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J262017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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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符合下列规定:

    4.5.7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 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4.6.1住宅套型入口处宜设储藏空间上海标准规范范本,住宅套内应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 (储藏室或壁橱)。壁橱净深不宜小于0.60m,净宽不宜小于0.80m,独 立储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m。 4.6.2设于底层或靠外墙、卫生间的壁橱,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橱 内应平整、光洁。

    4.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4.7.2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小于1.30m;服 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应小于1.10m。 4.7.3住宅宜设开散阳台,沿城市主于道、寒冷地区及十八层以上的高 层住宅宜设封团阳台。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封团阳台。 4.7.4住宅的阳台栏杆(栏板)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也应满足 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4.7.5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 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的措施。 4.7.6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平台或空调搁板应设分户隔墙或分隔 设施。

    4.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4.7.2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小于1.30m;服 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应小于1.10m。 4.7.3住宅宜设开散阳台,沿城市主于道、寒冷地区及十八层以上的高 会住宅宜设封团阳台。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封团阳台。 4.7.4住宅的阳台栏杆(栏板)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也应满足 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4.7.5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 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的措施。 4.7.6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平台或空调搁板应设分户隔墙或分隔 设施。

    4.7.7顶层阳台应设宽度不小于阳台、进深不小于1.00m的雨篷。阳台

    设宽度不小于门宽、进深不小于1.00m的雨蓬。 4.7.8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阳台宜设置防止雨雪进入室内及阳台的 设施。 4.7.9开散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并不应与屋面雨水管共 用排水立管。

    4.7.11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用上、下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设置防 水构造; 2 应为封闭阳台。

    4.8.1住宅层高应不低于2.80m,不高于3.00m。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及中 央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0m,低层住宅层高不应高 于3.60m。 4.8.2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8.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 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4.8.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4.8.5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室作储藏室、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室内净高不 应低于2.00m,并应满足相关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 2住宅地下、半地下室作汽车库时,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的有关规定; 3住宅建筑底层作为休闲活动功能的架空层层高不应低于3.00m, 且梁底净高不低于2.40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公共走廊的净高 不宜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住宅底层设置汽车位时,应预留安装设备的空间,室内净高不应 低于2.00m。

    4.9.1单元外门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进入楼电梯等公共部位的门应采用 电子对讲安全门,并应向蔬散方向开启,单元外门上方应设雨篷 4.9.2套型户门应采用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户门(可向内开启) 上端不应设气窗,向外开启的户门及窗不得妨碍交通及相邻套型门、窗 的开启。 4.9.3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4.9.3的规定:

    4.9.3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4.9.3的规定

    4.9.3门洞口最小尺寸

    注:洞口两侧地面(楼面)有高低差时,以较高一侧的地面(或楼面)为起算 高度。此处门洞尺寸为结构面尺寸。 4.9.4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不小于

    注:洞口两侧地面(楼面)有高低差时,以较高一侧的地面(或楼面)为起算 高度。此处门洞尺寸为结构面尺寸。 4.9.4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不小于

    0.02m的固定通风口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0.03m的缝隙。 4.9.5窗外没有阳台(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注: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4.9.6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若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 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 3防护栏杆应贴窗设置,并不影响窗户的正常开启。 4.9.7住宅底层的外窗、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开向公共部位、走 郎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安全防卫措施。 4.9.8套型之间宜避免窗与窗,窗与阳台,阳台与阳台之间的对视

    4.9.6当设置百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0.1住宅疏散楼梯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梯段净 宽不应小于1.00m; 2建筑高度大于18m,不大于100m的住宅蔬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 小于1.10m;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蔬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1.10.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 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 不应小于1.10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0.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梯段 净宽为1.00m的楼梯及剪刀楼梯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 4.10.4楼梯平台的结构梁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

    4.10.1住宅疏散楼梯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梯段净 宽不应小于1.00m; 2建筑高度大于18m,不大于100m的住宅蔬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 小于1.10m;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蔬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0.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 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 不应小于1.10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0.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梯段 净宽为1.00m的楼梯及剪力楼梯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 4.10.4楼梯平台的结构梁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

