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34-2020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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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深沟槽或深基

    坑、顶管、大型施工设备安装和拆除、穿越重要建(构)筑物等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 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 变更审批。

    3.2.5施工测量时应实行施工单位测量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确

    认制,填写相关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 立及监理单位均应对所有交领桩进行测量复核、复测确认;原测 注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原测 桩、补钉桩进行定期测量复核、复测确认。 2临时水准点和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 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3临时水准点、轴线控制桩、高程桩等,必须经过测量复核、 复测确认后使用,并应定期校核。 4开槽施工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 1个;顶管施工管道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密封圈标准,应根据施工 方案进行设置。 5对既有管道、建(构)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 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3.2.6施工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

    3.2.7管道若与既有建(构)筑物、各类管道、铁路、地铁、道路、河

    道等相邻或相交时,其水平或垂直净距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管道交叉处理或净距无 法满足时,应征询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处理。

    3.2.8管道施工完成后应做好竣工测量,并按规定提供竣工图

    3.3.1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排水管道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现 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镇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G/TJ08一2110等的相关规定

    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现 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镇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G/TJ08一2110等的相关规定。 3.3.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进行质量验收工程划分。工程项目 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可按施工合同划分;分部(子分部)工程、分 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划分可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执行

    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可按施工合同划分;分部(子分部)工程、分 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划分可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执行。

    3.3.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地基基础处理、混凝土强

    3.3.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地基基础处理、混凝土强 、混凝土抗渗、管道竖向变形、管道接口单口水压试验、回填压 实度等的施工检测、试验结果应合格。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

    收时,管道严密性、位置及高程、CCTV检查报告及记录等的检测 结果应合格。

    3.3.4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

    需要提前通水时,应在进水前对已完工工程进行通水前验收。管 道通水前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 目负责人和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并 应明确通水部分的工程内容,形成管道通水前验收报告。

    应明确通水部分的工程内容,形成管道通水前验收报告。 3.3.6工程项目中所有单位工程已完工,且单位工程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该工程项目的峻工验收,并应形成工 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项目峻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1.1工程所用原材料、半成晶、成晶等产品的技未性能、规格等 应满足设计要求,其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4.1.2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等在运输、存 放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腐蚀或老化。 4.1.3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装卸和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材装卸过程时,严禁摔跌或撞击。 2 管材吊装时,不得将钢丝绳或铁链等金属吊具直接接触 管材。 3管材的起吊应采用抱箍起吊,严禁单点、穿心起吊。 4存放管材的地坪应平整,严禁将管材存放在尖锐的硬物 上;所有存放的管道应加木楔、枕木,防止滚动、挤压。 5管材应按种类、规格、等级分类堆放,管材堆放层数应满 足表4.1.3要求。

    表4.1.3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堆放层数

    6管材应存放在远离热源、明火的地方, 7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临时存放时,应采取防暴晒等 覆盖措施。

    4.1.4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材出厂前,应采用发泡塑料膜等柔性包装物对管材的 端面和接口连接部位表面进行包装,包装的宽度应大于管材连接 面宽度100mm以上。 2管材应稳定地安放在运输车辆上。 3管材运输时,应使相邻管的管外壁保持一定距离,管底应 嵌人木楔、枕木保护。 4长途运输的管材可采用套装方式装运,套装的管材间应 设有衬垫材料进行相对固定。严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管与管之 间、管与其他物体之间碰撞、挤压。

    4.2.1开槽埋管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

    2)管材的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出现龟裂、分层、针 孔、杂质、贫胶区、气泡和纤维浸润不良等影响使用性能 缺陷; 3)管材的两端端面应平齐、光滑、无毛刺; 4)管材内直径(或外直径)、接口各细部尺寸和管节长度的 充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 管》GB/T21238的规定; 5)管材端面垂直度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管材端面垂直度要求(mm)

    6)管材管壁的平均管壁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最小厚度 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90%; 7)管材外表面巴氏硬度值不应小于40; 8)连接接口尺寸应符合管材结构图要求: 9)管材性能复试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6)管材管壁的平均管壁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最小厚度 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90%; 7)管材外表面巴氏硬度值不应小于40; 8)连接接口尺寸应符合管材结构图要求; 9)管材性能复试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顶管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材规格应满足设计和顶管施工要求,其性能指标应符 国家标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顶管》GB/T21492的规 营节的环刚度不应小于15000N/m。缠绕工艺管的管体受 不应小于75MPa,管端受压强度不应小于105MPa;离心 管管体受压设计强度不应小于90MPa,管端受压强度不应

