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阶段群塔防碰撞方案(中建三局,论证修改,最终) (2).docx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1#、2#、3#塔吊采用原基坑阶段格构式基础,塔吊位置不变,塔吊承台面标高均为-3.25m,塔吊型号由原来的TC6515B/R=50m、C7030/R=70m、C7030/R=70m变为C7050/R=60m、C7030/R=60m、C7030/R=50m。原基坑阶段4#、5#、6#、7#、8#塔吊在基坑阶段施工完成后予以拆除,在基础底板施工时,同时施工4#~13#塔吊基础,塔吊基础面标高详见上表,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主体结构施工时无法避免交叉作业,故考虑主体结构施工的先后顺序以及场地情况,按照“避让已建”、“避让先建”、“避让其它大型设备”以及“互相避让”的原则进行统筹考虑。
....-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