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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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和自检完成后,系统按规定时间 进行连续运行的过程。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

    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形成的、承担验收工作 的临时机构。

    市政常用表格HFC 混合光纤同轴网 ICMP 因特网控制报文协议 IP 网络互联协议 PCM 脉冲编码调制 QoS 服务质量保证 VLAN 虚拟局域网

    3.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 统检测和工程验收。 3.1.2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 3.1.2的规定

    表3.1.2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 和分项工程划分

    续表 3. 1. 2

    3.1.3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 时,应重新开始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

    3.2.1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

    3.2.1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

    3.2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时,还应检查 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4 隐蔽工程(随工检套)验收记录; 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6 自检记录; 7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试运行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时,还应检查 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4隐蔽工程(随工检套)验收记录; 5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6自检记录; 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试运行记录。 3.2.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项国监 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 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3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和I程洽商记录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规定。 3.2.4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下列 规定: 1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 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 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1的规定; 2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 施工规范》GB50606的规定。 3.2.5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 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 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2的规定。 3.2.6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 (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 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3的规定。 3.2.7自检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4 相宝

    3.2.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I

    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 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3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和I程洽商记录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规定。 3.2.4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下列 规定:

    3.2.8分项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用施工单位填写、施.单位的 专业技术负资人作出检查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验收结论,日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 规范附录 B的表 B. 0. 5 的规定。

    (项国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验收结论,日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 规范附录B的表B.(.5的规定。 3.2.9试运行记录应出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 理工程师(项!专业工程帅)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 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6的规定。 3.2.10软件,产品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规范第3.2.4条规定的 内容外,尚应检查文档资料利技术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软件的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要求; 2针对工程项自编制的应用软件,测试报告中的功能和性 能测试结果应符合工程项自的合同要求 3.2.11接口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规范第3.2.4条规定的内容 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口技术文件应符合合同要求;接门技术文件应包括接 口概述、接门框图、接凹位置、接口类型与数量、接口通信协 议、数据流向和接口贡任边界等内容; 2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修订的接口技术文件应经过建设 单位、设计单位、接口提供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3接口测试文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口测试文件应包括测 试链路搭建、测试用仪器仪表、测试方法、测试内容和测试结果 评判等内容;

    3.2.9试运律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

    理工程师(项!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 合本规范附录 B的表 B. 0.6 的规定。

    1商业软件的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要求: 2针对工程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测试报告中的功能和性 能测试结果应符合工程项目的合同要求

    3.2.11接口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规范第3.2.4条规定的内空

    外,尚应必告下列规定: 1接口技术文件应符合合同要求;接门技术文件应包括接 口概述、接门框图、接口位置、接口类型与数量、接口通信协 议、数据流向和接口贡任边界等内容; 2根据工程项国实际情况修订的接口技术文件应经过建设 单位、设计单位、接口提供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3接口测试文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口测试文件应包括测 试链路搭建、测试用仪器仪表、测试方法、测试内容和测试结果 评判等内容; 4接口测试应符合接口测试文件要求,测试结果记录应由 接口提供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项且监理机构签确认

    3.3.1 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合格后进行。 3. 3. 2 系统检测前应提交下列资料:

    3.3. 1 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合格后进行。 3.3. 2 系统检测前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工程技术文件; 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

    工程技术文件;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3.3.5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死

    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主控项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 合格;一般项目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 合格; 3被集成系统接口检测不合格的,被集成系统和集成系统 的系统检测结论均应为不合格; 4系统检测不合格时,应限期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重 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应扩大范围

    3.4.1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进度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工程验收。 3.4.2 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按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 2 完成调试及国检,并具系统国检记录: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完成系统试运行,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5 系统检测合格,并出具系统检测记录; 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 3.4.3 工程验收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工程验收; 2工程验收小组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 求确定,并应推荐组长和副组长;验收人员的总数应为单数,其 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 3验收小组应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并作出正确、 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3.4.4 工程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竣工图纸; 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试运行记录;

    6系统检测记录; 7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3.4.5 工程验收小组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检查验收文件; 2 检查观感质量; 3 抽检和复核系统检测项。 3.4.6 5工程验收的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 录》,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月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 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 规范附录D的表D.0.1的规定; 2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验收资料审查记录》,项自监理 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 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表D.0.2的规定; 3应由施工单位按表填写《验收结论汇总记录》,验收小组 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表D.0.3 的规定。 3.4.7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验收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本规范第3.4.4条规定的I程验收文件齐全、观感质量 符合要求且检测项目合格时,工程验收结论应为合格,否则应为 不合格;

