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823-202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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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咨询企业和注册咨询人员应在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和业务胜任能力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 询活动

    4.1.1咨询企业和注册咨询人员应在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和业务胜任能力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企业实行联合共同开展咨询活动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计 可范围承揽咨询业务。 4.1.4咨询企业以及咨询人员不准许同时接受同一项目中不同利益方分别委托,为同一项目承担咨询 业务。 4.1.5承接咨询业务的企业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宜选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示范文本)》(GF一0212),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委托标的、询类别及目的、内 容、范围、服务周期、服务酬金及其支付方式、成果文件表现形式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要求。 4.1.6对承担的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成果文件。对工程 发承包价格,应符合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公开招标发包的,应遵守招标投标的国家规定。 4.1.7咨询企业在与委托人签订的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可约定咨询结果错误综合误差率上限值 但应同时约定计算错误综合误差率的方法和奖罚办法。 4.1.8咨询成果文件的所有工程量均应计算至标准或定额规定计量单位后三位,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 所有价格均应与标准或定额规定的计量单位配套,金额计算至“元”后三位,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 4.1.9对同一工程项目审查或鉴定采用的计价条件或口径、计价方法应前后保持一致,除非另有约定 不应以一种计价方法否定另一种计价方法的计价结论,也不应修改计价条件否定原计价条件下的结论。 因项目各方对合同约定类文件用词用语理解不同、计价依据类文件条款理解不同而形成的误差以及因计 价条件或口径发生改变而形成的误差,不应计入错误误差率。 4.1.10对国家有权机构或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的未确定计价方法的工程结算审查或鉴定,咨询企业 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pvc标准,以事实为依据,独立选择适用的计价方法, 4.1.11咨询企业应按委托合同的要求出具成果文件,成果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电子文本要求的应 提交与书面形式及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咨询企业应在成果文件或需其确认的文件上加盖执业印章,承 担合同主体责任。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成果文件上对各自完成的工作内容签章,承担相应责任。 4.1.12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格式、深度和精度等要求应符合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以及国家和 行业规定。 4.1.13咨询企业不应采取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方式参与业务竞争。

    4.2.1咨询企业应建立符合自身条件的咨询工作组织管理体系,有效地控制咨询工作质量

    集、归纳和整理,各类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审定和修改,成果文件的提交、归档等均建立相应的管 理部门和责任人制度。 4.2.3咨询企业应建立顺畅及完善的项目流程管理,以文件明确各个咨询程序中各类资料、过程文件 和成果文件的交接、流转、审核、审定、留存、保管等。 4.2.4咨询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外部组织协调体系,以咨询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为核心,明确协调和联 系人员,在确保工程项目参与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咨询合同涉及的各方关系,促进项目 的顺利实施。

    4.3.1咨询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内部质量管理规定、质量方针并贯彻执 企业的质量宗旨和方尚。对内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和凝聚力,保证咨询质量,对外表明本企业 诺,以增强顾客满意度

    4.3.2咨询企业质量方针的制定应符合下及

    a1 作为企业总体方针的组成部分,与企业的方针相协调并有机结合; b) 体现满足顾客要求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持续改进的承诺: C 为制定和评审企业的质量目标提供依据: d 通过质量目标的实现,保证质量方针的实现。 4.3.3 咨询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企业的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以保证企业质量方针的实 现。 4.3.4 质量目标的制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在质量方针的框架内制定和展开,其结果应保证实现质量方针规定的质量承诺: b) 应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规定出需要经过认真努力才能达到的具体目标; 应涵盖:企业的职能(横向)、各管理层次(纵向)以及与质量管理类的岗位;执业过程、管 理过程以及成果质量的要求; 质量目标应具有可测量性,并尽可能量化。 4.3.5各类咨询成果文件由编制人完成编制工作后,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审定人应进行审核。同 项目的编制人、审核人和审定人不应由同一人担任,咨询企业应实行编制人、审核人和审定人各负其责 的内部审核制度。项目负责人可以兼任审核人

