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849-2021 房屋结构检测与鉴定操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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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结构为砖墙和木柱混合承重、屋盖为木屋架构成的房屋。 点部位keypart 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 成次生灾害的部位

    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 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

    铁路标准规范范本除重点部位以外的其他构件、部件和部位。

    3基本规定3.0.1房屋调查和结构检测应包括房屋所在的场地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结构等;房屋鉴定应包括地基基础、结构安全性、危险房屋、房屋抗震、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房屋可靠性鉴定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房屋安全评估等类别。3.0.2房屋结构检测与鉴定的工作流程,宜按图3.0.2进行。受理委托,收集资料与现场查勘并确定鉴定类别制定结构检测和鉴定方案签订合同或协议现场检查和检测抽样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异常仅进行结构对检测数据进行计补充检查、检检测的算和结构构件分析测或模拟试验出具结构检鉴定与评级测报告出具房屋鉴定报告图3.0.2结构检测与房屋鉴定流程图3.0.3现场初步调查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1收集被鉴定房屋的建造资料情况,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竣工图或设计图、施工及验收资料等;2收集被鉴定房屋使用中涉及结构的历史信息,包括历次检查、检测、修、结构改造、使用功能改变及遭受灾害等;3现场查勘房屋现状,包括核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与房屋现状的符合情况、初步查勘地基和基础状况及观察结构构件、建筑部件中有无明显变形、损伤等;4确认委托方进行房屋结构检测鉴定的目的并确定鉴定类型。4

    3.0.4房屋结构检测鉴定方案应在资料收集和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根据房屋结构的类型、资料 完整性、结构现状等情况制定,鉴定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概况; 2检测鉴定目的、范围及委托方的检测鉴定要求; 检测鉴定依据; 检测项目、选用的检测方法和抽样数量; 5检测采用的仪器设备; 鉴定内容和鉴定方法; 7 检测鉴定进度计划和检测鉴定人员组成; 8检测鉴定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9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 3.0.5房屋结构的现场调查与检测,应根据主要构件与一般构件进行对结构现状调查与检测, 还应对房屋使用条件和场地环境进行调查,并对女儿墙、悬挑构件、外墙饰面、幕墙等容易坠 落隐患部位进行调查与检测。 3.0.6房屋结构检测应根据重点部位和一般部位,及各类结构的受力特点确定主要检测内容,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应检测结构的整体倾斜和局部歪闪,构件的酥裂、老化、构造连 接损伤,结构、构件的材质与强度、截面尺寸、混凝土构件钢筋配置等; 2钢结构和木结构检测时,应检测构件材料性能、截面尺寸,构件及节点连接,构件变形、 损伤、缺陷,并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的腐蚀或腐朽的状况: 1)埋入地下构件的接近地面部位: 2)易积水或遭受水蒸气侵袭部位; 3)受干湿交替作用的构件或节点、连接; 4)易积灰的潮湿部位: 5)钢结构组合截面空隙小于20mm的难喷刷涂层的部位; 6)钢索节点、锚固部位; 7)木柱根部、木梁()端部、卯连接部位。 3.0.7房屋进行涉及结构安全性鉴定时,应调查作用在鉴定对象上的实际荷载,结构或构件的实 际荷载超过原设计的荷载标准值时,应进行实际荷载作用下的结构和构件安全性验算,当结构 构件出现涉及安全的损伤时应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3.0.8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637

    的规定。当仅进行房屋构件安全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或《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的规定执行。 3.0.9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结果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2002年以后建造的房屋,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和现 行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637的结构安全性鉴定结果为Dsu级或《工 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的结构安全性鉴定结果为D级的,应给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22002年及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或《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的结构安全性鉴定结果为Dsu级或D级和现行地方标 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637鉴定结果为Dsu级的,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危 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的规定,对地基危险性、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房屋危险性进行鉴 定;多层砌体房屋中顶层屋面板为加气混凝土板和非结构构件女儿墙破损严重的,房屋的危险 性评定应包括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多层砌体房屋中顶层屋面板和围护结构承重构 件女儿墙等不构成危险构件时,可按照本规程附录A的要求进行房屋危险程度评定,并应根据 房屋危险程度的评定结果给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4场地、地基基础的调查和检测

    4.1.1房屋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划分为建筑抗震有利、一般、 不利和危险地段。建造在场地不利地段的房屋,应调查已经采取加强基础或结构整体性的措施: 对于建造在危险地段的房屋,宜结合规划更新。 4.1.2房屋地基基础的现场调查与检测,应核查资料、观察或量测上部结构倾斜及裂缝、检查 上部荷载。当因地基基础导致变形比较明显或存在明显不均匀沉降等情况时,应进行地基基础 的检测,

    4.2场地和邻近工程情况的调查

    4.2.2 场地内的岩土工程状况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房屋所处场地的场地类别; 2 房屋所处场地对建筑抗震影响的地段类别: 3 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 4地下水的情况及对基础材料的腐蚀性。 4.2.3 房屋周边邻近地上、地下工程及振动源情况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房屋周边当前及历史上改变房屋场地环境的坑、槽、沟渠的开挖与积水情况; 房屋附近地下工程情况及其影响; 房屋周边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情况、地下水控制措施等 4 房屋周边的振动源等情况。

    4.2.4当场地存在本规程第4.2.2条和第4.2.3条中的不利影响因素时,应查明其对地基稳定性 和变形的影响程度

    4.2.4当场地存在本规程第4.2.2条和第4.2.3条中的不利影响因素时,应查明其对地基稳定性

    4.3地基基础的调查和检测

    4.3.1地基基础的调查和检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应调查收集房屋地基处理、基础设计、施工与验收等资料; 2应调查房屋的上部承重结构有无因基础不均匀沉降产生的裂缝、防震缝顶部宽度是否 变化等:应检测房屋结构的整体倾斜和基础不均匀沉降等: 3对于同一房屋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理深不同时,应重点调查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 埋深变化部位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和上部结构的变形与损伤; 4当上部承重结构存在因基础不均匀沉降导致的裂缝或倾斜变形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调查和检测:

