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801-2013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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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评价应包括指标

    合格判定和性能分级评价。评价应先进行单项指标评价,根据单 项指标的评价结果进行性能合格判定。判定结果合格宜进行分级 评价,判定结果不合格不进行分级评价。

    进行。条件具备时应优先选用长期测试,否则应选用短期 长期测试结果和短期测试结果不一致时,应以长期测证 为准。

    3.1.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应包括该工程的

    测试数量应根据系统形式和规模抽样确定招标投标,抽样方法应符合本标 准第4.2.2,5.2.2和6.2.2条的规定。

    住第4 6.2.2条的规定。 3.1.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测试、评价应首先通过可再 生能源建筑应用所属专业的分部工程验收、建筑节能分部验收以 及本标准第3.2节规定的形式检查

    全评价前应做到手续齐全,资料 完整,检查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2项目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其意见; 3项目施工图纸; 4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 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和 见证试验报告;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资料; 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并核查部分检验批次验收记录; 7太阳能建筑应用对相关建筑日照、承重和安全的影响 分析; 8地源热泵系统对水文、地质、生态和相关物理化学指标 的影响分析,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回灌试验记录; 9测试和评价人员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文件和盗料

    冷机组、冷却塔、贮水箱、系统管路、系统保温和电气装置等关 键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书,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的要求。太阳能集热器、空调制冷机组应有符合要求的检测 报告。

    池箱体)、充放电控制器和直流/交流逆变器等关键部件应有质检 合格证书,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太 阳能光伏组件应有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调节机组和散热设备)、辅助设备材料(水泵、冷却塔、阀门、 仪表、温度调控装置、计量装置和绝热保温材料)、监测与控制 设备以及风系统和水系统管路等关键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书和符 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要求。

    3.2.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外观应干净整洁,无明显污

    3.2.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外观应干净整洁,无明显污 损、变形等现象。

    面积、储水箱容量、辅助热源类型、辅助热源容量、制冷机组制 冷量、循环管路类型、控制系统和辅助材料(保温材料、阀门以 及仪器仪表)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2.7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类型、大阳能由油险

    3.2.7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类型、太阳能电池阵

    列面积、装机容量、蓄电方式、并网方式和主要部件的类型和技 术参数、控制系统、辅助材料以及负载类型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 件的规定。 A rtth

    件的规定。 3.2.8地源热泵系统的系统类型、供热量、供冷量、地源换热 器、热泵机组、控制系统、辅助材料和建筑物内系统的类型、规 模大小、技术参数和数量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3.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完成后,应由

    构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形式检查结果 2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结果; 3性能合格判定结果; 4性能分级评价结果; 5采用的仪器设备清单; 6测试与评价方案

    4.1.1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知

    不同地区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n

    3太阳能集热系统的贮热水箱热损因数U不应大于 OW/(m3.K)。 4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t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 笔,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大于等于45℃且小于等 F60℃。 5太阳能采暖或空调系统的室内温度t,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3太阳能集热系统的贮热水箱热损因数U不应大于 30W/(m3.K)。 4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t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 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大于等于45℃且小于等 于60℃。 5太阳能采暖或空调系统的室内温度t.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 .6太阳能空调系统的太阳能制冷性能系数应符合设计文件 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在评价报告给出。 7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和费效比应符合项 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 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8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应符合项目立项可 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太阳能供热 水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应大于5年,太阳能采暖系统的静态 投资回收期不应大于10年,太阳能空调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 应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9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二氧化硫减排量 及粉尘减排量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 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4.2.1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集热系统效率; 系统总能耗; 3 集热系统得热量; 4 制冷机组制冷量; 5 制冷机组耗热量; 6 贮热水箱热损因数 7 供热水温度; 8室内温度。 注:制冷机组制冷量、制冷机组耗热量仅适用于太阳能空调系统,供 热水温度仅适用太阳能供热水系统,室内温度仅适用于太阳能采暖或太阳 能空调系统。

    4.2.2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测试抽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

    1当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与供热水 范围、系统运行方式、集热器内传热工质、辅助能源安装位置以 及辅助能源启动方式相同,且集热器总面积、贮热水箱容积的偏 差均在10%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类型太阳能供热水系统。同一类 型太阳能供热水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2% 且不得少于1套。 2当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系统运 行方式、系统蓄热(冷)能力、制冷机组形式、末端采暖空调系 统相同,且集热器总面积、所有制冷机组额定制冷量、所供暖建 筑面积的偏差在10%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种太阳能采暖空调系 统。同一种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该种系统总数量 的5%,且不得少于1套。

