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JJ 034-201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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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惠 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

    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 称权衡判断

    0. 18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e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食用盐标准,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 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2.0.19干热气候区dry clima

    14月至9月期间的降雨量为全年降雨量70%及以上时, P<20.0 X (T+14) ; 24月至9月期间的降雨量为全年降雨量的30%到70%之间时 P< 20.0 X (T+7) ; 34月至9月期间的降雨量为全年降雨量30%及以下时, P< 20.0 X T ; 式中P为年降雨量,mm;T为年平均温度,℃。夏季气象参 数符合以上a、b、c 条款者,均为干热气候区。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0.2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partloadvalue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 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 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2.0.22非名义工况下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NPI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 负荷(kW)的比值。

    3.1.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 于300m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建 筑。 3.1.2根据《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依据不同的采 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范围,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各市县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按表3.1.2确定。

    表3.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市县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3.1.3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有利于改善室外热环境,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宜采取补偿措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市县冬季主导风向详表3.1.3。表3.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市县冬季主导风向序号市县名称冬季主导风向序号市县名称冬季主导风向直属市阿勒泰地区1乌鲁木齐市北、东北23富蕴县西、西北西2克拉玛依市东北东、西北、东24哈巴河县东3石河子市西、南、东北25吉木乃县南、南南西4吐鲁番市东、东南26青河县东北、西、西北5哈密市东北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州27伊宁市东北东6昌吉市西南28奎屯市南7阜康市西29霍尔果斯市北、东北8呼图壁县西南30察布查尔县东9吉木萨尔县西北西、西北、西31巩留县东10玛纳斯县西南、南南西、西32霍城县东北东11奇台县南南东33尼勒克县东北东12木垒县南、南南西34特克斯县东南塔城地区35新源县东南东13塔城市北36昭苏县东14乌苏市南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15额敏县东北东37博乐市西北西16和布克赛尔县西38阿拉山口市西北西17沙湾县南南北39精河县南18托里县南40温泉县东、西19裕民县西哈密市阿勒泰地区41巴里坤县西20阿勒泰市东北、东东北42伊吾县西、东北东21布尔津县东南东、东南吐鲁番市22福海县东南43善县东、东北东7

    3.1.4建筑体形应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太阳能集热 器、光伏组件及具有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等功能 的室外构件应与建筑主体进行一体化设计。 3.1.5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 立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 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3.2.1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1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

    3.2.2严寒地区申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 幕墙)均不宜大于0.60;寒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 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70。 3.2.3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2 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 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当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 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 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3.2.4里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

    3.2.4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 0.40 时,

    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 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2.5寒冷地区的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宜采取遮阳措施。 当设置外遮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2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3.2.5寒冷地区的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宜采取

    1 北向应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60* 60° 2 30° 30° 3 西向应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 W E 60° 60° (包括西偏北30°和西偏南60°); 4东向应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 S (包括东偏北30°和东偏南60°)。

    3.2.7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

    3.2.7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 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权衡判断。

    3.2.8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 合下列规定:

    3.2.8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

    合下划观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 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 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 30%。 3.2.9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后扇面 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3.2.10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寒冷地区建筑面向冬 季主导风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或双层外门,其他外门宜设置门斗 或应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同时,外门应具有自闭功能。 3.2.11应保证(或满足)建筑的气密性,通往屋顶和外廊的楼 梯间或电梯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室外,应设计防寒门斗。 3.2.12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机械排风

    3.2.12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

    装置加强自然补风。建筑中庭常设的透光屋顶天窗,应适当设置 可开启窗扇,在夏季利用烟窗效应引导热压通风。屋顶天窗宜采 取活动遮阳措施。 3.2.13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大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 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技术和反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3.2.14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 3. 2. 14 的规定。

    表3.2.14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3.2.15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 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 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2.16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 的功能。

    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

    注:1、屋面构造及其建筑热工性能指标示例,详附录D; 2、外墙构造及其建筑热工性能指标示例,详附录E; 3、外门、窗相关性能指标示例详附录F; 4、常用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参考值详附录G。

    3.3.3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 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2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 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 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 数和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 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3.4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