    1)调查和检测承重构件裂缝的分布、宽度、长度和深度,检测房屋结构及主要构件的倾 斜率;根据裂缝分布的规律性、裂缝的扩展和整体倾斜状况,判断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的 影响程度; 2)当裂缝扩展、结构倾斜和地基不均匀沉降尚在变化时,应设置监测点,定期监测裂缝 扩展、房屋整体结构倾斜变化状况,并调查和检测房屋的地基和基础,判断地基和基础与上部 结构的适应性及其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影响程度。 4.3.2地基调查和检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应查勘地基滑坡、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判定地基稳定性: 2获取地基承载力等数据,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确认。 1.3.3基础调查和检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应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开裂情况; 2浅埋基础可通过开挖的方法进行基础类型、埋深等检测; 3深基础或桩基础可依据原设计、施工、检测和工程验收的有效文件资料进行判断,或 可通过小范围的局部开挖,取得其材料性能、几何参数和外观质量的检测数据; 4当房屋出现倾斜、结构裂缝、门窗变形、装修及管线损坏、电梯运行障碍等现象时, 应对房屋进行沉降观测。沉降监测点布置、观测操作及判定地基的稳定状态等情况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

    1)调查和检测承重构件裂缝的分布、宽度、长度和深度,检测房屋结构及主要构件的倾 斜率;根据裂缝分布的规律性、裂缝的扩展和整体倾斜状况,判断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的 影响程度; 2)当裂缝扩展、结构倾斜和地基不均匀沉降尚在变化时,应设置监测点,定期监测裂缝 扩展、房屋整体结构倾斜变化状况,并调查和检测房屋的地基和基础,判断地基和基础与上部 结构的适应性及其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影响程度。

    4.3.2地基调查和检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应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开裂情况 2浅埋基础可通过开挖的方法进行基础类型、埋深等检测; 3深基础或桩基础可依据原设计、施工、检测和工程验收的有效文件资料进行判断,或 可通过小范围的局部开挖,取得其材料性能、几何参数和外观质量的检测数据; 4当房屋出现倾斜、结构裂缝、门窗变形、装修及管线损坏、电梯运行障碍等现象时, 应对房屋进行沉降观测。沉降监测点布置、观测操作及判定地基的稳定状态等情况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IGI8的规定

    1房屋图纸资料齐全有效时,应检查实际结构体系、结构构件布置、主要受力构件等与图 纸的符合程度,及结构布置或构件的变动情况,并应对结构、构件与图纸不符合或变动部分重 点进行检查与检测; 2房屋图纸资料不全时,应检查实际结构与图纸的符合程度,并应对缺少图纸部分的结构 进行重点检查和检测; 3房屋无有效图纸资料时,应通过现场检查确定结构类型、结构体系、构件布置,并应通 过检测确定结构构件的类别、材料强度、几何尺寸、连接构造等,钢筋混凝土构件应确定主筋 与箍筋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并宜在检查与检测的基础上绘制主要结构布置图。 5.1.2房屋结构损伤应全数检查,并应根据损伤的类型对损伤范围、程度等进行检测,宜绘制 损伤分布图。房屋现状良好、一般和较差的划分应按现行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 标准》DB11/637第3.2.4条的规定确定。

    3房屋无有效图纸资料时,应通过现场检查确定结构类型、结构体系、构件布置,并应通 过检测确定结构构件的类别、材料强度、几何尺寸、连接构造等,钢筋混凝土构件应确定主筋 与箍筋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并宜在检查与检测的基础上绘制主要结构布置图。 5.1.2房屋结构损伤应全数检查,并应根据损伤的类型对损伤范围、程度等进行检测,宜绘制 损伤分布图。房屋现状良好、一般和较差的划分应按现行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 标准》DB11/637第3.2.4条的规定确定。 5.1.3结构构件材料强度、构件截面尺寸及混凝土构件钢筋配置检测的检测批的划分,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图纸资料不全或无有效图纸资料的房屋结构,应把每个楼层的同类构件划分为一个检测

    5.1.3结构构件材料强度、构件截面尺寸及混凝土构件钢筋配置检测的检测批的划分,应符合 下列规定:

    5.1.3结构构件材料强度、构件截面尺寸及混凝土构件钢筋配置检测的检测批的划分,应符合

    1图纸资料不全或无有效图纸资料的房屋结构,应把每个楼层的同类构件划分为一个检测 批; 2具有有效图纸资料但房屋结构损伤严重或改变使用功能或变动结构主体的结构构件材 料强度检测,应把每个楼层中材料强度等级相同、损伤严重、使用功能改变或结构主体变动的 司类构件分别划分为一个检测批;其他楼层可将2个连续楼层中结构构件类型相同、材料强度 等级相同的同类构件划分为一个检测批; 3具有有效图纸资料、现状良好和无使用功能与主体结构变动等情况时,除房屋底层和高 层建筑的加强层应按楼层的同类构件划分检测批外,对于构件材料强度的检测,可将不多于3 个连续楼层中结构构件类型相同、材料强度等级相同的同类构件划分为一个检测批。 4具有有效图纸资料的结构构件截面尺寸及混凝土构件钢筋配置,可将不多于3个连续楼 层中结构构件类型相同的同类构件划分为一个检测批。 5.1.4应根据房屋的外形变化和损伤程度及鉴定的需要对房屋结构整体或局部倾斜进行检测, 建筑主体倾斜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

    1应确定楼(屋)盖类型是否与图纸一致,当无有效图纸资料时应对楼(屋)盖类型进行 检查与检测; 2当楼(屋)盖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时,应对现浇板的混凝土强度、钢筋配置及板厚进行 检测; 3当楼(屋)盖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存在可见损伤或使用功能、活荷载及装修荷载有变化 且无有效图纸资料时,应对预制板的布置、板宽、钢筋根数、钢筋分布情况进行检测,分析判 断楼板所采用的图集和型号; 4应对楼(屋)面的做法进行检查,确定现有做法是否与图纸一致;当无有效图纸资料时 应对楼(屋)面做法进行剔凿检测,以确定楼(屋)面的恒载。 5.1.6当对房屋结构的梁、板构件进行静载检验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1应根据房屋结构实际情况,选择荷载最不利或损伤最严重的构件,进行正常使用性或结 构安全性检验; 2当对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验时,应分别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承载能 力极限状态进行荷载效应组合,荷载效应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取值应不低于设计时期采用的 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3混凝土构件的现场性能检验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4的规定; 4进行结构构件性能检验前应在验算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加载方案及意外预防措施;加 载过程中,应实时监测、记录构件的挠度、位移、变形、裂缝、应变等参数;检验完成后,应 根据检验结果,综合分析结构构件的实际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 5.1.7房屋结构、构件检测数据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两种及以上检测方法时,应事先确定采用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处理;

    2当检测数据有离群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4883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或调整数据

    5.2混凝土结构和构件

    5.2.1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构件的检查、检测项目应包括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房屋整体倾斜、 结构整体性连接及构造措施、混凝土抗压强度、构件截面尺寸、钢筋的配置和力学性能及锈蚀 状况、构件挠度及倾斜(率)、混凝土缺陷、混凝土损伤及结构性能检验等。 5.2.2混凝土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的检查与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类型、总高度、层高及层数、地下室设置情况; 2一主体结构构件墙、柱、梁二板的布置。