    4.2.2顶管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顶管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初始力学性能应包括下 列内容: 1)初始环刚度; 2)初始挠曲性; 3)管体初始轴向压缩强度; 4)接口初始轴向压缩强度; 5)初始环向拉伸强力; 6)初始轴向拉伸强力。 4.2.4管材进场应进行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并应按本标准第 6.5.2、7.4.2条的规定执行

    4.3.1用于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的橡胶密封圈应采用氯丁橡胶 材质,用于雨水管道的橡胶密封圈可采用氯丁橡胶、丁睛橡胶或 三元乙丙橡胶。硫化橡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橡胶密封件 给、排水管及污水管道用接口密封圈材料规范》GB21873的相 关规定。遇水膨胀橡胶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分子防水材料 第3部分:遇水膨胀橡胶》GB/T 18173.3的相关要求

    4.3.2橡胶密封圈的外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接口形式选用圆形、楔形、半圆半方形或带状唇 齿形橡胶密封圈,且应为实心截面;有内水压管道宜选用带状唇 齿形橡胶密封圈。 2橡胶密封圈材质应质地紧密、表面光滑,不得有裂缝、破 损、气孔、重皮、龟裂卷褶等缺陷。 3接头连接完整,每个橡胶止水圈的接头不得超过2个。 4圆形、楔形、半圆半方形橡胶密封圈展开长度尺寸充许偏 差:当管径小于或等于1800mm时,应为一6~0mm;当管径大 于1800mm时,应为一10~0mm;其截面高度尺寸允许偏差应

    为士0.5mm。带状唇齿形橡胶密封圈尺寸应与套筒匹配,且与套 筒简附着紧密。

    4.3.3橡胶密封圈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4.3.3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4.3.3橡胶密封圈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4.3.3的规定和设计要习

    表4.3.3橡胶密封圈物理性能的要求

    4.3.4橡胶密封圈进人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同一厂家、 司一规格的产品,应按每生产批次进行物理性能现场见证取样 复试,

    4.3.5橡胶圈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橡胶圈应存放在阴凉、清洁的环境下,不得在阳光下 暴晒。 2 橡胶圈不得与产生溶胀和腐蚀的油类接触。 4.3.6承插式接头的圆形或楔形、半圆半方形橡胶圈应安装在管 道插口上;套筒式双插口接头的带状唇齿形橡胶圈应安贴在套筒 内壁上。

    4.4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预制检查井

    4.4.1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预制检查井所用材料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GB/T21238的相关规定和 设计要求,其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市政排水用塑 料检查井》CJ/T326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4.4.2预制检查井的井底座结构类型分为井筒式、管件式和井 室式,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现场条件选用。并筒式、管件式井 底座构造形式可按本标准附录D.0.1、D.0.2的规定选用;井室 式检查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塑料排水检查井应用技术规程》 CJJ209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4.4.6预制检查并各连接部件的连接应采用橡胶密封圈连接,密

    1内外表面应无对使用性能有影响的龟裂、分层、针孔、杂 质、贫胶区及气泡。 2接触补强部分应无未浸润、曝聚、气泡、分层等缺陷。 3端面应平齐、光滑、无毛刺。 4.4.9预制检查井的净尺寸、高度、预留短管位置等的允许偏差应符 合表4.4.9的规定,连管的数量、规格及偏转角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预制检查井允许偏差(I

    注:H为预制检查井筒的高

    5.1.1管道沟槽或顶管工作井、接收井基坑的开挖、回填施工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沟槽与基坑的地基处理、降排水和沟槽支撑、沟槽开挖、 沟槽回填以及基坑围护结构、基坑开挖与支护、基坑回填等施工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镇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DG/TJ08一2110、《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一61 等的相关规定。 2围护桩拨除后形成的桩孔间隙应采取跟踪填充措施,减 少地层土体损失, 3施工期间应做好沟槽或基坑、管线与构建筑物的监测工 作;雨期及气候显著变化时应加强检查。 5.1.2沟槽或基坑开挖不得对基底、边坡原状土进行扰动,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的顺序、方法应遵循“对称平衡、分层分段(块)、限时 挖土、限时支撑”和“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 的原则,并尽量减少裸露时间和防止扰动。 2出现渗漏水、管涌、流砂等现象时,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并确保边坡或支护结构的稳定, 3沟边、坑边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满足地基承载

