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39-2015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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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度且功能级别为一级、9度且功能级别为一、二级的非 结构构件,以及本规范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 验算。 2框架结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层中,符合本条 第1款规定的非结构构件,尚应按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进行地 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 3本条第1、2款以外的情况,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3.1.2非结构构件及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可仅进行水平地震作 用下的计算分析,9度时宜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3.1.3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应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应 沿任一水平方向。 3.1.4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应根据其连接构造、所处部位 的建筑高度和特征,分别采用等效侧力法、楼面反应谱法或时程 分析法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结构构件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侧力法 计算。对支承于不同楼层或防震缝两侧的非结构构件,除自身重 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外,尚应同时计入地震时支承点之间相对位移 产生的作用效应。 2建筑附属设备及其支架体系的自振周期大于0.1s且其重 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1%,或建筑附属设备的重力超过所在楼 层重力的10%时,宜采用楼面反应谱方法。当建筑附属设备与 楼盖为非弹性连接时,可直接将设备与楼盖作为一个质点计入整 个结构分析中得到设备所受的地震作用

    3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应采 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结构,其非结构构件的计算,宜采用弹 性时程分析法。 3.1.5当非结构构件的重力超过其支承结构重力的25%时,应 考虑它们之间的变形协调及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对结 构体系地震反应的影响。

    3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应采 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结构食品添加剂标准,其非结构构件的计算,宜采用弹 性时程分析法

    考虑它们之间的变形协调及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对结 构体系地震反应的影响

    F = YmSiS2anaxG

    :F一一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非结构构件重心处的水平地震 作用标准值; G一非结构构件的重力,包括运行时有关的人员、容器 和管道中的介质及储物柜中物品的重力;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αmax 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关于多遇地震的规定 采用; —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一、二级分别取1.4、1.0; Si一状态系数;对预制建筑构件、悬臂类构件、支承点 低于质心的建筑附属设备和柔性体系宜取2.0,其 余情况可取1.0; 52一1 位置系数,建筑的顶点宜取2.0,底部宜取1.0 沿高度线性分布;对要求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 的结构,应按其计算结果调整; 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按本规范第4、5章的有关 规定取值。

    3.2.2采用楼面反应谱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

    3.2.2采用楼面反应谱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 计算:

    武中: Bs 非结构构件的楼面反应谱值。

    3.2.3施加于附属机电设备部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采 用下式计算:

    Fv = msS,αvmxG

    3.2.4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可按下 式计算:

    3.2.4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可按

    Fa = K. Au

    3.3抗震承载力与变形验算

    3.3.1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应按下式计算:

    =YGSGE十ESEhk+ESEvk+VwYwS

    式中:S一非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 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Y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当重力荷载效应对非结构构件 承载能力不利时应采用1.2,重力荷载效应对非结 构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YEh、YEv一 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 3.3. 1 采用; 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

    SGE一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SEhk一一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 系数或调整系数; SEvk一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 系数或调整系数; Sk一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亚 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应采用0.2。

    3.3.1地震作用分

    3.2非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按下式进行抗震验算

    3.3.2非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按下式进行抗震验算:

    式中:R一一非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摩擦力不得作为抵抗地 震作用的抗力:

    能力,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对主体结构的层间位移要求

    4.1.1本章适用于非承重墙、顶棚、附属于楼屋面悬臂构件和 大型储物架的抗震设计。 4.1.2建筑非结构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可按表4.1.2采 用。对下述情况,其功能级别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闹市区丙类建筑临街面的围护墙等,应提高一级,一级 时不再提高。 2平时无人地段乙、丙类建筑的外墙及其连接件,可降低 级,三级时不再降低。 3房屋总高度超过12m的乙类框架结构的楼电梯间隔墙 天井隔墙和有防火要求的顶棚,应提高一级,一级时不再提高。 4丙类建筑内有易燃气体时,其天井隔墙宜提高一级

    表 4. 1. 2建筑非结构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

    续表 4. 1. 2

    续表 4. 1. 2

    存放重要文物柜的功能级别和类别系数应专

    4.1.3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 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 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4.2.1非承重墙体的材料、选型和布置,应根据烈度、房屋高 度、建筑体型、结构层间变形、墙体自身抗侧力性能的利用等因 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承重墙体宜优先采用轻质材料;采用砌体墙时,应采 取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 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2刚性连接的非承重墙体布置,应避免使结构形成刚度和 强度分布上的突变;非对称均匀布置时,应考虑地震扭转效应对 结构的不利影响。 3非承重墙体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拉结,应能满足主体 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变形的能力,与悬挑构件相连接时,尚应具 有满足节点转动引起的竖向变形的能力。

