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06-201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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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于制作层板胶合木的木板。按其层板评级分等方法不同, 分为普通层板、目测分等和机械(弹性模量)分等层板,

    2. 0. 11 组坏

    制作层板胶合木时,沿构件截面高度各层层板质量等级的配 置方式工程技术,分为同等组坏、异等组坏、对称异等组坏和非对称异等 组坏。

    2. 0. 12木基结构板材

    将原木旋切成单板或将木材切削成木片经胶合热压制厅 重板材,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可用于轻型木结 面、楼面和屋面的覆面板

    2.0.13结构复合木材

    将原木旋切成单板或切削成木片,施胶加压而成的一类 结构用材,包括旋切板胶合木、平行木片胶合木、层叠木片 木及定向木片胶合木等。

    2.0.14工字形木搁栅

    用锯材或结构复合木材作翼缘、定向木片板或结构胶合板 板制作的工字形截面受弯构件。

    用镀锌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件,能传递构件间的拉力和 主要用于由规格材制作的木桁架节点的连接,

    由规格材并用齿板连接而制成的桁架,主要用作轻型 的楼盖、屋盖承重构件

    利用圆钉抗弯、抗剪和钉孔孔壁承压传递构件间作用 种销连接形式。

    利用螺栓的抗弯、抗剪能力和螺栓孔孔壁承压传递构件间作 用力的一种销连接形式。

    在木构件上开凿齿槽并与另一木构件抵承,利用其承压和抗 剪能力传递构件间作用力的一种连接形式。

    2.0.20 墙骨 stud

    轻型木结构墙体中的竖向构件,是主要的受压构件,并保证 覆面板平面外的稳定和整体性

    轻型木结构中钉合在墙体木构架单侧或双侧及楼盖搁栅或橡 条顶面的木基结构板材,又分别称为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板

    一种较小截面尺寸的受弯木构件(包括工字形木搁栅),用 于楼盖或顶棚,分别称为楼盖搁栅或顶棚搁栅

    将数根规格材(3根5根)彼此用钉或螺栓拼合在一起的 受弯构件。

    垂直于架上弦支承橡条的受

    2. 0. 25 橡条 raftei

    木材接长的一种连接形式,将两块木板端头用铣刀切削成 啮合的指形序列,涂胶加压成为长板

    2.0.27木结构防护

    2.0.27木结构防护protectionofwoodstructures

    为保证未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安全、可靠地满足使 用功能要求,采取防腐、防虫蛀、防火和防潮通风等措施予以 保护。

    未构件经防腐剂加压处理后,能长期保持在未材内部的防腐 剂量,按每立方米的于克数计算。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入未构件按毫米计的 深度或占边材的百分率

    表明材料构配件等的产地、生产企业、质量等级、规格、执 行标准和认证机构等内容的标记图案

    nspection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 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在规定的检验批范围内,因原材料、制作、进场时间不 制作生产的批次不同而划分的检验范围。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按相关的标准要求 进行检验,以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做出认定,

    施工下一工序的承担方与上一工序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其已完 成工序的施工质量的认定活动。

    36见证检验evidential test

    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 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验

    3.0.1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健全的

    3.0.1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健全的质量管 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检查记录。 3.0.2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应由木结构制作安装与木结构防护两 分项工程组成,并应在分项工程皆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子分部工 程的验收。 3.0.3检验批应按材料、木产品和构、配件的物理力学性能质 量控制和结构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分别划分。 3.0.4木结构防护工程应按表3.0.4规定的不同使用环境验收 木材防腐施工质量。

    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0.4木结构防护工程应按表3.0.4规定的不同使用环境验 材防腐施工质量。

    表3.0.4木结构的使用环境

    3.0.5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其外观质量: 1A级,结构构件外露,外观要求很高而需油漆,构件表 面洞孔需用木材修补,木材表面应用砂纸打磨。 2B级,结构构件外露,外表要求用机具刨光油漆,表面 允许有偶尔的漏刨、细小的缺陷和空隙,但不允许有松软节的 孔洞。

