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20)书签版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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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4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不应大于表4.0.4规定的限值。 当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的屋面、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符合表4.0.4的规定时,必 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表4.0.4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和热性指标(D)的限值

    注:1.表中的"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30°至偏西3 范围

    稀土标准2.梯间、外走席的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4.0.9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 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一2008中规定的4级;7层及7 层以上的外窗及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 6.0.2当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时,必须设置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 及分户热(冷)量计量或分摊设施。 6.0.3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 外,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不应设计直接电热采暖。 6.0.5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达到国家标准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一2006中的第 2级。 6.0.6当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 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或采用蒸气、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 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 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 规定值;当设计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 制冷综合性能系数LIPLV(C)」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 源效率等级》GB21454一2008中规定的第3级。 6.0.7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 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6.3.3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 6.3.3的规定。

    6.3.4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 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

    表6.3.4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5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5.3.6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

    表6.3.7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

    表6.3.9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

    6.3.13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 3.13的规定

    3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表6.3.13(续)

    6.3.14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 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 6.3.15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 例提高或折减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一2010) 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4.2.1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 合表 4. 2.1的规定

    表4.2.1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4.2.2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的空 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4.2.5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5

    2.5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2.5外窗(包括未封闭阻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标

    第三节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一2016)(2019年版) 3.2.8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 可,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4.1.3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9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 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 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4.1.12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 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09m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一2011) 4.1.2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 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 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2.24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1.5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1.6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 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 1.5kN/m。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一2006) 4.5.8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 部,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 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5.13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 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0.2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 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一2014) 4.1.9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盟洗室、浴室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等有严格卫生 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4.1.10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盟洗室、浴室不应设在变配电室等有严格防潮要求用房的 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一2014) 4.2.11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并应设置 机械排烟通风设施 4.2.12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商铺的隔墙、吊顶等装修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 建筑设计对建筑构件及配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并不得随意增加荷载。 4.3.3食品类商店仓储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商品的不同保存条件,应分设库房或在库房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各用房的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不得采用有毒和容易发生化学反应 的涂料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一2006)

    7.3.14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线缆的绝缘和护套应采用低烟低毒阻 然型。 7.3.16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 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一2017) 3.0.2饮食建筑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对粉尘、有 害气体、有害液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距离要求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有碍公共 卫生的开式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4.3.3厨房区域应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成品供应、餐用 具洗涤消毒及存放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单一流向,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副食粗加工应分设蔬菜、肉禽、水产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区 不应反流; 2.冷成品、生食海鲜、裱花蛋糕等应在厨房专间内拼配,在厨房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 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3.垂直运输的食梯应原料、成品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一2015) 6.1.2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除藏书量超过100方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外的图书馆、书库,建筑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特藏书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2.1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与其毗邻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 防火门分隔。 6.2.2对于未设置自动火火系统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 库、开架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m;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的多层建筑不应大于1200m;高度超过24m的建筑不应大于1000m;地下室或半 地下室不应大于300m。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一2010) 6.0.5特级、甲级档案馆和属于一类高层的乙级档案馆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其他乙级档案馆的档案库、服务器机房、缩微用房、音像技术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 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2特级档案馆应设自备电源。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一2007)(2011年版) 4.0.8出境入境的旅客车站应设置升挂国旗的旗杆 4.0.11广场内的各种揭示牌和引导系统应醒目,其结构、构造应设置安全。 5.2.4进站集散厅内应设置问询、邮政、电信等服务设施。 5.2.5大型及以上站的出站集散厅内应设置电信、厕所等服务设施。 5.7.1方 旅客站房应设厕所和盟洗间。 5.8.8方 旅客车站均应有饮用水供应设施。 5.9.2国境(口岸)站房应设置标志牌、揭示牌、导向牌,其标志内容及有关文字的使用

    7.3.14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线缆的绝缘和护套应采用低烟低毒阻 燃型。 7.3.16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 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一2017) 3.0.2饮食建筑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对粉尘、有 害气体、有害液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距离要求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有碍公共 卫生的开散式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4.3.3厨房区域应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成品供应、餐用 具洗涤消毒及存放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单一流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副食粗加工应分设蔬菜、肉禽、水产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区 不应反流; 2.冷军成品、生食海鲜、裱花蛋糕等应在厨房专间内拼配,在厨房专间人口处应设置有 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3.垂直运输的食梯应原料、成品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一2015)

    6.1.2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除藏书量超过100方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外的图书馆、书库,建筑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特藏书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2.1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与其毗邻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 防火门分隔。 6.2.2对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 库、开架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m;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的多层建筑不应大于1200m;高度超过24m的建筑不应大于1000m;地下室或半 地下室不应大于300m。

