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定(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8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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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面(参照附录A.0.1样式编制); 测绘声明(参照附录A.0.2样式编制); 测绘责任人(参照附录A.0.3样式编制); 目录(参照附录A.0.4样式编制); 5成果说明(参照附录A.0.5样式编制); 6不动产测绘报告封面(参照附录D.0.7样式编制); 不动产测绘报告目录(参照附录D.0.8样式编制); 不动产测绘成果说明(参照附录D.0.9样式编制); 房屋所有权登记凸面墙界申报表(参照附录D.0.12样式编制): 10房屋实勘情况与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图纸差异对照表;(实测绘提供, 参照附录D.0.13样式编制); 11不动产勘测成果表(参照附录D.0.14样式编制); 1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参照附录D.0.15样式编制); 13楼层面积对照表(参照附录D.0.16样式编制); 14户室面积对照表(参照附录D.0.17样式编制); 15房屋分层平面图(参照附录D.0.18样式编制); 16其他。

    6.1.4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图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幢线图 1)预测绘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或定位红线图平面位置 绘制房屋外轮廓线;实测绘根据房屋实际平面位置绘制房屋外轮廓线,图形应形 成闭合线。 2)房屋幢线图中一幢房屋需为一个整体(块),一幢房屋幢线由多 个不相连多边形构成时需组合为一个整体(块)。 3)在每幢房屋图形内左下角注明项目名称及幢号。 2房屋分层平面图 以地籍图、宗地图等为工作底图绘制房屋分层平面图。 6.1.5根据《长沙市不动产数据库标准》要求提交相应内容和标准的*.mdb文件

    6.2.1房屋调查是指对每个权属单元的位置、界限、权属、数量和利用状况等基 本情况的调查海绵城市标准规范范本,房屋调查与测绘以幢为单元分户进行

    6.2.2房屋调查内容

    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坐落、产权人、产别、建筑结构、层数、层次、建成 年份、房屋用途、墙体归属、产权来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 1房屋坐洛 按地名办编制的地名、门牌号、小区名称调记,并加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幢号。 同一处房屋坐落有新旧门牌号的,应全部调记并注明; 同一幢房屋有两个以上街道门牌号的,应全部注明; 房屋坐落没有门牌号的,借用连房屋门牌号并加注东、西、南、北方位 也可用小区名称(或地名)第几幢来表示。 2房屋产权人 房屋产权人指拥有房屋产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1)私房,一般按照产权证件或身份证件的姓名调记。产权人已死亡的, 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权人的姓名。

    分别为标准层和复式层的,房屋层数以标准单元的层数为准,同一单元内既有标 准层,又有复式层的,其房屋层数按该房的标准层数计算。房屋层数与行政审批 部门审批图纸批准层数不一致的,应在不动产勘测成果表内注明。

    房屋建成年份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用公元纪年的四位数表示。拆除翻建的 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的,应分别注明。 有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按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准;有竣工验收等级证明的 安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有《建筑许可执照》、无竣工验收等级证明的,按执照上填写的完工日期为 隹。 凡解放前所建房屋且从未办理权证的,应确认为1949年;解放后建成的房 屋,既无建筑执照文无其他资料可查考的,按权利人填写的建筑时间为准。

    房屋用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规划内容进行采集。 属历史遗留问题或换七、八十年代旧权证的,以原始档案或旧产权证为依据

    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借墙三 类。自有墙,简称自墙,是指为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共有墙,简称共墙,是 指与毗邻房屋所有者共同所有的墙体:借墙,是指该墙为毗邻房屋所有者所有的 体。对于住房体制改革将外墙体作为自有面积计算的,可描述为相邻为共墙, 其余为自墙,简称邻共余自。 房屋墙体以外的围墙归属不予调查注记。 房屋墙体四至归属由产权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四面墙界申报表,对于自墙 共墙由毗邻各权利人签署意见共同确定,如毗邻为空地、道路、街道等应如实记

    对于一幢房屋各层不同的权属单元,应编注户室号。基本原则为:从北到南、 人西向东、从小到大连续编注户室号。房产变更时,户室的合并或分割新增户室 按最大号续编。

    户室号格式为:所在层+房号;附层(含夹层、架空层、顶层等)户室号格 式为:附层中文简称+房号。 如2层03号房户室号:203;2层夹层05号房户室号为:2夹05;架空层 01号房户室号为:架01;顶层02号房户室号为:顶层02。 复式住宅按其开门层的层号编排户室号