    3房屋结构平面及竖向布置的规则性。

    3房屋结构平面及竖向布置的规则性。 5.2.3 混凝土结构整体性连接及构造措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连接节点设置和构造、填充墙与相邻结构构件的连接、房屋中易引起倒塌构件阳台及雨 逢等与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 2用仪器无法对混凝土构件连接节点等隐蔽部位的钢筋配置和支承长度等进行检测时,可 采用剔凿方法进行破损检测;检测部位应具有代表性,且不应影响结构安全,抽取数量应满足 鉴定的要求。

    1采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时,检测结果应在测强曲线范围内, 不得外延; 2采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时,应根据被检混凝土构件的龄期、强度等级及是否是 泵送混凝土等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当被检混凝土构件的龄期超过现行地方标准《回弹法、超 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泵送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11/T1446、及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 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高强混凝土强度检测技术规程》JGJ/T294的规定时, 立采用钻芯修正回弹结果的方法; 3采用钻芯修正或验证其他无损检测方法时,应对芯样混凝土抗压强度异常值进行判别或 处理,判别和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一一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 理》GB/T4883的方法进行操作; 4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时碳化深度的测定,当进行施工质量检测时,可按现行地方 标准《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泵送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11/T1446的规定进行; 当进行结构性能检测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 的规定进行;测点数不应小于构件测区数的30%,每个测点应测量3次,取3次测量结果平均 值为该测区的检测结果; 5后装拔出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50784附录A.4的规定进行操作; 5.2.5结构构件材料强度、构件截面尺寸以及混凝土构件钢筋配置检测的检测批抽样数量,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构件检测批抽样数量的最小限值,应根据检测批的构件总数按照表5.2.5检测批最 小样本容量的B类确定;结构构件材料强度的检测批抽样数量应同时满足检测批评定的要求;

    表 5.2.5 建筑结构抽样检测的最小样本容量

    1单个构件可根据检测目的和范围确定: 2当对房屋进行安全或抗震性能鉴定时,应按照本规程第5.1.3条的规定划分检测批;同 检测批的混凝土构件应是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及质量状况相似的同类构件;抽样数量可符合 本规程第5.2.5条的规定; 3对于一般构件,测区数不应小于10个。当受检构件大于30个且不需提供单个构件的混 凝土抗压强度或构件的尺寸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 的规定时,测区数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5个测区。 5.2.7混凝土构件中钢筋配置、保护层厚度、力学性能及锈蚀状况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位置和数量可采用钢筋探测仪或雷达仪进行检测。测试部位应避开其他金属材料和 较强的铁磁性材料;检测数量及现场操作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钢筋保护层厚度和钢筋直径检 则技术规程》DB11/T365和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152的规定;必 要时应对检测结果进行剔凿验证; 2钢筋保护层厚度可采用钢筋探测仪或雷达仪进行检测,必要时应通过剔凿原位检测法进 行验证。建筑结构施工质量检测时,抽检数量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执行;结构性能检测时,应将保护层厚度相同的同类构件作为一检测 批,并应按本规程表5.2.5的A类确定抽检数及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 152的规定执行; 3钢筋直径检测宜采用原位实测法检测,采用钢筋探测仪检测钢筋的公称直径时应符合现

    1单个构件可根据检测目的和范围确定; 2当对房屋进行安全或抗震性能鉴定时,应按照本规程第5.1.3条的规定划分检测批;同 检测批的混凝土构件应是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及质量状况相似的同类构件;抽样数量可符合 本规程第5.2.5条的规定; 3对于一般构件,测区数不应小于10个。当受检构件大于30个且不需提供单个构件的混 凝土抗压强度或构件的尺寸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 的规定时,测区数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5个测区。

    行地方标准《钢筋保护层厚度和钢筋直径检测技术规程》DB11/T365的规定;宜将同一楼层或 司一施工段中相同规格的钢筋作为一个检测批,每个检测批随机抽检5个构件,每个构件抽检 根钢筋;应对非破损检测结果进行剔凿验证; 4钢筋锈蚀状况宜采用原位检测、取样检测等直接法进行检测,当采用间接法推定钢筋锈 独状况时,应采用直接法进行验证;间接方法及直接方法检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 沟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784和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152 的规定执行; 5混凝土中钢筋的力学性能应采用取样法进行检测,截取的钢筋试件、检测批划分和抽检 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784的规定; 6受损钢筋的力学性能宜在损伤状况调查基础上分类进行检测,并宜取力学参数的最低值 作为该类受损钢筋力学性能的检测值

    根钢筋;应对非破损检测结果进行剔凿验证; 4钢筋锈蚀状况宜采用原位检测、取样检测等直接法进行检测,当采用间接法推定钢筋锈 蚀状况时,应采用直接法进行验证;间接方法及直接方法检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 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784和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152 的规定执行; 5混凝土中钢筋的力学性能应采用取样法进行检测,截取的钢筋试件、检测批划分和抽检 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784的规定; 6受损钢筋的力学性能宜在损伤状况调查基础上分类进行检测,并宜取力学参数的最低值 作为该类受损钢筋力学性能的检测值。 5.2.8混凝土构件挠度变形的检测,可采用全站仪或拉线等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结果应消除施工偏差和截面尺寸变化造成的影响,当无法获知施工偏差时,应按最 不利情况给出挠度值: 2当需要得到受检构件的挠度曲线时,应沿跨度方向等间距分布不少于5个测点。 5.2.9混凝土构件倾斜(率)可采用吊锤、多功能检测尺或经纬仪、全站仪等检测,检测结果 应包括构件上端对于下端的偏离尺寸及其与构件高度的比值,当使用多功能检测尺检测时,可 仅提供倾斜率检测结果。 5.2.10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的检查与检测,应包括裂缝现状及裂缝扩展状况的观测;裂缝现状 应包括裂缝位置、数量、长度、宽度和深度以及裂缝形态或走向;裂缝扩展状况应包括裂缝开 裂位置、数量、长度、宽度及深度的变化。检查和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裂缝长度可采用钢卷尺测量;裂缝不规则的,可分段测量; 2裂缝宽度应选取目测裂缝最宽处测量,可采用刻度放大镜、裂缝宽度检测仪、裂缝对比

    1检测结果应消除施工偏差和截面尺寸变化造成的影响,当无法获知施工偏差时,应按最 不利情况给出挠度值; 2当需要得到受检构件的挠度曲线时,应沿跨度方向等间距分布不少于5个测点。 5.2.9混凝土构件倾斜(率)可采用吊锤、多功能检测尺或经纬仪、全站仪等检测,检测结果 应包括构件上端对于下端的偏离尺寸及其与构件高度的比值,当使用多功能检测尺检测时,可 仅提供倾斜率检测结果