    6.1.2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除藏书量超过100方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外的图书馆、书库,建筑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特藏书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2.1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与其毗邻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 防火门分隔。 6.2.2对于未设置自动火火系统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 库、开架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m;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的多层建筑不应天于1200m;高度超过24m的建筑不应大于1000m;地下室或半 地下室不应大于300m。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一2010) 6.0.5特级、甲级档案馆和属于一类高层的乙级档案馆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其他乙级档案馆的档案库、服务器机房、缩微用房、音像技术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 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2特级档案馆应设自备电源。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一2007)(2011年版) 4.0.8出境入境的旅客车站应设置升挂国旗的旗杆。 4.0.11广场内的各种揭示牌和引导系统应醒目,其结构、构造应设置安全。 黑高尚邮新中告堡服发机新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一2010)

    6.0.5特级、甲级档案馆和属于 类高层的乙级档案馆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誉 其他乙级档案馆的档案库、服务器机房、缩微用房、音像技术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2特级档案馆应设自备电源

    4.0.8出境入境的旅客车站应设置升挂国旗的旗杆。 4.0.11广场内的各种揭示牌和引导系统应醒目,其结构、构造应设置安全。 5.2.4 进站集散厅内应设置向询、邮政、电信等服务设施。 5.2.52 大型及以上站的出站集散厅内应设置电信、厕所等服务设施。 5. 7. 1 旅客站房应设厕所和洗间。 5.8.8 旅客车站均应有饮用水供应设施。 5. 9. 2 国境(口岸)站房应设置标志牌、揭示牌、导向牌,其标志内容及有关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符合国家有天规定。 6.1.1客货共线铁路车站站台的长度、宽度、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 纽设计规范》GB50091的有关规定。客运专线铁路车站站台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铁路主管 部门的有关规定。 6.1.3当旅客站台上设有天桥或地道出人口、房屋等建筑物时,其边缘至站台边缘的 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大型和大型站不应小于3m。 2.中型和小型站不应小于2.5m。 3.改建车站受条件限制时,天桥或地道出入口其中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2m。 4.当路段设计速度在120km/h及以上时,靠近有正线一侧的站台应按本条1~3款的 数值加宽0.5m。 6.1.4旅客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旅客列车停靠的站台应在全长范围内,距站台边缘1m处的站台面上设置宽度为 0.06m的黄色安全警戒线,安全警戒线可与提示盲道结合设计。当有速度超过120km/h 的列车临近站台通过时,安全警戒线和防护设施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7旅客站台雨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篷各部分构件与轨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 3.通行消防车的站台,雨篷悬挂物下缘至站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 7.采用无站台柱雨逢时,铁路正线两侧不得设置雨篷立柱,在两条客车到发线之间的 雨篷柱,其柱边最突出部分距线路中心的间距,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一1999) 3.0.2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 气扩散。 5.3.21 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5.6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3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7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2.5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3.1.7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4.2.8机动车库的人员出人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 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标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一2014) 6.2.5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1.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护士站、治疗室、中心(消毒)供应室、监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产房、手术刷手池、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6.2.5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1.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护士站、治疗室、中心(消毒)供应室、监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产房、手术刷手池、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2011)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 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 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 5.6.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 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防护设施。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 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 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公共出人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 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 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套房 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 于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 不应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 不应小于1.00m。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 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 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楼梯井净宽天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 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 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 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 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5.2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散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人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 的安全措施。 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人口; 2.人口平台; 3候梯匠:

    4.公共走道。 6.6.2住宅入口及人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坡道的坡度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 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 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人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 人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 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6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应设置乙级防水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 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10.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 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大然米光。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4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天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天于45dB。 7.3.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十C)应大于 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十Ct)应大于51dB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7.4.1任宅的屋面、地面 雪融化水侵人室内的措施。 7.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 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 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表7.5.3住宝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8.1.1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住宅应设置照明供电系统。 8.1.4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 8.1.7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 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散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 除外; 3.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2.1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2人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6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10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 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1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 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8.3.2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 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8.3.3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 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8.3.4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8.3.6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6的规定

    表8.3.6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8.3.12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 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能效等级3级的 规定值。 8.4.1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 压燃气,其人口压力应在0.75~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8.4.3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 的加热设备: 3.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8.4.4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 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 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 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8.5.3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 条件。 8.7.3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的开关电器。 8.7.4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 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8.7.9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 解锁。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一2016) 4.2.5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7.3.4供中小学使用的宿舍,必须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一2018) 4.2.4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人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 医通道相连。 5.1.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5.6.4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 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5.6.6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6.5.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 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7.2.5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正烫伤的保护措施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7.3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3.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5.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4.4.5人行大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0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 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 6.2.4无障碍游览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5.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 6.2.7标识与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4.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 8.1.4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五、地下室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一2008) 3.1.4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 他防水措施。 3.2.1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分为四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一2008) 3.1.4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 防水措施。 3.2.1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分为四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地下工程防水标准