    房产预测绘是从经审批的建筑施工图上采集房屋边长数据,采集数据时应对 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进行校核。校核不符时,应返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正。 图纸边长采集过程中,对数据不足的,可采取图解量取、图解计算,量取的 数据需经核验,必要时返回设计单位补充

    6.3.2房屋信息数据采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房屋信息数据采集时应确认的内容包括:房屋所在土地的用途、宗地面 积、权利性质、使用期限、建筑物名称、房屋坐落、房屋幢号、户(室)号、房 室产别、建筑结构、房屋用途、房屋建成年份和房屋层数等。 2建筑物名称、房屋坐落和房屋幢号应根据有关部门批复(证明)进行采 集。 3房屋产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17986.1附录A中的表A4采集。 4房屋结构应根据经审核的建筑施工图相关内容进行采集或参考现行国家 准《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附录A表A5采 集。 5房屋用途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规划内容进行采集。 6房屋建成年份应按房屋实际竣工年份采集。拆除翻建的房屋,按翻建峻 工年份采集。 7房屋的总层数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并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地进行采 集; 8房屋信息数据采集应填写不动产勘测成果表,参照附录D.0.14绘制

    6.3.3房屋尺寸丈量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检核法: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核实房屋尺寸。成套住宅须对每 种户型尺寸进行核实,非成套住宅须对每个产权单元尺寸进行核实。如与施工图 不符,须实量变化部位尺寸,说明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图纸差异部位情况,填 写房屋实勘情况与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图纸差异对照表,参照附录D.0.13绘制, 2实量法:即实地丈量房屋的尺寸。应丈量房屋的外围尺寸和净空尺寸, 丈量净空尺寸时应丈量装饰粉灰厚度和墙体厚度。丈量的外围、净空尺寸和墙体 享度应予注明。房屋边长测量精度要求按《省技术规程》表3.2.5的规定执行

    6.4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操作细则

    6.4.15商业层、车库层、人防层分割成内部通道和若十权属单元,内部通道的 设置如符合规划或消防要求,则内部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层内所有权属单元按其建 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6.4.16现场没有安装、只预留了洞口的自动扶梯和复式单元预留的楼梯洞口视 为中空,不计算建筑面积。

    分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式如下:

    1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主墙体外的,计入地下室功能区; 2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内,且与该幢房屋地面以上部分没有连通的,计入 地下室功能区;如果地下室与地上房屋分卷办理测绘,则此部位单独设置户室不 进行分摊,作为其他幢服务的梯间; 3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内,且与该幢房屋地面以上各层连通,计入幢共有 建筑面积分摊范围

    6.4.18位于地下室中的电梯井、前室、风机房、风井、管道井、楼

    3房屋部分拆除的,依据房屋现状进行变更测量。 4房产合并或分割的,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原审批资料、变更资料或登 已档案资料,进行变更测量。 5对已登记发证的房屋,变更测量时,除登记面积来源不明或测量方法确 系错误的,一般情况下应维持原来的面积测绘成果

    6.5.2变更测量要求

    1房产分割后各户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与原有房屋建筑面积的不符值应在 《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房产面积精度限差以内。 2房产合并后的建筑面积,取被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3房屋扩建部分的面积测绘: 1)对原房屋与扩建部分的产权人一致的,原房屋建筑面积与扩建部分 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对原房屋与扩建部分的产权人不一致且没有共有建筑部位的,单独 计算扩建部分建筑面积。 3)对原房屋与扩建部分的产权人不一致且有共有建筑部位的,原房屋 产权人与扩建部分产权人应当就共有建筑部位的分摊达成协议,按协议分摊共有 建筑部位的建筑面积,再分别计算原房屋和扩建部分的建筑面积。经原房屋产权 人书面同意,可单独计算扩建部分的建筑面积。 4一幢房屋增加部分建筑空间,且增加部分不能成为独立一幢的,而与原 有建筑作为一幢的,整个建筑或相应的功能区应重新分摊计算,新增部分的房屋 边长等应按现状进行测绘采集。当加建或改建部分不涉及原建筑共有建筑面积分 摊计算时,则仅对加建或改建部分进行测量,对原有建筑部分,如现状无明显改 变,采用原测量数据或产权档案数据。 5一幢房屋中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面积或功能发生变化时,与 该共有面积相关的各户的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应重新计算。 6变更测量中,因一户分割为多户新产生的共有建筑面积,如分割后形成 的过道、本层使用的卫生间、空调机房等,应由原一户的专有面积范围内的新分 割各户进行分摊,或按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关于共有面积的合法分割协议或文 件进行分摊计算。

