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125-2016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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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结构体系中存在承重构件被评定为危险构件,导致局部 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2.2.1构件危险性鉴定

    电力弱电施工组织设计H. 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 h 墙、柱计算高度; lo 结构构件计算长度; R 结构构件抗力; S 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 结构构件抗力与效应之比调整系数 Yo 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木材斜纹理或斜裂缝的斜率 P

    2.2.2房屋危险性鉴定

    B 地下室结构层数; F 上部结构层数; f 基础结构层数; ndf 基础危险构件数量; nf 基础构件数量; ndpci 第i层中柱危险构件数量; ndsci 第i层边柱危险构件数量; n dci 第i层角柱危险构件数量; ndwi 第i层墙体危险构件数量; npci 第i层中柱构件数量; nsci 第i层边柱构件数量; ncci 第i层角柱构件数量; nwi 第i层墙体构件数量;

    ndrti 第i层屋架危险构件数量; ndpmbi 第i层中梁危险构件数量; ndsmbi 第i层边梁危险构件数量; nrti 第i层屋架构件数量; npmbi 第i层中梁构件数量; nsmbi 第i层边梁构件数量; ndshi 第i层次梁危险构件数量; ndsi 第i层楼(屋)面板危险构件数量; nsbi 第i层次梁数量; nsi 第i层楼(屋)面板数量; ndsmi 第i层围护结构危险承重构件数量; nsmi 第i层围护结构承重构件数量; R 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Rf 基础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Rsi 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第i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3.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鉴定范围和内容。 3.1.2鉴定实施前应调查、收集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应进 行现场查勘,制定检测鉴定方案。 3.1.3应根据检测鉴定方案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 应采用仪器测试、结构分析和验算。 3.1.4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应在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 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3.1.5应按本标准第7章的相关规定出具鉴定报告,提出原则 性的处理建议

    3.2.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地基危险性状态和基础及上部结

    构的危险性等级按下列两阶段进行综合评定: 1第一阶段为地基危险性鉴定,评定房屋地基的危险性 状态; 2第二阶段为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房屋 的危险性等级

    1第一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危险构件和 非危险构件两类, 2第二层次为楼层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u、Bu Cu、Du四个等级。 3第三层次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B、C、 D四个等级

    4.1.1地基的危险性鉴定包括地基承载能力、地基沉降 位移等内容。

    4.1.I地基的危险性鉴定包括地基承载能力、地基沉降、土体 位移等内容。 4.1.2需对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 料来确定地基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力学特性,同时宜根据建造时 间确定地基承载力提高的影响,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可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相应规定取值。

    4.1.2需对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通过地质勘察报与

    来确定地基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力学特性,同时宜根据建造! 确定地基承载力提高的影响,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可按现行[ 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相应规定取值

    4.1.3地基危险性状态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上部结 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2必要时宜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对地基的状态进行 和判断,缺乏地质勘察资料时,宜补充地质勘察

    4.2.1当单层或多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 危险状态: 1当房屋处于自然状态时,地基沉降速率连续两个月大于 4mm/月,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当房屋处于相邻地下工程施工 影响时,地基沉降速率大于2mm/天,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2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 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 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3因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出现开裂, 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4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三层

    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5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4.2.2当高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1不利于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倾斜率增速连续两个月大于0.05%/月,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2上部承重结构构件及连接节点因沉降变形产生裂缝,且房屋的开裂损坏趋势仍在发展;3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表4.2.2规定的限值。表4.2.2高层房屋整体倾斜率限值房屋高度(m)24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

