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765-2020 结构健康监测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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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CECS 765-2020  结构健康监测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完整清晰正版)

    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依据合同约定内容对传感器系统、数 据传输系统、采集子站或监控中心的施工状况进行检验,并形成 书面意见的过程

    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依据合同约定内容对监测系统试运行 伏况进行检验,并形成书面意见的过程,

    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依据合同约定内容对监测系统施工完 成的内容和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形成书面意见的过程。

    不同单位或使用者对监测系统的使用权或管理权进行移交的 工作。

    信息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范本3.1.1监测系统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组织机构、安 理制度以及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3.1.1监测系统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组织机构、安全管

    理制度以及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3.1.2施工技术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人员应向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设 计交底; 2施工技术人员应对设计资料进行检查,若发现问题应申 请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3施工技术专项方案和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通过审批后方 可施工。

    3.1.3施工人员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3施工人员组织应符合下列

    施工人员应进行现场踏勘; 2 施工人员应已完成安全和技术培训; 3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应拥有相应资格的有效证书。

    3.2.1监测系统的现场施工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3.2.2结构建设期进行监测系统的现场施工应符合

    1监测系统的施工应服从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在生产、 生活以及用电、用水和用网方面统一协调: 2监测系统的施工宜与其他相关工种的施工顺序和进度计 划协调一致;当与其他工种穿插施工时,应做好仪器设备、线缆 和标识的保护工作

    3.2.3 结构服役期进行监测系统的现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系统的施工不宜影响结构及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 2 监测系统的施工不应降低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 久性。 3.2.4施工单位应根据实施进度计划合理确定传感器系统、数 据传输系统、采集子站和监控中心的施工顺序,并应做好相应的 人力和物力资源配置

    1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2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和设计文 件的规定; 3材料进场后应按材质、型号和规格进行分区和分类保管; 4材料的存放位置应保持通风干燥,存放时间不应超过产 品保质期,易锈蚀和变质材料的存放不宜超过3个月

    3.2.6设备进场检验和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应与设计文件的要求一致; 2设备的合格证书、标定证书、铭牌标志、备件和附带技 术文件应齐全; 3设备的外观应完好,各元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引出线缆 应无损坏; 4设备应分类保管且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正确放置。 3.2.7软件进场时应确认技术资料已齐全,宜对软件的安全性 可靠性和可恢复性进行测试。 3.2.8材料、设备和软件的进场验收情况,宜按本标准附录A 的样式进行记录

    3.2.9现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

    1施工单位应建立技术和安全交底制度,作业前应对施工 人员进行交底; 2施工人员使用的材料、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和生产工具应为检验合格产品; 3监测系统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 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3.2.10监测系统硬件施工完成后应设置包含设备编号的固定标 识,并应建立设备编号、类型、型号、数量、照片和异常情况的 安装信息档案。

    3.3.1监测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系统的验收应按分部验收、性能验收和竣工验收的 顺序依次进行; 2分部验收和性能验收应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应由建设单位组织; 3监测系统验收时采用的仪器仪表、量具和量器应在有效 检定期内。

    3.3.2资料整编应符合下列规

    1监测系统的交接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并应形成相应的记 录和文件; 2对于在结构建设期建造的监测系统,宜作为整个建设工 程的专项工程进行统一验收交接。

    4.1.1安装工作应按照安装面处理、传感器定位、传感器固定、 保护装置安装、安装面恢复的顺序依次进行。 4.1.2安装方式应根据设计文件、传感器说明书、现场条件和 施工可行性合理选定。 4.1.3安装使用的预埋件、锚杆、基座、支架、夹具和保护装 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耐久性,

    4.2.1传感器的安装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传感器直接固定在结构上时,结构表面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对于混凝土结构,应去除距离传感器安装面边缘不小 于30mm且不大于60mm区域内的粉刷层; 2)对于钢结构,应去除距离传感器安装面边缘不小于 20mm且不大于50mm区域内的涂装层和锈迹; 3)对于木结构和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结构,应去除距离传 感器安装面边缘不小于20mm且不大于50mm区域内 的涂装层; 4)处理完的表面应清洁平整。 2当传感器通过基座固定在结构上时,基座处理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基座边缘尺寸应超出传感器安装面边缘20mm且不应 大于50mm;

