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81-2020 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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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50581-2020 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及条文说明

    3.3.2矿并安全监控系统应设两条主干线缆。主干线缆应从不

    3.3.5矿并安全监控系统采用分站传输形式时,允许接入的分

    ::0升开安生益系批 设备园林造价,应配备备用 时间不少于4h的本安不间断备用电源。 3.3.7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入并电缆或铠装光缆入并口处应配 备防雷保护装置。

    3.4.1矿并安全监控系统应采用低功耗、自诊断型传感器。当监 测多参数的区域时,宜采用多参数传感器。 3.4.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化传感器,传感器至分站应 采用数字化传输。

    3.4.1矿并安全监控系统应采用低功耗、自诊断型传感器。当!

    3.4.3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巷、半 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回风流、采区回风巷、总 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宜使用激光、红外等全量程传感器。

    3.4.3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巷、半

    3.4.5采煤工作面传感器和控制器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煤工作面应配备甲烷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 感器; 2,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应配备甲烷传感器; 3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配备一氧化 碳传感器; 4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热害矿井采煤工作面应配备温 度传感器,有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应配备二氧化碳传 感器。

    3.4.6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传感器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配备甲烷传感器: 2采煤工作面采用多条回风巷时,从第二条回风巷起,每条 回风巷应配备2台甲烷传感器; 3当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 度大于1000m时,应在回风巷中部增配甲烷传感器; 4: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配备风速传感器。 3.4.73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应配备甲烷传感器。 3.4.8专用排瓦斯巷传感器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用排瓦斯巷内应配备甲烷传感器;

    1专用排瓦斯巷内应配备甲烷传感器; 2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风流处,应配备甲 烧传感器; 3专用排瓦斯巷内应配备风速传感器。 3.4.9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被串掘进工作 面局部通风机前应配备甲烷传感器

    1·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应配备甲烷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2当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 000m时,应在掘进巷道中部增配甲烷传感器; 3地温较高的矿井掘进工作面应配备温度传感器,有二氧化

    碳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配备二氧化碳传感器

    3.4.11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传感器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1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传感器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 风流中,应配备甲烷传感器;: 2当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双巷掘进时,应在 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增配甲烷传感器; 3突出煤层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应配备风速传感器。 3.4.12井下下列设备应设置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 警仪: 1 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 2 梭车、锚杆钻车; 3 采用防爆蓄电池或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 4其他需要安装的移动设备。 3.4.13井下机电设备室应配备温度传感器。 3.4.14矿并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处应配 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3.4.15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 测仪。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应配备氧气、一氧化碳传感器,生存 室(舱)内应配备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传感 器,避险设施外应配备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传感器。 3.4.16地面瓦斯抽采泵站传感器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瓦斯抽采泵站室内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 2瓦斯抽采泵站输入管路中应配备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 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3利用瓦斯时,瓦斯抽采泵站输出管路中应配备甲烷传感 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4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瓦斯抽采泵站输

    1瓦斯抽采泵站室内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 2瓦斯抽采泵站输入管路中应配备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 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3利用瓦斯时,瓦斯抽采泵站输出管路中应配备甲烷传感 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4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瓦斯抽采泵站输 出管路中应配备甲烷传感器; 5、瓦斯抽采泵站管路系统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配备压差传

    3.4.17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应配备甲烷

    5.4.19一翼凹风卷和总 闪,玩专数品 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 3.4.20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 气设备上风侧,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 电状态传感器。 3.4.21.矿井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配备甲烷传感 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3.4.22矿井地面输煤系统封闭的带式输送机走廊上方,应配备 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3.4.23矿井运输系统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应配备烟雾传感 器和声光报警器,并宜配备一氧化碳传感器。 3.4.24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的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 和总回风巷,应配备一氧化碳传感器,并宜配备温度传感器 3.4.25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的自然发火观测站(点)、封 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配备一氧化碳传感器、并宜配备温度传感 器和声光报警器。 需尚机

    3.4.26主要通风机的风碱应配置风压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安装

    1兼作进风并的箕斗提升井和兼作进风并的装有带式输送 机的井筒; 2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 3升降人员和物料或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4风桥;

    5主要进风巷、采区进风巷和运输机巷; 6架线电机车巷道和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3.4.28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 应设置风向传感器。当发生风流逆转时,风向传感器应发出声光 报警信号。 3.4.29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配备开停传感器。 3.4.30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配备风筒传感器。 3.4.31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应配备风门 开关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 3.4.32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氢气积聚处宜配备氢气传感 器和声光报警器。 3.4.33采掘工作面应配备粉尘浓度传感器。 3.4.34使用防爆柴油动力装置的矿井应配备一氧化碳传感器和 温度传感器。 3.4.35突出矿并在下列地点设置的传感器应配置全量程或高低

