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_5155-2019_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无条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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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70%。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 行权衡判断。

    3.2.6建筑物自然通风设计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公共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时,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光 幕墙)有效通风面积应满足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置可开启窗 扇,其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 10%;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 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V 2)高度在100m以上的建筑,100m以上部分外窗(包 括透光幕墙)开启受限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100m以下部分每个立面单元透光部位应设置可开启 窗扇,其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所存房间外墙面积 的10%; X 3)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教通风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 的30%; 4)外窗(包括透幕墙)启扇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按 有关标准执行。 2建筑中庭复季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设置机 械排风装置奶强自然补风。 3鼻有外围护结构的体育馆比赛大厅等人员密集的高大空 间,应具有使用自然通风的条件。 3.2.建筑物隔热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屋面和外墙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差值应 控制在《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规定的充许范 围内; 2建筑围护结构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或涂刷隔热反 射涂料;外墙可采用垂直绿化等方式;屋面宜采用种植屋面或采 用架空通风屋面构造等措施: 3钢结构等轻型结构体系建筑,其外墙宜设置通风间层的

    3.2.6建筑物自然通风设计按下列规定执行:

    3.2.8人员出人频繁的外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物南向外门宜设置门斗或热风幕,北向外门应设置 斗或热风幕等避风设施,也可采用旋转外门等减少冷风进入的 措施; 2高层建筑中出入频繁外门的所在空间,不宜与垂直通道 (楼、电梯间)直接连通。 3.2.9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 要求的场所水电站标准规范范本,有条件时宜采用导光、反光等方式,将天然光引入 室内,作为人工照明的补充。 3.2.10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没射比宜符合表 3.2.10的规定。

    表3.2.10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闪集面可贝光反射比

    3.2.11,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 时,应具备群控功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 无置指令时,电梯应具备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方式的功能, 3.1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 的功能。

    3.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1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1的限值规 定,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 判断。

    3.3.1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1的限值规

    3.3.2乙类建筑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其围护结构热工性 能应符合表3.3.2的限值规定。

    3.2乙类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1

    3.3.3建筑的供暖空调房间的周边地面和供暖空调地下室与土

    1外墙和屋微的传热系数应为包含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 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计算应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7/502F附录B的规定执行;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建筑门窗玻璃 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151的规定计算,部分外窗的传热系 数也可根据附录D选用; 3凸窗不透光的顶板、侧板和底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0. 45W / (m . K)。

    1透光围护结构宜优先选用活动式建筑遮阳。屋面透光部 立应设置活动外遮阳:西向和东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宜设 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宜设置水平遮阳

    2当外窗(包括透光幕墙)设置活动外遮阳或中间遮阳装 置时,可视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SHGC符合 本标准表3.3.1、表3.3.2限值的规定 3当外窗(包括透光幕墙)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其太阳得 热系数SHGC应按下式计算:

    SHGC = SHGCc · SC

    式中: SHGC 一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SHGCc一外窗(包括透光幕墙)自身的太阳得热系数 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第 C.7节所列公式计算确定; SC 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民用建筑热工 设计规范》GB50176第1节所列公式计算确 定:当无外遮阳构件时,SC1

    3.3.6建筑外门、外窗、透光幕气

    1外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 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CB/71062008规定的4级;10层以 下建筑的外窗气密性不应惩序6级:0层及以上建筑的外窗气 密性不应低于7级: 2透光幕墙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21086 2007中规定的3级。其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透光幕墙开启部 分为0.50>≤1.50[m/(m·h)];透光幕墙整体(含开启部 分)为0 50当建筑入口等部位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 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门窗和玻璃幕墙) 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门窗和玻璃幕墙)加权 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4围护结构细部构造设计

    3.4.1外墙宜采用外墙外保温或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等技术 并应对下列部位进行细部构造设计:

    1外墙和屋顶宜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屋顶突 出物等热桥部位,当设计外墙挑出构件及附墙部件如室外空调机 阁板、附壁柱、装饰线条、结构性水平(或垂直)遮阳构件时, 均应采取阻断热桥保温措施,并保证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不低于 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2变形缝两侧墙体内做保温时,每一侧墙体的传热系数不 应大于表3.3.1或表3.3.2中的限值规定;当变形缝与室外接触 的部位满填保温材料且填充深度不小于300mm时,可视为达到 限值要求。 3.4.2外门窗(包括透光幕墙)安装的细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门窗的安装宜采用非金属材料的附棍,且宜靠近外墙 主体部分的外侧设置,否则外门窗洞周边侧面应进行保温 处理; 用建筑硅酮密封胶密封,不得采用水泥砂浆填缝: 3当采用全透光幕时,楼板或梁柱与幕墙之间的间隙 4非透光幕墙内的保温层外侧应采取防水、透气措施。 3.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5.1甲类公共建筑在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 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表3.5.1限值要求时, 方进行权衡判断。

    3.5.1类公共建筑在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 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表3.5.1限值要求时 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表3.5.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要

    文的规定时,应按附录A的要求直接判定围护结构热工设计符 合要求;当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不能满足本标准第 3.2.2、3.2.5、3.3.1条中的任何一条规定时,应进行权衡 判断。

    3.5.3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

    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俊暖和 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 于参照建筑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建筑围护结构的 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建筑的计算 参数并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 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3.5.4参照建筑的形状、

    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大 于第3.3.1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链个外窗(包括透光幕墙) 都应按某一比例缩小,夜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 3.3.1条的规定;当梁计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 第3.2.5条的规岛,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 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 规定。 3.5.5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 标准第3.3.1条的规定。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 建筑一致。当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 得热系数未做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 得热系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的建筑节能专用计算软件,软件中所设定的条件和参数应满足本 标准附录B的各项规定,

    4.1.1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供暖和空调系统的 负荷计算: 1集中供暖系统,对每个供暖房间进行热负莅计意: 2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对每个空调房间进存热负荷和逐项 逐时冷负荷计算。 4.1.2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方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 途、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 条件和能源状况,以及设备价格能源预期价格等,经技术经济 比较后确定。 4.1.3供暖和空调室内设计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供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不宜高于表4.1.3的规定; 2集中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冬季不宜高于表 4.1.3的规定,夏季不宜低于表4.1.3的规定; 3其他室内设计参数应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E50736和国家及山东省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1集中供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不宜高于表4.1.3的规 2集中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冬季不宜高 4.1.3的规定,夏季不宜低于表4.1.3的规定; 3其他室内设计参数应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 设计规范》GB50736和国家及山东省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中供暖系统与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

    续表4.1.3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建筑物系统房间名称类型冬季室温夏季室温冬季室温(℃)(℃)(℃)级182718二级18 27<18大堂、中庭、门厅三级1927X18四级20 26 119五级2120 一级1912719二级202720客房三级2621旅馆四级222522 袋级232523级X2718级92719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全级202620会议室、商业、服务泗级2125 21五级22 25 22 美容理发室212521X健身、娱乐19 2519教室、实验室、阅览室18 2618学校行政办公室、教研室18 26 18计算机教室、合班教室、仪器室1626 16病房22 2622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化验室2026 20医疗及手术室、产房24 24 24 疗养挂号处、药房18 2618建筑消毒、污物、解剖1616 16太平间、药品库12 22 12走道、洗手间、门厅16 2716其他水箱间、水泵房、供暖的车库5一516

    4.1.4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时, 宜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4.1.5采用局部性供暖或空调能满足供暖、空调区域的环境要 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供暖或空调。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 10m且体积大于10000m时,宜采用辐射供暖供冷或分层空调 系统。 4.1.6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 系统: 不经济; 2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本使用时间和要求不 同的房间; 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 建筑。 4.1.7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周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 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方式; 2宜考虑垒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1.8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 降温;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 或使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热泵)产品或系统。 1..9当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充许冷媒温 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充许热 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绝热措施,且绝热层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绝热层厚度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保冷或冷热共用时,绝热层厚度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

