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9-7-2008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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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分级结构和规模:居

    4.1.2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应与各级居住人口规模相

    按照分级结构规模,配置较低一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 现有配套条件和本开发地块的实际需求,按照上一级应配项目的千人指 标计算,配置一定比例的上一级配套公建。

    4.2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

    4.2.8位于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内的居住配套设施施工管理标准规范范本,可以取标准

    4.2.8位于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内的居住配套设施,司

    于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内的居住配套设施,可以取标准 一其它地区无论新建和改建配套设施,应取指标的上限

    指标的下限,其它地区无论新建和改建配套设施,应取指标的上限

    指标的下限,其它地区无论新建和改建配套设施,应取指标的

    5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

    5.0.1公共服务设施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

    5.0.1公共服务设施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 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不同设施在水平和垂直层面的综合配置

    区级商业性与文化性的设施宜集中配置。居住区级公建中心应配置 立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可沿居住区主要生活性 布置。

    5.0.3考虑社区建设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有条件的社区可将使用功能 近的设施组成中心。对可以与社会化服务对接的项目宜采用配置服务 窗口的形式,集中配置一站式服务楼

    5.0.4社区主要对外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既要根据服务人口,合理的

    服务半径,又要兼顾各级行政辖区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 5.0.5中心城区改建住宅地块,具体规划和建设时,可根据周边的现有 配套条件,对周边已有配套项目且能满足新开发地块需求的,不需重复 建设同类项目,但必须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配套要求。

    5.0.7居民运动场可结合居住区公园配置,居民活动场可结合小区和组 团级绿地配置,但不得挤占公园和绿地中的绿化面积。鼓励学校文体设 施定时对外开放;以满足全民健身和文化活动的需求。 5.0.8对居住有干扰的餐饮业、娱乐业和菜市场等应与住宅建筑分开设 置。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地块,并与小区或居住区级路相邻 且有一定的装卸场地,当与其它公建结合配置时,应有独立的出入口。 5.0.9在居住区规划中,地面停车场应避免大片的硬质铺装,宜采用植 草皮砖等材料,在车位之间可种植一些树木,但停车位与绿化用地面积 不能重复计算。 5.0.10市政基础设施应根据各专业规划的要求配置。110kV或35kV变 电站及10kV配电站、箱式站与任宅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 范》(GB50293)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等强制性规范。基层环卫机构与住宅

    电站及10kV配电站、箱式站与住宅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 范》(GB50293)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等强制性规范。基层环卫机构与住宅 应分开配置,并与住宝有绿化隔离,

    附录 A 附表 A.0.1A.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

    注:上表数据不含绿地及居民停车指标

    :上表数据不含绿地及居民停车指标。

    表 A. 0. 2 居住区教育类配置标准

    项目管理和论文表 A. 0. 3 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

    面积,本标准未计算此类停车方式的面积指标。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住宅总户数的15%。自行车每个车 立停车面积1.5m,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住宅总户数的50%。 2、在小区内部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供外来人员临时使用,原则上应设置不低于配建机动 车停车位总规模的百分之二(含在配建总规模内)

    位停车面积1.5㎡,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住宅总户数的50%。 2、在小区内部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供外来人员临时使用,原则上应设置不低于配建机动 车停车位总规模的百分之二(含在配建总规模内)

    A.0.4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Y

    注:110KV变电站与35KV变电站不应同时在一个居住区内设置,总计数据只包含了110KV变电站。

    爱A.0.5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

    B.0.1为了区别对待建筑常用表格,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或“不得”。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该”或“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0.2 条文指明应严格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 (1)“按照(或遵照),,:,,,执行”或“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2)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 “参照......执行"。 (3)表示指导性推荐意见的用语为: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或“不得”。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该”或“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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