    4外墙板的连接件应具有满足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主体结 构层间变形的延性和转动能力。 5圆弧形外墙应加密构造柱,墙高中部宜设置钢筋混凝土 现浇带或腰梁。 6应避免设备管线的集中设置对填充墙的削弱 4.2.2非承重墙应按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护墙、隔墙宜进行构件平面外和连接的验算。 28度、9度时,功能级别为一级的楼、电梯隔墙和人流通 道两侧脆性材料的隔墙,宜进行构件平面外和连接的验算。 4.2.3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填充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层间变形较大的框架结构和高层建筑,宜采用钢材或木 材为龙骨的隔墙及轻质隔墙。 2砌体填充墙宜与主体结构采用柔性连接,当采用刚性连 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避免形成 薄弱层或短柱。 2)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实心块体的强度 等级不宜低于MU2.5,空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MU3.5,墙顶应与框架梁紧密结合。 3)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600mm设2g6 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度、7度时宜沿墙全长 贯通,8度、9度时应全长贯通。 4)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8m或 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间距 不宜大于4m,框架结构底部两层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宜加密;填充墙开有宽度大于2m的门洞或窗洞时, 洞边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 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五 水平系梁,

    4.2.5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围护墙和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护墙宜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砌体围 护墙应采用外贴式,并与柱可靠拉结;柱距大于或等于12m时 应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 2刚性围护墙沿纵向宜均匀对称布置,不宜一侧为外贴式 另一侧为嵌砌式或开式;不宜一侧采用砌体墙另一侧采用轻质 墙板。 3不等高厂房的高跨封墙和纵横向厂房交接处的悬墙宜采 用轻质墙板,6度、7度采用砌体时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 4砌体围护墙在下列部位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1)一般情况下,梯形屋架端部上弦和柱顶的标高处应各 设一道,当屋架端部高度不大于900mm时可仅设 一道; 2)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每隔4m左右在窗顶增设一道圈 梁,不等高厂房的高低跨封墙和纵墙跨交接处的悬墙, 圈梁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3m。 5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圈梁宜闭合,圈梁截面宽度宜与墙厚相同,截面高度 不应小于180mm;圈梁的纵筋,6度~8度时不应少 于4§12,9度时不应少于414:

    2)厂房转角处柱顶圈梁在端开间范围内的纵筋,6度~8 度时不宜少于4914,9度时不宜少于4g16,转角两侧 各1m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 于100mm;圈梁转角处应增设不少于3根直径与纵筋 相同的水平斜筋; 3)圈梁应与柱或屋架牢固连接;顶部圈梁与柱或屋架连 接的锚拉钢筋不宜少于412,且锚固长度不宜少于35 倍钢筋直径,防震缝处圈梁与柱或屋架的拉结宜加强, 6山墙沿屋面应设钢筋混凝土卧梁,卧梁应与屋架端部上 弦标高处的圈梁、標条或屋面板有可靠拉结。 7墙梁宜采用现浇,当采用预制墙梁时,梁底应与砖墙顶 面牢固拉结并应与柱锚拉;厂房转角处相邻的墙梁,应相互可靠 连接。 8砌体隔墙与柱宜脱开或柔性连接,并应采取措施使墙体 稳定,隔墙顶部应设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9砖墙的基础,8度IⅢI、IV类场地和9度时,预制基础梁 应采用现浇接头;当另设条形基础时,在柱基础顶面标高处应设 置连续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其配筋不应少于4Φ12。 4.2.6钢结构厂房的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先采用轻型板材,预制钢筋混凝土墙板宜与柱柔性 连接;9度时宜采用轻型板材。 2单层厂房的砌体围护墙应贴砌并与柱拉结,尚应采取措 施使墙体不妨碍厂房柱列沿纵向的水平位移;8度、9度时不应 采用嵌砌式。 4.2.7楼电梯间及人流通道处的墙体和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和人流通道处的墙体,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 加强。 2楼梯踏步板底的饰面层,应与板底有可靠的粘结性能。 3电梯隔墙不应对主体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应避免地震时 破坏导致由梯轿厢和配重运行导轨的变形

    1 楼梯间和人流通道处的墙体,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 加强。 2 楼梯踏步板底的饰面层,应与板底有可靠的粘结性能 3电梯隔墙不应对主体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应避免地震时 破坏导致电梯轿厢和配重运行导轨的变形。

