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89-2018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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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50089-2018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及条文说明

    1根据企业生产、运输、管理和生活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 置;危险品生产区宜设置在适中位置,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性 能试验场和销毁场宜设置在偏解地带或边缘地带; 2企业各区不应分设在国家铁路线、省级及以上公路的两 侧,宜规划在运输线路的一侧; 3当企业位于山区时,不宜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坂健峻 的狭窄沟谷中; 4辅助生产部分宜靠近生活区的方向布置; 5无关的人流和物流不应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 区和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危险品的运输不应通过生活区。 4.1.4销售企业设置危险品仓库区时,库址应选择在远离居住区 的地带,且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和第 5.3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距离的规定。

    4.2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房地产项目4.2.1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构)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建筑 物、企业、公共交通线路、高压输电线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 ·17·

    4.2.1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构)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建筑

    4.2.1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构)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建筑 物、企业、公共交通线路、高压输电线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 ·17·

    离,应根据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外部距 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或储罐的外壁算起。中转站台的外 部距离应自站台雨棚柱子轴线和装车位的边缘算起。 4.2.2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 表4.2. 2 的规定。 4.2.3危险品生产区内,1.2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 4.2.2的规定。 4.2.4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 4.2.4的规定。 4.2.5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总储量小于或等于80m的硝酸铵水溶液储雕(区)的外部距离不应 小于50m;总储量大于80m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外部距离不 应小于100m;建在室外的水相制备罐和水相储罐亦应按硝酸铵水 溶液储罐考虑外部距离: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4.2.6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 形,遭有利地形可减少。地形条件与外部距离减少值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A.0.1的规定。 4.2.7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生产区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规定。

    4.3.1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与其周围居住建筑物、企业、公共 交通线路、高压输电线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仓 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仓库的 外墙面算起。 4.3.2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 4.3. 2 的规定。 4.3.3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 4.3,3的规定。

    4.3.1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与其周围居住建筑物、企业、公共 交通线路、高压输电线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仓 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仓库的 外墙面算起。 4.3.2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 4.3.2的规定。 4.3.3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 4.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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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6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危险性仓库的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 形,遇有利地形可减少。地形条件与外部距离减少值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A.0.1的规定。 4.3.7海上救生烟火信号总仓库区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规定。

    5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5.1.1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平面布置应将危险性建(构)筑物与非危险性建(构)筑 物分开布置; 2、危险品生产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宜避免危 险品的往返或交叉运输; 3同一类的危险品厂房、库房和仓库宜集中布置; 4危险性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边缘地带 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带,不宜布置在出人口附近; 5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6危险品厂房靠山布置时,距山坡脚不宜太近: 7运输道路的布置不应在其他危险性建(构)筑物的防护屏 障内穿行通过,非危险生产部分的人流、物流不宜通过危险品生产 区域: 8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宜进行绿化,并应以种植阔叶树为主; 在危险性建(构)筑物周围1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 危险性建(构)筑物周围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 9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围墙;围增宜采用密 实围增,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与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宜 小于15m; 10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不利地 形应适当增加,地形条件与内部距离增加值应符合本标准附承 A.0.2条的规定。 5.1.2危险性建(构)筑物与本区内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

    应符合内部距离的要求。

    应符合内部距离的要求。 5.1.3危险性建筑物抗爆间室的泄爆面,不宜面向主干道和主要 建筑物。 5.1.4·火炸药及其制品生产线与火工品生产线应分区布置;工业 雷管生产线应独立成区布置,且应设置独立的围墙。危险品生产 区内布置有不同性质产品的生产线时,生产线之间危险性建(构) 筑物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取大 值后再增加50%。

    5.2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5.2.5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

    1.4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

    铵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2当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仅为单个1.4级水油相制备厂房服 务并贴建时,其与该厂房之间无内部距离规定;当与1.4级水油相制备 厂房贴建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总储量大于80m时,水油相制备 厂房及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与周围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 31.4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 或散发火星建筑物及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 防水泵房、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 3)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 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5.2.6当危险品生产区设置无固定人员的岗哨、厕所时,岗哨、厕

    5.3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距离

    5.4.7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高于 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以上1m的挡土增,外坡脚处筑高度不高 于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以上2m的挡土墙。防护土堤的最小底宽 应符合本标准第5.4.3条的规定。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允许在防 沪土堤底部1m高度以下填筑块状材料。 5.4.8当危险品生产区两个危险品库房的计算药量总和不超过 本标准第7.1.1条的各自允许最大计算药量规定时,两个库房可 组建在防护士堤相隔的联合防护土堤内。联合防护土提内建筑物 的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合防护土堤内建筑物的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应按联合 防护土堤内各建筑物计算药量总和确定; 2当联合防护土堤内任何建筑物中的危险品发生爆炸或燃 烧不会引起该联合防护土堤内另一建筑物中的危险品殉爆或殉燃 时,其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可分别按各个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 算药量计算,按其计算结果的最大值确定

    6.0.1工艺设计中,应坚持减少危险品厂房计算药量和操作人员 的原则,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宜采用隔离操作、连续化、自动 化等生产方式。 6.0.2危险品厂房、库房和仓库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品厂房建筑平面宜为单层矩形,当工艺有特殊要求 时,宜采用钢平台: 2危险品厂房不应建地下室、半地下室: 3库房、仓库应为矩形单层建筑; 4危险品厂房内设备、管道、运输装置和操作岗位的布置应 方便操作人员的迅速疏散: 5危险品厂房内的人员疏散路线,不应布置成需要通过其他 危险工作间疏散的形式;当该厂房外设有防护屏障时,应在防护屏 章就近处设置安全统散隧道; 6起爆器材厂房,宜设计成单面走廊形式;当中间布置走道、 两边设工作间时,危险工作间宜布置在一侧,且应布置有直通室外 的安全疏散口或安全窗;对两边工作间通向中间走道的门或门洞 不应相对布置; 7危险品厂房内危险品暂存间,应采取措施使危险品存量不 致危及其他房间,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端部,并不宜靠近出人口和 生活间;起爆器材厂房中暂存的起爆药、炸药和火工品应储存在抗 爆间室或可靠的防护装置内;当生产工艺需要时,也可储存在沿厂 房外墙布置成凸出的暂存间内,该暂存间不应靠近厂房的出入口; 8允许设辅助用室的危险品厂房,辅助用室宜设在厂房的端 头;

