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402-2020 城市养老设施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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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1城乡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城乡养老设施的不同类 型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 4.3.2独立占地的城乡养老设施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场 地内建筑宜以多层为主。

    4.3.1城乡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城乡养老设施的不同类

    4.3.3城乡养老设施老年人居室、活动室等日照标准不应低

    4.4.1城乡养老设施应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场 地条件; 2位置应避免与车辆交通空间交叉,且应保证能获得日照, 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 3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当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 2.5%。 4.4.2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与满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 卫生间邻近设置。

    4.5.1城乡养老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给排水工艺、技术,新建不应低于40% 扩建和改建不应低于35%

    4.5.1城乡养老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建不应

    4.5.2城乡养老设施绿化植物选择应适应当地气候、土壤

    5.0.1城乡养老设施按养老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进行综合 分类,分为机构养老照料设施、社区养老照料设施和老年人公共活 动设施三类。 航

    表5.0.2城乡养老设施分级配建表

    注:1表中八为应配建:△为宜配建。

    5.0.9城乡养老设施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

    0.9、城乡养老设施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 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城乡养老设施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 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6.0.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院、敬老院等城乡养

    6.0.3城乡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和建筑物

    6.0.7城乡养老设施中老年人使用的走廊,通

    1.80m,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1.40m;当走廊的通行净宽大于 1.40m且小于1.80m时,走廊中应设通行净宽不小于1.80m的轮 椅错车空间,错车空间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

    0.80m,且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6.0.10城乡养老设施的室内装修设计宜与建筑设计结合,实行 一体化设计。室内装修应考虑康复辅助器具的收纳、使用空间,并 预留所需建筑设备的条件。

    7.1.1城乡养老设施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 规定。非传统水源可用于室外绿化及道路浇酒,但不应进入建筑 内老年人可触及的生活区域。 7.1.2城乡养老设施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当采用集中热水供应 时,其热源应采用可再生能源供应 7.1.3城乡养老设施的公用卫生间宜采用光电感应式、触摸式等 便于操作的水龙头和水冲式坐便器冲洗装置。室内排水应通畅便 捷,并保证有效的水封要求

    规定。非传统水源可用于室外绿化及道路浇酒,但不应进入建筑

    7.1.3城乡养老设施的公用卫生间宜采用光电感应式、触摸模式等

    7.2.1城乡养老设施建筑应设集中供暖系统,宜采用热水辐射供 暖系统,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不应大于60℃。当采用散 热器供暖系统时,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且供水温度不大于85℃, 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7.2.2城乡养老设施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止 烫伤的保护措施。 7.2.3城乡养老设施应设置满足室内卫生要求且运行稳定的通 风换气设施,且换气次数不宜小于0.7次/h。 7.2.4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城乡养老设

    7.3.1城乡养老设施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只能一路供电时,应目 备电源。

    设置备用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1 的10%。

    3.3城乡养老设施应根据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以及视频传输 为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 飞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 3 《无障碍设计规范》CB50763 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 6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 8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 《无障碍设计规范》CGB5076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04/T4022020

    《城乡养老设施建设标准》DBJ04/T402—2020,经山西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5月14日以第1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 了我国不同地区近年来城乡养老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 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实地调研和广泛征求相关单 位、专家的意见及多次修改,取得了符合山西省省情,可操作性较 强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 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乡养老设施建设标准》编 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 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 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 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目次1总则232术语243基本规定254选址与规划布局274.1选址274.2布局274.3建筑布置284.4场地设计.284.5绿地与景观295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306建筑标准357建筑设备387.1给水与排水.387.2供暖通风387.3建筑电气·3921

    1.0.1山西省自2003年迈入老龄化社会后,老龄化进程不断加 快。截至2018年底,山西省常住人口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 606.09万人,占总人口的16.30%;65周岁及以上人口386.71万 人,占总人口比重为10.40%。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将给处于 发展中的我省带来巨大的挑战。 相较于快速增长的老龄化人口和养老需求,我省养老设施建 设相对薄弱,2016年我省共有公办养老机构639所,每千名老人拥 有养老床位25张。随着国家对养老产业重视,对于养老设施建筑 标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审查要求也越发严格,养老设施建设的规 范性呕需提升。由于各种原因,山西省未出台有关养老设施建设 方面的技术性规范,不能对养老设施建设进行有效指导,制约了我 省养老设施建设发展,针对此问题,特编制此标准。 1.0.2本条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立足山西省,着力覆 盖城乡,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乡养老设施 项目。