    2)有整平要求的传感器,基座台面坡度不应大于1°; 3)需要竖直安装的传感器,基座台面倾斜度不应大 于1°

    4.2.2传感器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内部预埋安装方式时,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传感器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30mm; 2)对于可测量方向的传感器,传感器安装方向角偏差不 应大于1°; 3)对于有整平要求的传感器,传感器安装倾斜度不应大 于1°。 2当采用钻孔埋置安装方式时,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传感器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10mm; 2)对于可测量方向的传感器,传感器安装方向角偏差不 应大于1°; 3)对于有整平要求的传感器,传感器安装倾斜度不应大 于1°。 3当采用外部固定安装方式时,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传感器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10mm; 2)对于可测量方向的传感器,传感器安装方向角偏差不 应大于0.5°; 3)对于有整平要求的传感器,传感器安装倾斜度不应大 王0.5°

    1当采用内部预埋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防止施工造成损坏或移位的措施; 2)当传感器采用试块封装保护时,试块材料应与安装位

    置处结构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当采用钻孔埋置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拟钻孔区域内应确保无钢筋或其他预理件; 2)孔洞直径应大于传感器垂直于钻孔方向最大尺寸的 1.5倍且不应大于5倍; 3)孔洞内的杂物和灰尘应清除干净,埋入后应采用细石 混凝土或砂浆填实空隙,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 3当采用胶结固定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胶结材料固化前,应采取固定传感器的辅助装置,且 固定时间宜多于1d,当胶结材料固化后,应及时拆除 辅助装置; 2)当采用加热方式加速胶结材料固化时,应确保加热温 度处于传感器可测温度的量程范围内。 4当采用焊接固定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感器应避免焊接电流通过; 2)传感器应采取防止焊接过热而导致损坏或性能下降的 措施。 5当采用栓接固定安装方式时,螺栓应采取防松动的措施。 6当采用夹具和抱箍固定安装方式时,夹具和抱箍应与传 感器连接可靠 7当采用磁力吸附固定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感器应与结构紧密贴合且无缝隙; 2)传感器应采取防止移位的措施。 4.2.4传感器的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护装置不得影响传感器的正常工作; 2 保护装置应可靠、有效、耐久和拆卸方便; 3 保护装置宜具有防雷、防生物侵害和防潮功能。 4.2.5传感器引出线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端部有可插接接头时,线缆露出结构表面或保护装置

    的长度不宜小于0.5m,否则不宜小于1m; 2线缆不宜缠绕和扭绞,硬质线缆最小弯曲半径不宜小于 线缆外径的20倍且不应小于100mm,软质线缆最小弯曲半径不 宜小于线缆外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50mm; 3线缆端部应具有防尘、防潮和绝缘措施。 4.2.6传感器安装后应恢复结构表面被去除的粉刷层或涂装层 日左24

    4.2.6传感器安装后应恢复结构表面被去除的粉刷层或涂装层, 且应在24h内完成初始数据的读取并做好记录

    1对于表面粘贴且可更换的传感器,每类传感器的抽检率 不应小于30%且不得少于1个; 2对于预埋或无法更换的传感器,应对所有传感器进行 检验。

    4.3.3传感器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感器的类型、型号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传感器的外观应无明显的破损、变形、划痕、剥落和锈 蚀现象,传感器的表面或附近应设有信息完整准确的固定标识; 3传感器的安装角度、位置、引出线缆和插接接头的保护 措施应符合安装要求; 4传感器的工作性能应正常,初始数据应合理,抽检合格 率应为100%; 5传感器的安装信息档案应内容完整且数据准确,

