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644-2019 恒温恒湿实验室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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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idity 温湿度测试值在测试过程中随时间的变化

    对已竣工验收的恒温恒湿实验室的工程技术指标进行现场检 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

    3.0.1恒温恒湿实验室的级别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分级应符 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恒温恒湿实验室的分级

    3.0.2恒温恒湿实验室对室外或相邻相通房间的静压差不应低 于5Pa,高级别实验室对低级别实验室的静压差不应低于5Pa, 工艺对静压差有特殊要求的应满足工艺要求。 3.0.3恒温恒湿实验室相邻缓冲间的级别宜与实验室级别保持 一致。有负压要求的恒温恒湿实验室照明设计标准,相邻缓冲间的级别应与实 验室级别保持一致。

    4.1.1恒温恒湿实验室应满足功能要求、工艺流程、设备安装、 运行管理、安全、健康等综合要求。 4.1.2恒温恒湿实验室的主体结构宜采用便于室内空间灵活分 割的大跨度的柱网布置。 4.1.3恒温恒湿实验室内不应有抗震缝、伸缩缝穿越。 4.1.4恒温恒湿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设置屏蔽、 防静电等措施

    4.2.1恒温恒湿实验室的位置要求应按表4.2.1

    4.2.1恒温恒湿实验室的位置要求应按表4.2.1确定

    表4.2.1恒温恒湿实验室的位置要求

    4.2.2级别相同的恒温恒湿实验室宜集中布置

    4.2.2级别相同的恒温恒湿实验室宜集中布置。 4.2.3当恒温恒湿实验室设有上技术夹层、架空地板夹层时, 夹层空间应满足设施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要求。

    4.2.3当恒温恒湿实验室设有上技术夹层、架空地板夹层时

    4.2.4恒温恒湿实验室从工艺布局上应分为受控环境区和非受

    控环境区,受控环境区与非受控环境区之间宜设置缓冲间

    4.2.5 I、Ⅱ级恒温恒湿实验室应设置缓冲间,I级恒温恒

    4.2.51、Ⅱ级恒温恒湿实验室应设置缓冲间,1级恒温恒湿 实验室缓冲间宜为套间形式,不同级别恒温恒湿实验室之间宜设 置缓冲间。 4.2.6靠外墙设置的Ⅲ级、IV级恒温恒湿实验室不宜设置外窗。 4.2.7当恒温恒湿实验室设置内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 应目冬自好的气密性保泪性同时还应采取防结霞措施

    4.2.51、Ⅱ级恒温恒湿实验至应设直缓冲间,1级但温但 实验室缓冲间宜为套间形式,不同级别恒温恒湿实验室之间宜 置缓冲间。

    4.2.6靠外墙设置的Ⅲ级、IV级恒温恒湿实验室不宜设置外窗

    4.3.1恒温恒湿实验室的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采用气密性 且在温湿度变化的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还应满足保温、隔热 防火、防潮、少产尘、易清洁等要求。

    4.3.2设有技术夹层、架空地板的墙壁顶棚和地面应满足使用

    4.3.2设有技术夹层、架空地板的墙壁顶棚和地面应满足使 功能要求,且表面应平整、光滑,应采取防水或防潮、防霉和 温措施。

    4.3.3恒温恒湿实验室楼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地面应平整、耐磨、易清洁、不易积聚静电、不开裂、 耐撞击等; 2地面应先做保温,再抹找平层,找平层的混凝土强度等 级不应低于C25,找平层应配钢筋网片; 3当地面采用架空地板时,架空地板材质和支撑方式应根 据工艺布局、仪器设备的要求合理选择。 4.3.4恒温恒湿实验室围护结构间以及围护结构上固定、穿越 形成的缝隙,均应密封。

    4.3.5恒温恒湿实验室的门应满足中小

    换的要求。除安全门应向外开启之外,其他门扇宜朝恒温恒湿 级较高的房间开启,并应加设闭门器

    5.1.11级恒温恒湿实验室的冷热源、空调机组应设置元余备 用,(Ⅱ~V)级宜设置元余备用。 5.1.2当工艺要求空调系统不间断运行时,实验室的冷热源 空调机组应设置元余备用。 5.1.3冷热源、空调机组的性能应稳定可靠,能满足实验室温 湿度控制的要求。 5.1.4通风空调系统宜结合当地气候条件,采取节能降耗的技 术措施。

    5.1.5当实验室存在有毒、有害、污染气体时,应设置排风装

    5.2.1恒温恒湿实验室空调系统可采用独立冷热源或从斤

    5.2.1恒温恒湿实验室空调系统可采用独立冷热源或从所在建 筑(或园区)集中冷热源供给站接入,冷热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I级实验室应采用独立冷热源,Ⅱ级实验室宜采用独立 冷热源,工、Ⅱ级实验室可共用独立冷热源; 2Ⅲ、N级实验室可从所在建筑(或园区)集中冷热源供 给站接人; 3冷热源除应满足夏、冬设计工况冷热负荷使用要求外 还应满足非满负荷使用要求; 4冷热源设备不宜少于2台

    时,可选择氟利昂作为空调系统冷源

    1I、Ⅱ级实验室宜选用热水作为空调系统主热源; 2Ⅲ、N级实验室可选用热水或直接蒸发式热泵作为主 热源; 3I、Ⅱ级实验室空调系统末端应选用电加热作为辅助热 源,ⅡⅢL、IV级实验室空调系统末端宜选用电加热作为辅助热源

