下室锅炉房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

    锅炉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的锅炉房

    2.0.11室外热力管道

    butdoorthermalpiping

    企业所属锅炉房在企业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以及区域锅 炉房其界线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

    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吊架等组成,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 离、排放、计量或控制流体流动。

    piping system

    按流体与设计条件划分的多根管道连接成的一组管道。 学

    2.0.14常年不间断供汽(热)

    锅炉房向热用户的供汽(热)全年不能中断,当中断供汽(热 时将导致其人员的生命危险或重大的经济损失,

    2. 0. 16 辅助间

    boilerroom

    auxiliaryroom

    除锅炉间以外的所有安装辅机、辅助设备及生产操作的场所 如水处理间、风机间、水泵间、机修间、化验室、仪表控制室等。

    service room

    供职工生活或办公的场所,如值班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 用浴室、厕所等。

    供工人上下班更衣、存衣的场所

    2.0.20常用给水泵

    2.0.21工作备用给水泵

    停电时电动给水泵停止运行,为防止锅炉发生缺水事故的给 水泵,一般为汽动给水泵

    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

    relative density

    close area of coa

    用于贮存燃煤,能防止煤尘逃逸的封闭式仓库,仓库应设有将 燃气体及时排出室外的装置或设施。

    3.0.1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地区)或企业总体规划和 供热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余地;对 扩建和改建锅炉房的设计,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 料,并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同时应与原有 生产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型式相协调

    料,并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同时应与原有 生产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型式相协调。 3.0.2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当 地的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 3.0.3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 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 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使用的燃料,应选用燃气或燃 油,但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 2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 性、燃气供应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3.0.2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

    1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使用的燃料,应选用燃气或 油,但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 2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 性、燃气供应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

    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

    3.0.5锅炉房设计应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

    3.0.6区域所需热负荷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

    3.0.6区域所需热负荷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负

    1居住区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于热电 站供应范围的; 2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

    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 3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 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的。 3.0.7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 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 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 3.0.8锅炉房内设有蒸汽蓄热器时,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 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3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 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的。 3.0.7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 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 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 3.0.8锅炉房内设有蒸汽蓄热器时,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 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3.0.9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 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2以生产用汽为主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3同时供生产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技 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热水或蒸汽和热水作为锅炉供热 介质。 3.0.10锅炉供热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2热水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条 件,并应综合锅炉房、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因素, 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11锅炉的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0.9条和第3.0.10条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热效率和能适应热 负荷变化; 2应有利于保护环境; 3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管理费用; 4 应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锅炉; 5其结构应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 6对燃油、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全

    自动运行要求和其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 3.0.12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功 率时能满足锅炉房最大设计热负荷的要求; 2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 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锅炉效率和其他运行 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低峰期锅 炉机组的运行工况; 3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 改建锅炉房,不宜超过7台;非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台; 4锅炉房的1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 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1)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2)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4.1.1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 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其所在位置应与所服务的主体 项目相协调; 2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 运输的物流分开; 3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 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李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李节最大频率风 可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燃煤锅炉房和煤制气设施宜布置在同一区域范围;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 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4.1.2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 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 通道、疏散口的两,井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 部位。

    4.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2.1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

    4.2.1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 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 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4.2.2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

    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

    4.2.3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

    4.2.4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

    4.2.4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 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顺畅,并应防止水流入地下 和管沟。

    4.2.5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

    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燃气调 站、箱(柜)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安装、运 和检修的要求。

    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 面标高应一致。

    4.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炉额定热功率为0.7MW17.5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 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35t/h~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MW~174MW的 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 单独布置。

    4.3.2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宜布置在便于司炉人员观察

    作的位置;当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 采取有效的防水和防振措施。

    4.3.3独立布置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

    4.3.3独立布置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 宜分别设置各系统的就地机柜室。

    并宜设置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生活间;二、三班制的销 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室合并设置。锅炉房按车间、 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

    4.3.5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

    4.3.5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应 使取样方便

    4.3.6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布置,宜使煤自固定端运入锅炉炉

    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的锅炉间,当炉前 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时,其出人口可设 1个; 2锅炉间人员出人口应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间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 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4.3.8锅炉间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辅助门

