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IAS 9-2020 深圳市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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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1住宅建筑一体化设计应系统协调环境、功能和设施的可变性要求,综合面积和套型 特点,合理规划空间布局。装饰装修设计应提前介入,与建筑深化设计同步确定装修方案: 在建筑施工图纸完成之前提交专业设计条件,与结构、机电等专业协同设计。 4.1.2住宅建筑一体化设计应综合协调给水、排水、燃气、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化、氵 防、信息管理等设施进行系统设计,满足安全运行和维修管理等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特点,合理规划空间布局。装饰装修设计应提前介入,与建筑深化设计同步确定装修方案: 在建筑施工图纸完成之前提交专业设计条件,与结构、机电等专业协同设计。 4.1.2住宅建筑一体化设计应综合协调给水、排水、燃气、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化、消 防、信息管理等设施进行系统设计,满足安全运行和维修管理等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4.1.3住宅建筑一体化设计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保证空间、部品尺寸及位置的适用性 合理性,保证使用者活动的安全、便利与舒适。 4.1.4住宅建筑一体化设计应遵循模数化的原则进行设计,协调设计、部品生产、施工安装 的模数,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51 住宅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设备管线设计应根据设备安装位置及使用需求进行合理定位 管线与设备的连接方式和接口尺寸应采用统一标准,满足通用性、互换性的要求。 4.1.6住宅建筑一体化设计宜采用集成化部品部件,建筑设计阶段预先考虑多种部品部件的 接口与容错尺寸,应优先采用通用、可替换的部品部件。 4.1.7住宅建筑一体化设计应充分考虑新技术及新设备的应用并预留相应的使用条件。 4.1.8 住宅建筑一体化设计应充分考虑居住空间的适用性,装饰装修设计应提前介入并考虑 多种户内家具、家电布局方式,结合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设计预留,以满足不同人群, 不同家庭结构人群的使用需求。 4.1.9 住宅建筑一体化设计应以装修完成面为基准面,采用装修工程完成面净尺寸标注内装 部品的安装定位,设置模数网格控制定位

    4.2.1套内空间顶棚、墙面、地面及厨卫等宜采用集成技术。 4.2.2套内空间应根据功能需求和使用流线,预留各类设备、设施的安装位置和使用条 件,结合结构、机电设计准确定位管线及终端点位。 4.2.3套内空间应根据使用需求合理规划收纳系统,宜结合建筑墙体、顶棚、地面等部位 进行整体设计给排水造价、定额、预算,宜采用标准化、集成设计。 4.2.4 室内墙体应考虑后期钉挂及装饰的需求,管线宜集中布置。 4.2.5 墙体敷设有疏松质地材料时,应在其基层墙体上设置锚固措施。 4.2.6 住宅套内空间和公共空间内隔墙宜选用轻质隔墙。 4.2.7室内各房间地坪结构标高设计应结合使用功能、装饰装修设计地面做法合理确定。 装饰装修完成后厨房、卫生间及阳台地面标高宜低于非用水房间地面标高。

    4.2.8套内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入口处宜设置套内门厅。门厅宜结合使用需求设置收纳柜,建筑设计应结合装 修设计方案预留空间。 2建筑设计应协同装饰装修设计、机电设计,对开关面板、可视对讲设备、强弱电箱与 收纳柜体进行整体设计。 3 门厅处的结构设计应尽量减少结构梁高度对装修吊顶高度的限制,门厅装饰装修完 成后净高不宜低于2200mm

    4.2.9套内餐厅与居室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宜靠近厨房设置独立的餐厅空间,放置餐桌的空间进深不宜小于1800mm,宜 结合装饰装修设计预留餐具、小家电的储藏空间。 2居室空间的建筑设计宜满足家庭结构改变时房间使用功能转变的要求。结构设计、 电点位设计宜具适应性。 3套内各居室空间应预留空调室内机安装位置与使用条件,应结合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协调空调室内机与窗帘盒(杆)、收纳柜体的空间关系。空调机送风口不宜正对人员长时间 停留的地方。

    4.2.10套内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厨房且不用果成工 厨房顶棚宜采用集成吊顶。厨房吊顶内布置排油烟机排烟管时,排烟管穿越部分吊

    顶内净空尺寸宜天于250×250mm。 厨房墙面、地面、顶面的饰面材料设计应符合模数协调原则,便于通过组合形成标 准厨房尺寸。 4进行厨房布局时,建筑设计应协同装饰装修设计,根据使用流线合理安排炉灶、洗 涤池、操作台、排油烟机、冰箱等设施的位置与使用条件。 5厨房的设施管线应按工序要求就近设置,竖向管线应集中布置,横向管线应避免交 叉。设施管线的设置位置应有利于厨房电器合理布局和接驳。 6 厨房应预留合理的冰箱位置及电源插座,冰箱宜设置独立电路。 7 厨房设计宜预留洗碗机、厨余处理机、净水设备等末端设备水电点位。 O 厨房门开启后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9 门窗的位置、尺寸和开启方式应结合装饰装修设计考虑,协调门窗与吊顶、吊柜、 操作台的空间关系