    4.2.8石材用作墙体饰面时,应嵌砌于墙体或用钢锚件固定于 墙体;面砖饰面层应与基材有可靠的粘结

    4.3.1乙类设防的影剧院、避难场所不宜采用悬挂式吊顶,当 采用时应有可靠的加强措施,9度时尚应进行抗震验算。 4.3.28度、9度时,悬挂重物的支座和连接应进行抗震承载力 验算。

    验算。 4.3.3各类顶棚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 悬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 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4.3.4悬吊顶棚宜设置可调拉杆或钢丝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4.3.5应避免悬吊重的装饰物;当不可避免时,应有可靠的防 护措施。

    悬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 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4.3.6设置有暖通管道、自动灭火系统的顶棚龙骨,应与主 结构可靠锚固。

    4.4.1功能级别为一级或8度、9度时功能级别为二级的出屋

    4.4.1功能级别为一级或8度、9度时功能级别为二级的出屋 面女儿墙、广告牌、雨篷,应进行构件锚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不应采用无锚固的砖砌漏空女儿墙。 2非出人口无锚固砌体女儿墙的最大高度,6度~8度时不 宜超过0.5m;超过0.5m时、人流出入口、通道处或9度时, 出屋面砌体女儿墙应设置构造柱与主体结构锚固,构造柱间距宜 取2.0m~2.5m。 3砌体女儿墙内不宜埋设灯杆、旗杆、大型广告牌等构件。 4因屋面板插入墙内而削弱女儿墙根部时应加强女儿墙与 主体结构的连接。 5砌体女儿墙顶部应采用现浇的通长钢筋混凝土压顶

    6女儿墙在变形缝处应留有足够的宽度,缝两侧的女儿墙 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7高层建筑的女儿墙,不得采用砌体女儿墙。 4.4.3不应采用无竖向配筋的出屋面砌体烟窗。 4.4.4雨篷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9度时,不宜采用长悬臂雨篷。 2悬臂雨篷或仅用柱支承的单层雨篷,应与主体结构有可 靠连接。 4.4.5屋面防水卷材不应削弱女儿墙、雨篷等构件与主体结构 的连接。

    6女儿墙在变形缝处应留有足够的宽度,缝两侧的女儿墙 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7高层建筑的女儿墙,不得采用砌体女儿墙。 4.4.3不应采用无竖向配筋的出屋面砌体烟肉。 4.4.4雨篷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9度时,不宜采用长悬臂雨。 2悬臂雨或仅用柱支承的单层雨篷,应与主体结构有可 靠连接。 4.4.5屋面防水卷材不应削弱女儿墙、雨篷等构件与主体结构 的连接,

    4.4.6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4.4.7外廊的栏板应避免采用自重较大的材料砌筑,且应加强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4.5.18度、9度时,存放国家一级文物陈列柜的支座和连接, 宜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4.5.2高于2.4m的文件柜宜在顶部采取相互拉结措施,8度、 9度时,尚宜与主体结构或隔墙龙骨可靠拉结。 4.5.3独立浮搁的高货架,8度、9度时应在顶部、底部和靠墙 的侧面采取防倾倒措施

    宜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4.5.4存放重要设备、物品的储物柜宜采用隔震措施

    5建筑附属设备构件5.1一般规定5.1.1本章适用于建筑附属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气设备、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采暖和空调系统与建筑结构连接的相关构件、部件的抗震设计。5.1.2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房屋高度、结构类型和变形特征、附属设备所处的位置和运行要求等确定。5.1.3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可按表5.1.3采用,对未明确列入表内的设备构、部件,可按相近设备的系数和级别采用。表5.1.3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类别功能级别构件、部件名称系数 甲类建筑乙类建筑丙类建筑应急电源的主控系统、发电机、冷冻机等,1. 0一级一级一级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安保监视系统1. 0级一级二级排烟口,送、排风口1. 0一级二级三级电气主管和主缆系统1. 0一级二级三级电机、变压器控制中心1. 0一级二级三级电梯的支承结构、导轨、支架、轿箱导向构件等1. 0一级二级二级水箱、冷却塔1. 2一级二级二级锅炉、压力容器支座0. 6一级二级三级支座柜式设备支座1. 0一级二级二级公共天线支座1. 2级一级二级16

