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科字[2017]338号-南京市建委关于企业标准应用的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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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科字[2017]338号-南京市建委关于企业标准应用的规定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宁建科字(2017)338号
市建委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
市建委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 南通、盐城市建设局楼地面保温隔声技术有关 问题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南京市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南通、盐城市建设局楼地 面保温隔声技术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苏建函科【2017]707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变更 及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建科字【2017】319号)的执行, 提出以下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得 指定或变相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在签定材料、设备采购协议 前,不应直接采用相应产品的企业标准作为设计依据。对已有 的不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设计
修改。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中采用的规范、标准 严格把关。在建设或施工单位未确定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品牌 前,其相应产品的企业标准不应直接作为设计审查的依据。施 工图审查机构应完善相关的报审制度,明确建设单位应提供的 相关证明文件。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南通、盐城市建设局楼地 面保温隔声技术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苏建函科 【2017]】707号)
电力标准规范范本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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