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3920-2020 住宅设计标准.pdf

  • DB32 3920-2020 住宅设计标准.pdf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13.5 M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1-01-31
  • 发 布 人: wqh6085061
  • 原始文件下载:
  • 原始文件是会员上传的无错版,推荐下载这个版本

  • 建筑工程,pdf格式,下载需要20积分
  • 立即下载

  • word版文件下载:
  • 特别提醒:word版是本站通过人工智能从pdf转换成的word版本,正确率只有90%左右(正在通过训练继续提高准确率),排版恢复的也并不完全准确,没有进行任何人工校对,VIP会员直接免费下载即可,普通会员无法通过点数下载,算是给VIP的活动。

    特别提醒:word版是不完美的,错误较多,只能参考,有需要的可以少打一些字,别下载了找我们说word内容有问题,这是送给VIP会员的。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DB32/39202020

    政府按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为本地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

    DB32/39202020

    4.14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安全、绿色、健康、防火、抗震等要求,并根据住宅及 居住者的现有状况和使用条件采用适宜的适老化改造技术。 4.15住区设计应选取符合条件的建筑预留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同轴电缆标准,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并提供电力引入、管道接入、防雷接地条件。 4.16住区内各类管线应与城市市政管线相衔接,符合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 并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4.17住宅设计宜利用BIM技术,实现住宅项目设计、建设、运维的全过程精细化设计和管理

    5.1.1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住区人口规模,统一为

    a)交通组织宜人车分流。 b)机动车停车配置数量应综合考虑当地发展水平、住区所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等因素, 并符合所在地城市的相关规定。 c)住区内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无障碍机动车位不应少于总车位数的0.5%。 d)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位置,并配套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住区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 置共享非机动车停车区。 e)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坡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 距离小区内车行道路不应小于5.5m,汽车坡道直接连接城市道路时候,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应小于7.5m f)地下机动车库坡道贴邻住宅时,应采取隔音、降噪、减震措施。

    5.1.3住区道路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a)住区内道路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通行要求,并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 中相关要求。 b)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搬家、救护车等车辆无法直达住宅单元门厅时,停靠点与单元门厅之间的 直线距离不应大于80m,并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5.1.4住区设计宜结合总平面布局合理设置架空层,改善住区环境。 5.1.5住区场地竖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综合土方平衡、管综设计、景观设计、城市规划相关 要求,合理设置场地标高,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有关规定。 5.1.61 住区内场地应合理组织排水,满足住宅建筑防洪防涝要求。地下车库入口处应设置反坡 5.1.7 住区地下空间开发宜与相邻地块及周边商业设施统筹考虑: a 住区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当地块周边为大型商 业和地下公共交通设施时,鼓励整体开发和复合利用。 b)街区式居住用地地下空间宜相互连通,提高地下空间使用效率。

    a)住区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当地块周边为大型商 业和地下公共交通设施时,鼓励整体开发和复合利用。 b)街区式居住用地地下空间宜相互连通,提高地下空间使用效率。 5.1.8住区管线设计及地下车库顶板的覆土深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DB32/39202020

    a)居住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 现定。 b)小区内地下车库覆土深度应满足管线设计、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技术要求,并不宜小于1.2m; c)利用建筑屋顶设置绿化的覆土深度应满足乔、灌、草自然生长的需要,