    7当实地存在加建或违建,如加建或违建部分属永久性建筑,则加建或违 建独立使用部分(能单独做户室号,例如整层违章)参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加建或违建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列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在测绘报告中予以说 明。如加建或违建不属于永久性建筑或无法确认是否属于永久性建筑,则该部分 不进行测绘,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后,将原测绘报告收回,重新分摊计算 8一般情况下,变更测绘应采用原计算规则,由变更引起的新产生的、属 于变更范围内部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如变更影响的所有产权人书面同意,在不 步及其他产权人时,也可按协议进行分摊。 9对已进行过测绘的房屋或已办产权证的房屋,在通过规划手续对其进行 分割测绘时可只对各分户的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实测,取原测绘面积或产权面积与 各分户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作为各分户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 面积比例分摊

    4规划依据图; 5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 6其他资料。 1.2建设工程工规划测量结束后须归档提交规划测量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 容: 1封面(参照附录A.0.1样式编制); 2测绘声明(参照附录A.0.2样式编制); 3 测绘责任人(参照附录A.0.3样式编制); 4 目录(参照附录A.0.4样式编制); 5成果说明(参照附录A.0.5样式编制); 6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主要技术指标表; 7 建设项目与规划审批差异对照表; 8 建(构)筑物主要技术指标竣工测量成果表: 规划竣工图; 10规划竣工定位比较图; 11其他。 1.3竣工地形图的入库数据应按照《长沙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1:500 10001:2000)》提交相应内容和标准的*.mdb(或*.edb)文件。 .4规划竣工图的入库数据应按照《长沙市规划工程数据标准》提交相应内容 标准的*.mdb (或*. edb) 文件,

    7.2峻工建(构)筑物测量

    7.2.1竣工建(构)筑物测量应测量峻工验收建(构)筑物平面位置、外轮廓尺 寸、建筑高度等有关元素。 7.2.2竣工建(构)筑物高度测量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构)筑物 土0.000标高、房顶标高、檐口标高、房顶构筑物最高处标高(限高区域)、女 儿墙高度、避难层净高、设备转换层净高、一层净高、地下室各层净高。 7.2.3工建(构)筑物高度测量施测位置应参考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平面图、立 面图和部面图确定。

    寸、建筑高度等有关元素。 7.2.2竣工建(构)筑物高度测量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构)筑物 土0.000标高、房顶标高、檐口标高、房顶构筑物最高处标高(限高区域)、女 儿墙高度、避难层净高、设备转换层净高、一层净高、地下室各层净高。 7.2.3竣工建(构)筑物高度测量施测位置应参考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平面图、立 面图和部面图确定。 7.2.4建(构)筑物土0.000标高、房顶标高、檐口标高、房顶构筑物最高处标 高(限高区域)等建筑高度可采用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或GNSSRTK测量等 方法施测;避难层净高、设备转换层净高、一层净高、地下室各层净高等可采用 手持测距仪、钢尺或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施测。两次测量值的较差应不大于 0.05m,取平均值作为最终值。 7.2.5竣工建(构)筑物测量结束后,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实测主要技术指标表、 建设项目与规划审批差异对照表和建(构)筑物主要技术指标竣工测量成果表, 7.2.6建设项目竣工实测主要技术指标表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栋号、建筑基底面积 建筑面积等主要技术指标,参照附录C.0.1样式编制。 7.2.7建设项目与规划审批差异对照表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竣工实测情况与规划 审批总图差异及单体建筑差异对照情况,参照附录C.0.2样式编制。 7.2.8建(构)筑物主要技术指标峻工测量成果表的内容包括:建筑物名称、建 筑角点坐标及高程、建筑性质、房屋结构、地上层数、地下层数、建筑高度、建 筑基底面积等,参照附录C.0.3样式编制