    5主要进风巷、采区进风巷和运输机巷;

    3.4.32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氢气积聚处宜配备氢气传感 器和声光报警器。

    3.4.33采掘工作面应配备粉尘浓度传感器

    3.4.34使用防爆柴油动力装置的矿并应配备一氧化碳传感器

    3.4.35突出矿井在下列地点设置的传感器应配置全量程或高低 浓度甲烷传感器: 1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 2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3 采区回风巷; 4 总回风巷。

    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1.1,矿并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单机、 生产环节或系统分别采用自动化、半自动化、集中监测和控制等 方式。

    4.1.1,矿并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单机、

    4.1.2主干网传输应采用工业以太网络

    4.1.3当矿井生产监控与矿井安全监控合并构成矿井安全生产 监控系统时,矿并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的配备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 的规定。

    4.2.1矿并生产监控系统配备的主机应采用余配置,并应24h 不间断运行。当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服务器应在5min内 投入工作。 4.2.2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的工作站应采用工业控制计算机。工 业控制计算机可根据需要采用穴余配置。 4.2.3地面中心站显示系统设备宜与矿并安全监控系统合用。 4.2.4地面中心站生产监控系统应配备在线式不间断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备用时间不应小于2h。 4.2.5.地面中心站应配备工业以太网络相关设备和其他必要 设备。

    4.2.1矿并生产监控系统配备的主机应采用完余配置,并应24h 不间断运行。当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服务器应在5min内 投人工作。

    4.2.6.矿并生产监控系统应配备数据存储设备,存储设备容量不 应小于1年。

    4.2.6矿并生产监控系统应配备数据存储设备,存储设备容量不

    4.2.7地面中心站生产监控系统应配备接地装置和防雷

    4.2.8矿并生产监控系统的主机或显示器终端宜配置在矿并调 度室内。

    4.4.1矿并宜配备下列生产监控子系统: 1 主井提升机监控系统; 2 副井提升机监控系统; 3 主通风机监控系统; 4 井下主排水泵监控系统; 5 空气压缩机站监控系统 6 地面生产集中控制系统; 7 并下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系统; 8 采煤工作面生产监控系统; 9 矿井辅助运输监控系统;

    10 矿并供电监控系统; 11 地面水处理监控系统; 12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13矿并其他监控系统。

    全生产监控系统,生产监控点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井、副井提升机应配备开停传感器; 2 石山绞车宜配备开停传感器; 空气压缩机宜配备开停传感器; 4 地面生产系统带式输送机应配备开停传感器; 井下水泵和水仓应配备开停传感器和水位传感器; 6 井下带式输送机应配备开停传感器; 7 采煤机和掘进机宜配备开停传感器; 8 井下采区上山、下山绞车宜配备开停传感器; 9 地面煤仓应配备煤位传感器,给煤机宜配备开停传感器; 10井下煤仓应配备煤位传感器; 11井下主变电所应配备电压、电流、功率和功率因数传感器 以及开关分合传感器; 12采区变电所宜配备电压、电流传感器和开关分合传感器; 13矿井地面变电所应配备电压、电流、功率和功率因数传感 器,以及开关分合传感器; 14矿井其他需要监控的地点宜配备相应传感器

    感器配备的数量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配备的数量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

    5矿并视频监控系统装备

    5.1.1矿并视频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矿并安全生产及管 理的需求,并应满足运行可靠、操作简单、维修方便和适应环境条 件等要求。

    5.1.1矿并视频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矿并安全生产及管

    5.1.2矿井应采用数字视频监控模式,并宜配置视频图像分析

    5.1.3矿井视频监控系统装备宜由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 制设备和存储/显示设备组成

    5.1.3矿井视频监控系统装备宜由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

    制设备和存储/显示设备组成

    5.2.1矿并视频监控系统应根据构成方式的不同确定装备的配 备。中心站可配备控制主机、视频服务器、存储设备、接收光端机 等关键设备。

    5.2.1矿并视频监控系统应根据构成方式的不同确定装备的配

    5.2.2矿井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的存储设备每路计

    于25顿/s,存储设备容量不应少于30天的图像信息量。监视和 回放图像质量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 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中规定的四级,且在显示屏上应能有效 识别目标。

    5.2.5矿井视频监控系统的主机或显示终端宜配备在矿井调度 室内。

    5.2.5矿并视频监控系统的主机或显示终端宜配备在矿并调度

    5.3.1矿井视频监控系统传输距离较短时可配备网线,距离较长 时应配备光缆。 5.3.2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级联方式。