    2裂缝宽度应选取目测裂缝最宽处测量,可采用刻度放大镜、裂缝宽度检测仪、裂缝对比 卡、塞尺等仪器测量;缝宽大于等于10mm时,可采用钢直尺测量: 3裂缝深度可用探针插入进行测量,或采用裂缝深度检测仪等仪器测量;采用上述无损检 测方法难以对裂缝深度进行检测时,可对结构钻取芯样直接检测; 4裂缝的变化情况可采用做标记、贴石膏饼等方法测量; 5 裂缝检测时应剔除构件抹灰层,确定线管及预制构件对裂缝的影响 5.2.11 混凝土构件缺陷的检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混凝土存在蜂窝、麻面、孔洞、夹渣、露筋、裂缝或蔬松以及不同时间浇筑造成混凝

    混凝土构件缺陷的检查与检测,应符合

    1对混凝土存在蜂窝、麻面、孔洞、夹渣、露筋、裂缝或蔬松以及不同 土结合面质量差等质量缺陷的,可采用目测、尺量等方法检查和检测

    2混凝土内部缺陷或浇筑不密实区域的检测,可采用超声法、冲击反射法等 并宜采用钻芯法等局部破损方法对非破损的检测结果进行验证。

    据损伤原因、损伤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过外观检查,依据构件表面或表层劣化特征确定受损程度和受损区域; 2检测项目包括受损层厚度、钢筋受损情况、构件变形及裂缝等; 3现场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784规定的方 法进行操作

    5.3.1砌体结构和构件的检查与检测项目应包括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外观缺陷与损伤、房屋 整体变形、砌筑块材、砌筑砂浆的材料强度和混凝土构件抗压强度、构造柱和圈梁的布置及钢 筋配置、墙体拉结筋的设置等整体性连接构造、梁垫设置等局部构造、楼(屋)盖类型等。

    1结构总高度、层高及层数、开间、进深和地下室设置情况: 2主体结构构件墙、梁、板的布置,门窗洞口的位置与过梁设置; 3楼梯间设置部位,房屋有无错层等,

    5.3.3砌体结构构件外观缺陷与损伤普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墙体的裂缝、风化、碱蚀等现象,并应重点对承重梁下部、门窗洞口角部、过 梁端部墙体及女儿墙根部(非结构构件)等部位进行检查; 2应对混凝土构件裂缝、露筋、浇筑不密实及其他损伤情况进行检查与检测,并应重点 检测厕浴和厨房管道楼板开洞附近部位的损伤情况。 5.3.4砌体结构构件裂缝的检查与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第5.2.10条的规定,并应在裂缝检测时确 定砌筑方法、留槎、洞口对裂缝的影响。 5.3.5砌体构件碱蚀风化程度可采用直观法,应重点检查和检测容易发生碱蚀风化的部位,确 定碱蚀风化的面积、深度和范围。 5.3.6砌筑块材强度可采用回弹法检测或采用现场取样在实验室进行力学试验的方法检测 哈洲内宏和卡注质瓷全工利航宝

    1采用回弹法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抗压强度的回弹法检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 则技术标准》GB/T50315的规定执行; 2)检测数量应根据鉴定目的、图纸资料的完整程度和结构现状,确定检测批的最少样本类

    不宜少于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的规定, 2砌筑块材强度检测采用现场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具有代表性,宜选取非承重部位;选取 承重部位时,应确保结构的安全;取样数量应满足检测和鉴定的要求,试验方法可按现行国家 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和现行行业标准《非烧结砖砌体现场检测技术规程》JGJ/T371 的规定进行材料强度试验,推定强度等级。 5.3.7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可采用钻芯法、回弹法、点荷法、砂浆片剪切法、推出法、贯入法 等方法检测,检测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和现行行业 标准《钻芯法检测砌体抗剪强度及砌筑砂浆强度技术规程》JGJ/T368、《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 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136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芯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的抽检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砌体抗剪强度及 砌筑砂浆强度技术规程》JGJ/T368的规定,其他检测方法的同一批最小检测数量应根据鉴定目 的、图纸资料的完整程度和结构现状等确定,但不宜少于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 术标准》GB/T50315和本规程表5.2.5的规定,且每个检测批的抽样数量不应少于6面墙; 2检测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砌体中砌筑砂浆抗压强度可采用回弹法;检测高温、长期 浸水、化学侵蚀、火灾等情况下砂浆的抗压强度时,不应采用回弹法; 3当采用回弹法、点荷法检测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时,推定强度 范围仅适用于大于2.0MPa的情况; 4当对非烧结砖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检测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非烧结砖砌体现场检 测技术规程》JGJ/T371的规定

    5.3.8对砌体的砌筑块材和砌筑砂浆强度进行检测时,检测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时,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砌体体积不超过 250m3、主体结构为砌体时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算)、填充墙砌体量较少时可多 个楼层合并; 2当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或抗震性能鉴定时,材料强度检测批的划分可按本规程第5.1.3 条的规定执行。

    5.3.9砌体强度的检测可采用直接法或间接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法检测的主要方法应包括原位轴压法、钻芯法、扁顶法、原位单砖双剪法、原位单 剪法等;除钻芯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砌体抗剪强度及砌筑砂浆强度技术规程》JGJ/ 368的规定执行,其他方法的检测要求和数据分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 准》GB/T50315的规定执行 2间接法检测砌体强度分别测得砌筑砂浆和砌筑块材的强度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

    2 构造柱的设置部位、钢筋配置情况; 3 圈梁(钢拉杆)的设置楼层和部位、钢筋配置情况; 墙体交接处拉结筋的设置情况; 5承重梁、预制楼板的支承长度和过梁的类型、支承长度; 6女儿墙设置压顶圈梁情况; 阳台、雨棚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 5.3.12 砌体结构其他损坏的检查和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环境侵蚀,应确定侵蚀源、侵蚀程度和侵蚀速度; 2冻融损伤,应检测冻融损伤深度、面积,重点检查、检测房屋的檐口、勒脚、散水和出 现渗漏的部位; 3灾害造成的损伤,应按确定灾害影响区域和受灾影响的构件,并确定影响程度: 4人为造成的结构损伤,应确定损伤范围和程度

    5.4.1钢结构和构件的检查和检测,应包括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结构与构件变形、钢材的力 学性能、钢结构焊缝连接、螺栓连接、构件截面尺寸、构件损伤与缺陷、构件涂层厚度等。 5.4.2钢结构的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的检查与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3房屋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的规则性, 5.4.3钢结构构件钢材强度及其他性能的抽样检测,应符合《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 DB11/637的相关规定