    5.2.1住区景观环境设计应结合项目总体规划进行专项设计,综合考虑各类景观环境要素,优化场地 风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空气质量、视觉环境和喉觉环境等,并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 5.2.2住区景观环境设计应充分调查场地资源,尽可能保护和利用场地内原有地形、水系和植被。 5.2.3住区景观环境设计应与场地内的建筑布局、建筑风格相协调,并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风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空气质量、视宽环境和喉宽环境等,开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 5.2.2 住区景观环境设计应充分调查场地资源,尽可能保护和利用场地内原有地形、水系和植被, 5.2.3 住区景观环境设计应与场地内的建筑布局、建筑风格相协调,并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5.2.4住区内应按当地规划建设要求设计集中绿地,并满足相应的绿地率指标。 5.2.51 住区内植物配置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a)以乡土植物为主,合理组织空间,做到疏密有致、起伏错落,四季分明;不应使用有毒、有刺、 有异味的植物。 b)道路绿化配置应兼顾生态、防护、遮阴和景观功能,并根据道路的等级区别设计。 C 植物配置不应影响住区道路交叉口的行车视线安全; d 地面停车场宜结合停车位间隔种植具有荫功能的植物,并满足停车位高度要求 e)乔木配置不宜影响住户的采光、通风与日照。 5.2.6屋顶绿化种植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有关规定。 5.2.7建筑外墙、围墙、围栏、棚顶、车库出入口等部位可结合景观设计合理采用垂直绿化。垂直绿 化宜以地栽、容器栽植藤本植物为主。 5.2.8景观绿地内宜结合绿化维护设置取水点,取水点的间距不宜大于60m,住宅单元的出入口处宜 结合物业管理设置带排水的取水点。 5.2.9住区室外活动空间应兼顾居民不同功能需求与年龄层次使用需求进行整体设计,合理设置健身 游憩、休闲、娱乐及文化游憩设施,并满足安全、日照、通风、防滑、无障碍等要求。 5.2.10室外老年人活动场地应动静分区明确,并符合下列规定: a)场地布局宜区分群体空间、成组空间以及个人活动空间;

    5.2.5住区内植物配置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5.2.10室外老年人活动场地应动静分区明确,

    a)景观道路最小纵坡坡度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坡度不宜大于8%;供轮椅通行的景观道路宽 度不应小于1.5m; b)住区内主要道路及出入口应便于轮椅通过,其宽度、坡度及面层材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c)住区内宜设置专用环形健身慢行道,健身慢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25m。健身慢行道面层宜采用 弹性减振、防滑和环保的材料

    DB32/39202020

    5.2.12住区室外场地铺装宜采用透水,表面平整耐磨的环保防滑材料,并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

    5.2.12住区室外场地铺装宜采用透水, 整耐磨的环保防滑材料,并符合国家相关环保 5.2.13室外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3室外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住区内设置有无障碍停车位的停车场,应有明显指示标志,无障碍停车位应靠近建筑物出入口 处,与相邻车位之间留有轮椅通道,其宽度不小于1.2m; b)宜选用保水、透水、材料形成生态停车场,采用生态植草砖、蜂巢植草格等时,其镂空面积比 不应低于40%。基层及面层均应满足场地相应车辆的承载需求,

    5.2.14住区内场地及道路应结合雨水基础设施设计,并符合江苏省及各地方海绵城市建设的

    5.3.1住区配套服务设施应遵循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平疫结合的原则,并根据 和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分级设置

    和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分级设置。 5.3.2住区应根据规划要求合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和服务用房、活动用房、停车等生活必需的便民服 务设施,并与住区规模及周边的生活配套设施相匹配。 5.3.3住区应根据人口规模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宜根据住区规模分级设置,宜 按照不少于每百户20.0m(建筑面积)设置,并符合当地的规定。 5.3.4住区主要出入口宜综合考虑门卫值班、住区人车无接触通行、快递存储、物业管理等进行一体 化集成设计。

    5.3.5住区应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预留充电设施,并符合江苏省及各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a)宜结合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应急设施存放空间,包括微型消防站、社区急救包、应急担架等功能 设施; 宜结合地下空间合理存放防灾储备物资; c)地下车库出入口附近宜预留应急防汛物资存储空间。

    5.4.1住区标识系统应进行专项设计,且应与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同步。 5.4.2住区标识系统应包括导向标识、无障碍标识、消防安全标识等系统,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4.3住区标识系统应覆盖小区各出入口、道路和交通、环境景观、建筑单体及地下空间等部位,并 与整体环境相协调。 5.4.4住区标识系统设置应位置恰当,综合考虑使用者需求,,具备系统性、协调性、醒目性、准确 性、识别性、适老性。

    DB32/39202020

    5.4.6住区道路及场地的标识应具有良好夜间导视功能,且在单元入口、活动场地、园林水域、高差 变化处等部位提高夜间照度

    6.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6.1.2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3m;由兼起 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m。 6.1.3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应合理高效,居住活动流线顺畅、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 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6.1.4住宅套型利用外廊、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通风时,应避免对居住私密空间的视线干扰, 6.1.5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玄关),宜设置更衣、换鞋、收纳等功能设施。 6.1.6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 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2.1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8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00m。 6.2.2单人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2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0m。 6.2.3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