    力和边坡稳定性要求,并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 设施的安全使用,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阀门、雨水口、测量标志 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

    5.1.3沟槽或基坑底部土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土体被扰动及受

    5.1.3沟槽或基坑底部土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土体被扰动及受 水浸泡时,应将该部分的土体清除干净,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 处理。

    1管道应满足抗浮要求,管顶最小覆土厚度不应小于管道 直径的0.75倍,且不应小于0.70m。 2位于非机动车道路下时,管道其最小覆土厚度不应小于 1.0m;位于机动车道路下时最小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2m。 3当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荷载分散的 结构加强措施

    B ≥ D.+ 2b1 + 262

    式中:B沟槽开挖最小宽度(m); Dw管道外径(m); 61——管外壁到直沟槽槽壁的距离或管外壁垂直投影线 到梯形沟槽边坡坡脚的距离(m),b1值见表5.2.3; 62—混合、梯形沟槽边坡宽度(m),根据土质、地下水位 及支撑等情况确定

    式中:H。 沟槽开挖的深度(m); H1——管顶覆土厚度(m); H2 一基础厚度(m)。

    表5.2.3管外壁到沟壁的距离b.值

    主:当有支撑或槽深大于3.00m时,b值应计人支撑结

    5.2.4沟槽开挖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施工降排水措施,并应考虑减 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证安全施工。 5.2.5沟槽开挖至设计槽底标高以上200mm~300mm范围 时,应采用人工开挖至设计标高。 5.2.6沟槽周边堆放管材、土方等或进行施工设备作业时,其施工 荷载或堆载不得大于设计要求荷载,并不应影响施工作业安全

    5.2.4沟槽开挖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施工降排水措施,并应考虑减

    5.3.1沟槽内管道敷设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

    .1沟槽内管道敷设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

    填。回填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处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应先行回填,其管顶回填土高度不应小于0.50m;水压试验合格 后,应及时回填其余部分。 2无压力管道的沟槽应在闭水试验合格后及时回填。 3无压力管道采用闭气试验时,沟槽回填应按本标准第 9.3.1条的规定执行。 5.3.2管区回填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材料宜采用中粗砂、砾石砂、碎石屑等粒状材料;采 用中粗砂回填时,其干密度不应小于16.0kN/m3;采用砾石砂、碎

    5.3.4沟槽采用粒状材料回填时,可采用振动水冲法施工。沟槽

    采用土回填时,压实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土的含水量,宜控制在最佳含水量的士2%范围内: 当回填土不能满足最佳含水量控制时,应按设计要求改用其他回 填材料。 2回填土的每层虚铺厚度,应按采用的压实工具和要求的 压实度确定,并可按表5.3.4的数值选用

    表5.3.4回填土每层虚铺厚度

    3回填土每层的压实遍数,应按要求的压实度、压实工具、 虚铺厚度和含水量,经现场试验确定, 4压实工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管区、次管区范围内回填时,应采用木、铁夯等人工 回填夯实,严禁采用压路机、振动压路机等施工; 2)在管顶次管区以上至50cm以内的范围内回填时,应采 用重量不超过100kg的轻型压实设备夯实,不得采用 压路机、振动压路机等施工; 3)管顶覆厚度超过1.0m以上,且管区压实度经检验达 到90%以上时,可用不超过10t压路机进行压实; 4)采用超过10t压路机、振动压路机等重型压实机械施 工或较重车辆在回填管区上行驶时,管道顶部最小厚度 应通过计算确定。 5回填材料运入槽内不得损伤管材及其接口,并应符合下

    1)根据每层虚铺厚度的用量将回填材 赠人:不 得集中堆料; 2)主管区、次管区范围内的回填时,应由沟槽两侧对称运 入槽内,不得直接抛酒洒在管道上; 3)需要拌和的回填材料,应在运入槽内前拌和均匀,不得 在槽内拌和。 主管区、次管区内回填压实施工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压实应分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 2)管道与基础垫层之间的管底有效支撑角腋角区范围应 填实紧密; 3)压实时,管道两侧应对称进行,并采取措施防止管道位 移或损伤; 4)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的基础底部位于同一高 程时,管道之间、管道与槽壁之间的回填压实应同步对 称进行; 5)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但基础底面的高程不同 时,应先回填基础较低的管道,回填至较高基础底面高 程后,应再按本款第4项的规定回填; 6)分段回填压实时,相邻段的接应呈阶梯形,且不得 漏; 7)采用轻型压实设备时,应夯相连;采用压路机时,碾压 的重叠宽度不得小于200mm; 8)采用压路机、振动压路机等压实机械压实时,其行驶速 度不得超过2.0km/h。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管道回填施工前,应按本节的相 进行现场回填作业试验,并根据试验情况确定回填施工方

