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693-2020 居住区智能化改造技术规程.pdf

  • TCECS 693-2020 居住区智能化改造技术规程.pdf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35.5 M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0-12-02
  • 发 布 人: wqh6085061
  • 原始文件下载:
  • 原始文件是会员上传的无错版,推荐下载这个版本

  • 建筑工程,pdf格式,下载需要20积分
  • 立即下载

  • word版文件下载:
  • 特别提醒:word版是本站通过人工智能从pdf转换成的word版本,正确率只有90%左右(正在通过训练继续提高准确率),排版恢复的也并不完全准确,没有进行任何人工校对,VIP会员直接免费下载即可,普通会员无法通过点数下载,算是给VIP的活动。

    特别提醒:word版是不完美的,错误较多,只能参考,有需要的可以少打一些字,别下载了找我们说word内容有问题,这是送给VIP会员的。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置相关的智能化系统,不应降低建筑原有的使用功能,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视频 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 设计规范》GB50396和现行团体标准《住宅远传抄表系统应用 r

    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 设计规范》GB50396和现行团体标准《住宅远传抄表系统应用 技术规程》CECS303的有关规定。 3.0.9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应符合设计 文件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 设备。

    供暖标准3.0.9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应符合设

    3.0.9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应符合设 文件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 设备。

    3.0.10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应按现行国

    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智能建筑工程 施工规范》GB50606的有关规定及系统改造的设计文件执行。 3.0.11改造后的居住区智能化系统应符合区域内信息化、智能 化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4.0.1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前应对居住区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和智能化集成 系统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和诊断。调研内容应包括居住区用户需 求、可实施性、信息化场景、原系统配置和应用情况。 4.0.2居住区智能化系统调研时应收集原系统的峻工图纸、技 术文件、设备的技术参数、运行记录、维修记录、近1年~2年 的能源消费账单、系统和功能缺失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4.0.3居住区智能化系统诊断时应对原居住区智能化系统的功 能逐一进行诊断分析。 4.0.4居住区智能化系统调研和诊断后,应根据诊断分析结果 编写、提交诊断报告,并应提出对原有系统取舍的建议。诊断报 告应包括原系统的功能、缺陷、改造建议和方案等内容。

    表4.0.5信息化应用系统调研和诊迷

    0.6信息设施系统调研和诊断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4.0.6信息设施系统调研和诊断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表4.0.6 信息设施系统调研和诊断

    4.0.7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调研和诊断应符合表4.0.7的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调研和诊断应符合表4.0.7的规定

    4.0.7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调研和诊困

    4.0.8安全防范系统调研和诊断应符合表4.0.8的规定

    表4.0.8安全防范系统调研和诊断

    4.0.9智能化集成系统调研和诊断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第 A.0.16条的规定

    A.0.16条的规定。

    5.1.1居住区智能化改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 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 5.1.2居住区智能化改造设计应依据调研情况、诊断报告和确 定的改造整体方案进行。 5.1.3居住区智能化改造系统设有中控设备的,应检查设备的 预留通信接口。若有,应采取相应方式进行对接;若接口缺失, 应增加接入数据库的相应标准通信接口。改造系统无中控设备 的,应增加传感器与数据采集等设备。 5.1.4具有传感、控制功能的智能化系统应按照物联网架构 设计。 5.1.5居住区宜设置数据中心

    5.1.5居住区宜设置数据中心。

    5.2信息化应用系统改造设计

    1公共服务系统应为居住区的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信息 2公共服务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智能家居自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要求》GB/T 3513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有关规定。 3公共服务系统应具有访客接待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发布 等功能,并宜具有将各类公共服务事务纳人规范运行程序的管理 功能。 4公共服务系统应配置与使用功能相匹配的系列软件;应 依托原数据、目录数据、交换数据、安全数据和管理数据等,实