    1基础应包括下列内容: 1)独立基础以一个基础为一个构件; 2)柱下条形基础以一个柱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3)墙下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4)带壁柱墙下条形基础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5)单桩以一根为一个构件; 6)群桩以一个承台及其所含的基桩为一个构件; 7)筏形基础和箱形基础以一个计算单元为一个构件。 2墙体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砌筑的横墙以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2)砌筑的纵墙(不带壁柱)以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 线为一个构件; 3)带壁柱的墙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4)剪力墙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3柱应包括下列内容: 1)整截面柱以一层、一根为一个构件; 2)组合柱以层、整根(即含所有柱肢和缀板)为一个 构件。 4梁式构件应以一跨、一根为一个构件;若为连续梁时 (一整根为一个构件。 5,杆(包括支撑)应以仅承受拉力或压力的一根杆为一个 6 板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现浇板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2)预制板以梁、墙、屋架等主要构件围合的一个区域为 一个构件; 3)木楼板以一开间为一个构件。 7桁架、拱架应以一榻为一个构件。 8网架、折板和壳应以一个计算单元为一个构件。 9 柔性构件应以两个节点间仅承受拉力的一根连续的索、 杆等为一个构件。 5.1.2结构分析及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分析应根据环境对材料、构件和结构性能的影响, 以及结构累积损伤影响等进行; 2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按现行设计规范的计算方法进 行,计算时可不计入地震作用,且根据不同建造年代的房屋,其 抗力与效应之比的调整系数Φ应按表5.1.2取用。

    注:1房屋类型按建造年代进行分类,I类房屋指1989年以前建造的房屋, Ⅱ类房屋指1989年~2002年间建造的房屋,Ⅲ类房屋是指2002年以后建 造的房屋; 2对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在历次《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修订中未调高 的试验室、阅览室、会议室、食堂、餐厅等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采用括 号内数值。

    注:1房屋类型按建造年代进行分类,I类房屋指1989年以前建造的房屋, Ⅱ类房屋指1989年~2002年间建造的房屋,Ⅲ类房屋是指2002年以后建 造的房屋; 2对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在历次《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修订中未调高 的试验室、阅览室、会议室、食堂、餐厅等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采用括 号内数值。

    1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 设计、施工偏差时,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当实际调查情况不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时,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规定达 场检测确定。

    5.1.4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

    腐蚀、腐朽、虫蛀、风化、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孝 影响。

    直按评定为非厄险构件: 1 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或用途及使用条件改变的 影响; 2 构件无明显的开裂、变形等损坏; 3 构件工作正常,无安全性问题

    .2.1基础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 塞础构件的承载能力、构 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1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因不均匀 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判定时,应检查基 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水平、竖向和斜向阶梯形裂缝状况,基础 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 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2必要时,宜结合开挖方式对基础构件进行检测,通过验 算承载力进行判定

    5.2.3当房屋基础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

    1基础构件承载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不满足式 (5. 2. 3) 的要求:

    式中:R 结构构件抗力; S 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 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2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 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或基础与上部结构承重构件连接处 产生水平、竖向或阶梯形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 3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两个月大于2mm/月, 且在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5.3.1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 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3.2砌体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查明不同类型构件的构造连接部位状况; 2 查明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 3 查明承重墙体的变形、裂缝和拆改状况; 4 查明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以及圈梁和构造柱的完损 情况; 5确定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分布,并应 观测裂缝的发展趋势。

    小 R ≥ 0. 90 XoS R ≥ 0. 85 X.S

    式中:中一 结构构件抗力与效应之比调整系数,按表5.1.2 取值。 2承重墙或柱因受压产生缝宽大于1.0mm、缝长超过层高 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承重墙或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有效截面削 弱达 15%以上。

    4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 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0mm。 5墙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6单片墙或柱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局部倾斜变形大于 7%0,或相邻构件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7墙或柱出现因刚度不足引起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 侧弯变形矢高大于h/150,或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斜裂缝,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挠变形,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受力 裂缝。 9: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母线产生裂缝,或拱 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 体系失效。 10墙体高厚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允许高厚比的1.2倍

    5.4.1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

    5.4.2混凝土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查明墙、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钢筋锈蚀状况 2查明柱根和柱顶的裂缝状况;

