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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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0. 12现场勘验

    site inspection

    指在委托人组织下,当事人、鉴定人以及需要时有第三方专 业勘验人参加的,在现场凭借专业工具和技能,对鉴定项目进行 查勘、测量等收集证据的活动。

    土方机械标准规范范本指鉴定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标准规范、计价 衣据;当事人提交经过质证并经委托人认定或当事人一致认可后 用作鉴定的证据

    指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 设管理部门编制发布的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规范、工 程量计算规范、工程定额、造价指数、市场价格信息等。

    15鉴定意见appraisalconcl

    指鉴定人根据鉴定依据,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经过鉴 定程序就工程造价争议事项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鉴定结论,表现 为鉴定机构对委托人出具的鉴定项目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 见书。

    3.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3.1.1鉴定机构应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 价鉴定活动。

    3.1.2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2.1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不受地域 范围的限制。 3.2.2委托人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鉴定

    范围的限制。 3.2.2委托人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鉴定 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 名称等。 柔虹柔虹 香山注

    3.2.2委托人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

    3.3 鉴定项目委托的接受、终止

    3.3.1鉴定机构应在收到鉴定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 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复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

    3.3.6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终止

    1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导致等 定尤法进行的; 2 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3 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要求终止鉴定的: 4 委托人或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按约定支付鉴定费用的; 5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通知委托人(格式参见本规范附 录B),说明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金企个动安文 业要求,具有相关项自经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 业人员作为鉴定人的辅助人员, 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

    3.4.2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复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委托人、当事人送达《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格式参见本规范 附录C),载明鉴定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专业及注册证号、专 业技术职称等信息。

    委托人、当事人送达《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格式参见本规范

    3.4.3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共

    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日,应成立由 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

    3.4.5鉴定机构应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监控

    期限,根据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鉴定方案等督促鉴定人完成鉴 定工作。

    附录D),将鉴定过程中每一事项发生的时间、事由、形成等进 行完整的记录,并进行唯一性、连续性标识。

    β.5.1鉴定机构应在《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中载明回避声明

    3.5.1鉴定机构应在《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中载明回避声明

    和公正承诺: 1本鉴定机构声明: 1)没有担任过鉴定项目的咨询人: 2)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除本鉴定项目的鉴定工作 酬金外)。 2鉴定人声明: 1)不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3)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没有其他利害关系。 3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承诺: 遵守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偏祖任 何一方当事人,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廉洁、高效、公平、公正地 作出鉴定意见。 3.5.2鉴定机构有本规范第3.3.4条情形之一未自行回避的 且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口 避,鉴定机构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 3.5.3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未自行 回避,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人同意,通知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的,必须回避。 1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鉴定公正的。 鉴定人的辅助人员适用上述回避规定。 3.5.4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应在收到《鉴定人 员组成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 并说明理由。 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 和鉴定人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若鉴定机构不执行该决定,委托

    回避,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人同意,通知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的,必须回避。 1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鉴定公正的。 鉴定人的辅助人员活用上述回避规定

    3.5.4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应在收到

    员组成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 并说明理由。

    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 和鉴定人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若鉴定机构不执行该决定,委托 人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3.5.5鉴定人主动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鉴定机构应予批 准,并另行指派符合要求的鉴定人。 3.5.6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 向委托人申请其回避,但应提供证据,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 回避:

    3.5.5鉴定人主动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鉴定机构应予批 准,并另行指派符合要求的鉴定人。

    1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吃请和礼物的; 2索取、借用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款物的

    3.6.1鉴定人应全面了解熟悉鉴定项目,对送鉴证据要认真研

    L, 件谷 八金企正安尔 明确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鉴定事项。 3.6.2鉴定人应根据鉴定项目的特点、鉴定事项、鉴定目的和 要求制定鉴定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鉴定依据、应用标准、调查内 容、鉴定方法、工作进度及需由当事人完成的配合工作等。 鉴定方案应经鉴定机构批准后执行,鉴定过程中需调整鉴定 方案的,应重新报批

    3.7.1鉴定期限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根据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涉 及的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在表3.7.1规定的期限内 确定。

    表3.7.1 鉴定期限表

    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

    3.7.2鉴定期限从鉴定人接收委托人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

    3.7.2鉴定期限从鉴定人接收委托人按本规范第4.2.