    4.4.1开展咨询业务时,咨询企业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建立项目组,由项目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的咨 询类别和目的,向委托人或建设单位提交项目资料的函及清单(格式参见附录B的表B.1),约定资料 种类、内容、要求其提供资料的时限,书面告知委托人或建设单位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说明需要委托人或建设单位配合的其他工作事项。 4.4.2咨询企业接受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清单时,应与委托人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填写造价咨询项目资 料交接清单(格式参见附录B的表B.2)。 受托人与委托人办理资料交接手续时,应告知委托人,根据规定,明确哪些资料将不予退还。 4.4.3咨询企业接受委托业务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的实施大纲(格式参见附录B的表B.3) 并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实施大纲应包括的基本内容为: a)工程项目概况; b)咨询工作目标和范围: C)项目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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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工作计划、程序和处理原则; e)合同或委托书编号: f)企业负责人批准意见。 4.4.4咨询企业在接受任务后,应认真阅读和熟悉项目资料,对疑问宜要求委托人提出书面澄清函 对委托内容或基础资料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4.4.5当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勘验时,咨询企业可向委托人提出现场勘验的要求,委托人及各利益方 应共同参加现场勘验,咨询企业对现场勘验应做好记录,记录的形式包括录像、拍照、纸质记录等,其 纸质现场勘验记录(格式参见附录B的表B.4)应要求委托人及各利益方当场签字认可。 4.4.6当委托人要求咨询企业对变更、索赔与签证等全过程咨询业务办理咨询手续或提出咨询意见时, 咨询企业应按照咨询合同办理咨询手续或提出咨询意见。 4.4.7当委托人要求咨询企业参与或组织造价问题的会商时,咨询企业应按照咨询合同参与或编写会 商纪要,并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协调会纪要(格式参见附录B的表B.5)。 4.4.8编制人应审核所收到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并应对自身所收集的工程计量、计 价基础资料 和编制依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适用性负责,全面进行工程计量与计价,按工程造价咨询服 务合同的要求,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整理过程文件,填写造价咨询项目审核记录表(格式参 见附录B的表B.6)基础部分及自身应填写的内容。 4.4.9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编写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实施大纲,兼任审核人的,应负责履行本文件第 4.4.10条审核人职责;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前的档案管理,除应负责成果文件和过 程文件的归档外,还应负责组织并制定咨询业务中所借阅和使用的各类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竣工 资料等可追溯性资料的文件目录。 4.4.10审核人应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实施大纲,审核委托人提供书面资料的完整 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审核编制人使用工程计量、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适用性, 审核编制方法的正确性,对项目造价进行分析并对有疑问的部分作出针对性复核,对项目实施阶段工程 造价分部工程的取费部分进行复核,对分部工程到项目总和的汇总表进行复核,对采用市场价格的主材 价及设备价进行审核,对有疑问或错误的部分提出书面复核、修改和补充意见,修正、完善工程造价咨 询成果文件,并整理好自身的工作过程文件等,填写自身应填写的造价咨询项目审核记录表部分。审核 人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 4.4.11审定人应审批项目负责人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实施大纲,应再次审核委托人提供书面资料 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再次审核编制人及审核人所使用工程计量、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全面 性、真实性和适用性,审核编制方法的正确性,进一步进行项目造价分析,对项目实施阶段分部工程到 项目总和的汇总表进行复审,对采用市场价格的主材价及设备价进行审核,对有疑问或错误的部分提出 书面复核、修改和补充意见, 定稿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对工程造价咨询质量进行整体 控制。项自审定人还应填写造价咨询项目审核记录表中自已的内容。审定人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 4.4.12对多方认可的咨询成果,应填写建设工程造价确认表(格式参见附录B的表B.7)。 4.4.13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电子文本要求的应提交与书面形式及内容一致的电子版 本。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咨询企业和参与项目工作的咨询人员均应按规定在项目成果文件上盖章或 签字,对咨询业务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格式参见附录B的表B.8)。 4.4.14咨询企业完成咨询业务时,应向委托人索取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签收单(格式参见附录B的表 B.9),按承接业务时对委托人的告知,将应归还的资料交还委托人,并与委托人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填写造价咨询项目资料交接清单(格式参见附录B的表B.2) 4.4.15咨询企业完成咨询业务后应派员切实、认真地进行回访与总结,并填写造价咨询项目回访征求 意见表(格式参见附录B的表B.10

    4.5.1咨询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配套文件规定,运用计算机加强档案现代化管理,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档案收集制度、统计制度、保密制度、借阅制度和库房管 理制度,以及档案管理人员守则等。 4.5.2项目咨询业务档案可分为过程文件和成果文件两类。应按照咨询项目的类别分别制订文件目录 并装订成册

    并装订成册。 4.5.3过程文件可分为项目资料文件和工作过程文件两类,应分类装订成册。 4.5.4项目资料文件应归档的包括: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书、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文件及招标补遗(答疑)文件、清标和核标资料;开工报告、峻 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决算等;图纸会审记录、工程洽商记 录、现场签证、变更设计、索赔文件等;施工过程中甲方确认的材料、甲供材料、设备价款、设备清单; 项目批复或核准文件、估算、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等:承包人的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等

