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700-2008照明测量方法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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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照明功率密度由式(8)求

    式中: LPD 照明功率密度,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 P:—被测量照明场所中的第i单个照明灯具的输人功率,单位为瓦特(W); 被测量照明场所的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

    7.1.1建筑室内照明照度测量测点的间距一般在0.5m~10m间选择。 7.1.2照度测量宜采用矩形网格。 7.1.3平均照度按6.1.1或6.1.2的规定计算。照度均匀度按6.1.3的规定计算。 7.1.4 显色指数和色温的测量,每功能区(室)测量点不宜少于3个点;当采用不同种类光源混合照明 时即要分别测量每种光源的显色指数和色温,也应测量混合后的显色指数和色温。 7.1.5反射比的测量,每功能区(室)每种主要材料测量点不宜少于3个点。 7.1.6 照明电参数的测量一般宜采用功能区或整户测量;如有需要也可分室测量,最后计算出总量。 7.1.7 照明功率密度计算应按6.6.4进行。 7.1.8 测量时应记录环境温度和仪器状态

    7.2居住建筑照明测量

    机械标准居住建筑的照明测量的场所和照度测点位置、高度及推荐测量间距应符合表A.1的规定。 7.3公共建筑照明测量 7.3.1图书馆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影剧院(礼堂)建筑、旅馆建筑、医院建筑、博物馆及展览馆建 筑、交通建筑的照明测量场所和照度测点位置、高度及推荐测量间距应符合表A.2~表A.10的规定。 7.3.2体育建筑照明测量应执行JGJ153的规定

    7.4工业建筑照明测量

    工业建筑照明测量的场所和照度测点位置、高度及推荐测量间距应符合表A,11的规定。

    7.5公用区照明测量和应急照明测量

    7.5.1公用区照明测量的场所和照度测点位置、高度及推荐测量间距应符合表A.12的规定。 .5.2应急照明的照度测量点高度为地面,测量网格根据场地大小从1.0m10.0m选取;并应检查 设置位置状况、应急工作时间和应急工作方式, 7.5.3对应急照明标志,应测量标志亮度、对比度、色品坐标、视距,检查设置位置状况、应急工作时间 和应急工作方式

    8.1.1测量的路段和范围

    宜选择在灯具的间距、高度、悬挑、仰角和光源的一致性等方面能代表被测道路的典型路段。 8.1.1.2照度测量的路段范围

    1.2照度测量的路段范围 在道路纵向应为同一侧两根灯杆之间的区域。在道路横向,当灯具采用单侧布灯时,应为整条路 寸称布灯、中心布灯和双侧交错布灯时,宜取二分之一的路宽

    3.1.2测量的布点方法

    a 当路面的照度均匀度比较差或对测量的准确度要求较高时,划分的网格数可多些。当两根灯 杆间距小于或等于50m时,宜沿道路(直道和弯道)纵向将间距10等分;当两灯杆间距大于 50m时,宜按每一网格边长小于或等于5m的等间距划分。在道路横向宜将每条车道三 等分。 b) 当路面的照度均匀度较好或对测量的准确度要求较低时,划分的网格数可少些。纵向网格边 长可按8.1.2.1a)的规定取值,而道路横向的网格边长可取每条车道的宽度

    8.1.2.2亮度测量的布点方法

    若仅用积分亮度计测量路面平均亮度时,则无需布点,若用亮度计测量各测点亮度时,则应布点。 a) 在道路纵向,当同一侧两灯杆间距小于或等于50m时,通常应在两灯杆间按等间距布置10个 测点;当两灯杆间距大于50m时,应按两测点间距小于或等于5m的原则确定测点数;在道路 横向,在每条车道横向应布置5个测点,其中间一点应位于车道的中心线上,两侧最外面的两 个点应分别位于距每条车道两侧边界线的1/10车道宽处。 当亮度均匀度较好或对测量的准确度要求较低时,在每条车道横向可布置3个点,其中间一点 应位于每条车道中心线上,两侧的两个点应分别位于距每条车道两侧边界线的1/6车道宽处

    8.1.2.3同时测量照度和亮度时的布点方法

    照度测量的测点高度应为路面。 四角布点法:测点应布置在网格的四角(见图4),测量网格四角点上的照度

    亮度计的观测点的横向位置,对于平 缘内侧四分之一路宽处(见图6) 每条车道的中心线上

    8.1.4道路平均水平照度和照度均匀度的计算 8.1.4.1四角布点法的平均水平照度的计算按式(2)计算。 8.1.4.2中心布点法的平均水平照度的计算按式(1)计算。 8.1.4.3 (道路)照度均匀度按式(9)计算:

    8.1.4道路平均水平照度和照度均匀度的计算

    式中: U一一(道路)照度均匀度; 测点的最小照度值,单位为勒克斯(1x); 按式(1)或式(2)求出的平均水平照度,单位为勒克斯(1x)。

    3.1.5道路平均亮度和亮度均匀度的计算

    L 一平均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 Ll—一从灯下开始测出的平均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 La2——从两灯中间点开始测出的平均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 b)采用亮度计逐点测量时,应按式(11)计算平均亮度

    式中: Lav 平均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 各测点的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 一测点数。

    8.1.5.2道路亮度总均匀度按式(12)计算:

    应将测量出的各车道的亮度纵向均匀度中的最小值作为路面的亮度纵向均匀度,各车道的亮度纵 向均匀度应按式(13)计算

    式中: U.——亮度纵向均匀度;

    8.1.6交会区的照明测量 8.1.6.1交会区的照明测量测点可按车道宽度均匀布点,车道未经过的区域上的测点可由车道上的测 点均匀外延形成,照度测量应测量地面水平照度。 8.1.6.2同一交会区同一种类照明光源的现场显色指数和色温测点不应少于9个。 8.1.6.3照明功率密度的测量与计算应按整个交会区测量和计算,照明功率密度计算应按6.6进行。 8.1.7人行道的照明测量 8.1.7.1人行道的照明测量应测量地面水平照度和1.5m高度上的垂直照度、显色指数、色温和照明 功率密度。 8.1.7.2人行道的照明测量应选择能代表该条道路的路段,根据照明布置测量2灯杆间距,当车行道 的照明对人行道的照明有影响时,照明测量路段应关联考虑。 8.1.7.3照度测点宜在道路横向将道路两等分,在道路纵向将2灯杆间距距离10等分,但测点间隔不 应大于5m。 8.1.7.4照明功率密度的测量区域应与照度测量区域相对应,计算应按6.6进行。 8.1.7.5同一测量路段的现场显色指数和色温测点不应少于9个

    8.1.6交会区的照明测量

    8.1.8人行地道的照明测量

    8.1.8.1人行地道的水平路段照明测量应测量地面水平照度和1.5m高度上的垂直照度,测点间距 按2m~5m选择均匀布点。 8.1.8.2上下台阶通道或坡道应测量台阶面水平照度和台阶踢板垂直照度或坡道面的照度;测点在上 下台阶通道或坡道横向两等分或三等分,纵向宜将上下台阶通道或坡道间距距离5~10等分。 8.1.8.3照明功率密度的测量与照度测量区域相对应,计算按6.6进行。 8.1.8.4现场显色指数和色温每个场所测点不应少于9个

    8.2建筑夜景照明测量

    应根据建筑高度和体量确定: 近:10m~30m或2H; 中:30m~100m或3H; 一远:100m~300m或5H 注:H一建筑高度。 8.2.2亮度测点应根据设计要求选择测试点,测量宜采用带望远镜头的彩色亮度计或光谱辐射亮 度计。 8.2.3照度的测量仅在亮度指标不能反映设计意图时采用,测点应按设计要求选择,测点间距可按计 算间距的2倍考虑。 8.2.4灯光颜色的测量宜采用光谱辐射计,测量现场灯光的光谱,按GB/T7922测量,计算出色度 参数。 8.2.5照明功率密度的测量与照明测量区域相一致,计算按6.6进行。 8.2.6测量夜景照明设施在居住建筑(含住宅、公寓、旅馆和医院病房楼等)外窗表面由夜间照明产生 的光污染,应测量居室外窗表面的垂直照度。测量应在居室外窗洞面上均匀选择6~9个测点,取其平 均值作为夜景照明设施光污染的测量值

    应选择典型区域或整个场地进行照度测量,对于完全对称布置照明装置的规则场地,可只测量二分 一 或四分之一的场地。

    8.3.2照度测量的布点方法

    上测量照度。 8.3.3照度测量的平面和高度应在已划分网格的测量场地地面上测量照度,也可根据广场实际情况确 定所需测量平面的高度。 8.3.4平均水平照度的计算应按式(1)或式(2)进行。 8.3.5水平照度均匀度的计算应按式(3)和式(4)进行。

    8.4室外作业区照明测量

    表1室外作业区照明测量

    注2:平均照度按6.1.1或6.1.2计算,照度均匀度按6.1.3计算。 注3:照度测量宜采用矩形网格,测点间隔应根据面积的大小选择。对于有工艺要求的作业区按工艺设计要求 选择测点和间隔。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建筑照明各场所照明测量的测点布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建筑照明各场所照明测量的测点布置

    A.2图书馆建筑照明

    公共安全标准表A.3办公建筑照明测量

    表A.10交通建筑照明测量

    表A.11工业建筑照明测量

    A.12公用区照明测量

    GB/T5700—2008

    角钢标准表B.6道路照明检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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