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41-2014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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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朝向较好; 2应预留布置活动舞台的位置,并应为活动舞台及其设施 设备预留必要的条件。 3.2.4文化馆的庭院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场区布置及建 筑功能分区的关系,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所、绿化及环境景观 等,并宜在人流集的路边设置宣传栏、画廊、报刊橱窗等宣传 设施

    功能分区的关系,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所、绿化及环境景观 ,并宜在人流集的路边设置宣传栏、画廊、报升橱窗等传 设施。

    .2.5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发电厂标准规范范本,且停车数

    3.2.5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量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定。停车场地不得占用室外活动场地

    量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定。停车场地不得占用室外活动场地,

    时,室外活动场地及建筑内噪声较大的功能用房应布置在医院、 学校、幼儿园、住宅等建筑的远端,并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4.1.1文化馆建筑的规模划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1文化馆建筑的规模划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2文化馆建筑宜由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和管理及辅助 用房组成,且备类用房可根据文化馆的规模和使用要求进行增减 或合并。

    +.1.3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具有可调性和灵活

    便于分区使用和统一管理

    及三层以下,且朝良好和出入安全、方便的位置。 4.1.6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严寒地区的 儿童和老年人的活动室宜做暖性地面。 4.1.7排演用房、报告厅、展览陈列用房、图书阅览室、教学 H房、音乐、美术工作室等应按不同功能要求设置相应的外窗遮 光设施。

    +.1.8文化馆各类用房的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表 4. 1. 9 文化馆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dB)

    续表 4. 1. 9

    4.1.10文化馆内的标志标识系统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需要,并 应合理设置位置,字迹应清晰醒自

    4.2.1群众活动用房宜包括门厅、展览陈列用房、报告厅、排 演厅、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抖 练室、琴房、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游艺用房等。 4.2.2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明显,方便人流疏散,并具有明确的导向性;

    4.2.3展览陈列用房应符合下列

    1应展览厅、陈列室、周转房及库房等组成,且每个展 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官小于65m;小型馆的展览厅、陈列室宜与 门厅合并布置:天型馆的陈列室宣与门厅或走廊合并布置: 2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顺畅,并应设置可灵活布置的展 板和照明设施; 3宣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展览厅、陈列室的出人口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 和搬运展品及大型版面的要求: 5展墙、展柜应满足展物保护、环保、防潮、防淋及防盗 的要求,并应保证展物的安全; 6展墙、展柜应符合展览陈列品的规格要求,并应结构牢 固耐用,材质和色彩应符合展览陈列品的特点;独立展柜、展台 不应与地面固定;展柜的开启应方便、安全、可靠: 7展览陈列厅宜预留多媒体及数字放映设备的安装条件:

    8展览陈列厅应满足展览陈列品的防霉、防蛙要求,并宜 设置温度、湿度监测设施及防止虫菌害的措施; 9展览厅、陈列室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 范》JGJ66执行。 4.2.4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会议、讲演、讲座、报告、学术交流等功能,也 可用于娱乐活动和教学; 2规模宜控制在300座以下,并应设置活动座椅,且每座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 3应设置讲台、活动黑板、投影幕等,并宜配备标准主席 台和贵宾休息室; +应预留投影机、幻灯机、扩声系统等设备的安装条件, 并应满足投影、扩声等使用功能要求;声学环境宜以建筑声学为 主,且扩声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 范》GB50371中会议类二级标准的要求; 5当规模较小或条件不具备时,报告厅宜与小型排演厅合 并为多功能厅。 4.2.5排演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演厅宜包括观众厅、舞台、控制室、放映室、化妆间、 厕所、淋浴更衣间等功能用房。 2观众厅的规模不宜大于600座,观众厅的座椅排列和每 座使用面积指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汀J57 热行。当观众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将观众厅做成水平地面、仲 宿活动座椅。 3当观众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众厅的座位排列、走道 苋度、视线及声学设计、放映室及舞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厂57、《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 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50356的有关规定。 +排演厅应配置电动升降吊杆、舞台灯光及音响等舞台设 施。排演厅舞台高度应满足排练演出和舞台机械设备的安装尺度