    1工程验收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本规范第3.4.4条规定的工程验收文件齐全、观感质量 符合要求且检测项目合格时,工程验收结论应为合格,否则应为 不合格; 3当工程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直 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不得通过工程 验收,

    4.0.4接口功能应符合接口技术文件和接口测试文件的要

    1显示界面应为中文; 2信息显示应正确,响应时间、储存时间、数据分类统计 等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3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宜为该系统信息点数的5% 且抽检点数不应少于20点,当信息点数少于20点时应全部 检测; 4智能化集成系统抽检总点数不宜超过1000点; 5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6检测报警监视及处理功能时,应现场模拟报警信号,报 警信息显示应正确,信息显示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每个被 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该系统报警信息点数的10%。抽 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7检测控制和调节功能时,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输人 设置参数,调节和控制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各被集成系统应全 部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8检测联动配置及管理功能时,应现场逐项模拟触发信号:

    所有被集成系统的联动动作均应安全、正确、及时和无冲

    4.0.9权限管理功能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 4.0.10穴余功能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 4.0.11文件报表生成和打印功能应逐项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 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12数据分析功能应对各被集成系统逐项检测。全部符合设 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13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 括下列内容: 1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文档; 2接口技术文件; 3接口测试文件。

    5.0.1本章适用于对铜缆接入网系统、光缆接人网系统和无线 接入网系统等信息接入系统设备安装场地的检查。 5.0.2信息接入系统的检查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5.0.3机房的净高、地面防静电、电源、照明、温湿度、防尘 防水、消防和接地等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5.0.4预留孔洞位置、尺寸和承重荷载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 要求。

    7.1.1信感网络系统可根据设备的构成,分为计算机网络系统 和网络安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的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 求确定。

    求确定。 7.1.2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安全系统,应按国家保密管理 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7.1.3网络安全设备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检

    查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安全保护等信息系统安 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7.1.4信息网络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

    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的配置文件; QoS规划方案; 3 安全控制策略; 4 网络管理软件的相关文档; 5 网络安全软件的相关文档。

    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 2 QoS规划方案; 3 安全控制策略; 4 网络管理软件的相关文档: 5 网络安全软件的相关文档

    7.2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

    7.2.1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可包括连通性、传输时延、丢包 率、路由、容错功能、网络管理功能和无线局域网功能检测等, 采用融合承载通信架构的智能化设备网,还应进行组播功能检测 和QoS功能检测。 7.2.2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方法应根据设计要求选择,可采 用输人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使用相应的网络测试仪器, 让

    7.2.3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连通性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7.3网络安全系统检测

    7.3.1网络安全系统检测宜包括结构安全、访问控制、安全审 计、边界完整性检查、人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和网络设备防护 等安全保护能力的检测。检测方法应依据设计确定的信息系统安 金防护等级进行制定,检测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

    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执行。 7.3.2业务办公网及智能化设备网与互联网连接时,应检测安 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7.3.3业务办公网及智能化设备网与互联网连接时,网络安全 系统应检测安全审计功能,并应具有至少保存60d记录备份的功 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7.3.3业务办公网及智能化设备网与互联网连接时,网络安全 系统应检测安全审计功能,并应具有至少保存60d记录备份的功 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金格。 7.3.4对于要求物理隔离的网络,应进行物理隔离检测,且检 测结果符合下列规定的应为检测合格: 1物理实体上应完全分开; 2不应存在共享的物理设备; 3不应有任何链路上的连接。 7.3.5无线接入认证的控制策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设计 要求的认证方式进行检测,且应抽取网络覆盖区域内不同地点进 行20次认证。认证失败次数不超过1次的,应为检测合格。 7.3.6当对网络设备进行远程管理时,应检测防窃听措施。检 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的,应判为一次抽样检测不合格,并应进行加倍抽样,加倍抽样 不合格比例不大于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合格;不合格比例仍 大于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不格,且应进行全部检测,并按 全部检测要求进行判定: 3全部检测或抽样检测结论为合格的,系统检测的结论应 为舍格;全部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的结论应为不 合格。

    不合格比例不天于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格;不合格比例仍 大于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不合格,且应进行全部检测,并按 全部检测要求进行判定: 3全部检测或抽样检测结论为合格的,系统检测的结论应 为含格;全部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的结论应为不 合格。 8.0.5对绞电缆链路或信道和光纤链路或信道的检测应符合下 列规定: 1自检记录应包括全部链路或信道的检测结果: 2自检记录中各单项指标全部合格时,应判为检测合格; 3自检记录中各单项指标中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时,应抽 检,且抽样比例不应低于10%,抽样点应包括最远布线点;抽 检结果的判定应符合本规范第8.0.4条的规定。 8.0.6综合布线的标签和标识应按10%抽检,综合布线管理软 牛功能应全部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为检测 合格。 8.0.7电子配线架应检测管理软件中显示的链路连接关系与链 路的物理连接的致性,并应按10%抽检。检测结果全部·致 的,应判为检测合格 8.0.8综合布线系统的鉴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