    5.3.1温湿度基准值、波动范围相同,无交叉污染风险的实验 室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空调分区。 5.3.2连续不间断运行和间歇性运行的实验室应设置不同的空 调系统。

    湿实验室宜单独设置空调系统

    5.3.4空调机组应根据工程实际及工艺要求选择功能段,开

    符合下列规定: 1I、Ⅱ级恒温恒湿实验室,制冷段、加热段应能进行无 级调节;Ⅲ、IV级恒温恒湿实验室,制冷段、加热段宜能进行无 级调节; 2A1类恒温恒湿实验室,加湿段应选用电热加湿;A2类 恒温恒湿实验室,加湿段宜选用电热加湿。 5.3.5I、Ⅱ级恒温恒湿实验室,应进行新风预处理;Ⅲ、IV 级恒泪柜湿实验宏宜进行新风预外理

    5.3.6实验室新风应满足室内工作人员健康和实验室压力的

    要,新风量应选取下列指标计算值的较大者: 1满足工作人员健康的新风量,按每人不小于40m3/h 计算;

    5.4.1实验室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验工艺对气流组织的要求; 室内允许风速、噪声、温湿度变化率和梯度等要求; 3 室内热、湿、尘负荷分布情况; 4 装修要求、工艺设备位置及外形尺寸。 5.4.2 恒温恒湿实验室空气调节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I级恒温恒湿实验室宜采用孔板顶送、下部均匀回风的 气流组织形式; 2Ⅱ~IV级恒温恒湿实验室宜采用上送下回的气流组织 形式; 3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采用与工艺需求匹配的气流组 织形式。

    5.4.3恒温恒湿实验室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温差应根据气

    织形式、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气流射程长度及是否贴附等因 素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736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 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洁净 类实验室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I 50073的有关规定

    5.4.5恒温恒湿实验室应合理使用回风,当回风不可利用时

    温度、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

    1回风口靠近局部热源时,不应设在射流区内或人员长时 间停留的地点; 2采用侧送风时,回风口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3采用顶送风时,回风口宜设在房间的下部。 5.4.9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应按表5.4.9确定

    1回风口靠近局部热源时,不应设在射流区内或人员长时

    4.9回风口的吸风速度(m/s)

    5.5空调系统部件与材料

    5.5.1恒温恒湿实验室空调机组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表面冷却器时,通过盘管所在截面的气流速度不 宜大于2.0m/s; 2在空调机组内保持1000Pa的静压值时,箱体漏风率不 应大于2%。 5.5.2恒温恒湿空调系统中电加热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加热器外表面应光滑不积尘,宜采用不锈钢材质; 2当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800mm的风 管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风管与电加热器连接法兰垫片应

    1当采用表面冷却器时,通过盘管所在截面的气流速度不 宜大于2.0m/s; 2在空调机组内保持1000Pa的静压值时,箱体漏风率不 应大于 2%。

    应大于2%。 5.5.2恒温恒湿空调系统中电加热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加热器外表面应光滑不积尘,宜采用不锈钢材质; 2当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800mm的风 管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风管与电加热器连接法兰垫片应 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3金属外壳应有良好接地,外漏的接线柱应设安全防护罩 5.5.3空调送风系统新风口处应安装保护网和防雨罩,新风人 口段应设置密闭阀。

    应能耐腐蚀、耐老化、不易附着灰尘。 5.5.5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耐火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2排除有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不燃材料或难 燃材料; 3排烟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耐火极限应大 于0.5h; 4附件、消声材料和胶粘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保温食厚度确定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 的有关规定。

    6.1.3穿过恒温恒湿实验室的水管道,应根据管内水温和所

    6.1.4恒温恒湿实验室用纯水系统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6682的有关规

    6.2.1 恒温恒湿实验室空调机组加湿装置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湿装置的给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 2 电极式加湿器不应采用纯水作为加湿系统补水水源: 3当给水硬度较高时,电热式加湿装置的补水宜进行水质 软化处理。 6.2.2实验室给水管道穿墙和楼板处应采用保护套管,并应采 取密封封堵措施。

    6.2.3给水管与设备的连接应有防倒流措施,不应直接

    1实验室设备循环冷却水给水和回水管道,应按工艺禾 质要求,采用不锈钢管、钢塑管、塑料管等;

    2纯水管道的管材应符合生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宜选择 不锈钢管或塑料管: 3阀门及附件应采用与管材相同材质的产品。 6.2.5给水设备与管道绝热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绝热材料及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 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的有关规定; 2给水设备与管道的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绝热材料应选择热导率小、密度小、造价低、易于施工 的材料和制品; 4 经综合经济比较合适时,可选用复合绝热材料。 6.2.6给水设备和管道的绝热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 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方法计算确定 也可按允许表面热损失法或 质温降法计算确定

    6.3.1废水排放、污水中和、废液分类收集等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 6.3.2实验室排水管道应避免废液对管道材质的腐蚀,当采用 塑料管道时宜采用热熔焊接。洁净类恒温恒湿实验室内的排水设 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应在设备排出口以下部位 设水封装置,排水管道应设有通气系统。

    6.3.3排水管材选择应符合下

    1建筑内部排水管道应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或柔性 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 2当连续排水温度大于40℃时,应采用金属排水管或耐热 塑料排水管: 3腐蚀性污水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腐措施 6.3.4穿过恒温恒湿实验室的排水管路应做防结露措施,并应