    安全和方便,并应使各种管线流程短、结构简单,使锅炉房面积和 空间使用合理、紧凑。

    上、雨水相对较少的地区,锅炉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锅炉 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4.1条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适合露天布置的锅炉本体及其附属设备; 2管道、阀门、仪表及附件等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减 少热损失的措施; 3应将锅炉水位、锅炉压力等测量控制仪表集中设置在控制 室内。

    4.4.3风机、水泵、水箱、除氧装置、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

    水处理装置等辅助设备和测量仪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雨、防风 防冻、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

    4.4.4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

    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 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阀门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 面进行操作。

    4.4.5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

    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0m。

    1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大 于6t/h的蒸汽锅炉或大于4.2MW的热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 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减为3m; 2当锅炉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 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装有快装锅炉的锅炉房,应有更新整 装锅炉时能顺利通过的通道;

    表4.4.6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

    规定: 应方便调节,适应热负荷变化: 2 应燃烧效率高,节约能源; 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5.1.2 当采用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时,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 条炉排。 5.1.3当原煤粒度不能符合锅炉燃烧或磨煤机的要求时,应设置 煤块破碎装置,在破碎装置之前应设置煤的磁选和筛选设备。 5.1.4破碎、筛分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原煤的含水量、硬度、黏结性 和破碎前后的粒度等要求确定,并应有防噪声和防粉尘的措施。 5.1.5煤粉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煤种、煤质及煤的物理化学性能 相匹配;煤粉锅炉配套制粉系统与煤粉输送、储存、给料等系统确 定以及设备选型和安全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5.1.6原煤仓、落煤管的设计应根据煤的水分和颗粒组成等条件 确定,并应使煤仓落煤流畅;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锅炉原煤仓形式应结合锅炉房布置情况确定; 2非圆筒仓结构的原煤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其相邻两壁交 线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5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 60°;对褐煤及黏性大或易燃的烟煤,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夹角

    5.1.6原煤仓、落煤管的设计应根据煤的水分和颗粒组成等条

    1锅炉原煤仓形式应结合锅炉房布置情况确定; 2非圆筒仓结构的原煤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其相邻两壁交 线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5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 60°;对褐煤及黏性大或易燃的烟煤,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夹角 不应小于6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70;相邻壁交线内

    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宜为200mm;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原 煤仓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70°; 3原煤仓应采用大的出口截面;对煤粉炉,在原煤仓出口下 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或圆锥形金属小煤斗;对易堵的煤,在原煤仓 的出口段宜采用不锈钢复合钢板、内衬不锈钢板或其他光滑阻燃 型耐磨材料;金属煤斗外壁宜设振动装置或其他防堵装置; 4在严寒地区,对钢结构的原煤仓以及靠近锅炉房外墙或外 露的钢筋混凝土原煤仓,其仓壁应设有防冻保温装置; 5原煤仓应设置煤位测量装置; 6落煤管宜垂直布置,并应为圆形;倾斜布置时,其与水平面 的倾角不宜小于60°;当条件受限制时,根据煤的水分、颗粒组成 黏结性等因素,应采取消堵措施,其落煤管的倾斜角亦不应小于 55°,可设置监视煤流装置和单台锅炉燃煤计量装置。

    5.2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购运

    1火车运煤时,应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一次进煤的车皮数 量宜为5节~8节,卸车时间不宜超过3h; 2船舶运煤时,应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卸煤机械总额定出 力不宜小于锅炉房最大日耗煤量的300%;卸煤机械台数不应少 于2台; 3汽车运煤时,宜利用社会运力; 4煤场堆煤设备的出力应与卸煤装置的输出出力相匹配,取 煤设备的出力应与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出力相协调; 5煤场设备的出力和台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 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火车和船舶运煤,不宜小于10d的锅炉房最大计1 煤量:

    2汽车运煤,不宜小于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5.2.3煤场(库)型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采用封闭煤库 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和可燃粉尘积聚的措施; 2有自燃性的煤堆应有压实、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的措施; 3煤场(库)的地面应根据装卸方式进行处理,并应防止污水 渗入地下;地面应设有排水坡度和排水措施;受煤沟应有防水和排 水措施;煤场(库)产生的污水应收集,处理合格后回用或处理达标 后排放。

    5.2.4锅炉房厂区内应设置入厂煤的计量装置。

    耗煤量、扩建时增加的煤量、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1.1~

    5.2.6从煤场到锅炉间及锅炉间内部的运煤系统和

    1运煤系统和设备应根据运输量、设备性能、工作班制、设备 维护检修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2运煤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 3运煤系统应采用封闭式,并应有可靠的防尘除尘措施; 4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应防水,并应有排除积水和废水收 集后集中处理的措施; 5运煤系统应有防冻措施、检修空间和起吊装置; 6 动设备附近应设置安全护栏。 5.2.74 锅炉炉前煤仓的贮量应根据锅炉在额定工况下昼夜耗煤 量、运煤系统输送能力、工作班制等因素合理确定,进入炉前煤仓 的煤应计量

    5.2.8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锅炉除渣机和除尘器型式、灰

    量及其特性、输送距离、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势、气象条件、运输条 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炉房占地面积、灰渣综合利用等因素确定;灰渣场(库)的贮量不宜 小于3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灰渣储存设施应设置成封闭形 式,并应有污水收集和处理措施。

    5.2.10除灰渣系统小时灰渣排放量的计算,应根据锅

    灰渣量、扩建时增加的灰渣量、除灰渣系统昼夜的有效作业时间 1.1~1.2的不平衡系数等因素确定;在寒冷地区的湿法除灰渣 统,应有防冻措施

    5.2.11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的石灰石粉应采用符合锅炉性 能和粒度分布的成品。

    2.11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的石灰石粉应采用符合锅炉性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硝设计技术规程》DL/T 5480的有关规定。

    6.1.1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 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的雾化性能好; 2 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 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4 对大气污染少; 5 噪声较低。 6.1.2 燃用重油的锅炉房,当冷炉启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 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6.1.3 燃油锅炉房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启动点火或临 时加热,不宜作为经常加热燃油的设备。

    6.1.4集中设置的供油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任何1台停止运行 时,其余的总容量不应少于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2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燃烧器前所需的油压; 4)本款上述3项和的10%~20%富余量。 一一无进方人河的实和±供油石左甘山口的润门前告近油互

    6.1.5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

    6.1.6集中设置的重油加热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有10%的富余量; 2加热面组宜能进行调节; 3应装设旁通管; 4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 6.1.7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3,轻柴 油不应超过1m3;室内油箱及其附属设施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 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或等于 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 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6.1.8设置在锅炉房外的中间油箱,其总容量不宜超过锅炉房

    6.1.9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

    6.1.10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

    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排放管 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地下(室)锅炉房,室 可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对非独立锅炉房,自 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灾中 小遥控启动的功能。

    1.12室外事故贮油罐的容积应大于或等于室内油箱的容积,

    6.1.13室内重油箱的油加热后的温度不应大于90℃。 6.1.14燃用重油的锅炉尾部受热面和烟道宜设置蒸汽吹灰和蒸 汽灭火装置。

    6.1.13室内重油箱的油加热后的温度不应大于90℃

    6.1.15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点火及助燃采用轻泪

    由罐宜采用直接理地布置的卧式油罐;油罐的数量及容量宜符合 下列规定:

    1当单台锅炉容量小于或等于35t/h时,宜设置1个20m 油罐; 2当单台锅炉容量大于35t/h时,宜设置2个大于或等于 20m油罐。

    1当单台锅炉容量小于或等于35t/h时,宜设置1个20m 油罐; 2当单台锅炉容量天于35t/h时,宜设置2个大于或等于 20m油罐。 6.1.16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点火及助燃油系统供油泵的 出力和台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供油泵的出力宜按容量最大1台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 需燃油量的20%~30%确定; 2供油泵的台数宜为2台,其中1台备用