    4.5.5工作过程文件应归集的基本档案资料有:

    a)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资料交接清单; C) 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咨询项目实施大纲; d) 项目咨询中形成并提出了咨询意见的基本项目资料(含造价会商记录、施工现场勘验记录、工 程计量与支付记录等); e 造价咨询项目审核记录表; f 咨询成果文件依据的工作底稿: g 造价咨询项目回访征求意见表。

    d)项目咨询中形成并提出了咨询意见的基本项目资料(含造价会商记录、施工现场勘验记录、工 程计量与支付记录等); 造价咨询项目审核记录表: f) 咨询成果文件依据的工作底稿: 名 造价咨询项目回访征求意见表。 4.5.6成果文件应归档的包括:咨询企业编审并出具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 价、投标价(商务标)、结算、决算、全过程咨询、投资后评价的造价咨询报告书(含造价确认表、造 价计算书);工程索赔处理报告;工程计量支付文件;造价鉴定意见书。 4.5.7造价咨询项目档案应填写的保存期应符合合同和国家规定,自归档之日起,保存期应不少于5 年。咨询档案卷宗封面、目录格式范本参见附录B的表B.11、表B.12。

    4.5.6成果文件应归档的包括:咨询企业编审并出具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

    、投标价(商务标)、结算、决算、全过程咨询、投资后评价的造价咨询报告书(含造价确认表 计算书);工程索赔处理报告;工程计量支付文件;造价鉴定意见书, 5.7造价咨询项目档案应填写的保存期应符合合同和国家规定,自归档之日起,保存期应不少 。咨询档案卷宗封面、且录格式范本参见附录B的表B.11、表B.12。

    4.6.1咨询企业应利用计算机及网络通讯技术进行有效的信息化管理。工程造价的信息化管理应包括 工程造价数据库、工程计量与计价等工具软件、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 活动。 462咨询企业应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自行建立或利用其他机构的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各来

    4.6.1咨询企业应利用计算机及网络通讯技术进行有效的信息化管理。工程造价的信息化管理应包括 工程造价数据库、工程计量与计价等工具软件、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 活动。 4.6.2咨询企业应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自行建立或利用其他机构的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各类 典型工程数据库,以及在咨询业务中各类工程项目上积累的工程造价信息,建立并完善工程造价数据库。 4.6.3咨询企业应按标准化、网络化的原则,在工程项目各阶段采用或开发工程造价管理软件。 4.6.4当咨询企业承担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业务时,应依据合同要求,对各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成 果文件和所收集的工程造价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并应用于下一阶段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等环节。

    型工程数据库,以及在咨询业务 息,建立并完善工程造价数 6.3咨询企业应按标准化、网络化的原则,在工程项目各阶段采用或开发工程造价管理软件。 6.4当咨询企业承担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业务时,应依据合同要求,对各阶段工程造价咨 文件和所收集的工程造价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并应用于下一阶段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等理

    4.7.1咨询企业除应收集造价咨询项目回访征求意见表外,还应定期到委托单位进行回访,听取委托 单位反馈的意见,并提出改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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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核: b)建设项目经济评价: c)参与或配合进行方案比选、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 5.1.2编制投资估算时,应依据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咨询企业积累的资 料,在分析编制期市场要素价格变化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 5.1.3审核投资估算时,应依据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资料,审核投 资估算中所采用的编制依据的正确性、编制方法的适用性、编制内容与要求的一致性、投资估算中费用 项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合理性, 5.1.4经济评价应依据国家发布的政策和现行标准,在项目方案设计及市场分析的基础上,收集有效 而合理的财务分析基础数据,对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和财务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并进行全面评价。 5.1.5根据委托合同要求,咨询企业应配合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做好方案比选、优化设计和限额 设计,以及利用价值分析等方法,提出合理决策和设计方案的建议。 5.1.6当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资金筹措方式、建设时间等进行调整时,调整的次数及内容应在咨询 合同中约定。 5.1.7当咨询合同约定要咨询人员承担决策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控制时,除应编制全面的投资估算外, 还应主动地配合设计人员通过方案比选、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等手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与分析,确保建 设项目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做到技术先进。 5.1.8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阶段投资估算的编制,可参照本文件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内容 和要求,在满足投资决策需要的前提下适当简化。

    a) 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 b 相应的投资估算指标: 工程勘察与设计文件; d) 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 e) 工程所在地编制同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以及设备的市场价格和费用; f 政府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发布的价格指数、利率、汇率、税率,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8)委托人提供的各类合同或协议及其他技术经济资料。

