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071-2016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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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9中空百叶玻璃

    内置可调百叶的中空玻璃

    ergyefficiencyratio 制冷季节期间,空调器进行制冷运行时从室内移走的热量 和与消耗电量的总和之比

    管件标准2.0.11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coolingintegratedpart

    2.0.11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2.0.11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coolingintegratedpart loadvalue 在规定的不同环境温度情况下,空调设备按25%,50%、75% 和100%负荷率进行制冷运行的加权平均制冷能效比。

    在规定的不同环境温度情况下,空调设备按25%、50%7 和100%负荷率进行制冷运行的加权平均制冷能效比。

    在全寿命期内,最天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 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 间,与直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 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 雨水、海水等。

    减少水损失和浪费,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实现非传统水资 源利用的技术,

    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 饮用水。

    .17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 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根据人体热平衡的基本方程式以及心理生理学主观热感觉 等级为出发点,考虑了人体热舒适感的诸多有关因素的全面评 指标,是人群对于热感觉等级投票的平均指数。

    处于热湿环境中的人群对于热湿环境不满意的预计投 均值。

    3.0.1 供暖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及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房间宜采用16~22℃; 2 设置值班供暖房间不应低于5C: 3设置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所需最小新风量不应低于1.0 次/h的换气次数。

    3.0.2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L

    1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3.0.2 规定:

    3.0.2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

    !:11敬热舒道度较高,Ⅱ皱热舒道度一般; 2热舒适度等级划分接本标准第3.0.3条确定

    2人员短期逗留区域空调供冷工况室内设计参数宜比长期 逗留区域提高1C~2,供热工况宜降低1℃~一20。短期逗留 区域供冷工况风速不宜天于0.5m/s,供热工况风速不宜大于 0.3m/s; 3设置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所需最小新风量不应低于1.0 次/h的换气次数。

    环境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

    18049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和预计 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评价,热舒适度等级划分应按表3.0.3 采用。

    不同热舒适度等级对应的PMVPP

    3.0.4辐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宜降低2:辐射供冷室内设计温 度宜提高0.5~1.5℃。

    4.1.1建筑群的规划布局建筑物的平面布置与立面、部面设计

    4.1.1建筑群的规划布局、建筑物的平面布置与立面、剖面设计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场地内应减少硬化地面,增加绿化覆盖面积 充分利用自然水域,改善居住小区夏季室外热环境质量。 4.1.2建筑物的主要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4.1.3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4.1.2建筑物的主要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表4.1.3居住建筑体形系数限值

    4.1.4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手外窗所在房间 地板轴线面积的8%。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轴 线面积的5%。

    4.1.5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和风冷空调器时,空调器(机

    1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应考虑空调器(机组)室外部分的位 置,应稳定牢固,不应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应影响立面景观,并便 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 2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宜布置在南、北或东南、西南向的外墙: 3空调器(机组)室外机的安装应有利于通风换热,在建筑 外立面的竖向回槽内层布置室外机时,回槽的净宽度不宜小子 2.5m,室外机置于凹槽的深度自风机出风口起算不应大于4.2m; 4空调器(机组)室外机间的排风口不宜相对,相对时其水 平间距应大于4m:

    5室外机位置处采用的遮挡或装饰,不应导致排风不畅或 进排风短路,避免散热条件恶化; 6空调器(机组)室外机的安装应采取减振措施,室外机的 噪声对相邻住户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标准对声环境噪 声的规定。

    4.1.7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及技术规定。

    4.2.1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应符合表4.2.1的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1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的限值

    4.2.3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表

    表4.2.3不同朝向窗墙面积比的限值

    注:1表中的“北”指从北偏东60至偏西60的范围,“东、西”指从东或西偏北30 (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指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 2非封闭凹槽内的外窗按朝向计入该朝向外窗面积; 3朝向窗墙面积比指单一朝向立面上窗户面积(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与该 朝向外墙建筑立面面积(不包括女儿墙面积)之比,窗户面积按洞口面 根计: 4阳合不封闭时,按阳合内门窗洞口计算窗墙面积比:阳合用窗封闭时,按阳 台的全部透光外窗计算窗墙面积比(阳内的门窗不再计人)。

