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40-2019 疗养院建筑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 JGJ/T 40-2019  疗养院建筑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13.3 M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1-05-26
  • 发 布 人: 13648167612
  • 原始文件下载:
  • 原始文件是会员上传的无错版,推荐下载这个版本

  • 建筑工程,pdf格式,下载需要20积分
  • 立即下载

  • word版文件下载:
  • 特别提醒:word版是本站通过人工智能从pdf转换成的word版本,正确率只有90%左右(正在通过训练继续提高准确率),排版恢复的也并不完全准确,没有进行任何人工校对,VIP会员直接免费下载即可,普通会员无法通过点数下载,算是给VIP的活动。

    特别提醒:word版是不完美的,错误较多,只能参考,有需要的可以少打一些字,别下载了找我们说word内容有问题,这是送给VIP会员的。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JGJ/T 40-2019  疗养院建筑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疗养单元内的各类功能用房

    2. 0. 11 理疗

    利用自然或人工的疗养因子作用于人体,使之产生有利反 应药品标准,达到防治疾病目的的诊疗技术。其中以中医药学及民族医药 学的内病外治手段开展的理疗活动,如针灸、按摩推拿、中药贴 敷、穴位注射、刮痧拔罐等,称为传统医学理疗

    2理疗用房physicalthera

    physicaltherapyrooms

    运用专门的诊疗技术和设备,协同临床提供疾病诊断依据 判断生理、病理状态,制定治疗、预防措施及疗养方案的辅助科 室用房。

    对健康、亚健康、惠有慢性病的疗养员的健康状态及潜在的 仓险因素进行全面监测、分析、评估、预防,为维护健康进行健 康干预提供全过程服务的用房。

    3.0.1疗养院的建设应与当地气候、地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 水平,以及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相适应。 3.0.2疗养院宜建在具有某种自然疗养因子、环境适宜、风景

    3.0.1疗养院的建设应与当地气候、地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

    平,以及氏族习俗和传统文化相适应。 0.2疗养院宜建在具有某种自然疗养因子、环境适宜 美的地区

    优美的地区。 3.0.3疗养院建设应注重生态保护。 3.0.4新建疗养院应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且宜留有 可持续发展用地。扩建、改建项自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及设施, 万行节约,避免浪费。 3.0.5疗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疗养员居住使用要求,提供疾病 防治、康复疗养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等服务。 3.0.6疗养院的市政配套和基础设施应可靠完善,给水、排水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污水处理等设施应与疗养院建筑同步 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0.7疗养院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医疗机构安全的有关规定, 符合防火、抗震、防灾、安防、交通、环境等安全标准的规定。 3.0.8疗养院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GB50189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 规定。 3.0.9疗养院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既有资源,结合自然与人 文景观,对室内外空间环境、无障碍系统、导向标识系统、道 路系统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3.0.3疗养院建设应注重生态保

    3.0.4新建疗养院应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且宜留有 可持续发展用地。扩建、改建项自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及设施 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可持续发展用地。扩建、改建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及设施, 万行节约,避免浪费。 3.0.5疗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疗养员居住使用要求,提供疾病 防治、康复疗养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等服务。 3.0.6疗养院的市政配套和基础设施应可靠完善,给水、排水、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污水处理等设施应与疗养院建筑同步 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0.7疗养院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医疗机构安全的有关规定

    气、热力、电力、通信、污水处理等设施应与疗养院建筑 设,同步投入使用。

    标准》GB50189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 见定。

    景观,对室内外空间环境、无障碍系统、导向标识系统 各系统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 求。

    条件确定建设规模,建设规模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划分, 并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0.10疗养院建设规模划分标准

    3.0.11新建疗养院应根据已确定的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 设规模和拟投入项目的投资条件,合理确定疗养院的建筑标准。 3.0.12疗养院建设可根据需求设置养老区或一定数量的老人疗 养床位,其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标准》JGI450的规定