    1智能卡应用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 准》GB50314、《城镇建设智能卡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918、《智能家居自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要求》GB/T35136、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有关规定。 2智能卡应用系统应具有身份识别等功能,并宜具有消费、 计费、出入口控制、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电梯控制等管理 功能。 3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具有适应不同安全等级的应用模式。 4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配置与使用功能相匹配的系列软件。 5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采用开放式体系结构 6智能卡应用系统宜具有适用于管理人员的电子巡查、考 勤管理等功能 7智能卡应用系统可为居住区提供出人控制及消费管理。 5.2.3物业管理系统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物业管理系统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物业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有关规定 2物业管理系统应具有对访客、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和关

    础资料的管理功能 3物业管理系统应在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数据汇聚与分析基 础上,实行对居住区的安全防范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信息 网络系统等统一的监测和管理, 4物业管理系统宜实现居住区产权信息和互助动态管理及 服务,包括住户基本资料、住户管理、住户事件、住户房产关系 管理等。 5物业管理系统数据库应包括下列数据内容: 1)住户档案、人员结构等基础数据。 2)建筑名称、门牌地址、建造年代、平面布置、建筑状 态、使用年限、主要用途、结构类型、建筑层数、建 筑高度、面积、建筑工程图纸等建筑物基础数据。 3)各类公用设施的地理数据和属性数据,以及使用现状 和维护情况。 4)公共维修基金数据。 5)居住区公共收益数据。 6条件许可时,基础数据的采集录入,宜与公安机关“一 标三实”基础数据采集的要求相结合;宜增加居住区的租户相关 信息。

    5.3信息设施系统改造设讯

    5.3.1信息接入系统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息接入系统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 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2信息接入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 范》GB5084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宽带光纤 接入工程设计规范》YD5206的有关规定。 3信息接入系统宜具备语音、数据和视频在同一网络的传

    输能力,住户接入的带宽不应低于本地区电信运营商所提供的 带宽。 4信息接入系统构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区和住宅 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宽带光 接入工程设计规范》YD5206的有关规定,且用户接入点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光纤配线区应设置1个用户接入点,一个配线区 所辖住户数量不宜超过300户,光缆交接箱形成的 个配线区所辖住户数不宜超过120户。 2)用户光缆和配线光缆应在用户接入点进行互连。 3)在用户接入点处可进行配线管理 5用户接入点的位置应依据不同类型住宅建筑形成的配线 区以及所辖的用户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单个高层住宅建筑作为独立配线区时,用户接入点 应设于本建筑物内的电信间。 2)由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组成配线区时,用户 接入点应设于本配线区共用电信间。 3)由别墅组成配线区时,用户接入点应设于光缆交接箱 或设备间。 6光分路器应设置在用户接入点处。常用光分路器的分路 比有1XN和2XN(N为2、4、6、8、16、32、64和128等) 等种类,应根据光分配网络设计的最大光分路比、分光方式和保 护方式进行选择。 7光网络终端应设置在住户家居配线箱内,光网络终端的 端口类型和数量应根据住户需求配置。 8每套住宅应配置家居配线箱,并应满足住宅套(内)数 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接入及匹配的要求。 9用户接入点至每一户家居配线箱的光缆数量,应根据地 域情况、用户对通信业务的需求及配置等级确定,低配置应为1

    芯光纤,高配置应为2芯光纤。 10接入点处预留的配线设备安装空间、电信间及设备间面 积,应满足至少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11信息接入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区 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家 居配线箱》JG/T439的有关规定及本规程附录B第B.0.1条的 规定。 12家居配线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处,箱 底距地高度宜为0.5m。 13可将公共信息网引入各住户,并应支持住户所需的信息 通信业务

    5.3.2布线系统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多模光纤宜用于建筑物内或地理位置相邻的环境中; 模光纤宜用于建筑物之间或地域分散的环境中,