    1.0.2本条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立足山西省,着力覆

    1.0.2本条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立足山西省,着力 盖城乡,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乡养老设方 项目。 103本阅明本

    1.0.3本条阐明本标准与国家有

    2.0.1由于城乡养老设施现有的名称很多,本标准术语力求反映 时代特点,并与《养老机构基本标准》GB/T29353、《城市居住区规 划设计标准》GB50180、《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45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 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特困 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等标准和相关政 策进行衔接。本标准将养老设施分为“机构养老照料设施”、“社 区养老照料设施”、“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为避免重复解释,取 消了相关标准已有定义的名词术语。

    2.0.1由于城乡养老设施现有的名称很多,本标准术语力求反映 时代特点,并与《养老机构基本标准》GB/T29353、《城市居住区规 划设计标准》GB50180、《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 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特困 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等标准和相关政 策进行衔接。本标准将养老设施分为“机构养老照料设施”、“社 区养老照料设施”、“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为避免重复解释,取 消了相关标准已有定义的名词术语。 2.0.2机构养老照料设施主要指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全托照料的 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会上的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 年公寓(公共服务属性)、老年养护院,以及符合机构养老照料设 施术语定义的其他养老设施。其中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 院、老年公寓(公共服务属性)的主要服务对象为自理老年人、失 能失智老年人,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等功能为主,不包含作为居 住建筑属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主要服务对象为中重度失能 失智老年人,以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等功能为主。 2.0.3社区养老照料设施主要指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 提供日托照料、上门照护服务的养老设施,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 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以及符合社区养老照料设施术语 定义的其他养老设施。其主要服务对象为轻中度失能失智老年 人,以餐饮服务、个人护理、保健康复等功能为主。 2.0.4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主要服务对象为自理老年人,以文化 娱乐、康体健身、学习教育等功能为主,包括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 学校(大学),以及符合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术语定义的其他养老 设施。

    2.0.2机构养老照料设施主要指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全托照料的

    2.0.2机构养老照料设施主要指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全托照料的 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会上的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 年公寓(公共服务属性)、老年养护院,以及符合机构养老照料设 施术语定义的其他养老设施。其中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 院、老年公寓(公共服务属性)的主要服务对象为自理老年人、失 能失智老年人,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等功能为主,不包含作为居 住建筑属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主要服务对象为中重度失能 失智老年人,以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等功能为主。 2.0.3社区养老照料设施主要指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 提供日托照料、上门照护服务的养老设施,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 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以及符合社区养老照料设施术语

    院、老年公寓(公共服务属性)的主要服务对象为自理老年人、失 能失智老年人,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等功能为主,不包含作为居 住建筑属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主要服务对象为中重度失能 失智老年人,以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等功能为主。 2.0.3社区养老照料设施主要指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 提供日托照料、上门照护服务的养老设施,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 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以及符合社区养老照料设施术语 定义的其他养老设施。其主要服务对象为轻中度失能失智老年 人,以餐饮服务、个人护理、保健康复等功能为主。 2.0.4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主要服务对象为自理老年人,以文化 娱乐、康体健身、学习教育等功能为主,包括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 学校(大学),以及符合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术语定义的其他养老

    2.0.3社区养老照料设施主要指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的老

    提供日托照料、上门照护服务的养老设施,包括社区老年人日 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以及符合社区养老照料设施 定义的其他养老设施。其主要服务对象为轻中度失能失智 人,以餐饮服务、个人护理、保健康复等功能为主。

    2.0.4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主要服务对象为自理老年人,以

    2.0.4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主要服务对象为自理老年人,以文化 娱乐、康体健身、学习教育等功能为主,包括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 学校(大学),以及符合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术语定义的其他养老 设施。

    3.0.1城乡养老设施建设应全面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杰

    3.0.1城乡养老设施建设应全面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充分满足入住人员的基本需求。

    合国情、地情,立足实际,其建设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并确保政府的资金投入,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的国土空间 规划。

    3.0.3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计

    设施应与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福利设施实现资源整合与 享。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本标准对此也做了强调。

    3.0.4城乡养老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

    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考虑到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老龄人口数量 以及对城乡养老设施需求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差异,在建设中应切 实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既要满足现实需求,又要适度超前,充分 考虑老年人口的生理、心理因素和安全等方面的需求,合理建筑布 局,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城乡养老设施的建设 规模和建设水平。

    防优个 十齐护院干八拍标安求。城多养 设施建设规模即床位数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常住老 人数量及增长趋势、经济发展水平、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 控制建设规模,本标准明确了每千名老年人口应配置的床位数量