    3.3.4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

    3.3.5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

    1建筑围护结构应优先选择外保温体系。 2建筑围护结构外保温应严密交圈,确保建筑外保温整体的 保温性能和气密性能。 3外墙设计应优先采用自身保温性能和热惰性能好的墙体 材料。 4外墙采用外保温体系时,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造设 计: 1)当建筑的外围护结构为烧结砖、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 混凝士空心砌块等材料时,应采用预拌砂浆对基层墙体进行找平 找平层与基层墙体之间应涂刷界面砂浆或界面剂,找平层不得脱 落、空鼓、裂缝。当基层墙体为混凝土墙体时,应采用界面砂浆 或界面剂对基层墙体进行处理: 若基层墙体有施工孔洞、架眼等残缺部分应填补平整: 2)外墙主体结构部件,如梁、柱、圈梁、门窗洞口、过梁等 均应加强保温措施,且外保温层应闭合,避免出现热桥:

    3)外保温的外墙宣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屋顶凸 出物等; 当外墙有出挑构件、附壁部件和凸出物时,如女儿墙、外挑 不采暖外廊、阳台、雨蓬、空调机室外搁板、附壁柱、装饰线等 均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 4)外墙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5)变形缝两侧的墙应采取保温措施,且缝外侧应封闭。当变 形缝内填充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并应沿高度方向填满, 且缝两边水平方向填充深度均不应小于1000mm;当采用在缝两侧 墙做内保温时,保温材料的热阻值R[(m·K)/W],严寒地区应 ≥1.2,寒冷地区应≥0.90; 5屋顶设计可采取下列保温隔热加强措施 1)在寒冷地区平屋面可设置架空通风层,坡屋面可设置便于 通风的阁楼层; 2)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设置屋顶绿化: 3)可结合屋面造型设置遮阳装置: 4)出屋面烟道、气道和各种出屋面管道,应加强局部的保温 措施:对子凸出屋面的设备支墩、设备基座等热桥部位应采取保 温措施,避免热桥: 5)屋面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6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外窗(门)的立口位置应按具体工程 设计,当外窗(门)未靠外墙主体外墙边设置时,应在外窗(门 洞口四周墙面进行保温处理: 2)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 堵,如硬泡聚氨酯发泡剂等软质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 泥砂浆补缝;门窗四周与抹灰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保温材料和嵌 缝密封膏密封: 3)金属窗和幕墙型材应采取隔断热桥的措施。

    3.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4.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筑 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 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 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翔判 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

    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 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 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3.4.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空间 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 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 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 符合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 3.4.4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 3.3.1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列外墙和屋面构造应与设计建筑一 致。当本标准第3.3.1条中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 数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 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 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 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3.4.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

    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 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 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 符合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

    3.3.1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构造应与设计建筑 致。当本标准第3.3.1条中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 数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 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3.4.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险

    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专业) 提供相应的原始信息和计算结果,

    4.1.1室内夏李通风空调,应以自然通风,外遮阳、蒸发冷却设 备等免费被动式空调方式为主。 4.1.2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设有空调设备或系统的 建筑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3严寒A区和严寒B区的公共建筑宜设热水集中供暖系统, 对于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不宜采用热风未端作为唯一的供 暖方式:对于严寒C区和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供暖方式应根据 建筑等级、供暖期大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 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规范》中附录A确定;当工程所 地的室外设计计算参数空缺时,宜参照附录H。

    爱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采用机械制冷 式的冷源时,应采用高温冷源。冷媒温度的供水温度宜为10 3℃为宜。

    4.1.6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时,

    1 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 经济; 2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 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 的房间;

    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 筑。 4.1.8新疆绝大多数地区都可采用室外新风除湿,即温湿度独立 控制的空调系统,高温冷源只承担室内和新风的显热负荷。 4.1.9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一个定风量全 空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 司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新风、送排风系统不应太大,宜以功 能区、使用用户不同进行系统划分。 4.1.10干热气候区计算空调负荷时,不应将潜热负荷统计到制 冷机组负荷中。 4.1.11采用高温冷源的风机盘管宜选用干式风机盘管,盘管的 冷凝排水系统宜取消。 4.1.12设计说明中的冬、夏季室内温、湿度设计参数应为具体 数值,不应是数值范围。 4.1.13空调系统的设计应能同时满足冬季和夏季使用要求。 1新风系统设计宜采用可变新风比措施,应兼顾夏李、过渡 季、冬季新风量的需求。 2空调设备,包括空气处理机组功能段的选择,应分别对夏 李、冬季二种工况进行分析计算。