    6.2.1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8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00m。 6.2.2单人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2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0m。 6.2.3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

    6.3.1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80m,并宜与套型建筑面积匹配,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 6.3.2起居室(厅)内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6.3.3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起居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 的餐厅、过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

    6.3.1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80m,并宜与套型建筑面积匹配,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 6.3.2起居室(厅)内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5.3.3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起居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 的餐厅、过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

    6.4.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保障性住房的厨房使 用面积不应小于4.0㎡。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单室套住宅套型,使用燃气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 使用非燃气的厨房,厨房操作面净长不宜小于2.10m。 6.4.2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可利用敬开外廊、凹槽等进行采光通风。 6.4.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热水锅炉)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4.4 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设计。厨房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 并与排气道连通。

    DB32/39202020

    6.4.5除五层以下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外,厨房的排油烟机均应设置竖向排气道:

    a)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油污过滤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b)当设置竖向排气道时,应设置防火止回阀,并应在出屋面排气道顶部安装无动力风帽(或有动 力风帽)。 c)排油烟机排气管道和燃气热水器排气管应分别设置。 6.4.6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1.90m, 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6.4.7厨房宜设置服务阳台,污洗池宜设在服务阳台上并设置排水管道。 6.4.8有条件时,住宅厨房宜满足老年人使用需求,方便轮椅进入和操作,设置可调节操作台面、升 降吊柜、推拉门等适老化设施

    5.5.1卫生间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整体设计,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

    卫生间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整体设计,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 置。除单室套外,当套型仅设置一个卫生间时,卫生间应采用分离式布置形式。

    不同洁具组合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时不应小于3.00m;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 d)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单设淋浴器时不应小于1.20m

    6.5.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符合下列规定:

    a)住宅套内仅设一个卫生间时,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应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 寒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采光、通风; b)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6.5.4卫生间与卧室之间不宜采用错层布置

    6.5.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6.5.6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 于检修的措施。 6.5.7卫生间应有防水、排水、防潮和防滑措施。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 棚应设置防潮层,淋浴区墙面应设置防水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6.5.8卫生间宜在坐便器和淋浴位置的墙面或地面预留安装扶手的空间,并适当增大坐便器和淋浴空 百

    6. 6 套内储藏空间

    DB32/39202020

    6.6.1住宅套内应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柜),储藏空间应进行集约化整体设计, 下列要求: a)套型入口处宜设储藏空间,满足更衣、收纳等功能。入口处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40m, 宜小于0.80m; b)卧室内的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60m; c)套内宜综合利用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设置分类储藏空间; d)套内储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80m。 6.6.2设于底层、靠外墙或贴邻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6.6.3有条件时,住宅套内宜设置家政间

    6.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6.7.2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小于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 净深不应小于1.10m 6.7.3住宅宜设开敞阳台。沿城市主干道住宅、寒冷地区住宅及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宜设封闭阳台, 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封闭阳台。 6.7.4住宅的阳台栏杆(栏板)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6.7.5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 盆处必须采取防队落的措施。

    6.7.7顶层阳台应设宽度、进深均不小于阳台的雨篷,雨篷应做有组织排水,并与屋面雨

    出平台门的上部应设宽度不小于门宽、进深不小于1.00的雨篷 6.7.8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阳台宜设置防止雨雪进入室内的设施。 6.7.9开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且不应与屋面雨水管共用排水立管 6.7.10住宅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11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阳台应设置洗衣机专用排水管及专用地漏。楼、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b)给水管应有防冻裂措施,

    6.8.1普通住宅层高应不应低于2.80m,不高于3.00m。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及集中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住 宅,层高不应高于3.60m。 6.8.2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该区域的室内面积

    DB32/39202020

    6.8.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6.8.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 20m

    6.8.5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地下、半地下室作储藏室、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00m,并应满足相 关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 b 住宅地下、半地下室作汽车库时,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相关规定; C 住宅建筑底层作为休闲活动功能的架空层层高不应低于3.60m,且梁底净高不应低于3.00m; d 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宜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 应低于2.00m 住宅底层设置汽车位时,应预留安装设备管线的空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6.9.1单元外门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进入楼电梯等公共部位的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门,并 方向开启,单元外门上方应设雨篷