    4.3.3传感器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B.0.2的样式进行记录与汇总

    5.1.1线缆或数据传输设备的安装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5.1.1线缆或数据传输设备的安装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线缆应按支架、桥架、线管和线缆的顺序进行敷设,宜 按最短路径的原则集中敷设; 2数据传输设备应按先机柜、后终端设备的顺序进行安装 5.1.2线缆或数据传输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缆或数据传输设备不应直接架设在有防微振动要求的 设备附近; 2线缆或数据传输设备不应直埋或架设在磁敏感设备的 附近。

    5.2.1支架安装应符合下列

    5.2.1支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架安装坡度或弧度应与结构的坡度或弧度相同; 2当采用焊接安装时,不得出现漏焊、欠焊、裂纹或咬边 缺陷:当采用栓接安装时,拟钻孔区域内应确保无钢筋或其他预 埋件,安装后应采用细石混凝土或砂浆填实空隙; 3支架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无规定时宜 按1.5m~3m的间隔均匀布置。 5.2.2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2m,桥架顶部与顶棚 或其他障碍物的距离不宜小于0.3m; 2桥架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槽内线缆的最小允许半径,直 角弯处软质线缆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槽内最粗软质线缆外径的

    1桥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2m,桥架顶部与 或其他障碍物的距离不宜小于0.3m; 2桥架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槽内线缆的最小允许半径 角弯处软质线缆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槽内最粗软质线缆外

    10倍,硬质线缆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槽内最粗硬质线缆外径 的20倍; 3当桥架的垂直段大于2m时,应在垂直段上端和下端槽 内增设固定线缆的支架;当垂直段大于4m时,应在中部增设 支架; 4桥架宜选用平滑的半圆头螺栓连接,螺母应在线槽外侧: 对易受振动影响的桥架,应对螺母采取防松动措施或选用防松动 螺栓。

    5.2.3线缆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缆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根线缆的长度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和实际安装条件 合理确定,且应减少线缆接头,不宜有中间接头;当 无法避免接头时,应在接线箱或拉线盒内接线; 2)终端接线处和经过伸缩缝或沉降缝的位置处,线缆应 留有变形余度或采取避免线缆受拉断裂的构造措施 2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和数据信号线应分隔敷设,当在同一桥架内时, 应对强弱电缆采取隔离措施; 2)线缆敷设应整齐美观且无扭绞,施工人员应根据线缆 类别、数量、缆径和芯数进行分束绑扎,绑扎点间距 应均匀且不宜天于1.5m; 3)敷设过程中线缆的保护层不应发生破损。 4线缆敷设后应在24h内完成连通性测试

    5.3数据传输设备安装

    5.3. 1 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天线以外,其他设备均应整齐地固定在采集子站内; 2 设备安装后应有足够的维修空间且便于线缆的进线和 出线。

    5.3.2设备安装后应在24h内完成连通性测试

    5.4.1数据传输系统的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后7d内进行。

    1线缆和数据传输设备的类型、型号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 件的规定; 2线缆和数据传输设备的外观应无明显的破损、变形、划 痕、剥落和锈蚀现象,且线缆两端、拐弯处、交叉处应设有信息 完整准确的固定标识: 3电缆和数据信号线应分隔敷设,在同一桥架内的强弱电 缆应采取隔离措施; 4线缆和数据传输设备的功能应正常,数据传输应稳定可 靠且响应延迟时间应满足设计要求,抽检合格率应为100%; 5数据传输系统的安装信息档案应内容完整且数据准确 5.4.4数据传输系统的验收宜按本标准附录B中表B.0.3和表 B.0.4的样式进行记录与汇总

    B.0.4的样式进行记录与汇总

    6.1.1采集子站安装和监控中心配置的顺序应根据设计文件 现场条件和施工进度的要求合理确定, 6.1.2软硬件系统调试应按中心硬件调试、软件调试和软硬件 联调的顺序依次进行