    7.3建设工程竣工图绘制

    7.3.1建设工程工图在竣工地形图的基础上绘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图和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定位比较图

    7.3.2建设工程规划工图绘制应符合下

    (构)筑物用红色处理。 2突出体现建筑物外轮廓线,用粗虚线绘制地下室的范围线,并标注尺 寸,若为干挂外轮廓线时,应在对应位置进行说明。 3建设工程定位红线图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总图中对应的规划要素数 据,如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线、轨道交通控制线、道路转弯半径等均应体现。 4标注每幢建筑与建设工程定位红线图中坐标位置对应的实测坐标, 股每幢建筑标注4个。 5标注与建设工程定位红线图上的间距位置相对应的实测间距。当建设 工程定位红线图上是平行的间距,实测不平行时,标注最近的一个。 6建设工程定位红线图上距用地红线未标注间距的,需增加标注一个最 近处间距。 7标注建筑栋号、建筑名称、建筑结构、建筑地上层数、地下室层数、 土0.000标高(或一层地坪标高)、房顶(或檐口、屋脊)标高(限高区域还需 示注房顶最高处构筑物名称和标高)、房顶女儿墙高度、避难层净高、设备转换 层净高、一层净高、各层地下室净高等。 8备注或说明:(1)测量依据;(2)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3) 特殊图例。 9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图参照附录C.0.4样式绘制。 7.3.3建设工程规划峻工定位比较图在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图的基础上绘制,通过 叠加建设工程定位红线图数据,体现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实测数据与建设工程定位 红线图数据。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定位比较图参照附录C.0.5样式绘制。

    8.1.1绿地测量一般在建筑工程峻工规划测量时同步进行,分期建设的建筑工程 项目也可在建设工程项目整体竣工后进行。 8.1.2绿地竣工地形图在竣工地形图基础上绘制,根据图面大小可采用任意分幅 8.1.3 绿地测量中竣工地形图测绘、绿地面积测量等均应符合《省技术规程》要 求。

    封面(参照附录A.0.1样式编制); 2 测绘声明(参照附录A.0.2样式编制); 3测绘责任人(参照附录A.0.3样式编制); 4目录(参照附录A.0.4样式编制); 5成果说明(参照附录A.0.5样式编制); 绿地面积计算图,

    8.2.2绿地面积计算图绘制应符合下列规

    1绿地面积计算图图按照规定要求整饰。 2绿地面积计算图上须绘制用地红线、地下室范围线、规划道路线、河 道保护范围线、山体保护控制线、绿化控制线、轨道交通控制线等。 3绿地面积计算表数据根据对应地块编号进行填写,内容包括各地块编 号、地块面积、地块类别、有效系数、有效面积,并统计地块总面积和有效总面 积。 4需要特殊备注说明的可在绿地面积计算图中标注对应备注说明 5绿地面积计算图参照附录C.0.6样式绘制

    9.1.1建设工程工地下管线测量的对象应包括埋设于地下的上水、下水、燃 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各种管道、管沟。 9.1.2建设工程跨工地下管线测量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9.1.1建设工程工地下管线测量的对象应包括埋设于地下的上水、下水、燃

    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3地下管线施工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4实施规划竣工测量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9.1.3建设工程竣工地下管线测量范围、内容及取舍标准等应符合《省技术规 程》要求。

    9.2.1建设工程地下管线测量结束后须归档提交管线测量成果报告书,主要包

    我重我荣吉,中安 活下列内容: 封面(参照附录A.0.1样式编制); 2 测绘声明(参照附录A.0.2样式编制); 3 测绘责任人(参照附录A.0.3样式编制); 4目录(参照附录A.0.3样式编制); 5成果说明(参照附录A.0.4样式编制); 6地下管线成果使用说明(参照附录C.0.7样式编制); 7地下管线成果表: 8地下综合管网竣工图。 9.2.2地下管线成果表编制内容包括管线种类、管线点号、管线点坐标、管偏、 高程、管径或断面尺寸、连接方式、连接距离、材质等,参照附录C.0.8样式编 制。