    结构构件焊缝连接的检查与检测,应符合

    钢结构构件焊缝连接现状与损伤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角焊缝应检查外观质量、焊缝长度、焊脚尺寸、焊缝余高等: 2)对接焊缝应检查外观质量、焊缝长度、焊缝余高、焊缝错边等; 3)焊缝的外观质量应包括表面裂纹、未焊满、根部收缩、表面气孔、

    头不良、表面夹渣等项目。 2经检查焊缝外观质量存在一定的缺陷,或对于原设计要求二级、一级焊缝的受力构件应 进行焊缝超声探伤;超声探伤抽样数量二级、一级分别不宜少于同类焊缝数量的3%、10%,且 分别不应少于3条、5条。

    1钢结构螺栓连接现状与损伤,应进行下列检查: 1)连接板尺寸、螺栓的布置和螺栓断裂、松动、脱落、螺杆弯曲、螺纹外露丝扣数、连接 零件齐全和锈蚀程度情况; 2)连接板变形、预理件变形或锈蚀情况; 3)连接部位发生滑移情况。 2应进行螺栓的间距和边距以及连接板的长度、宽度和厚度等量测,检测数量应不少于3 件; 3螺栓连接(含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检测连接板变形、螺栓松动、断裂和脱落等情况,摩 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检测螺栓的终拧扭矩及连接部位滑移、孔边位移等情况。螺栓连接检测 的抽检数量,外观质量较好的可采用本规程表5.2.5中检测类别A类确定,外观质量较差的应采 用本规程表5.2.5中检测类别B类确定。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终拧扭矩的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621的规定,

    5.4.6钢网架结构检查与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网架螺栓球节点应检查螺栓断裂、锥头或封板裂纹、套筒松动和节点锈蚀程度等; 2 网架焊接球节点应检查球体变形、两个半球对口错边量、球表面裂纹、焊缝裂纹和节点 锈蚀程度等; 3应对网架支座的设置位置进行检查,确定支座设置部位和方式与图纸的一致性; 4 应对网架杆件是否有悬挂荷载进行检查, 5.4.7 钢结构构件截面尺寸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截面尺寸的钢材厚度可用超声波测厚仪、游标卡尺测定; 2同类钢构件尺寸检测的抽检数量可根据构件数量采用本规程表5.2.5的检测类别B类确 定。

    5.4.8钢构件挠度变形的检测,可采用全站仪或拉线等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结果应消除施工偏差和截面尺寸变化造成的影响,当无法获知施工偏差时,应按最 不利情况给出挠度值; 2当需要得到受检构件的挠度曲线时,应沿跨度方向等间距分布不少于5个测点。

    5.4.9钢结构构件损伤与缺陷检查与检测,应包括钢构件或节点腐蚀、构件锈蚀程度、构件表 面裂纹与表面涂装质量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裂纹和损伤的钢构件,应通过量测确定其裂纹和损伤程度;对结构安全影响大、传力路 径上的钢构件应进行全数检测; 2工业建筑钢构件的腐蚀,应进行腐蚀环境调查和测量杆件、板件的锈(腐)蚀范围和锈 (腐)蚀后的剩余厚度;取样数量和环境腐蚀性分级等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 设计标准》GB50046的规定执行; 3钢构件表面裂纹的检查与检测的取样数量及操作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执行; 4钢结构防锈涂装,应包括使用环境调查和涂装材料以及涂层的完整性和涂层厚度、锈蚀 程度等检查与检测; 5具有防火要求的结构构件应检查防火措施的完整性及有效性,采用涂料防火的结构构件 应检查涂层的完整性及涂层厚度。

    5.5.1木结构和构件的检查和检测项目应包括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房屋整体变形(稳定性)、 结构构造和连接、木构件的截面尺寸、木构件的材质和力学性能、木构件变形(挠度、侧向弯 曲、倾斜率)、木构件的缺陷与损伤等

    5.5.2木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确定结构体系、构造形式和承重构件,甄别隔断和围护构件; 2检查房屋是否存在人字屋架、悠悬棺架、蜡扦瓜柱棺架和无前、后檐標等不利的结构构 造; 3检查和检测房屋的层数、平面布置、立面布置、柱间及屋架间的竖向支撑,木柱或檐口 高度,结构类型及跨度,楼面、屋面类型等

    1检查和检测房屋的整体结构变形,观测房屋屋面及屋脊的变形和整体结构的倾斜率; 2房屋整体结构在垂直方向上有明显变形的,应对房屋的木柱(墙体)和基础进行重点的 检查和检测; 3屋面或屋脊凹凸不平的,应对凹陷部位的木构件进行详细的检查和检测; 4 檐头变形的,应检查屋架是否拉开移位,

    木结构构造和连接的检查和检测,应包括

    检查构件间连接状况、采用的连接方式(样卯连接、胶合连接、齿连接、

    连接)、连接配件,及连接的可靠性; 2应重点检查柱根与基础的连接、柱与棺(屋架)的连接和斜撑、屋架各构件间的连接、 屋架(、標)与墙体的连接、屋架与標和橡的连接等; 3检查钢拉杆受力情况和变形情况,受拉杆件应无断裂等损坏,受拉接头的滑移情况;受 压杆件应无曲折;各种连结构件的受剪面应无裂缝;下弦接头处应无拉开和过大变形;各连接 节点不应松动,无变形、位移等; 4连接铁件,应检查和检测钢拉杆及连接铁件的尺寸规格、锈蚀和变形程度,不应存在铁 件松动变形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5.5.5木结构各种类型连接节点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卯连接应检查连接处的牢固程度,头不应拔出或折断,样眼应无压裂; 2胶合连接应检查连接点开胶和松动情况: 3齿连接应检查压杆轴线与齿槽承压面垂直度,受剪面不应出现裂缝,齿槽承压面和压杆 端部不应存在局部破损、脱开情况; 4螺栓连接应用扳手检查螺帽,垫片不应变形、陷入木材内,夹板的螺孔附近应无裂缝、 虫蛀和腐柠: 5钉连接应检查连接处牢固情况,钉孔附近应无裂缝、虫蛀和腐朽,连接钉应无锈蚀、变 形。 5.5.6木构件截面尺寸,应检测构件的长度、截面尺寸、桁架、梁(含標条)、柱和屋面木基 层等的尺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表面存在明显损伤的构件,应进行全数检测;实测木构件的有效截面时,应扣除各 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1木材力学性能的直观检查,应根据未构件的颜色、纹理、硬度、气味等特点,判定未构 件的材质,确定木构件的材料特性。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规定 确定各种木材的特性和强度,使用时应考虑腐朽等因素致使强度值降低; 2发现木材存在异常的,可采取试样进行材料试验;取样应在对结构构件受力性能影响 比较小的部位,并应具有代表性。试样的力学性能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5和《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总则》GB/T1928进行。