    4.1.6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

    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绝热层厚度 方法计算,并取较大值: 3管道和设备绝热层最小厚度或空调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 也可按本标准附录F.4提供的数据确定;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 桥”或“冷桥”的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版非闭 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4.1.10水泵、风机等电动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型产品,水泵的 效率不宜低于《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E 19762的规定,风机的效率不宜低于《通风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 等级》GB19761的规定。 4.2热源与冷源 X 4.2.1供暖、空调的热源与冷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建 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又价格以及国家和山东省节能减排与环 保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这综合论证渔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 或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 理时,冷源官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在技朵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地热能、太阳 能、风能学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 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Y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时 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的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且 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 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并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 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5不具备本条第1、2、4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李供电

    充足时,空调系统的冷源应优先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6不具备本条第1~5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时, 可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 组供冷、供热。 7不具备本条第1~6款条件,当环保等允许时,可采用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供热,蒸汽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 (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8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 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物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挤比较合理 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9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绎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10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中小型建说可采用空气源热 11有可供利用的天然地表水,或者有利用的浅层地下水 并能保证其100%同层回且污染水质时,在得到相关主管部 门的批准后,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了水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12具有多种能源月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复合式 能源供冷、供热 4.2.2除符合不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 建筑物供暖、空调及空气加湿的热源: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限制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 同时无法利用热泵等其他能源形式的建筑; Y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建筑自身供 暖和(或)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具有峰谷分时电价,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 进行供暖或蓄热,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 时间启用的建筑; 4建筑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 求高的建筑:

    4.2.6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 (制热量)选择,应能适应空调负荷全年变化律,满足季节及 部分负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同类型的机组不宜超过4 台,且其中至少1台宜采用压缩机变频控制型机组。

    (制热量)选择,应能适应空调负荷全年变化律,满足季节及 部分负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2,同类型的机组不宜超过4 台,且其中至少1台宜采用压缩机变频控制型机组。 4.2.7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 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 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 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8电动任缩式冷水机组电动机的供电方式应按下列原则选

    择确定: X当单台电动机功率大于1200kW时,应选用高压供电的 机组; 2当单台电动机功率大于900kW而小于等于1200kW时, 宜选用高压供电的机组; 3当单台电动机功率大于650kW而小于等于900kW时, 可选用高压供电的机组。 4.2.9选择水冷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机型时,宜按表4.2.9的

    制冷量范围,经过性能和价格综合比较后确定。

    表4.2.9水冷式冷水机组选型范围

    4.2.10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名义制冷 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中 规定的限定值。

    表4.2.10名义制冷和规定终件下冷水 (热泵)机组性能系数(CCR)限定值

    荷性能系数(IPLV),其值不应低于表4.2.11中规定的限定值。 IPLV = 1. 2% × A + 32. 8% × B + 39. 7% X

    C +26.3% ×D (W/W)

    (4. 2. 11)

    表 4. 2. 11

    4.2.12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为0Pa(表压力)的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室内机静压大于0Pa(表压力)的风管送风 式空调机组、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通信 基站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恒温恒湿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能效 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机组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不应低于表 4.2.12规定的限定值; 2机组消耗功率应包括送风机消耗的功率; 3 风冷机组消耗功率应包括室外机散热风机消耗的 功率。

    表4.2.12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的能效限定值

    续表 4. 2. 12

    4.2.13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性能应符合图家及山东省现行相关标 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在最初融霜结束后的连续制 热运行中,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一个连续制热周期的20%; 2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 于2.0,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分》不应小于2.2; 3当冬季寒冷潮湿地区的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点 温度,或当室内湿度稳定性有较高要求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4以供暖为主的建筑,宜选用低温型热泵机组;需要同时 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型热泵机组; 以空汽源热泵机组的有效制热量,应根据室外计算温度, 分别穿用温度修正系数和融霜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1.14空气源热泵机组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 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2避免受高温、污浊气流影响; 3噪声和排热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和机组维护。

    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风冷 多联机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全年能源效率(APF) 不应低于表4.2.15规定的限定值

