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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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和带转换层的结构。 6.4.4住宅的确体结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在 抗震设防地区尚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6.4.5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住宅中,结构转换层的托墙梁、 楼板以及紧邻转换层的竖向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在 抗震设防地区,底部框架不应超过2层,并应设置剪力墙。 6.4.6住宅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 构造应满足变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6.4.7住宅的普通钢结构、轻型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 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6.4.8住宅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虫 措施。 6.4.9依附于住宅结构的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 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错固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

    7.1.1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最防噪声措施。卧室、 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间 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7.1.2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7.1.3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 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 外窗不应小于30dB水利施工组织设计 ,户门不应小于2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分户墙、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 声性能。 7.1.4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 取密封隔声措施。 7.1.5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 邻布置时,必须来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1.6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 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7.2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风

    7.2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风

    7.2.1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 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2.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 小于1/7。 7.2.3套内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套 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鹿、楼梯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

    要求。 7.2.4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 地面面积的5%,

    7.3.1住宅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 人室内。 7.3.2、住宅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 应出现结感露,

    7.3.1住宅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 人室内。 7.3.2、住宅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 应出现结感露,

    7.4.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4.1的规 定。

    表7.4.1住宝究内空气污线物限值

    8.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来暖设施。 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 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 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 位。 8.1.5.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 理。

    8.2.1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 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 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人户管 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5..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 45℃。 8.2.6.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 量大于6L的坐使器。 8.2.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 得穿越卧室

    8.2.8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 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 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 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 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 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8.3采暖、通风与空调

    表8.3.2采暖计算温度

    8.3.3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 措施。 8.3.4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5.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 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8.36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 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3.7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并泄漏 的措施

    8.3.8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 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 用的水资源。

    8.4.1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8.4.2;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8.4.3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必须 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8.4.4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8.4.5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 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 气。 8.4.6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 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4.7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 圾道和电梯井内。 8.4.8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 邻管道的净距要求。 8.4.9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 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 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8.5.1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 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 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

    8.5.1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 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 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

    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 及以下的播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5.7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 结。 8.5.8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 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 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人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1.1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援提供外部条件。 9.1.2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1.3.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 非住宅部分之间应来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 硫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 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9.1.4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 足防火安全要求。 9.1.5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1.6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 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 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 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 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 层计算,

    9.2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服

    9.2.1.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 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2.1的规定。 9.2.2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

    其并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9.4.4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 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出人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5.1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 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 于650m,或任二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 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 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 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 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 于5m。 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 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 启。 9.5.2每层有2个及2个以上安全出口的住宅单元,:套房户门 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楼梯间的形式和 疏散方式确定。::: 9.5.3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 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在楼梯间的首层应 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或将对外出口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超过 15m处。 9.5.4、住宅建筑楼梯问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9.6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9.6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9.6.18层及8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9.6.18层及8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9.6.2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7.1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 间要求: 9.7.2.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3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 应设置应急照明。

    9.7.1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 间要求: 9.7.2.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3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 应设置应急照明。

    9.8.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 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9.8.2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并满足消防车的取水要求。 9.8.3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

    10.1.1住宅应通过合理选择建筑的体形、朝向和窗墙面积比, 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使用能效比高的采暖和空气调 节设备和系统,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 调节能耗。 10.1.2节能设计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采用直接计算采暖、:空 气调节能耗的性能化方法。 10.1.3住宅围护结构的构造应防止围护结构内部保温材料受 潮。 10.1.4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 控制措施。 10.1.5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 施。 10.1.6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 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表10.2.21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10.3性能化设计 10.3.1性能化设计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目 标。 10.3.2 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的控制目标限值应根据节能目标分 别确定。 10.3.3性能化设计的控制目标和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性能化设计 10.3.1.性能化设计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目 标。 10.3.2名 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的控制目标限值应根据节能目标分 别确定。 10.3.3性能化设计的控制且标和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1.0:3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 基本原则: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 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筑节能的 技术要求: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 方面的要求: 1.0.4·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当本规范的 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执行:· 1.0.5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 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 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 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基本规定 3.1住定基本要求

    3.1.13.1.12提出了住宅在规划、选址、结构安全、火灾安 全、使用安全、室内外环境、建筑节能、节水、无障碍设计等方 面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 社会的政策要求。