    5.5.8木结构构件的变形检测,应包括木柱的倾斜率、侧向弯曲变形和木、木標、木橡的挠 曲变形以及木屋架(钢木屋架)的侧向倾斜和挠曲变形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柱侧向弯曲变形的检测,应先观察判断木柱的弯曲变形是自然形成还是受力产生的变 形。对因受力产生明显侧向弯曲变形的构件,应进行侧向弯曲的检测; 2木棺、木標和木橡等木构件挠曲变形的检测应观察判断构件的挠曲变形是自然形成,还 是受弯矩作用产生的变形。对因受弯矩作用产生明显挠曲变形的构件,应进行挠曲变形的检测; 3木屋架(钢木屋架)挠曲变形的检测,应以屋架下弦杆的挠曲变形值为准。 5.5.9木构件斜裂缝和斜纹理,应检测斜裂缝或斜纹理与中轴线的夹角,斜裂缝位置、数量、 长度、宽度及深度

    的柱根、木棺、木屋架的端头、擦头、橡头等部位。对某些重要、隐蔽的木结构构件,应根据 其腐朽的可能性,拆开隐蔽构造,进行暴露检查。腐朽和虫蛀检查、检测的内容及方法,应符 合下列规定: 1隐蔽构件,可根据结构类型、使用年限、周边环境等情况,综合判定木构件腐朽或虫蛙 程度。虫蛀的检查和检测,可根据构件附近的木屑等进行初步判定; 2观察木结构构件表面状况,出现的腐朽可用测量尺量测腐朽的范围,剔除腐朽层测量腐 朽深度; 3可用铁锤敲击被检查的构件,通过发出的声音初步判断木材内部存在的腐朽或蛀蚀,结 合其它的检查和检测方法确定。柱根、棺、標、橡头等部位的腐朽程度可采用钢钎刺探的方法 进行检测,根据刺入深度判断木材的腐朽程度; 4使用木(电)钻钻入木材的可疑部位,可用内窥镜或探针进行测定,但不应对构件承载 能力产生影响; 5采用应力波和阻抗仪技术检测木材的内部状况时,应判断木材内部腐朽、虫蛀、白蚁危 害程度,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的判断应按现行地方标准《古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第1 部分:木结构》DB11/T1190.1的规定执行,

    5.5.11木构件木材缺陷的检查和检测,应符合下

    1术材缺陷的检查和检测,原术和方术构件可包括节、斜纹、扭纹、裂缝和髓心等检查 项目;胶木结构可包括翘曲、顺弯、扭曲和脱胶等检查和检测项目;轻型木结构可包括扭曲、 横弯和顺弯等检测项目,木屋架、木可包括端节点受剪面的裂缝项目以及夹板的裂缝等;在 缺陷检查中应对主要承重木结构构件的缺陷逐根进行检查和检测; 2木材木节的尺寸,可用精度不低于为1mm的钢尺量测,不同木材木节尺寸的量测,应

    符合下列规定: 方木、板材、规格材的木节尺寸,应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量测;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可 量测较长方向的尺寸;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可不量测; 原木的木节尺寸,应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量测,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可不量测。 3木节缺陷的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 定执行; 4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的翘曲、扭曲、横弯和顺弯,可采用拉线和尺量的方法或多功 能检测尺与尺量的方法检测;检测结果的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6的规定执行; 5木结构的裂缝和胶合木结构的脱胶,可用探针检测裂缝的深度,用裂缝塞尺检测裂缝的 宽度,用钢尺量测裂缝的长度。 5.5.12当木结构房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在较长时间内进行定期观测:

    5.5.12当木结构房屋出现下列情况时,

    1 建筑的倾斜(歪闪)或扭转有缓慢发展的迹象时; 2承重构件有明显的挠曲、开裂或变形,连接有较大的松动变位; 3承重木结构的腐朽、虫蛀经药物处理后。

    5.6.1砖木结构中的砌体构件和木构件应分别按本规程第5.3节和第5.5节的规定进行检查和检 测

    测。 5.6.2砖木结构房屋检查与检测,应包括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结 构构件损伤与缺陷的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木棺(梁)和標条节点的连接方式及其与砖墙之间的连接构造: 2应检查墙体的布置与连接、屋盖形式与连接、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构造等; 3 应检查砌体材料和砌筑类型,应区分整砖、碎砖、外整里碎、四角硬碎砖芯或毛石芯等; 4 应检查木柱顶劈裂、柱脚腐朽和虫蛀情况; 5应检查屋盖木构件的下挠变形和入墙木质部位腐朽和虫蛀等损伤,天沟处的棺、標、柱 结点和跨空棺、前后金標情况;装修吊顶、糊纸或包镶的木棺(梁)、標条的损伤情况应打开 进行检查

    6.1.1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1 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2 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3 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4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5 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 6 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6.1.2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房屋抗震性能鉴定: 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烈度提高的: 3 拟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使得房屋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 拟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或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6.1.3 当需要同时进行结构安全性与抗震鉴定时,应进行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 6.1.4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房屋可靠性鉴定: 1 建筑物大修前; 2重要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 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 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6.1.5房屋安全排查和老旧房屋改造前的鉴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或各种损伤的应急鉴定, 6.1.6城镇民用房屋排查和老旧房改造前,可根据结构构件的表面损伤和装饰装修及设 分的建筑功能正常使用性的调查结果进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5.1.7房屋危险性签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金定标准》JG125的规定执行 果为C级和D级的,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状况与危险程度给出观察使用、处 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结论。 61房层宝全评仕

    6.1.9建筑结构安全性和抗震鉴定中的构件承载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采用的分析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及现行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 标准》DB11/637的规定,建筑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的规定; 2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3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结构构件作用效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取值,应不低于设计时期采用的国家标准《建 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 2)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有显著影响时,应计入由此产生的附加内力 4构件材料强度值应根据结构的实际状态按下列规定确定: 1)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可采用原设计 的材料强度值; 2)当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本规程第6.1.9条第4款1)的要求时,应进行现场检测,并 确定其强度值; 3)对爆炸、火灾、环境侵蚀等影响的构件应考虑截面损失和材料强度的降低。 5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蛙、风化、酥碱、 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6构件变形、缺陷、损伤的影响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超过允许限值的构件变形,应考虑产生附加的作用效应; 2)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的开裂构件,应考虑其刚度的降低: 3)可以量化的构件损伤或缺陷,可按本条第5款扣除损伤或缺陷后的截面尺寸考虑,并 单独进行该构件的承载力验算; 4)不能量化的构件损伤或缺陷,或虽能量化但不能在构件承载力验算中考虑其影响时,可 先按无损伤或缺陷的构件计算其构件承载力,再根据损伤或缺陷程度评价其对承载力的影响程 度,确定构件承载力。