    3.0.6本条明确城乡养老设施用地要求。根据《城镇老年

    规划规范》GB50437和《山西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以 及实地调研确定此要求。

    3.0.7本条规定明确了既有建筑改建为城乡养老设施的

    原则。既有建筑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并非所有的既有建筑都具 改建成城乡养老设施的可行性。原则上,应预先对拟改建建筑电 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设备的完整性及可用性、居住的宜居性

    无障碍改造可行性和可替代性、救助条件等进行评估,确定该建筑 通过改建能够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之后,再进 行相应改建,避免盲目建设。 3.0.8由于地域差异,不同地区乃至同一地区的老年人在生活习 惯、民族习惯、宗教信仰方面存在差异。城乡养老设施建设应在符 合国家、地方相关政策前提下,采取措施适应不同生活习惯、民族 习惯、宗教信仰老年人的需求。

    4.1.1为满定老年人在安全和体能方面的需要,城乡养老设施应 选择在地形平坦的地段布置,严禁选择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 涝等自然灾害风险高的地段。考虑到老年人对自然,尤其是对阳 光、空气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城乡养老设施应尽可能选择在绿化条 件较好、空气清新、阳光充足的地段。

    应具备基本公共服务和较好的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供 等市政设施条件。

    4.1.3城乡养老设施选址要考虑老年人的出行需求特征,尽量

    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宜临近公交、轨道交通站点设置 以满足老年人由于体力不支和行动不便带来的乘车需求。从安 和安静的角度出发,城乡养老设施也应避开临近对外交通、快速 道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路段。

    4.1.4老年人身体素质一般较差,对环境的敏感度也很高,因此

    在选址城乡养老设施时,应特别考虑周边环境情况,远离污染源 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及储运用地,并应处在以上不利因素的上 向,且距离上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4.2.1考虑到城乡养老设施在建设和管理方面与各地社会治

    4.2.1考虑到城乡养老设施在建设和管理方面与各地社会治 本系关系密切。因此,提出城乡养老设施的布局应根据老年人 的分布及各地社会治理体系的特点,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 模分类合理布局。

    的,对医护、环境要求较高,因此这些机构可邻近或联合医院、乡 卫生院、公园绿地设置,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需求。

    4.2.3社区养老照料设施属于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组 成部分,设施规模不大,服务内容和功能相对简单并相兼容,因此, 为达到经济节适用、社会效益明显、方便老人使用的目的,社区 养老照料设施宜与同级别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合并设置,并鼓励 与社区服务设施、社区绿地等综合设置。

    4.3.1本条明确城乡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原则。城乡养

    老设施类型和等级不尽相同,其功能设施和建筑组织也有差异。 因此,城乡养老设施在建筑总平面布局应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服务 流线通畅。

    度提出限制要求。另外,根据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提出建筑的 宜以多层为主。

    设计标准》GB50180已有明确指标,即老年人居住用房日照不应 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标准

    4.4.1本条明确了城乡养老设施的室外活动场地的规定:1、室

    4.4.1本条明确了城乡养老设施的室外活动场地的规定:1、室外 活动场地宜根据老年人活动特点进行动静分区,一般将运动项目 场地作为动区,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并与休憩静区保持适当距离。 在静区根据情况进行园林设计,并设置亭、廊、花架、座椅等设施以 及轮椅、助行器停放空间。座椅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阴处 更于老年人使用;2、为保证老年人室外活动的安全性,室外活动场 地的位置应避免与车辆交通空间交叉。同时,也为创造适宜老年 人活动的环境气候条件,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并 呆证场地能获得日照;3、为了老年人使用安全方便,活动场地表面 应平整、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同时为了满足轮椅使用者活 动,场地坡度不应大于2.5%。

    4.4.2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

    设置满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且需满足轮椅老年人的无障 碍需要。公用卫生间的位置在活动场地附近或相邻的建筑内 均可。

    4.5.1城乡养老设施场地内绿地率的指标数据,是根据城乡养老 设施的建筑密度要求提出的,应明显高于一般居住区。一般除建 筑占地、道路、室外铺装地面等,均应绿化

    效果,应精心考虑植物的配置,不应种植对老年人室外活动造成伤 害的植物。

    5.0.1为了适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 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需要,本标准按照养老模式、服务 为容和服务形式进行综合分类,将城乡养老设施分为机构养老照 料设施、社区养老照料设施和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三类。其中机 构养老照料设施和社区养老照料设施为基本类养老设施,老年人 公共活动设施是对基本类养老设施的补充。考虑到居家养老的老 年人主要依托社区(村庄)提供服务,因此将为居家养老和社区养 老的照料服务设施统一归类为社区养老照料设施。

