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157-2020 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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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点和使用要求确定并实施

    3.2.1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工作,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降低合理造价,应将质量常见 可题防控所发生的工期和费用列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 2当委托设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 确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措施,并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 设计交底; 3应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任务书》 并将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措施列入工程检查和验收内容,任务 书的基本内容和式样,可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 4投入使用后,应回访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措施的实施效果 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5当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6未实施监理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履行相应的监理 职责。 3.2.2住宅工程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 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2.2住宅工程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 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2.3当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稀土标准,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 题防治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列入验收内容。

    3.2.3当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常!

    3.3.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时,应明确施工要求和验收标准。 3.3.2设计单位控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应确保设计深度符 合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控制质量常见问题的措施,对易发生住宅工程质量 常见问题的部位和环节进行细化设计,绘制相应节点构造图,并 将常见问题防控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2住宅小区应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设计专篇。 3.3.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质量常见问题防控设计措施进行专 项审查,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 准的规定。

    3.3.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新材料、新技术、

    3.3.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质量常见问题防控设计措施进行专

    3.3.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质量常见题防控设计措施进行专 项审查,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 准的规定。

    3.4.1工程开工前,总包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编写《住宅工程 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 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分包单位应制定分包工程的质 量常见问题防控措施,经总包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

    1总包单位应将各专业分包单位统一纳入总承包管理: 2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措施应包括实体、管理、工艺、材料 施工等方面,并应包括常见问题防控的验收要求、责任要求等: 3应实施样板引路制度,对涉及质量常见问题主要防控措 施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 4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防控工作总结报告》,在工程竣工报告中应重点说明质量常见问 题防控措施组织和落实情况,报告的基本内容和式样,可按附录 B的规定执行。

    3.5.1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 题防治方案及技术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 《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在监理过程中严格实施。 3.5.2按规定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做好质量常见问题 防控措施组织和落实情况的监控,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在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分户验收、预验收、竣工验收 时,应重点对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情况进行检查; 2工程完工后,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工作 评估报告》,对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情况进行评估,报告的基本内 容和式样,宜按附录C的规定执行。

    3.6.1进场材料应按相关标准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产品合格 证书等证明材料,必要时应进行复检 3.6.2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使用应符合有关施工工艺的 要求,并应正确运输和存储。

    3.6.3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能

    3.6.4检测报告、试件接收管理应符合见证取样管理要求,并

    3.6.4检测报告、试件接收管理应符合见证取样管理要求,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名称、见证人员 姓名等; 2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当涉及 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时,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通报,同时通知委托单位和见证单位; 3当见证取样的检验委托单无见证人员签名或送检试件无见 证人员伴送时,检测机构应予拒收

    3.6.5物业单位应对住宅工程二次装修或改造提出要求,不得

    破坏原有承重结构和防水措施;对已经破坏或损坏的,应要习

    《房屋质量保修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应术

    4.1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控制

    4.1.1设计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设计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采用多种类型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 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地基基础方案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控制差 异沉降; 2当建筑物地基基础采用桩基时,同一结构单元桩端应置 于同一地基持力层上: 3层数差超过10层或平面布置复杂的建筑物,宜设置沉降 缝;当不具备设置沉降缝条件时,可设置沉降后浇带。后浇带应 在主体结构封顶或沉降速率达到稳定标准、预估沉降差异满足设 计要求,并经设计单位认可后方可封堵: 4地基基础设计的沉降及差异沉降控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 4.1.2施工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程序 审批;主要工种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施工中采用的钢材 水泥、砂子、外加剂、预制构件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应 进行外观等检查,需要进场检验的应按规定抽样检测,不符合要

    4.1.2施工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

    1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程序 审批:主要工种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施工中采用的钢材、 水泥、砂子、外加剂、预制构件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应 进行外观等检查,需要进场检验的应按规定抽样检测,不符合要 求的不得使用; 2采用桩基和地基处理的,当缺乏地区经验时,应在开工 前进行施工工艺试验。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单桩竖向