    按照《长沙市地下管线数据标准》对不同类型下水管道进行编号、探查及数据采 集、成果整理。 9.2.4地下综合管网竣工图以竣工地形图为基础底图,注记不得压盖管线及其 附属设施的符号。管线线上注记应平行于管线走向,字头应朝向图的上方,跨图 幅的注记应分别注记在两幅图内。地下综合管网峻工图参照附录C.0.9绘制。 9.2.5地下综合管线测量的入库数据应按照《长沙市地下管线数据标准》提交相 应内容和标准的纯管线数据*mdh(或*edb)文件

    10建设用地复核及地籍测量

    10.1.1宗地与定看物的单元设定与编码规则应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 刮规则》GB/T37346要求执行。 .0.1.2 2建设用地复核测量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参照附录A.0.1样式编制); 测绘声明(参照附录A.0.2样式编制); 测绘责任人(参照附录A.0.3样式编制); 目录(参照附录A.0.4样式编制); 5 成果说明(参照附录A.0.5样式编制);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主要技术指标表; 7 用地复核界址点成果表(参照附录C.0.10样式编制); 8用地复核竣工验收图。 .0.1.3 3地籍测量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参照附录A.0.1样式编制); 2 测绘声明(参照附录A.0.2样式编制); 测绘责任人(参照附录A.0.3样式编制); 目录(参照附录A.0.4样式编制); 5 成果说明(参照附录A.0.5样式编制); 6 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7宗地图; 8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参照附录D.0.1D.0.6样式编制)

    10.1.1宗地与定看物的单元设定 刮规则》GB/T37346要求执行。 .0.1.2 2建设用地复核测量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参照附录A.0.1样式编制); 2 测绘声明(参照附录A.0.2样式编制); 3 测绘责任人(参照附录A.0.3样式编制); 4 目录(参照附录A.0.4样式编制); 5 成果说明(参照附录A.0.5样式编制); 建设项目竣工实测主要技术指标表; 7 用地复核界址点成果表(参照附录C.0.10样式编制); 8用地复核竣工验收图。 .0.1.3 3地籍测量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参照附录A.0.1样式编制); 2 测绘声明(参照附录A.0.2样式编制); 3 测绘责任人(参照附录A.0.3样式编制); 目录(参照附录A.0.4样式编制); 5 成果说明(参照附录A.0.5样式编制); 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7宗地图; 8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参照附录D.0.1D.0.6样式编制)

    10.2.1宗地要素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要素测量及成果编制

    实地测量宗地草图上应绘注所有界址点,明显界址点采用数字测量方法测定 难以直接测定的界址点可用交会或勘丈等方法测定,界址点、界址线精度应符合

    《省技术规程》表3.2.4的要求。所有界址点位置信息须以坐标数据提交,并填 写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参照附图D.0.10编制。 10.2.2不动产验收前和验收后,现状无整改、变动,规划条件等未变化的,峻 工验收前出具的不动产测绘成果可用于登记,若验收后相关审批资料有变更或客 本有整改、变动的,应补充调查和测量,出具不动产测绘报告书。 10.2.3宗地图的编制应结合调查工作底图和宗地草图,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确认宗地范围,测绘宗地内部及其周围变化的不动产权籍要素和地形要素。测绘 与权属调查方法按《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执行,宗地图的编制要求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以地籍图为基础,利用地籍数据编绘宗地图; 2比例尺和幅面应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一般采用1:500或 1:1000比例尺表示;特别大的宗地可用1:2000比例尺表示。A4幅面数字宗地图 比例尺大小原则上为1:500,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比例尺分母以整百数 为宜; 3宗地图参照附录D.0.11绘制。 10.2.4宗地面积计算和汇总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积量算可采用坐标解析法、实测几何要素解析法; 2面积量算宜独立进行两次。当采用软件计算时可只计算一次,但应校 孩输人数据; 3建设用地复核的测绘面积,按现状确认实际用地范围套合用地审批数 据标明实际用地差异情况,编制用地复核竣工验收图,生成用地复核界址点成果 表,填写建设项目与规划审批差异对照表。建设项目与规划审批差异对照表参照 附录C.0.2绘制,用地复核工验收图参照附录C.0.11绘制。因测绘误差导致 出让或划拨土地总面积与各分宗面积之和不一致的,在误差允许之内的,以土地 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面积为准; 4面积量算完成之后,应对量算的原始数据加以整理、汇总,填写建设 项目竣工实测主要技术指标表,建设项目竣工实测主要技术指标表参照附录 C.0.1编制。