    年人主要依托社区(村庄)提供服务,因此将为居家养老和社区养 老的照料服务设施统一归类为社区养老照料设施。 5.0.2由于我省城市和乡镇在经济社会发展、空间组织、公共服 务配置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本标准根据各类养老设施 基本服务功能及主要服务对象的不同和城乡差异,对接和协调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CB50180、《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 范》GB50437、《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社区老 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 标144、《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等 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对城市地区和乡镇地区采取差别 化的分类配置引导。 5.0.3本标准为了适应我省城乡差异的实际情况,通过调研、国 内外资料的对比,以及对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衔接和 办调,按照不同服务区域和常住人口规模,分别对各类城乡养老设 施的配建规模、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等指标予以量化。 1机构养老照料设施配建床位规模的确定:根据城乡老龄化 水平、干名老人养老床位指标、城市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和乡镇 人口规模、服务效率及经济合理性等综合确定。 城市地区: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规定的 十五分钟生活圈常住人口规模5~10方人作为机构养老照料设施 的基本养老单元进行控制

    乡镇地区:根据人口普查资料分析,综合考虑乡镇人口规模差 异,将乡镇地区机构养老照料设施的配建规模按照> 5万人、3~5万人、1~3、≤1万人四个级别进行控制。 根据山西老龄化水平预测,2020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 超过17%,2030年将超过25%,并按照千名老人养老床位不少于 40床的发展目标测算,则至2020年、2030年每万人常住人口的机 构养老照料设施床位分别至少需要70床、100床。按照每万人常 住人口的养老床位需求预测,确定各级别常住人口规模的一般床 位配建规模要求。各地可结合当地老龄化率和千名老人养老床位 指标,合理确定各城市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街道)、乡镇的机 构养老照料设施配建规模。 根据有关国际研究经验,无论是从经营管理、专业化角度,还 是老年人宜居舒适度角度,养老机构规模不是越大越好,床位不是 越多越好,为充分发挥机构养老照料设施的综合效益,单处机构养 老照料设施规模建议以300床左右为宜,不宜超过 500床。城市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街道)或乡镇养老床位规模 需求超过500床的宜分点设置,常住人口规模不足1万人的城市 居住区(街道)或乡镇,宜与社区养老照料设施合并设置,以提高 综合效益。 2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单床综合建筑面积的确定:国内现状机 构养老照料设施单床建筑面积多为25~45m/床之间,日本同类 设施建议值为33m。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CB50180规定养老院单床综合建筑面积应大于等于40m;《老年 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规定单床综合建筑面积为42.5m~ 50m。综合研究考虑,本标准确定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单床综合建 筑面积按照40m计算。 3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单床用地面积的确定:根据建筑密度 容积率及单床建筑面积推算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单床用地面积。参 考全省城乡养老设施现状容积率水平,考虑到各地区用地紧张程 度不同,遵循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本标准对城市地区和乡

    了设置要求:乡镇地区的镇区(乡集镇)按照>3万人、1~3万人) 1方人的人口规模分级设置,村庄按照满足老年人基本文化活 动和学习教育功能的需要确定。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建筑面积指 标的确定,与相关标准进行衔接,根据人口规模、设施基本功能用 房配建要求确定。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由于对室外活动场地要求 较高,因此按照0.5~0.8的容积率计算确定用地面积。室外活动 场地在面积计算中可包含满足休闲活动开展的绿地面积。

    5.0.5本条明确城乡养老设施建设工程包括的主要组成部分

    房屋建筑和场地是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必要空间,而建筑设 和基本装备是保障针对老年人日常服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 件,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5.0.6本条明确城乡养老设施房屋建筑的主要内容。

    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房屋建筑的具体内容。

    地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房屋建筑的具体内容。 0.7本条明确城乡养老设施建筑设备的基本内容。

    化用地等是为城乡养老设施入住老人提供日常活动健身的场所 有利于服务对象的身体健康,便于他们进行适当的户外活动。同 时为方便老人车辆接载和工作人员与探访人员工作生活需要,需 设置道路和停车场。

    0.9本条明确城乡养老设施应配备的基本设备。这是根据城

    5.0.9本条明确城乡养老设施应配备的基本设备。这是

    乡养老设施的服务内容和功能要求提出的。

    6.0.1本条明确城乡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过

    6.0.1本条明确城乡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这是根 据城乡养老设施的工作特点和服务要求提出的。考虑到随着经济 发展水平和社会事业的不断提高与发展,对于城乡养老设施的需 求以及城乡养老设施的服务内容、形式、要求也将不断扩展、提高, 本标准要求在城乡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方面应具有前瞻性,留有适 当的发展空间和扩建改造的余地