    4.2.7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应符合

    1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对计算机教室的规定,且计算机桌应采用全封闭双人单 桌,操作台的布置应方便教学; 250座的教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73m,25座的教室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54m; 3室内净高不应小于3.0m; + 不应采用易产生粉尘的黑板; 5 各种管线宜暗敷设,竖向走线宜设管并; 6 宜北向开窗; 7 宜配置相应的管理用房; 8宜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电子图书阅览室合 并设置,且合并设置时,应设置国家共享资源接收终端,并应设 置统一标识牌。

    1.2.8多媒体视听教室宜具备多媒体视听、数字电

    息资源共享丁程服务等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按文化馆的规模和需求,分别设置或合并设置不同功 能空间; 2规模宜控制在每间100人~200人,且当规模较小时, 宜与报告厅等功能相近的空间合并设置; 3应预留投影机、投影幕、扩声系统、播放机的安装条件; +室内装修应满足声学要求:且房间门应采用隔声门。 4.2.9 舞蹈排练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靠近排演厅后台布置,并应设置库房、器材储藏室等 附属用房; 2每间的使用面积宜控制在80m~200m;用于综合排练 室使川时,每间的使用面积宜控制在200m~400m;每间人均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 3室内净高不应低于4.5m; 4地面应平整,且宜做有木龙骨的双层木地板; 5室内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墙上: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2.10m(包括镜座)的通长照身镜,且镜座下方应设置不超过 0.30m高的通长储物箱:其余三面墙上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0.90m的可升降把杆,把杆距墙不宜小于0.40m; 6舞蹈排练室的墙面应平直:室内不得设有独立柱及墙壁 柱,墙面及顶棚不得有妨碍活动安全的突出物、采暖设施应 暗装;

    4.2.10琴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1琴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琴房的数量可根据文化馆的规模进行确定,且使用面积 不应小于6m/人: 2琴房墙面不应相互平行,墙体、地面及顶棚应采用隔声 材料或做隔声处理,且房间门应为隔声门,内墙面及顶榭表面应 故吸声处理; 3琴房内不宜有通风管道等穿过;当需要穿过时,管道及

    穿墙洞口处应做隔声处理; 不宜设在温度、湿度常变的位置,且宜避开直射阳光, 并应设具有吸声效果的窗帘。

    1美术教室应为北向或顶部采光,开应避免直射阳光;人 本写生的美术教室,应采取遮挡外界视线的措施; 2教室墙面应设挂镜线,且墙面宜设置悬挂投影幕的设施。 室内应设洗涤池; 3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8m/人,教室容纳人数不宜 超过30人,准备室的面积宜为25m; 4书法学习桌应采用单桌排列,其排距不宜小于1.20m, 且教室内的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70m; 5有条件时,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宜单独设置,且美术教 室宜配备教具储存室、陈列室等附属房间,教具储存室宜与美术 教室相通。

    4.2.12图书阅览室宜包括开架书库、阅览室、资料室、书报

    藏间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于文化馆内静态功能区: 说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并应避免光及直射光: 3 宜设儿童阅览室,并宜临近室外活动场地; 4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可按现行行 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I38执行:阅览室使用面积 可根据服务人群的实际数量确定,也可多点设置阅览角; 5室内应预留布置书刊架、条形码管理系统、复印机等的 空间。

    1文化馆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大、中、小游艺 室,并应附设管理及储藏空间,大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0m,中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小游艺室的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30m:

    2大型馆的游艺室宜分别设置综合活动室、儿童活动室、 老人活动室及特色文化活动室,且儿童活动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 动场地。

    4.3.1文化馆的业务用房应包括录音录像室、文艺创作室、研 究整理室、计算机机房等。

    3.2录音录像室应符合下列

    1录音录像室应包括录音室和录像室,且录音室应由演唱 演奏室和录音控制室组成;录像室宜由表演空间、控制室、编辑 室组成,编辑室可兼作控制室;小型录像室的使用面积宜为 830m~130m,室内净高宜为5.5m,单独设置的录音室使用面 积可取下限。常用录音室、录像室的适宜尺寸应符合表4.3.2的 规定。