    表4.2.15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能效限定值

    4.2.16多联机空调系统设计应名

    1室外机与室内机之间的最大高度差和制冷剂连接管最大 配管长度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2除热回收型和低环境温空气源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 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沉牛满负荷时的能效比 (EER)不低于2.8。EER根据下式计登 确定

    (4. 2. 16)

    4.2.18设计采用置燃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作为空调冷源和供热 热源时,应符台下列规定: 1 机组应考虑冷、热负荷与机组供冷、供热量的匹配,按 下列原则选型: 1)宜按满足夏季冷负荷和冬季热负荷需求机型中的较小 者选择; 2)按夏季李冷负荷选型,但机组供热能力不满足冬季供热 负荷(同时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还包括生活热水的热 负荷)要求时,可加大高压发生器和燃烧器以增加供 热量,但其高压发生器和燃烧器的最大供热能力不应 大于所选直燃式机组型号名义供热量的50%:

    3)按冬季供热负荷选型,但机组供冷能力不满足夏季供 冷负荷要求时,宜采用电制冷设备作为辅助冷源。 2采用供冷(温)及生活热水三用型直燃机时,应满足下 列要求: 1)应完全满足冷(温)水及生活热水日负荷变化和季节 负荷变化的要求; 2)应能按冷(温)水及生活热水的负荷需求进行节: 3)当生活热水负荷大、波动大或使用要求高时,应设置 贮水装置,如容积式换热器、水箱等。如果仍不能满 足要求,应另设专用热水机组供应生热水

    表4.2.19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性能系数限定

    4.2.20直燃漠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系数应按

    COP,=Q/(Q: +A) Qi = W : q/3600

    一产品技术资料提供的燃气消耗量(Nm/h)或 燃油消耗量(kg/h); q—一产品技术资料提供的燃料消耗量对应的燃气热 值(kJ/Nm)或燃油热值(kJ/kg)。 用冷却塔释热的水冷式制冷机组时,应按本标准附录

    值(kJ/Nm)或燃油热值(kJ/kg)。 4.2.21采用冷却塔释热的水冷式制冷机组时,应按本标准附录 F.1计算确定冷源系统综合性能系数(SCOP),且不应低于表 4.2.21规定的限定值

    F.1计算确定冷源系统综合性能系数(SCOP),且不应低 4.2.21规定的限定值。

    表 4. 2. 21 水冷式制冷机组冷源系统综合性能系数(SCOP)限值

    1.2.22间歇运行的开式冷却塔的集水盘或下部设置的集水箱, 其有效存水容积,应大于润湿冷却塔填料等部件所需水量及停泵 时靠重力流入的管道内水容量之和

    4.2.23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采取措施对制冷

    结水应回收利用;凝结水回收系统宜采用团式系统。 4.2.25热源与换热站的节能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外,尚应执行山东省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 的相关规定

    4. 2. 25 热源与换热站的节能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4.2.26当建筑物存在冬季需要供冷的内区,且设计了冬季供冷

    空调系统时,冬季应采取利用自然冷源供冷的技术措施,并满足 下列规定: 1除冬季采用热回收冷水机组为内区供冷且全部回收了制 冷机组的冷凝热之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应禾I用冷却塔 为风机盘管提供空调冷水: 1)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且新风不能满足供冷 需求; 2)风机盘管夏季的冷源为水冷武冷水视组,且通过冷却 塔释热。 2舒适性空调采用全空气系究时,新风比应符合本标准第 4.5.9条3款的规定。 4.2.27建筑物的内区冬季采用然冷源供冷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充分利而室外新风作冷源。 2风机益管加新风系统,利用冷却塔提供空调冷水的室外 计算湿球温度宜取5℃。冷却塔供冷设计计算资料见本标准附 录F.2 5>采用水环热泵系统时,应按内外区分别布置末端机组 设工况下为外区供暖提供的内区余热量不应小于内区可利用总 余热量的70%。 4冬季采用热回收冷水机组为内区供冷时,应全部回收制 冷机组的冷凝热,用于外区供暖和(或)作为生活热水热源