    4.2.3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能热水系统长期测试的周期不应少于120d,且应连 完成,长期测试开始的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前至少 开始,结束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后至少60d结束 日能采暖系统长期测试的周期应与采暖期同步;太阳能空调系 长期测试的周期应与空调期同步。长期测试周期内的平均负荷 下应小于30%。 2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短期测试的时间不应少于4d。短期测 间的运行工况应尽量接近系统的设计工况,且应在连续运行 态下完成。短期测试期间的系统平均负荷率不应小于50%, 测试期间室内温度的检测应在建筑物达到热稳定后进行。 3短期测试期间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能热水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的允许范 围应为年平均环境温度士10℃; 2)太阳能采暖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的平均温度应大于 等于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且小于等于12℃; 3)太阳能空调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应大于等 于25C且小于等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4太阳辐照量短期测试不应少于4d,每一太阳辐照量区间 则试天数不应少于1d,太阳辐照量区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太阳辐照量短期测试不应少于4d,每一太阳辐照量区间 测试天数不应少于1d,太阳辐照量区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辐照量小于8MJ/(m·d); 2)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8MJ/(m·d)且小于12M/(m·d); 3)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12MJ/(m.d)且小于16M/(m·d) 4)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16MJ/(m·d)。 5短期测试的太阳辐照量实测值与本标准第4.2.3条第4 款规定的4个区间太阳辐照量平均值的偏差宜控制在土0.5MJ (m·d)以内,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同区间太 阳辐照量的平均值可按本标准附录C确定。 6对于因集热器安装角度、局部气象条件等原因导致太阳 辐照量难以达到16MJ/m的工程,可由检测机构、委托单位等 有关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太阳辐照量的测试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但测试天数不得少于4d,测试期间的太阳辐照量应均匀分布 4.2.4测试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设备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总辐照度应采用总辐射表测量,总辐射表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总辐射表》GB/T19565的要求 2测量空气温度时应确保温度传感器置于遮阳且通风的环 境中,高于地面约1m,距离集热系统的距离在1.5m~10.0m 之间,环境温度传感器的附近不应有烟窗、冷却塔或热气排风扇 等热源。测量水温时应保证所测水流完全包围温度传感器。温度 测量仪器以及与它们相关的读取仪表的精度和准确度不应大于表 424的限值、响应时间应小王5s

    4.2.4测试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设备仪器应符合下列

    太阳息描照度米用息猫射衣测量,急猫射表付合现 行国家标准《总辐射表》GB/T19565的要求 2测量空气温度时应确保温度传感器置于遮阳且通风的环 境中,高于地面约1m,距离集热系统的距离在1.5m~10.0m 之间,环境温度传感器的附近不应有烟窗、冷却塔或热气排风扇 等热源。测量水温时应保证所测水流完全包围温度传感器。温度 测量仪器以及与它们相关的读取仪表的精度和准确度不应大于表 4.2.4的限值,响应时间应小于5s

    表4.2.4温度测量仪器的准确度和精度

    3液体流量的测量准确度应为土1.0%。

    4质量测量的准确度应为士1.0%。 5计时测量的准确度应为士0.2%。 6模拟或数字记录仪的准确度应等于或优于满量程的 土0.5%,其时间常数不应大于1s。信号的峰值指示应在满量程 的50%~100%之间。使用的数字技术和电子积分器的准确度应 等于或优于测量值的士1.0%。记录仪的输人阻抗应大于传感器 组抗的1000倍或10M2,且二者取其高值。仪器或仪表系统的 最小分度不应超过规定精度的2倍。 7长度测量的准确度应为士1.0%。 8热量表的准确度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热量表》CJ128 现定的2级。 4.2.5集热系统效率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短期测试时,每日测试的时间从上午8时开始至达到所 需要的太阳辐射量为止。达到所需要的太阳辐射量后,应采取停 上集热系统循环泵等措施,确保系统不再获取太阳得热。 3测试参数应包括集热系统得热量、太阳总辐照量和集热 系统集热器总面积等。 4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应按下式计算得出:

    1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短期测试时,每日测试的时间从上午8时开始至达到所 需要的太阳辐射量为止。达到所需要的太阳辐射量后,应采取停 让集热系统循环泵等措施,确保系统不再获取太阳得热。 3测试参数应包括集热系统得热量、太阳总辐照量和集热 系统集热器总面积等。 4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应按下式计算得出:

    m=Q/AXH)X100

    式中: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得热量(MJ),测试 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的规定; A集热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m); H一太阳总辐照量(MJ/m)。

    Q一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得热量(MJ),测试 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的规定; A集热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m); H一太阳总辐照量(MJ/m)。 4.2.6系统总能耗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每日测试持续的时间应从上午8时开始到次日8时结束 3对于热水系统,应测试系统的供热量或冷水、热水温度 供热水的流量等参数:对于采暖空调系统应测试系统的供热量或

    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每日测试持续的时间应从上午8时开始到次日8时结束。 3对于热水系统,应测试系统的供热量或冷水、热水温度、 供热水的流量等参数;对于采暖空调系统应测试系统的供热量或

    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和热水流量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 10s。 4系统总能耗Q,可采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通过分别测 量温度、流量等参数后按下式计算:

    武中:Q 系统总能耗(MJ); n 总记录数; mi 第i次记录的系统总流量(m/s); Pw 水的密度(kg/m3); Cpw 水的比热容J/(kg·℃)] tda 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tdi为第i次记录的热水温度 (℃);对于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taz为第i次记 录的供水温度(℃) thzi 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t为第i次记录的冷水温度 (℃);对于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tbzi为第i次记 录的回水温度(℃); △T一 一 第i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Tz不应大于600s。

    1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短期测试时,每日测试的时间从上午8时开始至达到所 需要的太阳辐射量为止。 3测试参数应包括集热系统进、出口温度、流量、环境温 度和风速,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4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Q可以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 通过分别测量温度、流量等参数后按下式计算:

    式中:Q 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MJ):

    n 总记录数; mji 第i次记录的集热系统平均流量(m3/s); Pw 集热工质的密度(kg/m3); Cpw 集热工质的比热容J/(kg·C); ta 第i次记录的集热系统的出口温度(℃); tbi 第i次记录的集热系统的进口温度(℃C); △T 第i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T不应大于600s。

    4.2.8制冷机组制冷量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短期测试宜在制冷机组运行工况稳定后1h开始测试,测 时间△T应从上午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3应测试系统的制冷量或冷冻水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等参数 来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记录时间间隔不得大于600s。 4制冷量Q可以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通过分别测量温 流量等参数后按下式计算:

    式中:Q 制冷量(kW); n 总记录数; mi 第i次记录系统总流量(m3/s); Pw 水的密度(kg/m3); Cpw 水的比热容[J/(kg·℃); tali 第i次记录的冷冻水回水温度(℃C); tol 第i次记录的冷冻水供水温度(℃); AT 第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T不应大于600s; △T 测试时间(s)。

    1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短期测试宜在制冷机组运行工况稳定后1h开始测试,测 试时间△T应从上午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3应测试系统供给制冷机组的供热量或热源水的供回水温 度和流量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记录时间间隔不 得大于600s。 4制冷机组耗热量Q可以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通过分 别测量温度、流量等参数后按下式计算

    式中:Q 制冷机组耗热量(kW); n 总记录数; mi 第i次记录的系统总流量(m3/s); Ow 水的密度(kg/m); Cpw 水的比热容J/(kg·)]; tari 第i次记录的热源水供水温度(℃C); thrt 第i次记录的热源水回水温度(℃): △T. 第i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T,不应大于600s; AT 测试时间(s)。 4.2.10贮热水箱热损因数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试时间应从晚上8时开始至次日6时结束。测试开始 寸贮热水箱水温不得低于50C,与水箱所处环境温度差不应小 于20℃。测试期间应确保贮热水箱的水位处于正常水位,且无 令热水出人水箱。 2测试参数应包括贮热水箱内水的初始温度、结束温度 热水箱容水量、环境温度等。 3贮热水箱热损因数应根据下式计算得出:

    1测试时间应从晚上8时开始至次日6时结束。测试开始 时贮热水箱水温不得低于50C,与水箱所处环境温度差不应小 于20℃。测试期间应确保贮热水箱的水位处于正常水位,且无 冷热水出人水箱。 2测试参数应包括贮热水箱内水的初始温度、结束温度 热水箱容水量、环境温度等。 3贮热水箱热损因数应根据下式计算得出

    (4. 2. 10)

    Cpw 降温时间(s); 车 开始时贮热水箱内水温度(℃C); 结束时贮热水箱内水温度(℃); tas(av) 降温期间平均环境温度(C)。 12.11供热水温度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短期测试应从上午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3应测试并记录系统的供热水温度ti记录时间间隔不得 大于600s,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4供热水温度应取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t。 2.12室内温度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短期测试应从上午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3应测试并记录系统的室内温度t,记录时间间隔不得大 于600s,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4室内温度应取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t。

    1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短期测试应从上午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3应测试并记录系统的室内温度t,记录时间间隔不得大 于600s,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4室内温度应取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t,

    太阳能保证率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短期测试单日或长期测试期间的太阳能保证率应按下式

    3.1太阳能保证率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3对于短期测试,设计使用期内的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 阳能保证率应按下式计算:

    2ifi+22f2+3f3+ x1 + α2 + 3 +N

    热系统效率的评价应按下列

    1短期测试单日或长期测试期间集热系统的效率应按本标 准第4.2.5条的规定确定。 2采用长期测试时,设计使用期内的集热系统效率应取长 期测试期间的集热系统效率。 3对于短期测试,设计使用期内的集热系统效率应按下式 计算:

    21 + a22 + 3 +

    式中: 7 集热系统效率(%); 71~72~73~74 由本标准第4.2.3条第4款确定的各太阳辐 照量下的单日集热系统效率(%),根据第 4.2.5条得出; 112034 由本标准第4.2.3条第4款确定的各太阳辐 照量在当地气象条件下按供热水、采暖或空 调的时期统计得出的天数。没有气象数据

    1.3.3热水箱热损因数、供热水温度和室内温度应分别按本 标准第4.2.10、4.2.11、4.2.12条规定的测试结果进行评价。 .3.4.太阳能制冷性能系数的COP.应根据下式计算得出:

    COP:=nX (Q / Q)

    :COP. 太阳能制冷性能系数;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 Q 制冷机组制冷量(kW),按本标准第4.2.8条 测试得出; Q 制冷机组耗热量(kW),按本标准第4.2.9条 测试得出。

    .3.5常规能源替代量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对于长期测试,全年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Q应选 取本标准第4.2.7确定的Q值。 2对于短期测试,Q应按下式计算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

    =Qi+Q+Q3+34

    全年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MJ): 由本标准第4.2.3条第4款确定的各太阳 辐照量下的单日集热系统得热量(MJ) 根据本标准第4.2.7条得出; 由本标准第4.2.3条第4款确定的各太阳 福照量在当地气象条件下按供热水、采暖 或空调的时期统计得出的天数。没有气象 数据时,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 统,i、a2a3a可按本标准附录C取值 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Q应按下式计算:

    Qr = Q qnd

    式中:Qu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Qn 全年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MJ) 标准煤热值(MI/kgce),本标准取q一29.307MI/kgce; 9 t 以传统能源为热源时的运行效率,按项自立项文 件选取,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根据项目适用的 常规能源,应按本标准表4.3.5确定

    表4.3.5以传统能源为热源时的运行效率m

    4.3.6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费效比CBR应按下式计算得出:

    4.3.6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费效比CBR,应按下式计算得出:

    CBR, = 3.6XCz Q.XXN

    式中:CBR,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费效比(元/kWh); Car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增量成本(元),增量成本 依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决算书进行核算,项 目决算书中应对可再生能源的增量成本有明确 的计算和说明; Qur一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标准煤热值[MJ/(kg标准煤),本标准取g q 29.307MJ/kgce; 系统寿命期,根据项目立项文件等资料确定 当无明确规定,N取15年。 4.3.7静态投资回收期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年节约费用C.应按下式计算:

    中:C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年节约费用(元);

    Qtr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q 标准煤热值【MJ/(kg标准煤),本标准取q 29.307MJ/kgce; 常规能源的价格(元/kWh),常规能源的价格P 应根据项目立项文件所对比的常规能源类型进行 比较,当无明确规定时,由测评单位和项目建设 单位根据当地实际用能状况确定常规能源类型 选取; M.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每年运行维护增加的费用 (元),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部门测算得出。 2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年限N应按下式 计算:

    武中:Nh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年限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增量成本(元),增量成本依 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决算书进行核算,项目决 算书中应对可再生能源的增量成本有明确的计算 和说明; CsF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年节约费用(元) 4.3.8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Qrc应按下式

    Qrco, = Qr X V.o

    式中:Qrco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kg); Qr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Veo2 标准煤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kg/kgce),本标准 取Vcog=2.47kg/kgce。

    4.3.9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硫减排量Qrso应按下式

    4.3.9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硫减排量Qrso2应按下式

    Qrso, = Q. X V

    式中:Qrso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硫减排量(kg): Qtr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Vso2 标准煤的二氧化硫排放因子(kg/kg标准煤 本标准取Vso,=0.02kg/kgce。

    4.3.10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粉尘减排量Qc应按下式计算:

    4.3.10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粉尘减排量Q应按下

    式中:Qrfe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粉尘减排量(kg); Qr—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Vfe 标准煤的粉尘排放因子(kg/kgce),本标准取Ve 二 0.01kg/kgce。

    注: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 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应 标准附录B的规定。

    :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应

    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应 蔚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4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应分为3级,1级最

    4.4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应分为3级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

    1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系统效率级别相同时,性能级别应 有此级别相同; 2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系统效率级别不同时,性能级别应 有其中较低级别相同。

    5.1.1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1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5.1.1不同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nd(%)

    2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费效比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 相关文件的要求。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小于项目所在地当年 商业用电价格的3倍。 3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年发电量、常规能源替代量、二氧化 碳减排量、二氧化硫减排量及粉尘减排量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 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在测试评价报 告中给出。

    5.2.1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测试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 5.2.2当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类型、系统与公共 电网的关系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10%以内时,应视为同 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被测试数量应 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5%,且不得少于1套

    5.2.3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测试前,应确保系统在正常负载条件下连续运行3 则试期内的负载变化规律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2长期测试的周期不应少于120d,且应连续完成,长期测 开始的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前至少60d开始,结束时 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后至少60d结束。 3短期测试需重复进行3次,每次短期测试时间应为当地 正午时前1h到太阳正午时后1h,共计2h 4短期测试期间,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的允许范围应为年 均环境温度王10℃。 5短期测试期间,环境空气的平均流动速率不应大于4m/s。 6短期测试期间,太阳总辐照度不应小于700W/m?,太阳 辐照度的不稳定度不应大于士50W。 2.4测试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备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2.5光电转换效率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测试系统每日的发电量、光伏电池表面上的总太阳辐 量、光伏电池板的面积、光伏电池背板表面温度、环境温度和 速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2对于独立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功率表应接在蓄电池组的输 端,对于并网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功率表应接在逆变器的输出端 3测试开始前,应切断所有外接辅助电源,安装调试好太 辐射表、电功率表/温度自记仪和风速计,并测量太阳能电池 阵面积。 4测试期间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600s,采样时间间 不应大于10s。 5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应按下式计算

    石化标准3.6X X100 nd 2 HAe

    中:d 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 n一不同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太阳能电池方阵 个数; H一一 第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单位面积的太阳辐射 量(MJ/m?); A一 第i个朝向和倾角平面上的太阳能电池采光面积 (m),在测量太阳能光伏系统电池面积时,应扣 除电池的间隙距离,将电池的有效面积逐个累加 得到总有效采光面积; E第i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太阳能光伏系统的 发电量(kWh)。

    5.3.1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应按本标准第5.2.5 的测试结果进行评价

    长期测试的年发电量应按下式

    365. Ed 合 N

    式中:E 太阳能光伏系统年发电量(kWh): Ea—长期测试期间第i日的发电量(kWh); N长期测试持续的天数。 2短期测试的年发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高速标准规范范本3.6Xmd: Hai.Ac 3 100

    式中:E 太阳能光伏系统年发电量(kWh) nd 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 n 不同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太阳能电池方

    个数; Ha 第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全年单位面积的总太 阳辐射量(MJ/m),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方法 计算; A 第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太阳能电池面积 (m)。 53.3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Q应按下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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