    表 1.3.2常用录音室、录像室的适宜尺寸

    2大型馆可分设专用的录音室和录像室,中型馆可分设也 订合设录音室和录像室,小型馆宜合设为录音室和录像室。 3录音录像室应布置在静态功能区内最为安静的部位,且 不得邻近变电室、空调机房、锅炉房、厕所等易产生噪声的地 方,其功能分区宜自成一区。 →录音录像室的室内应进行声学设计,地面宜铺设木地板 并应采用密闭隔声门;不宜设外窗,并应设置空调设施。 5演唱演奏室和表演空间与控制室之间的隔墙应设观察窗。 6录音录像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穿越。

    .3文艺创作室应符合下列规

    文艺创作室宜由若干文学艺术创作工作间组成,且每个

    工作间的使用面积宜为12m?; 2应设在静区,并宜与图书阅览室邻近; 3 应设在适合自然采光的朝向,且外窗应设有遮光设施。 4.3.4 研究整理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研究整理室应调查研究室、文化遗产整理室和档案室 等组成;有条件时,各部分宜单独设置; 2应具备对当地地域文化、群众文化、群众艺术和馆藏文 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调查、研究的功能,并应具备鉴定编 的功能,地可兼作本馆出版物编辑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4m? 3应设在静态功能区,并宜近图书阅览室集中布置; +文化遗产整理室应设置试验平台及临时档案资料存放 空间; 5档案室应设在干燥、通风的位置;不宜设在建筑的顶层 和底层。资料储藏用房的外墙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其 外墙的窗墙比不应大于1:10: 6档案室应采取防潮、防蛀、防鼠措施,并应设置防火和 安全防范设施;门窗应为密闭的,外窗应设纱窗;房间门应设防 盗门和甲级防火门; 7对于档案室的门,高度宜为2.1m,宽度宜为1.0m,室 内地面、墙面及顶棚的装修材料应易于清扫、不易起尘; 8档案室内的资料储藏宜设置密集架、档案柜等装具,且 装具排列的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应小 于0.80m,装具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60m; 9档案室应防止日光直射,并应避免紫外线对档案、资料 的危害; 10档案资料储藏用房的楼面荷载取值可按现行行业标准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执行。 4.3.5计算机机房应包括计算机网络管理、文献数字化、网站 管理等用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 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4. 4管理、辅助用房

    4.4.1文化馆的管理用房应由行政办公室、接待室、会计室、 文印打字室及值班室等组成,且应设于对外联系方便、对内管理 便捷的部位,并宜自成一一这。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可按现行行业 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67的有关规定执行。铺助用房 应包括休室,卫生、洗浴用房,服装、道具、物品仓库,案 室、资料室,车库及设备用房等。

    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档案室、资料室、会计室应设置防 火、防盗设施。接待室、文印打字室、党政办公室宜设置防火、 防盗设施

    4.4.3卫生、洗浴用房应符合

    电信设备间、维修间等。设备用房应采取措施,避免粉尘、 气、废水、废渣、噪声、振动等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5.1.1文化馆建筑应设有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5.1.2给水排水及消防的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计算机机房、 控制室、档案室的藏品区等房间,且不应在遇水可能发生事故或 造成严重损失的设备或物品上方通过。 5.1.3排水管道不宜穿越排演厅、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 室、舞蹈排练室、琴房、图书阅览室、录音录像室、文艺创作室 等房间。

    控制室、档案室的藏品区等房间,且不应在遇水可能发生事故或 造成严重损失的设备或物品上方通过。

    室、舞蹈排练室、琴房、图书阅览室、录音录像室、文艺创 等房间。

    5.1.+当文化馆内设有生活热水系统时,应根据当地气候条

    优先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5.1.5绿化、冲测以及洗车等非饮用水,宜采用再生水、 等非传统水源

    5.1.6群众活动用房应设置饮用水设施

    5.2.1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文化馆应采用热水为热媒。设置在 舞蹈排练室、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5.2.2文化馆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的 规定。

    5.2.2文化馆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 规定。

    表5.2.2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5.2.3设置采暖设施的房间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当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 设机械通风系统,且送风量可按排风量的80%~90%计算; 2观演厅、文化教室等宜按2次/h~3次/h排风量计 图书阅览室、办公室等房间宜按1次/h~2次/h计算,并应 时满足人员最小新风量需求。