    6.2.1地基基础的安全性鉴定应按地基变形、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地基稳定性(斜坡)等项目综 合评定;基础安全性鉴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及现行地方标 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637的规定执行。 6.2.2场地、地基和基础的抗震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地段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划分为有利地 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 2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规定的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抗震 承载力验算的建筑,地基基础抗震鉴定结果可取与安全性鉴定相对应的结果: 3房屋所在场地为建筑抗震危险地段时,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应直接鉴定为严重影响抗 震性能; 4房屋的地基基础抗震鉴定应按现行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 637的规定执行

    6.3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α=Zα; b / B

    式中:αi一墙体中i墙段受压承载力R和作用效应(os)的比值; bi一墙体中i墙段的长度:

    6.3.3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进行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 等级评定时,应在所有代表楼层各种构件集的所含构件进行鉴定评级的基础上进行。 6.3.4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和现行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 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6371中主要构件集的Cu级评定中同时含有cu级和du级时,多层与高 层房屋cu级和du级之和不应多于28%,且du级不应多于9%,单层房屋cu级和du级之和不应 多于 35%, 且 di 级不应多于 14%。

    6.3.5砖木结构安全性鉴定的上部结构评级,应分别按砖木结构中的砌体构件和木构件进行, 并应对鉴定单元进行综合分析;鉴定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 定标准》DB11/T637的规定

    6.4.1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的规定进行,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房屋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结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及危险程度和影响 范围,按地基危险性鉴定和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危险性鉴定两个阶段进行综合评定: 2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危险性鉴定应按构件、基础层及上部结构各楼层、鉴定单元三个层次 进行鉴定评级: 3地基或基础的危险性鉴定可通过上部结构出现的因地基或基础变化引起反应的检查结 果进行判定,必要时可按照本规程第4章节的规定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检查和检测; 4危险构件的评定应在检查和检测的基础上,按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25规定的评定标准和要求,将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和非危险构件两类; 5基础及上部结构和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 规定的评定标准和要求,根据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危险构件相互间 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等综合评定原则进行评定。 6.4.2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楼层以及构件危险性的评定应以构件的实际状态为准,基础或结 构构件未出现明显损伤,而基础或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结果为危险构件时,应检查结构模型和 结构构件参数、楼(屋)面荷载选取与结构实际的符合性。 6.4.3在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根据结构的关联性判断其影响范 围,并应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6.5.1房屋抗震鉴定的依据,应符合下列

    1房屋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 规定; 2房屋抗震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和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 准》GB50023的规定; 3房屋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 图》GB1830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房屋抗震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

    1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应根据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的不同,采用相应的鉴 定方法; 2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进行检 查和鉴定; 3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抗震能力分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 6.5.3房屋抗震鉴定应包括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鉴定,抗震措施鉴定应包括宏观控制和 抗震构造措施检查。当进行建筑抗震综合能力评定时,应计入结构体系和构造的影响以及区分 使对整个结构还是仅对横向或纵向的影响;结构体系和构造的影响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结构体系和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实际情况,采用体系影响系数考虑其对结构抗震承 载力的影响; 2应根据局部构造的实际情况,采用局部影响系数考虑其对结构抗震承载力的影响。 6.5.4房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的宏观控制和抗震构造措施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规定的 最大值限值的要求; 2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 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抗侧力刚度沿高度分布突 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进行鉴定; 3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 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的规定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4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鉴定要求: 5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完整的支撑系统: 6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出入口及临街等处,应有 可靠连接; 7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 11/637地基基础的鉴定要求。

    6.5.5应根据建造年代和现状等按照现行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637 确定其后续使用年限,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房屋(A类建筑)和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房屋(B 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 2抗震结果的评价宜符合下列规定: 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 能力进行评定; 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且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结果不低于95%、一般抗 则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结果不低于90%时,可综合评定为基本满足,

    6.5.6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房屋(C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当鉴定结果 为抗震承载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少量抗震措施不符合 规定,但满足设计文件采用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时,可综合评定为基本满 足; 2对于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变动主体结构和不进行加层改造或仅进行不影响建筑抗震性能 的局部改造建筑的抗震鉴定,可按被鉴定结构原设计时采用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规定进行鉴定。 6.5.7建筑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单层屋架(薄腹梁)厂房、空旷房屋、仓库等的抗侧力构件的 地震作用分配,当采用平面计算模型进行简化计算时,应考虑屋盖刚度空间作用的影响;多层 与高层抗侧力构件的地震作用分配,应根据楼(屋)盖的刚度类型确定。 6.5.8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的单跨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抗震的鉴定,抗震能力应直接评为De 并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承载能力验算;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单跨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抗震的 鉴定,应按框架柱弯矩增大系数大于1.1的要求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6.6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

    6.6.1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 637的规定对于后续使用50年的房屋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 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抗震鉴定结果不应再进行 评级,也不应再进行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评级。 6.6.2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应对结构安全性鉴定、建筑抗震鉴定的评级结果进行综合评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不同类型结构中不同构件的受力特点、是否包括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来确定结构综 合安全性评级中不同构件集归属于结构安全性或抗震承载力的评级; 2当结构安全性鉴定中的整体构造、结构构件连接构造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 示准》GB50023抗震鉴定的宏观控制和构造措施规定时,结构安全性鉴定的结构构件和上部承 重子单元的安全性评级均可不再考虑相应的构造与连接项目。 5.6.3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评级应包括所鉴定单元的建筑结构安全性评级和建筑抗震能力 平级,应以二者中较低的级别作为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评级;并应给出不满足的类别与所在的 子单元及需要处理和加固的部位。 5.6.4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不符合Aeu或Beu的要求,但采取有针对性的改变建筑使用功能 A

    6.7.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的规 定,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的规 定。 6.7.2房屋可靠性鉴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和《工业建

    定。 6.7.2房屋可靠性鉴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和《工业建 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以及建筑物适修性评估。

    6.7.2房屋可靠性鉴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和《工业建

    6.8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6.8.1房屋完损等级评定中的危险房屋评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的 规定进行。