    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2.20m。 4.10.5楼梯并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0.6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面临空时不应小 于0.80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1.00m。 4.10.7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20m, 扇形踏步拐角距扶手边0.25m处,其宽度不应小于0.22m。 注: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不按疏散楼梯的要求设计 4.10.8室外楼梯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离地面0.10m高度内不宜 留空。临空栏杆高度及蔬散用室外楼梯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 4.10.9除户门外,住宅通向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 开启,并不应阻挡蔬散通道。正面门扇开足时,休息平台的净宽不应小 于0.60m;侧墙开门时,门洞边距踏步边净宽不宜小于一个踏步的宽度 且门扇的开启不应阻挡蔬散人流的通行。 4.10.10设置无障碍住房的住宅,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当无障碍住宅 房设在二层及二层以上且未设置无障碍电梯时应设置无障碍楼梯,无障 碍楼梯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

    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2.20m。 4.10.5楼梯并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0.6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面临空时不应小 于0.80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1.00m。 4.10.7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20m, 扇形踏步拐角距扶手边0.25m处,其宽度不应小于0.22m。 注: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不按疏散楼梯的要求设计 4.10.8室外楼梯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离地面0.10m高度内不宜 留空。临空栏杆高度及蔬散用室外楼梯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 4.10.9除户门外,住宅通向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 开启,并不应阻挡蔬散通道。正面门扇开足时,休息平台的净宽不应小 于0.60m;侧墙开门时,门洞边距踏步边净宽不宜小于一个踏步的宽度 且门扇的开启不应阻挡蔬散人流的通行。 4.10.10设置无障碍住房的住宅,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当无障碍住宅 房设在二层及二层以上且未设置无障碍电梯时应设置无障碍楼梯,无障 碍楼梯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

    4.11.1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在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 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梯并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4.11.2十一层及以下设置公共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1 台。 4.11.3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其中应配 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侯梯厅深度应不小于1.80m。 4.11.5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的公共部位处设站,并且每居住单元至少 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轿尺寸不应小于 1.40m(深)x1.10m(宽)

    4.11.1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在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 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梯并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4.11.2十一层及以下设置公共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1 台。 4.11.3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其中应配 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侯梯厅深度应不小于1.80m。 4.11.5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的公共部位处设站,并且每居住单元至少 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轿尺寸不应小于 1.40m(深)x1.10m(宽)

    4.11.6住宅电梯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层数、服务户数、电 梯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的舒适度等因素,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每台电梯服务户数不应超过70户,宜为30~60户。 4.11.7建筑高度100m以上高层住宅,每单元每层住户大于2户时,每 单元电梯数量不应少于3台,其中一台电梯应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1.8电梯候梯厅净深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 应小于1.50m。电梯候梯厅和楼梯平台共用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2.10m 4.11.9住宅应选择节能环保高效能电梯:使用人数较少的新建或改建的 住宅,宜配置无机房电梯或小机房电梯。 4.11.10当住宅地下室为汽车库或住宅与小区汽车库连通时,每单元至 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

    4.12出入口·走道·外廊

    4.12.1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4.12.2设置电梯的住宅,当公共出入口有高差时,应设无障碍坡道。无 障碍通道应能到达住户的主要公共出入口及电梯厅。 4.12.3住宅应在首层的主要公共出入口处设门厅,并有识别标志 4.12.4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敬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 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12.5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外台阶不应少于2级,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 于0.15m,不应小于0.10m,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出入口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栏杆扶手,高度不应低于 0.90m 4.12.6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应不小于0.10m,当高差小于0.20m 时,应设置坡度不大于1/20的平坡出入口,并采取防滑措施。

