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版】CECS 705-2020-T:直流照明系统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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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直流照明系统应根据使用场所照明功能需求、负荷性质 及特点、管理需求和建设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设计。 3.0.2直流照明系统的各设备及相关软件应相互兼容。 3.0.3直流照明系统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节能 绿色环保的产品

    3.0.1直流照明系统应根据使用场所照明功能需求、负荷性质 及特点、管理需求和建设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设计。 3.0.2直流照明系统的各设备及相关软件应相互兼容。 3.0.3直流照明系统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节能 绿色环保的产品

    阀门标准4.1.1直流照明系统宜由直流电源总控制柜、配电线路、直流

    4.1.2直流电源总控制柜可采用直流、交流或交直流

    4.1.3直流配电系统根据负荷的规模、重要性及其分布可分为 集中辐射式、分层辐射式和分布式

    4.1.3直流配电系统根据负荷的规模、重要性及其分布口

    4.2.1系统的供配电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具有将外部电源接人并转换为直流照明负荷所需 的直流电源的功能: 2系统应能根据需求为直流照明负荷合理配电。 4.2.2 供配电系统应具有交流/直流输入保护及直流输出保护 功能,

    4.2.3系统应能根据功能需求对相关设备进行监测和控制 4.2.4系统的基本控制功能均应能通过手动实现;当具备自动 控制功能时,系统应具备手动/自动切换功能 4.2.5系统应能对供配电的输入/输出电压、输入/输出电流、

    4.2.4系统的基本控制功能均应能通过手动实现;当具备自动

    4.2.5系统应能对供配电的输入/输出电压、输入/输出

    功率因数等参数进行监测

    万罕内数守数 .2.6系统应能对灯具、传感器参数、通信参数、运行参数 行设置。

    4.2.7系统对照明灯具应具

    1应能进行灯具开关控制: 2应能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单灯或分区、 分组控制; 应能进行照明场景预设: 4 宜能远程进行预设方案调整; 宜能根据天然光条件,自动调整开关灯时间: 6 宜能进行灯具光通量、色温或颜色调节 4.2.8 系统应能实时监测系统工作状态和回路或灯具的运行 状态。 4.2.9 系统应能采集和存储电源信息、告警信息、回路状态、 运蜡犬笙运仁数妮

    4.2.10对于大型、复杂的直流照明系统,宜具有管理功能, 4.2.11 系统应能实现数据的采集、传输、管理和综合应用等 功能。

    4.2.12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

    1宜采集并记录交直流模拟量、状态量、事件记录数据、 实时电能数据等; 2测量表计和传感器的准确度应满足使用要求; 3系统掉电后数据不应丢失,

    4.2.13数据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数据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能根据功能需求进行数据分类统计、计算: 2 应支持数据综合查询,并宜提供组合方式查询相应的 数据;

    3应进行统一的数据管理和维护; 4应能根据需求设置数据存储时间,且不应少于1年

    4应能据需而求设直数据存储的间,且不应少手1年, 4.2.14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进行亮灯率、灯具的工作状态的统计分析: 2应能进行历史记录管理、存档及统计分析,并应能进行 与系统有关的实时或历史数据报表管理: 3应能进行用户分级管理和权限设置。 4.2.15综合应用宜包括用电能耗管理、电能质量统计分析、故 障预警及分析等。 4.2.16系统应具备故障预警及分析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故障及报警记录和查询功能;

    4.2.14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故障及报警记录和查询功能; 2应能根据项目需求设置预警时间,并应在设备发生故障 前预警时间内及时预报设备的异常状况,并应根据预设方案处理 系统故障; 3应能自动向指定人员发送故障预警信息; 4应能进行系统故障信息统计分析,宜能辨识故障原因及 故障类型

    4.2.17系统界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具备中文界面及管理系统导航功能: 2 应能显示系统工作状态和运行模式; 3宜能显示设备地理信息

    直流照明系统的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 设计标准》GB50034、《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45、《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 准》JGJ153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等的有关 规定。 洗

    表5.1.2直流供配电系统标称电压等级

    5.1.3直流照明系统供电电压等级应根据用电容量、供电距离、 新能源的便利接人、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确定,并应简化电压等 级、减少变压层次。

