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1128-2019 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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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1原材料应按类别、规格分开堆放储存,且应采取防止混人杂物、人为碾压和污染的措施。 4.4.2再生骨料和天然骨料应分料场和储料仓堆放和储存。 4.4.3原材料运输时,应采取防止混人杂物和粉尘飞扬的措施,

    5再生骨料混凝士技术要求

    5.1再生骨料混凝土应分别采用再生粗骨料或尾矿细骨料,若同时采用应通过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 检测机构进行试验验证并经专家论证。 5.2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 5.3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划分为:C15C20,C25,C30,C35。配制C35以上强度等级和抗渗 等级P8及以上要求的再生骨料混凝土时,应通过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验证并经 专家论证。 5.4I类、Ⅱ类再生粗骨料用于配制C3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Ⅲ类再生粗骨料用于配制C25及 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5.5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不应大于30%。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大于30%时,应通过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 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验证并经专家论证。 5.6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落度和扩展度、耐久性能应符合GB/T14902和JGJ/T193的 规定。 5.7按本标准技术要求掺用再生粗骨料、尾矿细骨料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基本性能可按GB50010执行。 5.8用于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尾矿细骨料或其与天然细骨料复配形成混合砂,应满足JGJ52规定的IⅡI 区中砂的要求。

    6再生骨料混凝士制备及检验

    工程施工数据6.1.1计算配合比应通过试配和调整确定再生骨料混凝士基准配合比。

    6.1.1计算配合比应通过试配和调整确定再生骨料混凝土基准配合比。

    卓配合比应通过试配和调整确定再生骨料混凝士

    5.1.2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试配强度应按式(1)确定

    fen. ≥ feu.k +1.645d

    一再生骨料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差,单位为兆帕(MPa)。 6.1.3再生骨料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差应根据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 标准差宜参考表5敢值

    骨料混凝土抗压强度标

    医疗器械标准6.1.4配合比设计参数选择:

    a)再生骨料混凝土应采用绝对体积法进行配合比计算。在不使用引气型外加剂时,空气量可 取1%。 b) 确定净用水量的取值时,宜根据施工要求的落度和粗骨料的最大粒径查阅JGJ55的相应 表格。 C 混凝土外加剂掺量宜在仅使用天然粗骨料的普通混凝土外加剂掺量的基础上增加0.1%~ 0.2%。 d 确定砂率的取值时,可根据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和水胶比查阅JGJ55的相应表格。 进行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计算时,应以饱和面干状态骨料为基准。 6.1.5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根据JGJ55的规定并按下列步骤进行计算: a) 计算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制强度,并求出相应的水胶比。 根据JGJ55相应表格查询的用水量及选用的外加剂确定单方混凝土净用水量,附加用水量参 照骨料吸水率确定,设计用水量为单方混凝土净用水量与附加用水量之和。 ) 由净用水量及水胶比计算出单方混凝土的胶凝总量,并确定各种胶凝材料的使用量, d) 选取砂率,按绝对体积法计算粗骨料和细骨料的用量,并根据已确定的再生粗骨料取代率 (8g)计算出再生粗骨料用量

    6.2.1首次使用的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工作性和抗压强度符合要求后才能投人生 产。并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抗压强度应不低于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制强度。 6.2.2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备前应测定天然细骨料、天然粗骨料、再生粗骨料和尾矿细骨料的含水率,并 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6.2.3再生骨料混凝土单方实际用水量由混凝土的净用水量、骨料吸水率和含水率共同确定,可采用 预湿处理,工作性能应满足配合比设计的要求。 6.2.4再生粗骨料、天然粗骨料、尾矿细骨料、天然细骨料应分仓储存和计量。 6.2.5采用天然粗骨料和再生粗骨料的混合粗骨料配制再生骨料混凝土,按基准配合比确定的混合骨 料颗粒级配应符合4.1.1.1连续级配的规定,

    6.2.7再生骨料混土的最短揽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采用揽拌运输车运输混凝土时,其最短搅拌时间应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且每盘搅拌 时间(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不得低于30S。 b)当采用翻斗车运送混凝土时,搅拌时间不应小于60s。 6.2.8当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再生骨料混凝土时,从揽拌机卸出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不宜超过表6 的规定。对运距过远或交通不畅导致混凝土落度损失较大的,宜在卸料前通过试验确定掺入适量减 水剂并高速搅拌,以满足施工所需和易性要求

    生骨料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出到浇筑宗毕的延时

    注;采用保性良好的减水剂可适当延长运送时间,延长时间通过试验确定。

    6.3.1再生骨料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6.3.2再生骨料混凝土出厂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拌合物落度或扩展度和设计要求的耐久性能。 6.3.3再生骨料混凝土搅拌完毕后,在揽拌地点应按要求取样检验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的落度或 扩展度医药标准,并制作试样检验混凝土的力学性能以及设计和合同要求的耐久性能: a)应目测每车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落度和强度检验试样,应取相 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且每200m取样不得少于1次。 b 同一配合比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水溶性氟离子含量检验应至少取样检验一次。 c)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JGJ/T193的规定。 6.3.4再生骨料混凝土工作性能检验方法应符合GB/T50080的规定,力学性能的检验方法应符合 GB/T50081的规定,耐久性能的检验方法应符合GB/T50082的规定。 6.3.5再生骨料混凝土质量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方法应符合GB/T50107的规定,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b 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稠度的检验结果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再生骨料混凝士拌合物稠度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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