    4.12.7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10m。 4.12.8住宅底层主要公共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入口平台深度不应小 于1.50m。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4.12.9套内过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口过道不宜小于1.20m,且不应小于1.10m; 2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不应小于1.0m; 3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不应小于0.90m; 4拐弯处的一侧过道不应小于1.00m,便于搬运家具。 4.12.10住宅建筑起主要交通联系的公共外廊,寒冷地区住宅应为封闭 外廊,夏热冬冷地区宜为封闭外廊,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窗扇开启后 不应妨碍交通。散开外廊应设防雨、防滑和排水措施。 4.12.1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0m。 4.12.12外廊、天井、回廊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杆件的垂直构件间净距不应大 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4.12.13防护栏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 荷载; 2栏杆或栏板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 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 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底面0.10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4.13.1住宅外墙饰面及屋面形式应根据周围环境及总体设计要求选择 确定,并选择耐久性好的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构造,饰面宜采用自洁 环保的外墙涂料。 4.13.2住宅楼梯间、电梯间、门厅及公共走道等部位,其地面、墙面及 平顶装修应一次到位。 4.13.3成品房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厨 房、卫生间应采用工厂化生产部品部件。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超高层 住宅应成品房交付,并满足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GJ32/J99 的要求。 4.13.4住宅二次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的墙体、钢筋混凝土的梁、 柱、楼板。不得改变消防及公共设备系统和建筑外观。 4.13.5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安全、耐久、防水、防污性能好的绿色材 料,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装修材料宜采用当地材料及可再循环、 再利用、再生(速生)的建筑材料。

    4.1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14.1住宅设计宜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高效利用土地和提高建筑空 间的使用率。 4.14.2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 4.14.3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间。 4.14.4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如采光井、通风井、下沉庭院等应 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并应设置或预留排水设施 4.14.5非机动车库宜按楼栋分别设置。非机动车库内最远点离坡道出入

    口不应大于60m,非机动车坡道位置及数量应考虑住户使用的便捷性。 4.14.6非机动车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等电动非机动车时应 与自行车分区停放,并预留充电位置、设施。

    5.1.1每套住宅的冬季日照应符合下列规

    5.1.1每套住宅的冬李日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2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居 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并应满足现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各地方主管部门的相关要 求。 5.1.2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1.2及《江苏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

    表5.1.2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附录A; 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 小时的标准。“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1.3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80m。

    注: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附录A; 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 小时的标准。“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80m,

    5.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5.2.2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IV级的

    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大然光照度不应 低于3001X。 5.2.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7。 5.2.4设有采光窗的楼梯间、卫生间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1/12。

    5.2.5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2.5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

    1侧窗采光口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不应计入 有效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2卧室、起居室、厨房侧窗采光口上部设置有效深度超过1.00m以 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70% 计算; 3顶部采光(或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面积可按侧窗采光口面积的 2.5倍计算。

    1侧窗采光口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不应计入 有效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2卧室、起居室、厨房侧窗采光口上部设置有效深度超过1.00m以 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70% 计算; 3部采光(或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面积可按侧窗采光口面积的 2.5倍计算。 5.2.6当住宅套内空间利用凹槽采光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不应小于1/3,双排布置外窗的凹槽净宽不 应小于1.80m;单排外窗的凹槽净宽不应小于1.20m; 2.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大于2,外窗正对开口面且开口面无其他 遮挡时,可不考虑凹槽对室内采光的影响。 3回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2大于等于1/2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 光口面积的70%计算窗地比。

    1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不应小于1/3,双排布置外窗的回槽净宽不 应小于1.80m;单排外窗的凹槽净宽不应小于1.20m; 2.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大于2,外窗正对开口面且开口面无其他 遮挡时,可不考虑凹槽对室内采光的影响。 3回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2大于等于1/2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 光口面积的70%计算窗地比。 4凹槽内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1/2大于等于1/3时,有效采光面积 按采光口面积的50%计算窗地比。

    5.2.7住宅的公共空间宜有天然采光

    5.3.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5.3.2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部面设计、门窗位置和开启方式的设置 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5.3.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 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 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 和的8%; 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 并不得小于0.60m: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 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应不小于0.80m。 5.3.5厨房应设置通风装置。居住空间宜设置通风装置,有组织地引导 室内通风。 5.3.6当住宅采用户式集中空调时,应设置通风装置或新风系统,其新 风系统的进风口与家用燃气热水锅炉排气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5.3.7无外窗的浴室、厕所和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自然通风 道或通风换气装置的位置不应设于门附近