    5.1.4直流配电保护应按保护要求和直流特性选择租

    1.5以太网供电照明系统的设计宜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设计。

    5.2.1直流照明系统末端供电电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2.1直流照明系统末端供电电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元日优定: 1灯具安装高度不大于6m的室内场所,供电电压宜 为48V; 2古建筑及木质建筑照明场所,供电电压宜为48V;

    3人员可触及灯具的室外场所,供电电压不应大于120V; 4 道路照明供电电压宜为220V(土110V)或375V: 5 戏水池及类似场所0区的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 .2.2 进行电压变换时,设备直流输出电压允许偏差应光 上1%。

    5.2.3直流照明负荷为单一电压输入时,宜采用直

    电;直流照明负荷的输人电压为2种且为2倍关系时,可采用 流双极性供电

    5.2.5由直流电源总控制柜到灯具之间的配电级数不

    5.2.8直流电源总控制柜母线分段联络开关应采用直流困

    应的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措施,当不满足防护要求时还应设附加 防护措施

    5.2.12采用IT接地系统时,应在正负母线上安装绝缘监测装

    3.2.14 直流照明供电回路宜采取防止直流故障电流引起电气 灾的措施

    5. 2. 15 直流照明供电回路 置电弧故障保护措施

    部分:安全防护热效应保护》GB/T16895.2的有关规定。 5.2.17直流照明系统过电压防护应采取防暂时过电压、大气过 电压和操作过电压措施

    5.2.18电压和电磁骚扰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日

    .219直流电源息控制柜应考滤设备安装、维护、扩谷的需要 并预留合理的操作空间和设备进出通道;其操作、检修通道宜铺 设绝缘地垫

    5.3.1直流保护电器额定电压不应小于回路的最高工作电压, 额定电流应大于回路计算电流,分断能力应满足装设位置直流电 源系统最大预期短路电流的要求

    5.3.3直流断路器应具有短路瞬时保护和过负荷反时限

    电流应天于装设地点的最大短路电流。 5.3.6直流断路器、直流熔断器的长延时过负荷保护动作值 宜按计算电流的1.2倍选取

    5.3.7直流照明系统采用IT系统时,其绝缘监测装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绝缘监测装置故障及损坏时, 不应影响系统带载工作:

    5.3.7直流照明系统采用IT系统时,其绝缘监测装置凡

    绝缘监测装置故障及损坏时,不应影响系统带载工作: 2 绝缘监测装置应具备与监控模块通信功能,当系统发

    接地故障或绝缘水平下降到设定值时,应能显示接地极性并能发 出告警; 3应用于室外时,宜配备线路故障定位仪

    在箱(柜)或桥架内进行隔离,交、直流分支回路不应同 政设。

    5.4.8同一线槽内敷设2个及以上回路时,线缆的绝缘币

    5.4.8同一线槽内敷设2个及以上回路时,线缆的绝缘耐压水 平应相同

    地线标色应为黄绿相间色;双极性供电时,中线标色应为黑色; 以太网供电时以太网线缆的颜色应符合以太网线缆颜色要求

    5.5.1直流照明系统应具备权限管理功能,并应符合

    5.5.1 直流照明系统应具备权限管理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由建设方提出访问控制需求,不应默认用户访问 权限; 应授予用户完成各自职责所需的权限,并应形成相互制 约机制;

    3进人网络连接时,应设置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等安全 措施; 4 应部署病毒防护软件和防火墙设备,并宜支持远程 升级; 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应覆盖全部计算机、服务器

    3 进入网络连接时,应设置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等安全 措施; 4 应部署病毒防护软件和防火墙设备,并宜支持远程 升级; 5 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应覆盖全部计算机、服务器。 5.5.2直流照明系统宜采用集中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网络链路、网络安全设备、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等运行 状况应进行集中监测; 2对安全策略、恶意代码、补丁升级等与安全相关事项 应进行集中管理; 3对分散在各个设备上的数据应进行收集汇总和集中分析。 5.5.3直流照明监控系统宜具有统一的时钟。 5.5.4在需要使用无线网络时,应确保无线网络通过受控的边 界防护设备接入内部网络

    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中第三 规定。

    5.6.1建筑物内直流照明系统和附着在建筑物上的直流夜景照 明系统接地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相连 5.6.2室外直流照明系统应单独设置接地装置,且接地电阻不 应大于42。