    4.2.11套内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口、空间尺寸等必要的安装条件,装饰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集成卫生间或整体卫生间与户内 墙体的收口细节。 2卫生间设计宜按照干湿分区布局。卫生间降板尺寸应根据排水方案确定,宜采用同 层排水。当采用同层排水时,应在降板中设置二次排水措施。 3 当卫生间内布置有洗衣机时,宜结合收纳、洗涤盆整体设计家政区。 卫生间顶棚宜采用集成吊顶。建筑设计应协同机电设计、装饰装修设计确定吊顶高 度。 1)卫生间吊顶内隐蔽安装排气扇、浴霸、照明设备时,吊顶内净高不宜小于 150mm 2)建筑设计门窗洞口顶部标高、排气孔底标高应与吊顶高度相协调。 5 卫生间宜采用管线分离。竖向管线应集中布置,横向管线应避免交叉。 6 卫生间宜结合装饰装修设计预留智能马桶、电热毛巾架等家用设备的安装与使用条 件。 7 卫生间门开启后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7m。 卫生间门窗宜选用磨砂玻璃、压花玻璃等能够阻断视线的玻璃,满足使用的私密性

    4.2.12套内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阳台宜结合晾晒设置家政区。 1)家政区应合理规划洗衣机等设备设施及收纳家具的安装位置和使用条件。 2)结构设计的墙体承载力应满足各设备设施及收纳家具的安装要求, 3)机电设计应结合使用需求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专用地漏及电源插座。 2 阳台门洞的尺寸应满足阳台家电设施搬运要求,不宜小于0.8m。 3 阳台墙面宜选用防水、易清洁的外墙饰面材料。 阳台设有热水器、燃气表时,应统筹安排各设备及其管线、电源插座的安装位置 年满足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4.2.13套内收纳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饰装修设计宜在建筑设计阶段确定套型整体收纳方案,应布局合理、方便使用, 宜采用模块化标准化设计。 2建筑设计应根据装饰装修设计预留合适的收纳安装空间,结合建筑墙体、顶棚整体 设计。 3 步入式收纳空间宜预留通风、除湿设施的安装与使用条件。 4 收纳部件的外露部位端面应采用封边处理, 4.2.14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饰装修设计应为建筑设计提供套内楼梯的形式和样式。建筑设计应结合装饰装修 设计方案确定结构预留和构造做法,梯段、踏步、栏杆的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2套内楼梯宜选用成品楼梯,结合收纳空间整体设计。 4.2.15 5套内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的设计应符合空间布局的合理性要求,门窗洞口的尺寸、位置、门窗的形式及 开启方向应结合机电设计、装饰装修设计综合确定, 2套内窗台低于90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窗台的防护设施应从装修完成后可踏面 为起点计算防护高度。 3门窗洞口尺寸应满足常见家具、设备设施、家用电器的搬运需求。 4 门窗的定位应预留门垛宽度及门套安装尺寸。 5 套内连通户外的门窗宜预留纱窗的安装位置,餐厅与居室空间的窗洞上方宜预留窗 合家家打的

    4.3.1公共部位的顶棚、墙面、地面材料及造型应满足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 患设备和管线设计,采取稳固、易于检修的构造措施。公共部位不宜采用玻璃及其他重型 吊顶,如采用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方式。

    4.3.1公共部位的顶棚、墙面、地面材料及造型应满足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 患设备和管线设计,采取稳固、易于检修的构造措施。公共部位不宜采用玻璃及其他重型 吊顶,如采用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方式。 4.3.2公共空间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改动、拆除或遮挡消防设施标识、疏散指示标识、安全 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 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 发光标志。

    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 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 发光标志。

    4.3.3公共空间疏散通道应预留装修厚度,疏散通道装修完成面净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4.3.4公共空间栏杆栏板设计应满足防护高度、水平及竖向荷载要求,设计应与装修要求 统一协调,避免二次改造。

    4.3.5公共门厅、候梯厅应满足下列要求:

    公共门厅宜在出入口设置门禁,并满足下列要求: 1)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能从内部手动解 锁。 2)门禁安装位置宜靠近门的开启侧,方便使用。 3)设在入口外部的门禁应设置防雨设施。 1公共门厅应合理设置信报箱、告示栏、安防设备等辅助服务设施并预留相应的管线 及点位。 2 公共门厅的装饰装修设计、机电设计应结合物业管理、维护的需求,预留维护、清 吉的水电点位。

    4.3.6楼梯间、过厅及走廊应满足下列要求:

    Z 户门的位置、尺寸和开后方式应结合公共部位装修设计考虑,协调公共交通及相邻 户门的空间关系。 3 开散或半封闭的过道及走廊,栏杆防护高度应以可踏面装修完成面控制,防护栏杆 应考虑与装修面层的交接关系。

    4.4.1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应从室内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空气质量等方面进行一体 仙一美和相宝宝出应的压目

    化设计,改善和提高室内环境的质量。

    4.4.2室内声环境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采用隔声性能良好的墙体和门窗。 2 应对地面、电梯、设备及管道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3 机电设备管道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4 装配式墙体隔声宜错缝安装,线盒宜错位布置。 5 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宜采取防止相互串声的措施, 6 各机电设备、器具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4.4.3 室内光环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分利用自然光,创造良好光环境,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 照。 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3 墙面及顶棚宜采用白色或浅色饰面,有效提高光的利用率。 4 应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及安全适用的灯具,合理利用灯光,防止光污染。 5 合理配置小夜灯、镜前灯、柜体灯等辅助光源,营造方便舒适的室内光环境 4.4.4 室内热环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理设计门窗位置、外窗开启扇位置和方向,有效组织自然通风。 2 合理布置空调室内机、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兼顾舒适和美观要求。 4.4.5 室内空气质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选用节能环保的材料,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保证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宜采用新风设备,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厨房、无外窗卫生间应设置排气装置