    5.4.1住宅应具有有效隔离噪声的技术措施,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 声标准》GB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5.4.2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

    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 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 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槽中设置不同户的窗洞口时, 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5.4.3卧室、起居室(厅)内充许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5.4.4 外墙、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墙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r)不应小于45dB;分户门的空 亢声隔声评价量(Rw+C)不应小于25dB;户内卧室墙的空气声隔声评 价量(Rw+C)不应小于35dB;户内其他分室墙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 (Rw+C)不应小于30dB。 2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 量(Rw+C)应大于45dB; 3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 应大于51dB。 5.4.5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城市交通千线两侧的卧室、起居室(厅)外窗空气声隔声评价量 (Rw+C)不应小于30dB; 2其他外窗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r)不应小于25dB。 5.4.6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 于75dB。 5.4.7电梯不应紧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兼起居 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5.4.8电梯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起居室(厅) 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5.4.9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

    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 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 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槽中设置不同户的窗洞口时, 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5.4.3卧室、起居室(厅)内充许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5.4.4 外墙、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墙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r)不应小于45dB;分户门的空 声隔声评价量(Rw+C)不应小于25dB;户内卧室墙的空气声隔声评 价量(Rw+C)不应小于35dB;户内其他分室墙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 (Rw+C)不应小于30dB。 2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 量(Rw+C)应大于45dB; 3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r) 应大于51dB。 5.4.5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城市交通千线两侧的卧室、起居室(厅)外窗空气声隔声评价量 (Rw+C)不应小于30dB; 2其他外窗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不应小于25dB。 5.4.6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 于75dB。 5.4.7电梯不应紧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 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5.4.8电梯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起居室(厅) 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5.4.9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

    5.4.10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电梯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 泵、风机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5.5.1任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电梯井道口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 雪融化水侵入室内或井道内的措施

    .5.1任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电梯开道口应采取防正水和冰 雪融化水侵入室内或井道内的措施 5.5.2住宅套内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直接通向平台及庭院的居 住空间应设置挡水槛,其挡水槛的高度不小于0.10m,防止雨水倒灌至 室内。 5.5.3住宅卫生间、厨房、浴室、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独立水容器 等均应有防水设计和防潮措施,且应符合《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298的有关规定。 5.5.4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 出现结霞

    5.5.4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 出现结露

    5.6.1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 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并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5.6.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可采用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5.6.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表5.6.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6.1.1住宅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围护结构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计算供 废、空调能耗的性能性指标设计方法,应符合现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 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的规定。 6.1.2住宅建筑应增强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具备有效的冬季保温 和夏李隔热的技术措施,提高供暖、空调设备能效比。 6.1.3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6.1.4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 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6.1.5太阳能利用设施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5.1.6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应优先采用规定性指标进行设计,当规定性指 标不能完全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性能性指标进行设计。

    5.2.1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 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等。 5.2.2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中外墙体的传热系数、冷桥处、分户 墙、分户楼板、分隔供暖空调居住空间与封闭式非供暖空调空间的楼板 与隔墙传热系数、屋面的传热系数、各朝向门窗总面积与各朝向墙体总 面积之比,或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及其相应的门窗传热系数、外窗遮 阳系数应符合现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 的要求。 5.2.3住宅的楼梯间,寒冷地区应采用封闭式,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封 闭式。封闭式楼梯间外墙面和非封闭式楼梯间相邻住户的隔墙应按外墙 设置保温隔热层。

    6.2.3住宅的楼梯间,寒冷地区应采用封闭式,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封 闭式。封闭式楼梯间外墙面和非封闭式楼梯间相邻住户的隔墙应按外墙 设置保温隔热层。

    5.2.4住宅应采取遮阳措施,南向外窗应设置外遮阳设施,东西向外窗 宜设置外遮阳设施,外遮阳设施应在建筑设计中一体化考虑,并不得影 向正常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6.3.1性能性设计应以供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目标。 6.3.2按照规定气候条件、规定的室内供暖与空调舒适度、规定的供暖 与空调效率前提下,建筑物供暖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得超过江苏省建 筑节能标准规定的供暖与空调年耗电量指标之和