    2木结构工程所用的木材、木产品、钢材以及连接件等 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或半成品, 应按本规范或相应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并应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督下取样、送检。 3各工序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 后,应进行检查。 4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 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 序施工。 5应有木结构工程竣工图及文字资料等竣工文件。 3.0.7当木结构施工需要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尚未列人的新 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时,建设单位应征得当地建筑 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组织专家组,会同设计、监 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同时应确定施工质量验收方法和检验标 准,并应依此作为相关木结构工程施工的主控项目。 3.0.8木结构工程施工所用材料、构配件的材质等级应符合设 计文件的规定。可使用力学性能、防火、防护性能超过设计文件 规定的材质等级的相应材料、构配件替代。当通过等强(等效) 换算处理进行材料、构配件替代时,应经设计单位复核,并应签 发相应的技术文件认可。

    3.0.9进口木材、木产品、构配件,以及金属连接件等,应有

    地国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并应符合合同技术条 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由方木、原木及板材制作和安装的木结构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 4.1.2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方木、原木结构房屋 为一个检验批;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 变形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

    4.2.1方木、原木结构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 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施工设计图对照、丈量。 4.2.2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 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质量合格证书 标识。 4.2.3进场木材均应作弦向静曲强度见证检验,其强度最低值 应符合表4.2.3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的木材随机抽取3株(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A。 4.2.4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不应低于表4.2.4的 规定,不得采用普通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方未、原未及板材 的目测材质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B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B。

    方木、原木结构构件木材的材质

    4.2.5各类构件制作时及构件进场时木材的平均含水率,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原木或方木不应大于25%。 2板材及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4处于通风条件不畅环境下的木构件的木材,不应大 于20%。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木材随机抽取 5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合下列规定: 1原木或方木不应大于25%。 2板材及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4处于通风条件不畅环境下的木构件的木材,不应大 于20%。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木材随机抽取 5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4.2.6承重钢构件和连接所用钢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化 学成分的合格证书。进场钢材应见证检验其抗拉屈服强度、极限 强度和延伸率,其值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相应等级钢材的材质 标准指标,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有 关Q235及以上等级钢材的规定。一30℃以下使用的钢材不宜低 于Q235D或相应屈服强度钢材D等级的冲击韧性规定。钢木屋 架下弦所用圆钢,除应作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性能

    学成分的合格证书。进场钢材应见证检验其抗拉屈服强度、极限 强度和延伸率,其值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相应等级钢材的材质 标准指标,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有 关Q235及以上等级钢材的规定。一30℃以下使用的钢材不宜低 于Q235D或相应屈服强度钢材D等级的冲击韧性规定。钢木屋 架下弦所用圆钢,除应作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性能

    检验外,尚应作冷弯检验,并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圆钢材质 标准。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每一钢种随机抽取两件。 检验方法:取样方法、试样制备及拉伸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GB2975、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GB6397和《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228的有关规定

    4.2.9圆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性能应符合现

    1圆钢拉杆应平直,接头应采用双面绑条焊。绑条直径不 应小于拉杆直径的75%,在接头一侧的长度不应小于拉杆直径 的4倍。焊脚高度和焊缝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螺帽下垫板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低于本规范 第4.3.3条第2款的要求。 3钢木屋架下弦圆钢拉杆、架主要受拉腹杆、式节点

    拉杆及螺栓直径大于20mm时,均应采用双螺帽自锁。受拉螺 杆伸出螺帽的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80%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4.2.11承重钢构件中,节点焊缝焊脚高度不得小于设计文件的 规定,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焊缝质量不得低于三级,一30℃ 以下工作的受拉构件焊缝质量不得低于二级。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部受力焊缝。 检验方法: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范》 JG81的有关规定检查,并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4.2.12钉连接、螺栓连接节点的连接件(钉、螺栓)的规格、 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2.13木桁架支座节点的齿连接,端部木材不应有腐朽、开裂 和斜纹等缺陷,剪切面不应位于木材髓心侧;螺栓连接的受拉接 头,连接区段木材及连接板均应采用1。等材,并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B的有关规定;其他螺栓连接接头也应避开木材腐朽、裂 缝、斜纹和松节等缺陷部位。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且测。