    1 应采用隔声性能良好的墙体和门窗。 2 应对地面、电梯、设备及管道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3 机电设备管道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4 装配式墙体隔声宜错缝安装,线盒宜错位布置。 5 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宜采取防止相互串声的措施, 6 各机电设备、器具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4.4.3 室内光环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分利用自然光,创造良好光环境,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 照。 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3 墙面及顶棚宜采用白色或浅色饰面,有效提高光的利用率。 4 应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及安全适用的灯具,合理利用灯光,防止光污染。 5 合理配置小夜灯、镜前灯、柜体灯等辅助光源,营造方便舒适的室内光环境。 4.4.4 室内热环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合理设计门窗位置、外窗开启扇位置和方向,有效组织自然通风。 2 合理布置空调室内机、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兼顾舒适和美观要求。 4.4.5 室内空气质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选用节能环保的材料,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保证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宜采用新风设备,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3 厨房、无外窗卫生间应设置排气装置

    4.5.1结构设计应根据实际的装修做法及材料考虑设计荷载,包括吊顶、内隔墙、楼地面、 整体卫生间、整体厨房及其它预制部品部件。 4.5.2丝 结构设计应为设备与管线系统正常使用过程中的定期维护创造条件。 4.5.3 结构设计应综合考虑预埋件材料特性和使用年限的要求。 4.5.4 预制部品部件中的管线设计应与建筑设计、装饰装修设计同步进行,在工厂预制阶 段预留预理,并合理设计连接接口。预留预理应满足结构专业相关要求,不应在安装完成后 剔凿沟槽、打孔、开洞等。 4.5.5预制外墙、预制柱及预制阳台等设计时应考虑防雷接地措施, 4.5.6结构设计应考虑在结构构件上安装设备与管线所需的管卡、支架、吊杆等连接件的 受力条件,并选择适当的固定方法。 4.5.7采用重量较重、体积较大的集成装修部品时,结构设计应考虑施工阶段荷载对建筑 物结构的影响

    4.5.1结构设计应根据实际的装修做法及材料考虑设计荷载,包括吊顶、内隔墙、楼地面、 整体卫生间、整体厨房及其它预制部品部件。 4.5.2 结构设计应为设备与管线系统正常使用过程中的定期维护创造条件。 4.5.3 结构设计应综合考虑预理件材料特性和使用年限的要求。 4.5.4 预制部品部件中的管线设计应与建筑设计、装饰装修设计同步进行,在工厂预制阶 段预留预理,并合理设计连接接口。预留预理应满足结构专业相关要求,不应在安装完成后 剔凿沟槽、打孔、开洞等。 4.5.5 预制外墙、预制柱及预制阳台等设计时应考虑防雷接地措施, 4.5.6 结构设计应考虑在结构构件上安装设备与管线所需的管卡、支架、吊杆等连接件的 受力条件,并选择适当的固定方法。 4.5.7采用重量较重、体积较大的集成装修部品时,结构设计应考虑施工阶段荷载对建筑 物结构的影响

    4.6.1 设备与管线设计应与装饰装修设计协同进行。 4.6.2 设备与管线宜采用集成化技术,标准化设计。 4.6.3 室内给水排水、通风、空调、燃气、电气及智能化等管线应进行综合设计。 4.6.4 室内管线应在满足间距规定的前提下集中敷设,平面管线布置应避免交叉,竖向管线 布置应相对集中。 4.6.5 各类管道外壁应以不同颜色涂装,便于区分,各类接口处颜色应与所连接管道颜色 一致,并做好标记。 4.6.6 设备管线宜与主体结构相分离。 4.6.7 穿越楼板管线较多且集中的区域宜采用现浇楼板, 4.6.8 部品与配管连接、配管与主管道连接及部品间连接应采用标准化接口,应方便安装 使用、维护。 4.6.9 公共管线、阀门、检修口、计量仪表、电表箱、配电箱、智能化配线箱等,应统一集 中设置在公共区域。 4.6.10设备管线宜采用成品、定型支架,并采用预留预理件与结构干式连接,不宜采用现 场焊接。

    4.6.1设备与管线设计应与装饰装修设计协同进行。 4.6.2 设备与管线宜采用集成化技术,标准化设计。 4.6.3 室内给水排水、通风、空调、燃气、电气及智能化等管线应进行综合设计。 4.6.4 室内管线应在满足间距规定的前提下集中敷设,平面管线布置应避免交叉,竖向管线 布置应相对集中。 4.6.5 各类管道外壁应以不同颜色涂装,便于区分,各类接口处颜色应与所连接管道颜色 一致,并做好标记。 4.6.6 设备管线宜与主体结构相分离。 4.6.7 穿越楼板管线较多且集中的区域宜采用现浇楼板, 4.6.8 部品与配管连接、配管与主管道连接及部品间连接应采用标准化接口,应方便安装 使用、维护。 4.6.9 公共管线、阀门、检修口、计量仪表、电表箱、配电箱、智能化配线箱等,应统一集 中设置在公共区域。 4.6.10设备管线宜采用成品、定型支架,并采用预留预理件与结构干式连接,不宜采用现 场煜接