    6.4.1住宅外墙保温宜采用高效耐久的外墙保温技术。 5.4.2住宅的遮阳部件设计,应采用不透光、耐久、轻质、易保洁的材 料。 5.4.3住宅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7.1.1住宅设备的配置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应与各类住宅的需求相 匹配。 7.1.2住宅主体建筑中不应布置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及其他 有噪声震动源的设备用房,并不应与住户直接贴邻布置。 7.1.3住宅的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水,应采取外排水方式,雨水立管不 应安装在外墙临近窗的部位,临近时应设防盗设施。必须采取内排水时 雨水立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含阳台),应设在共用部位。

    7.1.4住宅套内应设洗衣机的位置。

    7.1.5管理用房宜设在居民易到达的位置,并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7.2信报箱与智能快递箱

    7.2.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7.2.2信报柜或信报间应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出入口处,并应符合《江 苏省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DGJ32/TJ94和《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 GB50631的规定。 7.2.3设有单元安全门的住宅,信报箱投递口应设在单元门外,并应有 防雨措施。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 0.90m 独立设置的信报墙应有防雨、遮阳措施 7.2.4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 箱外延算起

    5信报箱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7.2.5信报箱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

    7.2.5信报箱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公共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 7.2.6住宅设计应选用信报箱的定型产品。选用镶嵌式信报箱时应设计 洞口尺寸和安装、折卸预理件位置。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预留电源接 口。 7.2.7居住小区宜结合小区出入口或物业管理设置智能快递箱,智能快 递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投取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 的净宽应从快递箱的最外缘起算

    7.3.1任宅的空调室外机位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合理有序配置室外机 搁板或设备平台。 7.3.2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等主要使用空间,应配置室外机搁板 搁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室外机搁板及围护设施应满足通风及安 装、维修要求,并有安全措施,防止滑落。出风面的围护设施的通透率 不得小于70%。 7.3.3室外机搁板当与相邻住宅套型的搁板并联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 施。 7.3.4空调室外机正前方有遮挡物时,室外机搁板外缘距外墙的正面间距 不应小于1.00m,当空调室外机设置在凹槽内且正面相对时,空调机位 立错位排布。 7.3.5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不应设置室外机搁板,宜在阳台、 设备平台或套内其他部位设置集中空调机组。 7.3.6当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或设备平台时,其安装位置应符 合下列要求:

    7.3.5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不应设置室外机搁板,宜在阳

    3可方便地对室外机进行维修和清扫换热器; 4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形成热污染: 5室外机不应布置在相邻住户的凸窗顶板上; 6设有户式中央空调或空气源热泵(供热水)时应设设备平台,设 备平台不得紧卧室、起居室外墙设置,且应设排水设施。 7.3.7空调室外机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不得排入屋面雨水管,靠近 阳台可接入阳台雨水排水管系统

    7.5太阳能热水系统配置

    7.5.1住宅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统一设计和安装。 7.5.2太阳能热水器的集热器优先在屋面设置,并有序成组排列。 7.5.3采用挂壁式太阳能系统时,应考虑安装位置和防坠落措施, 7.5.4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应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08的有关规定。

    8.1.1住宅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以满足人员安全蔬散和灭火救援的需要。 8.1.2住宅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高度、规模、耐火等级、火灾 危险性、使用功能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 8.1.3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 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其各项防火设计应满足《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8.1.4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居住小区宜按 相关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

    8.2建筑高度、层数、建筑分类

    8.2.1住宅、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建筑的住宅部分,其建筑分类均由建筑 高度确定;建筑层数由建筑高度折算。 8.2.2住宅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 定。 8.2.3台阶式地坪住宅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满足下列规定: 1沿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住宅建筑,应按消防车道所在地坪计 算建筑高度。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的室外地坪时,建筑进深不应大于 30m;且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2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住宅建筑,当按 较低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建筑进深不应大于30m,且低于较高 地坪的房间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3.2.1住宅、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建筑的住宅部分,其建筑分类均由建筑 高度确定:建筑层数由建筑高度折算。 3.2.2住宅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 定。