    承载力特征值或地基处理后承载力特征值应按规范根据静载荷试 验确定。试验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处); 3桩基工程施工应保证有效桩长和进入持力层深度。当以 桩长控制时,应有计量措施保证;当以持力层控制时,预制桩、 允管灌注桩等应严格控制贯入度、锤击数或压力值,确保进入持 力层和进入持力层深度;灌注桩应对持力层岩土性质进行鉴别验 收,在清孔,孔底沉渣厚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后,应及时封底 和浇筑混凝土; 4桩基或地基处理施工后,砂土、粘性土、饱和软土的休 止期应分别不少于14d、21d、28d。当采用强夯时,各类地基的 休止期宜适当延长; 5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验收前,应进行桩身质量或地基承 载力检验。当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扩大检测并分析原因, 按设计单位核算出具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1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沉降观测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 2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设置沉降后浇带及软 土地区的建筑物,测量精度不低于二等; 3观测期间应按规定设置和保护沉降观测点,当有损坏时, 应进行补测; 4工程工验收及使用后,沉降没有达到稳定标准的,沉 降观测应继续进行

    4.1.4地基基础工程应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的

    4.2.1桩基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核后执行。

    4.2.1桩基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核后执行。

    4.2.2设计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

    1人工挖孔桩不应用于软土或易发生流砂的场地,不宜用 于有砂卵石、卵石或流塑淤泥夹层的场地。地下水位高的场地 应先降水后施工; 2水泥土搅拌法不应用于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 大于25的黏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的土的处理。无工程经验的 地区,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3当桩尖位于基岩表面且岩层坡度大于10%时,桩端应有 防滑措施。

    4.2.3施工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在桩基施工时应严格监测,垂直偏差不应大 于0.5%; 2当采用沉管复打时,应保证两次沉管的垂直度一致。 3当施工中遇大块石等障碍物导致桩身(管)倾斜时,应 及时予以清除或处理: 4 当对预制桩进场检验结果有怀疑时,应进行破损和抗弯 试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2.4 当灌注桩混凝土浇筑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 浇筑顶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和地下水位0.5~1.0m以 上;当混凝土充盈系数小于1.0或大于1.3时,应分析原因并采 取措施进行处理; 2在有承压水的地区,应采用落度小、初凝时间短的混

    1浇筑顶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和地下水位0.5~1.0m以 上;当混凝土充盈系数小于1.0或大于1.3时,应分析原因并采 取措施进行处理; 2在有承压水的地区,应采用落度小、初凝时间短的混

    凝土,混凝土的浇筑标高应考虑承压水头的不利影响; 3钢筋笼应焊接牢固,可采用保护块、木棍、吊筋等固定 控制钢筋笼的位置。 4.2.5管桩施工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值的70%方可起吊脱模,达 到100%方可沉桩施工; 2吊装点位置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 3 压桩前应制定合理的压桩顺序和流程; 4 压桩时应使桩杆、压头、桩在同一轴线上,在压桩过程 中应随时校验和调整: 5应采取措施压缩接桩焊接时间,并使压桩连续进行,不 得中途停歇: 6压桩控制时应兼顾标高与压桩力。 4.2.67 桩基或地基处理施工中,场地土应有足够的承载力保证 机械行走过程中的稳定性;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在表层采取 铺垫等压实处理措施。机械行走路线应安排合理,避免压坏或压 偏已施工的桩基

    4.3土方回填与换填质量控制

    4.3.1 设计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土质确定地基土的压实系数: 2当采用换填垫层的方法时,换填厚度应根据置换软弱地 基土的深度及下卧土层的承载力确定,厚度宜为0.5~3.0m; 3当软弱土层较厚时,宜采用石灰桩加固或表层土夯实后 铺设200mm厚毛石,再铺碎石,也可采用增设地面梁板结构的

    4.3.2施工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

    1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回填: 2填土前,应清除沟槽内积水、杂物、腐质土等,并填实 沟槽内局部坑道; 3填土应按规范要求做十密度和击实试验,压实系数应符 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换填土压实系数宜为0.94 ~0.97。

    4.3.3填方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淤泥、耕土、冻土、膨胀性

    土及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不得用于压实填土;碎石、草皮和 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土,仅可用于无压实要求的填方;不得采 用冻结土作为填土。

    4.3.4填土材料含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4填土材料含水量应符合下列

    1当设计有压实系数要求时,土的最优含水量应通过试验 确定,其数值宜按表4.3.4的规定选用:

    表4.3.4土的最优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

    注:1表中土的最大干密度应以现场实际达到的数字为准 2一般性的回填可不作此项测定

    2填土前,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施工。施工含水

    4.3.5分层厚度和压实遍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填方土料种类、密实度要求、 施工条件等,合理地确定填方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围、虚铺厚度和 压实遍数等参数。重要回填土方工程,其参数应通过击实试验来 确定; 2分层厚度和夯实遍数宜按表4.3.5选用