    5.6.3系统防雷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

    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日 送关规定。

    6.1.1 设备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6.1.2 设备运行模式宜包括手动模式、自动模式和联动模式。 6.1.3 涉及人身安全的直流电源系统故障信号宜采用干接点 输出。 6.1.4 系统各设备应满足使用场所的环境温度、湿度、腐蚀性、 上胜西

    6.1.5 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环境条件的要求。 6.1.6 各设备的功能及技术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6.1.7 监控系统、直流电源总控制柜和灯具附属装置之间宜具 备通信功能

    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7251.1和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14048.1的有 关规定,

    6.2直流电源总控制柜

    6.2.1直流电源总控制柜应满足设计要求,可包括本地监控、 电源输入及保护、直流转换和直流输出配电及保护等功能 模块。

    6.2.2本地监控模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对电源输入、输出配电及保护和直流转换模块的 工作、环境、绝缘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的功能; 2宜具备远程数据接口,并可将数据上报至监控系统;

    等实时信息,宜能显示各输出回路电流: 4对电气模拟信号的监测允许误差应为士1%,状态信号监 则周期不应大于1s,异常报警信号监测周期不应大于0.5s。 6.2.3电源输入及保护模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源输入应设置进线保护及隔离电器,各直流转换模块 的输入端应单独设置保护及隔离电器。 2输入端应装有浪保护装置。对于室外设备,应能承受 电流脉冲(10/350μsI类试验,12.5kA)的冲击;对于室内设 备,应能承受电流脉冲(8/20μusⅡ类试验,10kA)的冲击。 3宜具有输入过、欠压保护功能,且故障排除后应能自动 灰复正常工作。 4柜内部件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电导体之间、带电导体与裸露的不带电导体间的电 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

    2)额定绝缘电压不大于500V时,小母线、汇流排或不 同极的裸露带电导体之间以及裸露的带电导体与未经 绝缘的不带电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均不应 小于12mm。

    6.2.4直流转换模块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表示交直流转换时的功率因数。

    1宜具有直流过压和欠压保护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流输出电压值达到过压设置值时,应能自动告警; 2)过压时,应能自动保护,故障排除后应手动恢复; 3)欠压时,应能自动保护,故障排除后应能自动恢复。 2应具有直流输出过流及短路保护功能,且在故障排除后 应能自动或人工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3应具有直流输出电流限制或输出功率限制功能。 4采用IT系统且输出电压高于安全特低电压时,应具有 直流正负母线绝缘监测和越限告警功能 5直流母排应采用热缩套管或其他电击防护措施,并应在 醒目处设置警告标志。 6设备内的器件和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 7室外场所输出端直流母线应装有浪涌保护装置,应能承 受电流脉冲(10/350μsI类试验,12.5kA)的冲击。 8不接地系统的直流输出端应有“不能接地”的明显标识 6.2.6交流输入电压总谐波含量不大于5%时,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6.2.7直流电源总控制柜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力工程直流电源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及安全要求》GB/T19826

    6.2.7直流电源总控制柜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

    《电力工程直流电源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及安全要求》G

    线应相互隔离;各独立电路与地之间以及无电气联系的各电 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MQ2。

    电路与输出电路间在承受1min工频耐压试验时,不应出现司 、闪络现象,且试验中测量泄漏电流的过电流继电器整定值不 大于100mA

    6.2.10柜体应设有保护接地,接地处应有防锈措施及明显标 志,柜体底部应设置接地铜排,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 6.2.11接地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10mm,柜(箱)体接地点 应采用直径不小王M8的铜螺母

    温度超过过温保护点时,系统应能自动保护; 当温度下降到恢复点后,系统应能自动恢复正常输 6.2.14 在各类保护电器动作时,应具有自动报警功能 6. 2. 15 直流电源总控制柜内交直流线路混合布置时应符合

    6.2.14 在各类保护电器动作时,应具有自动报警功能。 6.2.15 直流电源总控制柜内交直流线路混合布置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直流线缆、交流线缆应分别走线布置、分开绑扎; 2 直流回路与交流回路宜布置在不同区域,并应相互隔离 6.2.16 直流电源总控制柜内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阻燃型 线缆。

    1直流线缆、交流线缆应分别走线布置、分开绑扎; 2直流回路与交流回路宜布置在不同区域,并应相互 6.2.16直流电源总控制柜内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阳 线缆。