    5.3.5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管道回填施工前,应按本节的相

    无损伤或变形情况;管内径大于900mm时,回填施工中宜在

    5.3.7管道沟槽回填至设计高程时,应在12h~24h内测量和计 算管道竖向变形率,并按本标准附录E.0.1的规定填写管道竖向 变形检验记录表。管道竖向变形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环刚 度≤10000N/m,且设计无要求时,管道竖向变形率可按3%控 制。若竖向变形率超过3%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管道竖向变形率超过3%,但不超过5%时,应按下列规 定处理: 1)挖出回填材料至管顶以下0.85DN位置,挖至主管区 次管区范围时,应采用人工挖掘方式,避免损伤管壁; 2)挖出的管段发现局部有损伤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 3)回填前,管道底部的回填材料应重新夯实; 4)回填完成后应按本条规定重新检测管道的变形率。 2管道竖向变形率超过5%时,应挖出管道,并会同设计研 究处理。 3管道变形率按公式(5.3.7)计算

    8=(D—Dm)/(D+t)X100

    式中:管道竖向变形率(%): D管道内径(mm) Dnl管道变形后的竖向内直径(mm); t管壁厚度(mm)。 5.3.8当管道顶部500mm以上覆土较浅,压实工具的荷载较 大,或原土回填达不到要求的压实度时,应与设计单位协商采用 石灰土、砂、砾石砂等可以达到要求的其他材料回填。 5.3.9管道接口处连接工作坑回填应采用中粗砂或其他粒状材 料,并应与管道两侧同时回填。 5.3.10新建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应使回填材料与被支承管道紧贴

    5.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5.4.1管道沟槽施工所涉及的地基处理、降排水、支撑结构等工 程的相关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 镇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TJ08一2110的相关规定和 设计要求

    5.4.2顶管工作并、接收井基坑施工所涉及的地基处理、降排水、

    围护结构、开挖与支护、回填等工程的相关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 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镇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DG/TJ08一2110、《市政地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TJ 08一236等的相关规定

    5.4.3放坡开挖、撑板支撑的管道沟槽开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

    1槽底土质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松散、淤泥、大块石、杂物 等;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受水浸泡或受冻;如地基换填或超挖应按 设计要求处理,且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压实度、厚度)应满足设计 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对照设计文件检查施工记录、相关检测记 录、试验报告。 2沟槽开挖断面形式、撑板支撑材料和支撑方式应符合施 工方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 3槽底应平整、无超挖;边坡应稳定,撑板应支撑稳固;沟槽 应无变形、渗漏水、管涌和流砂等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

    4地基处理、降排水措施应符合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降排 水设施应运行正常,明排水应布置合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技术处理资料、施工记录。 5撑板支撑构件安装应牢固、位置正确,横撑不得妨碍下管 和稳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 6放坡开挖、撑板支撑的沟槽开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3的 规定。

    表5.4.3放坡开挖、撑板支撑的沟槽开挖允许偏

    曹回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区内回填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5.3.2条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管区内回填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5.3.2条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对照设计文件检查回填粒状材料的质量保 证资料或回填土的检验资料, 2沟槽不得带水回填,回填应分层夯实,回填后无弹簧 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3管道竖向变形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管刚度 ≤10000N/m的管道,若设计无要求,则不应超过3%。 检查数量:用钢直尺直接量测管内断面时,每节管应取不少 于1个断面;用圆度测试板、芯轴仪管内拖拉检验或用圆球进行 通球检验时,应全长拖拉或通球。 检查方法:观察;对照设计文件检查施工记录,按本标准 附录E.0.1的规定检查管道竖向变形检验记录,检查技术处理 资料;用钢直尺直接量测管内断面,或用相应内径的圆度测试 板、芯轴仪管内拖拉检验:或用相应内径的圆球进行通球 检验。 4管道主管区、次管区内的回填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 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5回填应达到设计高程,表面应平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用水准仪测量(两井之间不少于3点,允许 偏差为±30mm)。 6回填时,管道及附属构筑物无损伤、沉降、位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有疑问处检测、监测