    4.1.1疗养院选址应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或

    林公园等地区管理的法律法规,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及 综合规划的要求。

    4.1.2选址应充分考虑环境和生态保护、水土保持要求,场地

    应无空气、土壤和水质污染隐惠,并应在建筑全寿命期内 环境无不良影响

    4.1.3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幽静、日光充足

    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幽静、日光充足、通风良

    好、便于种植造园之处,并应具有所需能源的供给条件和市政配 套设施。

    4.1.4基地应有利于总平面布置中的功能分区、主要出

    1.4基地应有利于总平面布置中的功能分区、主要出

    4.1.5天然气管道、高压线路、输油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疗养

    4.1.5天然气管道、高压线路、输油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疗养 院区。

    表4.2.1疗养院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注:1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参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按不超 过11m/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疗 养院的发展用地。 2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疗养院,应根据实际需要,同时可参考《综合医院 建设标准》增加其所需用地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及预留的发展用地。用地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用地可包括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 公共活动用房、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的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 用地; 2绿化用地可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及水面:各种绿地 内的步行角路应计入绿化用地面积内;未铺栽植被或铺栽植被不 达标的室外活动场地不应计入绿化用地: 3道路广场用地可包括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用地面 积计量范围应界定至路面或广场停车场的外缘,且停车场用地面 积不应低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4室外活动用地可包括供疗养员体疗健身和休闲娱乐的室 外活动场地。

    4.2.4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宜遵循人文、生态、功能原则,且应

    检修。 4.2.5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场地原有资源,如地形地 貌、生态植被、自然水体等进行景观设计。 4.2.6疗养院道路系统设计应满足通行运输、消防疏散的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实行人车分流,院内车行道应采取减速慢行措施: 2机动车道路应保证救护车直通所需停靠建筑物的出入口 3宜设置完善的人行和非机动车行驶的慢行道,且与室外 导向标识、无障碍及绿化景观、活动场地相结合,路面应平整 防滑。 外做到宝磨

    4.2.7疗养院建筑的外部环境组织及细部处理应做至

    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 外公共设施应适合轮椅通行者、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 等不同使用者的需求

    4.2.8疗养院室外活动用地应结合场地条件和使用要求设置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场地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硬质铺地宜采用透水铺 装材料,表面应平整防滑,排水通畅; 2活动场地应与慢行道相连接,保证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3用于体疗健身的活动场地宜设置小型健身运动器材: 4供休闲娱乐的活动场地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休息座椅及环 境小品; 5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宜设置卫生间,其具体设置要求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有关规定

    4.2.9疗养院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库,并应在疗养、理疗、医

    技门诊及办公用房等建筑主要出入口处预留车辆停放空间 置充电桩。

    5.1.1疗养院建筑应由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 公共活动用房、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等构成,其建筑面积指标平 均每床建筑面积不宜少于45m。 5.1.2疗养院建筑各类功能用房的配置,应根据其性质、规模 需求的不同,按基本配置和选择性配置内容确定,并应符合

    5.1.2疗养院建筑各类功能用房的配置,应根据其性质、规模 需求的不同,按基本配置和选择性配置内容确定,并应符合 表5.1.2的规定。

    表5.1.2疗养院各类功能用房配置

    续表 5. 1. 2

    5.1.3疗养、理疗、医技门诊、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 通风和采光,其主要功能房间窗地比不宜小于表5.1.3的规定