    6.2.1采集子站的机柜安装应符合下列

    1机柜的安装位置偏差不应大于30mm,垂直度偏差不应 大于机柜高度的1%,机柜门的最大开启角度不应小于90°; 2机柜内部分配架、配线架和支架的排列应整齐合理,强 电和弱电应分别在机柜内部两侧走线且应采用扎带将线缆理顺 扎好; 3机柜宜采取减振措施,设备停机时机柜底部表面垂直及 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值不应大于50mm/s; 4机柜的管线孔应密封,管线及门洞处应有防止生物侵入 的措施,铆接面应无变形和破损。 6.2.2采集子站的内部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和管线的布置应整齐合理; 2配电模块和串接用电设备应装在机柜内部的顶部前方或 底部后方,柜内不宜使用电源插座。

    6.3.1中心硬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方式和位置应根据设计图纸和现场条 件合理确定。 2设备宜采取减振措施,设备停机时地板表面垂直和水平 可振动加速度值不应大于50mms~。 3设备宜采取降噪措施,主操作员位置处的噪声值不应大 于 65dB。 4显示大屏幕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屏幕离墙面和地面的净距应满足通风检修要求; 2)屏幕垂直度偏差和水平度偏差均不应大于1° 5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柜底座面的水平度应满足设备要求,定位孔道位置 应正确; 2)电池组距墙壁和其他设备应大于0.5m,电池组的水平 度和垂直度的偏差不得大于1.5%0,电池间的间隔不 得小于10mm。 6安装孔洞应密封,管线及门窗处宜有防止生物侵人的 措施。 6.3.2 中心软硬件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硬件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试人员应对电源设备的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之间的 绝缘电阻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应满足产品设计要求; 2)调试人员应对直流电源的电压波动进行测试,60V及 以上直流电源的电压波动不得超出土10%,60V以下 直流电源的电压波动不得超出土5%; 3)调试人员应对不间断电源系统(UPS)进行切换性能 试验,切换时间和切换电压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调试人员应对数据采集设备的参数设置功能和数据采 集响应时间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 2软件调试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 T1553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试人员应对管理权限进行调试,当用户以不同身份 登录软件时,应只能对相应的功能模块进行操作: 2)调试人员应对启动功能进行调试,软件应具备定时启 动功能和异常中断后的自动启动功能; 3)调试人员应对存储、读取、下载、分析、显示和报表 功能进行调试,软件应能实现设计文件规定的功能和 性能。 3软硬件联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试人员应对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进行联调,软件各 功能模块应能实时获取相应的数据; 2)调试人员应对数据存储功能进行联调,各传感器获取 的数据应能实时存储在数据库预设的位置; 3)调试人员应对数据显示功能进行联调,大屏幕应能实 时显示当前和历史数据; 4)调试人员应对预警功能进行联调,当在软件中设置不 同國值时,硬件设备应能实时响应预设的警情信息。 3监控中心外部宜设置包括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以及竣工时间的固定标识。

    6.4.1采集子站和监控中心的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后7d内进行。

    6.4.1采集子站和监控中心的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后7d内进

    6.4.1采集子站和监控中心的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后7d内进行。 6.4.2采集子站和监控中心硬件的抽检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类数据采集设备的抽检率不得小于30%,且不得少于 1台:

    2中心内部的所有设备均应进行检验。 6.4.3采集子站和监控中心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子站机柜、显示大屏幕和UPS的类型、型号和数量应满 足设计文件要求; 2子站机柜、显示大屏幕和UPS的外观应无明显破损、变 形、划痕、剥落和锈蚀现象,机柜和中心外部应设有信息完整准 确的固定标识; 3引出线缆和插接接头的保护措施应满足安装要求; 4显示大屏幕、UPS和软件功能应正常,抽检合格率应 为100%; 5子站和中心的安装信息档案应内容完整且数据准确。

    6.4.4采集子站和监控中心的验收宜按本标准附

    7.1.1总体验收应在各分部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开展,应按性

    7.1.1总体验收应在各分部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开展,应按性 能验收、工验收的顺序依次进行。 7.1.2总体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在整改完毕后再次组织验收 7.1.3未通过总体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单位