    Z. 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等,格式按照GB/T5109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CECA/GC1《建设项目投资 估算编审规程》等规定。 5.2.7投资估算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方法、编制依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投 资构成分析、技术参数和率值选定的说明,以及特殊问题说明等。 5.2.8投资估算编制说明中,投资构成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主要单项工程投资占比分析; 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占建设总投资的比例分析 引进设备费用占全部设备费用的比例分析等: c)影响投资的主要因素分析; d)与国内类似工程项目的比较,投资因素分析。 5.2.9投资估算汇总表纵向应分解到单项工程费用,并应包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 息,若为生产经营性项目还应包括流动资金。投资估算汇总表横向应分解到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 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用。 5.2.10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应编制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纵向应分解到主 要单位工程费,横向应分解到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 5.2.11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分项估算,可在投资估算汇总表分项编制, 也可单独编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估算表。 5.2.12建筑工程费用的估算应结合拟建项目特点和工程计量要求分别套用不同专业工程的投资估算 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资料进行估算。当无适当估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资料时,可采用计算主体工程量 的方法,并参考概算定额等资料进行估算。套用的投资估算指标宜采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在内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并应考虑指标编制期与报告编制期的人材机要素价 格等变化情况。 5.2.13设备购置费应按国产标准设备、国产非标准设备、进口设备分别进行估算,并应计入设备运杂 费、备品备件费计入设备费。 5.2.14安装工程费应按不同安装类型,以设备费为基数或按相应项目的估算指标分别估算。套用的投 资估算指标宜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并应考虑指标编制期与报告编制期的人材机等要素价格的变化情 况。 5.2.15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包括建设管理费、建设用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 环境影响评价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工程保 险费、联合试运转费、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生产 准备及开办费等。 5.2.1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计列。有合同或协议要求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计列;无合 同或协议要求的应按国家、各行业部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政府管理部门的规定估算。 5.2.17基本预备费应以建设项目的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为基数进行估算。 5.2.18价差预备费宜根据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估算,价差预备费应考虑建设前期和建设期 的涨价因素。 5.2.19建设期利息应根据建设期资金筹措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相应的利率进行估算,并应包括相应 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管理费等。 5.2.20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流动资金可按分项详细估算法、扩大指标估算法进行估算;可行性研究阶段 流动资金应按分项详细估算法进行估算。 5.2.21生产经营性项目对铺底流动资金有要求的,应按国家或行业的规定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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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2在相同口径下,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15%,可行性研究 阶段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土10%,

    5.3.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委托合同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经济评价。一般性项目的经济评价 无特定要求时仅需进行财务评价。

    5.3.2财务评价应遵循下列工作租

    5.4方案比选、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

    4.1咨询企业在进行方案比选时,应提交方案比选报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使用功能单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设计寿命类似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优选工程造价 或单方工程造价较低的方案。宜根据建设项目的构成,分析各单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 技术指标,进行优劣分析,提出优选方案以及改进建议; b 对于使用功能单一,但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设计寿命不同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综合评价 一次性建设投资和项目运营过程中的费用支出,进行建设项目的全寿命周期的总费用比选,进 行优劣分析,提出优选方案以及改进建议; C 对于经营性建设项目,应分析技术的先进性与经济的合理性,在满足设计功能和技术先进的前 提下,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能力,以及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净现值等财务评价指 标,综合确定投资规模和工程造价,进行优劣分析,提出优选方案以及改进建议; d 当运用价值工程的方法对不同方案的功能和成本进行分析时,应综合选取价值系数较高的方案 作为优选方案,并应对降低其元余功能和成本的途径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e)进行方案比选时,应兼顾项目近期与远期的功能要求和建设规模,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4.2咨询企业在参与优化设计时,应依据技术经济资料,对设计方案提出优化设计建议与意见,通 设计招标、方案竞选、深化设计等措施,使技术方案更加经济合理。 4.3咨询企业参与限额设计时,应配合设计单位,按项目实施内容和标准进行投资分解和投资分析,