    表5.1.3主要功能房间窗地比

    注:房间窗地比指房间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板面积之比

    5.1.4疗养院建筑的层数应根据用地规划条件及场地的

    征确定。供疗养员使用的建筑超过两层应设置电梯,且不宜少于 2台,其中1台宜为医用电梯。电梯井道不得与疗养室和有安静 要求的用房贴邻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执行 5.1.6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等用房的建筑装修和室内环境设 计应有利于疗养员的生理、心理健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疗养院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不应使用 含有毒污染物及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2项棚装修设计及材料应便手清扫:防积尘: 3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燃、易裂、易吸潮、易腐蚀、不耐 碰撞和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用 防碰撞材料和设施; 4除特殊要求外,有疗养员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不 起尘、易清洁的材料铺装; 5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水疗和泥疗设施,应采用耐腐 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6水疗、泥疗、浴室、卫生间等多水房间的隔墙、楼地面 应采取防水措施,顶棚应采取防潮措施。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1行用房自由打齐至全 送护用房、有侣 司、库房、饮水设施、公共卫生间和服务员工作间等组成,并宜 按病种或疗养员床位数分成若干个互不干扰的疗养单元。疗养用 房各组成部分使用面积指标宜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5.2.2每个疗养单元的床位数,可根据收治疗养的对象、护理

    5.2.3疗养单元应具有良好的室内外环境,并应符合下反

    1疗养室及疗养员活动室应具有良好的朝向和视景,且不 应设置在半地下室及地下室;位于严寒及寒冷地区疗养院的疗养

    室、疗养活动室宜为南向布置: 2疗养单元内宜以单间疗养室为主,可根据需求设置一定 数量的套间疗养室,并可按规模和条件设置少量的家庭单元式疗 养室; 3疗养单元内如设心脑血管病疗区,医护用房应设监护室; 4疗养室及疗养员活动室净高不宜低于2.6m,医护用房净 高不宜低于2.4m,走道及其他辅助用房净高不应低于2.2m; 5疗养单元内宜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

    1接待厅可划分为总台服务区、休息区、上网区、商务区 零售区等功能空间,其中总台服务区应位置明显,标识醒目; 2楼梯、电梯厅宜临近门厅入口设置,并应满足防火疏散 的要求; 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寒设施; 4门厅应结合室内导向标识系统组织好人流交通。 5.2.5疗养室基本参数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疗养室应为每位疗养员设独立使用的储物空间: 2疗养室宜设阳台,净深不宜小于1.5m,长廊式阳台可根 据需要分隔; 3疗养室室内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4疗养室的门:净宽不宜小于1:1m:其上官设观察窗: 5疗养室单排床位数不宜超过3床,床位两侧应留出护理 操作所需的空间,临墙床的长边距墙面的间距不应小于0.6m 两床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 6疗养室室内宜设餐厨、晾衣设施。 5.2.6疗养室内卫生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生间应配置洗面盆、洗浴器、便器3种卫生洁具,有 条件时宜设洗衣机位; 2门的有效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m: 3卫生间宜采用外开门或推拉门:门锁装置应内外均可

    4卫生间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气措施

    4卫生间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气措施

    4卫生间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气措施。 5.2.7疗养员活动室可采用封团式、半封团式或敲开式,宜设 置在每个疗养单元的入口处,或中心附近,与护理站相邻,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应采光和通风良好; 2 活动室宜设阳台,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5m; 3活动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0m,其上应设观察窗。 5.2.8医护用房宜由医师办公室、护理站、处置室、治疗室 护理值班室、医护人员专用更衣室及淋浴和卫生间组成,且宜集 中设置。如疗养院未设有门诊用房,宜根据需要设观察室、监护 室和主任医师办公室。 5.2.9护理站可采用半封闭式或开式,应设在疗养单元的近 中心处,若疗养单元较短时,可设在其入口附近,且应符合下列 规定:

    5.2.7疗养员活动室可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散开式

    置在每个疗养单元的入口处,或中心附近,与护理站相邻,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应采光和通风良好; 2活动室宜设阳台,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5m; 3活动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0m,其上应设观察窗

    护理值班室、医护人员专用更衣室及淋浴和卫生间组成, 中设置。如疗养院未设有门诊用房,宜根据需要设观察室 室和主任医师办公室。

    5.2.9护理站可采用半封闭式或开式,应设在疗养单元的近

    1护理站应满足接待疗养员、探视人员,编写存放疗养员 资料,接受疗养员和医生的呼叫信号,进行健康咨询及健康引导 服务等功能; 2护理值班室内应有更衣空间和衣物存放处; 3设有心脑血管病的疗养区内应设监护室,并邻近护理站

