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2020年4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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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所有强制性规范汇编集(2020年4月)。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瓶组间不应与佳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基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右油气气 瓶的总容积不大于I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 式供气; 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I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

    方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

    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其它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规范》GB50028的规定

    煤炭标准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规范》GB50028的规定。

    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 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 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 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 筑。 表 5.5.8设置1部流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表 5. 5. 8 设置 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5.5.12 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 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5.5.13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敲开式外廊直接相 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注:P2811采用敬开式外廊的集体宿舍、教学、办公建筑, 设置为封闭; 2是否设置封闭楼梯间与建筑面积无关。

    5.5.15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 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 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75m;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 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疏散门的 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 、室。 5.5.1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 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 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2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5.5.15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 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 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75m;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 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疏散门的 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 、室。 5.5.1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 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 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2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 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 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 的袭形走道两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 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 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 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即37.5米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 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 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 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 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表5.5.18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 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表5.5.18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 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 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 1.00m计算确定; 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 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 于1.0人/m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唤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 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计算; 5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注:设计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 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

    Ⅱ住宅建筑(5条)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或任 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2建筑高度天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天于 650m,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 口不应少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

    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

    注:1开向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散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 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的规定增加25% 4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倍计算。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

    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天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 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列 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0m,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

    第6章:建筑构造 6.1防火墙(4条)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 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 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 出屋面0.5m以上。

    6.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关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 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

    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 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条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 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 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 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窗。

    .Z.→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 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0.50h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 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 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 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注:防火玻璃墙未做到1.2米高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 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 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 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

    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 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7条)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烟设施;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 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 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 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 变。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 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 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 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 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0条) 6.6天桥、栈桥和管沟(1条) 6.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3条) 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 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 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6.7.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7.4A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 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 老年人照料设施。

    6.7.5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 规定:1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 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6.7.6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 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7章:灭火救援设施 7.1消防车道(3条) 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 大于 3000m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 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 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 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的 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 消防车道。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 规定:1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 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2救援场地和入口(4条)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 置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 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 等障 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 梯间 的入口。

    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 梯间 的口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 窗口。

    7.3消防电梯(4条)

    7.3消防电梯(4条)

    7.3. 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7. 3. 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层及以 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 照料设施;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 大于3000m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层及以 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 照料设施;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理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 大于3000m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 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 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 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 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 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 墙,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 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 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 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 的房间附近: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 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 的房间附近;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 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 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 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 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 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 多层民用建筑。 8.3.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 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井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 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 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 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展览、商店、 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办 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50万册邮的图电馆: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 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 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 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 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 多层民用建筑。

    5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天于300m的地上歌 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8.3.5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 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 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3.1.7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4.2.8机动车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替代乘 客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标识

    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与民用建筑设计建筑专业直接相关的强制性条文,集中在第3、4、5、6四章 。其中: 第3章,分类和耐火等级,计2条; 第4章,总平面布局和布局,计3条; 第5章,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计7条; 第6章,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计4条; 共16条。

    与民用建筑设计建筑专业直接相关的强制性条文,集中在第3、4、5、6四章 其中: 第3章,分类和耐火等级,计2条; 第4章,总平面布局和布局,计3条; 第5章,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计7条; 第6章,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计4条; 共16条。

    与民用建筑设计建筑专业直接相关的 其中: 第3章,分类和耐火等级,计2条; 第4章,总平面布局和布局,计3条; 第5章,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计7条; 第6章,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计4条; 供16条。

    第3章:分类和耐火等级(2条)

    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气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 烧 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生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 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夕 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 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 级应为一级。 3Ⅱ、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IV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4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 级应为一级。 3Ⅱ、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IV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4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4.1 一般规定(1 条)

    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

    4.2防火间距(1条

    4.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 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它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 4.2.1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 定值增加2m。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类物品仓库外的基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

    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 缘算起。 GB50016的规定执行。 34.2.4与4.2.5虽然为强条,但针对甲类物品仓库及运输,与一般民用无关 ,不收录。 4.3消防车道(1条) 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5章: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分隔(3条) 5.1.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中,敬开式、错 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5.1.1规定的2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式停车库” 5.1.3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 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 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 不超过300辆的区域; 注释:当停车单元内的车辆数不超过3辆:单元之间除留有汽车出入口和必 要的检修通道外,与其他部位之间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楼 板分隔时,一个防火分区内最多充许停车数量可为300辆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 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 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 不超过300辆的区域:

    3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5.1.5 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当修车部位与相邻 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4000m

    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当修车部位与相邻 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4000m。

    5.2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1条) 5.2.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 至梁、楼板或屋面结构层的地面上。