    1重力不超过1.8kN的设备。 2 内径小于25mm的煤气管道和内径小于60mm的电气 配管。 3 矩形截面面积小于0.38m和圆形直径小于0.70m的 风管。 4 吊杆计算长度不超过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 5.1.5 功能级别为一级和二级的建筑附属设备的制造厂家,应 对其部件及支座系统按本章要求进行检验,并应提供合格证书。

    5.2.1电梯的机械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间的结构,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的构造措施要求。 2提升设备应锚固在机械间的吊钩梁上,7度~9度时应对 锚固件进行抗震验算。

    5.2.2电梯的配重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重导轨应有足够的刚度,9度时和8度高层建筑上的 导轨应进行变形验算。 2房屋上部的配重导轨宜增加轨道支托的刚度,减少导轨 的变形。

    5.2.39度时,应采取防止轿箱脱轨的措施。

    5.2.39度时,应采取防止轿箱脱轨的措施

    5.2.4电梯应在电梯机房设置地震时的安全开关,导轨

    配重脱轨监视器,并应配备相应的应急电源。安全开关和配重脱 轨监视器应定期检修和维护

    5.3照明和应急电气设备

    5.3.1灯具应与结构构件锚固或可靠连接。 5.3.2较高的电气控制柜的底部应与楼板锚固,顶部宜与主体 结构拉结

    5.3.3蓄电瓶等应急电源应符

    设备支架应与主体结构锚固。 蓄电瓶应与支架可靠绑扎,避免地震时碰撞移位。 8度、9度时应验算支架的抗震承载力

    5.4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

    5.4.1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在设防烈度地 震时能正常工作。

    5.4.3建筑内的高位水箱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考

    消防器械箱应与墙体可靠连接

    5. 5 采暖和空调系统

    5.5.1采暖空调设备在建筑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型设备宜布置在房屋的下部。 2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部位。 5.5.2采暖空调设备的基座及其连接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基座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主体结

    2基座和主体结构间应采取有效的连接措施。 3基座在地震时不应发生移动,不隔振的设备应采用螺栓 固定,隔振的大型设备应设置限位装置。 4混凝土基座在固定螺栓的部位应有足够的承载力,8度 9度或房屋较高时尚应验算锚固件的抗震承载力。 5构架式基座的自振周期宜小于0.1s,超过时应进行抗震 承载力验算。 5.5.3高宽比较大的设备,应在设备顶部设置支撑与主体结构 可告抗结、一迅发巨苦增 = 能经受住支撑和固

    5.5.3高宽比较大的设备,应在设备顶部设置支撑与主体结杉 可靠拉结;设备与支撑、基座连接的部位,应能经受住支撑和固 定螺栓所传递的地震力。

    5.5.4小型设备采用悬挂固定系统时,其支架的构件应有足码

    5.5.4小型设备采用悬挂固定系统时,其支架的构件应有足够 的侧向刚度,并应牢固地固定在顶板上

    5.5.5大直径空调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宜成对设置附加斜杆,防止地震中发生错位。 2刚性管道的进气口、支架应与管道、顶棚或墙体可靠 连接。

    5.6.1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其使用功能发 障碍的部位;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应防止其强烈振动或与建筑维 构发生谐振对连接件的损坏

    5.6.3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 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结构构件在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 管道和设备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使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对变们 能力。

    5.6.4用于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理件、锚固件的

    5.6.5在设防烈度地震下需要连续运行的附属设备,宜设

    在设防烈度地震下需要连续运行的附属设备,宜设置在

    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 的加强措施

    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 的加强措施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

    总则 ZO 28 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 28 3.1一般规定 29 3.2地震作用计算· 31 3.3抗震承载力与变形验算 建筑非结构构件.· 32 4. 1 般规定 32 4. 2 非承重墙 顶棚 34 4.3 附属构件 35 4.4 35 4.5 储物柜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 36 般规定 36 5. 1 36 5. 2 电梯 5.3 照明和应急电气设备 3 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 37 5.4 55 采暖和空调系统

    总则 28 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 28 3.1一般规定 3.2地震作用计算· 3.3抗震承载力与变形验算 建筑非结构构件.· 32 4. 1 般规定 32 4. 2 非承重墙 34 4.3 顶棚 附属构件 35 4.4 35 4.5 储物柜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 36 36 5. 1 般规定 36 5. 2 电梯 照明和应急电气设备 37 5. 3 37 5. 4 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 38 5.05 采暖和空调系统