    9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0.1本章适用于对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设备安装场地 的检查。 .0.2机房的净高、地面防静电、电源、照明、温湿度、防尘 方水、消防和接地等,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0.3预留孔洞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9.0.1本章适用于对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设备安装场地 的检查。 9.0.2机房的净高、地面防静电、电源、照明、温湿度、防尘 防水、消防和接地等,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9.0.3预留孔洞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1本章适用于对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安装场地的检查。 10.0.2机房的净高、地面防静电、电源、照明、温湿度、防 尘、防水、消防和接地等,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10.0.3预留孔洞位置、尺寸及承重荷载和屋顶楼板孔洞防水处 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预埋天线的安装加固件、防雷和接地装置的位置和尺寸 符合设计要求

    11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评价项目可包括图像清晰度、亮度、对比度、色彩还

    2)评价项目可包括图像清晰度、亮度、对比度、色彩还

    原性、图像色彩及色饱和度等内容; 3)评价人员数量不宜少于5个,各评价人员应独立评分, 并应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4)评价项目的得分值不低于4分的应判定为合格。 11.0.5对于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下行指 标的测试,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1.0.6对于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上行指 示的测试,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1.0.7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 表11.0.7的规定。且测试时应选择源图像和源声音均较好的节 且频道。

    表11.0.7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项目和要求

    11.0.8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 括用户分配电平图

    12.0.1公共广播系统可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 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2.0.2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输 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 12.0.3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打开广播分区的全部播扬声 器,测量点宜均匀布置,且不应在广播扬声器附近和其声辐射轴 线上。 12.0.4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公共广播系统的应备声压 级,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2.0.5主观评价时应对广播分区逐个进行检测和试听,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语言清晰度主观评价评分应符合表12.0.5的规定:

    表12.0.5语言清晰度主观评价评分

    2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评价结果应取所有评价人员 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3评价结果不低于4分的应判定为合格。 12.0.6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紧急广播的功能和性能。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当紧急广播包括火灾应

    急广播功能时,还应检测下列内容: 1紧急广播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 2警报信号触发后,紧急广播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 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的响应时间; 3音量自动调节功能; 4手动发布紧急广播的一键到位功能; 5设备的热备用功能、定时自检和故障自动告警功能; 6备用电源的切换时间; 7广播分区与建筑防火分区匹配。 12.0.7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业务广播和背景广播的功 能,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2.0.8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公共广播系统的声场不均 匀度、漏出声衰减及系统设备信噪比,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 应判定为合格。 12.0.9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查公共广播系统的扬声器位 置,分布合理、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3.0.1会议系统可包括会议扩声系统、会议视频显示系统、会 议灯光系统、会议同声传译系统、会议讨论系统、会议电视系 统、会议表决系统、会议集中控制系统、会议摄像系统、会议录 播系统和会议签到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 求确定。 13.0.2会议系统检测时,应根据系统规模和实际所选用功能和 系统,以及会议室的重要性和设备复杂性确定检测内容和验收 项目。 13.0.3会议系统检测前,宜检查会议系统引入电源和会场建声 的检测记录。

    13.0.4会议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 2 性能检测可采用客观测量或主观评价方法进行。 13.0.5会议扩声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声学特性指标可检测语言传输指数,或直接检测下列 内容: 1)最大声压级: 2)传输频率特性; 3)传声增益; 4)声场不均匀度; 5)系统总噪声级。 2声学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 声特性测量方法》GB/T4959的规定,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的应判定为合格

    3主观评价应符会下列规定: 1)声源应包括语言和音乐两类: 2)评价方法和评分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12.0.5条的 规定。

    规定。 13.0.6会议视频显示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显示特性指标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显示屏亮度; 2)图像对比度; 3)亮度均匀性; 4)图像水平清晰度; 5)色域覆盖率; 6)水平视角、垂直视角。 2显示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 示系统工程测量规范》GB/T50525的规定。检测结果符合设计 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3主观评价应符合本规范第11.0.4条第2款的规定。 13.0.7具有会议电视功能的会议灯光系统,应检测平均照度 值。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3.0.8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同声传译系统应检测与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3.0.9会议电视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主会场和分会场功能分别进行检测; 2性能评价的检测宜包括声音延时、声像同步、会议电视 回声、图像清晰度和图像连续性; 3会议灯光系统的检测宜包括照度、色温和显色指数; 4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3.0.10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议同声传译系统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红外线间 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4的规定执行; 2会议签到管理系统应测试签到的准确性和报表功能