    5.3.1矿井视频监控系统传输距离较短时可配备网线,距离较长

    时应配备光缆。 5.3.2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级联方式。 5.3.3视频监控系统网络接入设备应根据摄像机分布和数量 确定。 5.3.4矿井视频监控系统的入井铠装光缆入井口处应配备防雷 保护装置。

    5.3.4矿并视频监控系统的入并铠装光缆入并口处应酉 保护装置。

    5.4.1矿并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升频益方 1黑白摄像机,分辨率不宜低于50万像素,当光圈为1.2时 最低照度宜小于0.11x; 2彩色摄像机,分辨率不宜低于80方像素,当光圈为1.2时 最低照度宜小于11x; 3监视目标的最低环境照度不应低于摄像机靶面最低照度 的50倍; 4监视目标的环境照度不高,而要求图像清晰度较高时可配 备黑白摄像机; 5.监视目标的照度变化范围大或应逆光摄像时,宜配备具有 自动电子快门的摄像机; 6应根据现场环境照度变化情况,配备适合的宽动态范围的 摄像机; 7当一台摄像机需要监视多个不同方向的目标时,宜采用全 方位球机或带自动调焦装置和遥控云台的摄像机。

    5.4.2矿并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镜头的配备,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监视固定距离目标时,宜采用定焦距镜头;当监视目标 离摄像机距离近而视角较大时,宜采用广角镜头;当监视目标离摄

    像机距离较远时,宜采用长焦镜头;当需要改变监视目标的观察视 角或视场范围较大时,宜采用变焦距镜头; .2当监视目标照度变化较天时,宜采用自动光圈或遥控电动 光圈镜头;当监视目标照度不变或变化较小时,宜采用固定或手动 光圈镜头;当焦距、光圈均需变化时,宜采用具有自动光圈、自动聚 焦功能的变焦镜头。

    5.4.3并下摄像机宜就近供电

    5.4.4装设在建筑物顶端或高于附近建筑物的室外摄像机,应

    5.4.5并下下列地点应配备矿用本安型或隔爆型摄像机:

    1 并下主要带式输送机的机头及受煤点; 2 井底车场; 3 主井井下装载点; 4 副井井底; 5 井下主排水泵房; 6 井下主变电所; 7 井下采区变电所; 8 井下充电室; 9 井下主要巷道分支处; 10 井下煤仓或装煤点; 11 并下盲巷或采空区等禁止人员进入的危险场所入口; 12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的井下封闭火区防火墙栅 栏处; 13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安全出人口或应急逃生出口以及避难 碉室内; 14 井下无轨胶轮车库;

    5.4.6地面配备的摄像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2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室内应采用矿用本安型或隔爆型摄 像机; 3地面生产系统主要带式输送机的机头及其他主要生产环 节,宜采用矿用本安型摄像机; 主、副井提升机房宜分别采用普通型摄像机; 5 地面主通风机房宜采用普通型摄像机; 6 地面变电所宜采用普通型摄像机: 7 地面压缩空气机房宜采用普通型摄像机; 8 地面工业广场宜采用全方位球机。 5.4.7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点摄像机配备的数量,宜符合本标 准附录C的规定

    5.4.7矿并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点摄像机配备的数量,宜符合本标

    5.4.7矿并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点摄像机配备的数量,宜符合 准附录C的规定。

    广并并下人员位置监测系

    6.1.1矿并必须装备矿并并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6.1.2矿并并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矿并的

    全生产及管理的需要,并应满足运行可靠、操作简单、维修方便 适应环境条件等要求。

    6.1.3矿并并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宜由主机、识别卡或定位装

    置、位置监测分站、电源箱、传输接口、电缆或光缆、系统软件等 分组成。

    6.1.5矿并并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下

    6.2.1矿井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配备的主机应采用双机热备 份,且应连续运行。

    6.2.2地面中心站显示系统的配备宜与矿并安全监控系

    6.2.3地面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应配备备用时间不小于2h 的在线式不间断备用电源

    6.2.4并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配备数据上传的网络接口。 6.2.5矿并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配备存储设备,存储设备容 量不应少于1年的数据信息量。

    6.2.4并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配备数据上传的网络接口。

    6.2.7矿井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在矿调度室配置显示和控 制终端。

    缆或光缆作为有线传输介质,

    6.3.3入并电缆或铠装光缆的入井口处应配

    6.4.1矿井并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宜将井下区域划分为限制进 入区域、重点识别区域和一般识别区域。 6.4.2 限制进入区域应在下列场所入口处配备位置监测分站: 盲巷、采空区、封闭火区: 2 井下其他禁止人员进入的危险场所。 6.4.3 下列场所为重点识别区域,应配备位置监测分站: 采区、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 2 紧急避险设施的入口和出口; 3 井下其他人员集中的重要场所。 6.4.4 下列场所为一般识别区域,宜配备位置监测分站: 副井井口和井底;