    6.2.17直流电源总控制柜内部应结构合理,便于维折

    直流电源分控制箱(柜)应能进行直流电的分配,可具

    备电压二次转换功能。 .3.2直流电源分控制箱(柜)的输入保护和输出保护的要 应与直流电源总控制柜的相关要求相同

    6.3.3采用电压二次转换时,输出电压允许偏差应为士1%

    6.3.3采用电压二次转换时,输出电压充许偏差应为士1%

    6.4以太网供电交换机

    6.4.1 以太网交换机供电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出电压范围应为DC44V~57V。 2 使用的以太网网线对数、输出电流和输出功率应符合 表6.4.1的规定

    1以太网供电交换机输出电流等级

    电、供电和故障检测; 5应通过端口电源管理控制每个端口的供电,并应在连接 器断开之前将电源切断

    6.4.4交换机的供电过程应分为灯具接入检测、输出功率分级、

    加电、供电、监控、停正供电等阶段,开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检测灯具的接入情况: 2 应能根据灯具的功率进行输出功率调整: 3 进行灯具检测匹配后,应能对灯具进行持续供电; 4 供电过程中,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供电情况; 灯具断开时,应能即时关闭端口输出电压。 5.4.5 交换机宜支持以太网接口的空闲脚和数据脚分别供电或 同时供电,

    要求》GB/T31831、《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性能要求》GB/T24823的有 关规定。 6.5.2灯具能效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6.5.3灯具在额定电源电压下工作时,灯具实际消耗的功率与 标称功率的偏差不应大于10%。 6.5.4灯具的平均寿命不应低于25000h。 6.5.5灯具宜预留通信接口。 6.5.6DC120V及以下的灯具尚应符合Ⅲ类灯具的有关要求。 6.5.7 灯具的无线电骚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照明和类 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T17743的有

    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T17743的 规定。

    6.5.8灯具的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照明

    5.5.8灯具的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照 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18595的有关规定。

    6.5.9驱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 控制装置性能要求》GB/T24825、《灯的控制装置第1部 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19510.1和《灯的控制装置第 14部分: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GB 19510.14的有关规定。 6.5.10驱动应预留通信接口,并宜具有将光源或灯具参数传输 至监控系统的功能。 6.5.11驱动的能效不应低于3级,且各能效等级对应的满载效

    表6.5.11 直流驱动能效限值

    6.5.12恒流型驱动的电气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额定工作条件下,LED驱动输出电流与标称值的最大 允许偏差应为士5%; 2当输人电压在额定值的90%~110%范围内波动时,输 出电流与标称值的偏差不应大于5%; 3在工作负载允许范围内,输出电流纹波不应大于输出电 流有效值的10%; 4额定工作条件下,输出电流的过冲幅度不应大于10%

    1在额定工作条件下,LED驱动输出电流与标称值的最大 允许偏差应为士5%; 2当输人电压在额定值的90%~110%范围内波动时,输 出电流与标称值的偏差不应大于5%; 3在工作负载允许范围内,输出电流纹波不应大于输出电 流有效值的10%; 4额定工作条件下,输出电流的过冲幅度不应大于10%。 6.5.13恒压型驱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输人电压在额定值的90%~110%范围内波动时,输 出电压与标称值的偏差不应大于3%; 2额定工作条件下,输出电压的过冲幅度不应大于10%。 6.5.14室外用独立式驱动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可能浸水 的场所,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6.5.15驱动的平均寿命不应低于50000h,连续工作30000h的 失效率不应大于5%。 6.5.16 驱动应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过热保护等故障防 护功能。 6.5.17当采用以太网供电时,驱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接受以太网供电交换机输出的直流电源,并输出满 工

    6.5.13 恒压型驱动应付合下列规定: 1当输人电压在额定值的90%~110%范围内波动时,输 出电压与标称值的偏差不应大于3%; 2额定工作条件下,输出电压的过冲幅度不应大于10%。 6.5.14室外用独立式驱动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可能浸水 的场所,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6.5.15驱动的平均寿命不应低于50000h,连续工作30000h的 失效率不应大于5%。 6. 5. 16 驱动应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过热保护等故障防

    6.5.17当采用以太网供电时,驱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接受以太网供电交换机输出的直流电源,并输出满 足照明光源需求的供电驱动电压; 2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或1类电源作为防触电保护措施 且输出电压不应大于安全特低电压; 3驱动的接口应能同时满足空闲脚供电和数据脚供电的要求