    4.2.4 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当外窗采用凸窗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4.2.5中的相应值小10%; 2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1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4.2.5中的相应值小10% 2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3对凸窗不透明的上顶板、下底板和侧板,应进行保温处 理。保温处理后板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大于2.5W/(m·K)。 4.2.5外窗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应符合表4.2.5的 规定

    4.2.5外窗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应符合表4 规定。

    表4.2.5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和 太阳得热系数的限值

    4.2.6东、西向外窗(包括幕墙)宜设置可以遮住窗户正面

    下遮阳:南向的外窗(包括幕墙)宜设置水平遮阳或可以遮住窗 王面的活动外遮阳。设置了展开或关闭时能完全遮住窗户正 的活动外遮阳,则视为完全满足表4.2.5中的遮阳要求;其中

    2.12平屋顶宜采用种植屋面,当采用种植屋面时,覆王种植 只应不小于平屋顶面积的70%,其构造应满足《种植屋面技术 程》JGJ155的规定;种植屋面当量热阻可取0.50m.K/W计 屋面传热系数计算。

    4.2.13当设计建筑为多功能建筑时,不同功能空间的隔墙

    4.3.1居住建筑每户在通风季节应达到10次/h的通风换气

    4.3.1居任建筑每户在通风季节应达到10次/h的通风换气量。 4.3.2居住建筑应分户设计通风季节的自然通风气流路线,确 定自然通风的进风口和排风口位置,可采用可开启的外窗作为自 然通风的进风口和排风口,或者专设自然通风的进风口和排 风口。

    1每户排风口面积之和F应满足下式要求

    Fmn≥0.025fl

    式中:F品一每户排风口面积之和,m; 于一一该住户的房间地板轴线面积,m; 2进风口面积之和不应小于排风口面积之和; 3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辅助达 到通风季节的风量要求(10次/h)。

    在供暖和空调季节应能关闭。

    4.3.54 每个供暖空调空间应按供暖和空调季节新风量的要求

    置新风口或进行机械通风,新风口应有防雨、隔声、防虫的功能, 新风口净面积Smin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Smin 新风口净面积,m; 该空间的地板轴线 3

    Smin≥0.0016s

    5.0.1当设计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1.3条、第4.2.1条、第 4.2.3条、第4.2.5条中客项规定时,应按本章的规定对设计建筑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进行综合判断。综合判断必须满足以下条 件方可进行: 1外墙平均传热系数≤<1.5W/(m·K): 2屋面平均传热系数<0.8W/(m·K); 3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平均传热系数 1.5Wm:K).分户墙、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传热系数≤ 2.0W/(m·K),户门、分户楼板传热系数<2.5W/(m·K); 4外窗传热系数<4.0W/(m·K); 5当任一朝向窗墙面积比0.4时,该朝向外窗传热系数≤ 2.8W/(m.K); 6当任一供暖空调开间窗墙面积比≥0.55时,该开间外窗 传热系数2.5W/(m.K)。 5.0.2当对建筑围护结构性能进行综合判断时, 1冬李供暖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供暖空间室内设计温度 18C:换气次数1.0次/h。 2夏季空调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空调空间室内设计温度 26℃:换气次数1.0次/h。 5.0.3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以建筑物在第5.0.7 条规定条件下计算得出的供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为判据。 5.0.4设计建筑在规定条件下计算得出的供暖年耗电量和空调 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参照建筑在同样条件下计算得出的供暖 年耗电量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 版连控工树广油