    4.2.14在抗震设防区的抗震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

    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屋架支座处应有直径不小于20mm的螺栓锚固在墙或混 疑土圈梁上。当支承在木柱上时,柱与屋架间应有木夹板式的斜 掌,斜撑上段应伸至屋架上弦节点处,并应用螺栓连接(图 4.2.14)。柱与屋架下弦应有暗,并应用U形铁连接。架木 复杆与上弦杆连接处的扒钉应改用螺栓压紧承压面,与下弦连接 处则应采用双面扒钉。 2屋面两侧应对称斜向放条,檐口瓦应与挂瓦条扎牢

    连接螺栓连接螺栓U形扁钢”连接螺栓(椭圆孔)水平系杆斜撑木柱’连接螺栓图4.2.14屋架与木柱的连接3条与屋架上弦应用螺栓连接,双脊標应互相拉结。4柱与基础间应有预理的角钢连接,并应用螺栓固定5木屋盖房屋,节点处標条应固定在山墙及内横墙的卧梁理件上,支承长度不应小于120mm,并应有螺栓可靠锚固。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目测、丈量。4.3一般项目4.3.1各种原木、方木构件制作的充许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1的规定。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本规范表E.0.1。4.3.2齿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承压面应与压杆的轴线垂直。单齿连接压杆轴线应通过承压面中心;双齿连接,第一齿顶点应位于上、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顶点应位于上弦杆轴线与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承压面应比第一齿承压面至少深20mm。2承压面应平整,局部隙缝不应超过1mm,非承压面应留13

    外口约5mm的楔形缝隙。 3桁架支座处齿连接的保险螺栓应垂直于上弦杆轴线,木 复杆与上、下弦杆间应有扒钉扣紧。 4桁架端支座垫木的中心线,方木桁架应通过上、下弦杆 净截面中心线的交点;原木桁架则应通过上、下弦杆毛截面中心 线的交点。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4.3.3螺栓连接(含受拉接头)的螺栓数目、排列方式、间距 边距和端距,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螺栓孔径不应大于螺栓杆直径1mm,也不应小于或等于 螺栓杆直径。 2螺帽下应设钢垫板,其规格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 厚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0%,方形垫板的边长不应小于螺杆 直径的3.5倍,圆形垫板的直径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4倍,螺帽 柠紧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80%。螺纹段剩留在 木构件内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0倍。 3连接件与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拧紧螺帽后局部 可允许有缝隙,但缝宽不应超过1mm。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4.3.4钉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圆钉的排列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钉紧后局部缝隙宽度不应 超过1mm,钉帽应与被连接件外表面齐平。 3钉孔周围不应有木材被胀裂等现象。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4.3.4钉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圆钉的排列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钉紧后局部缝隙宽度不应 超过1mm,钉帽应与被连接件外表面齐平。 3钉孔周围不应有木材被胀裂等现象。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E. 0. 2 的规定,

    4.3.7屋面木构架的安装允许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3的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丈量实物,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5.1.1本章适用于主要承重构件由层板胶合木制作和安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5.1.1本章适用于主要承重构件由层板胶合木制作和安装的木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5.1.2层板胶合木可采用分别由普通胶合木层板、目测分等或 机械分等层板按规定的构件截面组坏胶合而成的普通层板胶合 未、目测分等与机械分等同等组合胶合未,以及异等组合的对称 与非对称组合胶合木

    机械分等层板按规定的构件截面组坏胶合而成的普通层 木、目测分等与机械分等同等组合胶合木,以及异等组合 与非对称组合胶合木,

    5.1.3层板胶合木构件应由经资质认证的专业加工企业加工

    个检验批;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 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验方法:实物与证明文件对照

    5.2.3胶合木受弯构件应作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

    5.2.3胶合木受弯构件应作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

    能见证检验。在检验荷载作用下胶缝不应开裂,原有漏胶胶缝不 应发展,跨中挠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最 大度不应大于表5.2.3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同一胶合工艺、同一层板类别、树种 组合、构件截面组坏的同类型构件随机抽取3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F