    直流接插件应具有区别于交流接插件的明显标识,并应

    3应满足相应直流电压等级的爬电和绝缘要求。 6.6.2I类灯具应具备接地端子,并有明显标记 6.6.3采用以太网供电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符合五类线及以上要求的以太网线缆和RJ45连 接器连接以太网供电交换机和LED灯具。 2RJ45端口和接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频率低于3MHz 的印制板连接器第7部分:有质量评定的具有通用插合特性的 8位固定和自由连接器详细规范》GB/T15157.7的有关规定。 3RJ45连接器的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用空闲脚供电时,RJ45连接器的4脚、5脚连接应 为正极,RJ45连接器的7脚、8脚连接应为负极; 2)应用数据脚供电时,应将直流电压加在交换机传输变 压器的中点,且不应影响数据的传输,线对1、2和线 对3、6可为任意极性。

    6.6.4监控系统与直流电源总控制柜或以太网供电交换 宜采用基于以太网的网络通信协议

    6.6.6直流照明系统宜预留与其他系统协调适配的通用持

    7.1.1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

    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1kV及以下配线 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程》CJ89的有关规定。 7.1.2系统安装调试后,系统运行功能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1.3系统现场安装和调试应有书面记录

    7.2.1系统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全数检查,检查的项目及要求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设备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外观无破损 和变形现象; 2检查电气设备固定牢固、接线牢固可靠、标识清晰; 3检查电器开关、旋钮的活动器件活动灵敏自如; 4内部仪表、灭弧罩、瓷件等应无裂纹或伤痕; 5附件应齐全、完好; 6设备出厂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电器接线图等应 齐全。 7.2.2直流电源总控制柜和分配电箱(柜)的安装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171和《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 分:总则》GB7251.1的有关规定。

    2.3系统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

    1系统所用线缆规格、颜色、数量等应符合工程合同、设 计文件、设计材料清单的要求,材料清单或设计变更时,应有更 改审核单; 2线缆连接应正确、接触良好,不应有碰地、短路、断路、 虚接、漏焊、错焊等情况; 3线缆布放应平直、整齐信息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范本,绑扎间隔均匀、松紧合适,扎 带头应放在隐蔽处; 4系统应保证地线连接可靠; 5直流线缆中间不宜有接头。 7.2.4直流配电各回路应便于区分标识以及接线操作,结构 清晰。

    7.2.5系统安装应确保安全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办理停电手续,进行挂载设备安装时,应手动将电源 停电并断开回路断路器; 2应对已停电的电源进行验电,并应在确认无电及挂接地 线后进行工作; 3应有专人安全监护,应执行正确接线顺序,戴手套,使 用绝缘工具,并应站在绝缘垫(台)上; 4安装结束,恢复供电前,应检查设备,且设备内不应残 留导线(头)、螺钉、工具等物件。 7.2.6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对完成的分项工程逐项进行自检 并应在白检全部合格三重行分项工积於收

    7.3.1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逐项调试。

    7.3.1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逐项调试。 7.3.2系统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垫片标准系统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源指示信号应正确; 具备电压、电流测试功能的设备应显示正确; 应对交流输入、直流输出及配电状态监控功能进行确认

    4可通过通信接口与上级主站进行连接通信,实现远程 监控; 5 应能对系统运行方式进行设定,并应能进行手动与自动 控制; 6系统断电时应能进行参数保持; 7 系统时钟应与标准时间一致。 7.3.3系统防护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备自动保护电路的设备进行保护测试时应能准确动作: 2采用IT系统时,系统直流输出应与地、机架、外壳电 气隔离,正、负极均不应接地且所有正负极排应套上标明正负极 的热缩套管; 3系统应具备应急开关功能,应急开关应保证灯是常亮或 部分亮灯; 4模拟接地故障或绝缘水平下降到设定值时,绝缘监测装 置应正确发出信号并具备远程报警功能; 5当直流母线电压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设定值时,控制装 置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7.3.4 照明效果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回路手动开关或自动开关时,灯具响应应正确; 2各回路手动调光或自动调光时,灯具响应应正确; 3冬场所明调节至冬预设场景时,照明水平应符合设计

    各回路手动开关或自动开关时,灯具响应应正确: 各回路手动调光或自动调光时,灯具响应应正确; 3各场所照明调节至各预设场景时,照明水平应符合设 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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