    9危险品厂房内与生产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应和危险工作 间隔开,并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出人口。 6.0.3危险品运输通廊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品运输通廊宜采用政开式或半散开式,不宜采用封闭 式通廊;工艺要求采用封闭式通廊时,应符合本标准8.8节通廊和 隧道的设计规定; 2在通廊内采用机械传送危险品时,应采取保障危险品之间 不发生爆的措施; 3危险品运输通廊不宜布置成直线。 6.0.41.2级厂房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设在抗爆间室或防护 装置内。

    6.0.5危险品厂房中,设置抗爆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联建,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70mm厚度的实心砌体隔墙;硝酸铵水 溶液储罐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容积大于30m的硝酸铵水 溶液储罐应设置应急排放等安全设施; 4炸药及其制品的制药工序、装药工序与包装工序联建时, 工艺技术与生产设备及自动控制系统应匹配,制药工序至包装工 序应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生产,应具有可靠的防止传爆和列爆的安 全防范措施,计算药量不应超过2.5t,装药工序至包装工序的输 药通道不应与包装间的人工操作位置直接相对; 5炸药及其制品的制药工序与装药包装工序分别独立设置 厂房时,制药厂房计算药量不应超过1.5t;装药包装厂房计算药 量不应超过2.5t,装药工序至包装工序的输药通道不应与包装间 的人工操作位置直接相对; 6炸药及其制品的制药装药工序与包装工序分别独立设置 厂房时,制药装药厂房计算药量不应超过1.5t,包装厂房计算药 量不应超过2.5t; 7炸药及其制品的制药工序与装药工序联建、装药工序与包 装工序联建时,联建的工序之间应设置隔墙,新建工程应设有不小 于250mm的钢筋混凝土隔墙,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应设不 小于370mm的实心砌体隔墙; 8粉状铵梯炸药(含铵梯油炸药)生产中的梯恩梯粉碎、混药 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其装药、包装工序可与筛药、凉药工序联建; 9水胶炸药的销酸甲腰制造工序应无人操作,且硝酸甲股制 造工序与浓缩工序应单独设置厂房,计算药量不应大于2.5t; 10危险品生产区与危险品总仓库区相距10km以上,且危 险品生产区内年产量超过8000t以上时,应设中转站台或库房; 11炸药生产中的不合格品处理厂房应独立设置; 12基础雷管装填应傲到人机隔离、自动生产,且具有全过程 安全监控和联锁措施; 13有人工操作的雷管装配工序宜做到各工(位)序隔离防

    护、各工(位)序之间有可靠的防止殉爆措施;无人工操作的雷管装 配工序宜做到其与雷管装填、包装工序之间有可靠的防止殉爆措 施; 14雷管等起爆器材生产线的传输设备采取可靠的防止传爆 和爆措施后,可贯穿各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 6.0.7危险品生产或输送用的设备、管道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工业炸药生产线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选择低 功率、低转速、低压力、低噪声的设备;当温度、压力、流量等工艺参 数超限能引起燃烧爆炸的设备应设自动控制、超限报警和安全联 锁装置; 2与物料接触的设备零部件应光滑,有摩擦碰撞时不应产生 火花,其材质应与危险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不发生化 学反应; 3设备的结构选型,不应有积存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异物 进入物料和防止物料进入夹套、空心轴或其他转动部分的措施; 4有搅拌、碾压等装置的设备,应设有当检修人员进行机内 作业时,能防止他人启动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 5在采用连续或半连续工艺的生产中,对具有发生燃烧、爆 炸事故可能性的设备应采取防止传爆的技术措施; 6生产线两个厂房之间、厂房内工序之间,当采用管道或装 置输送危险品时,应采取防止传爆和殉爆的措施; 7输送危险品的管道或装置不应埋地敷设; 8生产或输送危险品的设备、装置和管道应设有导出静电的 措施; 9 包装工序与成品转运车位置之间的危险品输送,应采取防 止列爆的措施。 6.0.8炸药生产的加热介质宜采用热水或低压蒸气。起爆药和 黑索今、太安等较敏感的炸药干燥设备应采用温度不高于90℃的

    热水。 6.0.9 起爆药宜采用人力运输,也可采用球形防爆车运送。 5.0.10 与防护屏障内危险品厂房生产联系密切的非危险性建筑 物,可嵌设在防护屏障外侧,且不应以隧道形式直通防护屏障内侧 的危险品厂房。 6.0.11危险品厂房的定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业炸药生产线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厂房现场操 作人员人数不应大于6人;工业炸药生产线新建、改建、扩建、技术 改造工程,所有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厂房现场操作人员总 人数不应大于5人; 2工业炸药制品生产线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厂房现 场操作人员人数不应大于9人; 3新建或整体改建的基础雷管装填生产线与雷管近距离接 触的作业人员数量(含原材料和半成品作业人员,不含成品运送人 品1不应于5人。

    1工业炸药生产线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厂房现场操 作人员人数不应大于6人;工业炸药生产线新建、改建、扩建、技术 改造工程,所有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厂房现场操作人员总 人数不应大于5人; 2工业炸药制品生产线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厂房现 场操作人员人数不应大于9人; 3新建或整体改建的基础雷管装填生产线与雷管近距离接 触的作业人员数量(含原材料和半成品作业人员,不含成品运送人 员)不应大于5人。