    光纤宜用于建筑物之间或地域分散的环境中。

    5.3.3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确保建筑物内部与外界的 通信接续。 2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 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无线通信室内覆盖系统工程技术标 准》GB/T51292的有关规定。 3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满足室内移动通信用户语 音及数据通信业务需求,应支持4G或5G技术标准的使用,应 适应与5G、4G和3G兼容的要求。 4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设置在对移动通信信号遮 挡损耗较强或通信信号盲区的场所。 5信号源应包括不同网络的各种基站设备或访问接入点 (AP)设备。 6室内天馈线系统可由有源设备、无源器件、缆线和天线 等组成;室内天馈线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设计宜采用电信业务经营者多频段信号合路设备 (POI)集约化的设计方式。 2)系统的信号场强应均匀分布到住宅建筑各楼层,室内 信号覆盖的边缘强度值不应小于一75dBm。 5.3.4信息网络系统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息网络系统应实现对家居内数据、图像等多种类信息 的端到端传输。 2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有关规定。 3信息网络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 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有关规定及本规程附录B第B.0.3 城广

    5.3.4信息网络系统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息网络系统应实现对家居内数据、图像等多种类信息 的端到端传输。 2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有关规定。 3信息网络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 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有关规定及本规程附录B第B.0.3 条的规定。

    4信息网络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 网络通信设备。 5信息网络系统的终端设备可采用有线、无线或混合方式 连接。 6每套住宅书房、起居室、主卧室可装设数据信息插座。 信息插座宜暗装,信息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0.5m。

    1有线电视系统应为任户提供厂播电视、互动电视、互联 网接入、信息服务等业务。 2有线电视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 设计标准》GB/T50200、《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 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系统应按双向、交互、多业务网络的要求进行 规划设计,且宜满足三网融合的技术要求。 4有线电视系统应根据当地有线电视实施要求,居住区的 接入分配网宜按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接入分配网或光 纤到户(FTTH)接入分配网。 5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接入分配网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系统的接入点至光节点应采用光信号传输,光节点至 用户终端可采用电信号传输。光节点宜设置在覆盖区 域中心位置的设备间或设备箱处,每个光节点服务的 用户数不宜超过200户。 2)双向业务需求较高的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区的每 个光节点覆盖户数不宜超过96户。户数少于48时, 可与邻近的楼共用1个光节点,但合计户数不宜超过 96户。每个光节点的覆盖半径不应超过150m。 3)双向业务需求较高的低层住宅建筑的每个光节点覆盖 户数不宜超过48户。邻近的楼可共用1个光节点,且

    合计户数不宜超过48户。每个光节点的覆盖半径不应 超过200m。 4)光节点双向光站点设备宜选用2端口或4端口型,每 个端口覆盖用户不宜超过48户。 5)分配网宜采用无源集中分配到家居配线箱的方式, 6).模拟电视输入端口电平应为60dBuV~80dBμV,数字 电视输入端口电平应为50dBμV~75dBμV。 6光纤到户(FTTH)接入分配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接入点至用户家居配线箱应采用光信号传输 家居配线箱至用户终端设备可采用电信号传输。 2)应采用光纤到户(FTTH),同轴电缆、对绞电缆或无 线到用户终端设备的传输和分配方式。 3)光纤到户(FTTH)接入分配网宜采用以太网无源光 网络(EPON)、吉比特无源光网络(GPON)技术组 网,以太网无源光网络(EPON)的点对多点光分配 网络(ODN)宜采用32路分光,吉比特无源光网络 (GPON)的点对多点光分配网络(ODN)宜采用64 路分光。 4)光纤到住宅建筑家居配线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 5.3.1条的规定。 7每套住宅的起居室、主卧室应装设电视插座,次卧室宜 电视插座。电视插座应暗装,电视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 ~1.0m。 8有线电视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 气设计规范》JG24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采用双向传输网络,所有设备器件均应具有双 向传输功能,射频传输带宽应达到1GHz。 2)各类设备、器件、连接器、电缆应具有良好的屏蔽性 能,屏蔽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00dB