    3.3.1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当住宅达到设计使用 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作相 应处理。重大灾害(如火灾、风灾、地愛等)对住宅的结构安全

    和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潜在危害。遗遇重大灾害后的住宅需 要继续使用时,也应进行鉴定,并做相应处理。 3.3.2改造、改建既有住宅时,应结合现行建筑节能、防火、 抗震方面的标准规定实施,使既有住宅逐步满足节能、火灾安全 和抗震要求

    于9m的道路一股为城市道路,车流量较大,为此不允许住宅面 向道路开设出人口,

    4.3.2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且数量庞大。为此,本条提出居住用地应配置居民自行车停车场 地或停车库的要求。执行本条时,尚应根据各城镇的经济发展水 平、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和居住用地的档次,合理确定机动车停车 泊位、自行车停车位及其停车方式。

    4.5.2:·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用地暨向观划规范

    5.3.4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观范》

    工程励系。岩王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 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取得资料完整、 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并依此进行住宅地基基础设计。住宅上部 结构的选型和设计应兼顾对地基基础的影响。 住宅应优先选择建造在对结构安全有利的地段。对不利地 段,应力求避开;当因客观原因而无法避开时,应仔细分析,并 采取保证结构安全的有效措施。禁止在抗衰危险地段建造住宅。 条文中所指的、“不利地段”既包括抗震不利地段,也包括一般意 义上的不利地段(如岩溶、滑坡、崩端、泥石流、地下采空区 等)。

    6.1.4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住宅结构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的取值、 组合原则以及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的具体设计要求等,根据 不同材料结构的特点,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 住宅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安全性、适用性和 耐久性,具体体现在:1)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够承受 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如重力、风、地震作用以及非荷载效应 (温度效应、结构材料的收缩和徐变、环境侵蚀和腐蚀等),即具 有足够的承载能力;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满 足适用性要求,如可接受的变形、挠度和裂缝等;3)在正常维 护条件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即在规定的工作环境和预定的使 用年限内,结构材料性能的恶化不应导致结构出现不可接受的失 效概率;4)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结构能保 持必要的整体稳定性,即结构可发生局部损坏或失效但不应导致 连续倒场。

    安全的裂缝”·的要求。钢结构构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产生裂 缝。 对不同材料结构构件,“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的表现形态 多样,产生原因各异,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在设 计、施工阶段,均应针对不同材料结构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可靠 措施,避免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6.1.6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2002第3.3.3条制定,对邻近住宅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 限提出要求,以保证相邻住宅的安全使用。所谓“邻近”,应以 边坡破坏后是否影响到住宅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作为判断标准。

    6.2.1·结构材料性能直接涉及到结构的可靠性。当前,我国任 宅结构采用的主要材料有建筑钢材(包括普通钢结构型材、轻型 钢结构型材、板材和钢筋等)、混凝土、砌体材料(砖、砌块、 砂浆等)、木材、铝型材和板材、结构粘结材料(如结构胶)等。 这些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宅建设量大面广,需要消耗大 量的建筑材料,建筑材料的生产又消耗大量的能源、资源,同时 给环境保护带来巨大压力。因此,住宅结构材料的选择应符合节 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6.2.2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6.3.1’地基基础设计是住宅结构设计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岩土工程特性、水文地质条件有很大的差 异。因此,住宅地基基础的选型和设计要以岩土工程勘察文件为 依据和基础,因地制宜,综合考虑住宅主体结构的特点、地域特 点、施工条件以及是否抗设防地区等因素。 6.3.2住宅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 求。 过去,多数工程项目只考虑地基承载力设计,很少考虑变形

    6.4.1本条对住宅结构体系提出基本概念设计要求。住宅结构 的规则性要求和概念设计,应在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的方案阶段