    8.2.2住宅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

    算建筑高度。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的室外地坪时,建筑进深不应大于 30m:且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2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住宅建筑,当按 较低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建筑进深不应大于30m,且低于较高 地坪的房间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8.2.4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 筑)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其余的高层住宅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8.2.5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规定

    8.3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及构件的燃烧性能8.3.1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8.3.1的规定。表8.3.1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耐火等级构件名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防火墙3.003.003.003.0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两侧的隔墙1.001.000.750.75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墙、住宅单元之间的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墙、住宅分户墙、承重2.002.001.501.00墙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难燃性房间隔墙0.750.500.500.25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柱3.002.502.001.00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梁2.001.501.001.00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楼板1.501.000.750.50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1.501.000.500.25不燃性难燃性难燃性可燃性公共部位吊顶0.250.250.15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疏散楼梯1.501.000.750.5033

    注:1、外墙指除内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 2、耐火等级为三级的住宅,其楼板、蔬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和蔬散楼梯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1.00h。 3、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不按疏散楼梯的要求设计。 3.2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

    表8.3.2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

    注:木结构住宅耐火等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8.3.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 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8.3.4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屋面采 用可燃及难燃的防水、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8.3.5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8.3.6住宅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 护措施,且节点耐火极限不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8.4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

    8.4.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住宅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 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住宅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

    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8.4.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2规定

    8.4.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2规定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建筑高度100m及以下 的防火间距减少的条件应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8.4.3住宅建筑与厂房、仓库、生产装置、储罐等其他建筑、设施的防 火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8.4.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当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充许减少的条件时,其间距仍不 应减少。 8.4.5除高层住宅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当占地 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不宜小于4.00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标准 8.4.2和8.4.3条的规定。 8.4.6地下汽车库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以及地下内、了、戊类物品库 房(含自行车库、摩托车库)的采光窗井与高层住宅建筑外墙口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13.00m,与其它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10.00m。当采光窗井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特级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 其与地上建筑的距离可不限。

    8.5.1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亚禁附设在住宅建筑内。 8.5.2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 然性楼板完全分隔,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 立设置; 2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 积大于200m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3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 离不应大于22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25%); 4每个分隔单元门窗洞口之间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8.8.2条的规定 5商业服务网点内的蔬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楼梯踏步 的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m。 主:室内楼梯的距离按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8.5.3每一组住宅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0m。 与住宅建筑毗邻建造的一、二层商业服务设施,当符合商业服务网 点的规定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m时,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 防火设计。 3.5.4住宅建筑中燃气、电气、空调等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符 合相关规范的防火要求

    8.5.3每一组住宅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与住宅建筑毗建造的一、二层商业服务设施,当符合商业服务网 点的规定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m时,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 防火设计。 8.5.4住宅建筑中燃气、电气、空调等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符 合相关规范的防火要求

    8.6.1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8.6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0.1防牛 1居住小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路中心线距离不宜大于 160m; 2高层住宅应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该长边所在的 建筑立面应为消防登高操作面; 3当住宅建筑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 应设置穿过该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8.6.2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 等障碍物: 4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道应 没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对于高层住宅 建筑,不宜小于15mx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18m; 5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住宅外墙不宜小于5.00m; 6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8.6.3高层住宅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 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或底层门厅的 进深不应大于4.00m。住宅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 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消防电梯的出入口。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住宅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 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应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 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8.6.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住宅外墙不宜小于5.00m,且不应大于10m; 2场地不应小于15mx10m(长×宽);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住宅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小于20mx10m(长×宽); 3场地内的绿化、架空高压电线及地下车库出入口等设施不应影响 消防车的停靠与操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坡度不应大于3%。 3.6.5住宅部分通过裙房屋面疏散且裙房屋面用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时,裙房屋面板荷载计算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且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3.00h。 8.6.6高层住宅消防车道的路面、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下面 的管道、暗沟、水池等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 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地下建筑的顶板荷载计算应能承受重型 消防车的压力。 8.6.7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满足消 防车通行、转弯、停靠和消防车登高作业的要求。 8.6.8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室外消火栓、水泵 接合器等处应设置明显标识