    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中给水管道安装应符合下

    1 给水管道宜架空敷设,穿越墙、梁、柱时,宜预留套管。给水管道暗敷时,应预留 安装管槽。 吊顶内及穿越卧室、储藏室和壁橱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当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小于400mm、距燃气热水器小于200mm时,应 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4 套内冷水、热水管道宜采用分水器配水方式,分水器应设置在方便检修维护的部位。 5 分水器至用水器具的给水支管管段宜选用盘管供货的给水管材,管段应无接口。 4.6.12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中排水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缩短卫生洁具至排水主管的距离,减少管道转弯次数,不宜多于3次;排水量最 大的排水点靠近排水立管; 排水管不应穿过卧室、排气道、风道,不宜敷设在厨房操作台上部。 3 装饰物不应封闭暗敷管道检修孔; 高层住宅宜采用同层排水系统,应按管道连接要求确定降板区域和降板深度,并应 采取防止填充层内渗漏的防水构造措施。从排水立管或主干管接出的预留管道,宜靠近卫生 间的主要排水部位。 4.6.13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设置中水系统的便器应 采用冲洗阀冲洗,不应米用水箱冲洗。 4.6.14地漏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漏不宜靠近门口设置,并不应被家具、设备等遮挡, 2 厨房地漏、干湿分区卫生间的干区地漏应采用密闭地漏或防干滴地漏。 3 洗衣机排水应采用防止返溢和防干凋的专用地漏。 4.6.15 设有喷淋系统的住宅,喷头布置宜结合装修调整,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 GB50084的要求。 4.6.16 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的给水排水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建筑给水 非水设计规范》 GB50974的规定

    4.6.14地漏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6.17住宅套内空间应分室安装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室外机位应满足建筑外立面要 求及室外机安装检修要求并保证室外机通风良好。 4.6.18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冷媒管、冷凝水管宜设于吊顶内。冷凝水管宜设置防倒排、 防污染外墙面的措施。 4.6.19通风空调系统的管道及进、排气口穿预制墙体或梁时,应预留孔洞。室外进、排气 口应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4.6.20集成卫生间和整体卫生间应预留通风设施孔洞,安装设备的壁板和顶板处应采取加 强措施。 4.6.21设置新风系统的住宅,其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并应符合《民用建筑供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中关于新风量的要求。 4.6.22当燃气表或燃气管设置在厨房橱柜内时,该橱柜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其他橱柜相通, 且燃气表应有固定措施,橱柜应具有自然通风和便于安装和检修的功能,并设置燃气泄漏报 警装置。

    4.6.23设备的安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户电气配电箱、智能化配线箱宜靠近入户门设置,不宜安装在预制构件上。在保 正安全、操作维护方便的前提下,可设置于固定的家具内。 2 大型照明灯具、桥架、配电设备等安装在预制构件上时,应采用预留预理件固定。 预制构件中的电气配管、接线盒、灯头盒、过线盒等应做预留,出线口和接线盒应 准确定位。 4 不应在预制构件受力部位和节点连接区域设置孔洞及接线盒, 5 电气及智能化末端设备位置应按装饰装修设计确定 4.6.24 线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预制构件工厂化生产、施工安装及使用维护的要求。 套内线缆沿架空层、隔墙夹层、吊顶内敷设时,应穿管或线槽保护,或使用预制套 管线缆,严禁直接敷设。线缆敷设中间不应有接头。 3 管线应满足安全间距要求,不应与热水、可燃气体管道交叉。 4 内隔墙线路敷设,宜优先采用带穿线管的预制内隔墙板, 5集成卫生间、整体卫生间的配电线路应穿导管保护,并应敷设在集成卫生间、整体 卫生间的壁板外侧。导线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保护管宜采用管壁厚不小于 2.0mm耐腐蚀的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 4.6.25建筑外墙上的金属管道、栏杆、门窗等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时,应与相关预制构 件内部的金属件做可靠的电气连接

    4.7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

    4.7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

    4.7.1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协调建筑空间、设备管线、 内装部品的集成设计。通过三维可视化的技术手段优化设计方案,消除专业之间的碰撞,提 高设计质量。

    一体代装 内装部品的集成设计。通过三维可视化的技术手段优化设计方案,消除专业之间的碰撞,提 高设计质量。 4.7.2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应统一数据格式和应用平台,宜采用同一软件版本,保证 数据信息的无缝对接与使用,满足各专业或各阶段的信息交流要求。各专业应同步维护更新 模型。 4.7.3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应结合相关模数协同标准,实现BIM模型中构件的通用 性和互换性。 4.7.4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应进行施工模拟,对构(配)件、部品进行模拟拼装,检 查设计深度和可实施性。 4.7.5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应考虑物业管理的使用需求,考虑与运维管理模型的融 合、共享。 4.7.6建 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应保证项目BIM模型信息的安全可控,并做好对相关BIM

    4.7.4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应进行施工模拟,对构(配)件、部品进行模拟拼装,检 查设计深度和可实施性。 4.7.5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应考虑物业管理的使用需求,考虑与运维管理模型的融 合、共享。