    3.5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

    3填土每层夯实后,应进行环刀取样,干土的密度满足相 关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上一层的铺土。

    防水混凝土结构裂缝与渗漏控制

    5.1.1设计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地下水、地表水和毛细管水等对结构 的影响,并应综合考虑周围水文地质变化,确定防水设防措施; 2工程细部构造应包括防水措施及技术要求、工程的防排 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等: 3地下室外墙不应采用光圆钢筋,网片钢筋间距不应大于 50mm。当水平断面有较大变化时,宜增设抗裂钢筋; 4地下工程迎水面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应采取控制混 疑土收缩的措施,并应对地下室外墙、基础筏板、防水底板、防 水顶板等进行抗裂验算; 5应合理设置加强带、后浇带、变形缝和施工缝等措施 并注明构造详图;当超出规范要求时,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6基础底板的混凝土垫层厚度不宜小于100mm;坐落于软 弱地基土上的混凝土垫层厚度不宜小于150mm。底板下宜设置柔 性防水层

    5.1.2材料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得将不同 品种或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合使用; 2砂宜选用坚硬、抗风化性强、洁净的中粗砂,含泥量不 应大于2%,泥块含量不应大于1%;

    3石子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mm,当采用泵送时,尚不应大 于输送管径的1/4。石子含泥量不应大于1.0%,泥块含量不应 大于0.5%,并宜使用非碱活性骨料。颗粒级配应为连续级配 碎石中的针、片状颗粒含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 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JGJ52的要求; 4防水混凝土最小抗渗等级不得小于P6; 5防水混凝土所用外加剂的品种和用量应经试验确定,其 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6防水混凝土选用矿物掺合料粉煤灰时,其级别不应低于 Ⅱ级,掺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0%~30%,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的有关规定。 5.1.3施工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振捣,分层连续浇筑,防止出现 冷缝,不留或少留施工缝; 2防水混凝土的施工缝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防水混凝土结构内部设置的各种钢筋或绑扎铁丝,不得接触 模板。当固定模板的螺栓穿过混凝土结构时,可采用工具式螺栓或 螺栓加堵头,螺栓上应加焊止水环,焊接时应满焊。拆模后应将留 下的凹槽用密封材料封堵密实,并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抹平: 4防水混凝土终凝后应立即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 于14d。

    5.2.1设计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

    5.2柔性防水质量缺陷控制

    5.2.1设计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计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柔性防水层不宜用于地下水含矿物油或有机溶液处:

    柔性防水层不宜用于地下水含矿物油或有机溶液

    2地下柔性防水层的耐久性和延伸性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柔性防水层的基层宜采用砂浆找平; 4柔性防水层外侧应设置保护层,水平向应采用细石混凝 土,其厚度不应小于50mm;竖向应采用砖墙,随砌随回填,砖 墙与防水层之间宜采用聚苯板填充; 5阴阳角、水平施工缝、后浇带等特殊部位应增贴一层相 同材料的柔性防水加强层,加强层宽度宜为300~500mm。

    4柔性防水层外侧应设置保护层,水平向应采用细石混凝 土,其厚度不应小于50mm;竖向应采用砖墙,随砌随回填,砖 墙与防水层之间宜采用聚苯板填充; 5阴阳角、水平施工缝、后浇带等特殊部位应增贴一层相 同材料的柔性防水加强层,加强层宽度宜为300~500mm。 5.2.2材料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及配套材料应进行进场检查和材料复试,其外观质 量和主要物理性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密封材料应具有优良的水密性、耐腐蚀性、防霉性以及 符合接缝设计要求的位移变形能力。 5.2.3施工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柔性防水层的基层应坚实、平整、清洁、阴阳角处应做 圆弧或折角,并应符合相应卷材的施工要求; 2防水材料应粘结牢固、接缝严密,不得有皱折、翘边和 鼓泡等缺陷,搭接宽度、错缝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完毕的卷材防水层应及时做好成品保护,并应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重物、尖锐物品碰撞,不得随意在上面行走;

    5.2.2材料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

    1防水及配套材料应进行进场检查和材料复试,其外观质 量和主要物理性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密封材料应具有优良的水密性、耐腐蚀性、防霉性以及 符合接缝设计要求的位移变形能力