    7.2.1性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性能验收宜在监测系统试运行结束后进行,试运行的时 长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无相关规定时不得少于3个月。 2监测系统试运行情况宜按本标准附录C中表C.0.1的样 式记录,运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系统软件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无相关 规定时应具备数据采集、存储、下载、读取、分析 显示和报表功能; 2)监测系统的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5%预定使用 时间; 3)监测数据的完整率不应小于95%; 4)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和存储的同步性应符合设计文件 的规定,当无相关规定时动态采集的同步时差应小于 10mS,静态采集的同步时差应小王

    7.2.2性能验收材料应包括

    1性能验收资料清单,宜按本标准附录C中表C.0.2 式记录;

    监测系统试运行报告; 3 监测系统软件使用手册; 4 监测系统测试与调试过程记录。

    7.3.1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

    7.3.1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竣工验收宜在性能验收完成后3个月内进行。 2竣工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的验收委员会(组)负责。 3竣工验收工作宜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召开验收预备会,确定验收委员会组长和成员名单: 2)召开验收大会,宣布验收委员会人员名单; 3)施工单位进行工作汇报; 4)验收委员会查阅项目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并与施工 单位探讨; 5)验收委员会内部探讨,形成验收意见; 6)宣读验收意见,验收委员会成员和施工单位代表在验 收文件签字

    7.3.2竣工验收材料应包括下列文档

    1竣工验收资料清单,宜按本标准附录C中表C.0.3的样 式记录; 2 监测系统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记录; 3 材料、设备和软件的进场验收报告; 4 分部验收文件和相关资料; 5 性能验收文件和相关资料: 6 施工和试运行期间异常事件发生和处理记录; 1 缺陷项目汇总表,宜按本标准附录C中表C.0.4的样式 记录。

    8.1.1施工单位应对监测系统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8.1.1施工单位应对监测系统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8.1.2施工单位应对监测系统的分部验收、性能验收、竣工验 收和技术培训资料进行整编。

    8.2. 1 技术培训宜在监测系统通过竣工验收后7d内进行。 8.2.2 管理人员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测系统概况和工作原理; 2 监测系统软件的主要功能。 8.2.3 技术人员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测系统硬件配置、位置和调试: 2 监测系统软件的调试、升级和安全管理; 3 监测系统常见故障分析及处理: 4 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 8.2.4 操作人员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测系统运行期间的排班、监视、日志和数据管理: 监测系统软件的登录和操作; S 监测系统异常和报警应急预案

    8.3.1资料整编宜在监测系统技术培训完毕后7d内完

    资料整编宜在监测系统技术培训完毕后7d内完成,

    8.3.2 纸质版资料应分别装订成册电气安全标准,电子版资料应统一存盘 归档。

    8.3.3资料整编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分部验收资料整编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监测系统硬件设备的合格证书、标定证书和安装信息 档案; 2)传感器安装后数据采集起始和终止时间、原始数据 采样频率、采集人和记录人信息: 3)数据传输设备通道编号与传感器编号对应表,连通性 测试起始和终止时间、原始数据、测试人和记录人 信息; 4)监测系统软件设置的初始参数、调试过程中的异常、 调试人和记录人信息。 2性能验收资料整编应包括本标准第7.2.2条规定的内容; 3竣工验收资料整编应包括本标准第7.3.2条规定的内容; 4操作培训资料整编应包括针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 乍人员现场培训内容形成的文档资料和视频资料,

    3.3资料整编应包括下列内客

    8.4.1 系统移交宜在监测系统资料整编完毕后7d内完成。 8.4.2 系统移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移交资料清单,宜按本标准附录D的样式记录; 2 整编完成的分部验收、性能验收、竣工验收和操作培训 资料; 3 监测系统施工余料; 4监测系统备品备件

    8.4.3系统移交后且在合同服务期限内,若施工方根据合同约

    定对监测系统进行了维修、改造或升级,应对更改的内容再次 行技术培训和资料整编

    附录 A材料、设备和软件进场验收记录表

    建筑造价、预算、定额表A材料、设备和软件进场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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