    6.3.4穿过恒温恒湿实验室的排水管路应做防结露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管道防结露保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管道和设备保温、防结露及电伴热》16S401的有关规定; 2排水管道的防结露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管道 和设备保温、防结露及电伴热》16S401中厚度方法计算确定

    7.1: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实验室的不同功能、类别、负 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因素确定。用电负荷等级和供电要 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 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7.1.2恒温恒湿实验室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1.3恒温恒湿实验室内不同功能的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 规定,其中直流接地系统不应与交流接地系统混接,直流接地系 统的接地干线应采用绝缘导体,绝缘导体的对地绝缘阻抗应大 于50k2。

    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 规定,其中直流接地系统不应与交流接地系统混接,直流接地系 统的接地干线应采用绝缘导体,绝缘导体的对地绝缘阻抗应大 于50k2

    7.1.4当恒温恒湿实验室有爆炸危险白

    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诊 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7.2.1工艺要求系统不间断运行的恒温恒湿实验室,应按一级 负荷供电,且特别重要负荷应同时设置不间断电源(UPS),不 间断电源的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7.2.2I、Ⅱ级实验室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Ⅲ、NV级实 验室仪器设备对断电时间有要求时,宜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7.2.3实验室精密空调系统用电负荷、仪器设备用电、照明负 荷应分回路供电。

    恒温恒实验至内的配电设备应选祥满定上之温业度防 护要求的小型暗装设备,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 7.2.5恒温恒湿实验室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固定电源插座,重 要仪器设备宜设置单独回路配电,除特殊设备外均应设置剩余电 流保护装置

    要仪器设备宜设置单独回路配电,除特殊设备外均应设置剩分 流保护装置

    7.2.6恒温恒湿实验室内的电气管线宜暗敷,穿线管应采用不

    然材料。实验室内的电气管线管口及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气设备 与墙体接缝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7.3.1恒温恒湿实验室内的照明宜采用节能型光源 7.3.2恒温恒湿实验室照明灯具类型的选择,应根据气流组织 形式、送风天花、室内气流流速及均匀度、安装工艺等确定。 7.3.3恒温恒湿主实验室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不应小于3001x 缓冲间、空调机房等不宜小于1501x。 7.3.4恒温恒湿实验室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7.3.5恒温恒湿实验室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宜作为正 常照明的一部分。

    7.3.6恒温恒湿实验室内应急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7.4.1实验室温湿度检验、控制用传感器的测量精度应优于室 内环境精度

    7.4.2恒温恒湿实验室的温湿度参数宜采用本地控制

    制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7.4.3房间自控系统应能满足温度、相对湿度等参数的显示

    7.4.3房间自控系统应能满足温度、相对湿度等参数的显示、 设定和报警

    7.4.4报警信号应分为重要参数报警和一般参数报警。

    数报警应采用声光报警和显示报警,一般参数报警应采用显示 报警。

    7.4.5当空调机组设置电加热装置时应设置送风机有风检测装

    置,并应在电加热段设置监测温度的传感器,有风信号及温度信 号应与电加热装置连锁

    室温湿度参数,应能监控、记录和存储故障的现象、发生时间利 持续时间,并应能随时查看历史记录

    7.4.7实验室空调系统、用电设备宜设置能耗计量装置

    7.4.8恒温恒湿实验室应设空调系统正常运转标志,

    统运转不正常时应能报警,工艺要求不间断运行的实验室,备用 的冷热源、空调机组应自动投入运行。

    7.4.9采用变频控制的水泵和风机,当电机无独立散热措施时 频率不宜低于30Hz

    7.4.9采用变频控制的水泵和风机,当电机无独立散

    8.1.1恒温恒湿实验室施工应编制施工方案,按规定的程序进 行,各施工程序完成后均应进行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 工序施工。 8.1.2恒温恒湿实验室工程的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可由 施工单位或委托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进行。 8.1.3恒温恒湿实验室工程的调试应选择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 进行,并应在空调系统正常运行24h及以上达到稳定后进行

    8.1.3恒温恒湿实验室工程的调试应选择在空态或静态条

    8.2.1恒温恒湿实验室围护结构的施工应付合下列规定: 1吊顶及墙体板材的导热系数、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吊顶及墙体板材的缝隙、构造节点应可靠密封,并进行 断冷桥处理: 3吊顶及墙体上的接线盒、控制面板和管线穿越处的各种 孔洞宜提前预留: 4需暗敷的穿线管宜提前预留; 5实验室门窗的气密性、导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应满足 设计要求; 6门窗框与围护结构孔洞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 填充饱满,并可靠密封; 7地面材料铺设前应设置保温、防潮层。进行架空地板施 工时地板支架与地面基层交接处用保温材料进行填充密闭。当有

    防静电要求时,材料及做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静电工程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的有关规定,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的有关规定 8.2.2恒温恒湿实验室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恒温恒湿空调系统风管的材质应按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选择,工程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镀锌钢板,当产品生产工艺要 求或环境条件必须采用非金属风管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消防标 准的规定,并应表面光滑、平整、不产尘、不形变; 2通风空调系统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厚 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3绝热材料穿楼板和穿墙处应连续不间断; 4风管、空调水管与金属支架的交接处应有断冷桥措施; 5风管上插人式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应按绝热层的厚度选 择支架或套管。 8.2.3恒温恒湿实验室电气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8.2.4恒温恒湿实验室自控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有关规定,且温湿度传感 器应安装在能真实反映输人变量的位置,并应避开风口的直吹 气流。 8.2.5洁净类恒温恒湿实验室的施工,除应满足本规程第 8.2.1条~第8.2.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的有关规定