    5.2.3施工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柔性防水层的基层应坚实、平整、清洁、阴阳角处应做 圆弧或折角,并应符合相应卷材的施工要求: 2防水材料应粘结牢固、接缝严密,不得有皱折、翘边和 鼓泡等缺陷,搭接宽度、错缝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完毕的卷材防水层应及时做好成品保护,并应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重物、尖锐物品碰撞,不得随意在上面行走: 4侧墙的柔性防水层与侧墙和外侧的保护层应粘结牢固 结合紧密,保护层的厚度应均匀一致

    5.3.1设计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

    5.3地下室外墙穿墙套管节点防水质量控制

    2套管应设止水钢板,套管与外墙交接处应增设防水附加 层,防水附加层在套管位置应设抱管卡子。

    5.3.2施工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严格按图纸及规范留设套管,不得随意变更做法或改 变位置; 2套管与管道间应封堵密实; 3 防水大面积施工前,应先做套管处附加层; 4 施工时应对套管处做好成品保护措施

    5.4.1设计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5.4屋面防水质量缺陷控制

    1图纸设计中应明确屋面防水设计等级,绘制女儿墙、高 低跨、上人孔、变形缝和出屋面管道、井道、烟道等节点防渗构 造详图。不得随意改变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材料、做法和要求; 2防水屋面的坡度不应小于2%。刚性防水保护层应采用 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25,厚度不应小于40mm,内 配钢筋网片间距宜为100~200mm,分格缝间距不应大于3m,缝 宽宜为10~20mm;倒置式防水屋面应采用刚性防水保护层; 3伸出屋面的井道、烟道周边应与屋面结构一起整浇; 4天沟、檐沟的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应 大于200mm,内落式雨水口应采用立体防堵雨水算子。 5.4.2屋面防水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 机电、水暖等安装部门应提供屋面设施、设备和管道、管线位 置图。

    5.4.3防水、保温、隔热等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

    报告,应进行进场检查和材科复试,材科的品种、规格、性能等 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5.4.4屋面防水施工前,应全面进行基层外观检查,现浇混凝 土结构不应有外观质量缺陷。 5.4.5 找平层施工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找平层应表面平整; 2 找平层在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 5.4.6 保温层施工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时保温层及基层应干燥: 2 分层铺设的板状保温材料在基层表面应铺平垫稳,板块 上下接缝应相互错开,板间缝隙应使用同类材料嵌填密实; 3倒置式防水屋面保温材料的体积吸水率不应大于2%。 5.4.7防水层施工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水层收头在女儿墙凹槽内固定时,收头处应采用防 木条加盖金属条固定,钉距不得大于450mm,并用密封材料将 上下口封严;当防水层收头在墙面时,应对顶部进行封闭,并采 取防渗水措施; 2伸出屋面的管道、并道、设备基础等突出物,其泛水高 度应高于完成面250mm以上,其中管道泛水高度不应小于 300mm,并用管箍将上口压紧、封口; 3叠层铺设的各层卷材,在大沟和屋面的连接处采用叉接 搭接,搭接缝应错开。接缝应留在屋面或天沟的侧面,并用相容 的密封材料封严; 4坡屋面的老虎窗、突出屋面管道等除应附加防水卷材外 尚应增设导流槽

    5.4.7防水层施工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水层收头在女儿墙凹槽内固定时,收头处应采用防 木条加盖金属条固定,钉距不得大于450mm,并用密封材料将 上下口封严;当防水层收头在墙面时,应对顶部进行封闭,并采 取防渗水措施; 2伸出屋面的管道、井道、设备基础等突出物,其泛水高 度应高于完成面250mm以上,其中管道泛水高度不应小于 300mm,并用管箍将上口压紧、封口; 3叠层铺设的各层卷材,在天沟和屋面的连接处采用叉接 搭接,搭接缝应错开。接缝应留在屋面或天沟的侧面,并用相容 的密封材料封严; 4坡屋面的老虎窗、突出屋面管道等除应附加防水卷材外 尚应增设导流槽

    5.4.8天沟檐沟处的施工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天沟、檐沟应增铺附加层,檐沟与屋面交接处的附 加层空铺,空铺宽度应为250mm; 2天沟、檐沟防水卷材收头应采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并 用密封材料封严;涂膜收头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 3天沟、檐沟铺贴防水卷材应从沟底开始,当沟底过宽 卷材需纵向搭接时,搭接缝应采用密封材料封口,宜顺天沟、檐 沟方向铺贴,搭接缝应顺流水方向