    规模选择设置人工疗养因子和与其匹配的理疗用房及体疗用房。 理疗用房宜集中设置、相对独立。理疗用房各组成部分使用面积 指标宜按本标准附录B确定

    5.3.2有矿泥资源的疗养院,

    1泥疗用房宜由储泥、备泥间、男女治疗间、更衣、淋浴 间、休息间、洗涤干燥间、卫生间等部分组成,其面积可根据疗

    养院的规模和条件设定; 2泥疗用房宜设于建筑物的底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3泥疗治疗池池壁应为耐水、耐磨、易清洁的无毒材料; 4储泥间室内温度不宜超过10℃。 5.3.3有海水、温泉资源的疗养院,应设置室内水疗用房,宜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设置室外水疗区,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水疗用房和室外水疗区宜相邻设置,独立成区,若 受场地限制分开设置时,宜有通廊连接; 2水疗用房应远离有安静要求的功能房间; 3水疗用房宜由医护办公室、水疗室、男女更衣室、卫生 设施、淋浴室及储存室等组成,干湿分区应明确; 4水疗室可根据需求设置不同的水疗设施,如涡流浴、蝶 形浴、水中行走池、四槽浴及规格不等的水疗池,或全身浴、坐 浴、针状浴、雨状浴、直喷浴、扇形浴等,其面积可根据水疗设 施的数量、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轮椅活动空 等因素确定: 5水疗室墙面、顶棚应采用防水面层材料,地面应铺设防 滑耐磨材料: 6水疗室内应设洗手盆,宜设拖布池,地面宜采用带孔盖 板的排水沟; 7水疗室、更衣室、淋浴室的窗户应有视线遮挡设施,或 设采光通风高窗:

    5.3.4人工疗养因子的理疗用房可由电疗、光疗、蜡疗、声疗、

    磁疗治疗室及配套的医护人员办公室、更衣室等辅助用房组成,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治疗室宜采用单间形式,面积可按理疗床位数、设施 和设备的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活动空间 确定; 2一般治疗室设置的床位数不宜多于4张,相邻两张理疗

    床的长边间距不宜小于0.8m; 3各治疗室内应设洗手池; 4各治疗室的门净宽不宜小于1.2m,若条件限制,净宽不 应小于1.0m,以方便轮椅通行,门上应设观察窗

    5.3.5电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疗用房可由高频、超高频、静电、电睡眠等疗室组成: 各疗室应独立设置; 2高频、超高频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包括其门窗均应有 并蔽措施,且医护人员工作台与治疗机中线的距离不应小 于3.0m; 3静电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治疗仪及治疗椅(床)边缘 外半径1.0m的空间内不应放置任何金属物品,不得停留任 何人; 4电睡眠室应有遮光隔声措施,相邻两治疗床长边之间隔 间净宽不宜小于1.8m,以方便安置设备和轮椅通行; 5电疗用房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应做不低于 1.2m的绝缘墙裙;

    5.3.6光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疗用房可由激光室、紫外线、红外线等疗室组成,其 中激光室、紫外线光疗室应单独设置,并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2激光室墙面、顶棚应为深冷色调,窗不应采用反光玻璃: 3光疗用房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应采用不低于 1.2m的绝缘墙裙, 5.3.7 蜡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蜡疗用房可由治疗室、储蜡、熔蜡、制蜡室等组成: 2 治疗室应单独设置,视需要可附设洗涤小间: 3蜡疗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5.3.7蜡疗用房应符合下列我