    通过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确定合理可行的建设标准及限额

    通过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确定合理可行的建设标

    6.1.1咨询企业在设计阶段可接受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a)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与调整; b)施工图预算编制与审核。 6.1.2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增量不应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估算的10%,当发生需 要超过的情况时,应向项目单位明确提请其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报告。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权管理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已批准的投资 既算范围内。 6.1.3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应依据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并根据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积累的资料,以及编制同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总 投资。 6.1.4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审核应与编制保持相同口径,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及 资料,对编制依据、编制方法、编制内容及各项费用进行审核。 6.1.5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审核可采用全面审核法、标准审核法、分组计算审核法、对比审核法, 重点审核法等。应重点对工程量计算,人、材、机要素价格的确定,定额子目的套用,管理费、利润、 规费、税金等计取的正确性、全面性等进行审核。

    6.1.1咨询企业在设计阶段可接受委托承担下

    6.2.1设计概算按委托内容可分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单项工程设计概算、单位工程设计概算及调 整概算。

    .2.2设计概算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应由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组成。建设投资应包括工 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和预备费, .2.3 设计概算的编制及审核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国家、行业和地方管理规定; b 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概算定额(或指标): 工程勘察与设计文件: d) 拟定或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e) 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f 工程所在地编制同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以及设备供应方式及供应价格: g 建设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及专利使用情况等; h 建设项目批准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1 政府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发布的价格指数、利率、汇率、税率、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委托单位提供的其它技术经济资料。 .2.4 设计概算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及目录、编制说明、总概算表、其它费用表、综合概算表 单位工程概算表等,设计概算成果文件可按GB/T5109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CECA/GC2《 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等编制。 .2.5当只有一个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时,应采用二级形式编制设计概算;当包含两个及以上单项 程的建设项目时,应采用三级编制形式。 .2.6设计概算应按逐级汇总进行编制,总概算应以综合概算为基础进行编制,综合概算应以建筑 程单位工程概算和设备及安装工程单位工程概算为基础进行编制

    6.2.3设计概算的编制及审核依

    6.2.5当只有一个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时,应采用二级形式编制设计概算;当包含两个及以上单项工 程的建设项目时,应采用三级编制形式。 6.2.6设计概算应按逐级汇总进行编制,总概算应以综合概算为基础进行编制,综合概算应以建筑工 程单位工程概算和设备及安装工程单位工程概算为基础进行编制

    6.2.7总概算表纵同应分解到单项工程费,并应包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若 为生产经营性项目还应包括流动资金,对铺底流动资金有要求的,应按国家或行业的规定进行估算。总 既算表横尚应分解到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其它费用, 6.2.8综合概算表纵向应分解到单项工程,并计算主要单位工程费,横向应分解到建筑工程费、设备 购置费及安装工程费。 6.2.9建筑工程单位工程概算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 6.2.10建筑工程概算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应由各子目的工程量乘以各子目的综合单价汇总而成。各子目 的工程量应按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各子目的综合单 价宜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a)概算定额法。采用概算定额法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应依据相应的概算定额子目的人材机 要素消耗量,以及报告编制期人材机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应 依据概算定额配套的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并依据报告编制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市场水平等 因素确定。采用概算定额法编制单位工程概算时宜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 概算指标法。采用概算指标法时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特点,参照类似工程的概算指标,并应考 虑指标编制期与报告编制期的人、材、机要素价格等变化情况确定该子目的全费用综合单价。 6.2.12 建筑工程单位工程概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方法相同,其费用应按本文件第6.2.10条、 第6.2.11条的规定计算; b) 综合计取的措施项目费应以该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 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 6.2.13设备及安装工程单位工程费用由设备费、安装工程费组成,其概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备购置费以及未纳入安装工程费的主要材料费,有订货合同的,应按订货合同确定,计算至 抵达建设项目工地的入库价;无订货合同的应按类似工程的工程量,结合设备市场价格的实际 情况,区分国产标准设备、国产非标设备和进口设备分类计算,并应考虑设备运杂费和备品备 件费; b)安装工程费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应由各子目的 工程量乘以各子目的综合单价汇总而成。各子目的工程量应按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的分部分项 工程项目划分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安装工程各子目综合单价的计算可采用概算定额法和概算指标法, 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本文件第6.2.11条的规定。安装工程的措施项目费可参照本文件第 6.2.12条的规定计算。 6.2.1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应分别按本文件第6.2.15条~第6.2.22 条的规定计算,有合同约定的可按合同约定计算。 6.2.15概算编制人员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计算并分析整个建设项目的费用构成,以及各单项 工程和主要单位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2.16在相同口径下,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阶段设计概算(或扩初设计阶段修正概算)的综合误差率 应小于土8%。