    得到充分重视,并应在结构施工图设计中体现概念设计要求的实 施方法和措施。 抗震设计的住宅,对结构的规则性要求更加严格,不应采用 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设计方案。所谓严重不规则,对不同结 构体系、不同结构材料、不同抗震设防烈度的地区,有不同的侧 重点,很难细致地量化,但总体上是指:建筑结构体形复杂、多 项实质性的控制指标超过有关规定或某一项指标大大超过规定, 从而造成严重的抗震薄弱环节和明显的地震安全隐患,可能导致 地震破坏的产董后果。 6.4.2本条是对抗震设防地区住宅结构设计的总体要求。抗震 设计的住宅,应首先确定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丙类),并根据 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烈度确定总体抗震设防标准;其次,应 根据抗震设防标准的要求,结合不同结构材料和结构体系的特点 以及场地类别,确定适宜的房屋高度或层数限制、地震作用计算 方法和结构地震效应分析方法、结构和结构构件的承载力与变形 验算方法、与抗震设防目标相对应的抗震措施等。 6.4.3无论是否抗震设计,住宅结构中刚度和承载力有突变的 部位,对突变程度应加以控制,并应根据结构材料和结构体系的 特点、抗震设防烈度的高低,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减少薄弱部 位结构破坏的可能性。 错层结构、连体结构(立面有大开洞的结构)、带转换层的 结构,由于其结构刚度、质量分布、承载力变化等不均匀,属于 竖向布置不规则的结构;错层附近的竖向抗侧力构件、连体结构 的连接体及其周边构件、带转换层结构的转换构件(如转换梁、 框支柱、楼板)等,在地震作用下受力复杂,容易形成多处应力 集中,造成抗震薄弱部位。鉴于此类结构的抗震设计理论和方法 尚不完善,并且缺乏相应的工程实践经验,故规定9度抗震设计 的住宅不应采用此类结构。 6.4.4住宅砌体结构应设计为双向受力体系;无论计算模型是 刚性方案、刚弹性方案还是弹性方案,均应采取有效的构造措

    得到充分重视,并应在结构施工图设计中体现概态设计要求的实 施方法和措施, 抗震设计的住宅,对结构的规则性要求更加严格,不应采用 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设计方案。所谓严重不规则,对不同结 构体系、不同结构材料、不同抗震设防烈度的地区,有不同的侧 重点,很难细致地量化,但总体上是指:建筑结构体形复杂、多 项实质性的控制指标超过有关规定或某一项指标大大超过规定, 从而造成严重的抗震薄弱环节和明显的地震安全隐患,可能导致 地經破坏的严重后果

    、长期以来,非结构构件的可靠性设计没有引起设计人员的充 分重视。对非结构构件,应根据其重要性、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及 其对建筑结构的影响程度,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和构造措施。对 抗震设计的住宅,尚应对非结构构件采取抗震措施或进行必要的 抗震计算。对不同功能的非结构构件,应满足相应的承载能力、 变形能力(刚度和延性)要求,并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 力;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铺固应牢固、可靠,要求锚固承载力大 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各类建筑幕墙的应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 术规范》JG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等的规定,

    7.1.1住宅应给居住者提供一个安静的室内生活环境,但是 在现代城市中大部分住宅的外部环境均比较噜杂,尤其是邻近 主要街道的住宅,交通噪声的影响更为严重。因此,应在住宅 的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有效的隔声和防噪声措施,例如 尽可能使卧室和起居室远离噪声源,邻街的窗户采用隔声性能 好的窗户等。 :本条提出的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是一般水平的要求, 采取上述措施后不难达到。 7.1.2.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上层居住者的 活动对下层居住者的影响程度;撞击声压级越大,对下层居住者 的影响就越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75dB是一个较低的要 求,大致相当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为避免上层居住者的活动对下层居住者造成影响,应采取有 效的构造措施,降低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例如,在楼 板的上表面敷设柔性材料,或采用浮筑楼板等。 7.1.3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是衡量构件空气声隔声性能的指标。 楼板、分户墙、户门和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的提高,可有效 地衰减上下、左右邻室之间,及走廊、楼梯与室内之间的声音传 递,并有效地衰减户外传人户内的声音。 本条规定的具体空气声计权隔声量都是较低的要求。为提高 空气声隔声性能,应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如采用更高隔声量的 户门和外窗等。 外窗通常是隔声的薄弱环节,尤其是沿街住宅的外窗,应予 以足够的重视。高隔声量的外窗对住宅满足本规范第7.1.1条的