    3)家居配线箱的选型应符合本规程第5.3.1条的规定。 9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当地有线电视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 营方式。 5.3.6公共广播系统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广播系统应对居住区范围内的公众提供声音广播 服务。 2公共广播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计规范》GB5011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公共 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有关规定。 3公共广播系统构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 工程技术规范》GB5052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的有关规定。 4公共广播系统可根据使用要求,分为背景音乐广播系统 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背景音乐广播系统的广播功率放大器的额定输出功率不 应小于广播扬声器总功率的1.3倍 6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广播功率放大器的额定输出功率不 应小于广播扬声器总功率的1.5倍,功率总容量应满足所有广播 分区同时发布消防应急广播的要求。 7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应根据居民活动的需要分区控制及设 定播放程序。背景音乐广播系统的分路应根据住宅建筑类别、居 住区室外分区、播音控制、广播线路路由等因素确定。 8公共广播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厂 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有关规定及本规程附录B第B.0.4条的规定。 9当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 统时,广播系统分路应按建筑防火分区设置,且当火灾发生时, 应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

    10公共广播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输出电压宜采用70V 或100V。公共广播系统的传输线路,衰减不宜大于3dB (1000Hz)。 11公共广播系统宜采用数字化处理技术、网络化播控 方式。 12广播扬声器宜根据分片覆盖的原则,在广播服务区内分 散配置。广场以及面积较大的室外广播服务区,可根据具体条件 选用集中式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配置广播扬声器

    1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对居住区范围内的公众提供公共 信息服务。 2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 计标准》GB50314、《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464、 《任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有关规定。 3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具有公共业务信息的接入、采集、 分类和汇总的数据资源库,并应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向居住区居 民或来访者提供信息告示、标识导引及信息查询等多媒体信息发 布功能。 4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根据居住区的管理需要,布置信 息发布显示屏或信息导引标识屏、信息查询终端等,并应根据公 共区域空间环境条件,选择信息显示屏和信息查询终端的技术规 格、儿何形态及安装方式等。 5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464的有关规定。 6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显示查询单元宜采用发光二极管 (LED)模组拼装矩阵显示装置、液晶显示屏(LCD)等显示 方式。

    .4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改造设计

    5.4.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建筑设备的运行工况进行监测与 控制。 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 标准》GB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住宅 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24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 范》JGJ/T334的有关规定。 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构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 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334的有关规定。 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模式应与建筑设备的运行工艺 相适应,并应满足对实时状况监控、管理方式及管理策略等进行 优化的要求。 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根据居住区的规模及功能需求进行 设计。 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 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 规范》JGJ/T334的有关规定及本规程附录B第B.0.5条的 规定。

    7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改造后,采集的信息宜包括温度、湿 、流量、压力、压差、液位、照度、气体浓度、电量和冷热量 等建筑设备运行基础状态信息。 8不满足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改造要求的仪表、传感器、设 备等应进行更换;通过配置相应接口可以满足系统改造要求的仪 表、传感器和设备等宜继续使用。 9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采用分布式系统,应满足集中监视 巢作和分散采集控制的功能。 10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设备的监控范围宜包括居住区的给 水排水、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环境管理、供配电、照明、充电 注和电梯等,并宜包括下列以自成控制体系方式纳入管理的专项 设备监控系统: 1)给水与排水的监控宜包括给水、排水、生活热水、直 饮水、雨水回收回用、中水、室外景观补充水及浇灌 等设备的监控,水箱或水塔液位、污水池或污水坑液 位的监测。 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监控宜包括冷热源设备、热交 换器、空调、通风设备等工况。 3)环境管理的监测对象宜包括室内外空气中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可吸人颗粒物等。 4)供配电的监测应包括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应急电 源及装置的工况;用电量远程自动计量、电网和回路 的电流、电压谐波等电能质量等。 5)照明的监控宜包括室内公共照明、室外庭院照明、景 观照明、立面照明等。 6)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监控应包括运行状态和故障。 7)电梯的监控应包括运行工况和故障。

    5.4.2建筑能效监管系统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应对住户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

    5.5.1人侵报警系统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5.1人侵报警系统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5安全防范系统改造设计