    (可向内开后)上端不应设气窗,向外开后的 户门及窗不得妨碍交通及相邻套型门、窗的开启。

    6.9.3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1的

    表1门洞口最小尺寸(m)

    主:洞口两侧地面(楼面)有高低差时,以较高一侧的地面(或楼面)为起算高度。此处门洞宽 度为洞口结构面尺寸。

    注:洞口两侧地面(楼面)有高低差时,以较高一侧的地面(或楼面)为起算高度。此处门洞宽度 和高度为洞口结构面尺寸。 6.9.4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通风口(或通风槽) 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0.03m的缝隙,

    注: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6.9.6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DB32/39202020

    a)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b)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0m; c)如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开启扇窗洞口处应 有防护设施设置。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并应贴窗设置。 6.9.7住宅底层的外窗、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开向公共部位、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 应采取安全防卫措施。 6.9.8住宅外窗应符合《江苏省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GJ32/J157中规定的相关 要求。优先采用一体化集成的系统窗

    6.9.8住宅外窗应符合《江苏省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GJ32/J157中规定的相关 要求。优先采用一体化集成的系统窗。

    6.9.8住宅外窗应符合《江苏省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GJ32/J157中规定的相关

    6.10.1住宅疏散楼梯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6.10.1住宅疏散楼梯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并符

    a)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b) 建筑高度大于18m不大于100m的住宅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10.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当楼梯 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10.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梯段净宽为1.00m的楼梯及剪刀楼 梯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 6.10.4楼梯平台的结构梁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2.00m,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 2.20m。 6.10.5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10.6套内楼梯应至少在一侧墙面设置扶手。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面临空 时不应小于0.80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1.00m,且应在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6.10.7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拐角距扶手边0.25m 处,其宽度不应小于0.22m。

    a)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b) 建筑高度大于18m不大于100m的住宅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10.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当楼梯 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10.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梯段净宽为1.00m的楼梯及剪刀楼 梯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 6.10.4楼梯平台的结构梁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2.00m,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 2.20m。 6.10.5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10.6套内楼梯应至少在一侧墙面设置扶手。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面临空 时不应小于0.80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1.00m,且应在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6.10.7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拐角距扶手边0.25m 处,其宽度不应小于0.22m。

    度不应小于1.10m。 6.10.9除户门外,住宅通向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并不应阻挡疏散通道, 正面门扇开足时,休息平台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当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休息平台的净深不 应小于1.2m。侧墙开门时,门洞边距踏步边净宽不宜小于一个踏步的宽度,且门扇开启后不应阻挡疏 散人流的通行

    DB32/39202020

    6.10.10设置无障碍住房的住宅,当无障碍住房设在二层及二层以上且未设置无障碍电梯时应设置无 障碍楼梯,无障碍楼梯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

    6.11.1新建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在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 梯并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6.11.2十一层及以下设置公共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1台;七层至十一层住宅应配置 可容纳担架(可用削角担架)电梯。 6.11.3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其中应配置1台可容纳担架电梯(可兼 做消防电梯),轿厢和侯梯厅深度均应不小于2.10m。 6.11.4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的公共部位处设站,并且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 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宽×深)。 6.11.5住宅电梯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层数、服务户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的舒 适度等因素。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每台电梯服务户数不应超过70户,宜为3060户。 6.11.6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每层住户大于2户时,每单元电梯数量不应少于3台, 其中一台电梯应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11.7电梯候梯厅净深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电梯候梯厅和 楼梯平台共用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2.10m。 6.11.8住宅应选择节能环保高效能电梯;使用人数较少的新建或改建的住宅,宜配置无机房电梯或小 机房电梯。 6.11.9当住宅地下室功能为非机动车库、汽车库、储藏室时,每单元至少应有一台无障碍电梯到达该 层,当有高差时,应设无障碍坡道,

    6.12单元出入口·走道·外

    6.12.1住户的公共出入口应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 6.12.2住宅应在首层的主要公共出入口处设门厅,并有识别标志。多层住宅门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4.0m,高层住宅门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