    定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计算

    3.7.3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需要较长时

    间的,经与委托人协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每次延长时 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每个鉴定项目延长次数一般不得 超过3次。

    或者重新提交证据、勘验现场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

    3.8.1鉴定人经委托人通知,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 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3.8.2鉴定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出庭作证的,经委托人同意后 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返还鉴 定费用的,应当返还

    3.8.4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在委托人要求 时出示,

    3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对与鉴定事项无关的问题,可经委 允许,不予回答。

    3.8.8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对与鉴定事项无关的问题,可

    4.1.1鉴定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适用于鉴定 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1.2鉴定人应自行准备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若工程合 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不是国家或行业标准,则应由当事人提供。 4.1.3鉴定人应自行收集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 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价格

    4.2.1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4.2.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反诉状(仲裁反申请书)及答辩 状、代理词; 2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E); 3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 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鉴定机构接收证据材料后,应开具接收清单。 4.2.2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直接移交的证据,应注明质证及证据

    4.2.2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直接移交的证据,应注明质

    认定情况,未注明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明确质证及证 定情况。

    4.2.3鉴定机构对收到的证据应认真分析,必要时可提请

    .3.1鉴定工作中,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

    据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并应及时 可当事人发出函件(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G)。要求其在举证期 限内提交证据

    4.3.2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后,应出具收据,写明

    4.3.2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后,应出具收据,写明 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签收日期,由经力 人员签名或盖章

    4.3.3鉴定机构应及时将收到的证据移交委托人,并提请委托

    4.3.3鉴定机构应及时将收到的证据移交委托人,并提请委托

    (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4.3.4若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

    应将证据逐一登记,当事人签领。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交换证 据的,鉴定机构应及时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交换

    4.3.5鉴定人应组织当事人对交换的证据进行确认,当事人对

    4.3.5鉴定人应组织当事人对交换的证据进行确认,

    证据有无异议都应详细记载,形成书面记录,请当事人各方核实 后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书面记录报送委托人。若一方当事人拒绝 参加对证据的确认,应将此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 使用。

    4.4.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根据鉴定需要提请委托人通知当 事人补充证据,对委托人组织质证并认定的补充证据,鉴定人可 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对委托人转交,但未经质证的证据,鉴定人 应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4.4.2当事人逾期向鉴定人补充证据的,鉴定人应告

    句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决 定执行。

    4.5.1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有权了解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

    4.5.1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有权了解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

    并对所需要的证据进行复制。

    4.5.2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询问应 制作询问笔录(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H)。 4.5.3鉴定人对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等问题或对鉴定意

    4.5.2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4.5.3鉴定人对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等问题或对鉴定意

    4.5.3鉴定人对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等问题或对鉴定意 见有重大分歧时,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但最 终的鉴定意见应由鉴定人作出,鉴定机构出具

    4.6.1当事人(一方或多方)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 行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 委托人同意后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

    4.6.2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

    构应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的,鉴定机构应说明理由,提请委托人、当事人委托第 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验,委托人同意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 当参加,

    4.6.4鉴定机构按委托人要求通知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的

    填写现场勘验通知书(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J),通知各方当事 人参加,并提请委托人组织。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现场勘验的 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

    4.6.5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验的

    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 名或者盖章(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K)。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表应 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鉴定 人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的方式,留下影像资料。

    4.6.6当事人代表参与了现场验,但对现场勘验图表或验

    笔录等不予签学,文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采用 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4.7.1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作为鉴定 依据: 1 委托人已查明的与鉴定事项相关的事实; 2 委托人已认定的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法律关系性质和行为 效力; 3 委托人对证据中影响鉴定结论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 4 其他应由委托人明确的事项。

    4.7.3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或证据本身彼此矛盾,

    如委托人未及时认定,或认为需要鉴定人按照争议的证据出 具多种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应在征求当事人对于有争议的证据的 意见并书面记录后,将该部分有争议的证据分别鉴定并将鉴定意 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7.4当事人对证据的异议,鉴定人认为可以通过现场勘验解 决的,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4.7.5当事人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 决定。委托人认为是专业性问题并请鉴定人鉴别的,鉴定人应依 据关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经过甄别后提出意 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7.6同一事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同,一方当事人对此提出 异议但文未提出新证据的;或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 事人提出异议但又未提出能否认该证据的相反证据的,在委托人 未确认前,鉴定人可暂用此证据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并将鉴 京音质单列供季扫人断伟用

    如委托人未及时认定,或认为需要鉴定人按照争议的证据出 具多种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应在征求当事人对于有争议的证据的 意见并书面记录后,将该部分有争议的证据分别鉴定并将鉴定意 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快定。委托人认为是专业性问题并请鉴定人鉴别的,鉴定人应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经过甄别后提出意 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异议但又未提出新证据的;或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 事人提出异议但又未提出能否认该证据的相反证据的,在委托人 未确认前,鉴定人可暂用此证据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并将鉴 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7.7同一事项的同一证据,当事人对其理解不同发生争议, 鉴定人可按不同的理解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并说明,供委托人判断 使用。 4.7.8一方当事人不参加按本规范第4.3.4条和第4.3.5条规 定组织的证据交换、证据确认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 委托人的决定执行;委托人未及时决定的,鉴定人可暂按另一方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鉴定并在鉴定意见书中说明这一情况,供 委托人判断使用