    5.0.1当设计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1.3条、第4.2.1条

    0.5参照建筑应按以下规定构

    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天小、朝向、平面划分及使用功能 均应与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2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超过本标准表4.1.3的规定时 按同一比例将参照建筑外墙和屋面的面积分为传热面积和绝热 面积两部分,便得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所有传热面积之和除以参 照建筑的体积等于表4,1.3中的体形系数限值; 3参照建筑外墙和屋顶的开窗位置应与设计建筑相同,当 桌个朝向的窗面积与该朝向的传热面积之比天于本标准表4.2.3 的规定时,应缩小该朝向的窗面积,使得窗面积与该朝向的传热 面积之比符合本标准表4.2.3的规定:当某个朝向窗面积与该朝 向的传热面积之比小于本标准表4.2.3的规定时,该朝向的窗面 积不作调整; 4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 4.2.1条、第4.2.4条和第4.2.5条的规定。 5.0.6建筑物在规定条件下的供暖和空调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 方法计算。 5.0.7建筑物的供暖和空调年耗电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件: 1整栋建筑每套住宅室内计算温度、供暖和空调时换气次 数,应按本标准第3章有关规定执行: 2供暖计算期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空调计算 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 3室外气象计算参数采用典型气象年; 4供暖、空调设备为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制冷和供暖时 额定能效比取2.8 5室内其他得热平均强度为4.3W/m:

    5.0.7建筑物的供暖和空调年耗电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

    1整栋建筑每套住宅室内计算温度、供暖和空调时换气次 数,应按本标准第3章有关规定执行: 2供暖计算期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空调计算 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 3室外气象计算参数采用典型气象年; 4供暖、空调设备为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制冷和供暖时 额定能效比取2.8: 5室内其他得热平均强度为4.3W/m: 6建筑面积和体积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

    經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1.2居住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应设计分室(户)温 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 5.1.3居住建筑供暖、空调设备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 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可再生能源利用政策 环保规定等,经技术经济分析综合论证后确定,可优先选择下列 冷热源: 1居住建筑群宜结合地表水资源状况,采用地表水水源热 泵系统; 2低层住宅区宜结合工程区域地质条件,采用地理管式水 源热泵系统; 3当利用天然气作为集中供暖集中空调热源时,居住建筑 群宜采用冷热电三联供技术: 4当利用地热水资源时,居住建筑群宜采用地热水梯级利 用系统

    6.1.4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

    为直接供暖和空气卫系统的然源: 1整套住房夏季不用空调,冬季只需要局部位置进行短期 供暖的居住建筑; 2临时性供暖、短暂性供暖,各户供暖同时性小的居住 建筑;

    3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地区的居任建筑。 5供暖、空调和通风系统采用的风机、水泵的能效限定值应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6.1.5供暖、空调和通风系统采用的风机、水泵的能效限定值应 丝合国宝现在有羊标的强制性宝

    6.2.1室内的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6.2.2建筑供暖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方式。采用低温 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时,热水供水温度宜采用35C~45,不应天 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天于10℃,且不宜小于5℃。 6.2.3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录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 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循环泵耗 电输热比应符合下式要求:

    表6.2.3热水管道系统的效值

    6.3.1居住建筑通风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设置的机械通风或 空气调节系统不应碍房间的自然通风 6.3.2在供暖空调期间,当关闭门窗与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时 小于或等于6层的居住建筑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保证1次/h的 新风换气量

    6.3.3当室外干球温度不天于28℃时,应首先采用通风降

    施改善室内热环境。同时,在夏季高温时段应避免室外热风大量 侵人室内。

    6.3.4应便室外新鲜空气首先进人居室,然后经厨房、卫生

    6.3.5夏季夜间采用自然通风降温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

    油烟,厨房排风应采用高空排放。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 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6.3.8采用集中空调或户式中央空调的居住建筑,应设置通风 换气装置满足新风量的需求,宜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问换气装 置或新风系统。