    4.2.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和使用、建设地点的 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 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 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 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有热电联产余热时,应采用热 电联产热源。

    2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 能或者空气源热泵;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无法满足峰值负荷时,应 设置辅助冷、热源。 3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2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 的地区,宜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 水机组供冷、供热。 4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3款条件的地区,在环保部门许可 下,可采用燃煤锅炉供热。 5定向利用可再生能源(风电、光伏电)或电力资源丰富并 鼓励利用低谷电力的地区,实际节省运行费用时,宜采用蓄热式 电供热方式。 6当室内全年的热、冷负荷稳定,综合利用冷、热、电系统 的能源效率、技术、经济合理时,宣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 三联供系统。 4.2.2·干热气候地区,空调冷源应优先选用蒸发冷却或其他天然 冷源,其次选用高温机械制冷冷水机组。 4.2.3冷水机组、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等末端设备 应依照实际设计计算工况进行设备选择

    4.2.4供热与通风设备的能效应满足《严寒C区居住建筑节

    标准》X刘JJ/T063的要求;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 组等制冷设备的能效不仅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0189的要求,而且设计文件还应给出非名义工况下的实际能效 Pn或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NPLV,离心机组的非名义工况性能 数不应低于附录I的要求。

    4.2.5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 汽的热负荷;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 于1.4MW;

    4.2.7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 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 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 工程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 荷的要求。大型空调系统的冷水机组台数超过3台时,应按照大 小机组不等配置。

    4.2.8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 期时间的20%; 2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 1.8,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 3冬季寒冷地区,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点温度时, 或当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较高要求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4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4.2.9空气源、风冷、蒸发冷却式冷水(热泵)式机组室外机的 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 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2应避免污浊气流的影响; 3 噪声和排热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2.10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条标准第 4.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 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 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11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应大子表 4.2.11数值的1.2倍。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 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制冷量和耗电功率

    4.2.11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应

    4.2.11数值的1.2倍。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 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制冷量和耗电功 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

    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4.2.12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 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2.12的数 值;机组的蒸发温度宜提高至室内空气不产生冷凝水为宜,室外 机组宜设湿帘。

    表4.2.12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热泵) 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4.2.13除具有热回收功能型或低温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多联 机空调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 荷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的要求。 4.2.14采用直燃型漠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 工况在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2.14的规定;机组的实 际运行工况,冷冻水供水温度宜为10~13℃,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以实际值确定。

    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

    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

    4.2.15对冬季或过度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 降温;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 或使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热泵)产品。 4.2.16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 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4.2.17对常年存在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循 环冷水机组时,宜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

    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 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h); 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H,O):

    1当建筑所有区域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 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建筑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需 全年供冷、其他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可采 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空调水系统的供冷和供热工况转换 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 2空调水系统的规模不宜太大,宜通过换热装置或集分水器 调整。 3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 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宜采用变流量一一级泵系统;单台水泵功 率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 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侧均变 流量的一级泵系统,且一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调 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设计 水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流阻力 相差较大或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系统分别设 置二级泵,且二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5提供冷源设备集中且用户分散的区域供冷的大规模空调 冷水系统,当二级泵的输送距离较远且各用户管路阻力相差较大 或者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且二级泵等 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3.6空调水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厂

    性及水泵工作特性相近的情况外,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应分别诊 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 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h); 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H20O); 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效率; 设计冷(热)负荷(kW);

    2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空气源热泵、漠化锂机组、水源热泵等机组的热水供回水 温差应按机组实际参数确定;直接提供高温冷水的机组,冷水供 回水温差应按机组实际参数确定。 2)多台水泵并联运行时,A值应按较大流量选取。 3)两管制冷水管道的B值应按四管制单冷管道的B值选取: 多级泵冷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多级泵热水系统 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4)·两管制冷水系统α计算式应与四管制冷水系统相同。 5)当最远用户为风机盘管时,ZL应按机房出口至最远端风 机盘管的供回水管道总长度减去100m确定。 4.3.10: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 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 4.3.11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 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并宜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 4.3.12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 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h); 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 (m/h); 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h); 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h); 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h):