    +..L 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为热煤,热水设 源参数相匹配,并符合下列规定: 1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宜按75℃/50℃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且供水温度不宜大于8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2除高大空间局部区域设置作为辅助供暖设施时,地面辐 射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宜采用45℃/35℃,不应大于60℃,供 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3采用热泵作为供暖热源时,供水温度、供回水温差应综 合考虑热泵机组性能、供暖末端特性及输配能耗,经拉木经济比 较确定。

    4.3.3集中空调系统冷、热水设计

    1采用冷水机组直接供冷时,供求值度不宜低于5℃,供 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经技术经济比较含理时,宜适当增大供 回水温差; 2采用市政热力或锅炉供应的一次热源通过换热器加热的 二次空调热水,供水温度宜菜角5Q℃60℃,供回水温差不宜 小于15℃; P 3采用直燃式 (温)水机组、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 作为热源时,空婚热水供回水温度和温差应按设备要求和具体情 况确定,并应使设备具有较高的供热性能系数; 4用其他系统时,冷热水参数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相关规定。 4.3.4>除空调冷水系统和热水系统的设计流量、管网阻力特性 及水泵工作特性相近的情况外,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应分别设置冷 水和热水循环泵

    1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调系统,应采用 两管制水系统。 2当建筑物内部分空调区域需全年供冷、其他区域仅要求 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3.7集中空调、供暖冷热水系统应按流量调节的则配置循 环水泵: 1下列情况应采用变速水泵: 1)冷水机组变流量运行的一级泵系统,其空调冷水循 环泵; 2)空调冷水二级泵或多级泵系统,其级泵等负荷侧各 级循环泵; 3)燃气锅炉直接供热水采用级泵系统时,其二级循 环泵; 4)通过设置绝热器间接供冷或供热的空调水系统,其二 次侧循环水泵; 5)通达设置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供暖系统,其二次侧循环 水泵 2输配系统为定流量运行的散热器供暖系统,宜能够分阶 段改变系统流量,可采取以下措施: 1)设置双速或变速泵; 2)设置两台或多台水泵并联运行。 4.3.8闭式空调、供暖冷热水系统宜优先采用高位膨胀水箱定 压,且系统的膨胀水量应回收。 4.3.9集中供暖和空调冷热水系统,应通过管路布置和调整管 径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并联环路 之闻压九损生 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

    4.3.10集中供暖系统中,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应安装静态水 衡阀,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建筑物内供暖系统形 所采用的调节方式,确定是否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 差控制阀或其他调控装置。

    4.3.11集中空调、供暖冷热水水质应符合《采暖空调系

    1冷却塔应设置在通风良好、远离高温和有囊气体的场所; 2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管和防倒流止回 装置; 3应采取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措 施,采用水冷管壳式冷凝器的冷水机组宜设置自动在线清洗 装置; 4当设置冷却水集水箱且必须设置在内时,集水箱宜设 置在冷却塔的下一层,且冷却谐布水器集水箱设计水位之间的 高差不应超过8m; 5多台冷水机经写冷却水泵之间通过共用集管连接时,每 台冷水机组冷凝器洗水或出水管道上应设置与对应冷水机组和水 泵连锁开关的史动两通阀; 6多发冷水机组、冷却水泵与冷却塔之间通过共用集管连 接时,每台冷却塔的进水管上应设置与对应水泵连锁开关的电动 阀:除没置集水箱或共用集水盘的情况外,每台冷却塔的出水管 二应设置与对应水泵连锁开关的电动阀; 7多台冷却塔与冷却水泵、冷水机组之间通过共用集管连 接时,应使各台冷却塔并联环路的压力损失大致相同。当采用多 台规格型号相同的开式冷却塔时,各冷却塔底盘之间应设水量平 衡管,或在各冷却塔底部设置共用集水盘,

    并联时,也可采用台数调节改孕

    1变风量空调系统空气处理机组的风机,应采用变速风机; 2人员密集场所的定风量系统,单台空气处理机组风量大 于10000m/h时,应能改变系统送风量,宜采用双速或变速 风机; 3空调系统对应的排风机,应能适应新风量的变化