    5.1.1鉴定项目可以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

    5.1.2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 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 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 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些争议事项达成妥协性意见,并告知委托人。鉴定人应将妥协性 意见制作成书面文件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并在鉴定 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5.1.5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有 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以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和解,并将此及 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2.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事项、要求 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处理,并将结果告 知当事人。

    5.2.2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 等方式逐步完成鉴定

    5.2.2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

    加核对工作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L)。当事人不参加核对工

    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4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

    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当事人既 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格式参见 本规范附录M),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 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

    5.2.6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白

    鉴定人应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 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鉴定机构再 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5.2.7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仅提出不认可的异

    未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无法复核的,鉴定机构应在正式鉴定意见 书中加以说明,鉴定人应作好出庭作证的准备。

    不影响正式鉴定意见书的出具,鉴定机构应对此在鉴定意见书中 予以说明

    5.2.9鉴定项目组实行合议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 式确定鉴定意见,合议会应作详细记录,鉴定意见按多数人的意 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5.3.1委托人认定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 定进行鉴定。

    定进行鉴定 5.3.2委托人认定鉴定项目合同无效的,鉴定人应按照委托 的决定进行鉴定。

    5.3.3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

    人应厘清合同履行的事实,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 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

    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 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 鉴定。

    5.3.4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鉴

    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自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 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 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 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 使用。

    5.3.6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合同签约文本的,鉴定

    委托人决定适用的合同文本,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可按不 同的合同文本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委托人决定适用的合同文本,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可按不

    5.4.1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 定进行鉴定: 1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2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 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3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 的承担主体作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4.2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以 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 包人的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作出专业分析 进行鉴定: 1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 人应作出肯定性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 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依据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5.5.1当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时, 鉴定人应以现行国家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 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但当事人在合 司中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

    鉴定人应以现行国家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 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但当事人在合 同中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 5.5.2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 量结果有异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 果进行鉴定; 2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文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对原计量 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到现场复核,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 鉴定。 5.5.3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 量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 部分进行收定

    5.5.2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

    5.5.3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 量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 部分进行鉴定。

    5.6.1当事人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要求调整综合 单价发生争议的: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 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合同中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合同中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厘清合同履行情况,如是 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可 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 使用; 3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 鉴定,委托人暂不决定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

    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6.2当事人因物价波动,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鉴 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 鉴定;合同中约定了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 幅度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 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2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仍应对实行政府定价 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 行鉴定。

    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合同中纳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 鉴定;合同中约定了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纳定风险范围和 幅度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 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2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仍应对实行政府定价 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 行鉴定。 5.6.3当事人因人工费调整文件,要求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的 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 其决定进行鉴定;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 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 应分析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 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可按工程所在地人工 费调整文件作出鉴定意见;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性意见,供委 托人判断使用。 5.6.4当事人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 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未及时决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鉴 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材料价格在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 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2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 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3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 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 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 其决定进行鉴定: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 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 应分析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 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可按工程所在地人工 费调整文件作出鉴定意见: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性意见,供委 托人判断使用。 5.6.4当事人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的, 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

    5.6.4当事人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

    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未及时决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鉴 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材料价格在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 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2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 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3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 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 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5.6.5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而发

    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的 工程,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已竣工未验收且发包人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 停建工程,鉴定人应对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分别按合同约定进 行鉴定。工程质量争议应告知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待委托 人分清当事人的质量责任后,分别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判断 采用。

    安全网标准5.7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

    5.7.1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开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 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 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但发包人文批准了承包人的开 工报告或发出了开工通知,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或发出 的开工通知的时间: 2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 没有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可根据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相关 证据确定开工时间; 3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且同意承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 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 延期开工要求的,开工时间不予顺延; 4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 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5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6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前或推迟开工时间 的证据,采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

    5.7.2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工期有争议的,鉴

    进行鉴定: 1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定工期进行鉴定: 2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定的,鉴定人应按工程所 在地相关专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国家相关工程工期定额 进行鉴定。 5.7.3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实际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 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按以下 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鉴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 时间;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 收报告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验收而未完成验收 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 3鉴定项目未经工验收,未经承包人同意而发包人擅自 使用的,以占有鉴定项日之日为竣工时间。 5.7.4当事人对鉴定项目暂停施工、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 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2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停工 侍鉴的,若工程质量鉴定合格,承包人并无过错的,鉴定期间为 工期顺延时间。 5.7.5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 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因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 的工程量而弓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 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5.7.6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工期延误索赔有争议的,鉴定人应 按本规范第5.7.1~5.7.5条规定先确定实际工期,再与合同工 期对比,以此确定是否延误以及延误的具体时间。 对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鉴定人可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

    5.7.3当事人对鉴定项且实际工时间有争议的,鉴

    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特种设备标准,判别是否因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 的工程量而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 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安本规范第5.7.1~5.7.5条规定先确定实际工期,再与合同工 期对比,以此确定是否延误以及延误的具体时间。 对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鉴定人可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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