    1住户的公共出入口应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 2住宅应在首层的主要公共出入口处设门厅,并有识别标志。多层住宅门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高层住宅门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 3设置电梯或无障碍住宅的住宅,住宅底层主要公共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并设深度不小于 的入口平台。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无障碍通道应能到达 主要公共出入口及电梯厅。

    6.12.3设置电梯或无障碍住宅的住宅,住宅底层主要公共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并设深度 1.50m的入口平台。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无障碍通道应 户的主要公共出入口及电梯厅

    6.12.4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及架空层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 的安全措施,

    6.12.5住宅的公共出入口设置室外台阶时,台阶不应少于2级,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不应 小于0.10m,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当出入口设置三级及三级以上台阶且台阶宽 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栏杆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

    DB32/39202020

    6.12.6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应小于0.15m,当高差小于0.20m时,应设置坡度不大于1/20 的平坡出入口,并采取防滑措施。

    6.12.8套内过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入口过道不宜小于1.20m,且不应小于1.10m; b)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不应小于1.0m; 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不应小于0.90m; d)拐弯处的一侧过道不应小于1.00m,便于搬运家具

    b)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不应小于1.0m; 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不应小于0.90m; d) 拐弯处的一侧过道不应小于1.00m,便于搬运家具。 6.12.97 高层住宅建筑中住户日常使用必经的公共外廊应为封闭外廊,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窗扇开启 后不应妨碍交通及安全疏散。 散开外廊应设防雨、防滑和排水措施。 6.12.10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00m 6.12.11外廊、天井、回廊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10m,上人屋面的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20m 6.12.12防护栏杆应符合以下规定: a)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b)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杆件的垂直构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 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c)栏杆或栏板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小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d)栏杆离地面0.10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12防护栏杆应符合以

    a)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b)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杆件的垂直构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 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c)栏杆或栏板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小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6.13单元出入口·走道·外廊

    6.13.1住宅设计宜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高效利用土地和提高建筑空间的使用率。 6.13.2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 6.13.3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间。 6.13.4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如采光井、通风井、下沉庭院等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 并设置或预留排水设施。 5.13.5地下非机动车库应按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要求进行设计,并宜按楼栋分别设置。非机动车库 内最远点离坡道出入口不应大于60m,非机动车坡道位置及数量应考虑住户使用的便捷性,

    并设置或预留排水设施。 .13.5地下非机动车库应按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场 要求进行设计,并宜按楼栋分别设置。非机动车库 内最远点离坡道出入口不应大于60m, 非机动车坡道位置及数量应考虑住户使用的便捷性。

    6.14.1住宅建筑造型应简约,注重功能、结构和造型的整体性,减少凹凸、转折及不必要的装饰性构 件。宜结合本地区特色进行立面设计,因地制宜传承地域建筑文化,

    任宅建筑造型应简约,注重功能、结构和造型的整体性,减少凹凸、转折及不必要的装饰性构 合本地区特色进行立面设计,因地制宜传承地域建筑文化, 住宅建筑造型应与单元体量相协调;结构、设备设施宜与建筑造型及装饰一体化设计。立面的 料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或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DB32/39202020

    6.14.3住宅建筑应根据气候条件和资源状况选择适宜的围护结构、保温材料和构造形式。 6.14.4采用外墙外保温时,外保温工程在正常使用中不应发生脱落,并符合《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 准》JGJ144的规定。 6.14.5建筑立面应选择耐久性好、方便维护的外装修材料、部品部件和建筑构造,材料及部件宜与建 筑同寿命,便于维护和更换。

    6.15.2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超高层住宅、公共租赁住房或有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应成品房交 置标准不应低于本标准附录1、附录2的要求,且满足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 的相关规定。