    13.0.6会议视频显示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主会场和分会场功能分别进行检测: 2性能评价的检测宜包括声音延时、声像同步、会议电视 回声、图像清晰度和图像连续性; 3会议灯光系统的检测宜包括照度、色温和显色指数; 4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5#

    3会议表决系统应测试表决速度和准确性: 4会议集中控制系统的检测应采用现场功能演示的方法, 逐项进行功能检测: 5会议录播系统应对现场视频、音频、计算机数字信号的 处理、录制和播放功能进行检测,并检验其信号处理和录播系统 的质量; 6具备自动跟踪功能的会议摄像系统应与会议讨论系统相 配合,检查摄像机的预置位调用功能: 7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4.0.1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可由信息播控设备、传输网络、信 息显示屏(信息标识牌)和信息导引设施或查询终端等组成,检 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4.0.2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检测为主,图像 质量主观评价为辅。 14.0.3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要求对系统功能逐项检测; 2 软件操作界面应显示准确、有效; 3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4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显示性能,且结果 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5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查系统断电后再次恢 复供电时的自动恢复功能,且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 合格。 14.0.6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测系统终端设备的远 程控制功能,且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7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本规 范第11.0.4条第2款的规定

    15.0.1时钟系统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时间同步系 统》QB/T4054的相关规定。 15.0.2时钟系统检测应以接收及授时功能为主,其他功能 为辅。 15.0.3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母钟与时标信号接收器同步、 母钟对子钟同步校时的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 合格。 15.0.4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平均瞬时日差指标,检测结果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石英谐振器一级母钟的平均瞬时日差不大于0.01s/d; 2石英谐振器二级母钟的平均瞬时日差不大于0.1s/d; 3子钟的平均瞬时日差在(一1.00~十1.00)s/d。 15.0.5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时钟显示的同步偏差,检测结 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母钟的输出口同步偏差不大于50ms; 2子钟与母钟的时间显示偏差不大于1S。 15.0.6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授时校准功能,检测结果符合 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一级母钟能可靠接收标准时间信号及显示标准时间,并 向各二级母钟输出标准时间信号;无标准时间信号时,一级母钟 能正常运行; 2二级母钟能可靠接收一级母钟提供的标准时间信号,并 可子钟输出标准时间信号;无一级母钟时间信号时,二级母钟能 正常运行; 3子钟能可靠接收二级母钟提供的标准时间信号;无二级

    母钟时间信号时,子钟能正常工作,并能单独调时。 15.0.7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母钟、子钟和时间服务器等运 行状况的监测功能,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0.8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查时钟系统断电后再次恢复供电 时的自动恢复功能,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0.9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查时钟系统的使用可靠性,符合 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含格: 1母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停走; 2子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停起,时间显示正常乱清楚。 15.0.10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查有日历显示的时钟换历功能 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0.11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查时钟系统对其他系统主机的 校时和授时功能,结果符含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6.0.1信感化应用系统可包括专业业务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 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公众信息系统、智能卡 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 要求确定。 16.0.2信息化应用系统按构成要素分为设备和软件,系统检测 应先检查设备,后检测应用软件。 16.0.3应用软件测试应按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编制测试大纲,并 确定测试内容和测试用例,且宜采用黑盒法进行。 16.0.4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查设备的性能指标,结果 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对于智能卡设备还应检测下列 内容: 1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有效作用距离; 2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通信传输速率和读写验证处理 时间; 3智能卡序号的唯一性。 16.0.5信感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测试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 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6.0.6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用软件的重要功能和性能测 试应包括下列内容,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 合格: 1重要数据删除的警告和确认提示; 2输人非法值的处理; 3密钥存储方式; 4 对用户操作进行记录并保存的功能; 5冬种权限用白的分配:

    6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7响应时间。 16.0.7应用软件修改后,应进行回归测试,修改后的应用软件 能满足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6.0.8应用软件的一般功能和性能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结果 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 用户界面采用的语言; 2提示信息; 3可扩展性。 16.0.9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查运行软件产品的设备中 安装的软件,没有安装与业务应用无关的软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6.0.10信息化应用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 的规定外,尚应包括应用软件的软件需求规格说明、安装手册、 操作手册、维护手册和测试报告