    .1.1危险品生产区内应减少危险

    .1.1危险品生产区内应减少危险 区内库

    表7.1.1急险品生产区内库房,储销中范站台允许量大计算药量

    7.1.2危险品生产区内炸药库房的总存药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为生产原料的炸药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3d的生产 需要量; 2炸药及其制品的成品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1d的生产 量;当日产量小于5t时,成品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5t。 7.1.3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表 7. 1.3的规定。

    1作为生产原料的炸药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3d的生产 需要量; 2炸药及其制品的成品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1d的生产 量;当日产量小于5t时,成品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5t。 7.1.3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表 7. 1.3的规定。

    表7.1.3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允许量大计算药量

    统表 7. 1. 3

    7.1.4硝酸仓库可设在危险品生产区内,销酸铵仓库充许最大 计算药量应符合本标准表7.1.3的规定。 7.1.5危险品宜按不同品种,设专库单独存放。 7.1.6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受条件限制时,各种包装完整无损不同品种的危险品成 品同库存放时,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麦7.1.6微险品同库存放表

    雷管类含工业雷管(含电雷管、导爆管雷管、数码电子雷管、磁电雷管、地囊 勘探电雷管等)、基础雷管、继爆管。 导爆索类含导爆索和爆裂管。 4 小粒发射药、单基发射药和双基发射药应单库存放。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生产使用的硝化纤维素应单库存放。 S 海上教生烟火信号成品应单库存放。 ? 增雨防雷火筋弹生产的推进剂应单库存放,点火药及装填点火药的组件应 单库存放,成品应单库存放。 8点火县应单库存放

    2当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允许最大计算药量仍应符合 本标准表7.1.1、表7.1.3的规定。当危险等级相同的危险品同 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允许最大 计算药量;当危险等级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 量不应超过其中危险等级最高品种的允许最大计算药量。 3硝酸铵仓库硝酸铵与硝酸钠可分隔间同库存放,隔墙应采 用厚度不小于370mm实心砌体的防火墙。硝酸铵不应与任何其 他物品同库存放。 4任何废品不应与成品同库存放。 5当符合同库存放的不同品种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应储存 在分隔间内。

    7.1.7库房和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品应成垛堆放;应设置不小于0.6m宽的检查通道和 不小于1.2m宽的装运通道; 2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 雷管类危险品堆垛的高度不应大于1.6m

    7.2.1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危险性建 (构)筑物、明火或散发火地点的距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1.1级建(构)筑物不宜小于20m; 2距1.2级、1.3级、1.4级建(构)筑物不宜小于15m 3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地点不宜小于30m。 7.2.2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危险性仓 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2.3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总仓库区内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 纵坡不宜大于6%,以运输硝酸铵为主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 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4非能晶机动车插南直接进色险性建结物管在其门

    前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防爆机动车辆可进人F1、F2类 电气危险场所库房内进行装卸作业。 7.2.5人工提送起爆药时,应设专用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6%, 路面不应设有台阶,不宜与机动车行驶的道路平面交叉。 7.2.6当危险品总仓库区采用铁路运输危险品时,宜将铁路通到 仓库旁边。当条件困难时,可在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转运站台。 转运站台上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包括车厢内的计算药量)、其内部 距离和外部距离,均应按所转运产品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确 定, 7.2.7,在危险品总仓库区以外的地方设置危险品转运站台时,当 转运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24h内全部运走,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 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仓库的要求相应减少30%,当转运站台 上的危险品可在48h内全部运走,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 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少20%

    8.1.1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8.1.2危险性建筑物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中A级的要求,不应低 于B1级的规定。 8.1.3危险性建筑物有腐蚀性的工作间地面、墙面及屋顶应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防 蚀要求。 8.1.4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应按本标准附录C确 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设置卫 生设施。 8.1.5危险品厂房内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级厂房内(黑火药和起爆药厂房除外)不应设置除带 洗手盆的水冲厕所外的其他辅助用室; 2为1.1级厂房服务的辅助用室应集中单建或布置在非危 险性建筑物内; 31.2级、1.3级、1.4级厂房内可设置辅助用室;辅助用室 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且应设不小于370mm厚的实心 体隔墙与危险工作间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钢制甲级防火门;层数 不应超过二层; 4在危险工作间的上面或下面,不应设置辅助用室; 5辅助用室的门窗,不宜直对邻近危险工作间的泄爆、泄压 面。

    8.2危险性建筑物结构选型

    8.2危险性建筑物结构选型

    8.2.1危险品厂房承重结构,除应符合第8.2.2条规定外尚应采 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结构, 8.2.2危险晶厂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 承重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柱、承重结构,也可采用实心砌体承重结 构,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 1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7.5m,长度不大于24m,室内净高不 大于4.5m,且操作定员不大于3人的1.1级、1.2级、1.3级厂房; 2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12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 大于6m的1.4级厂房; 3危险品生产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内, 且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外不存放危险品的厂房; 4炸药生产的轮碾机混药厂房; 5横隔墙密、存药量小又分散的理化室,1.2级试验站等; 6无人操作的厂房。 8.2.3不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危险品厂房和采取措施能防止积 尘且危险品与钢材不会反应产生敏感危险物的厂房,可采用符合 防火要求的钢刚架结构, 8.2.4危险品库房和仓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结构或钢 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也可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承重或符合防火 要求的钢刚架结构,围护结构应为实心砌体。 8.2.5危险性建筑物实心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且不应采 用空斗砌体、毛石砌体。 8.2.61.1级、1.2级、1.4级建筑物的屋盖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屋 盖。不宜采用架空隔热层屋面。 8.2.71.1级的黑火药厂房、库房和仓库,炸药制品生产线的梯 恩梯球磨机粉碎厂房和轮碾机混药厂房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 型泄压屋盖,