    8.2.3恒温恒湿实验室电气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有关规定,且温湿度传感 器应安装在能真实反映输入变量的位置,并应避开风口的直吹 气流。 8.2.5洁净类恒温恒湿实验室的施工,除应满足本规程第 8.2.1条~第8.2.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 宝旅工及玲规范C50501的关规宝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有关规定,且温湿度传 器应安装在能真实反映输人变量的位置,并应避开风口的直 气流。

    8.2.1条~第8.2.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8.3.1恒温恒湿实验室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单机试运转,系 联合试运转,应根据运行情况对系统和设备进行调试,并应记 调试过程、编写调试报告,

    8.3.2单机试运转、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内容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 规定。 8.3.3 温湿度的调整应安排在系统联合试运转合格之后进行。 8.3.4 调试报告应包括且不限于下列内容: 通风机的转数、风量及出口静压值; 非单向流房间风口的实际风量和平衡性调整; 3 单向流房间的实际风速和均匀性调整; 相邻相通房间静压差调整; 5 自动调节系统联动运转和调整; 室内温湿度基准值的设定,波动范围、均匀性及梯度的 调整。 8.3.5洁净类恒温恒湿实验室的调试,除应满足本规程第 8.3.1条第8.3.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

    8.3.2单机试运转、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内容应符合 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规定。

    9.1.1恒温恒湿实验室进行综合性能检验前,应满足下列

    1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待检区域应已进行调试且自检合格; 2待检区域和空调系统应已进行清洁处理,空调系统应已 连续运行24h以上。 9.1.2综合性能检验工作应由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承担,提交 的检验报告应作为工程的背景材料存档。 9.1.3现场检测所需仪器、仪表应经过计量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9.1.4检验报告应至少包括被检验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委托 单位、检验机构、报告编号、检验人员、仪器仪表编号、检验依 据、检验结论。 9.1.5综合性能检验的现场检测项目应符合表9.1.5的规定, 测温湿度

    表9.1.5综合性能检验的测试项目

    注:1“必测”项目是指不论何种恒温恒湿环境在综合性能检验时必须测定的项 目不得少测:

    除符合本规程第9.1.5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9.1.6的规定。

    表9.1.6洁净类恒温恒湿实验室特定测试项目

    9.1.7综合性能检验应在空态或静态工况下进行,当有需要 也可经建设方和检验方协商确定检验状态。检验结论中应注明 验状态。

    9.1.8不得以恒温恒湿实验室的单项工程技术指标检验结论代

    替综合性能检验结论,也不得以工程的调整测试结果代替综合 能检验结论

    9.1.9各项工程技术指标现场检测应在同一运行工况下进行, 当对某一参数进行调整后,应对所有参数重新进行现场检测。 9.1.10室内截面风速应按本规程附录A检验,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室内工作区截面风速应在系统稳定后对所要求高度的截 面平均风速进行检测; 2对于普通恒温恒湿环境,截面风速的检测结果不应小于 设计风速,但不宜超过设计风速的15%; 3对于洁净类恒温恒湿环境,截面风速的检测结果不应小 于表9.1.10中规定的平均风速,但不宜超过上限;

    表9.1.10洁净实验室平均风速

    螺栓标准截面平均风速(~)应按下式

    (9. 1. 10)

    式中:U; 每个测点的速度(m/s); k一测点数。 9.1.11当需要对室内单向流品质作细致确认时,可对工作区或 规定高度的截面风速不均匀度进行测试。风速不均匀度(β)应 按本规程附录A测试,并应按下式计算。

    (U; )2 k B= i

    给排水工艺、技术(9. 1. 11)

    式中:U;一 每个测点的速度(m/s); π一一各测点平均速度(m/s); k一测点数。 9.1.12室内风口风量应按本规程附录A检验,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室内风口风量应在系统稳定后进行检测; 2普通恒温恒湿环境,检测结果不应小于设计风量,但不 宜超过15%; 3洁净类恒温恒湿环境,检测结果不应小于本规程表 9.1.10的规定,且不宜超过上限; 4系统新风量不应小于设计新风量,但不宜超过设计值 的10%; 5风量(L)应按下式计算: L=3600XFX (9.1.12) 式中:F一一出风口截面积(m); π一一出风口各测点风速的算术平均值(m/s)。 9.1.13静压差应按本规程附录A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工艺要求的恒温恒湿环境,与室外及相邻相通房间的 静压差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2无工艺要求时,与室外及相邻相通房间的静压差应执行 本规程第3.0.2条的规定。 9.1.14温湿度应按本规程附录A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态工况或室内工艺设备不运行时静态工况的检验,各 测点温度基准值应保持一致;室内工艺设备运行时静态工况的检 验,各测点的温度基准值应由建设方和施工方协商确定; 2当实验室环境无工艺或特殊要求时,90%以上的温湿度 测点现场检测值应满足本规程表3.0.1中波动范围的要求; 3当建设方有要求时,可进行温湿度均匀性和同一点温湿 度稳定性的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所属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midity 温湿度测试值在测试过程中随时间的变化