    5.4.9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平屋面应进行蓄水检验,蓄水时

    5.4.9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平屋面应进行蓄水检验

    间不少于24h,其中种植屋面不少于48h,蓄水最浅处不少于 30mm;坡屋面应进行淋水检验,淋水时间不少于2h。 5.4.10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当需要增设设施、设备时,应采 取有效措施保护原有防水层

    6.1.1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充分考虑灰缝厚度和 宽度、预留洞口、构造柱、管线、开关、插座等部位。 6.1.2砌筑前,监理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复核墙体的轴线、标 高、门窗洞口等位置,并共同签署验收意见。

    部位以及采用的砌筑材料。

    不同品种的块材不得在同一楼

    料混凝土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砌块等宜采用专用 砌筑砂浆砌筑,使用时应在现场集中拌和,

    6.1.6当现场搅拌砂浆时、应严格执行配合比,并应按规

    原材料、掺合料等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6.1.7砌体材料的强度、自重、几何尺寸、热工性能等均应符 合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变更。

    应满足抗震要求;当采用后锚固方式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检 测、验收方案。

    6.1.9圈梁、构造柱箍筋加密区附加箍筋的数量、间距应满足 设计要求。

    10非结构砌体的构造柱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

    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中填充墙构造柱设置的规定 6.1.11净高超过3.6m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 土砌块等轻质墙体,每层墙高的中部宜增设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 水平系梁,系梁高度不宜小于60mm,并与柱连通。

    6.2.1设计防控措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 范》GB50003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外围护结构应采用符合节能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保 温措施,并宜采用外墙外保温措施; 2屋面女儿墙不应采用轻质墙体材料砌筑。当采用砌体结 构时,应设置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和厚度不小于120mm的钢 筋混凝土压顶。

    6.2.1设计防控措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

    6.2.2材料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

    1加气混凝土、混凝土小型砌块等砌筑砂浆宜采用专用 砂浆; 2加气混凝土、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混凝土小 型空心砌块用于砌筑时的龄期不应少于28d,并应满足相对含水 率要求; 3墙体材料现场存放时应设置可靠的防潮、防雨淋措施; 4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 强度等级; 5当砂浆中需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 时,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6.2.3施工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集中设置处应采用细石混凝土补齐;预留洞背面的抹灰层应满 挂钢丝网片; 9窗台下应设置混凝土窗台梁,梁长伸入左右墙体不少于 240mm,梁高不小于100mm; 10门口过梁上部墙体应与两侧墙体同时砌筑,不得留槎 砌筑。

    6.3砌体砌筑质量控制

    6.3.1砖砌体工程砌筑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 砖砌体工程砌筑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三一”砌砖法,砌筑前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2对设计规定或施工所需的孔洞、管道、沟槽和预理件等 应在砌筑时预留或预埋: 3外墙转角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留斜槎, 斜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4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在墙体上 应从底部起先退后进。马牙槎凸凹位置可切割成斜角,顶部宜留 置簸箕口; 5宽度不小于300mm的洞口(含临时洞口)应设钢筋混凝 土过梁,过梁搁置长度应不小于240mm,坐浆应饱满; 6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拌 成后3~4h内使用完毕; 7脚手眼补砌前,应清理干净,并浇水湿润。脚手眼补码 应采用微膨胀干硬性细石混凝土捣实。

    墙内不得混砌其他块材;砌块错缝搭接长度不应小于主

    规格砌块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150mm; 2墙体施工前,应定位放线,在楼地面弹双面控制线:宜 用实心砖铺底,高度为150~250mm; 3门窗洞口固定部位宜采用混凝土预制块,规格与砌块匹 配,位置和数量应符合门窗安装的要求; 4构造柱上端预留钢筋应确保位置、长度准确。当采用后 锚固方法时,不得破坏相应结构构件的钢筋: 5构造柱的混凝土应分层振捣密实,当浇筑高度不小于2m 时,宜设置溜槽。

    规格砌块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150mm; 2墙体施工前,应定位放线,在楼地面弹双面控制线:宜 用实心砖铺底,高度为150~250mm; 3门窗洞口固定部位宜采用混凝土预制块,规格与砌块匹 配,位置和数量应符合门窗安装的要求; 4构造柱上端预留钢筋应确保位置、长度准确。当采用后 锚固方法时,不得破坏相应结构构件的钢筋: 5构造柱的混凝土应分层振捣密实,当浇筑高度不小于2m 时,宜设置溜槽。