    5.5安全防范系统改造设计

    居住区沿周界宜设置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 1)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应对在周界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 入居住区的行为发出报警信息,宜具有与视频监控系 统的联动功能 2)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 程技术标准》GB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 范》GB50394、《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 求》GB/T2174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 的有关规定。 3)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应与周界的形状和出入口设置相协 调,构成连续无间断的警戒线。 4)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应根据安装条件与要求选择入侵探 测器类型,可采用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遮挡式微 波入侵探测器、激光式探测器、光纤式周界探测器等 入侵探测器的设置应每个/对探测器设为一个独立防 区,周界的每一个独立防区长度不宜大于200m, 5)报警控制主机在收到警情时,应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 信号,并应具有记录、储存功能。 6)居住区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有关 规定和本规程附录B第B.0.7条的规定。 住宅家居内宜设置住宅入侵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 1)住宅入侵报警系统应对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住宅 家居的行为发出报警信息。 2)住宅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 程技术标准》GB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 范》GB50394、《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

    求》GB/T21741、《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T3258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有 关规定。 3)每个住宅家居内应设置报警控制器,可采用带有住户 报警功能的访客对讲系统的可视用户接收机作为报警 控制器。每户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报警(求助)装置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在客厅、主卧室的隐蔽、可 靠、便于操作部位安装,宜在卫生间预留安装位置 紧急报警(求助)信号应能报至安防监控中心。 4)住宅入侵报警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入侵和紧 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B/T32581的有关规定和本 规程附录B第B.0.8条的规定。 5)住宅家居内、户门及外窗等处,宜选择性地安装入侵 探测器。 6)住宅家居内的起居室(厅)、卧室可安装微波和被动红 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7)住宅家居内的外窗处可安装被动玻璃破碎探测器。住 宅家居户门、外窗上可安装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5.5.2视频监控系统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对居住区内设防区域的监视、实时 显示、记录现场图像功能。 2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 标准》GB5034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 求》GA/T367的有关规定、 3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在居住区安防监控中心显示、记录监 控图像,并应具有时间、日期、位置等识别符号;应能自动/手

    动切换图像、遥控云台、镜头等摄像机辅助设备。 4视频监控系统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0d。 5视频监控系统中的摄像机设置应根据居住区总平面、建 筑物平面、监视目标等确定;居住区的出入口、建筑物出入口、 电梯、重要公共场所、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周界、停车库(场) 出入口、停车场区等部位应安装摄像机。 6电梯轿相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上方的左或右侧: 并应能有效监视乘员面部特征。 7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镜头视场内,不应有遮挡 监视自标的物体。摄像机镜头应从光源方向对准监视自标,避免 逆光安装。当不能避免逆光安装时,应采取递光补偿等措施 8室外应选用动态范围大、具有低照度特性的摄像机和自 动光圈镜头,大范围监控宜选用带有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 并应配置室外防护罩。 9设置在出入口的摄像机安装应定向定焦,系统应能清楚 也识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和车辆牌号,晚间应采取相应的措 施,保证监控图像的有效。 10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 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有关规定及本规程附录 B第B.0.9条的规定 11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数字技术,传输网络宜采用专用计 算机网络。 12视频监控系统宜具有下列功能: 1)对人异常行为的检测、识别、跟踪与预警/报警。 2)对非法滞留物的识别、跟踪与预警/报警。 3)对人群及人群注意力检测控制、识别与预警/报警。 4)对通维逃犯、嫌疑犯与惯犯的检测、识别、跟踪与预 警/报警。 5)与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联

    动功能。 13摄像机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 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安装的高度, 室内宜距地面2.5m~5m,室外应距地面3.5m~10m

    室内宜距地面2.5m~5m,室外应距地面3.5m~10m。 5.5.3出入口控制系统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对进出居住区、住宅建筑等人员进 行管理与控制, 2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 术标准》GB50348、《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B/T37078、《出入口控制系统技 术要求》GA/T394的有关规定。 3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并应 纳入到访客对讲系统。居住区内重要活动场所门、重要房间门、 公共机电用房门、电梯门等处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具有放行、拒绝、记录、报警的功能 5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不同的通行对象进出各受控区的 安全管理要求,在出入口处对持有凭证进行识别查验,应对同行 对象进出实施授权、实时控制与管理。 6出入口控制系统应采用编码识读和(或)特征识读方式 应对目标进行识别。编码识读应包括对密码、感应卡、蓝牙、二 维码等的识别。特征识读方式应包括生物特征的识别。 7疏散通道上设置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应能自动开启。 8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入 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