    R 6 ≥ 0. 90 YoS R ≥ 0. 85 XoS

    2梁、板产生超过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天 于1.0mm;或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逢宽大于0.5mm,板产生宽度大于1.0mm的受拉裂缝; 3简支梁、连续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 其一侧向上或向下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天于1.0mm 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4梁、板主筋的钢筋截面锈损率超过15%,或混凝土保护 层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 5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 筋,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断裂缝或明显下挠变形; 6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7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 松动,且伴有明显的裂缝;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 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0mm, 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8柱或墙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 过10%。,或其侧向位移量大于h/300; 9构件混凝土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或受力主筋截断 超过10%;柱、墙因主筋锈蚀已导致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 或受压区混凝土出现压碎迹象; 10钢筋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11屋架产生大于1/20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 缝宽大于1.0mm; 12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20%0; 13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值 的70%; 14悬挑构件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0.5mm。

    .5.1本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按

    5.5.1本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

    5.5.2木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查明腐朽、虫蛀、木材缺陷、节点连接、构造缺陷、 变形及偏心失稳情况; 2查明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

    3查明屋架的平面外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性情况

    R ≥ 0. 90 Y.S R YoS

    2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 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 等损坏; 3主梁产生大于lo/150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 质缺陷; 4屋架产生大于lo/120的挠度,或平面外倾斜量超过屋架 高度的1/120,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5標条、格栅产生大于lo/100的挠度,或入墙木质部位腐 朽、虫蛀; 6木柱侧弯变形,其矢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 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7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斜纹理或 斜裂缝的斜率β分别大于7%、10%、15%和20%; 8存在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9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直径的1/2 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

    5.6.14 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 变形等内容。

    5.6.2钢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查明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钉状况: 2查明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以及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 接部位的损坏情况: 3查明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 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5.6.3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R YoS R ≥ 0.85 YoS

    2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 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 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10%; 5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lo/250,或大于45mm; 6 实腹梁侧弯失高天于10/600,且有发展迹象; 7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天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中规定值的1.2倍; 8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 大于40mm; 9屋架产生天于l/250或天于40mm的挠度;屋架支撑系 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h/150

    5.7围护结构承重构件

    5.7.1围护结构承重构件主要包括围护系统中砌体自承重墙、

    5.7.1围护结构承重构件主要包括围护系统中砌体自承重墙、 承担水平荷载的填充墙、门窗洞口过梁、挑梁、雨篷板及女儿 墙等。

    .7.3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其构件类型

    本章第5.3~5.6节的相关条款进行评定。

    6.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结构形式和构造特 点,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鉴定。 6.1.2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幢为鉴定单位。 6.1.3 房屋基础及楼层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无危险点: 2 Bu级:有危险点; 3 C.级:局部危险; D.级:整体危险。 6.1.4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下列等级 划分: 1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 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3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 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4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 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5.2.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房屋的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 的危险性程度判定为基础,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 判断: 1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 2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

    1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 2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

    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5 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3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4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5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6.2.2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 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6.2.3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 时,应将房屋评定为D级; 2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综 合评定房层其础及上部结构(今地下完)的坐三作出州

    1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 应将房屋评定为D级; 2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乡 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的状况后作出判断。

    础危险构件综合比例应按下式

    式中:Rf 基础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ndf 基础危险构件数量; 基础构件数量。 nf

    Rf = nd /ni

    老仙他险购件数量 nf一一基础构件数量。 6.3. 2 基础层危险性等级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RO时,基础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A级; 2 当0

    下式确定,当本层下任一楼层中竖向承重构件(含基础)评 危险构件时,本层与该危险构件上下对应位置的竖向构件不 是否评定为危险构件,均应计入危险构件数量:

    Rsi = (3. 5ndpci + 2. 7ndsci + 1. 8ndcci + 2. 7ndwi + 1. 9ndr

    +1. 9ndpmbi +1. 4ndsmbi + ndsbi + ndsi +ndsmi)/(3. 5npci

    + 1. 4nsmbi +nsbi +nsi +nsmi)

    第i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第i层中柱、边柱、角柱及墙体危险构件 数量; 第i层中柱、边柱、角柱及墙体构件数量; 第i层屋架、中梁、边梁危险构件数量; 第i层屋架、中梁、边梁构件数量; 第i层次梁、楼(屋)面板危险构件数量; 第i层次梁、楼(屋)面板构件数量; 第i层围护结构危险构件数量; 第i层围护结构构件数量。