    4.3.13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根据室内C0 浓度检测值进行新风需求控制,排风量也宜适应新风量的变化以 保持房间的正压。 4.3.14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 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室外空气温度较低时,应尽量利用 新风系统进行预冷。 4.3.15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 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 统。 4.3.16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置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 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4.3.17空气过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过滤器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 器》GB/T14295的有关规定; 2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3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 要; 4空气过滤器的性能应在设备材料表中标明。 4.3.18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和输送

    4.3.17空气过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过滤器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 器》GB/T14295的有关规定: 2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3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 要; 4空气过滤器的性能应在设备材料表中标明。 4.3.18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和输送 淤一块外猫三的新风网诺

    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4.3.19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

    1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 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4.3.20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熔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 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 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4.3.21在同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宜同时有加热或冷却过程, 4.3.22空气处理机组设计选型应能满足全年使用要求:空气处 理机组热湿处理设备性能参数及规格的确定,应结合熔湿图空气 处理过程经计算确定:机组各功能段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应在设 备材料表中注明。 4.3.23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风量大于10000m3/h时,风道系 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不宜大于表4.3.23的数值。风道系统单 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

    W、= P/(3600xncD×nE)

    (4. 3. 23)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h)]; 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电机及传动效率(%),ncD取0.855; 风机效率(%),按照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表4. 3. 23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W/(m/h)

    50%; 3在过渡季节可直接采用室外新风,应有旁通设计及电动密 团风阀,当室外温度1626℃时旁通即可 4在干热气候区,送风段内应设加湿装置; 5新风系统机组应设室内CO2浓度自动检测装置,系统可自 动启闭。 4.3.27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 节区或空调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或空调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 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4.1散热器宜明装;地面辐射供暖面层材料的热阻不宜大于 0.05 (m : K) /W。 4.4.2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低、温度日较差大的地 区,宣优先采用直接蒸发冷却、间接蒸发冷却或直接蒸发冷却与 间接蒸发冷却相结合的多级蒸发冷却空气处理方式。 4.4.3设计变风量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 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 送风量。 4.4.4建筑空间高度大于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时,宜采

    4.4.5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的

    1在保证设备止常工作前提下,宜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 机电设备用房复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 温度。 2厨房热加工间宜采用补风式油烟排风罩。采用直流式空调 送风的区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

    4.4.6单体建筑供暖空调工程施工图应标注下列内容:

    电力标准规范范本4.U 准体准兴废发生 图应你下列内谷: 1 各层平面图中应标注房间热负荷、空调负荷; 2集中供热的热力入口应标注: 1)建筑的供暖热负荷: 2)设计工况的供回水温度、额定流量; 3)各系统室内侧的供回水压差(不包括静态平衡阀、流量控 制阀或压差控制阀阻力)。

    4. 5监测、控制与计

    4.5.1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 面积大于20000m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直 接数字控制系统。系统功能及监测控制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 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5.2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 应包括下列内容: 1燃料的消耗量; 2制冷机的耗电量; 3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补水量。 4.5.3采用区域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人 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 不同使用单位或区域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5.4锅炉房和换热机房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5.4锅炉房和换热机房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 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3 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4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4.5.6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 序启停和连锁控制: 2应能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 式; 3应能进行水泵的台数控制,宜采用流量优化控制方式; 4二级泵应能进行自动变速控制,宜根据管道压差控制转 速,且压差宜能优化调节; 5应能进行冷却塔风机的台数控制,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进 行变速控制: 6应能进行冷却塔的自动排污控制; 7宜能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末端需求进行供水温度的优化 调节; 8宜能按照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9冷热源主机设备3台以上的,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当采 用群控方式时,控制系统应与冷水机组自带控制单元建立通信连 接。 4.5.7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进行风机、风阀和水阀的启停连锁控制; 2应能按照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 优化调整; 3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 过渡季宜采用加大新风比的控制方式: 5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优化调节室内温度设定值。 6全新风系统送风末端宜采用设置人离延时关闭控制方式。 4.5.8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水阀和风速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宜设 置常团式电动通断阀。公共区域风机盘管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室内温度设定值范围进行限制:

    2应能按照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后停时间进行 优化调整; 4.5.9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新闻出版标准,宜根据房间温度控制通 风设备运行台数或转速。 4.5.10地下车库风机宜采用多台并联方式或设置风机调速装 置,并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 据车库内的一一氧化碳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4.5.11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自动启停装置控制。控 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表、服务区域是否有人等模式控制设备 启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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