    对已竣工验收的恒温恒湿实验室的工程技术指标进行现场检 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

    3.0.1恒温恒湿实验室的级别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分级应符 合表3.0.1的规定。

    药品标准表3.0.1恒温恒湿实验室的分级

    3.0.2恒温恒湿实验室对室外或相邻相通房间的静压差不应低 于5Pa,高级别实验室对低级别实验室的静压差不应低于5Pa, 工艺对静压差有特殊要求的应满足工艺要求。 3.0.3恒温恒湿实验室相邻缓冲间的级别宜与实验室级别保持 一致。有负压要求的恒温恒湿实验室,相邻缓冲间的级别应与实 验室级别保持一致。

    4.1.1恒温恒湿实验室应满足功能要求、工艺流程、设备安装、 运行管理、安全、健康等综合要求。 4.1.2恒温恒湿实验室的主体结构宜采用便于室内空间灵活分 割的大跨度的柱网布置。 4.1.3恒温恒湿实验室内不应有抗震缝、伸缩缝穿越。 4.1.4恒温恒湿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设置屏蔽、 防静电等措施

    4.2.1恒温恒湿实验室的位置要求应按表4.2.1

    4.2.1恒温恒湿实验室的位置要求应按表4.2.1确定

    表4.2.1恒温恒湿实验室的位置要求

    4.2.2级别相同的恒温恒湿实验室宜集中布置

    4.2.2级别相同的恒温恒湿实验室宜集中布置。 4.2.3当恒温恒湿实验室设有上技术夹层、架空地板夹层时, 夹层空间应满足设施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要求。

    4.2.3当恒温恒湿实验室设有上技术夹层、架空地板夹层时

    4.2.4恒温恒湿实验室从工艺布局上应分为受控环境区和非受

    控环境区,受控环境区与非受控环境区之间宜设置缓冲间

    4.2.5 I、Ⅱ级恒温恒湿实验室应设置缓冲间,I级恒温恒

    4.2.51、Ⅱ级恒温恒湿实验室应设置缓冲间,1级恒温恒湿 实验室缓冲间宜为套间形式,不同级别恒温恒湿实验室之间宜设 置缓冲间。 4.2.6靠外墙设置的Ⅲ级、IV级恒温恒湿实验室不宜设置外窗。 4.2.7当恒温恒湿实验室设置内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 应目冬自好的气密性保泪性同时还应采取防结霞措施

    4.2.51、Ⅱ级恒温恒湿实验至应设直缓冲间,1级但温但 实验室缓冲间宜为套间形式,不同级别恒温恒湿实验室之间宜 置缓冲间。

    4.2.6靠外墙设置的Ⅲ级、IV级恒温恒湿实验室不宜设置外窗

    4.3.1恒温恒湿实验室的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采用气密性 且在温湿度变化的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还应满足保温、隔热 防火、防潮、少产尘、易清洁等要求。

    4.3.2设有技术夹层、架空地板的墙壁顶棚和地面应满足使用

    4.3.2设有技术夹层、架空地板的墙壁顶棚和地面应满足使 功能要求,且表面应平整、光滑,应采取防水或防潮、防霉和 温措施。

    4.3.3恒温恒湿实验室楼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地面应平整、耐磨、易清洁、不易积聚静电、不开裂、 耐撞击等; 2地面应先做保温,再抹找平层,找平层的混凝土强度等 级不应低于C25,找平层应配钢筋网片; 3当地面采用架空地板时,架空地板材质和支撑方式应根 据工艺布局、仪器设备的要求合理选择。 4.3.4恒温恒湿实验室围护结构间以及围护结构上固定、穿越 形成的缝隙,均应密封。

    4.3.5恒温恒湿实验室的门应满足中小

    换的要求。除安全门应向外开启之外,其他门扇宜朝恒温恒湿 级较高的房间开启,并应加设闭门器

    5.1.11级恒温恒湿实验室的冷热源、空调机组应设置元余备 用,(Ⅱ~V)级宜设置元余备用。 5.1.2当工艺要求空调系统不间断运行时,实验室的冷热源 空调机组应设置元余备用。 5.1.3冷热源、空调机组的性能应稳定可靠,能满足实验室温 湿度控制的要求。 5.1.4通风空调系统宜结合当地气候条件,采取节能降耗的技 术措施。

    5.1.5当实验室存在有毒、有害、污染气体时,应设置排风装

    5.2.1恒温恒湿实验室空调系统可采用独立冷热源或从斤

    5.2.1恒温恒湿实验室空调系统可采用独立冷热源或从所在建 筑(或园区)集中冷热源供给站接入,冷热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I级实验室应采用独立冷热源,Ⅱ级实验室宜采用独立 冷热源,工、Ⅱ级实验室可共用独立冷热源; 2Ⅲ、N级实验室可从所在建筑(或园区)集中冷热源供 给站接人; 3冷热源除应满足夏、冬设计工况冷热负荷使用要求外 还应满足非满负荷使用要求; 4冷热源设备不宜少于2台

    时,可选择氟利昂作为空调系统冷源

    1I、Ⅱ级实验室宜选用热水作为空调系统主热源; 2Ⅲ、N级实验室可选用热水或直接蒸发式热泵作为主 热源; 3I、Ⅱ级实验室空调系统末端应选用电加热作为辅助热 源,ⅡⅢL、IV级实验室空调系统末端宜选用电加热作为辅助热源