    5.3.8传统医学理疗用房可由针灸、按摩推拿、中车

    位注射、刮痧拔罐等疗室和配套辅助用房组成,且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传统医学理疗用房宜集中设置,当疗养院设有门诊时, 可与其结合独立成区; 2治疗室宜采用普通单间形式,放置3个~4个床位,若 采用大开间,床位不宜大于10个; 3治疗室内两平行治疗床之间宜设隔帘; 4艾灸室、中药疗室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5.3.9疗养院可按需求设置室内体疗用房:可按规模、性质选 泽设置球类场馆、健身房、气功室、游泳馆(池)等及配套辅助 用房,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球类场馆可包含篮球、排球、台球、网球、保龄球、羽 毛球、乒乓球等场馆,其面积应根据选定的体育项目确定; 2体疗用房内可按需要附设功能检查室、诊察室、储存室 等,当设有等速运动测定功能检查室时,其门净宽不应小 于1.5m; 3体疗用房应避免对邻近用房的十扰,如设置在楼层,其 隔墙及楼板应采取隔声措施; 4体疗用房的面积、净高应根据体疗设施的尺寸,以及医 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活动空间确定; 5体疗用房地面面层宜采用防滑、有弹性、耐磨损材料、 墙面应采用耐碰撞、易擦拭的面层材料,室内墙面应留有安装镜 子的位置; 6游泳馆(池)面积视场地条件确定,宜与水疗区结合 设置。

    .4.设真大 齐院的规模、性顶, 设置与其匹配的基础检查室及医疗设备用房,可包括检验、X光 室、心电图室、超声波室、化验室,根据需要还可设置影像检 查、核医学诊断等科室

    置在医技门诊科室内,应避免洁污交叉

    5.4.3疗养院可根据需求设置门诊用房,选择设置的诊

    可包括内科、外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妇科、中医科等 诊室和配套的辅助用房,以及手术、高压氧舱等科室

    结合设置,或设在疗养用房内。

    5.4.5疗养院宜设置心理健康咨询治疗室,根据需要可设置睡 眠治疗室。

    5.4.5疗养院宜设置心理健康咨询治疗室,根据需要可设置睡

    5.5.2多功能厅设置应远离疗养、理疗用房等有

    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6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

    5.6.1疗养院应设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并应视疗养院规模确 定其建筑面积。管理用房可包括门卫、行政办公、维修人员工作 室等,后勤保障用房可由食堂、洗衣房、车库、设备用房等 组成。

    .2门卫室宜设置在疗养院的主要出入口附近,并应设醒

    5.6.2门卫室宜设置在疗养院的主要出入口附近,

    5.6.3食堂可根据疗养院规模、条件、供餐方式设置,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应远离污染源,避免厨房噪声干扰和气味窜通: 2特殊饮食需求的少数民族疗养员应另设厨房和餐厅; 3餐厅进口处宜设置洗手盆。 5.6.4疗养院宜设置自助洗衣房,根据需求可设置有专人服务 的洗衣房,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衣房可由接收、分类、洗涤、烘干、缝补、烫平折叠 诸存分发等作业室及工作人员更衣休息室组成; 2洗衣房内各空间应按洗衣工艺流程布置,工作人员出入 口、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应分别设置,保证运输便利: 3洗衣房附近宜设置室外晾晒场地

    5.7.1设有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 干二级。

    5.7.2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

    1疗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防火分区内的疗养室、精密贵重理疗、医疗设备用房 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5.7.3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

    1每个疗养单元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当尽端式疗养单元,或自成一区的疗养、理疗、医技门 诊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 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3在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的建筑物内人流使用集中 的楼梯,至少有一部其净宽不宜小于1.65m

    6.1.1疗养院应根据建筑功能需求设置统一完善的

    6.1.1疗养院应根据建筑功能需求设置统一完善的给水排水系 统,给水设计应有可靠的水源和给水管道系统,排水设计应采用 分质分流的排水系统。 6.1.2疗养院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GB5749的规定。 一羊脑生江田 主12h

    6.1.2疗养院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GB5749的规定。

    表6.1.3疗养院生活用水定额

    医务人员的用水量包括常规医疗用水:

    2疗用房的水疗设施、蜡疗等工艺用水量应根据设备、产品要求确定; 3表中未涉及的生活用水定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确定。

    GB50015确定。

    6.1.4疗养院应有热水供应系统,宜采用集中热水

    据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自然资源等综合因素,宜采用太 地热能、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1.5疗养院生活热水定额宜符合表6.1.5的规定

    表6.1.5疗养院生活热水定额(60℃)

    6.1.6当蜡疗室采用热水间接熔蜡时:热水水温应低于100℃, 并应有恒温、过热保护装置。 6.1.7泥疗室淋浴间应有热水供应。冲洗泥浆应先排至室外沉 淀设施后再排人下水道。 6.1.8水疗用房中洗浴用水温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浴 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60的有关规定。 6.1.9医技门诊用房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 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规定。 6.1.10疗养院应根据建筑功能需求,供应开水或直饮水。当采 用管道直饮水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 系统技术规程》CJJ/T110的有关规定 6.1.11疗养院医疗区污水应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规定

    6.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6.2.1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疗养院建筑应设 置供暖设施,其他地区的疗养院建筑宜设置供暖设施。供暖设施 应采用节能、高效、清洁的设备和系统。

    6.2.2疗养院各种用房的室内供暖设计温度应符合

    表6.2.2疗养院室内供暖设计温度

    6.2.3室内供暖形式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采用辐身 供暖的室内设计温度宜比本标准表6.2.2的规定值降低2℃, 6.2.4疗养、理疗、医技门诊、公共活动、管理用房宜采用自 然通风方式。 6.2.5泥疗室、水疗室、电疗室、光疗室、蜡疗室和针灸室等 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其通风换气次数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6.2.3室内供暖形式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采用辐射

    表6.2.5疗养院机械排风装置的通风换气次数

    公共活动用房、管理用房,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所在地的气候类 型选择集中或分散式空调系统

    6.2.7设置空调系统的各类功能用房的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

    6.2.7设置空调系统的各类功能用房的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 6.2.7的规定

    6.2.8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满足人员活动要求,空调(新 风)机组应设粗效、中效两级过滤器或空气净化装置。当冬季空 调区有湿度要求时,应设加湿装置。 6.2.9疗养院医技用房的空调、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规定。 6.2.10疗养院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应根据当地的能源情 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方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宜优先选用可

    6.2.11为防止影响环境,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应

    6.2.11为防止影响环境,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应采取消声、 减振措施:如产生污染环境的气体,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6.3.1疗养院内应设总配电装置和总电能计量装置。总配电装 置的位置宜接近负荷中心,且应便于进出线。 6.3.2各单体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置电源总切断装置和可靠 的接地装置,各楼层应分别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6.3.3疗养院建筑的电梯、水泵、风机、空调等设备应采取节 电措施并设电能计量装置。

    6.3.4疗养院的医技用房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 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相关规定。

    电力标准6.3.4疗养院的医技用房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

    1疗养用房和理疗用房、医技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 支路; 2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应设置单独支路,并宜采用 节能控制措施: 3房间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支路; 4通风空调用电应设专用线路; 5插座回路、电开水器回路、室外照明回路应设置剩余电 流动作保护器。

    6.3.6疗养院建筑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表6.3.6的 规定; 2 疗养院建筑走廊宜设置备用照明,并宜采用自动控制 方式; 3疗养室内顶灯和床头灯宜采用两点控制开关,照明开关 安装高度宜距地1.1m: 4疗养室内卫生间附近的墙面距地0.4m处宜设置嵌装型

    脚灯,夜间照度宜为11x~2Ix: 5应在走廊、疏散出口、楼梯间等位置设置应急照明,并 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疗养院室外照明应与室外景观相结合

    楼梯标准规范范本.6疗养院建筑主要功能用房及辅

    ....
  • 相关专题: 疗养院  
专题: 施工组织设计 |电镀标准 |焊接钢管标准 |国家标准 |止回阀标准 |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