    6.1.1沟槽内管道敷设施工中应对沟槽支护以及施工影响范围 内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进行监护。 6.1.2管节吊运下沟槽等作业时 拉伸强度测试标准,应按本标准第4.1节的相关规 定进行管节保护;管材安装时应采取措施避免管节碰撞、磨损。 6.1.3管材及管节接口形式选用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的规定 6.1.4施工人员在管内作业时,应采取防滑等安全防护措施。 6.1.5开槽敷设管道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现行行业标 准《理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143及现行上海市工程 建设规范《城镇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TJ08一2110的 有关规定

    6.2.1沟槽管道敷设前应对槽底土基进行验收。 6.2.2槽底土基应连续平整,原状土未扰动,承载力应达到设计 要求。槽底土基若发生超挖或遇不良地质或遇水浸泡,应按下列 规定处理: 1若遇超挖时,应平整至未扰动原状土,并按设计要求的回 填材料回填至槽底标高, 2若遇不良地质或槽底土基遇水浸泡,应清除该土层,并按

    6.2.1沟槽管道敷设前应对槽底土基进行验收。

    设计要求的回填材料换填至槽底标高。 3若槽底土基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 行处理;若设计未要求,可采用不小于250mm厚的砾右砂或碎 石进行换填,砾石砂或碎石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40mm,并应夯 实,平整

    6.2.4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的土基或垫层施工时,宜将其表

    6.3.1管道下沟槽敷设前角钢标准,应复核槽底中心轴线及高程。施工宜

    1管节接口部位和橡胶圈应无影响接口止水性能的缺陷: 否则应更换。 2管节承口或套筒内表面和管节插口外表面的灰尘、砂子、毛 刺等附着物应清除干净,并在插口上标出插人深度的安装标记。 3对于承插式接口,应将橡胶圈套人插口上的凹槽内,沿橡 胶圈四周依次向外拉离凹槽并慢慢地放回凹槽,以保证胶圈在凹 槽内松紧均匀、无扭曲现象。 4对于套简式接口,应将带状唇齿形橡胶密封圈安装在套

    筒内壁,然后承插至管节接口,形成带套筒的单节管节承口组合 件;带状唇齿形橡胶密封圈应与套筒内壁贴合紧密、无扭曲和松 动现象,套筒应与管节承插紧密、位置正确。 5在接口处的沟槽应挖一个连接工作坑,其长度应为 0.8m~1.0m,宽度应为沟槽宽度,深度应为0.2m。 6应选用硅油、液体凡士林等中性润滑剂涂擦密封圈表面。 6.3.4管节应采用吊装机械下沟槽,严禁抛摔、滚敲。 6.3.5沟槽内管节承插莲接时:应看管道轴线方向推或拉动被连 接管节,直至插口到达安装标记位置。紧管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管内紧线器辅助拉接安装时,应设置临时受拉卡环: 且卡环与管节端面接触部位应有衬垫保护。 2采用横跨沟槽的挖掘机等进行管外机械推接安装时,应 在被接管承口端面设置受压厚术板,通过厚术板推动管节。 3采用挖掘机等进行沟槽外机械拉接时,应在被接管管外 壁捆扎尼龙绳等柔性材料绳索,通过拉动绳索带动管节连接 6.3.6沟槽内管节承插就位后,应放松推拉紧管工具,并应检查 下列内容: 1应对管节的高程和中心线进行复核。 2对于承插式接口管道,应采用厚0.4mm~0.5mm、宽 15mm、长不小于200mm的钢探尺插入承插口之间检查橡胶圈 各部的环向位置,橡胶圈应在同一深度。 3管节接口处的承插口、套筒范围不应出现变形、涨裂等现象。 4 密封胶圈应无脱糟、挤出等现象。 5管道接口的轴线方向间隙应控制在5mm~15mm。 6对于采用双密封圈的承插式接口,在安装时应使单口水压试 验用的进水口处于管道顶部,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单口水压试验: 1)管接口连接完毕后,应及时对该接口进行单口水压试验; 2)压力计使用前应校正;采用弹簧压力计时,其精度不应 低于1.5级,最大量程宜为试验压力的1.3倍~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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