    6.3.8采用集中空调或户式中央空调的居住建筑,应设置

    热环境参数设计要求。

    热环境参数设计要求。

    器所配套的水泵应在设备表中标明经详细计算的机外扬程数值, 并符合本标准第6.4.5条要求。 6.4.2住宅小区采用集中空调或集中供暖系统时,冷、热水输配 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进行管网的水力平衡计算,客井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 同段的计算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应天于15%,否则采用一级泵 系统时,应配置水力平衡装置; 2系统客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可采用一 级泵系统,一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3系统较天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 殊时,应采用二级泵系统,二级泵应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调 速泵: 4空气调节冷、热水泵应分别设置; 5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C。热水 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宜小于10℃。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 下宜加大冷、热水供、回水温差。 6.4.3集中空调的循环冷却水系统应采用节水技术,并满足下

    6.4.3集中空调的循环冷却水系统应采用节水技术,并满足

    1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设置水处理装置和化学加药装置; 2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采取加无积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 衡水箱的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 3采用风冷式冷水机组、风冷式多联机、地源热泵、干式运 行的闭式冷却塔等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

    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宜大于表6.4.4 中的规定。

    Ws=P/(3600·nc:nE)

    式中:Ws 风道单位风量耗功率LW/(m/h) 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值(Pa): 7CD 电机及传动效率(%),取0.855; F 风机效率(%),按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IW/m

    6.4.5应进行详细的水力计算,确定合理的空调冷、热水循环泵

    6.4.5应进行详细的水力计算,确定合理的空调冷、热水循环 的流量和扬程,并选择水的设计运行工作点处于高效区。 空调系统的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

    空调系统的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 EC(HR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ECCHR应按下式计算 并满足要求:

    EC(H)R = 0.003096 2(G : H /m)/ 2Q≤ A(B+αZL)/△T

    式中:G一 一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h): H一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 △T一规定的计算供、回水温差(℃),冷水系统取5℃(对直 接提供高温冷水的机组按机组实际参数确定),热水 系统按10℃,对空气源热泵、漠化锂机组、水源热泵 等机组的热水供回水温差按机组实际参数确定; 一设计冷(热)负荷(kW)

    注:1多级泵冷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 2)多级泵热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6.4.6空调设备与管道保温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

    .7室内空气调节风管绝热材料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6.4.7

    表6.4.7室内空气调节风管绝热材料的最小热阻

    6.4.8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

    6.5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的冷热源

    6.5.1夏季空调、冬季供暖的居住建筑各户独立系统,宜采用热 绿型冷暖空调器(机组)。 6.5.2居住建筑当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 热泵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名义制 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制冷性能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 不应低于表6.5.2的数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6.5.2 的数值的0.93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6.5.2 的数值的0.95倍

    表6.5.2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6.5.3居建筑当采用名义制冷量天于7100W,电机驱动压缩 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作为 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 件下,其能效比不应低于表6.5.3的规定

    表6.5.3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适违筑当果用尔气地源热录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 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全年绕

    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全年绕

    合性能系数不应低子现行国家标准《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 直及能效等级》GB30721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6.5.5居住建筑当采用蒸汽、热水型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 直燃型漠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 冷热源设备时,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其在名义 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 值及能效等级》GB30721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直燃型漠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 冷热源设备时,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其在 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表6.5.5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生: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 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1

    6.5.6居住建筑当采用房间空调器(热泵型作为房间空气调节 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能效比不应低于表6.5.6的规定

    基坑支护标准规范范本6.5.6居住建筑当采用房间空调器(热泵型)作为房间

    表6.5.6房间空调器能效比

    6.5.7居住建筑当采用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作为

    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

    8居住建筑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房间空气调 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制冷综合 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6.5.8的规定

    6.5.8居住建筑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房间空气调

    表6.5.8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6.5.9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

    6.5.9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 纸箱包装标准,制定实施根据负 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且空调冷源机组的部分负荷 生能系数IPLV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的规定。 6.5.10居住建筑当采用燃气热水器、供暖炉,锅炉进行供暖、空 国甘热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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