    1.0.1本条规定了非结构构件的范围,明确了其抗震设计包括 非结构构件本身以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本标准中的非结构构件 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设备。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所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多,需由相应的 建筑设计、室内装修设计、机电设备设计工种的设计人员与结构 工程师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附属设备自身的抗震性能由生产设备 厂家负责。

    杀规定非结构构件的范围,明确了其抗震设计包指 非结构构件本身以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本标准中的非结构构件 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设备。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所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多,需由相应的 建筑设计、室内装修设计、机电设备设计工种的设计人员与结构 工程师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附属设备自身的抗震性能由生产设备 厂家负责。 1.0.2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的设防烈度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一些特殊要求的建筑 包括房屋高度很高的超高层建筑,其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 连接的抗震设计要求,不同于一般建筑,需另行研究。 非结构构件如墙板、幕墙、广告牌、机电设备等自身的抗 震,系以其不受损坏为前提的,本规范不直接涉及这方面的 内容。 本规范所列的建筑附属设备,不包括工业建筑中的生产设备 和相关设施。 1.0.3本条提出了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防目标,明确了与主体 洁构三水准设防目标的协调关系,容许非结构构件的损坏程度略 大于主体结构,但不得危及生命。考虑到建筑非结构构件与附属 没备地震破坏后对建筑主体功能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两款明确了 相应的设防标准。

    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一些特殊要求的建筑 包括房屋高度很高的超高层建筑,其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 连接的抗震设计要求,不同于一般建筑,需另行研究。 非结构构件如墙板、幕墙、广告牌、机电设备等自身的抗 震,系以其不受损坏为前提的,本规范不直接涉及这方面的 内容。 本规范所列的建筑附属设备,不包括工业建筑中的生产设备 和相关设施

    结构三水准设防目标的协调关系,容许非结构构件的损坏程度略 大于主体结构,但不得危及生命。考虑到建筑非结构构件与附属 设备地震破坏后对建筑主体功能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两款明确了 相应的设防标准。 1.0.4本条规定了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各国的抗 震规范、标准有不同的规定。本规范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B

    1.0.4本条规定了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各国的抗 震规范、标准有不同的规定。本规范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划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 一级:高要求,相当于性能水准1。外观可能损坏而不影响

    使用功能和防火能力,安全玻璃开裂,可经受相连结构构件出现 1.4倍建筑构件、设备支架设计挠度的变形,功能系数取1.4。 二级:中等要求,相当于性能水准2。可基本正常使用或可 很快恢复,耐火时间减少1/4,强化玻璃破碎,其他玻璃无下 落,可经受相连结构构件出现1.0倍建筑构件、设备支架的设计 挠度的变形,功能系数取1.0。 三级,一般要求,相当于性能水准3。多数构件基本处于原 位,但系统可能损坏,需修理才能恢复功能,耐火时间明显降 低,容许玻璃破碎下落,只能经受相连结构构件出现0.6倍建筑 结构、设备支架设计挠度的变形,功能系数取0.6。 1.0.5很多情况下,同一部位有多个非结构构件,如出人口通 道可包括非承重墙体、悬吊项棚、应急照明和出入信号设备四个 非结构构件;电气转换开关可能安装在非承重隔墙上等。当抗震 设防要求不同的非结构连接在一起时,要求低的构件也需按较高 的要求设计,以确保高设防要求的构件能满足规定,

    3.1.1~3.1.3世界各国的抗震规范、规定中,有60%对非结 构构件的地震作用计算做了规定,而仅有28%对非结构构件的 构造做出规定。考虑到我国设计人员的习惯,尽量减少地震作用 计算的范围,

    3.1.4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除了自身质量产生的惯性大

    各国规范对地震惯性力的计算,一般规定采用等效侧力法 对刚性连接于楼盖上的设备,当与楼层并为一个质点参与整个结 构的计算分析时,也可采用等效侧力法。建筑结构抗震设计时, 房屋高度较高时的计算方法要求有所提高,相应的非结构构件的 计算要求也有所提高,等效侧力法所规定的楼面放大系数已不适 用,故要求用时程分析方法得到放大系数。 对于一些建筑附属设备如巨大的高位水箱、出屋面的大型塔 架等,其质量较大或自振特性与主结构体系的某一振型的振动特 性相近时,非结构体系还将与主结构体系的地震反应产生相互影 响,要求采用楼面反应谱法计算。 对于一些体型特别复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的要求,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结构整体分析 的结构。此时,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可取弹性时程分析的 结果