    7.1.1混凝土浇筑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 进行技术交底,确定浇筑顺序和方向,合理留置施工缝,避免出 现冷缝。 7.1.2 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设计时,外墙宜为全现浇混凝土墙体 7.1.3 模板支撑系统应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 7.1.4 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应由专人进行,各种测量仪器应 定期校验。

    7.1.1混凝土浇筑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 进行技术交底,确定浇筑顺序和方向,合理留置施工缝,避免出 现冷缝

    7.1.5混凝土结构实体的钢筋保护层厚度充许偏差应符合表 7.1.5的规定。

    7.1.5混凝土结构实体的钢筋保护层厚度充许偏差应符合表

    结构实体最外层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

    7.1.6每五至八层和主体验收前,应对现浇墙梁板进行全数检 查,发现裂缝等外观缺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进行处理

    7.2几何尺寸偏差控制

    7.2.1主体混凝土施工阶段应及时弹出标高和轴线的

    1主体混凝土施工阶段应及时弹出标高和轴线的控制线

    线标识清楚。 7.2.2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复核混凝土构件的几何尺寸、 轴线、标高、门窗洞口等位置,并双方签署验收意见。 7.2.3模板的背楞宜采用硬质木材或金属型材;墙、柱模板的 中下部应增加对拉螺栓布置。 7.2.4模板支撑完成后,应全面检查模板的几何尺寸,测量 校正模板的标高和平整度,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7.2.5混凝土浇筑前应做好现浇板厚度的控制标识,标识间距 不宜大于2m。

    7.3.1设计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7.3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控制

    :3.1设防控指施应合下别规定: 1住宅的建筑平面宜规则。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 设置梁使楼板形成较规则的平面:宜在未设梁的板的边缘部位设 置暗梁;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宜适当加强: 2现浇钢筋混凝土双向板设计厚度不宜小于100mm。当理 没线管较密或线管交叉时,板厚不宜小于120mm。结构超长时应 进行抗裂验算,必要时可加密分布筋的配置; 3现浇板配筋设计宜采用细而密的配筋方案,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屋面及建筑物两端及跨度大于4.2m的现浇板宜配制双 层双向钢筋城镇建设标准,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直径不宜小 于8mm; 2)楼板阳角处应设置放射形钢筋,钢筋的数量、规格不应

    7.3.2材料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

    1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在订购预拌混凝前,应根据工程 部位和环境对混凝土性能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其中掺合料总掺 量不应大于水泥用量的30%; 2对高强、高性能和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建设、施工和 监理单位应参与配合比设计; 3不得使用麻刚砂、海砂、钢渣作为骨料; 4预拌混凝土在运输、浇筑过程中,不得随意加水; 5预拌混凝土在交货地点应进行见证取样,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及《预拌混凝 土》GB/T14902的规定; 6预拌混凝土供货完成后,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质量

    7.3.3施工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

    1剪力墙住宅结构长度大于45m且无变形缝时,应在中间 立置设置加强带或后浇带: 2后浇带及两侧应采用独立的模板支撑体系,在后浇带混 凝土达到拆模强度之前,不得拆除后浇带两侧梁板下的支撑: 3采用钢筋支架控制上层钢筋或负弯矩钢筋位置时,支架 应通长设置,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间距为500~600mm, 支架底部应有防锈措施; 4在混凝土浇筑时,应铺设马道或临时跳板,不得直接踩 踏钢筋和混凝土表面: 5现浇板浇筑时应振捣充分,在混凝土终凝前应进行二次 玉抹,压抹后应及时覆盖塑料薄膜和保温保湿养护; 6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 料、安装模板及支架; 7多个楼层间连续支模的底层支架拆除时间,应根据连续 支模的楼层间荷载分配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情况确定

    7.4地下车库顶板质量问题防控

    7.4.1设计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体系宜选用梁板体系; 2应充分考虑景观覆土、施工车辆等荷载及其不均匀性, 在设计文件中对地下室顶板覆土时的施工总荷载和荷载的均匀性 提出要求,并应做好施工交底工作

    7.4.2施工防控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总荷载和荷载的均匀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施工车辆应遵守图纸中的交通流线,不得随意停放: 3施工过程中,当实际荷载需要超过设计单位准许的施工 荷载时,应经设计单位复核生活垃圾标准规范范本,必要时应在楼盖下方增设临时 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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