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10087-2020 混合硅酸盐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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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CECS10087-2020 混合硅酸盐水泥

    5.2.1天然石膏应符合GB/T5483中规定的G类或M类二级(含)以上的石膏或混合石膏。 5.2.2工业副产石膏应符合GB/T21371的规定,

    粒化高炉矿渣、粒化高炉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应分别符合GB/T203、GB/T18046 GB/T1596.GB/T2847的规定

    活性指标分别低于GB/T203、GB/T18046、GB/T1596、GB/T2847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粒化高 炉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石灰石、砂岩的亚甲基蓝值不应大于1.4g/kg水利图纸、图集,亚甲基蓝值应按 GB/T35164一2017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验;石灰石粉应符合GB/T35164一2017的规定。

    5.5.1粒化高炉钛矿渣应符合JC/T418的规定。 5.5.2粒化电炉磷渣应符合GB/T6645的规定。 5.5.3 钢渣、钢渣粉应分别符合YB/T022、GB/T20491的规定。 5.5.4窑灰应符合JC/T742的规定。 5.5.5硅锰渣粉应符合YB/T4229的规定。 5.5.6 锂渣应符合YB/T4230的规定。 5.5.7采用有色金属灰渣、钢渣、钙质及硅质碎屑、尾矿、废石时,应通过试验验证其不影响水泥性能, 且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其放射性指标应符合GB6566规定。

    助磨剂、活化剂应符合GB/T26748的规定。

    5.7.1功能性外加剂应包括引气剂、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速凝剂、膨胀剂、防水剂、阻锈剂、 保水剂、增稠剂、钢纤维、合成纤维、着色剂等。 5.7.2引气剂、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速凝剂、胀剂、防水剂、阻锈剂应符合GB8076规定。 5.7.3保水剂、增稠剂中的纤维素醚应符合JC/T2190的规定。保水剂、增稠剂中的可再分散乳胶粉 应符合JC/T2189的规定。 5.7.4钢纤维应符合YB/T151的规定,合成纤维应符合GB/T21120的规定。 5.7.5着色剂中的炭黑应符合GB/T7044规定。着色剂中的铁红应符合GB/T1863的规定。 5.7.6钢筋混凝土中掺加的功能性外加剂不得引起钢筋腐蚀,且不应导致水泥、砂浆或混凝土的性能 劣化。掺人的功能性外加剂相互之间应具有相容性

    T/CECS10087—2020表2混合硅酸盐水泥化学指标检验项目类型/品种强度等级不溶物/%烧失量/%三氧化硫/%氧化镁/%氯离子/%水溶性铬(VI)(质量分数)(质量分数)(质量分数)(质量分数)(质量分数)mg · kg~152.5≤0.75≤3.0CBC42.5/42.5R5.0≤6.0*MBC32.5/32.5R一≤3.5≤0.06bMMBC≤10.0PMBC27.5/22.5FMBCWMBC如果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质量分数)大于6.0%时,需进行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并合格。当有更低要求时,该指标由买卖双方确定。6.3碱含量(选择性指标)6.3.1水泥中碱含量应按Na2O十0.658K,O的计算值确定。6.3.2低碱水泥中的碱含量不应大于0.60%,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6.4物理性能指标6.4.1通用混合硅酸盐水泥、混凝土用改性混合硅酸盐水泥的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通用混合硅酸盐水泥、混凝土用改性混合硅酸盐水泥物理性能指标CBC MBC检验项目52.542.5R42.532.5R32.5比表面积/(m/kg)≥300,≤400细度?筛余/%45μm方孔筛筛余≥5初凝时间/min≥45凝结时间终凝时间/min≤390≤600安定性沸煮法合格强度d28d抗压强度/MPa≥52.5,<62.5≥42.5且<52.5≥32.5且<42.5内照射指数 Ir≤1.0放射性外照射指数I,≤1.0·当有特殊要求时,由买卖双方确定。掺加调整凝结时间的功能性外加剂时,由买卖双方确定。“若掺人钢渣的氧化镁含量大于15%时,制成的水泥应经压蒸安定性检验,必须合格。52.5强度等级的3d抗折强度、3d抗压强度、28d抗折强度应满足GB175中52.5强度等级通用硅酸盐水泥的要求;42.5R、42.5、32.5R、32.5强度等级的3d抗折强度、3d抗压强度、28d抗折强度应满足GB175中相同强度等级通用硅酸盐水泥的要求;掺加影响强度的功能性外加剂时,由买卖双方确定。5