    5.2.+当设置空调系统时,一般房间及门厅、走廊等的室内设

    计参数及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GB50189的规定;舞蹈排练室、排演厅、多媒体视听教室、 算机与网络教室、档案室等对温、湿度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应 置通风、除湿或空调设施。

    5.2.6采暖、空调水系统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计算机机 控制室、档案室的藏品区等。当房间内需设置散热器时,应采 防止渗漏措施。

    5.3.1报告厅、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计算机机房、多媒体视听 教室、录音录像室、电子图书阅览室、维修间等场所宜设置专用 配电箱,且设备用电宜采用单独回路供电。

    5.3.2排演厅与室外活动场地的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应

    1排演厅应预留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电源,且观众厅规模 在300座及以上时,其舞台灯光与音响设计的电源配置应按照小 型剧场的要求设置;观众厅规模小于300座时,可简化,并宜预 留备用配电回路与电气容量; 2排演厅的舞台灯光应配置电动升降吊杆; 3室外活动场地应预留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且电源 位置可选在相邻的建筑物处,其配电箱或柜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

    低于IP54,其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采用TT系统:

    低于1P54,具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采用11系统: +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应分别采用专用干线供电

    5.3.3展览陈列厅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2展览陈列位置应预留备用配电回路与电气容量; 3展品在灯光作用下易褪色或变质且较为贵重时,应选用 紫外线少的光源或灯具,也可采取临时措施减少电光源对展品的 损伤: 4照明线路宜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或插接式照明母线方式 配线,重要展品方的灯具及明敷管线宜采取防坠落保护措施; 5每个展位均应设置电源插座,展位不能确定时应在适当 位置预留墙壁或地面插座,并应预留多媒体及数学放映设备电源 插座。 5.3.4报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等场所,应设置扩声系统电源 并应预留投影仪、计算机等设备的电源座。 5.3.5展览陈列厅、琴房、教室、文艺创作室、录音录像室等 场所,应设置电源插座,且插座数量应满足需求;电子图书阅览 室应设置电子阅览设备、打印机等电源捕座。 5.3.6 设有黑板的教室应设置黑板照明。 5.3.7 舞蹈排练室宜采用嵌入式或吸顶式照明灯具。 5.3.8 美术书法教室应采用显色指数(Rα)不低于90的照明 光源。 5.3.9 无特殊照明要求的场所应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灯具及 其附件。 5.3.10指示灯、标志灯应选用ED、直管形荧光灯或紧凑型 荧光灯等瞬时启动光源。 5. 3. 11 照明控制应有利于节能和管理,并应优先利用大然光。 5.3.12设有中央空调系统或变冷媒流量多联空调系统的场所 应设置节能控制装置

    5.3.13各类用房室内线路宜采用暗敷设方式。多媒体视听孝

    掂、设备电源等线路用采用地面线槽准静电地板下布线。 5.3.14演唱演奏室和表演空间与控制室之间应预留信号、视频 与童频管路

    应设置有线电视接口。

    5.3.18排演厅、报告厅应设置音响扩声系统。

    5.3.19文化馆的电气设计应满足房间互换和增加设备的需要,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米用“应”,反面词米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米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 5 《电子信息系统机L房设计规范》GB50174 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7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 T 50356 8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 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10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11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 12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38 13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 14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 15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 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10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11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 12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 13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I57 14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 15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

    总则· 24 基本规定· 26 选址和总平面· 27 3.1 选址 27 3. 2 总平面 27 建筑设计.· 30 4.1 一般规定 30 4. 2 群众活动用房· 32 4.3 业务用房 40 4.4 管理、辅助用房 41 建筑设备· 44 5. 1 给水排水 44 5. 2 采暖通风空调· 44 5.3 建筑电气 45

    总则· 24 基本规定· 26 选址和总平面· 27 3.1 选址 27 3. 2 总平面 27 建筑设计.· 30 4.1 一般规定 30 4. 2 群众活动用房· 32 4.3 业务用房 40 4.4 管理、辅助用房 41 建筑设备· 44 5. 1 给水排水 44 5. 2 采暖通风空调· 44 5.3 建筑电气 45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即文化馆(含群众艺术 馆)的建筑设计。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指具有组织群众文化活 动、普及文化艺术知识、辅导基层文化骨十、开展社会教育工作 等功能并提供与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活动设施的公共文化服务场 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区(市、自治 州、盟)、县(市、区)的各级文化馆和群众艺术馆。 1.0.3本条在原《规范》“第1.0.3条”基础1,根据《文化馆 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增加了“服务人口数量。根据原建设 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王意见》(建质 20071号)的要求。增加厂“地方特色”。 1..+本条规定的是本规范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1.0.+本条规定的是本规范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之间