    构应作为一个质点参与整个结构的计算分析。根据振型分解反应 谱方法计算结果的分析,建议取25%支承结构的重力作为“较 大”质量的下限

    3.2.1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计算,最早见于1978年美国应用技不

    不同为(0.7~4.0)倍(若以硬土条件下结构周期1.0s为1.0, 则为0.5倍~5.6倍),欧洲规范为(0.75~6.0)倍(若以硬土 条件下结构周期1.0s为1.0,则为1.2倍~10倍)。我国一般为 (0.6~4.8)倍(若以T=0.4s、结构周期1.0s为1.0,则为 1.3倍~11倍)。 3.2.2楼面谱值取决于设防烈度、场地条件、非结构构件与结 构体系之间的周期比、质量比和阻尼,以及非结构构件在结构的 支承位置、数量和连接方式。当非结构构件的材料与结构体系相 同时,可直接利用一般的时程分析软件得到。当非结构构件的质 量较大,或材料阻尼特性明显不同,或在不同楼层上有支点,此 时,需采用随机振动法。这种方法可考虑非结构与主体结构的相 互作用,包括“吸振效应”,计算结果更加可靠。

    构体系之间的周期比、质量比和阻尼,以及非结构构件在结构的 支承位置、数量和连接方式。当非结构构件的材料与结构体系相 司时,可直接利用一般的时程分析软件得到。当非结构构件的质 量较大,或材料阻尼特性明显不同,或在不同楼层上有支点,此 时,需采用随机振动法。这种方法可考虑非结构与主体结构的相 互作用,包括“吸振效应”,计算结果更加可靠。 采用随机振动法计算楼面谱需有专门的计算软件,其主要计 算公式如下所示:

    MU+CU+KU=CRig+KRug+f mia+ci.+ku,=k.U

    式中,U为结构和设备的总位移矩阵,Ur=[UT,u门,U、、ua分 别为结构体系设备支座处和设备内非支座处的位移向量;f为设 备在支座处对结构的反作用向量;u为地面位移时程向量;R为 地面运动影响系数矩阵;。为设备支座与非支座间刚度的影响 系数。

    三LU,ua」,U、ua分 别为结构体系设备支座处和设备内非支座处的位移向量;为设 备在支座处对结构的反作用向量;u为地面位移时程向量;R为 地面运动影响系数矩阵;尺。为设备支座与非支座间刚度的影响 系数。 3.2.4支点的相对位移包括非结构构件上下端所在楼层的相对 位移和防震缝两侧的相对位移,其方向包括构件平面内和平面 外、管道轴线方向和垂直于轴线方向。 非结构构件支座间相对位移的取值,凡需验算层间位移者: 除有关标准的规定外,一般按现行抗震规范规定的位移限值 采用。 对设备支架,支座间相对位移的取值与使用要求有直接联 系。例如,要求在设防烈度地震下保持使用功能(如管道不破碎 等),取设防烈度下的变形,即功能系数可取2~3、相应的亦形

    位移和防震缝两侧的相对位移汽车标准,其方向包括构件平面内和平面 外、管道轴线方向和垂直于轴线方向。

    外、管道轴线方向和垂直于轴线方向 非结构构件支座间相对位移的取值,凡需验算层间位移者, 除有关标准的规定外,一般按现行抗震规范规定的位移限值 采用。 对设备支架,支座间相对位移的取值与使用要求有直接联 系。例如,要求在设防烈度地震下保持使用功能(如管道不破碎 等),取设防烈度下的变形,即功能系数可取2~3、相应的恋形

    限值取多遇地震的(3~4)倍;要求在罕遇地震下不造成次生火 害,则取室遇地震下的变形限值

    机电标准规范范本3.3抗震承载力与变形验算

    3.3.1本条规定了非结构构件地震作用效应组合的原则。非结 勾构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除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规定取值外,尚应包括运行时容器和管道中的介质 及储物柜中物品的重力。建筑附属设备运转时,其支座和相连管 道均需考虑运转产生的各种效应,这些作用视为可变作用,分项 系数仍取1.4;非结构构件在地震作用的效应组合时,一般情况 下可不考虑其效应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容器类尚应计及设备运 转时的温度、工作压力等产生的作用效应;此外,对于非结构构 件,因承受局部的风力作用,与整体结构不同,均应计人风力的 组合。 332本冬规定了非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原则,强调摩

    3.3.3本条是对第3.2.4条的补充,强调非结构构件的受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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