    表5.2.3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受弯木构件的挠度限值

    注:L为受弯构件的跨度。

    5.2.4弧形构件的曲率半径及其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白

    厚度不应大于R/125(R为曲率半径)。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钢尺丈量。

    层板厚度不应大于R/125(R为曲率半径)。

    5.2.5层板胶合木构件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15%,同一构件各

    层板间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胶合木构件随机抽取5 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5.2.6钢材、焊条、螺栓、螺帽的质量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 4.2.6~4.2.8条的规定。 5.2.7各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 的规定。桁架端节点齿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及螺栓连接中的 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胶缝重合。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5.2.7各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 的规定。桁架端节点齿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及螺栓连接中的 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胶缝重合。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5.3一般项目5.3.1层板胶合木构造及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1层板胶合木的各层木板木纹应平行于构件长度方向。各层木板在长度方向应为指接。受拉构件和受弯构件受拉区截面高度的1/10范围内同一层板上的指接间距,不应小于1.5m,上、下层板间指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木板厚的10倍。层板宽度方向可用平接头,但上、下层板间接头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2层板胶合木胶缝应均匀,厚度应为0.1mm~0.3mm。厚度超过0.3mm的胶缝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厚度不得竹错位超过1mm。在构件承受平行于胶缝平面剪力的部位,漏胶长度不应大于75mm,其他部位不应大于150mm。在第3类使用环境条件下,层板宽度方向的平接头和板底开槽的槽内均应用胶填满。b3胶合木结构的外观质量应符图5.3.1外观C级层板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对于错位示意外观要求为C级的构件截面,可允b一截面宽度;h一截面高度许层板有错位(图5.3.1),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和层板错位应符合表5.3.1的要求。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检验方法:厚薄规(塞尺)、量器、目测。表5.3.1外观C级时的胶合木构件截面的允许偏差(mm)截面的高度或宽度截面高度或宽度的允许偏差错位的最大值(h或b)<100±24100<(h或6)<300±35300≤(h或b)±6618

    5.3.2胶合木构件的制作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1的

    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角尺、钢尺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5.3.3齿连接、螺栓连接、圆钢拉杆及焊缝质量,应符合本规 范第4.3.2、4.3.3、4.2.10和4.2.11条的规定。 5.3.4金属节点构造、用料规格及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与其相连的各构件轴线应相交于 金属节点的合力作用点,与各构件相连的连接类型应符合设计文 件的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3.3~4.3.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5.3.5胶合木结构安装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2的规定。

    检查数量:过程控制检验批全数,分项验收抽取总数10% 复检。 检验方法:本规范表E.0.2。

    6.1.1本章适用于由规格材及木基结构板材为主要材米 安装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6.2.1轻型木结构的承重墙(包括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

    6.2.1轻型木结构的承重墙(包括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 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掀起措施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做目测等级见证检验或做抗弯强度见证检验;每批次进场机械分 等规格材应作抗弯强度见证检验,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 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中随机取样,数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 的规定。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G。

    5.2.4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所用规格材的树种、材质等级和规

    5.2.4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所用规格材的树种、材质等级和规

    格,以及覆面板的种类和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交接报告。

    6.2.5规格材的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20%。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等级规格材随机抽 取5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6.2.6木基结构板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用作 楼面板、屋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应有该批次干、湿态集中荷载、 均布荷载及冲击荷载检验的报告,其性能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 H的规定。 进场术基结构板材应作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见证检验 所测得的平均值应不低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检验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等级随机抽取3张 板材。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覆板用胶合板》GB/T 22349的有关规定进行见证试验,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该批 次木基结构板干、湿态集中力、均布荷载及冲击荷载下的检验合 格证书。检查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检验报告。 6.2.7进场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搁栅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书,并应有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平弯或侧立抗弯性能检验报 告。 进场工字形木搁栅和结构复合木材受弯构件,应作荷载效应 标准组合作用下的结构性能检验,在检验荷载作用下,构件不应 发生开裂等损伤现象,最大挠度不应大于表5.2.3的规定,跨中 尧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 检验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随机抽取3根。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进行,检查产品质量合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等级规格材阳 取5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6.2.7进场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搁栅应有产品质量合