    4.7.6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应保证项目BIM模型信息的安全可控,并做好对相关BIM 应用成果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5.1.1内装系统集成设计应与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 集成设计,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启动同步协同设计。 5.1.2内装系统集成设计应充分考虑部品检修更换、设备与管线使用维护的要求,应采用 易维护、易拆换的技术和部品,降低维护维修的难度和成本。 5.1.3内装系统集成设计应明确内装部品和设备管线主要材料的性能指标,应满足结构受 力、抗震、安全防护、防火、节能、隔声、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要求 5.1.4内装系统集成设计应对建筑主要使用空间和主要部品部件进行标准化设计,提高标 准化程度

    集成设计,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启动同步协同设计。 5.1.2内装系统集成设计应充分考虑部品检修更换、设备与管线使用维护的要求,应采用 易维护、易拆换的技术和部品,降低维护维修的难度和成本。 5.1.3内装系统集成设计应明确内装部品和设备管线主要材料的性能指标,应满足结构受 力、抗震、安全防护、防火、节能、隔声、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要求 5.1.4内装系统集成设计应对建筑主要使用空间和主要部品部件进行标准化设计,提高标 准化程度。 5.1.5内装系统集成设计应采用标准化的通用构造节点、部品部件进行连接,并通过不同 组合方式和面层材料满足个性化的需求。 5.1.6 构造节点和部件的接口尺寸宜采用模数协调体系。 5.1.7 内装系统集成设计应根据内装部品部件的生产和安装要求,同时兼顾结构变形、材 料变形和施工误差的影响,确定公差尺寸。 5.1.8内装系统集成设计应根据不同防火等级的建筑及不同使用部位,选择相应的燃烧性 能等级的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要 求。

    5.1.5内装系统集成设计应采用标准化的通用构造节点、部品部件进行连接,并通过 组合方式和面层材料满足个性化的需求

    5.2.1吊顶系统包括龙骨体系、吊顶饰面和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应器、喷淋头、风口麓 子等设备。 5.2.2 吊顶系统在吊顶满铺时,应在适宜的位置设置设备检修口。 5.2.3 管线敷设与主体结构分离时,宜采用吊顶设计,在吊顶内敷设管线。 5.2.4 不宜使用石材、墙砖、玻璃、镜面作为吊顶饰面材料,如局部使用,应采用可靠连 接。 5.2.5 集成吊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吊顶的实际荷载计算吊杆和龙骨的承载力, 2 吊顶内设置有电气管线、管道、设备时宜单独设置吊杆。吊杆合用时,应满足荷载 计算要求。 3 大型灯具、重型设备应安装至建筑承重结构上,不应安装在龙骨上。 4吊顶结构构件布置应注意避让空调送回风口、灯具、检修口、管线设备,吊顶主要 受力结构构件不应切断。 5应明确吊顶材料及配件的规格、材质、颜色、受力性能等质量指标,以及吊杆、龙 骨等材料的防腐、防火、防蛀处理方法和措施。 6 应在楼板内预先设置管线、吊杆安装所需预理件,不宜在楼板上钻孔、打眼;安装 所需预理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7吊顶与墙、梁、柱、窗帘盒交接时,应根据房间尺度大小,预留10~30mm宽伸缩缝 隙,缝隙应采取美化措施,明确交接方式并应绘制节点详图

    .3.1 住宅套内空间应选用非砌筑免抹灰内隔墙 5.3.2 内隔墙的构造、固定方式应便于安装、连接稳固,并预留暗敷管线位置。 5.3.3 轻质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质龙骨隔墙沿顶龙骨、沿地龙骨及边框龙骨应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垂直、 平整、位置准确。 2轻质龙骨隔墙门窗洞口、墙体转角连接处等部位应加设龙骨作加强处理,吊挂重物 部位还应采取其他可靠的加固措施。 条板轻质隔墙应明确固定的方法及门窗洞口等特殊部位节点详图 轻质隔墙应明确隔音措施,隔声要求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的 规定。 5 应明确内隔墙与顶棚及其他不同材料墙体交接处的防开裂措施。 5.3.4墙面铺装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铺装材料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天然 石材应进行放射性复验。 2 墙面铺装材料不应采用含有石棉纤维、未经防腐和防蛀处理的植物纤维材料。 3 块材面饰在门窗洞口边、阴阳角等节点位置应有细部标准化通用构造节点。 5.3.5 外墙内表面及分户墙表面宜采用龙骨贴装饰面层,应与室内设备管线集成设计。 5.3.6 开关、插座、管线穿墙应采取隔声和必要的加固措施,振动管道穿墙应采取减振措施。

    5.4.1集成地面基层板和地板选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地面宜采用防滑、耐磨、易清洁的地面装饰面材。 2 选用木竹楼地面面层时应增加防水、防潮的措施并符合相应国家规范要求。 5.4.2 采用架空地板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地板系统不应与周边墙体直接连接,应根据房间尺度大小与墙体间留 0~30mm宽伸缩缝隙,并对缝隙采取美化遮盖措施。 2 卫生间楼地面宜采用架空地板系统。采用架空地板系统时,其横向排水管道应敷 在架空地板系统内。 3卫生间架空地板系统,除应在架空系统上部设有防水措施外,还应在架空系统底 设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5.5.1集成式厨房应与主体结构、设备与管线协同设计。冷热给水、排水管、电源线、设 备插座接口点位及开孔尺寸应准确,避免现场打凿改线。 5.5.2厨房家具及设备应与顶棚、墙面、地面等集成设计,且应满足厨房设施设备点位接 口预留要求。