    专用混合水泥的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掺加调整凝结时间的功能性外加剂时,由买卖双方确定。 若掺人钢渣的氧化镁含量大于15%时,制成的水泥应经压蒸安定性检验,必须合格。 掺加影响强度的功能性外加剂时,由买卖双方确定。 掺加改变流动性的功能性外加剂时,由买卖双方确定

    6.5水泥与减水剂相容性(选择性指标)

    水泥与减水剂的净浆流动度不应小于210mm,且1h经时损失率不应大于20%;或由买 商确定。

    6.6特定性能指标(选择性指标)

    混合硅酸盐水泥组分按GB/T12960进行试验。当GB/T12960检测结果误差大于1.5%时, 计量仪表监测结果填报水泥组分

    T/CECS100872020

    1.2米用混合硅酸盐水泥维 形成验证性文件。当用户 或第三方要求时,生产者应协助耳 泥组分进行检测。

    7.2.1不溶物、烧失量、三氧化硫、氧化镁、氯离子的试验应符合GB/T176的规定。 7.2.2水溶性铬(VI)的试验应符合GB31893的规定。

    7.2.1不溶物、烧失量、三氧化硫、氧化镁、氯离子的试验应符合GB/T176的规定。

    碱含量的试验应符合GB/T176的规定

    7.4.1细度(比表面积)的试验应符合GB/T8074的规定。 7.4.2细度(80μm和45μm筛余)的试验应符合GB/T1345的规定。 7.4.3凝结时间、沸煮法安定性的试验应符合GB/T1346的规定。压蒸安定性的试验应符合GB/T750 的规定。 7.4.4强度指标的试验应符合GB/T17671规定。其用水量在0.50水灰比的基础上以胶砂流动度不 小于180mm来确定,当水灰比为0.50且胶砂流动度小于180mm时,应以0.01的整倍数递增的方法 将水灰比调整至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 7.4.5放射性指标的试验应符合GB6566的规定。 7.4.6胶砂流动度的试验应符合GB/T2419的规定,且胶砂制备应符合GB/T17671的规定。 7.4.7保水率的试验应符合GB/T3183的规定。 7.4.8稠度、防水性的试验应符合JGJ/T70的规定,且胶砂制备应符合GB/T17671的规定。 7.4.9耐磨性的试验应符合JC/T421的规定。

    7.4.1细度(比表面积)的试验应符合GB/T8074的规定。 7.4.2细度(80μm和45μm筛余)的试验应符合GB/T1345的规定。 7.4.3凝结时间、沸煮法安定性的试验应符合GB/T1346的规定。压蒸安定性的试验应符合GB/T750 的规定。 7.4.4强度指标的试验应符合GB/T17671规定。其用水量在0.50水灰比的基础上以胶砂流动度不 小于180mm来确定,当水灰比为0.50且胶砂流动度小于180mm时,应以0.01的整倍数递增的方法 将水灰比调整至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 7.4.5放射性指标的试验应符合GB6566的规定。 7.4.6胶砂流动度的试验应符合GB/T2419的规定,且胶砂制备应符合GB/T17671的规定。 7.4.7保水率的试验应符合GB/T3183的规定。 7.4.8稠度、防水性的试验应符合JGJ/T70的规定,且胶砂制备应符合GB/T17671的规定。 7.4.9耐磨性的试验应符合JC/T421的规定。

    按JC/T1083中的净浆流动度法进行试验。

    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 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 a)年产能200×10*t以上的,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b)年产能120×10*t~200×10*t的,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 c)年产能60×10°t~120×10*t的,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d)年产能30×10*t~60×10*t的,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e)年产能10×10*t~30×10*t的,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f)年产能10×10*t以下的,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应符合GB/T12573规定。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 12kg。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缩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 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 a)年产能200×10*t以上的,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b)年产能120×10*t~200×10*t的,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 c)年产能60×10°t~120×10*t的,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d)年产能30×10*t~60×10*t的,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e)年产能10×10*t~30×10*t的,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f)年产能10×10*t以下的,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应符合GB/T12573规定。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 12kg。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

