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BDA 4-201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木质部品(无水印 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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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实木或其他木质复合材料为主要材料加工制成的用于护栏 的扶手或栏杆。

    以实木或其他木质复合材料为主要材料加工制成的,用于天 花、墙面、墙脚等部位装饰的线条,包括:天花角线、护角线、

    玻璃钢管标准3.0.8本质地板woodflooring

    采用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胶合板等人造板,按一定 尺寸加工,表面经涂饰或贴面处理制成的木质部品。

    4.1.1按产品部件用途分为:

    4.1.2按产品用材可分为:实木类、人造板类。

    产品按下列顺序标记:产品名称、部件用途代号、材料头

    代号、表面饰面代号、部件(或半成品外形)尺寸(长×宽× 厚)、标准编号的顺序组成。 示例1:高为2300mm,宽为950mm,厚为60mm的油漆实 木门门扇,标记为:门扇MMCSMQ2300×95×60CBDAX× XX:201X 示例2:长为600mm,宽为300mm,厚为12mm,浸渍胶 膜纸覆面中密度纤维板壁橱门板,标记为:壁橱门面板MGJRX F600X300X12CBDAXXXX:201X

    代号、表面饰面代号、部件(或半成品外形)尺寸(长×宽X 享)、标准编号的顺序组成。 示例1:高为2300mm,宽为950mm,厚为60mm的油漆实 木门门扇,标记为:门扇MMCSMQ2300×95×60CBDAX× XX:201X 示例2:长为600mm,宽为300mm,厚为12mm,浸渍胶 膜纸覆面中密度纤维板壁橱门板,标记为:壁橱门面板MGJRX F600X300X12CBDAXXXX:201X

    实木材料含水率应在8%至产品所在地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 水率的范围内,且不应有活蛀虫尚在侵蚀

    5.2.1 刨花板应符合GB/T4897的规定。 5.2.2 胶合板应符合GB/T9846的规定。 5.2.3 中密度纤维板应符合GB/T11718的规定。 5.2.4 高密度纤维板应符合GB/T31765的规定。 5.2.5 细木工板应符合GB/T5849的规定。 5.2.6 热固性树脂浸渍纸高压装饰层积板应符合GB/T7911的 规定。 5.2.7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应符合GB/T15102的规定。

    5.2.1 刨花板应符合GB/T4897的规定。 5.2.2 胶合板应符合GB/T9846的规定。 5.2.3 中密度纤维板应符合GB/T11718的规定。 5.2.4 高密度纤维板应符合GB/T31765的规定。 5.2.5 细木工板应符合GB/T5849的规定。 5.2.6 热固性树脂浸渍纸高压装饰层积板应符合GB/T7911的 规定。 5.2.7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应符合GB/T15102的规定。

    5.2.7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应符合GB/T15102的规定。

    5.3.1水性木器涂料应符合GB/T23999的规定。

    5.3.8木结构防护木蜡油应符合JG/T434的规定。

    .3酚醛树脂胶粘剂性能应

    其他饰面涂料、胶粘剂和防腐剂、阻燃剂、五金件等辅助材 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6.1 室内用人造板中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18580的规定。 5.6.2 溶剂型木器涂料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1的规定 5.6.3 水性木器涂料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24410的规定。 5.6.4 胶黏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3的规定。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6.1木质固定家具部件

    部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尺寸偏差检验项目尺寸范围允许偏差(mm)长/宽/高≥2000±2.0尺寸(各向)<2000±1. 0厚度(板件)±1.0≥1400≤3.0表面翘曲度(板件)对角线长度≥700,<1400≤2.0<700<1.0表面平整度(板件)表面任意点≤0.2≥1000≤3.0对角线长度<1000≤2.0邻边垂直度(长度差)≥1000≤3.0对边长度<1000≤2.06.1.3理化性能要求理化性能应按表6.1.3的要求。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在合同中明示。表6.1.3王理化性能要求序号项目要求1含水率8%~12%10%碳酸钠溶液,24h;10%乙酸溶液,24h。不2耐液性应低于3级3耐湿热20min,70C。不应低于3级4耐干热20min,70℃。不应低于3级5附着力不应低于3级(涂层交叉切割法)漆膜高温(40士2)℃,相对湿度(95土3)%RH,1h;6耐冷热温差低温(一20士2)℃,1h。3个周期,应无鼓泡、裂缝和明显失光7耐磨性1000r。不应低于3级8抗冲击冲击高度50mm。不应低于3级9光泽度设计值土513

    续表6.1.3序号项目要求10耐冷热循环无裂缝、开裂、起皱、鼓泡现象11耐干热不应低于3级加载1.5N。表面无大于90%的连续划痕或表面耐划痕装饰花纹无破坏覆面13耐污染性不应低于3级图案磨100r后应无露底现象14表面耐磨性素色磨350r后应无露底现象15耐香烟灼烧不应低于3级16抗冲击冲击高度50mm,不低于3级耐光色牢度17≥4级(灰色样卡)(灰色样卡)18表面胶合强度≥0.4MPa注:漆膜理化性能要求不适用于生漆涂层、打蜡层,生漆涂层和打蜡层表面理化性能按QB/T2385的规定执行。6.2木质饰面板6.2.1外观质量应符合本标准6.1.1的规定。6.2.2尺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6.1.2的规定。6.2.3理化性能应符合表6.2.3的要求。表6.2.3理化性能要求序号检验项目试验条件及要求含水率8%~12%2漆膜附着力涂层交叉切割法。不应低于3级漆膜3光泽度设计值土514