    5.5.3 厨房家具及设备与墙体连接时应满足承载力要求,与内隔墙连接时应采取加强构造 措施。 5.5.4 给水排水、电气、通风管线等应集中设置、合理定位,设备管线设置在吊顶内,应 设置管道检修口。

    5.5.4给水排水、电气、通风管线等应集中设置、合理定位,设备管线设置在吊顶内,应 设置管道检修口。

    5.6.1集成式卫生间应合理安排座便器、洗面盆、淋浴器的位置,宜采用干湿分离设计。 5.6.2集成式卫生间浴室的底部支撑系统高度尺寸宜为250mm,与卫生间主体结构降板尺 寸相匹配统一,宜采取同层排水方式,根据不同的技术方案,采用不同的楼板结构降板高度。 5.6.3 集成式卫生间吊顶高度,应根据顶棚设备的高度尺寸确定。 5.6.4 集成式卫生间墙板与建筑主体墙板间应留有空间,以确保墙板配件、管道的安装。 5.6.5集成式卫生间干区墙、地面宜采用干挂、干铺或薄贴工艺,淋浴区配备防水淋浴底 盘,湿区应做好墙面防水防潮及与地面做好密封衔接 5.6.6未降板或降板高度不足的卫生间应设门槛,门槛高度不宜大于15mm,并做相应的 无障碍构造处理,

    5.7.1整体卫生间设计定型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进行。建筑设计应协调结构、内装、设 备等专业共同确定整体卫生间的布局方式、结构方案、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主体结构 孔洞尺寸以及管道并位置等。与整体卫生间厂家确认整体卫生间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整体卫 生间的整体性能指标应符合《整体浴室》GB/T13095的相关规定。 5.7.2整体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采取结构降板方式实现同层排水时,降板区域 应结合排水方案及检修位置确定。降板高度应根据防水盘厚度、卫生器具布置方案、管道尺 寸及敷设路径等因素确定。 5.7.3 整体卫生间的预留安装尺寸应与整体卫生间厂家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协同设计确定 5.7.4 当整体卫生间设外窗时,应与外围护墙体协同设计。 5.7.5 整体卫生间应采取防外溢措施:向地漏方向找坡1%,设置挡水门槛或楼地面高差, 门槛的高度或高差不应大于15mm。 5.7.6整体卫生间应在给排水、电气管线等连接处设置检修口。

    6.1.1一体化装修施工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进行。当采用穿插流水施工时,应在结构 质量分段验收合格后进行。 6.1.2 施工安装前应编制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和穿插流水施工等各类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和施工组织设计。 6.1.3施工安装前应对所有进场部品部件及材料进行验收,其规格、尺寸及性能应满足设 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4音 部品组合安装前应根据部品深化施工图纸定位放线,并复核部品安装预留尺寸及预 理条件

    和施工组织设计。 6.1.3施工安装前应对所有进场部品部件及材料进行验收,其规格、尺寸及性能应满足设 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4部品组合安装前应根据部品深化施工图纸定位放线,并复核部品安装预留尺寸及预 埋条件。 6.1.5部品的组合安装顺序应符合施工方案及安装指导书的要求,安装施工过程中各专业 工种应加强配合,做好专业交接,合理安排流水工序,采用合理的半成品及成品保护措施。 6.1.6工程批量施工前应先做整体样板间,并经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确认后,方 可批量施工。

    6.1.5部品的组合安装顺序应符合施工方案及安装指导书的要求,安装施工过程中各专业 工种应加强配合,做好专业交接,合理安排流水工序,采用合理的半成品及成品保护措施。 6.1.6工程批量施工前应先做整体样板间,并经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确认后,方 可批量施工。

    6.1.7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施工应进

    设计。 6.2.2穿插流水施工应以总体网络工期计划节点为依据,宜自下而上,合理组织主体结构、 水电安装、外墙装饰、室内精装修各专业工序,协同施工,安排专员跟踪现场实际进度,以 满足总体施工要求。 6.2.3穿插施工过程中,楼层间应做好隔水措施,以排为主,以堵为辅。 6.2.43 穿插流水施工过程中,各专业施工进度同步进行,应提前安排各专业的现场平面布 置区域,合理堆放材料,并做好防潮、防火、防爆等措施。 6.2.5穿插流水施工各专业间的工序完成后,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质量验收, 确保移交质量及移交时间,保证下一道工序正常进行。 6.2.6穿插流水施工过程中,各专业应对移交的工作面做好成品保护

    6.2.6穿插流水施工过程中,各专业应对移交的工作面做好成品保护。

    6.3.1集成吊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 验收。 2 吊杆、龙骨间距、连接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构造应牢固 3 吊顶饰面板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安装、电线电缆试验和隐蔽工程验收。 4 吊顶饰面板安装前应按照设计单位的排版图进行预铺。 5 饰面板与墙体的连接和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6.3.2 集成墙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成墙体龙骨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龙骨间距及加强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门窗套、强弱电箱、电气面板等开孔位置准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集成墙体面板安装前,墙体内管线及填充材料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标准要求与设计要求。 5集成墙体与顶棚、地面及其他墙体的交界处应应连接牢固,并做好防开裂或收口措 施。 6.3.3 集成地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集成地面的基层应平整整洁,宜采用高精地坪,楼面的垂直度和平整度偏差应控制 在 4mm/2m 内。 2 集成地面施工前应先安装地面管线,并完成隐蔽工程验收, 3 集成地面应与地面基层可靠连接,检修口及设重物位置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加固处 理。 6.3.4 集成式厨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集成式厨房施工前宜对台面等进行测量,并预装柜体。 2 厨房设备管道接口应按设计预留点位精准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集成式厨房安装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在安装重物位置设置加固措施,并对特殊位 置做功能性标识。