    3.2.2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享 按表3. 2. 2选定

    表 3.2.2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

    4.1.22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当落度损失 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 接加水。 4.1.26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浆或涂刷混凝 土界面处理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材料,再铺3050mm厚的1:1水泥砂浆, 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2.垂直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再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 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5.1.3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一2005) 3.1.3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 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3.2.13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 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 取密闭措施。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 3.2.15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 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 规定: (1)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 不得天于0.50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 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 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天于 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 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2.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 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 护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3.1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 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并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 入口(符合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3.3.6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3.6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 密闭门。

    表3.3.6出入口人防门设置数量

    长度,直通式出人口按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在平面上自

    3.3.26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3.6.6柴油电站的贮油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 ~200mm或设门槛:

    3.7.2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一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一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人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一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 一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 4.1.3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 别作用,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对常规武器爆炸动荷 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设计时均按一次作用。 4.1.7对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当采用平 战转换设计时,应通过临战时实施平战转换达到战时防护要求。 4.9.1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分别按下列第1、2、3款规定的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设 计,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分别按下列第1、2款规定的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设计,并应取各 自的最不利的效应组合作为设计依据。其中平时使用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应按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执行。 1.平时使用状态的结构设计荷载; 2.战时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 3.战时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 4.11.7承受动荷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 4.11.7规定的数值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

    注:1,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当采用HRB400级、RRB400级钢筋时,应按表中规定减小0.1; 2.当为墙体时,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采用括号内数值: 3.受压构件的受压钢筋以及偏心受压、小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构件的全截面面积计 算,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全截面面积扣除位于受压边或受拉较小边翼 缘面积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4.受弯构件、偏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不适用于HPB235级钢筋,当采用 HPB235级钢筋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有关规定; 5.对卧置于地基上的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底板,当其内力系由平时设计荷载控制时 板中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15%

    、RRB400级钢筋时,应按表中规定减小0.1 2.当为墙体时,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采用括号内数值: 3.受压构件的受压钢筋以及偏心受压、小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构件的全截面面积 算,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全截面面积扣除位于受压边或受拉较小边剥 缘面积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4.受弯构件、偏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不适用于HPB235级钢筋,当采月 HPB235级钢筋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有关规定; 5.对卧置于地基上的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底板,当其内力系由平时设计荷载控制时 板中受按钢筋最小配筋密可活当降低,但不应小干015%

    4.11.17砌体结构的防空地下室,由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的防护密闭段,应采用整 钢筋混凝土结构。 5.2.16设计选用的过滤吸收器,其额定风量严禁小于通过该过滤吸收器的风量。 5.3.3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儿的救里 1.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 2.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并按门扇开启时的平时通风量 进行校核; 3.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进(排)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 滤毒通风管及密闭阀门。 5.4.1引人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 施,并应在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阀门。 6.2.6在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 (箱)。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战时的掩蔽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及 贮水时间计算确定。 6.2.13防空地下室给水管道上防护阀门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给水管道从出入口号人时,应在防护密闭门的内侧设置;当从人防围护结构弓引入 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应在防护密闭隔 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 2.防护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MPa。 3.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 6.5.9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油用阀门; 当从围护结构号!人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油用阀门,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 1.0MPa,该阀门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在室外的适当位置应设置 与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相同的油管接头井。 7.2.9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 防潮设备。 7.2.10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7.2.11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 于5000m。 7.3.4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 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7.6.6保护线(PE)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

    第一节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 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 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的单 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 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 于1.50h和1.00h。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表3.3.1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 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 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 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简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 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增进行分隔。其中 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 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 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一”表示不允许

    主: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封头标准,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 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 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 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简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 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增进行分隔。其中 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 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 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人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一”表示不允许。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第一篇房屋建筑表3.3.2(续)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最多储存物品的仓库的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允许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层数每座防火每座防火每座防火防火仓库分区仓库分区仓库分区分区一、二级32 0005009003001、3、4项三级1500250乙一、二级52 8007001 5005002、5、6项三级1900300、二级54 00028007001501 项三级11 200400丙一、二级不限48001200400010003002项三级32 1007001 200400一、二级不限不限3 000不限150048001200500丁三级33 0001 0001 500500四级12 100700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不限2 000600015001 000戊三级3300010002100700四级12 100700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 000 m。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8.“”表示不允许。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29.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 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 3.3.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 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申级防火窗。 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 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6.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 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 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1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 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 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3A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 1.00h。 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意的有关规定

    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路

    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 安全阀标准,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 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增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 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 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 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距日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次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 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增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 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 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 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断有建筑基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5.2.6建筑高度天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 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9.2.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 然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 的厂房。 9.3.2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 隔墙。 9.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人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 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9.3.8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 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9.3.9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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