    8.2.81.3级厂房的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计算药量大于或等于5t时,应采用轻型泄压屋盖,屋盖 的泄压面积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F≥3P (8. 2. 8) 式中:F—泄压面积(m); P一计算药量(t)。 当屋盖压面积不满足公式8.2.8的要求时,应辅以门、窗面 积作为泄压面积。 2当计算药量小于5t时,用门、窗面积作为泄压面积,且门、 窗面积满足公式8.2.8要求的,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8.2.91.3级库房和仓库的屋盖应采用轻型泄压屋盖,其泄压面 识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F≥2P (8. 2. 9) 式中:F—泄压面积(m); P一计算药量(t)。 当屋盖泄压面积不满足公式8.2.9的要求时,应辅以门、窗面 积作为泄压面积。

    3危险性建筑物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沿墙高每隔4m左右 在窗洞顶增设圈梁。 8.3.4门窗洞口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 250mm。 8.3.5当采用钢刚架结构体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横向体系应采用刚架; 2结构和构件应保证整体稳定和局部稳定: 3构件在可能出现塑性铰的最大应力区内,应避免焊接接 头; 4节点(如柱脚、支撑节点、与染连接点等)的破坏,不应先 于构件全截面屈服; 5支撑杆件应用整根材料。 8.3.6 钢刚架结构体系应接上密下稀的原则沿柱高4m左右设 置闭合连续钢圈梁,圈梁的接头、圈梁与柱的连接应加强。 8.3.7当钢刚架结构体系的围护结构采用轻型夹层保温板时,保 温材料应采用无毒阻燃型材料,保温板总厚度不应小于80mm,上 下层钢板厚度均不应小于0.6mm,模距不应大于1.5m。 8.3.8轻钢刚架结构的屋面棵条应按简支操设计,在支撑处两相 邻擦条应加强连接,其破坏不应先于构件全断面届服。 8.3.9冷成型夹层保温板与支承构件的连接,应根据受力的大 小,选用下列连接方法: 1带有特大号垫圈的加大直径的自穿、自攻螺栓; 2熔焊或加有大号垫板的塞焊; 3焊于支承构件上螺栓,用衬垫、特大号垫圈和螺帽,把板紧 固于支承构件上。

    8.3危险性建筑物结构构造

    8.3.1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厂房,宜采用外形平整不易集尘的 结构构件和构造。 8.3.2危险性建筑物结构应加强联结,如钢筋混凝土预制板与 梁、梁与墙或柱错固、柱与围护墙拉结以及砖墙墙体之间拉结等。 8.3.3危险性建筑物在下列部位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 梁: 1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屋盖宜在梁底或板底处,沿外墙及内 纵、横墙设置圈梁,并与梁联成整体; 2轻质易碎屋盖或轻质泄压屋盖宜在渠底处,沿外墙及内 纵、横墙设置圈梁,并与梁联成整体

    8.4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8.4.1当设计药量不小于1kg时,抗爆间室应采用现浇钢筋混 凝土墙,墙厚不应小于250mm;当设计药量小于1kg时,墙厚不应

    小于200mm,也可采用钢板结构。应小于500mm,厚度可为抗爆间室墙厚的1/2,但不应小于8.4.2抗爆间室的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当设计药量不150mm;大于5kg且抗爆间室发生爆炸时,屋面泄压对邻近工作间不造成3抗爆间室与吡邻的主厂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破坏时,可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1)抗爆间室与主厂房之间宜设置抗震缝;8.4.3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不包括轻型泄爆窗和轻质易碎屋盖2)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设计药量小于20kg时,或轻型泄压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或抗爆间室屋量为轻质易碎,设计药量不大于5kg,且主1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破片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体结构跨度不大于7.5m时,可不设抗震缝,主体厂房的生爆炸震塌、爆炸飞散和穿透破坏;结构可采用可动连接的方式支承于抗爆间室的墙上;2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允许产生一定3)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设计药量大于或等于的残余变形。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按弹性或弹塑性理论设计。20kg时,应设抗震缝,主体厂房的结构不应支承在抗爆8.4.4抗爆门、抗爆传递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间室的墙上。1在爆炸破片作用下,不应穿透;8.4.7在抗爆间室轻型窗的外面,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屏院。2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时,应能防止火焰及空气冲击波泄抗爆屏院的平面形式和进深应符合表8.4.7的规定。出;表8.4.7抗爆屏院平面形式和量小进深(m)3抗爆门应为单扇平开门,门的开启方向在爆炸空气冲击波设计药量Q(kg)Q≤33

    1. 0m。面积不应小于2m;8.4.10抑爆泄压装置应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抑爆泄2疏散楼梯、滑梯、滑杆可设在防护屏障外侧,厂房外门与疏压装置应与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有可靠连接,当发生爆炸事故时,散楼梯、滑梯、滑杆之间,宜用钢筋混凝土平台相连。疏散楼梯如不得有任何碎片飞出。采用钢梯时,楼梯平台也可采用钢平台。8.4.11抑爆泄压装置应采用合理的泄压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8.5.5危险工作间由最远点到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1能够承受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和局部作用规定:21能够迅速泄出抑爆泄压装置室内的爆炸气体;11.1级、1.2级、1.3级厂房,不应超过15m;3泄出的爆炸空气冲击波压力能够满足人员设备对泄出火21.4级厂房,不应超过20m;焰、压力的控制要求。3中间走廊两边工作间或中间布置连续作业流水线的1.1级、1.2级厂房,不应超过20m。8.5安全蔬散8.5.6危险品库房、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5.1危险品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个危险品库房、仓库或单个储存隔间安全出口的数目不1危险品厂房每层或每个危险工作间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应少于2个;当单个危险品库房、仓库或单个储存隔间建筑面积小少于2个;当每层或每个危险工作间的面积不超过65m",且同一于220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时间生产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2库房、仓库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安全出口应布置在室外有安全疏散通道的一侧;30m,3有防护屏障的危险品厂房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的8.6危险性建筑物建筑构造开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4通过非危险工作间的对外疏散出口,可计为安全出口,危8.6.1危险品厂房应采用平开门,不应设置门槛。供安全疏散用险工作间最远点至此出口的距离应满足本标准第8.5.5条规定。的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单向弹簧门。8.5.2危险品厂房内非危险工作间的安全出口,应根据各工作间8.6.2危险品对撞击火花或静电火花敏感时,其厂房的门窗和配的生产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件应采用不发火材料和防静电材料制品。黑火药厂房应采用木质定执行。门窗。8.5.31.1级、1.2级、1.3级厂房底层危险工作间宜设置安全8.6.3危险品厂房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窗,二层及以上厂房可设置安全滑梯、滑杆。安全窗、滑梯、滑杆不1i疏散用门应向外开启,危险工作间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应计人安全出口的数目内。门直对设置;8.5.4安全滑梯、滑杆、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斗的内门和外门中心应在1安全滑梯、滑杆不应直对疏散门,并应设置面积不小于一直线上,开启方向应和疏散用门一致;当危险品厂房为中间走1.5m的装有不低于1.1m高护栏的平台;当共用一个平台时,其廊,两边为生产间的布置形式时,可采用内门斗;内门斗隔墙不应 85 · 86 ·

