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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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明及其图示执行。 112、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 的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3、多层老年人建筑和大、中型幼儿园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 轻危险级确定。 114、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500m的地下室且分隔 成面积不大于20m的储藏间或自行车库(住宅套内的地下室除外), 当该建筑(群)设有喷淋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淋系统,系统按中危险级 I级设计。当该建筑(群)未设喷淋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淋系统。 115、地下复式汽车库自动喷淋系统应按中危险级I级设计,设 计流量可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版 的相关规定确定。 116、对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4条第3项,局部设有 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公共建筑,当设置空调系 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000m但空调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 穿越楼板,或者设置空调系统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3000m时: 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7、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 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 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18、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按《建 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119、住宅建筑、旅馆客房、医院病房、宿舍楼房间、立体车库 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五)其他灭火系统 120、净高超过自动喷淋保护可达高度的中庭(无可燃物的中庭 除外)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 系统等。

    六、消防电气(一)消防电源129、不同级别消防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130、在一、二级负荷等级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若采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可采用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二)配电线路及电器设备防火131、建筑物内(变配电室除外)高压供电线路的敷设应满足消防配电线路的防火敷设要求。132、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当涉及2个以上(不含2个)防火分区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附图)防火卷帘防火分区2州分区2三层防火分区1防火卷帘防火分区1防火分区3二层防火分区4一层配电箱防火分区3配电箱(三)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133、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网点,如采用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可不设置专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但应设置专用的配电线路,134、除住宅外,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1)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按防火分区设置配电箱及双电源切换装置;(2)采用自带电源时,宜按防火分区设置配电箱;按一级负荷33

    供电时,配电箱处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3)尚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5、除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外,二类高层建筑中旅馆的客房及 其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6、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在楼梯间 内设置火灾探测器。 137、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有防火卷帘时,应在 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联锁控制防火卷帘动作。 138、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套内应设置 火灾探测器。 139、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报警系统的建筑,疏散 通道上各防火门(包括常开防火门、常闭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 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 团,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除以上情况外,常开防火 丁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140、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设置消防 电源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在消防控制室内,最末一级消防 双电源切换箱内供电电源、备用电源及双电源开关出线侧应设置消防 电源监控监测点。 14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 个区域显示器,区域显示器宜设置在建筑首层。 142、下列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 气火灾监控系统; (2)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 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3)金融建筑中,特级、一级、二级防火金融建筑的金融设施 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应设

    150、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烟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均需设置加 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独立设置。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 车库(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 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共用加压送 风的系统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要求。 151、对于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进行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当其 前室为独立前室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凤系统。 152、疏散用剪刀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设置加压送风 系统时,两个梯段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 置。 153、采用自然通风防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 楼层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 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宜每隔2~3层布置。 154、当地下室(平半地下室)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 该封闭楼梯间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 小于1.2m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无需通过走道)的疏散门。 155、建筑首层由走道和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 梯间扩大前室,当其建筑面积大于100m或楼梯间与直通室外门的距 离大于15m时,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应设置可开启 外窗等自然通风设施,开窗(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2%,且不应小于2m。 156、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 启外窗或通风百叶 ,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地面面积的2%, 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 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 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间,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

    对于超高层民用建筑,其加压送风系统应按规范要求结合避难层 分段设置,各段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应低于相应分段的排烟风机排烟 口。 161.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采用可 外窗自然通风时,可开启外窗外侧不应设置影响楼梯间或前室(合 用前室)自然通风的设备平台。 162、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 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排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房间面积≥50m时应设置排烟口,房间面积<50m时宜 设置排烟口;内走道应设置排烟口,且其排烟宜设置成独立的排烟系 统; (2)当多个相邻的房间面积较大(≥50m)均设有排烟口时: 可根据需要将其合并成一个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面积;当房间面积较小 (<50m)且未设有排烟口时,房间面积应计入内走道的计算排烟 面积;系统计算排烟量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不小于60m/m.h计算, 且不得小于13000m/h。 (3)内走道和面积较大的房间(≥50m)应设置补风口,补风 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当设置机械补风时,系统宜独立 设置。 163、单、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裙房中净高大于12m的高大空间 (含中庭等)的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64、对于超高层公共建筑,其建筑高度超过100m部分需设置排 烟的部位或场所宜采取机械排烟方式。 165、当地下室单个防火分区内的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大于500 m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建筑总面积大于200m时,非机动车库应 设置排烟设施。 当采用机械排烟时,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m.h 计算;当采用自然排烟时,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 积的2%

    177、地下燃气(燃油)锅炉房、燃气型直燃式溴化锂冷(热) 水机组机房等的事故排风机应设置在地上排风机房内或室外,当设置 在地上机房确有困难时,排风机可结合自然通风良好的锅炉间(或机 房)泄爆井布置或设置于自然通风良好的地下机房内

    八、动力专业 178、直燃式溴化锂冷(热)水机组和总容量大于0.7MW的常(负 玉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的机房,其消防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中的有关锅炉房的规定执行,并应按规定采取有效防爆 泄压措施。 179、锅炉、柴油发电机的排烟管(烟窗)不应穿越防火分区及 建筑内楼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 时,穿越楼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的排烟管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穿越防火分区的 排烟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防火分隔措施进行分隔。 180、附设于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其设置位置应符合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 关规定,且单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应超过10t/h,单台热水锅 炉的额定出力(热功率)不应大于7MW

    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其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该“通道”内 任一点至室外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60m;“安全疏散通道”宽度不应 小于利用该通道进行疏散的楼梯宽度之和,且利用同一“安全疏散通 道”的剪刀楼梯不应超过2部,其他楼梯不应超过4部;该“通道” 两侧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隔墙,通道顶板应为耐火 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与“安全 疏散通道”连接的其它通道确有困难要进入该“安全疏散通道”的, 入口处应设防火隔间,隔间两侧的门应为常闭式防火门或火灾情况下 可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该“通道”顶板下不得穿越通风(空调 风管、排烟管道及无关的电缆桥架等管道和线路;该“通道”的应急 照明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1x。 186、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敲开式菜市场(四周散开且满足 自然排烟要求)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一、二级耐火等 级菜市场每层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且应符合疏 散距离要求,可不考虑疏散宽度。 单层菜市场的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单层菜市场总面积 不超过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含上述允许增加的面积要 求),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87、排屋、别墅户内楼梯可采用敲开楼梯,该楼梯地下与地上 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2)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该楼梯小于等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其中楼梯疏 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计算。 (4)户内楼梯的宽度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关于套内 楼梯的要求执行。 188、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 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但应 满足以下要求:

    (1)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 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 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 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 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193、关于汽车4S店: (1)整体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各功 能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车辆销售区可按照大开间商业设计,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 应分别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中有 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3)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194、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平时需要关闭或营业时需要关闭的安全出口的门应设置报 警式逃生门锁系统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能就地打开的门锁系统。 (2)疏散通道上平时需要常开或经常性开启的防火门可按常开 式防火门要求设置。 (3)消火栓箱、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周围应用固定标线划定不小 于1m×1m的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应用固定标线划定范围防止堆 物影响防火卷帘降落。 (4)商场、超市等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 小于1.4m,两侧应采用固定黄色标线,防止疏散通道被占用 (5)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需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建筑或场所,宜设置 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当地面照度较大时,可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 志; ②疏散指示标志宜连续布置检测标准,当间断布置时,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的间距不应大于3m,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超过1.5m; ③当疏散指示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 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6)宾馆酒店的房间及KTV包厢内应设置视屏切换或语音提示系 统。 195、新建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地上1层或直通下沉式户场等 室外开空间。消防控制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每人使用面积不 应小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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