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部长 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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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 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 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 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 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 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 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 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 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 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王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 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 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 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 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 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 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间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 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 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 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 自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 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 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 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 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 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 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 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水标准规范范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方元以下的罚款, 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0%o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

    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 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 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 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 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 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 工作人员伺私舞彝、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 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 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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