    5.5.4电子巡查系统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巡查系统应对巡查人员的巡查路线、方式及过程进 行管理和控制

    2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 标准》GB50348、《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 T2174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电子巡查系统技 术要求》GA/T644的有关规定。 3电子巡查系统应根据居住区安全防范的需要合理选择离 线式或在线式系统。 4电子巡查系统应按照预先编制的人员巡查流程,通过信 息识读器对人员巡查的工作状态进行监督管理 5电子巡查系统应根据居住区安全防范的需要设置巡查点, 应设定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并应对巡查点、巡查路线、巡查时间 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6巡查点宜设置在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设备房外围 停车库(场)、周界等处。 7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在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预定巡查 信息时,应能及时警示。 8电子巡查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子巡 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44的有关规定及本规程附录B第 B.0.10条的规定。

    5.5.5访客对讲系统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访客对讲系统应能使被访人员通过(可视)对讲方式确 认访客身份,控制开启出入口门锁,实现住宅建筑出入口的访客 控制与管理。 2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 标准》GB50348、《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 T21741、《楼寓对讲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31070.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楼寓对讲电控安 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GA/T678的有关规定。 3在保证访客对讲系统稳定的基础上,宜选用满足用户需

    求的数字联网型可视访客对讲系统 4访客呼叫机与可视用户接收机之间、管理机与访客呼叫 机之间、管理机与可视用户接收机之间应具有双向对讲功能。可 现用户接收机应能显示访客呼叫机采集的视频图像。 5管理机应具有设备管理和权限管理功能,宜具有通行事 牛管理、数据备份及恢复、信息发布等功能。 6可视用户接收机接收的紧急报警、求助信号应通过访客 对讲系统传至安防监控中心。 7访客呼叫机宜安装在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 本内,可视用户接收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系统管理机应 设置在安防监控中心。 8访客对讲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楼寓对 讲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31070.1、《楼寓对讲 电控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 术要求》GA/T678的有关规定及本规程附录B第B.0.11条的 规定。

    1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应对进、出居住区及停车库 场)的车辆进行登录、监控以及人员和车辆在库(场)内的安 全实现综合管理。 2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 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 术要求》GB/T2174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停 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的有关规定。 3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应重点对居住区出入口、停 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监视、行车信号 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4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应根据管理的要求及居住区 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人口处车辆统计与车位显示、出入口及场

    内通道的行车指示、车辆出入车牌和车型的自动识别、出入口挡 车器自动控制、车辆引导控制、分层的车辆统计与在位车显示 智能反向寻车、自动计时、计费与收费、出口处收费金额显示 意外情况发生时向外报警等装置。 5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在火灾紧急情况下应能联动打开出入口挡车器。 6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宜具有接收与相连的视频监 控系统发出的信号并执行的能力,也可以向与停车库(场)安全 管理系统相连的视频监控系统发出控制信号。 7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的有关 规定及本规程附录B第B.0.12条的规定

    5.5.7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应具有集成管理、信息管理、用 户管理、设备管理、联动控制、日志管理、统计分析、系统校 时、预案管理、人机交互、联网共享、指挥调度、智能应用、系 统运维、安全管控等功能。 2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应能对安全防范各子系统进行控 制与管理,实现各子系统的高效协同工作。 3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应能实现系统中报警、视频图像 等各类信息的存储、检索与回放。 4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应能对安全防范系统的设备在线 状态进行监测。 5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应能实现相关子系统间的联动, 并应以声和(或)光和(或)文字图形方式显示联动信息。 6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应对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 实时监控,应能及时发现故障,保障系统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安防监控中心的位置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