    6.2.1锅炉房贮油罐的总容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火车或船舶运输,为20d~3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2 汽车油槽车运输,为3d~7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油管输送,为3d~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6.2.2 当企业设有总油库时,锅炉房燃用的油品应由总油库统 贮存。

    6.2.3燃油油库内供应重油的贮油罐不应少于2个,供应轻油的 贮油罐不宜少于2个。

    6.2.3燃油油库内供应重油的贮油罐不应少于2个,供应

    5.2.4重油贮油罐内油被加热后的温度应低于当地大气压力 水沸点5℃,且应低于罐内油闪点10℃,并应按两者中的较低 确定。

    6.2.4重油贮油罐内油被加热后的温度应低于当地天气压力下 水沸点5℃,且应低于罐内油闪点10℃,并应按两者中的较低值 确定。 6.2.5地上、半地下贮油罐或贮油罐组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 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 关规定;轻油贮油罐与重油贮油罐不应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内。

    6.2.6设置油罐、日用油箱、油桶的场所宜设有防止油品流失的 设施。

    6.2.7从锅炉房贮油罐输油到室内油箱的输油泵不应少于2台

    用;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为8目/cm~12目/cm,滤网流通截面

    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处应 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

    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处应 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

    7.0.1 燃烧器的选择应适应气体燃料特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适应燃气成分在一定范围内的改变; 2 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 具有微正压燃烧特性; 4 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5 噪声较低; 6 有利于降低氮氧化物排放。 7.0.2 设有备用燃料的锅炉房,其锅炉燃烧器的选用应能适应燃 用相应的备用燃料。

    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的专用房间内;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钢瓶的总容 积应小于1m3。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有关规定;当锅炉房采 用其他类型燃气作为气源时,燃气的质量、压力、流量应满足相关 要求及用气设备的要求,

    给排水施工组织设计 7.0.6锅炉房燃气调压站、调压装置和计量装置设计应符合现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6..2锅炉风机配直利 ,位忧 1应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声风机; 2风机风量和风压计算应根据锅炉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 率、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通风系统的阻力计算确定,并应按当地 气压及空气、烟气的温度和密度对风机特性修正; 3炉排炉的风机宜按1台炉配置1台鼓风机和1台引风机, 其风量富余量不宜小于计算风量的10%,风压富余量不宜小于计 算风压的20%;煤粉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配置的风机风量和风 压富余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4 鼓风机和引风机的电机宜具有调速功能; 5 风机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处于较高的效率范围。 8.0.3 锅炉风道、烟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风道、烟道气密性好、附件少和阻力小; 2单台锅炉配置两侧风道或2条烟道时,宜对称布置,且使 每侧风道或每条烟道的阻力均衡; 3当多台锅炉合用1条总烟道时,应保证每台锅炉排烟时互 不影响,并应使每台锅炉的通风力均衡;每台锅炉支烟道出口应安 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4对烟道和热风道的热膨胀,应采取补偿措施; 5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热工和环保等测点。 8.0.4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烟道和烟窗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8.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烟气容易集聚的地方,以及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窗或 1条总烟道时,每台锅炉烟道出口处应装设防爆装置,其位置应有 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装置上 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2燃油、燃气锅炉烟窗和烟道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 筑,燃气锅炉的烟道和烟窗最低点应设置冷凝水排水设施; 3燃油、燃气锅炉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烟道和 烟卤; 4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窗抽力确定,并应使燃 油、燃气锅炉能维持微正压燃烧的要求; 5水平烟道应有不小于1%坡向锅炉或排水点的坡度; 6排烟温度低于烟气露点时,烟道及烟内壁应采取相应的 防腐措施。

    排放标准》GB13271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在机场附近时,烟图高度 尚应符合航空净空要求。

    9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9.1.1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锅炉房全年热负荷变化的要 求,并应设置备用

    9.1.2当流量最大的1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钢结构计算、软件,其余给水泵的

    9.1.2当流量最大的1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其余给水泵的总流 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110%; 当锅炉房设有减温装置或蓄热器时,给水泵的总流量尚应计入其 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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