    7.1.4各种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若孔洞周边不密封,声音 会通过缝隙传递,大大降低楼板和墙体的隔声性能。对穿线孔洞 的周边进行密封,属于施工细节问题,几乎不增加成本,但对提 高楼板和墙体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很有好处。 7.1.5电梯运行不可避免地会引起振动,这种振动对相邻房间 的影响比较大,因此不应将卧室、起居室紧邻电梯井布置。但在 住宅设计时,有时会受平面布局的限制,不得不将卧室、起居室 紧邻电梯井布置。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卧室、起居室的安静, 应采取一些隔声和减振的技术措施,例如提高电梯并壁的隔声 量、在电梯轨道和井壁之间设置减振垫等。, 7.1.6住宅建筑内的水泵房、风机房等都是噪声源、振动源, 有时管道井也会成为噪声源。从源头人手是最有效的降低振动和 治理噪声的方式。因此,给水泵、风机设置减振装置是降低振 动、减弱噪声的有效措施。同时,还应注意水泵房、风机房以及 管道井的有效密闭,提高水泵房、风机房和管道井的空气声隔声 生能。

    7.2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风

    7.2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风

    7.2.1·日照对居住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都非常重要。住宅的日 照受地理位置、朝向、外部遮挡等外部条件的限制,常难以达到 比较理想的状态。尤其是在冬季,太阳高度角较小,建筑之间的 相互遮挡更为严重。

    .!·日熙对店任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都非常重要。住宅的日 照受地理位置、朝向、外部遮挡等外部条件的限制,常难以达到 比较理想的状态。尤其是在冬季,太阳高度角较小,建筑之间的 相互遮挡更为严重。 :本条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 照”,但未提出日照时数要求。 住宅设计时,应注意选择好朝向、建筑平面布置(包括建筑 之间的距离、相对位置以及套内空间的平面布置),通过计算, 必要时使用日照模拟软件分析计算,创造良好的日照条件。 7.2.2‘充足的天然采光有利于居住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同时 也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用采光系数评价住宝是否致了足

    够的天然采光比较科学,但采光系数需要通过直接测重或复杂的 计算才能得到。一般情况下,住宅各房间的采光系数与窗地面积 比密切相关,因此本条直接规定了窗地面积比的限值。 7.2.3.住宅套内的各个空间由于使用功能不同,其照度要求各 不相同,设计时应区别对待。套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廊、楼 梯等公共空间的地面照度,应满足居住者的通行等需要。 7.2.4自然通风可以提高居住者的舒适感,有助于健康,同时 也有利于缩短夏季空调器的运行时间。住宅能否获取足够的白然 通风与通风开口面积的大小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当通风开口 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小于1/20时,房间可获得较好的自然通 风。 实际上,自然通风不仅与通风开口面积的大小有关,还与通 风开口之间的相对位置密切相关。在住宅设计时,除了满足最小 的通风开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外,还应合理布置通风开口的位 置和方向,有效组织与室外空气流通顺畅的自然通风。

    7.3.1防止渗漏是住宅建筑屋面、外墙、外窗的基本要求。为

    室内表面出现结露最直接的原因是表面温度低于室内空气的 露点温度。另外,表面空气的不流通也助长了结露现象的发生。 因此,住宅设计时,应核算室内表面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是否高 于露点温度,并尽量避免通风死角。 但是,要性绝内表面的结露现象有时非常困难。例如,在我 国南方的雨季,空气非常潮湿,空气所含的水蒸气接近饱和,除 非紧闭门窗,空气经除湿后再送入室内,否则短时间的结露现象 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本条规定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 (肌在正常务性下)不前出现结整

    7.4.1住宅室内空气中的氢、游离甲醛、苯、氨和总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TVOC)等污染物对人体的健康危害很大,应对其活 度、浓度加以控制。 氨的活度与住宅选址有关,其他几种污染物的浓度与建筑材 料、装饰装修材料、家具以及住宅的通风条件有关。