    强震源和强噪声源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 的场所,应避开发生火灾危险程度高的区域和电磁场十扰区域。 2安防监控中心的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应有 保证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相应辅助设施, 3安防监控中心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 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 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4安防监控中心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和出入口控制装置 监视效果应能清晰显示监控中心出入口外部区域的人员特征及活 动情况。 5安防监控中心内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效果应能清 晰显示监控中心内人员活动情况

    5.6智能化集成系统改造设计

    5.6.1居住区应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实现智能化运营及管理 目标。智能化集成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 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智能化集成系统宜具有虚拟化和分布式应用、统一安全 管理和服务等整体平台的支撑能力;应顺应物联网、云计算、大 数据等信息技术和应用领域的发展。 2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宜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 集成系统平台应用程序、相应的智能化设施系统与关联的信息通 信接口等。 3集成信息应用系统宜由通用业务基础功能模块和专业业 务运营功能模块等组成。

    6.2智能化集成系统应符合下及

    1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满足居住区用户、物业运营及管理模 式的应用需求。 2智能化集成系统应采用智能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

    的B/S架构模式 3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具有实用、规范和高效的监管功能 4智能化集成系统应适应信息化综合应用功能的延伸及 增强。 5.6.3智能化集成系统通信互联应具有标准化通信方式和信息 交互的支持能力;应符合国际通用的接口、协议及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1智能化集成系统应适应标准化信息集成平台的技术发展 方向。 2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具有对智能化相关信息采集、数据通 信、分析处理等功能。 3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满足对智能化实时信息及历史数据分 析、可视化展现的要求。 4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满足远程及移动应用的扩展需要。 5智能化集成系统应符合实施规范化的管理方式和专业化 的业务运行程序。 6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具有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可 扩展性。

    1智能化集成系统应遵循本地智慧城市规划建设的信息交 换协议与相关的接口规定。 2智能化集成系统数据格式应符合本地智慧城市运营中心 对信息交换、协同管理及提供服务的规定 3尚未规划智慧城市的地区,居住区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设置或预留通信接口。 5.6.6软硬件产品宜为模块化设计,不同厂家设备间应无缝连 接和互换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设置或预留通信接口。 5.6.6软硬件产品宜为模块化设计,不同厂家设备间应无缝连 接和互换

    5.6.6软硬件产品宜为模块化设计,不同厂家设备间应无 接和互换。

    6.1.1居住区智能化改造

    并应按本规程规定和设计文件进行。 1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 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第1部分:系统通用要 求》GB/T20299.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居住 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174的有关规定。 2居住区智能化系统软件及硬件在安装过程中应符合产品 安装操作手册的规定。安装前应详细阅读产品硬件手册。 3居住区智能化系统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智能化改造的 功能效果,并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共同协商并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4居住区智能化改造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并应制定专门 的施工技术方案,

    6.1.2居住区智能化改造工程施工检查应为逐项检查。

    程中,应对质量及隐蔽工程和相关接口进行同步检查,并应有 细的文字和图像记录;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试运行周期可按合 规定执行,但应进行不少于168h的不间断运行测试

    方案、专业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并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及安 全、技术交底;应对所安装的设备外观、型号规格、数量、标 志、标签、产品合格证、产地证明、说明书等技术文件进行检

    验;应阅读设备手册和设备安装说明书,对进口设备,应确认设 备的供电电压要求。

    6.1.4居住区智能化改造工程施工所使用的线缆类型、规格、 数量和敷设路由、敷设方式及布放间距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规 定;设备和线缆的型号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6.1.4居住区智能化改造工程施工所使用的线缆类型、规格

    6.1.5居住区智能化改造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进

    6.1.6可利旧使用的原有设备、线缆必须进行测试,并应满足 设计文件及使用要求。

    6.1.7安装完成后,应对改造后的居住区智能化系统进行调试, 保证各项功能正常运行。系统调试情况和调试结果应详细记录 在案。

    5.2信息化应用系统改造施工

    6.2.1信息化应用系统改造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 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公共服务系统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有关规定;系 统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有关规定。