    5.3.1温湿度基准值、波动范围相同,无交叉污染风险的实验 室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空调分区。 5.3.2连续不间断运行和间歇性运行的实验室应设置不同的空 调系统。

    湿实验室宜单独设置空调系统

    5.3.4空调机组应根据工程实际及工艺要求选择功能段,开

    符合下列规定: 1I、Ⅱ级恒温恒湿实验室,制冷段、加热段应能进行无 级调节;Ⅲ、IV级恒温恒湿实验室,制冷段、加热段宜能进行无 级调节; 2A1类恒温恒湿实验室,加湿段应选用电热加湿;A2类 恒温恒湿实验室,加湿段宜选用电热加湿。 5.3.5I、Ⅱ级恒温恒湿实验室,应进行新风预处理;Ⅲ、IV 级恒泪柜湿实验宏宜进行新风预外理

    5.3.6实验室新风应满足室内工作人员健康和实验室压力的

    要,新风量应选取下列指标计算值的较大者: 1满足工作人员健康的新风量,按每人不小于40m3/h 计算;

    5.4.1实验室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验工艺对气流组织的要求; 室内允许风速、噪声、温湿度变化率和梯度等要求; 3 室内热、湿、尘负荷分布情况; 4 装修要求、工艺设备位置及外形尺寸。 5.4.2 恒温恒湿实验室空气调节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I级恒温恒湿实验室宜采用孔板顶送、下部均匀回风的 气流组织形式; 2Ⅱ~IV级恒温恒湿实验室宜采用上送下回的气流组织 形式; 3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采用与工艺需求匹配的气流组 织形式。

    5.4.3恒温恒湿实验室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温差应根据气

    织形式、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气流射程长度及是否贴附等因 素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736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 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洁净 类实验室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I 50073的有关规定

    5.4.5恒温恒湿实验室应合理使用回风,当回风不可利用时

    温度、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

    1回风口靠近局部热源时,不应设在射流区内或人员长时 间停留的地点; 2采用侧送风时,回风口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3采用顶送风时,回风口宜设在房间的下部。 5.4.9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应按表5.4.9确定

    1回风口靠近局部热源时,不应设在射流区内或人员长时

    4.9回风口的吸风速度(m/s)

    5.5空调系统部件与材料

    5.5.1恒温恒湿实验室空调机组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表面冷却器时,通过盘管所在截面的气流速度不 宜大于2.0m/s; 2在空调机组内保持1000Pa的静压值时,箱体漏风率不 应大于2%。 5.5.2恒温恒湿空调系统中电加热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加热器外表面应光滑不积尘,宜采用不锈钢材质; 2当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800mm的风 管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风管与电加热器连接法兰垫片应

    1当采用表面冷却器时,通过盘管所在截面的气流速度不 宜大于2.0m/s; 2在空调机组内保持1000Pa的静压值时,箱体漏风率不 应大于 2%。

    应大于2%。 5.5.2恒温恒湿空调系统中电加热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加热器外表面应光滑不积尘,宜采用不锈钢材质; 2当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800mm的风 管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风管与电加热器连接法兰垫片应 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3金属外壳应有良好接地,外漏的接线柱应设安全防护罩 5.5.3空调送风系统新风口处应安装保护网和防雨罩,新风人 口段应设置密闭阀。

    应能耐腐蚀、耐老化、不易附着灰尘。 5.5.5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耐火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2排除有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不燃材料或难 燃材料; 3排烟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耐火极限应大 于0.5h; 4附件、消声材料和胶粘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保温食厚度确定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 的有关规定。

    6.1.3穿过恒温恒湿实验室的水管道,应根据管内水温和所

    6.1.4恒温恒湿实验室用纯水系统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6682的有关规

    6.2.1 恒温恒湿实验室空调机组加湿装置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湿装置的给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 2 电极式加湿器不应采用纯水作为加湿系统补水水源: 3当给水硬度较高时,电热式加湿装置的补水宜进行水质 软化处理。 6.2.2实验室给水管道穿墙和楼板处应采用保护套管,并应采 取密封封堵措施。

    6.2.3给水管与设备的连接应有防倒流措施,不应直接

    1实验室设备循环冷却水给水和回水管道,应按工艺禾 质要求,采用不锈钢管、钢塑管、塑料管等;

    2纯水管道的管材应符合生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宜选择 不锈钢管或塑料管: 3阀门及附件应采用与管材相同材质的产品。 6.2.5给水设备与管道绝热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绝热材料及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 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的有关规定; 2给水设备与管道的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绝热材料应选择热导率小、密度小、造价低、易于施工 的材料和制品; 4 经综合经济比较合适时,可选用复合绝热材料。 6.2.6给水设备和管道的绝热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 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方法计算确定 也可按允许表面热损失法或 质温降法计算确定

    6.3.1废水排放、污水中和、废液分类收集等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 6.3.2实验室排水管道应避免废液对管道材质的腐蚀,当采用 塑料管道时宜采用热熔焊接。洁净类恒温恒湿实验室内的排水设 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应在设备排出口以下部位 设水封装置,排水管道应设有通气系统。

    6.3.3排水管材选择应符合下

    1建筑内部排水管道应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或柔性 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 2当连续排水温度大于40℃时,应采用金属排水管或耐热 塑料排水管: 3腐蚀性污水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腐措施 6.3.4穿过恒温恒湿实验室的排水管路应做防结露措施,并应