    突出于生产间内墙,且应砌到顶; 3 危险品工作间的外门口应做防滑坡道,不应设置台阶。 8.6.4 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开启窗扇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m,不应设置中挺; 窗扇高度不应小于1.5m; 3 窗台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0.5m; 4 窗扇应向外平开,且一推即开; 5 保温窗宜采用单框双层玻璃或中空玻璃等透光材料。当 采用双层框窗扇时,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8.6.5危险品生产区内建筑物的门窗玻璃宜采用防止碎玻璃伤 人的措施 8.6.6 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危险性建筑物不应设置天窗, 8.6.7 危险工作间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工作间内的危险品遇火花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 用不发火地面面层; 2危险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作用敏感时,应采用 不发火柔性地面面层; 3危险工作间内的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导(防)静电地 面设计规范》GB50515的规定。 8.6.8危险工作间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工作间内墙面应抹灰 2具有易燃易爆粉尘工作间的内墙面和项棚表面应平整、光 滑,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 3经常冲洗和设有雨淋装置的工作间的项棚和内墙面应采 用耐水、耐擦洗的涂料。涂料的颜色应与危险品颜色相区别。 8.6.9危险工作间不宜设置吊顶棚。当工艺生产要求设置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棚底应平整、无缝隙、不易脱落; 2吊项棚不宜设置人孔、孔洞:

    3吊顶棚范围内不同危险等级的生产间的隔墙应砌至屋面 板梁的底部。 8.6.10危险品厂房内平台宜为钢或钢筋混凝土材料。梯宜为钢 梯。平台和钢梯踏步的面层应与工作间地面面层相适应。 8.6.11危险品库房和仓库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品库房、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宽度不宜小于 1.8m,不应小于1.5m,且不应设置门槛; 2当危险品库房、仓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此时的内 外两个门均应向外开启; 3危险品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为通风用门,外层门为 甲级防火门且具有防盗功能,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8.6.12危险品库房和仓库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品库房、仓库的窗宜为窗底距室内地面1.8m的高 窗; 2危险品仓库的窗应设置铁栅、金属网和能开启的窗扇,在 勒脚处宜设置可开、关的活动百叶窗或带活动防护板的固定百叶 窗,并应装设金属网;窗宜向内开启,铁栅设在外侧,金属网设在铁 栅与窗之间,金属网的网格宜不大于5mm×5mm。 8.6.13危险品库房和仓库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品库房、仓库宜采用不发火地面;当危险品以包装箱 方式存放且在库房和仓库内不出现危险品撒落时,可采用一般地 面; 2有防静电要求的危险品库房和仓库应采用防静电地面,且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GB50515的规 定。

    8.6.13危险品库房和仓库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8.7.1嵌人式建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不覆土一面的墙 体应由抗爆设计确定

    8.7.2嵌人式建筑物墙顶外侧覆土宽度不应小于1.5m,对屋盖8.9覆土库上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8.7.3嵌人式建筑物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8.9.1危险品覆土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直墙加拱顶、现浇钢1覆土部分的墙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厚不应小于筋混凝土箱型结构或框架结构、波纹钢板落地拱、波纹钢板与钢筋250mm;混凝土组合落地拱。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时,覆土部分的2屋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墙(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3未覆土一面的墙应减少开窗面积,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时,8.9.2危险品覆土库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墙厚不应小于200mm;当采用砖墙时,墙厚不应小于370mm,并1危险品覆土库的结构强度设计应满足7巴(bar)覆土库、3应与屋盖、侧墙柱牢周连接。巴(bar)覆土库和未定义覆土库的要求;8.7.4嵌人式建筑物的门窗采光部分宜采用塑性透光材料。2覆土库除应考虑常规荷载外,尚应考虑相邻覆土库偶然爆炸空气冲击波荷载的作用;8.8通廊和隧道3覆土库的前墙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体。8.8.1危险品运输通廊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8.9.3危险品覆土库出人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通部的承重及围护结构宜采用非燃烧体1设置出人口的前墙应为建筑物矩形平面的短边;2通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或符合防火要求的钢柱承重:27巴(bar)覆土库、3巴(bar)覆土库出入口应设前室,从外3半散开式通廊和封闭式通廊,应采用轻质易碎或轻型泄压向内应依次设钢网门、防护密闭门且向外开启,防护密闭门的防护屋盖和墙体,且应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宜大于30m;通等级应与前墙一致;内不应设置台阶;3未定义覆土库出人口宜设前室,从外向内应依次设密闭4在封闭式通廊两端距危险性建筑物墙面不小于3m处或门、钢网门,密闭门应采用具有防盗、密闭功能的甲级防火门。未在通廊的中部应设置隔爆墙;隔爆墙的宽度和高度应超出通廊横定义覆土库密闭门、钢网门应向外开启。断面边缘不小于0.5m;8.9.4危险品覆土库的覆土应符合下列规定(图8.9.4):5运输中有可能撒落危险品的通廊,其地面面层应与其连接>1.5m,>1.5m的危险性建筑物地面面层相一致。8.8.2非危险品运输封闭式通廊与危险性建筑物连接时,应在连接前不小于3m处设置隔爆墙。隔爆墙与危险性建筑物之间通廊应采用轻型泄压或轻质易碎屋盖和墙体,图8.9.4覆土库的覆土剖面示意图8.8.3防护屏障的降道,应采用钢筋混避土结构,运输中有可能1两侧墙和后墙均应覆土,墙顶外侧水平覆土厚度不应小于微落危险品的感道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疏散隧道应采取折1.5m,且应以1:2的坡度坡向地面或外侧挡墙;向形式,且不应设置台阶。2屋盖上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6m。 89 · 90 ,