    6.0.2本条明确城乡养老设施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要求。由于城

    6.0.2本条明确城乡养老设施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要求。由于城 乡养老设施包含的设施类型众多,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尚未有统 一的针对所有城乡养老设施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规定,不能有效 指导地方标准中对于城乡养老设施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规定。当 前各类城乡养老设施中仅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 院、敬老院的相关行业标准中对于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有明确要求 因此本标准指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院、敬老院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的相关规定,其他城乡养老设施房 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执行,同时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 标准。

    6.0.3城乡养老设施属于老年

    行国家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进行设计,为 保障入住对象行走安全,避免发生倒摔伤事故,设施内部道路及 相关设施应按照现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进行 设计。

    6.0.4老年人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依据现行国家

    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抗震分类,提出城乡养老设 施为重点设防类。

    6.0.5本条明确城乡养老设施建筑防火的等级要求。

    6.0.6老年人行动能力较差且容易患病或发生意外,为方便

    .0.0老年大行动能牧差且容易思病或发生息外,为方使老年 人日常使用并在紧急情况下的方便救助,城乡养老设施建筑的二 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有老年人用房时,老年人用房 所在建筑分区内需要设置无障碍电梯作为老年人在楼层间的垂直 交通工具,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满足在紧急救助情况下为担架 治行老年人使用。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的所有 老年人用房均应具有通达能容纳担架的电梯的条件,且能容纳担 架的电梯至少有1台。能容纳担架的电梯的主要参数及轿厢尺寸 按各地地方标准执行。

    5.0.7本标准以满足轮椅、担架通行作为确定交通空间最小尺

    的原则。本条中“确有困难时”是指某些通过既有建筑改建的城 乡养老设施,由于结构原因,走道宽度不能达到1.80m,适当降低 标准到1.40m也可接受。走廊的宽度要求如下:轮椅宽度由 0.55m到0.69m不等,轮椅通行净宽为0.80m,担架通行净宽不超 过0.80m:其他各类助行器最大宽度0.52m,其通行净宽按0.60m 计;正常人流宽度0.50m~0.55m,其通行净宽按0.60m计;员工 的推车通行净宽按0.60m计;则,走廊最小宽度按0.80m(轮椅及 租架通行净宽)+0.60m(员工推车通行净宽或单股人流通行净 觅)=1.40m。考虑老年人对距离和方向等的把握能力较弱,轮椅 错车宽度应比两辆轮椅并排的1.60m适当留有余地,轮椅间留 0.10m,轮椅同墙间留0.05m,则,轮椅错车最小通行净宽确定为 1.80m

    担架等其他护理设备进出。开启净宽不小于0.80m能够保证轮 椅、担架通行管接头标准,开启净宽不小于1.10m则能够保证护理设备进出 设置护理型床位的居室。

    6.0.9本条明确城乡养老设施无障碍设计要求。轮椅

    失能和重度失能老年人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应能够自由出入经 过无障碍设计的场地和建筑空间,因此轮椅通过的空间净宽度不 应小于0.80m。

    6.0.10室内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统一协调,是全面实现建筑对 老年人关怀设计目标的保障措施,同时也有利于节省成本、提高效 率、合理利用空间。康复辅助器具的使用有利于提高老人的生活 自理能力,降低护理人员的劳动强度。在室内装修时,应充分考虑 康复辅助器具的收纳和使用需求,预留出所需要的收纳空间、电 源等。

    7.1.2山西地处严寒和寒冷地区,由于气候原因应供应

    7.1.3由于老年人行动不便及记忆力衰退,需要选用具有自控 便于操作的水龙头和卫生洁具。

    7.2.1从供暖质量、操作方便、消防安全、卫生条件、节能环保等 方面考虑,严寒和寒冷地区城乡养老设施建筑应采用集中供暖系 统。采用集中供暖的养老设施建筑发电机标准规范范本,常用的供暖系统形式为低温 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和散热器采暖系统。以高温热水或者蒸汽作为 热源,由于其压力和温度均较高,系统运行故障发生时不便于 除,以不高于85℃的热水作为供暖热媒,从节能、温度均匀、卫生 和安全等方面,均比直接采用高温热水和蒸汽合理。 7.2.2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安全健康,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老年人烫

    伤。热水散热器、电供暖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等必须暗 装或加防护罩。

    曾设运行稳定、效果良好的自然通风设施或机械通风设施,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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