    6.3.1施工图预算按委托内容可分为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或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 6.3.2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及审核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a)国家、行业和地方管理规定:

    )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引用标准图集和规范; 项目图纸会审纪要、合同、协议、其它文件等; 工程所在地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市场价格; 常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h 项目的管理模式、发包模式及施工条件; i)其它资料。 6.3.3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成果文件应包括施工图预算封面、签署页及目录、编制说明、单位工程施 工图预算汇总表、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表、补充单位估价表等。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成果文件可按GB/T 5109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CECA/GC5《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编制。 6.3.4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编制依据、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及其 费用计取的说明及其他说明等。 6.3.5施工图预算汇总表,应按土建和安装两类单位工程进行汇总,也可按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各单位 工程项目进行汇总,还可按建设项目的各单项工程构成进行汇总。 6.3.6编制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纵向应按照预算定额的定额子目划分,细分到预算定额子目层级;建 筑工程施工图预算表横向可分解为序号、定额编号、工程项目(或定额名称)、单位、数量、综合单价、 合价等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表横向可分解为序号、定额编号、工程项目(或定额名称)、单位、 数量、综合单价、合价、其中主材费等项目。 6.3.7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 6.3.8建筑工程预算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应由各子目的工程量乘以各子目的综合单价汇总而成。各子目 的工程量应按预算定额的项目划分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宜采用全费用综合单 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6.3.9各子目综合单价的计算可通过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确定。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 费应依据相应的预算定额子目的人材机要素消耗量,以及报告编制期人材机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管 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应依据预算定额配套的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并依据报告编制期拟建项目的 实际情况、市场水平等因素确定。编制建筑工程预算时应同时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 6.3.10建筑工程预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a)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方法相同,其费用应按本文件第6.3.8条和第 6.3.9条的规定计算; 6 综合计取的措施项目费应以该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 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 6.3.11 安装工程预算的安装工程费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 a 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应由各子目的工程量乘以各子目的综合单价汇总而成。各子目的工 程量应按预算定额项目划分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 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安装工程各子目综合单价可参照本文件第6.3.9 条的规定取定。 b)安装工程的措施项目费可参照本文件第6.3.10条的规定计算。 6.3.12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对预算定额中缺项的子目,应依据预算定额的编制的原则和方法编制补充 单位估价表。 6.3.13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成果文件中,施工图预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土5%。

    a)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方法相同,其费用应按本文件第6.3.8条和第 6.3.9条的规定计算; 综合计取的措施项目费应以该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 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 6.3.11 安装工程预算的安装工程费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 a 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应由各子目的工程量乘以各子目的综合单价汇总而成。各子目的工 程量应按预算定额项目划分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 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安装工程各子目综合单价可参照本文件第6.3.9 条的规定取定。 b)安装工程的措施项目费可参照本文件第6.3.10条的规定计算。 6.3.12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对预算定额中缺项的子目,应依据预算定额的编制的原则和方法编制补充 单位估价表。 6.3.13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成果文件中,施工图预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十5%。

    6.3.13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成果文件中,施工图预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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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咨询企业在发承包阶段可接受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a)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审核;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与审核: C) 投标报价编制; 招标与采购策划、招标文件的拟定与审核、招标与采购答疑、招标或采购代理; e) 清标; f) 核标; g) 合同策划、草拟与咨询。 7.1.2 咨询企业可按约定向委托人提供或参与下列招标策划的服务工作: a) 发承包模式的选择; b) 总承包与专业分包之间、各专业分包之间、各标段之间发承包范围的界定: ) 拟采用的合同形式和合同范本: d) 合同中拟采用的计价方式; e) 拟采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及采购方式; 发包人与各承包人或各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范围。 7.1.3 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参与拟定招标文件中下列工程造价及涉经济类的合同条款 a) 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 b) 主要材料、设备的供应和采购方式: C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d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e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f 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8)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h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j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k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1) 违约责任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m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的其仙事项等

    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

    7.2.1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对象按委托要求可分为施工总承包 项目或专业分包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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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1咨询企业可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开展清标工作,清标可在开标后到评标前进行,也可以与评标工 作平行进行。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 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8.1.1咨询企业在结算与决算阶段可接受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8.1.1咨询企业在结算与决算阶段可接受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a)结算编制与审核; b)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 造价咨询合同应明确委托的是何种业务编制或是审核要求,对结算还应进一步明确工程部位、内容 要求以及竣工结算、合同解除的结算、分阶段工程结算或专业工程分包结算等