    9.2.1危险品生产区的消防给水管网或生产与消防联合给水管

    9.2.8危险品厂房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应布置在厂房出口附近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 点; 2室内消火栓之间的距离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应大于30m; 3当易燃烧的危险品厂房开间较小,水带不易展开时,室内 消火栓可安装在室外墙面上,对有冻结可能的地区,应采取防冻措 施。 9.2.9设置消防雨淋系统的生产工序应符合表9.2.9的规定。 ·92

    表9.2.9应设置消防而游系统的生产工房

    注,1设置在抗爆间室内的生产工序,可不设消防面游系统

    表中序号9、10周项生产工序中,对单人操作间,可采用在工作台上方设水 袋或留斗水箱的灭火方式其用水量应根据工作台面积,按16L/m*计算,

    9.2.10消防雨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雨淋系统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6L/(min·m), 消防雨淋系统管网中最不利点的喷头出口水压不应低于 0. 05MPa; 2消防雨淋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启动设施,同时还应设置手动 控制启动设施; 3手动控制启动设施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和靠近安全出 口; 4设有消防用淋系统的厂房,雨淋系统所需进口水压应接计 算确定,但不应小于0.2MPa: 5当火焰有可能通过工作间的门、窗和测口要延至相邻工作 间时,应在该工作间的门、窗和测口设置阻火水幕,并应与该工作 间的消防雨淋系统同时动作;当相邻工作间与该工作间设置为同 一消防雨淋系统管网,或同时动作的消防雨淋系统时,中间隔的 门、窗和洞口可不设阻火水幕; 6设备内部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所在工作间消防雨淋系统联 动; 7 消防雨淋系统应设置试验试水装置。 9.2.11危险性建筑物内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与消防南淋系统 宜分开设置

    9.3危险品总仓库区

    9.3.1危险品总仓库区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室外消防 给水系统。危险品仓库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9.3.2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品存药量大于100t的总仓库区,宜设室外消火栓给 水系统;危险品存药量小于或等于100t的总仓库区,可采用消防 水池和手抬机动消防泵的给水形式; 2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宜为环状管网

    10.0.1民用爆炸物品工程的废水排放设计,应与近似清洁生产 废水分流。有害废水应采取治理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 GB14470.1、《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GB14470.2 等的规定。 10.0.2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废水处理设计,应符合重复或循环使 用废水、达到少排和不排出废水的原则。 10.0.3对含起爆药的废水,应采取消除其爆炸危险性的措施。 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易爆物的不同废水在进行销爆处理 前,严禁排入同一管网。 10.0.4有起爆药的厂房,当采用拖布拖洗地面时,其洗拖布的桶 装废水,应经销爆处理后送废水处理厂房处理。 10.0.5有火炸药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应使用拖布拖洗地面,并应 设置洗拖布用水池

    10.0.1民用爆炸物品工程的废水排放设计,应与近似清洁生产 废水分流。有害废水应采取治理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 GB14470.1、《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GB14470.2 等的规定。 10.0.2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废水处理设计,应符合重复或循环使 用废水、达到少排和不排出废水的原则。 10.0.3对含起爆药的废水,应采取消除其爆炸危险性的措施。 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易爆物的不同废水在进行销爆处理 前,严禁排入同一管网。 10.0.4有起爆药的厂房,当采用拖布拖洗地面时,其洗拖布的桶 装废水,应经销爆处理后送废水处理厂房处理。 10.0.5有火炸药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应使用拖布拖洗地面,并应 设置洗拖布用水池

    11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1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建设的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除 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等的规定, 1.1.2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电气危险场所的通风、空调设备的 选用尚应符合本标准第12.2节的规定。 1.1.3当产品技术条件有特殊规定时,危险性建筑物室内空气 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可按产品的技术条件确定

    11.2.1危险性建筑物应采用热风或散热器供暖,严禁采用明火 供暖。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暖热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建筑物,其供暖 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C的热水; 2对于不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建筑物,其供 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不大于0.05MPa的饱 和蒸汽。 11.2.2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供暖 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热器应采用光面管或其他易于擦洗的散热器,不应采用 带肋片的散热器; 2散热器和供暖管道的外表面应涂以易于识别有爆炸危险 性粉尘颜色的油漆:

    供暖。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暖热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建筑物,其供暖 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C的热水; 2对于不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建筑物,其供 缓热媒应采用不高于110C的热水或压力不大于0.05MPa的饱 和蒸汽。 11.2.2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供暖 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热器应采用光面管或其他易于擦洗的散热器,不应采用 带肋片的散热器; 2散热器和供暖管道的外表面应涂以易于识别有爆炸危险 性粉尘颜色的油漆:

    3散热器外表面距墙面不应小于60mm,距地面不宜小于 100mm。散热器不应设在壁内; 4抗爆间室的散热器,不应设在泄爆面;供暖干管不应穿过 抗爆间室的墙和在抗爆屏院架空数设,抗爆间室内的散热器支管 上的阔门应设在操作走廊内 5供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当在过门地沟内设置供暖管道 时,应对地沟采取密闭措施; 6蒸汽、高温水管道的人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 作间内。 11.2.3当采用电热锅炉作为热源,且电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不 大于1t/h,或电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不大于0.7MW时,电热锅炉 可贴邻危险品厂房布置,并应布置在危险品厂房较安全的一端,与 危险工作间用防火墙隔离。电热锅炉间应设单独的外开门、窗。