    6.3.4穿过恒温恒湿实验室的排水管路应做防结露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管道防结露保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管道和设备保温、防结露及电伴热》16S401的有关规定; 2排水管道的防结露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管道 和设备保温、防结露及电伴热》16S401中厚度方法计算确定

    7.1: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实验室的不同功能、类别、负 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因素确定。用电负荷等级和供电要 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 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7.1.2恒温恒湿实验室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1.3恒温恒湿实验室内不同功能的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 规定,其中直流接地系统不应与交流接地系统混接,直流接地系 统的接地干线应采用绝缘导体,绝缘导体的对地绝缘阻抗应大 于50k2。

    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 规定,其中直流接地系统不应与交流接地系统混接,直流接地系 统的接地干线应采用绝缘导体,绝缘导体的对地绝缘阻抗应大 于50k2

    7.1.4当恒温恒湿实验室有爆炸危险白

    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诊 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7.2.1工艺要求系统不间断运行的恒温恒湿实验室,应按一级 负荷供电,且特别重要负荷应同时设置不间断电源(UPS),不 间断电源的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7.2.2I、Ⅱ级实验室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Ⅲ、NV级实 验室仪器设备对断电时间有要求时,宜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7.2.3实验室精密空调系统用电负荷、仪器设备用电、照明负 荷应分回路供电。

    恒温恒实验至内的配电设备应选祥满定上之温业度防 护要求的小型暗装设备,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 7.2.5恒温恒湿实验室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固定电源插座,重 要仪器设备宜设置单独回路配电,除特殊设备外均应设置剩余电 流保护装置

    要仪器设备宜设置单独回路配电,除特殊设备外均应设置剩分 流保护装置

    7.2.6恒温恒湿实验室内的电气管线宜暗敷,穿线管应采用不

    然材料。实验室内的电气管线管口及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气设备 与墙体接缝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7.3.1恒温恒湿实验室内的照明宜采用节能型光源 7.3.2恒温恒湿实验室照明灯具类型的选择,应根据气流组织 形式、送风天花、室内气流流速及均匀度、安装工艺等确定。 7.3.3恒温恒湿主实验室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不应小于3001x 缓冲间、空调机房等不宜小于1501x。 7.3.4恒温恒湿实验室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7.3.5恒温恒湿实验室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宜作为正 常照明的一部分。

    7.3.6恒温恒湿实验室内应急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7.4.1实验室温湿度检验、控制用传感器的测量精度应优于室 内环境精度

    7.4.2恒温恒湿实验室的温湿度参数宜采用本地控制

    制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7.4.3房间自控系统应能满足温度、相对湿度等参数的显示

    7.4.3房间自控系统应能满足温度、相对湿度等参数的显示、 设定和报警

    7.4.4报警信号应分为重要参数报警和一般参数报警。

    数报警应采用声光报警和显示报警,一般参数报警应采用显示 报警。

    7.4.5当空调机组设置电加热装置时应设置送风机有风检测装

    置,并应在电加热段设置监测温度的传感器,有风信号及温度信 号应与电加热装置连锁

    室温湿度参数,应能监控、记录和存储故障的现象、发生时间利 持续时间,并应能随时查看历史记录

    7.4.7实验室空调系统、用电设备宜设置能耗计量装置

    7.4.8恒温恒湿实验室应设空调系统正常运转标志,

    统运转不正常时应能报警,工艺要求不间断运行的实验室,备用 的冷热源、空调机组应自动投入运行。

    7.4.9采用变频控制的水泵和风机,当电机无独立散热措施时 频率不宜低于30Hz

    7.4.9采用变频控制的水泵和风机,当电机无独立散

    8.1.1恒温恒湿实验室施工应编制施工方案,按规定的程序进 行,各施工程序完成后均应进行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 工序施工。 8.1.2恒温恒湿实验室工程的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可由 施工单位或委托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进行。 8.1.3恒温恒湿实验室工程的调试应选择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 进行,并应在空调系统正常运行24h及以上达到稳定后进行

    8.1.3恒温恒湿实验室工程的调试应选择在空态或静态条

    8.2.1恒温恒湿实验室围护结构的施工应付合下列规定: 1吊顶及墙体板材的导热系数、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吊顶及墙体板材的缝隙、构造节点应可靠密封,并进行 断冷桥处理: 3吊顶及墙体上的接线盒、控制面板和管线穿越处的各种 孔洞宜提前预留: 4需暗敷的穿线管宜提前预留; 5实验室门窗的气密性、导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应满足 设计要求; 6门窗框与围护结构孔洞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 填充饱满,并可靠密封; 7地面材料铺设前应设置保温、防潮层。进行架空地板施 工时地板支架与地面基层交接处用保温材料进行填充密闭。当有

    防静电要求时,材料及做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静电工程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的有关规定,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的有关规定 8.2.2恒温恒湿实验室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恒温恒湿空调系统风管的材质应按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选择,工程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镀锌钢板,当产品生产工艺要 求或环境条件必须采用非金属风管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消防标 准的规定,并应表面光滑、平整、不产尘、不形变; 2通风空调系统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厚 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3绝热材料穿楼板和穿墙处应连续不间断; 4风管、空调水管与金属支架的交接处应有断冷桥措施; 5风管上插人式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应按绝热层的厚度选 择支架或套管。 8.2.3恒温恒湿实验室电气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8.2.4恒温恒湿实验室自控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有关规定,且温湿度传感 器应安装在能真实反映输人变量的位置,并应避开风口的直吹 气流。 8.2.5洁净类恒温恒湿实验室的施工,除应满足本规程第 8.2.1条~第8.2.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的有关规定