    11.0.6竣工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组织

    6) 规划竣工图; 7) 规划竣工定位比较图; 8) 人防测量图表; 9) 消防测量图表 10) 绿地面积计算图; 11) 地下管线成果使用说明; 12) 地下管线成果表: 13) 地下综合管网峻工图。 附件一: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1)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封面; 2) 宗地基本信息表; 3) 宗地面积信息表; 4) 界址标示表; 5) 宗地图; 6) 调查审核表。 附件二: 不动产测绘成果(分幢出具) 1) 不动产测绘报告封面: 2) 不动产测绘报告目录: 3) 不动产测绘成果说明: 4) 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5) 宗地图; 6) 房屋所有权登记四面墙界申报表: 7) 房屋实勘情况与规划报建图差异对照表; 8) 不动产勘测成果表;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 10) 楼层面积对照表; 11) 户室面积对照表; 12) 房屋分层平面图

    “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的封面式样见附录A.0.1

    12.2.2封面字号和字体

    “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的封面名称用小一宋体, “成果报告书”五个文字 用一号黑体,受理编号与日期用四号宋体,封面的其他文字均用小三宋体

    12.3. 1目录式样

    “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的目录式样见附

    12.3.2目录字号和字体

    “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的目录页“目录”用三号宋体加粗,目录页“成果 说明”及“成果图表”用小四号宋体加粗,目录其他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12.4.2正文字体和字号

    合一”成果报告书的正文样式见附录A~B

    “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的正文中,章、条、附录的编号和标题用小四号宋 体,图、表的标题用小三号宋体加粗。

    条文(或图、表)的注、脚注用五号宋体,图、表中的数字和文字以及图、 表右上方关于单位的陈述用五号宋体。 正文和附录的其他内容均采用小四号宋体

    13. 1. 1比例尽

    成果图件宜采用1:500基本比例尺进行编绘,1:500比例尺无法满足应用 需求时,应在图框底部居中位置注明比例尺。

    13.1.2基础地形图

    “多测合一”成果图件中基础地形图的地理要素分类、编码、属性结构以 及表达方式等应符合《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 :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长沙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 (1:5001:10001:2000)》的相关要求。

    成果图件样式参见成果图件样图

    13.2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测量

    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比对附图采用任意矩形分幅,当图形面积较大时应分多 幅表示,且每幅图尺寸应不大于914mm(宽)×1500mm(长)。

    13.2.2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测量有关要

    成果图件图中正负零验线比对附图有关要素的层名、符号名称、符号图例、 符号类型、颜色的制作参考下表执行。

    13. 4. 1 分幅

    13.4竣工综合测绘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图、规划竣工定位比较图、绿地面积计算图采用任意矩形 分幅,当图形面积较大时应分多幅表示,且每幅图尺寸应不大于914mm(宽) X1500mm(长)。 房产分层分户图的幅面可选用787mm×1092mm的1/32或1/16等尺寸。 宗地图的幅面应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

    13.4.2建设工程规划峻工测量有关要素

    成果图件中规划峻工图、规划竣工定位比较图 绿地面积计算图有关要素的 层名、符号名称、符号图例、符号类型、 颜色的制作可参考下表执行。

    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范本3.4.3成果图件中地下综合管网竣工图有关要素的层名、编码、符号名称、符 导图例、符号类型、颜色等编制内容及格式应按《长沙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试行)》和《长沙市地下管线数据标准》执行。 3.4.4不动产测绘(地籍测量、房产实测绘)有关要素式样

    13.4.3成果图件中地下综合管网峻工图有关要素的层名、编码、符号名称、符 导图例、符号类型、颜色等编制内容及格式应按《长沙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试行)》和《长沙市地下管线数据标准》执行。 13.4.4不动产测绘(地籍测量、房产实测绘)有关要素式样

    成果图件中宗地图有关要素的层名、符号名称、符号图例、符号类型、颜色 的制作可参考下表执行。

    附录A成果报告书通用格式 A.0.1封面

    14成果报告书格式附录

    长沙市建设工程“多测合一”

    工程施工数据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测绘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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