    6.3. 4 上部结构(含地下室)楼层危险性等级判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当Rsi=O时,楼层危险性等级应评定为Au级; 2 当0

    F+B F+B F+B 一 3. 5 5 ndcci i=1 i=1 i=1 F+B F+B F+B F+B + 2.7 ndrti+1.9 i=l i=l i=l i=1 F+B F+B F+B F+B + 7 )/(3.5n+3.5 i=1 i=1 i=1 i=1 F+B F+B F+B F+B +2.7 Zncci +2. 7 △nwi +1. 9 i=l i=l =1

    F+B F+B F+B F+B F+B +1.9 nsmbi + 7 nsbi + nsi =1 = =1 il i=l

    1当R=0,应评定为A级; 2当0

    7.0.1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的建筑、结构概况以及使用历史、维修情况等; 2 鉴定目的、内容、范围、依据及日期; 3 调查、检测、分析过程及结果; 4 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5 鉴定结论及建议; 相关附件。 7.0.2 鉴定报告中,应对危险构件的数量、位置、在结构体系 中的作用以及现状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可通过图表来进行 说明。 7.0.3在对被鉴定房屋提出处理建议时,应结合周边环境、经 济条件等各类因素综合考虑。 7.0.4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 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1减少结构使用荷载; 2 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3 架设临时支撑; 4 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 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7.0.5 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可按下列方式进 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 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 险的房屋。

    7.0.1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的建筑、结构概况以及使用历史、维修情况等; 2 鉴定目的、内容、范围、依据及日期; 3 调查、检测、分析过程及结果; 4 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5 鉴定结论及建议; 6 相关附件。 7.0.2 鉴定报告中,应对危险构件的数量、位置、在结构 中的作用以及现状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可通过图表来 说明。 7.03在对袖少 珊建汉时声维全国油环接

    济条件等各类因素综合考虑。

    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减少结构使用荷载; 2 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架设临时支撑; 4 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 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7.0.5 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可按下列方式进 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 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 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 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价值,需立即拆除 的房屋。 5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

    口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目1总则28术语和符号·292. 1术语292. 2符号29基本规定303.1鉴定程序303. 2鉴定方法304地基危险性鉴定314. 1一般规定314. 2评定方法315构件危险性鉴定345. 1般规定345. 2基础构件355. 3砌体结构构件·365. 4混凝土结构构件·375. 5木结构构件·385.6钢结构构件385. 7围护结构承重构件396房屋危险性鉴定.406.1一般规定406.2综合评定原则406.3综合评定方法427鉴定报告4527

    1.0.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最初制订于1986年, 后在1999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4年又进行了局部修订。作 为我国房屋危险性鉴定领域的第一部技术标准,在促进既有房屋 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该标 准实施过程中,各地房屋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房屋检测鉴 定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进而对原鉴定标准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和 更高要求。为了适应危险房屋鉴定的发展和需要,在总结多年工 程鉴定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全面修 订,制定了本标准。 1.0.2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既 有房屋”,包括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工业与民 用建筑。

    0.2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 有房屋”,包括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工业与 用建筑。

    1.0.3本条规定了既有房屋在进行危险性鉴定时 电线电缆标准,尚

    1.0.3本条规定了既有房

    关专业技术标准或规范。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 如高温、高湿、强震、腐蚀等特殊环境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 及各类文物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等既有房屋的鉴定,还应遵照相 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对原标准提出的需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 求,本次修订时不再强调。本标准所指的文物建筑是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类文物建筑

    原标准本章为符号和代号,本次修订改为术语和符号

    2.1.1~2.1.11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及其含义,是根据下列原则 确定的: 1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已规定的,一律加以引用,不再另 行给出定义和说明; 2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尚未规定的,由本标准自行给出定 义和说明; 3当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已有该术语及其说明试验、检测与鉴定,但未按准确 的表达方式进行定义或定义所概括的内容不全时,由本标准完善 其定义和说明

    2.2.1、2.2.2:本标准采用的符号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 没计通用符号标准》GB/T50132的规定。关于房屋危险性鉴定 的相关符号,基本沿用了原标准的表示方法,仅对部分符号进行 了重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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