    8.2.3恒温恒湿实验室电气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有关规定,且温湿度传感 器应安装在能真实反映输入变量的位置,并应避开风口的直吹 气流。 8.2.5洁净类恒温恒湿实验室的施工,除应满足本规程第 8.2.1条~第8.2.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 宝旅工及玲规范C50501的关规宝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有关规定,且温湿度传 器应安装在能真实反映输人变量的位置,并应避开风口的直 气流。

    8.2.1条~第8.2.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8.3.1恒温恒湿实验室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单机试运转,系 联合试运转,应根据运行情况对系统和设备进行调试,并应记 调试过程、编写调试报告,

    8.3.2单机试运转、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内容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 规定。 8.3.3 温湿度的调整应安排在系统联合试运转合格之后进行。 8.3.4 调试报告应包括且不限于下列内容: 通风机的转数、风量及出口静压值; 非单向流房间风口的实际风量和平衡性调整; 3 单向流房间的实际风速和均匀性调整; 相邻相通房间静压差调整; 5 自动调节系统联动运转和调整; 室内温湿度基准值的设定,波动范围、均匀性及梯度的 调整。 8.3.5洁净类恒温恒湿实验室的调试,除应满足本规程第 8.3.1条第8.3.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

    8.3.2单机试运转、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内容应符合 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规定。

    9.1.1恒温恒湿实验室进行综合性能检验前,应满足下列

    1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待检区域应已进行调试且自检合格; 2待检区域和空调系统应已进行清洁处理,空调系统应已 连续运行24h以上。 9.1.2综合性能检验工作应由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承担,提交 的检验报告应作为工程的背景材料存档。 9.1.3现场检测所需仪器、仪表应经过计量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9.1.4检验报告应至少包括被检验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委托 单位、检验机构、报告编号、检验人员、仪器仪表编号、检验依 据、检验结论。 9.1.5综合性能检验的现场检测项目应符合表9.1.5的规定, 测温湿度

    表9.1.5综合性能检验的测试项目

    注:1“必测”项目是指不论何种恒温恒湿环境在综合性能检验时必须测定的项 目不得少测:

    除符合本规程第9.1.5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9.1.6的规定。

    表9.1.6洁净类恒温恒湿实验室特定测试项目

    9.1.7综合性能检验应在空态或静态工况下进行,当有需要 也可经建设方和检验方协商确定检验状态。检验结论中应注明 验状态。

    9.1.8不得以恒温恒湿实验室的单项工程技术指标检验结论代

    替综合性能检验结论,也不得以工程的调整测试结果代替综合 能检验结论

    9.1.9各项工程技术指标现场检测应在同一运行工况下进行, 当对某一参数进行调整后,应对所有参数重新进行现场检测。 9.1.10室内截面风速应按本规程附录A检验,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室内工作区截面风速应在系统稳定后对所要求高度的截 面平均风速进行检测; 2对于普通恒温恒湿环境,截面风速的检测结果不应小于 设计风速,但不宜超过设计风速的15%; 3对于洁净类恒温恒湿环境,截面风速的检测结果不应小 于表9.1.10中规定的平均风速,但不宜超过上限;

    灰铸铁标准表9.1.10洁净实验室平均风速

    截面平均风速(~)应按下式

    (9. 1. 10)

    式中:U; 每个测点的速度(m/s); k一测点数。 9.1.11当需要对室内单向流品质作细致确认时,可对工作区或 规定高度的截面风速不均匀度进行测试。风速不均匀度(β)应 按本规程附录A测试,并应按下式计算。

    (U; )2 k B= i

    矿产标准(9. 1. 11)

    式中:U;一 每个测点的速度(m/s); π一一各测点平均速度(m/s); k一测点数。 9.1.12室内风口风量应按本规程附录A检验,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室内风口风量应在系统稳定后进行检测; 2普通恒温恒湿环境,检测结果不应小于设计风量,但不 宜超过15%; 3洁净类恒温恒湿环境,检测结果不应小于本规程表 9.1.10的规定,且不宜超过上限; 4系统新风量不应小于设计新风量,但不宜超过设计值 的10%; 5风量(L)应按下式计算: L=3600XFX (9.1.12) 式中:F一一出风口截面积(m); π一一出风口各测点风速的算术平均值(m/s)。 9.1.13静压差应按本规程附录A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工艺要求的恒温恒湿环境,与室外及相邻相通房间的 静压差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2无工艺要求时,与室外及相邻相通房间的静压差应执行 本规程第3.0.2条的规定。 9.1.14温湿度应按本规程附录A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态工况或室内工艺设备不运行时静态工况的检验,各 测点温度基准值应保持一致;室内工艺设备运行时静态工况的检 验,各测点的温度基准值应由建设方和施工方协商确定; 2当实验室环境无工艺或特殊要求时,90%以上的温湿度 测点现场检测值应满足本规程表3.0.1中波动范围的要求; 3当建设方有要求时,可进行温湿度均匀性和同一点温湿 度稳定性的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所属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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