    1集成地面的基层应平整整洁,宜采用高精地坪,楼面的垂直度和平整度偏差应控制 在4mm/2m内。 2 集成地面施工前应先安装地面管线,并完成隐蔽工程验收, ? 集成地面应与地面基层可靠连接,检修口及设重物位置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加固处

    6.3.4集成式厨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成式厨房施工前宜对台面等进行测量,并预装柜体。 2 厨房设备管道接口应按设计预留点位精准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集成式厨房安装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在安装重物位置设置加固措施,并对特殊位 置做功能性标识,

    6.3.5集成式卫生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复核安装基准线、标高控制线,确认管线接口位置符合设计

    要求。 2卫生间防水施工、地面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卫生间现场拼装时,各部件间应采取可靠连接方式,且连接牢靠稳固。 4 卫生洁具、卫生间配件、电气面板等应安装牢固,与墙面、台面、地面、洞口等挂 触部位应有可靠的密封防水措施。 6.3.6 整体卫生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卫生间堆放位置应合理,避免二次搬运, 2 整体卫生间施工前应制定满足承载力验算要求及相关技术指标的吊装方案。 3 整体卫生间安装后,设备管线及面层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4 安装完成后应按照使用及维护要求进行成品保护。 6.3.7 收纳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柜体安装放线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柜体与天花、地面、墙体连接处应牢固、严密,宜采用配套收口方式。 3 柜体安装后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6.3.8 其他内装部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窗帘盒(杆)、护栏、扶手、楼梯踏步、收口线条等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连接 固。 2 窗台板、整体窗套、整体门套应安装牢固,与连接处可靠密封。

    要求。 2卫生间防水施工、地面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卫生间现场拼装时,各部件间应采取可靠连接方式,且连接牢靠稳固。 4 卫生洁具、卫生间配件、电气面板等应安装牢固,与墙面、台面、地面、洞口等 触部位应有可靠的密封防水措施。 6.3.6 整体卫生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卫生间堆放位置应合理,避免二次搬运, 2 整体卫生间施工前应制定满足承载力验算要求及相关技术指标的吊装方案。 3 整体卫生间安装后,设备管线及面层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4 安装完成后应按照使用及维护要求进行成品保护。 6.3.7 收纳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柜体安装放线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柜体与天花、地面、墙体连接处应牢固、严密,宜采用配套收口方式。 3 柜体安装后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6.3.8 其他内装部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窗帘盒(杆)、护栏、扶手、楼梯踏步、收口线条等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连接 固。

    6.4.1室内给水系统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4.1室内给水系统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给水支管、分支管道宜采用模块化产品,并按设计要求安装牢固。 2采用给水分水器时,应将分水器固定牢固,且分水器与用水点之间的管道应并联连 接,不可串接。 ? 给水分水器应设置在方便维护检修的部位, 分水器给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对给水管道进行水压试验, 6.4.2 室内排水系统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道支架及管座应按排水坡度排列整齐,支架与管道接触紧密。 排水管道应做灌水试验,管道及接口不应渗漏。 3 排水立管及水平干管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率应达到100%,球径不小于排水管径的 2/3为宜。 4室内排水系统安装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的规定。

    6.4.1室内给水系统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给水支管、分支管道宜采用模块化产品,并按设计要求安装牢固。 2采用给水分水器时,应将分水器固定牢固,且分水器与用水点之间的管道应并联连 接,不可串接。 3 给水分水器应设置在方便维护检修的部位, 4 分水器给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对给水管道进行水压试验。 6.4.2 室内排水系统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道支架及管座应按排水坡度排列整齐,支架与管道接触紧密。 ? 排水管道应做灌水试验,管道及接口不应渗漏。 3 排水立管及水平干管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率应达到100%,球径不小于排水管径的 2/3为宜。 4室内排水系统安装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的规定

    6.4.3通风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风空响系统上地时应元成稳 2 通风空调管道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设置保护套管。 3 通风空调设备及管线施工安装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50738的规 定。 6.4.4 电气及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集成地面或墙体内空腔的电气管路,应按设计图纸定位放线后施工,放线应 清晰,位置应准确。 2 电气管线施工时,敷设于隔墙内部的配管应按明配管施工;敷设于吊顶内的管线应 平直,灯头盒、接线盒吊筋应牢固。 3 电气设备管线施工安装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的规 定。 4 智能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的规定。 5智能化系统的线槽及线缆敷设路径应一致,各子系统的线槽、线缆宜同步敷设,并 应对线缆末端做好密封防潮等保护措施。

    6.4.4电气及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

    6 机柜内线缆应排列整齐、美观,分别绑扎在机柜两侧配线架上。配线架应安装牢固 息点标识应准确

    6.5.1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工程中主体、部品与设备管线之间的接口应满足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口应做到位置固定、连接合理、拆装方便、坚固耐用及使用可靠。 2 宜采用预留预理的安装方式,安装固定时应保证部品、构件的完整性与结构安全, 各类接口尺寸应符合公差协调要求。 6.5.2 预制构件预留管道与外部敷设导管连接时,应在连接处预留操作空间及条件