    8.7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8.7.1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和疏散距 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 8.7.2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7.2的 规定:

    主:1、开向散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敲开楼梯间的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 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0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 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0m。 3、跃廊式住宅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 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 因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 不大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至其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7.2规 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蔬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8.7.3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蔬散走道和蔬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 度应经计算确定,目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 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 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蔬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7.4低层住宅户内任一点至室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确有 难时,可在地上楼层中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6.00m且进深不小于 .00m的室外露天平台,户内任一点距室外露天平台的距离不超过22m .7.5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50m,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 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住宅,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 筑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

    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4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 立小于5.00m 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 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手动开启。 注:户门至安全出口距离指户门到封闭楼梯间门、防烟楼梯间前室门的距离 8.7.6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 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蔬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 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7.7多单元组合的高层住宅建筑,当相邻单元的高度不同且符合下列 要求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及消防电梯的数量、形 式: 1较高单元比相邻较低单元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 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较低单元屋无天窗、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 1.50h; 2各单元疏散楼梯间通至屋面,且在较低单元屋面设置连接较高单 元疏散楼梯的疏散通道或设置通向较高屋面的室外疏散楼梯。 8.7.8多单元组合住宅、通廊式住宅的屋面在楼梯间之间应设置净宽不 小于1.20m的消防通道 8.7.9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设置开楼梯间;与电梯井 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 乃可采用敬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

    接开尚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樟且应 采用乙级防火门。 8.7.10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蔬散楼梯分散设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 门至最近楼梯间或前室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实墙分隔;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如需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 于6.00m;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如需合 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且短边不应小于2.40m。 5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的前室应在住宅的公共走道及屋顶连 通。剪刀楼梯间的平台净深不应小于1.30m; 6合用前室门(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8.7.11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有直接大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外窗,并宜靠外墙设 置。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市政工程标准规范范本,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7m的封闭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 琉散方尚开后; 3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 窗、洞口(水管井的丙级防火检修门除外);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封闭 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8.7.12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应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当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 不能满足要求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防烟楼梯间应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当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 不能满足要求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前室(包括开敞式阳台、凹廊)。前室的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0m,前室内可开启外窗不应小于2.00m:防烟 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0m,前室内可开启外窗不应小于3.00m 3疏散走道通向前室、合用前室、开散式阳台、凹廊以及前室通 可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折 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5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 窗、洞口(水管井的丙级防火检修门除外)。 8.7.13散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开楼梯 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 置切断气源的阀门。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 物。 8.7.1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 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8.7.15住宅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往屋面的楼梯间的门或窗应为普通 玻璃门窗,且应向外开启。 8.7.16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符合消防电梯要 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8.7.17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m,前室内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 于2.00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m, 合用前室内可开后外窗面积不应小于3.00m;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止压送风口和开向前室的乙级防 火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电缆井、管道井的丙级 防火检修门除外):

    8.7.19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8.8.1当条件受限,住宅通过敬开连廊与住宅建筑外墙间形成的非封团 天井进行采光通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连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不应小于6.00m,当连廊的外侧有局 部遮挡物时,遮挡物的总宽度不应大于连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的20%: 2敲开连廊两侧上下层之间应设置不低于1.20m的窗槛墙; 3向同一大井开窗的住宅不宜超过两户; 4天井的顶部不应设置封闭顶盖。 5敲开连廊内侧距住宅建筑外墙不大于2.00m时,面对连廊开启的 外窗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窗。 8.8.2住宅相邻两单元之间、户与户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实体墙,构造应牢固、完整,且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住宅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0m的实体 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上、 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住宅 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住宅的防火玻璃墙的 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玻璃标准规范范本,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 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0m;小于 1.0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0m的隔板。 8.8.3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相邻房间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1.00m;小于1.0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 于0.60m的不燃烧体隔墙。

    1凹槽顶部不应封闭; 2向同一凹槽开窗的住户不宜超过2户; 3凹槽开口宽度与凹槽深度的比例不应小于1:3。凹槽宽度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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