    2..1 节能、坏保是当前建筑领域倡导的重天事项,本条强调 了文化馆建筑设计应当遵循我国“绿色建筑”方面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

    2.0.2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

    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强调文化馆设计从整体上应符 合当地文化,避免出现破坏文化遗址、破坏城市风貌等问题。 2..3文化馆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本条规定安全方面应当考 虑的范围

    2.(.→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设施,无论是从人身安全还是从国 家财产安全出发,均需要满足抗震的要求。 2.0.5文化馆作为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是体现人文关怀的重 要环节,在设计巾应当作为重要方面考虑。

    3.1.1本条在原《规范》第2.0.1条”基础上,把“新建文化 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移至3.1.2条。 依据《文化馆管理办法》和《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 2010),“符合文化事业”发展要求,强调一次性建设时,应适当 预留发展用地;分期建设时,宜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3.1.2本条在原《规范》“第2.0.1条”基础上,不仅要求“新 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而且根据当前合建的现实情况, 增加了“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自成一区和使用功能的要 求”的内容。 3.1 3本条在原《规范》“第2.0. 2 条”其础上,增加了“工程

    2010),“符合文化事业”发展要求,强调一次性建设时,应适当 预留发展用地;分期建设时,宜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3.1.2本条在原《规范》“第2.0.1条”基础上,不仅要求“新 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而且根据当前合建的现实情况, 增加了“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自成一区和使用功能的要 求”的内容。 3.1.3本条在原《规范》“第2.0.2条”基础上,增加了*工程 地质及水文地质”的要求。同时,在原条文“环境优美、远离污 染源”的要求中,增加了“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 动空间综合布置”和“与各种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的控制距离 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等内容。强调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场 所,其选址不仅应避开污染源,而且应避开危险源。

    3. 1.3本条在原《规范》第2. 0.2 条”基础上,增加了“工程

    地质及水文地质”的要求。同时,在原条文“环境优美、远离污 染源”的要求中,增加了“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 动空间综合布置”和“与各种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的控制距离 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等内容。强调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场 所,其选址不仅应避开污染源,而且应避开危险源

    3.2.1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将原条文 功能分区明确,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 分隔”作为一个方面单独提出,强调其建筑功能分区的设计要 求;将“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与“货物流通”合并。 集中提出“人流、车流、物流”的设计要求。司时,将原条文 “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分别移至室外活动场地、庭院、停车场设计要求的内容中。

    500m下限值是按室外活动场地在举办大型室外活动时搭设 舞台并容纳不超过100名观众所占用场地面积考虑的。同时本条 提H了应参照执行《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第十六条中表1分别 对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建设用地中的室外活动场地”的各 更用面积指标,因为此面积指标的概念与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概 念不尽相同,故使用了参照的字样;但考虑文化馆的建设用地不 是很宽松:所以我们提出广可将文化馆的室外活动场地、集散用 地、停车场综合考虑,以缓解文化馆的用地紧张问题。上述问题 与《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是不矛盾的。 室外活动场地设计需突出公益性、开放性和永久性特征,并 与当地文化相融合,展示区域文化,形成独特的风格和特色。 室外活动场地在风格、色调、材料选择、灯光使用等方面要 充分考其地域性、安全性、便利性;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周边的 自然环境、人工环境相协调、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 益并重的原则,展示城市和谐发展的形象。 室外活动场地为了适应群众文化活动,应做地面铺装、环境 绿化及座椅等休息设施。

    3.2.+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2.0.4条”内容,概

    室外空间的布局要求和设施建设要求,应《文化馆管理办法 要求,增加了“在人流集中的路边设置宣传栏、画廊、报刊橱 摩宣传设施”。

    2.5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 数量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定”和“停车场地不得占用室外活 扬地。