    7.1.1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工程峻工验收前应进分部、分项、分户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 料和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7.1.2 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分项工程中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均应验收合格。 7.1.3 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均应验收合格。 7.1.4 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由建设单位组织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相关单位进行。 2 所含分项工程全数检查,并形成《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 录A)。 3所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均应验收合格,并形成《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分户工程质量 验收记录》(附录B)。 7.1.5 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7.1.5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7.2.1各类分段验收的程序及组织形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对分段验收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7.2.2分段验收各责任主体应就具体区段划分进行协商,并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制定相应验 收方案。 7.2.3分段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应由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道 工序。 7.2.4分段验收应按移交计划,逐栋、逐层、逐户进行实测实量、检查验收,每层公共空 间、每户套内空间分别形成验收记录

    7.2.5主体分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内空间:预制内墙板、抹灰、地坪湿作业全部完成,厨房烟道及土建收口、卫生 间管道井、铝合金门窗扇、阳台栏杆、给排水立管、墙板配管、强弱电箱及穿线完成。 2公共空间:预制内墙板、零星砌筑抹灰湿作业全部完成,铝合金门窗扇、墙板电气 配管、给排水立管、消防管、消防箱安装完成,电梯厅和公共部分强弱电桥架安装完成。 7.2.6主体移交装修验收应包含土建总包自检、技术交底、实测检验等程序

    7.3.1集成部品各验收项目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7.3.2 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应合格,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最大偏差不应超过 相关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7.3.3 根据项目特点选用观察、手摸检查、尺量检查、手板检查、手推检查等检验方法。 7.3.4 检查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说明、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 复验报告等。 7.3.5 集成式厨房及其配件性能应符合《住宅整体厨房》JG/T184的规定。 7.3.6 集成式卫生间和整体卫生间及其配件性能应符合《住宅整体卫生间间》JGT183的 规定。 7.3.7集成部品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场施工安装。 7.3.8 集成部品各项检香验收结果应形成记录文件

    复验报告等 7.3.5集成式厨房及其配件性能应符合《住宅整体厨房》JG/T184的规定。 7.3.6 集成式卫生间和整体卫生间及其配件性能应符合《住宅整体卫生间间》JGT183的 规定。 7.3.7集成部品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场施工安装。

    7.4.1管线各验收项目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7.4.2 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应85%以上合格。 7.4.3 根据项目特点选用观察、尺量检查、测试、装配试验、查阅调试等检验方法。 7.4.4 检查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说明、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 复验报告等。 7.4.5室内给水管道、热水管道和中水管道水压测试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 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后方可使用。 7.4.6排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和《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232的有关规定。 7.4.7通风与空调的设置与安装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 规定。 7.4.8室内燃气系统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 及《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12的规定, 7.4.9 电气和智能化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 规定。 7.4.10检查验收结果应形成记录文件

    7.5.1室内环境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涉及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和空气环境等的设计文件。 2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记录、复验报告。 7.5.2楼板、墙体、管道及电梯等设备的隔声措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抽样检 验,并出具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声环境指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 有关规定。 7.5.3室内采光及照明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的有关规定。 7.5.4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7.5.5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检测项目为甲醛、苯、氨、 TVOC、氢五项指标。检测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 有关规定。 7.5.6室内环境中氢浓度检测,采用集中空调时,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采用 自然通风时,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小时以后进行 7.5.7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TVOC浓度检测,采用集中空调时,应在空调正常运转 的条件下进行;采用自然通风时,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

    8.1.1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的要求,对工程负责保修。建设单位应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及部品设备质量保修书。 8.1.2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工程宜进行日常维护、及时维修与定期部品更新。集成部品厂 家应提供《集成部品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8.1.3维修维护应以不破坏部品完好性为原则。 8.1.4维修维护管理除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物权、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8.2.1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按照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要求履行保修义务。 8.2.2 部品设备的保修应由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承担保修义务。 8.2.3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防渗漏线材标准,质保期应不少于5年。 8.2.4 供热与供冷系统,质保期应不少于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2.5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质保期应不少于2年。 8.2.6 装修工程质保期应不少于2年。

    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按照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要求履行保修义务。 8.2.2 部品设备的保修应由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承担保修义务。 8.2.3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防渗漏,质保期应不少于5年。 8.2.4 供热与供冷系统,质保期应不少于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2.5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质保期应不少于2年。 8.2.6 装修工程质保期应不少于2年。

    8.3.1应根据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设计说明及施工特点编制《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日常 维护、部品更新时限和故障应急措施。《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包含二次装修、改造注意事 项,包含允许自行变更部分和禁止部分。 8.3.2维修维护项目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在施工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8.3.3装修工程维修维护应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 等技术要求实施。 8.3.4 应建立易损部品备用库,保证使用、维护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8.3.5 更换集成部品应与原厂家联系,集成部品内的电气设备应根据厂家要求进行维护维 修。 8.3.6 应按照住宅结构、部品的耐久指标,根据我国目前行业发展现状,制定实施维护维 修的时间计划。

    附录A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名称栋号房号验收部位检查日期参检人建设单位参检人员监理单位员施工总承主要分包参检人参检人员包单位单位员验收执行标准名称验收标准验收记录1主控项目2341一般项目24验收结论总承包单位(公建设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公章):章):验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单位和人员分包单位项目负责项目总监(注册章):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39

    附录B住宅建筑一体化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纺织标准,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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