    5.2.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 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 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在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分隔,且分隔 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并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2.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 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 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在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分隔,且分隔 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并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6章: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4条)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 口分开设置,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 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它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后启; 3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6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对于单层或设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 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 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它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后启;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6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对于单层或设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量 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 且应分散布置。

    4.1.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

    4.2.1 A类火灭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 卤代烷灭火器

    4.2.2B类火灭场所应选择泡沫火火器、 碳酸氢钠干粉火火器、磷酸铵盐干粉 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极性溶剂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2B类火灭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 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极性溶剂的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 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3C类火灭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 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4D类火灭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的专用灭火器

    4.2.5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王粉灭火器、碳酸氢钠王粉灭火

    4.2.5E类火灭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 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5.1.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表5.2.1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麦6.2.1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

    2.2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

    7.1.2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 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正最不利点至少在1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4.0.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4.0.2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地装修材料颜色应 与消火栓箱门地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4.0.3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地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 料。 4.0.4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 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5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6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敬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 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8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 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9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 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 材料。 4.0.10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 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11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2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 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13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 自应采用不低王B级的装修材料!

    4.0.14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深圳标准规范范本1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2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3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5.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5.1.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1.1的规定。表5.1.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装饰其他序固定家具建筑物及场所建筑规模、性质顶织物装修面面断装饰窗帘幕材料候机楼的候机大厅、贵宾候机室、售票厅、商AIBB1BB店、餐饮场所等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建筑面积>10000mAB,BB1B2客运站的候车(船)室、商店、餐饮场所等建筑面积≤10000mB,B;BiBBiB2每个厅建筑面积AABB>400mBBBB1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候厅等每个厅建筑面积ABBlBiBBB<400mB2>3000座位AABBBBBB2体育馆3000座位AB.BBB2B2每层建筑面积>1500m或总建筑面积B,B,Bi>3000m商店的营业厅每层建筑面积<1500m或总建筑面积<3000m35

    续表5.1.1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装饰其他建筑物及场所建筑规模、性质墙地定家织物装修号顶面面断装饰具窗帘雄幕材料设置送回风道(管)的宾馆、饭店的客房及B.BBBBB2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公共活动用房等其他BBiBBB养老院、托儿所、幼儿AABB,B,B园的居住及活动场所医院的病房区、诊疗AB;BB:BB2区、手术区教学场所、教学实验ABrB.BiBBB2场所纪念馆、展览馆、博物10馆、图书馆、档案馆、资ABBBBBB2料馆等的公众活动场所存放文物、纪念展览11物品、重要图书、档案、AB1BBBB2资料的场所12歌舞娱乐游艺场所AB:B:B.B:BiB:BA、B级电子信息系统13机房及装有重裹机器、B.B,BBBiBi仪器的房间营业面积>100mABBiBtBBB餐饮场所营业面积<100mB:BBB.BaBB设置送回风道(管)的B1B1BBB215办公场所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其他BiBiBBBi16其他公共场所B;B17住宅BiBB5.2高层民用建筑5.2.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2.1的规定。36

    续表5.2.1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装饰织物其他固定家建筑物及场所建筑规模、性质顶墙地隔家具装修号棚面面断窗惟床装饰具帘幕罩包布材料每层建筑面积>1500m或总建筑面AB,BBBBiBB2B1积>3000m商店的营业厅每层建筑面积<1500m或总建筑面ABBBBBBB2B2积≤3000m宾馆、饭店的客房及一类建筑ABBBB2B,B2Bi5公共活动用房等二类建筑AB1B1BB2B2B2B2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居住及活动ABBBsBiB2B2B.场所医院的病房区、诊疗AAB.B.BB2Bi区、手术区教学场所、教学实验8场所BB2B2|B2BBB.B2纪念馆、展览馆、博一类建筑B,BB2BB,B,BI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资料馆等的公众活动二类建筑场所BiB1BB2BB2B2B2存放文物、纪念展览10物品、重要图书、档案、ABBB2BBiB2资料的场所11歌舞娱乐游艺场所ABB,BB,BB1BiBIA、B级电子信息系12统机房及装有重要机BBBB.BB.B1器、仪器的房间13餐饮场所ABBBB2BiBB238

    续表5.2.1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装饰织物其他建筑物及场所建筑规模、性质固顶墙地隔定家装修号棚面面断家窗床真装饰具幕包布材料一类建筑AIB,B,BBBtBBB,14办公场所二类建筑ABBB,BB,BBiB电信楼、财贸金融一类建筑BB1B1BiIBBB;楼、邮政楼、广播电视I5楼、电力调度楼、防灾二类建筑ABBBBBBB:B指挥调度楼16其他公共场所BBB17住宅B5.3地下民用建筑39

    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3. 表5.3.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煤矿标准规范范本表5.3.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 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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