    8.1.2咨询企业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定方式、方法、调整等内容编制与审核峻工结算,当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以及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计价 依据、规定等编制或审核结算,正确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8.1.3工程结算编制严禁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工程结算审查严禁滥用职权、营私舞彝、 敖衍了事或提供虚假的结算审查报告。 8.1.4咨询企业承担工程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宜得到委托人、发包人、承包人和受托人共同认可, 并签署建设工程造价确认表,格式参见附录B的表B.7。对于自咨询企业将结算审查报告征求意见稿(书 面初步审查意见)送达委托人、发包人、承包人之日起15日内或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时间内,逾期无反 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咨询任务完成而终结,被视为认可的报告征求意见稿为正式报告。 8.1.5委托人、发包人、承包人、咨询企业已经达成共识并会签了建设工程造价确认表的结算审查项 目,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利益相对方同意,其他造价咨询企业不宜再承接同一发包人对该项目的结算审 查(或称为复审、审核、复核)业务委托。因委托人、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结算审查报告征求意见稿 (书面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或合同约定时间内,逾期无反馈意见而使咨询任务终结的结算审 查项目,其他造价咨询企业不宜再承接同一发包人对该项目的结算审查(或称为复审、审核、复核)业 务委托。 8.1.6咨询企业或咨询人员与被审查项目的发、承包双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按照造价 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回避。造价咨询企业和咨询人员严禁接受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查。 8.1.7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查时,应独立地开展工作,有权拒绝其他人员无理由的修 改和其他要求,并保留其意见。 3.1.8结算编制或审核的受委托人应与委托人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内约定结算编制工作的所需时间, 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工作。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算编制或审核受托人应在国 家或有权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结算编制或审查初稿的工作。结算编制或审查受委托人未在合同约 定或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1.8结算编制或审核的受委托人应与委托人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内约定结算编制工作的所需时间, 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工作。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算编制或审核受托人应在国 家或有权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结算编制或审查初稿的工作。结算编制或审查受委托人未在合同约 定或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2.1结算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制说明、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 程结算汇总表等,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结算成果文件可按GB/T5109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CECA/GC3《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编制。 8.2.2结算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工程计量、计价及人工、材

    8.2.3结算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影响合同价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b) 现场勘验记录: ) 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d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 e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或补遗文件、投标承诺、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及其 组成内容; f 工程竣工图、施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记录、工程洽商、工程索 赔与工程签证、会议纪要等; g 材料及设备价格签证单; h) 发承包双方确认追加或核减的工程价款; 1 经批准的开工、竣工报告或停工、复工报告: i)影响合同价款的其他资料

    8.2.4峻工结算应按施工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的编制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总价基础上,对合同约定能调整的内容及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 因素进行调整; b) 采用单价合同的,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应固定不变,并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 且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c)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工程成本、酬金及税费。

    8.3.1结算审核的成果文件应包括竣工结算审核书封面、签署页、结算审核报告、工程造价确认表、 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单项工程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单位工程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等,采用工程量清 单计价的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可按GB/T5109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CECA/GC3《建设项目工程 结算编审规程》编制

    程序、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审核结果及建

    8.3.3结算审核工作应包括下列三个阶段:

    a 准备阶段应包括收集、整理结算项目的审核依据资料,做好送审资料的交验、核实、签收工作, 并应对资料等缺陷问委托方提出书面意见及要求: b) 审核阶段应包括现场勘验核实,召开审核会议,澄清问题,提出补充依据性资料和必要的弥补 性措施,形成会商纪要,进行计量、计价审核与确定工作、完成初步审核报告等; C 审定阶段应包括就结算审核意见与承包人及发包人进行沟通,召开协调会议,处理分歧事项, 形成结算审核成果文件,签认结算工程造价确认表,提交结算审核报告等工作。 .3.4 结算审核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影响合同价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b 结算审核委托咨询合同: ) 结算送审文件; d) 现场勘验记录; e 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 g)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或补遗文件、投标承诺、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及其 组成内容; h 工程峻工图或施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记录、工程洽商、工程索 赔与工程签证、会议纪要等; 材料及设备价格签证单: J 发承包双方确认追加或核减的工程价款: 经批准的开工、峻工报告或停工、复工报告: 1)其他资料。 .3.5结算审核应采用全面审核法。除委托咨询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应采用重点审核法、抽样审核法 或类比审核法等其他方法。 8.3.6咨询企业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图纸、工程签证等与事实不符时,应由发承包双方书面 登清事实,并应据实进行调整,如未能取得书面澄清,咨询企业应进行判断,并将问题写入结算审核报