    3.2.6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2.0.5条”内容。

    加了“场区绿地率”。并把“建筑覆盖率”修改为“建筑密度”。

    4.1.1本条是增加条文。根据我国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的要求,本规范依据《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规 定的“建筑面积规模划分”标准及文化馆等级评定中关于建筑面 积的要求,对文化馆做了同样的三个等级类型划分,以保持建筑 设计规范的建筑功能与相关标准对应。

    4.1.2本条对原《规范》第3.1.1条”作了较大调枣

    媒体以及各种戏用、曲艺、乐器的排练用房等为主的文化馆建 筑。因此,将“专业用房”调整为“业务用房”,突出了文化馆 为群众文化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职能。但并不排除文化馆业务用房 的专业性,业务用房是文化馆的专业工作人员为开展日常工作前 进行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是为了辅导基层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知 只、提高创作水平的工作室。 各类用房是原则性划分,应根据文化馆的规模和便用要求不 司增减或合并。当文化馆规模小、条件不具备时,大空间功能场 所均可合并为“多功能厅”,包括小型排演厅、综合排练室、报 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大教室等均可功能合并。 4.1.3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3.1.2条”内容,“业务用 房特殊需求”指舞蹈排练室、琴房等专业排练场所的数量和技术 要求可按当地实际需要和实际投资能力调整。 4.1.+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3条”关于无障碍卫生间 设计要求的内容。将“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 与原《规范》“第3.1.4条”内容合并。 4.1.5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4条”的基本内容,并将 原《规范》“第3.1.3条”内容合并于本条。 对原条文“第3.1.3条”和“第3.1.4条”的合并调整,将 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集中在一一起,以便使功能 设计逻辑上清晰。 4.1.6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5条”内容。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规范》“第3.1.6条”内容,关于电梯 50352三

    检验检疫标准特殊需求”指舞蹈排练室、琴房等专业排练场所的数量和技 求可按当地实际需要和实际投资能力调整

    4.1.+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3条”关于无障碍

    没计要求的内容。将“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 与原《规范》“第3.1.4条”内容合并。

    原《规范》“第3.1.3条”内容合并于本条。 对原条文“第3.1.3条”和第3.1.4条”的合并调整: 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集中在一起,以便使功 设计逻辑上清晰,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规范》“第3.1.6条”内容,关于电 J设置水质标准,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中 经作出相应规定

    陈列用房、阅览用房、教学用房、音乐、美术二工作室等场所对室 外光照都有共性要求,因此,提出“按不同功能设置相应的外窗 遮光设施”。

    4.2.1原《规范》将“群众活动用房”划分为“观演用房、游 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本次修订将“群众 活动用房”调整为“由门厅、展览陈列用房、报告厅、排演厅 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场、 琴房、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游艺用房等组成。” 群众活动用房的修订是为了适应国家关于文化馆公共文化服 务要求和社会需求,体现文化馆发展群众文化艺术、提供公益性 公共文化服务、加强社会宣传教育、传承和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 化等职能。另一方面: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要求“科学技术普 及和科学技术成果公平享有”,同时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 发展,数字技术、网络技术、智能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具备了向 基层普及应用的条件。因此,群众文化活动部分增添了文化艺术 和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而原规范打的娱乐活动部分:如舞厅 茶座等功能,逐步由经营性机构替代,在这次修订中不再安排这 类活动用房。 群众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群众提供的文化娱乐、文艺交流以及 文化知识学习的综合性群众文化活动场所,是文化馆的主体部 分:多种文化活动都集中在这个区域。因此,在设计上,群众活 动用房通常布置在文化馆建筑的主要位置,并相对集中。另外, 各种活动用房以其活动内容的不同,使得各类活动用房的开放时 间有所不同,设计过程中。需要结合活动内容的动静特点和人流 特点,合理布置建筑功能的分区,以便于使用,方便管理。 对于群众活动用房的功能用房配置,本次修订没有作出详 规定。这是因为我国当前各地区经济条件不同,功能需求和功能 配置有较大差别。为了保证功能用房规范化发展,本次修订对具 有专业要求的不同类别用房作出相应规定,推荐有此类功能用房 的建筑设计遵照执行。但不是要求所有的文化馆都具备这些功能 用房或功能用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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