    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应按公式(4.3.15)进行计算,并不宜大 于表4.3. 15 的限值。

    3600mcd :2

    (4. 3. 15)

    式中: W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nh)」; P 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系统≤机的风压(Pa); 电机及传动效率)取n≤0,855; ned 风机效率(),按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nf

    表 4. 3. 15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W/(m/h)

    4.3.16空调风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作为已经进行过冷、热处

    4.3.16空调风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作为已经进行过冷、热处 理的送风道(包括新风送风道)。当因条件受限,进行过冷、热 处理的送风确实需要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严格防止漏风和 绝热的措施。

    4.4.1室内集中供暖系统宜按南、北向分环布置管路,分区 控制。 4.4.2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双管异程系统,也可采用单管跨越式系统: 2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不宜超过6层,水平单管跨越式系 统的散热器不宜超过6组。 4.4.3 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并应明装。幼儿园、 老年人及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散热器应暗装。 4.4.4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为公共建筑保暖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4.4.2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双管异程系统,也可采用单管跨越式系统: 2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不宜超过6层,水平单管跨越式系 统的散热器不宜超过6组。 4.4.3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并应明装。幼儿园、 老年人及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散热器应暗装 4.4.4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为公共建筑保暖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设计面层材料的热阻不宜大予05mW; 2连接在同一分水器、集水的相同管径的各环路长度宜 接近,且不宜超过120m;当各环路长度差距较大时,宜采用不 同管径的加热管,或在每众分支环路上没置平衡装置。 4.4.5单体建筑供暖程施工图应在热力人口处标注如下 内容: 1建筑设让热负荷、单位建筑面积热负荷指标; 2设计供回水温度; 3额家流量及室内供暖系统的总压力损失(不包括静态水 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阻力)。

    1设计面层材料的热阻不宜大于S.05mkXW; 2连接在同一分水器、集水的相同管径的各环路长度宜 接近,且不宜超过120m;当各环路长度差距较大时,宜采用不 同管径的加热管,或在每个分支环路上没置平衡装置。

    4.5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

    4.5.1公共建筑的通风,应符合以下原则: 1当建筑物内存在余热、余湿及其他有害物质时,宜优先 采用通风措施加以消除,并应结合建筑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2当通风不能满足消除设计工况室内余热、余湿的条件 设置对空气进行冷却处理的空调系统时,应能够在非设计工况时 尽量利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余湿:

    3建筑物内产生天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宜优先采 用局部排风;当不能采用局部排风或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 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通风

    4.5.2机电设备用房、厨房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的通风

    4.5.2机电设备用房

    1在保证机电设备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宜采用通风消除室 内余热,且机电设备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应低天室外通 风计算温度; 2厨房热加工间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的区域,夏季室内计 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室外通风计算温度。厨房加问宜采用补风 式油烟排气罩。

    4.5.3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在不同的空调区

    划分在同一个空调风系统中。需要合用空调风系统时,应能对不

    电力弱电设计、计算4.5.4当空气调节区允许较大的送风温差或室内散湿量较大时

    应采用具有一次回风的全空气风量空气凋节系统

    4.5.5下列全空气空调系统宜采剂变风量系统:

    1同一个空调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 化较大,低负荷运衍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空调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4.5.6全突气空调系统的风量应通过空气炝湿图计算确定,在 充许范围应采用最大送风温差。除对最高湿度限制和温湿度波 动范围等要求严格的空调区外,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有 同时冷却和再热过程(包括末端设备再热)。必须采用再热时 宜优先采用废热、工业余热。

    4.5.7当一个全空气空调风系统负担多个空调区时,系统的

    稀土标准Z = V../ V.

    4.5.8设计全空气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时,宦采取实现全新

    1一般空调区域,所有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 风比,不应低于50%;× 2人员密集的大空简控调区域,所有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 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低于70%; 3需全年做格的空调区域,所有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 最大总新风比不应低于70%。 4.5.10,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 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室外空气温度较低时,应尽量利用 新风系统进行预冷。 1.s.i1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人各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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