    6.15.2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超高层住宅、公共租赁住房或有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应成品房交付,其配 置标准不应低于本标准附录1、附录2的要求,且满足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 的相关规定。 6.15.3住宅成品房设计根据套型和使用需求,宜提供分级配置装修清单。 6.15.4住宅成品房宜采用装配化装修设计和建造;厨房、卫生间宜采用整体式厨房、整体式卫生间等 工厂化生产集成部品部件。 6.15.5装配化装修设计应遵循标准化、模数化、装配化和信息化的原则,并兼顾多样性和个性化。 6.15.6住宅二次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的墙体、钢筋混凝土的梁、柱、楼板,不应改变消防及公 共设备系统和建筑外观。不应降低建筑设计对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要求, 6.15.7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安全、耐久、防水、防污、防滑、抗菌性能好的绿色材料,并应符合有 关标准的规定。装修材料宜采用当地材料及可再循环、再利用、再生(速生)的建筑材料。 6.15.8室内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

    6.15.3住宅成品房设计根据套型和使用需求,宜提供分级配置装修清单, 6.15.4住宅成品房宜采用装配化装修设计和建造;厨房、卫生间宜采用整体式厨房、整体式 工厂化生产集成部品部件

    6.15.5装配化装修设计应遵循标准化、模数化、装配化和信息化的原则,并兼顾多样性和个性化。 6.15.6住宅二次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的墙体、钢筋混凝土的梁、柱、楼板,不应改变消防及公 共设备系统和建筑外观。不应降低建筑设计对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要求 5.15.7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安全、耐久、防水、防污、防滑、抗菌性能好的绿色材料,并应符合有 关标准的规定。装修材料宜采用当地材料及可再循环、再利用、再生(速生)的建筑材料。 6.15.8室内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

    7.1.1每套住宅的冬季日照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b)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并应 满足现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各地方主管部门 的相关要求。

    7.1.2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有效日照分析计算应符合《江苏 省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2/T3702及各地且照计算细则的规定。

    7.1.2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有效日照分析计

    省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2/T3702及各地目照计算细则的规定

    表2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DB32/39202020

    DB32/39202020

    注: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旧区 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7.2.1卧室、书房、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2.2住宅建筑的卧室、书房、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IV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 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1x。 7.2.3卧室、书房、起居室(厅)、厨房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7。 7.2.4设有采光窗的楼梯间、卫生间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12

    7.2.5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侧窗采光口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小于0.50m的窗洞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 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b)卧室、起居室、厨房侧窗采光口上部设置有效深度超过1.00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 时,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c)顶部采光(或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面积可按侧窗采光口面积的2.5倍计算。

    a)回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不应小于1/3 b)同一凹槽内,当同方向的外墙上有2樟及以上外门窗时,凹槽净宽不应小于1.80m;仅有1 外门窗时,凹槽净宽不应小于1.20m; c)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大于2,外窗正对开口面且开口面无其他遮挡时,可不考虑凹槽对室内 采光的影响; d)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2大于等于1/2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窗地比; e)凹槽内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1/2且大于等于1/3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50%计算 窗地比; f)凹槽内外墙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

    7.2.7住宅的公共空间宜有天然采光、自然

    DB32/39202020

    7.3.1卧室、书房、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3.2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位置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 单朝向住宝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7.3.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

    7.3.4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 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 总和的8%;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且不得小于0.60m。当厨 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且不应小于0.80m

    7.3.5每套住宅应设置有组织的新风系统。

    7.3.6新风系统的进风口与家用燃气热水锅炉排气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7.3.7设有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自然通风道或通风 的位置不宜设于门附近,

    7.4.1住宅应具有有效隔离噪声的技术措施,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和《 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7.4.2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 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暖通标准规范范本, 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槽中设置不同户的窗洞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

    7.4.3卧室、起居室(厅)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

    a)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b)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c)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a)外墙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Cr)不应小于45dB;分户门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 于25dB;户内卧室墙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C)不应小于35dB;户内其他分室墙的空气声隔 (R+C)不应小于30dB。 b)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其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C)应大于4 c)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其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C.)应大于51dB。

    7.4.5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组)城市交通十线两侧的卧室、起居室(厅)外窗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Ctr)不应小于30dB b)其他外窗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C.)不应小于25dB。

    DB32/39202020

    7.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电网标准规范范本,应采取隔声、 减振的构造措施。 7.4.8电梯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 声和减振措施。 7.4.9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4.10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电梯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降噪措 施。

    ....
  • 相关专题:

相关下载

专题: 试验、检测与鉴定 |园林工艺、表格 |药品标准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 |螺栓标准 |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