    17.0.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包括暖通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监 测系统、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给排水监控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 监测系统及能耗监测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 确定。 17.0.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 第3章的规定外,用于能耗结算的水、电、气和冷/热量表等, 尚应检查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17.0.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测试为主,系统性 能评测为辅。 17.0.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采用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与现 场实际情况对比的方法进行。 17.0.5暖通空调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冷热源的监测参数应全部检测;空调、新风机组的监测 参数应按总数的20%抽检,且不应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 部检测;各种类型传感器、执行器应按10%抽检,具不应少于5 只,不足5只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6变配电监测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含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变压器的温度、储油罐的 液位、各种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联锁控制功能等应全部检测: 各种电气参数检测数量应按每类参数抽20%,且数量不应少于 20点,数量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7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应按照明回路总数的10%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0路 总数少于10路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8给排水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给水和中水监控系统应全部检测;排水监控系统应抽检 50%吊环标准,且不得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9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应检测启停、上下行、位置、 故障等运行状态显示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 合格。 17.0.10能耗监测系统应检测能耗数据的显示、记录、统计、 汇总及趋势分析等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 合格。

    1中央管理工作站的功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运行状态和测量数据的显示功能; 2)故障报警信息的报告应及时准确,有提示信号; 3)系统运行参数的设定及修改功能; 4)控制命令应无冲突执行: 5)系统运行数据的记录、存储和处理功能; 6)操作权限; 7)人机界面应为中文。 2操作分站的功能应检测监控管理权限及数据显示与中央 营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3中央管理工作站功能应全部检测,操作分站应抽检 0%,且不得少于5个,不足5个时应全部检测; 4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2建巩设备监控系统头时性的检测应付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包括控制命令响应时间和报警信号响应时间; 2应抽检10%且不得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应全部检测; 3抽测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靠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包括系统运行的抗干扰性能和电源切换时系 统运行的稳定性; 2应通过系统正常运行时,启停现场设备或投切备用电源, 观察系统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测; 3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维护性的检测应符会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包括: 1)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和参数修改功能:; 2)设备和网络通信故障的自检测功能, 2应通过现场模拟修改参数和设置故障的方法检测; 3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性能评测项自的检测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检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控制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开放性; 2)系统的元余配置; 3)系统可扩展性; 4)节能措施。 2检测方法应根据设备配置和运行情况确定: 3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 条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中央管理工作站软件的安装手册、使用和维护手册; 2控制器箱内接线图

    18.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供的接口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8.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 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 范》GB 50166的规定。

    19.0.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可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人侵 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人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和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子系统。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 计要求确定。 19.0.2高风险对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9.0.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 第3章的规定外,对于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国录的安全防范 产品尚应检查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19.0.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子系统功能应按设计要求逐项检测; 2摄像机、探测器、出人口识读设备、电子巡查信息识读 器等设备抽检的数量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数量少 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子系统检测合格 4全部子系统功能检测均合格的,系统检测应判定为合格 19.0.5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功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布防/撤防功能; 2 监控图像、报警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记录的质量和保存 时间; 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之间的联动; 4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的联动、报警信号 的输出接口; 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对监控中心控制命令的 响应准确性和实时性:

    6监控中心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工作状态的 显示、报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19.0.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测系统控制功能、监视功能、显示功能、记录功能 回放功能、报警联动功能和图像丢失报警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中有关视频安防监 控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2对于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还应检测下列内睿: 1)具有前端存储功能的网络摄像机及编码设备进行图像 信息的存储: 2)视频智能分析功能; 3)音视频存储、回放和检索功能; 4)报警预录和音视频同步功能; 5)图像质量的稳定性和显示延迟。 19.0.7入侵报警系统的检测应包括入侵报警功能、防破坏及故 障报警功能、记录及显示功能、系统自检功能、系统报警响应时 间、报警复核功能、报警声级、报警优先功能等粮油标准,并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中有关人侵报警系 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19.0.8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检测应包括出入目标识读装置功能 借息处理/控制设备功能、执行机构功能、报警功能和访客对讲 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中有关出入口控制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 规定执行。 19.0.9电子巡查系统的检测应包括巡查设置功能、记录打印功 能、管理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 范》GB50348中有关电子巡查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 方法的规定执行。 19.0.10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测识别功能、控制功能、报警功能、出票验票功能

    管理功能和显示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 术规范》GB50348中有关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检验项目、检 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2应检测紧急情况下的人T开闸功能 19.0.1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时,应检查监控中心管理软件 中电子地图显示的设备位置,且与现场位置一致的应判定为 合格。 19.0.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测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丁T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19.0.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可分别进行验收

    20.0.1 应急响应系统检测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 范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和其他关联智能化系统等通过系统检测 后进行。 20.0.2应急响应系统检测应按设计要求逐项进行功能检测。检 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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