    11.3通风和空气调节

    11.3.1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范险性建筑物的机 减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口位置和人口风速的确定应可有效地排除有燃烧爆 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 2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空气应经净化处理后再排至 大气; 3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工序的局 部排风系统,宜采用湿法除尘器,且应置于局部排风系统的负压段 上; 4水平风管内的风速应按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不在风管 内沉积的原则确定,风管应设有坡度; 5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每 个危险工作间分别设置;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 房间;排尘系统不应与排气系统合用同一系统;对于危险性大的生

    11.3.1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的机 械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口位置和人口风速的确定应可有效地排除有燃烧爆 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 2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空气应经净化处理后再排至 大气; 3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工序的局 部排风系统,宜采用湿法除尘器,且应置于局部排风系统的负压段 上; 4水平风管内的风速应按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不在风管 内沉积的原则确定,风管应设有坡度; 5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每 个危险工作间分别设置;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 房间;排尘系统不应与排气系统合用同一系统;对于危险性大的生

    产设备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每台生产设备单独设置; 6排风管道不宜设在地沟或吊项内,也不应利用建筑物的构 件作为排风管道; 7排风管道或设备内若可能沉积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时, 应设置清扫孔、冲洗接管等清理装置,需要冲洗的风管应设有不小 于1%的坡度。 11.3.2危险性建筑物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的通 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直流式,其送风机和空气调节机的出口 应装止回阀; 2直流式空调系统不应与可回风的空气调节系统合用同一 系统。 11.3.3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的通 风设备及阀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系统的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设置在通风机房内 的通风机可采用非防爆型; 2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排风系统的风机及电机 应采用防爆型,且电机和风机应直联; 3置于湿式除尘器后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4通风、空气调节风管上的调节阀应采用防爆型; 5穿越有防火要求的隔增的风管,应在隔墙处设置防火阀。 11.3.4危险性建筑物内的通风机室及空气调节机室均应单独设 置,该室的门、窗不应与危险工作间相通,且应设置单独的外门。 11.3.5各抗爆间室之间、抗爆间室与其他工作间及操作走廊之 间不应有风管、风口相连通。 11.3.6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的通 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风管,并应架空敷设。风管 涂漆颜色与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额色应易于分辨。

    产设备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每台生产设备单独设置; 6排风管道不宜设在地沟或吊项内,也不应利用建筑物的构 件作为排风管道; 7排风管道或设备内若可能沉积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时, 应设置清扫孔、冲洗接管等清理装置,需要冲洗的风管应设有不小 于1%的坡度。 11.3.2危险性建筑物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的通 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直流式,其送风机和空气调节机的出口 应装止回阀; 2直流式空调系统不应与可回风的空气调节系统合用同一 系统。 11.3.3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的通 风设备及阀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系统的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设置在通风机房内 的通风机可采用非防爆型; 2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排风系统的风机及电机 应采用防爆型,且电机和风机应直联; 3置于湿式除尘器后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4通风、空气调节风管上的调节阀应采用防爆型; 5穿越有防火要求的隔增的风管,应在隔墙处设置防火阀。 11.3.4危险性建筑物内的通风机室及空气调节机室均应单独设 置,该室的门、窗不应与危险工作间相通,且应设置单独的外门。 11.3.5各抗爆间室之间、抗爆间室与其他工作间及操作走廊之 间不应有风管、风口相连通。 11.3.6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的通 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风管,并应架空敷设。风管 涂漆颜色与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额色应易于分辨。

    11.3. 7 危险性建筑物中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 采用非燃烧材料。 11.3.8覆土库宜采用自然通风,当采用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系 统应采用直流式,其设置应按第11.3节要求执行

    12.1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12.1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12.1.2与电气危险场所用非燃烧体密实墙隔 J相通,本 身虽无危险品,但因有危险品侵人而具有危险性的工作间,当门除 在有人出人时打开外,其余时间均处于关闭状态,该工作闻的电气 危险场所类别可按表12.1.2确定;当门经常处于散开状态时,该 工作间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应与毗邻电气危险场所的类别相同

    表12.1.2相联邻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

    不置用手配电空,电气室、电源室,电加码间、电机空 2控制室、仪表室位置的确定应符合自动控制部分有关规定。 3隔滤上除设门外,无其他况温

    2控制室、仪表室位置的确定应符合自动控制部分有关规定 3隔滤上除设门外,无其他况温

    12.1.3为F0类电气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其电气危险场所 为F1类。为F1类和F2类电气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其电气 危险场所与所服务的电气危险所类别相同。 12.1.4为电气危险场所服务的送风室,当通往电气危险场所的 送风管能阻止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回到送风室时,为非电气 危险场所。 12.1.5电气危险场所同时存在火药、炸药和易燃液体时,除应符 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12.1.6运输危险品的封闭式通廊的电气危险场所、防雷类别与 所连接的危险性建筑物较高危险者相同。运输危险品的开式或 开式通廊的电气危险场所为F2类,防雷类别为二类, 12.1.7火炸药存药量不大于20g且放在封闭容器内或在排风柜 内操作,不可能由于电气原因而引起爆炸事故的工作间,可划为非 电气危险场所

    2.2.1电气危险场所电气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运行时可能发生火花和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宜布置 在非危险场所或危险性较小的场所; 2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造价、定额、预算,并由国家认可检 验机构鉴定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 3不应安装、使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以及 未经安全论证的基于射频识别(RFID)技术的产品; 4有过负载可能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 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规定; 5配线接线盒、挠性管等管件配件的选型应与该电气危险场 所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相同; 6电气设备最高允许表面温度应适当低于危险品最低引燃