    便于直接读数、维修和管理

    管、“铜管、不锈钢管和球墨铸铁给水管等。阀门和配件的工作压 力应大于或等于其所在管段的管道系统的工作压力,材质应耐腐 蚀,经久耐用。阀门和配件应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的压力等级 及使用温度,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和全塑阀门等。 8.2.4为确保居民正常用水条件,提高使用的舒适性,并节约 用水,本条给出了套内分户用水点和人户管的给水压力限值。 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第6.1.2条规定: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 50kPa。但由于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2003第3.1.14条中已将给水配件所需流出水头改为最低工作压 力要求,如洗脸盆由原要求流出水头为0.015MPa改为最低工作 压力为0.05MPa,水表前最低工作压力为0.05MPa已满足不了 卫生器具的使用要求,故改为对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要 求。当采用高位水箱或加压水泵和高位水箱供水时,水箱的设置 高度应按最高层最不利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小于 0.05MPa来考虑;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增压给水设备。 当采用变频调速给水加压设备时,水泵的供水压力也应按上述要 求来考恩愿。 卫生器具正常使用的最佳水压为0.200.30MPa。从节水 噪声控制和使用舒适考虑园林标准规范范本,当住宅人户管的水压超过0.35MP 时,应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8.2.5住宅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是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措施 也是居住者的普追要求。由于热源状况和技术经济条件不尽相 同,可采用多种热水加热方式和供应系统;如采用集中热水供应 系统,应保证配水点的最低水温,满足居住者的使用要求。配水 点的水温是指打开用水龙头在15s内得到的水温。 8.2.6住宅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配件是节水的重要措施。节 水型卫生器具和配件包括:总冲洗用水量不大于6L的坐便器系 统,两档式便器水箱及配件,陶瓷片密封水龙头、延时水嘴、红 外线节水开关、脚踏阀等。住宅内不得使用明令淘汰的螺旋升降

    况,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人渗、储存、利用等指题。 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的具体规模应按所在地 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国家无统一的要求。例如,北京市“关于 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中规定:建筑面积5万m以 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m*/d的居住区必须建设中水设施”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中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各类建筑物、 广场、停车场、道路、桥梁和其他构筑物等建设工程设施,以下 统称为建设工程)均应进行雨水利用工程设计和建设。 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中水设施 和雨水利用工程的实施办法。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应以 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 准。雨水利用设施应因地制宜,采用就地入渗与储存利用等方 式。 8.2.11为确保住宅中水工程的使用、维修,防止误饮、误用, 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这是中水工程设计中应重点考虑 的问题,也是中水在住宅中能否成功应用的关键。

    8.3采暖、通风与空调

    但不同风向时可能倒灌,且对周围环境可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 另一种方式是排人竖向通风道,在多台排油烟机同时运转的条件 下,产生回流和泄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两种排出方式,都尚有 待改进。从运行安全和环境质量等方面考虑,当采用竖向通风道 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8.3.8水源热泵(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封闭水环路式水源热 )用水作为机组的热源(汇),可以采用河水、湖水、海水、 地下水或废水、污水等。当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 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指措施,;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破坏和污 染

    (2002年版).第7.7节的相关规定制定。为了保证用气设备的稳 定燃烧和安全排烟,本条对住宅排烟提出相应要求。烟气必须排 至室外,故直排式热水器不应用于住宅内。多台设备合用二个烟 道时,不论是竖向还是横向连接,都不允许相互干扰和串烟。烹 饪操作时,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烟气中含有油雾;若与热水器 或采暇炉排出的高温烟气混合,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 两者不得合用烟道

    9.2.1:本条将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经综合考各 种因素后,对适用于住宅的相关构件耐火等级进行了整合、协 调,将构件燃烧性能描述为“不燃性”和“难燃性”,"以体现构 件的不同性能要求。考虑到目前轻钢结构和木结构等的发展需 求,对耐火等级为三级和四级的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做了部分调整。.、:“ 9.2.2、根据住宅建筑的特点;对不同建筑耐火等级要求的住宅 的建造层数做了测整,允许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至3.层;三级耐 火等级住宅建至9层。考虑到住宅的分隔特点及其火灾特点,本 规范强调住宅建筑户与户之间、.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要 求,不再对防火分区做出规定。、.:“" 3防间 人

    3.1.本条规定了确定防火间距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索;即应从 满足消防扑救需要和防止火势通过“飞灭”、“热辐射”·和“热对 流”等方式向邻近建筑蔓延的要求出发,设置合理的防火间距。 在满足防火安全条件的同时,尚应体现节约用地和与现实情况相 协调的原则。 9.3.2.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与相邻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 求以及防火间距允许调整的条件。 : ; : 9.4防火构造 .: ; , 9.4.1·本条对上下相邻住户间防止火灾竖向萝延的外墙构造措

    水质标准太条规定了设暨安全出口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考患到当

    951.1本条规定了设暨安全出口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考患到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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