    2 主井井下装载点; 井底车场; 井下分支巷道的分支处; 井下主变电所和井下主排水泵房: 6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并下煤仓或井下装煤点; 8.: 并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 井下充电室; 10井下其他需要识别人员的场所。

    6.4.7矿并并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配备不可更换电池识别卡时, 电池的寿命不得少于2年;配备可更换电池识别卡时,电池的寿命 不得少于6个月。

    量,不宜少于矿井的矿灯总数。人员识别卡宜与矿灯一体化, 6.4.10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 的功能。

    6.4.11矿并并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并下位置监测分站应配备

    7.1机车车辆运输监控系统装备

    7.1.1并下机车车辆运输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矿并的安 全生产及管理的需要,并应满足运行可靠、操作简单、维修方便和 适应环境条件等要求。 7.1.2井下机车车辆运输监控系统宜由联锁主机、数据服务器、 调度管理终端、控制分站、位置传感器、读卡分站、信号机、道岔控 制装置、传输接口和电源等组成。

    7.1.3矿井井下配备的机车车辆运输监控系统装备,应符合现行

    7.1.3矿井井下配备的机车车辆运输监控系统装备,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机车车辆运输信号设计规范》GB50388的 规定。

    .1.4矿井井下机车车辆运输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显示系统的 配备宜与矿并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调度管理终端宜配置在矿并调 度中心。

    7.2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装备

    7.2.1矿并瓦斯抽采系统应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应实时在线监测 抽采管路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及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 应监测抽采瓦斯泵站内环境瓦斯浓度、抽采泵运行状态、阀门开闭 状态等参数。当出现抽采瓦斯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内有 瓦斯泄露等情况时,应能报警。

    7.2.2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宜由主机传输接口

    7.2.3瓦斯抽采泵站内应配置专用检测瓦斯参数的仪器仪表

    7.3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装备

    .3.3地面监测型, (样控制装直、气体分析装置、数据 处理装置、束管管缆等组成;井下监测型系统宜由地面中心站、取 样控制装置、气体监测装置、并下分站、数据传输装置、束管管缆等 组成。

    7.3.4束管监测系统应主要检测甲烷、一氧化碳、二氧

    7.4矿山压力监测系统装备

    7.4.1冲击地压严重的中型及以上矿并,应设置矿山压力监 系统。

    7.4.1冲击地压严重的中型及以上矿并,应设置矿山压力监测 系统。 7.4.2矿山压力监测系统宜由地面中心站监控主机、井下监控基 站、无线数据收发机、矿用本安型数字压力计、围岩移动传感器、传 输接口和电源等构成

    7.4.2矿山压力监测系统宜由地面中心站监控主机、井下监控基

    岩移动、锚杆(索)载荷等参数,并应实现矿山压力预测预报和工作 面顶板危险程度预警分析

    粉尘湿度氧气风向风筒L区氢气器开停烟雾温度风压氧V11氧1甲烷12感传器控制地区回监控点2321

    粉尘湿度氧气风向风筒氢气控配备申器设A开停烟雾温度风压风速博二氧甲烷1感配的送瓦输瓦出传器#区口中控制中监控全或安器24222.26:

    粉尘湿度氧.气风向风筒LJ×氢气配A器开停烟雾温度风压风速11湾二氧甲烷六六感配煤煤带廊统传系器的走输恒控制闭机监封全或统#岛安系3

    粉尘湿度氧气风向风筒门关风开氢气A器开停烟雾温度风压风速光1甲烷感·配煤进传器采面控制层作监控点煤H全或地出进突安器备2·32·

    附录B矿并生产监控系统 监控点传感器配备数量

    附录B矿并生产监控系统

    管道标准规范范本表B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监控点传感器配备数量(台

    续表B功率开关生产监控传感器配序号开停煤位水位电压电流功率备地点因数分合井下主变电所运行11状态和主要参数12采区变电所运行状态(1)(1)(1)矿井地面变电所高13压开关分合状态及主要参数注:1表中传感器数量指每台或每个监控对象的配备;2“1”表示应配置1台;“(1)”表示宜配置1台。34

    附录C矿井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点

    附录C矿井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点 摄像机配备数量

    表C矿井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点摄像机配备数量(台)

    注:表中摄像机数量指每台或每个监控对象的配备。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暖通空调施工组织设计,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 《煤矿井下机车车辆运输信号设计规范》GB5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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