    6.2.1信息化应用系统改造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

    6.2.3智能卡应用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建设

    6.3信息设施系统改造施工

    50622的有关规定执行

    .3.2信息接入系统的光纤链路衰减指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光缆线路性能测量方法第1部分:链路衰减》YD/T1588.1 的有关规定进行测试

    《光缆线路性能测量方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测试

    《光缆线路性能测量方法

    统的主机单元设备必须接地,并应用截面积不小于16mm的绝 缘铜导线与建筑物的主地线连接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 GB/T21050、《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器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28、《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和终端隔离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GB/T20279、《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B/T20273的有关规定,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 全检测符合要后,方可用

    6.3.6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单点接地,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

    采用综合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2

    6.3.7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室外显示屏安装应做好防漏电、

    6.4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改造施工

    6.4.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改造施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智能 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 范》JGJ/T334的有关规定执行

    1施工前应对建筑的监测点分布、设备类型、点数及设备 的分布情况进行勘察,并应根据设计图纸制定施工方案。 2仪表设备安装前应进行检查、校准和试验;仪表设备应 安装在测量值能代表被测介质参数的位置,且便于维护和检修; 仪表设备应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 3远传抄表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 用建筑远传抄表系统》JG/T162的有关规定。远传抄表系统的 施工应符合现行团体标准《住宅远传抄表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CECS303的有关规定。: 4无线数据采集端安装时,应对安装位置做无线信号质 量测试。

    6.5安全防范系统改造施工

    6.5.1安全防范系统的改造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 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44、《联网型可视对讲 系统技术要求》GA/T678的有关规定 6.5.2入侵报警系统的紧急按钮安装位置应隐蔽,易操作;有 源设备应通电检查,各项功能应正常。 6.5.3视频监控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视频安防监 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的有关规定。 6.5.4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出入口控 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的有关规定。 6.5.5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的有关 规定。

    6.6智能化集成系统改造施工

    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 6.6.2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改造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 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

    7.1.1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后,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 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标准》GB50411、《智能家居自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要求》GB T3513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JGJ/T454的有关规定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验收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 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 2应对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品 种、规格、包装、外观及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 师或建设单位代表核准,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3应对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质 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 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所有进场材料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 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 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检测结果应作为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依据。 7.1.3对居住区智能化系统不具备试运行条件的项且,应在审

    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检测结果应作为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依据

    7.1.3对居住区智能化系统不具备试运行条件的项目,应在审 核调试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模拟检测,以检测与控制系统的智能化 监控功能

    7.1.4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施工质量验收应有建设方、设计

    方、施工方及建设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7.1.5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全部 后进行,并应按照验收项目、验收内容进行分项工程和检验 划分。

    7.1.6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工程和检验批次的验收应单独填

    7.1.6居住区智能化系统改造工程和检验批次的验收应单独填 写验收记录,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7.2信息化应用系统改造验收

    7.2.1信息化应用系统改造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城镇建设智能卡系统工程技术 规范》GB50918的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执行。 7.2.2公共服务系统应能对各类接口实现巡检监控、性能监测 和进行负载均衡。 7.2.3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各项功能应逐一进行测试,全部合格

    7.2.3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各项功能应逐一进行测试固定资产标准,全部合格 方可通过验收。

    7.2.3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各项功能应逐一进行测试,

    7.3信息设施系统改造验收

    7.3.1信息设施系统改造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 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有关规定执行。 7.3.2布线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 规范》GB/T50312的有关规定,所用缆线器材的型号、规格、 数量、质量应符合改造设计文件的规定;电缆、光缆、测试仪表 应具有合格证及计量证书。

    7.3.4信息网络系统应具有扩展功能,并应满足未来的发展 需要。 7.3.5 有线电视系统应按改造设计文件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 数量、备件等。

    7.3.4信息网络系统应具有扩展功能吊环标准,并应满足未来的

    7.3.5有线电视系统应按改造设计文件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 数量、备件等。

    7.3.5有线电视系统应按改造设计文件查验设备的规格

    ....
  • 相关专题: 智能化改造  

相关下载

专题: 水利常用表格 |质量标准 | 卫生标准 |白砂糖标准 |装修软件 |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