    9电气设备除应按电气危险场所选型外,尚应符合安装场所 的其他环境条件要求。 12.2.2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危险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 控制按钮应安装在危险工作间外,并应与门联锁,门关闭后,用电 设备才能启动。

    12.2.3F0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F0类电气危险场所内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当工艺确有必 要安装控制按钮、检测仪表及固定监视设备(不含黑火药危险场 所)时,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A21或DIPB21 型(IP65级)、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ExlⅢIC的iD、mD、tD 型,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00℃; 2FO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照明应采用安装在窗外的可燃性 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A21或DIPB21型IP65级)、爆炸性粉 尘环境用电气设备ExllC的tD型灯具,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应 超过135℃,安装灯具的窗户为不可开启的固定窗。门灯及安装 在墙外侧的开关、配电箱等选型应与灯具相同。 12.2.4F1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F1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 气设备DIPA21或DIPB21型(IP65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 设备ExB的d、e(仅限于灯具及控制按钮)、ib、爆炸性粉尘环境 用电气设备ExllC的iD、mD、tD、pD型; 2门灯及安装在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 气设备DIPA22或DIPB22型(IP54级)、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 设备ExllC的tD型; 3电气危险场所不宜安装移动设备用的接插装置;当确需设 置时,应选择插座与插销带联锁保护装置的产品,满足断电后插销 才能插人或拔出的要求: 4当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生产工艺确定电气设备隔墙传动的工作间: 2)安装电气设备的工作闻应采用密实防火增与电气危险场 所隔开,隔墙上不应设门、窗; 3)传动轴通过隔端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向等效果的密 封措施; 4)安装电气设备工作间的门应通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且 应向室外、非危险场所开启。 12.2.5F2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门灯及开关的选型均应采 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A22或DIPB22型(IP54级)、 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ExlIC的iD、mD、tD、pD型

    1F1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 气设备DIPA21或DIPB21型(IP65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 设备ExlB的d、e(仅限于灯具及控制按钮)、ib、爆炸性粉尘环境 用电气设备ExllC的iD、mD、tD、pD型 2门灯及安装在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 气设备DIPA22或DIPB22型(IP54级)、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 设备 ExllC的tD型; 3电气危险场所不宜安装移动设备用的接插装置;当确需设 置时,应选择插座与插销带联锁保护装置的产品,满足斯电后插销 才能插人或拔出的要求; 4当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生产工艺确定电气设备隔墙传动的工作间: 2)安装电气设备的工作闻应采用密实防火增与电气危险场 所隔开,隔墙上不应设门、窗; 3)传动轴通过隔端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 封措施; 4)安装电气设备工作间的门应通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且 应向室外、非危险场所开启。 12.2.5F2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门灯及开关的选型均应采 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A22或DIPB22型(IP54级)、 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ExlIC的iD、mD、tD、pD型。

    12.31电气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性建筑物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2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 电路的漏电保护器; 3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电线或阻燃型铜芯金属铠装电缆; .110

    电缆沿桥架敷设时,可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护套电缆;电线和电缆表12.3.5电线或电缆的芯线截面选择的额定电压及U。/U均不应低于工作电压;中性线及保护线的额技术要求电线/电缆芯线允许最小载面(mm)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敷设;危险场所类别电力照明控制4不应采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塑料管敷设。当采用绝缘电Fo线敷设时,应穿钢管保护。2. 5/1. 012.3.2当电气危险场所采用电缆时,除照明分支线路外螺丝标准,电缆不F12. 5/2. 52. 5/2. 52. 5/1. 0应有分支或中间接头。电缆宜架空或沿桥架敷,电缆桥架应选用F22. 5/1. 51. 5/1. 51. 5/1. 0金属封闭型。电缆进人防爆电气设备时,应装设相适应的密封装注:保护线截围造择应符合有关现范的规定。置。电缆不宜敷设在电沟内,当敷设在电缆沟内时,应采用防止2除引至1kV以下的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回路,电水或火炸药粉尘进入沟内的措施,在过墙处应设隔板,并对孔洞严线或电缆芯线截面长期允许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密封堵。1.25倍外,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12.3.3电气危险场所采用绝缘电线穿钢管敷设时宜明敷,且应断路器整定电流;符合下列规定:3穿钢管敷设的线路接线盒及铠装电缆密封装置应符合本1应采用公称直径不小于15mm的镀锌焊接钢管,钢管间标准第12.2.1条第5款的规定;应采用螺纹连接,钢管螺纹旋合不应少于5扣,在有剧烈振动的场4移动电缆应采用芯线截面不小于2.5mm的重型橡套电所,应设防松装置;缆。2线路进人防爆电气设备时,应装设相适应的密封装置。12. 3. 6F2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线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2.3.4F0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线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线或电缆的芯线截面选择应符合本标准表12.3.5的规1FO类电气危险场所内不应敷设电力及照明线路。在确有定;必要时,可敷设该危险工作间使用的控制按钮、检测仪表及视频线2电线或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12.3.5条第2款路。灯具等安装在窗外的电气线路应采用芯线截面不小于的规定;2.5mm的铜芯绝缘导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或铜芯金属铠装电缆敷3移动电缆应采用芯线截面不小于1.5mm的中型橡套电设;缆。2采用穿钢管设的线路,接线盒的选型应与电气设备(检测仪表)的防爆等级一致。铠装电缆与设备连接处应采用铠装电12.4照明缆密封接头。12.4.1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12.3.5F1类电气危险场所电气线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GB50034的规定。1电线或电缆的芯线截面应符合表12.3.5的规定:12.4.2危险品厂房中主要工作间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1501x;辅助工作间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1001x;理化室、试验间、 111 · 112 ·

    控制室、监控室、监控中心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3001x;危险品 库房、仓库及运输通廊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501x;疏散照明的 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11x。危险品生产区及总仓库区内运输道路 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51x。 12.4.3危险品厂房内的主要危险工作间、主要通道应设置应急 照明,应急电源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 12.4.4应急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 宜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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