    或类比审核法等其他方法。

    8.3.6咨询企业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图纸、工程签证等与事实不符时,应由发承包双方书面 澄清事实,并应据实进行调整,如未能取得书面澄清,咨询企业应进行判断,并将问题写入结算审核报 告。

    的形式协商解决下列问题:

    形式协商解决下列问题!

    a)施工合同中约定不明的事宜、缺陷的弥补,需澄清的问题: b)需进一步约定的事项以及审核过程中确认、明确的事宜; c)发包人或承包人对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事项; d)其他需通过专业会商会议解决的事项。 8.3.8咨询企业完成结算的审核后,其结论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咨询企业共同签认。对发包人、承 包人及咨询企业因分歧又无实质性理由,不能共同签认竣工结算造价确认表的,咨询企业在协调无果的 青况下可单独提交结算审核书,并承担相应责任。 3.3.9发包人及承包人认可造价咨询企业根据造价咨询合同出具的峻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并在成果 文件的签署页上签字并盖章的,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质量评定为合格。 8.3.10发包人或承包人对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峻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不认可,并未在成果文件的签署 页上签字并盖章的,相同口径下,同一成果文件,竣工结算审查结果综合误差率应小于土3%。

    8.4.1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承担竣工决算的全部编制、审核工作,也可承担其中部分内容的编制、审 核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在咨询合同中约定。 8.4.2咨询企业承担峻工决算全部编制工作时,除应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和能力、人员资格和 质量管理等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峻工决算的其他规定,与二名或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配合完成编制工 作,注册造价师承担最终责任。

    8.4.2咨询企业承担竣工决算全部编制工作时,除应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和能力、人 质量管理等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竣工决算的其他规定,与二名或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配合完月 作,注册造价师承担最终责任。 8.4.3竣工决算应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 8.4.4峻工决算应依据下列资料编制: a)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b)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C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 d 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 e) 招标文件及其配套文件、投标文件; f 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合同文件; g) 项目竣工结算文件; h) 工程签证、工程索赔等合同价款调整文件; i 设备、材料调价文件记录; j) 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k 其它的项目管理文件。 8.4.5 本文件所指建设成本,应包括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 a)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 b) 设备投资支出; C 待摊投资支出: d) 其他投资支出。 8.4.6 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应包括封面、说明、建设项目工财务决算报表等。 8.4.7 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说明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项目概况: b) 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 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a 项目概况: 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C) 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d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e)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装修施工组织设计 ,峻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f)尾工工程情况; g) 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h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i) 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j 预备费动用情况; k 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1) 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m) 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a项目概况表;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6 c 资金情况明细表; d) 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e) 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f 待摊投资明细表: g 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 转出投资明细表。 3.4.9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应有完整的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 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审核报告应附以下表格: a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 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 C 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 d) 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 e) 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 f 待销核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 8.4.10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成果文件报告格式应符合财政部关于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要求。其余单位有本单位管理办法的按其办法,没有本单位管理办法的决算成 果文件报告格式参照财 管理规定等要求

    a) 项目概况表; b) 项目峻工财务决算表; c) 资金情况明细表; d) 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e) 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f) 待摊投资明细表: g) 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 h) 转出投资明细表。

    9.1.1全过程造价咨询按照委托的咨询内容和咨询阶段不同,可分为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 造价咨询或某一阶段、若干阶段的某项咨询。 9.1.2按照委托人要求咨询的责任、权利、义务不同,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各类工程的全过程咨询模 式。 9.1.3咨询企业应按照咨询合同约定的项目服务阶段、咨询内容、工作范围、责任模式或参与程度, 包括责任、权利、义务全面完成全过程咨询业务,尤其是有控制目标的全过程咨询项目,应主动要求和 配合设计人员使用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方法,促使全过程咨询工作达到投资效益目标和其 他控制目标

    9.2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编制

    2.2.1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施工合同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应与计划工期、预付款支 付时间、进度款支付节点、竣工结算支付节点等相符。 2.2.2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工程量变化、工期、建设单位资金情况等定期或适时调整

    9.3.1咨询企业应根据工程施工或采购合同中的工程计量周期、时间高速标准规范范本,及工程款支付时间等约定,审 核工程计量报告与工程款支付申请。 9.3.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结果进行审核,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本期应付工程 款金额,并向委托人提交工程款支付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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