    8.2.1通用混合硅酸盐水泥出广检验项目应符合6.1、6.2、6.4L水溶性铬(V)和放射性除外」的规定。 当对通用混合硅酸盐水泥的碱含量有要求时,尚应符合6.3的规定。当对通用混合硅酸盐水泥与减水 剂相容性有要求时,尚应符合6.5的规定。 B.2.2改性混合硅酸盐水泥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6.1、6.2、6.4[水溶性铬(VI)、放射性、90d抗压强度除 外]。当对改性混合硅酸盐水泥的碱含量有要求时,尚应符合6.3的规定。当对改性混合硅酸盐水泥与 减水剂相容性有要求时,尚应符合6.5的规定。当对改性混合硅酸盐水泥的特定性指标有要求时,尚应 符合6.6的规定,

    8.3.1通用混合硅酸盐水泥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 一次水溶性铬(VI)、压蒸安定性和90d抗压强度的检验,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8.3.2改性混合硅酸盐水泥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 一次水溶性铬(VI)、压蒸安定性和90d抗压强度的检验,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a)新投产时; b)原燃料有较大改变时; c)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a)新投产时; b)原燃料有较大改变时; c)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通用混合硅酸盐水泥出厂检验结果符合第6章的技术要求为合格品。出厂检验结果不符合第6章 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改性混合硅酸盐水泥出厂检验结果符合第6章的技术要求为合格品。出厂检验结果不符合第6章 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通用混合硅酸盐水泥型式检验结果符合第6章的技术要求为合格品。型式检验结果不符合第6章 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改性混合硅酸盐水泥型式检验结果符合第6章的技术要求为合格品。型式检验结果不符合第6章 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经确认水泥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水泥出厂时,生产者应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质量证明材料包括水溶性铬(И)、放射性 压蒸安定性等技术指标的型式检验结果,混合材掺量及种类等出厂技术指标的检验结果或确认结果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执行标准、产品名称、代号、等级、生产日期及出厂编号、生产单位名称、地址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执行标准、产品名称、代号、等级、生产日期及出厂编号、生产单位名称、地址、

    要求时,生产者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10d 内寄发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 度的检验结果

    8.7.1混合硅酸盐水泥的交货与验收方法应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并作为订购合同的

    7.1混合硅酸盐水泥的交货与验收方法应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并作为订购合同的一部分。 7.2订购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泥时,订购单应包括如下内容,

    a)执行标准编号:T/CECS10087—2020; b)订购数量; c)产品名称、强度等级和代号; d)掺加功能性外加剂时,供需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掺加功能外加剂的种类、掺量、验收标准和验 收方法。 8.7.3交货时,混合硅酸盐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 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用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管道标准规范范本,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无书面合同或 协议、或未在合同与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书面告知并经买方认可后,在发货单上注 明“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8.7.4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 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4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本 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 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8.7.5以生产者同编号混合硅酸盐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双方在同编号水 泥中取样,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d,或认可生产者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编号的混合硅酸 盐水泥的封存样。90d内,买方对混合硅酸盐水泥质量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封存试样送 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8.7.6若混合硅酸盐水泥交货之后发现产品或包装质量不符合要求时,买卖双方应根据技术指标不符 合的程度和性质协商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a)卖方对不符合项目进行纠正,并确认符合要求; b)买卖双方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隔离、限制或暂停出厂、提货; 由买方选择退货或拒收,买方并应及时告知卖方或生产厂家,同时以书面形式说明退货或拒收 的具体原因; d)买方选择让步接受。

    9包装、标志、运输与购存

    混合硅酸盐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可为50kg、25kg或其他规格,且不应小于 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分别不小于1000kg、500kg。其他包装形式由 供需双方商定。50kg、25kg水泥包装袋符合GB/T9774规定,其他规格水泥包装袋参照GB/T9774 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混合硅酸盐水泥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执行标准、水泥类型、品种、代号、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生

    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包装袋两侧应采用蓝色印刷或喷涂通用混合 硅酸盐水泥或改性混合硅酸盐名称和强度等级。 改性混合硅酸盐水泥中掺有功能性外加剂,应在包装或报告单上清楚地标明功能性外加剂的名称 及掺量。 散装发运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包装袋两侧应采用蓝色印刷或喷涂通用混合 硅酸盐水泥或改性混合硅酸盐名称和强度等级。 改性混合硅酸盐水泥中掺有功能性外加剂不锈钢标准,应在包装或报告单上清楚地标明功能性外加剂的名称 及掺量。 散装发运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散装混合硅酸盐水泥出厂温度不宜超过60℃,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人杂物,不同 强度等级的水泥在贮运中避免混杂。

    散装混合硅酸盐水泥出厂温度不宜超过60 C,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 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在贮运中避免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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