    进场工字形术栅和结构复合术材受弯构件,应作荷载效应 标准组合作用下的结构性能检验,在检验荷载作用下,构件不应 发生开裂等损伤现象,最大挠度不应大于表5.2.3的规定,跨中 尧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 检验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随机抽取3根。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进行,检查产品质量合 格证书、结构复合木材材料强度和弹性模量检验报告及构件性能 检验报告。

    6.2.8齿板析架应由专业加工厂加工制作,开应有产品质量合 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6.2.9钢材、焊条、螺栓和圆钉应符合本规范第4.2.6~4.2.9 条的规定。 6.2.10金属连接件应冲压成型,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 材质合格保证。镀锌防锈层厚度不应小于275g/m。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6.2.11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间连接的金属连接件的规格、钉连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6.2.12当采用构造设计时,各类构件间的钉连接不应低于本规 范附录J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6.3.1承重墙(含剪力墙)的下列各项应符合设计文件

    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有关构 造的规定: 1墙骨间距。 2墙体端部、洞口两侧及墙体转角和交接处,墙骨的布置 和数量。 3墙骨开槽或开孔的尺寸和位置。 4 地梁板的防腐、防潮及与基础的锚固措施。 5墙体顶梁板规格材的层数、接头处理及在墙体转角和交 接处的两层顶梁板的布置。

    6墙体覆面板的等级、厚度及铺钉布置方式。 7 墙体覆面板与墙骨钉连接用钉的间距 8墙体与楼盖或基础间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和布置。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对照实物目测检查

    6.3.2楼盖下列各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低

    6.3.3桁架制作充许误差(mm)

    注:1桁架长度指不包括悬挑或外伸部分的桁架总长:用于限定制作误差; 2桁架高度指不包括悬挑或外伸等上、下弦杆突出部分的全榻桁架最高部位 处的高度,为上弦顶面到下弦底面的总高度,用于限定制作误差

    5 齿板连接的缺陷面积路基标准规范范本,当连接处的构件宽度大于50mn

    7.1.1本章适用于木结构防腐、防虫和防火的施工质量验收。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和不同构件类别 的耐火极限、截面尺寸选择阻燃剂和防护工艺,并应由具有专业 资质的企业施工。对于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下的木构件,尚应采 取防止阻燃剂流失的措施 7.1.3木材防腐处理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各木构件用途和防 菌要求,按本规范第3.0.4条的规定确定其使用环境类别并选择 合适的防腐剂。防腐处理宜采用加压法施工,并应由具有专业资 质的企业施工。经防腐药剂处理后的木构件不宜再进行锯解、刨 削等加工处理。确需作局部加工处理导致局部未被浸渍药剂的木 材外露时,该部位的木材应进行防腐修补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和不同构件类别 的耐火极限、截面尺寸选择阻燃剂和防护工艺,并应由具有专业 资质的企业施工。对于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下的木构件,尚应采 取防止阻燃剂流失的措施 7.1.3木材防腐处理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各木构件用途和防

    7.1.4阻燃剂、防火涂料以及防腐、防虫等药剂,不得

    7.1.5木结构防护工程的检验批可分别按本规范第4~6章对应 的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或轻型木结构的检验批划分

    7.1.5木结构防护工程的检验批可分别按本规范第

    医疗器械标准1.5木结构防护工程的检验批可分别按本规范第4~6章又

    7.2.1所使用的防腐、防虫及防火和阻燃药剂应符合设计文件 表明的木构件(包括胶合木构件等)使用环境类别和耐火等级 且应有质量合格证书的证明文件。经化学药剂防腐处理后的每批 次木构件(包括成品防腐木材),应有符合本规范附录K规定的 药物有效性成分的载药量和透入度检验合格报告。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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