    木质门窗框和扇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含水率、饰面质 符合GB/T29498的要求。

    6.4木质楼梯和木质护栏

    木质楼梯和木质护栏部件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含水率、 表面理化性能应符合GB/T28994的要求。

    木质线条的外观质量、尺寸及形状位置偏差、含水率应符合 GB/T20446中对各类木线条的要求

    实木地板的外观质量、尺寸及形状位置偏差、含水量、物理 力学性能应符合GB/T15036.1的要求

    6.6.2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含水率、表面理 化性能应符合的GB/T18102的要求。

    6.6.3实木复合地板

    符合的GB/T18103的要求。

    6.7有害物质限量 贴面实木类及人造板类木质部品中甲醛释放率应符合GB 18580中E1的规定。 色漆饰面木质部品可溶性重金属含量应符合GB18584的 规定。

    7. 1. 1 外观质量

    7.1.1.1脱色、掉色

    7.1木质固定家具部件和木质饰面板

    在产品外表面或内部涂饰部分分别取3处,徒手使用湿润的 脱脂白纱布适当用力在每处来回指擦3次,指擦的往复距离为 200~300mm,观察纱布上是否带有涂饰部位处的颜色

    7. 1. 1.2 其他外观项目

    在自然光下或光照度为300~6001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 例如40W日光灯)下,视距为700~1000mm内,由三人共同 观察,以多数相同结论者为结果

    各向取三处进行测量,长、宽、高尺寸用分度值为1.0mm 钢卷尺或分度值为0.5mm的钢板尺测量,厚度用分度值为 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

    7. 1. 2. 2 翘曲度

    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1mm的翘曲度测定器具。选择翘曲度 最严重的板件,将器具放置在板件的对角线上进行测量,以其中 最大距离为翘曲度测定值

    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01mm的平整度测定器具。选择不平 整程度最严重的三个板件,测量其表面上0~150mm长度内与 基准直线间的距离,以其中最大距离为平整度测定值。

    7.1.2.4 邻边垂直度

    采用精确度不低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测定矩形板件或

    框架的两对角线、对边长度,其差值即为邻边垂直度测定

    7.1.3.2试件制备

    7.1.3.3漆膜耐液性

    GB/T4893.1的规定进行。

    7.1.3.4漆膜耐湿热性

    7.1.3.5漆膜耐干热性

    7.1.3.6漆膜附着力

    7.1.3. 8 漆膜耐磨性

    安GB/T4893.8的规定进行。

    安GB/T4893.9的规定进行。

    7.1.3.10漆膜光泽度

    按GB/T4893.6的规定进行,采用入射角60°测得光泽度 10以下时改用85°入射角;采用入射角60°测得光泽度70以上时 改用20入射角。检测结果以6个数据的平均值表示,最大最小 值不应超过10

    7.1.3.12覆面耐干热

    7. 1. 3. 15

    7. 1. 3. 17

    按GB/T4893.9的规定进行

    7. 1. 3. 18

    7.1.3.19表面胶合强度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及饰面质量按GB/T29498 进行。

    7.3木质楼梯和木质护栏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及表面理化性能按GB/T28994的规定 进行。

    外观质量、尺寸及形状位置偏差按GB/T20446白 进行。

    按GB18580的规定进行

    按GB18580的规定进行

    7.6.2可溶性重金属

    色漆饰面类木质部品可溶性重金属含量按GB18584的规定 进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产品交货时进行的检验,出厂检验项 目包括: a)外观质量; b)尺寸偏差; c)含水率; d)甲醛释放量和重金属含量。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第6章中的全部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况 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原辅材料及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正式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 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木质部件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批,即同原材料、同生产工 艺、同规格、同类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并对所抽取试样逐 检验。

    同轴电缆标准8.2.1外观质量检验

    8.2.1。按6.1.1及本标准6.3、6.4、6.5、6.6的规定对样本n1 进行检验。不合格数dR时拒收,若A< dj

    表8.2.1外观质量抽样方案

    注:超过1200件按另批处理。

    表 8. 2. 2 尺寸抽样方案

    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部位做标志,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 称、产品名称、产品标记(木质材料品种、饰面材料、规格尺寸、 执行标准)、使用明示、出厂检验合格证。

    产品使用说明的编写按GB5296.6的规定,内容至少应 包括: a)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编号; b)产品用材名称及其使用部位; C)有害物质限量控制指标: d产品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注意事项: e)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木质部品按类别、规格用包装箱包装,包装箱外明显位置应 有标识,便于查找屋面标准规范范本,分类定点摆放。包装箱内应附有安装使用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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