    1对房屋完损状况进行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评定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个分项中客 个组成项目的完损等级,并汇总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三个组成部分以评定整幢房屋的完损 等级; 2房屋中存在变形、裂缝、腐蚀或承载力不足的危险隐患的单个结构构件和严重损坏房时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的规定评定构件和房屋的危险程度; 3不符合抗震构造要求的房屋应根据不符合的程度,适当降低房屋的评定等级,且不得判 定为完好房; 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评定为完好房 1)居住用途的房屋无顶棚或仅设纸糊顶棚(各类混凝土楼板除外)的; 2)层面为王挂瓦的房屋,

    3)屋架结构形式采用无下弦人字屋架的房屋; 4)存在附棺、附串標、支附柱和加气混凝土顶板加固的房屋。 5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评定为“完好房”或“基本完好房”: 1)结构简陋、非正规的房屋; 2)地势低洼、严重积水的房屋; 3)屋顶严重掉土的房屋; 4)存在悠悬棺山东标准规范范本,腊钎瓜柱,碎砖墙上直接搁棺、搁標等结构构造不合理现象,且又未采取 固措施的房屋

    1当房屋的承重结构和构件无明显损坏时,可使用简单测量工具对房屋的装修、上下水及 电气等设备的状况进行外观和损坏程度进行检查; 2当房屋的承重结构和构件出现酥碱、腐朽、变形和裂缝等损伤情况时,应使用专用检测 仪器和工具进行检查和检测,确定结构和构件的损坏范围与程度 6.8.4房屋结构中基础的完损等级评定,可通过检查上部结构构件是否存在由不均匀沉降引起 的损坏和结构整体变形进行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未发现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原因引起的明显开裂现象和整体变形在限定范围内 时,可评为完好或基本完好; 2对于出现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原因引起的明显开裂现象或出现整体变形且超过允许 限值时,可评为一般损坏或严重损坏; 3对于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原因出现的明显开裂现象时,尚应通过定期观察和沉降观测 手段判定地基基础是否处于不稳定状态。 6.8.5房屋上部结构的完损等级评定,应按柱、墙、梁、板和屋架等构件进行详细检查;当 幢房屋内存在危险构件时,上部结构的完损等级宜根据变形与损伤构件影响范围进行评定。 6.8.6房屋结构中屋面分项的完损等级评定应按不同屋面形式及做法所规定的完损程度详细检 查,其中渗漏程度的评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无渗漏、排水畅通时,可评为完好; 2屋面局部渗漏或损坏部位不超过10%时,可评为基本完好; 3 屋面局部渗漏或损坏部位超过10%但未超过30%时,可评为一般损坏; 4 屋面渗漏或损坏部位超过30%时,可评为严重损坏。 6.8.7房屋外墙面的完损等级,宜按无损伤评定为完好、破损比例不超过10%评定为基本完好、

    破损比例超过10%但未超过30%评定为一股损坏、破损比例超过30%评定为严重损坏。 6.8.8房屋室内建筑装饰项(含楼地面、内抹灰、顶棚)、门窗项、隔墙项、水卫项、电气项、 暖气项的完损等级应逐项按房间(单元式住宅楼可按户)详细检查后作出评定;评定时宜将各 分项按房间(户)的完损程度分别统计汇总后,按表6.8.8的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表 6.8.8 房屋分项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房间(户)的面积差值较大时,应按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百分比, 2.室内装饰项中,各房间(户)内的地面、内抹灰和顶棚完损情况接近时,室内装饰项可作为一个项目评定, 如各房间(户)内的地面、内抹灰和顶棚完损情况不一致时,宜拆分开单独评定。

    6.9.1公共建筑房屋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其他房屋,应按《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 规程》DB11/T882的规定进行房屋使用安全评估。 6.9.2日常检查发现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存在的缺陷与损伤无法判定对使用安全的影响时, 应进行房屋安全评估。 6.9.3对房屋结构和建筑构件与部件及装饰装修的安全评估,应进行下列检查: 1 应检查底层承重柱的受压变形与开裂情况; 2应检查结构因使用荷载超过规范标准值引起的过大变形; 3应检查房屋的悬挑构件、女儿墙、外墙饰面砖等附属构件以及幕墙等损伤可能导致的 坠落。 6.9.4房屋的安全评估,应在核查资料、向房屋安全管理员和使用人调查、状况检查和必要量 测的基础上,按现行地方标准《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规程》DB11/T882的规定对房屋各建筑 分部分别进行判断,并应给出房屋各分部的安全评估结果和安全评估的结论

    6.9.5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惠稀土标准,并应提请委托单位对房屋进行专项 检测鉴定: 1房屋上部结构出现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或房屋上部出现受周围深基坑施工影响 的变形; 2结构构件出现较大变形或影响使用安全的损伤: 3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给出应急处理的建议

    7.0.1房屋鉴定报告应用词规范、文字简练、结论准确。 7.0.2房屋鉴定报告应根据房屋鉴定的类别要求进行编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鉴定的目的和范 围、房屋基本情况、检查和检测的结果、计算分析结果、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等,具体内容可 根据不同的鉴定要求确定。 7.0.3房屋鉴定报告应包括鉴定报告封皮、在线填写页、报告正文和鉴定结论以及异议处理。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鉴定报告的封面应唯一编码; 2鉴定报告的封二页的注意事项中,鉴定机构应及时完善备案信息: 3鉴定报告在线填写页的信息,应真实、完整; 4鉴定报告正文应信息完备、层次清楚、文字简练、结论准确,且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建筑概况宜包括房屋建筑名称、结构类型、规模、建造年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和标准层平面图及房屋建筑立面照片等,并对房屋的基础、梁、板、柱、墙体、屋盖等组成部 分进行简单描述; 2)应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和鉴定目的,确定鉴定范围和检查、检测的内容; 3)应根据鉴定类别和检查、检测内容,确定鉴定和检测所依据的标准等,标准、规范和规 程应现行有效;同时,应根据检测方案确定需使用的检查工具和检测设备,工具和设备应注明 型号和编号,并在检定、校准周期内; 4)现场检查和检测应主要记录房屋图纸核查结果、结构及构件的变形与损伤、材料强度和 结构构造措施等。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具有相应的检测报告; 5)涉及结构和构件验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出具计算书: 6)鉴定评级过程应清晰完整,依据标准、规范和规程规定的方法和步骤逐级评定。对危险 点的判定应写明对应的条款; 7)鉴定结论应使用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结论术语,且应包含对鉴定结论的解释;在鉴定结 论后,应给出处理建议。危险房屋(含局部危险房屋)的处理建议应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 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 5鉴定报告正文中的图、表和照片应放在鉴定报告框之内,图、表和照片应有名称和编号, 且与报告正文中提到的名称和编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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