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055-2021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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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结露检查计算书、围护结构内部冷凝受潮验算报告: 17 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比例计算书(有装饰性构件 项目); 18结构规则性计算书; 19 主要功能房间照明及功率密度计算书。

    4.1.1场地应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危险地段,易发生洪涝地区 有可靠的防洪涝基础设施;场地应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 原的威胁,应无电磁辐射、含土壤的危害。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明确场地选址附近是否有以下威胁或者危险源,如场地 付近有下列某种或某些危险源,应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 洪灾、泥石流、含寡土、风切变、抗震不利地段(如地震断 带、易液化土、人工填土等)、电磁辐射(如电视厂播发射塔、 雷达站、通信发射台、变电站、高压电线等)、火、爆、有毒物质 等(如油库、煤气站、有毒物质车间、甲、乙类工业厂房或仓库等); 2项目场地的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及《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划》GB/T50805的规定; 3抗震防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 准》GB50413的要求; 4项目场地土壤中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 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并应提供土壤中 农度检测报告: 5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3702的规定,并应提供场地电磁辐射报告; 6场地周边的加油站、加气站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 由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要求:甲、 乙类厂房或仓库等危险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要求: 7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供的场地及周边的危险源采取

    1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应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应不低于现 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规定的Bd、 Bw级; 2建筑室外活动场所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应达到现行行 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规定的Ad、Aw级: 3建筑坡道、台阶踏步防滑等级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也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规定的Ad、Aw级或按水平地面 等级提高一级,并应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

    DB11标准规范范本4.2.1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应

    4.2.1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应设置连贯 的无障碍步行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场地范围内的人行通道应与城市道路、场地内道路、建筑 主要出入口、场地内的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等相连通并莲续,其路 线应保证轮椅无障碍通行要求,当场地存在高差时,应以无障碍坡 道相连接; 2场地中的缘石坡道、无障碍出入口、轮椅坡道、无障碍通 道、门、楼梯、台阶、扶手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 范》GB50763的要求: 3应合理设置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和信息系统: 4以上内容应在总平面图或景观设计图中体现。 4.2.2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或 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或配备联系公共交通站 点的专用接驳车。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在总平面图中标注场地周边的公共交通站点或轨道交通 站的位置,及场地人行入口距公共交通站点的距离。

    2交通站点的位置应以场地周边的城市交通图或城市公交站 点规划图为依据。 4.2.3停车场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 生,并应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设计应满足下列 要求: 1在停车场(或地下停车场)中,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和 无障碍停车位,并在总平面图(或地下停车场平面图)中标注: 2电动汽车停车位宜选取停车场中集中停车区域设置;地面 亭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在出入便利的区域,不宜设置在靠近 主要出入口和公共活动场所附近;地下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 置在靠近地面层区域,不宜设置在主要交通流线附近: 3应预留充电设施条件,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应符合 国家现行相应标准的规定; 4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的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 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 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5公共建筑的基地内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 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 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6无障碍停车位应设置在通行方便、行走距离最短的位置; 7无障碍停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且坡度不应大于 1:50,并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8无障碍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通道,方便使

    1自行车停车场应满足自行车的停放需求,宜在地面设置, 并与非机动车交通网络衔接,并应在总平面图中体现: 2自行车停车场宜设置在居住街坊出入口处: 3自行车停车场可与机动车停车场结合设置,但进出通道应

    4.3.1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

    4.3.3配建的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应合理选择绿仁

    f.. 方式,植物种植应适应当地气候和十壤,目应无毒害、易维护,种 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应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并应采用复层绿 化方式。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绿地率和公共绿地、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指标应符合项 自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 准》GB50180的要求: 2绿化设计应符合场地使用功能、绿化安全间距、绿化效果 及绿化维护的要求; 3绿化物种应选择适应吉林省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 不应选择对人体健康不利的植物。乡土植物占总植物数量的比率不 宜小于60%,常用植物占总植物数量的比率不宜小于80%,植物 选择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 4采用养、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扫 水能力应满足植物生长需求; 5居住区绿地配植养木不少于3株/100平方米,灌木量不宜 少于10株/100平方米,人行道应种植可形成连续遮荫的乔木,其 间距不宜大于6m; 6当居住区内设有大面积地下停车库,且地下停车库顶板上 设有绿化及活动场地时,其覆土深度应满足园林绿化的要求,宜为 0.3m~1.5m; 7以上内容应在总平面图或景观设计施工图及景观设计说明 中体现。

    4.3.4场地的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的收集或排放,应有效组

    场地的雨水排放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各种场地的地面排水坡度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各种场地的地面排水坡度(%)

    2)场地内道路标高宜适当高于周边市政道路,道路最大道 路纵坡不应大于6%,最小道路纵坡不应小于0.3%,道 路路缘石标高应高出绿地标高不小于100mm,对于下沉 式绿地段的道路,竖向高程应高出绿地标高不小于 50mm,路缘石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豁口; 3)在绿地内应考虑雨水排放,雨水溢流口的标高宜高于绿 地标高50mm,大面积绿地宜设置排水盲沟或增强型雨 水花园; 4)建筑室内地坪标高宜高于小区内部道路300mm~600mm。 2场地雨水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内硬地面的雨水口宜设在汇水面的最低处,顶面标 高宜低于地面10~20mm 2) 雨水口担负的汇水面积不应超过其集水能力,且最大间 距不宜超过40m; 3) 雨水口周边可利用植物对径流污染进行削减;雨水收集 宜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成品雨水口;雨水口内应设 截污挂篮; 4)雨水收集系统中设有集中式雨水弃流装置时,各雨水口 全弃流装置的管道长度宜相近。 场地雨水下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地雨水应就地人渗; 2)人行、非机动车通行的硬质地面、厂场等宜采用透水地 面; 3)地下建筑面与覆土之间设有渗排设施时,地下建筑顶 面覆土可作为渗透层; 4)除地面入渗外,雨水渗透设施距建筑物基础边缘不应小 于3m,并对其他构筑物、管道基础不产生影响。 4新建建筑与居住区应设置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可 包括雨水桶、具有调蓄空间的景观水体和下沉式绿地、管道调蓄系 统、雨水调蓄池、雨水调蓄模块等,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屋面雨水可通过断接雨水立管底部设置的雨水桶进 行雨水收集调蓄; 2)在雨水管渠沿线附近的下沉式绿地、天然池塘、人工景 观水体,可作为雨水径流峰值流量调蓄设施。有景观水 体的小区,景观水体宜具备雨水调蓄功能,水体应低于 周边道路和广场,同时应配备使汇水区内雨水引入水体 的设施。景观水体的规模应根据降水规律、水面蒸发量、 径流控制率、雨水回用量等,通过全年水量平衡分析确 定。 3)雨水调蓄池可来用室外地理式高分子聚合材料模块蓄水 池、硅砂砌块水池、钢混预制模块拼装水池等; 4)蓄水模块作为雨水储存设施时,应考虑周边荷载的影响 其竖向荷载能力和侧向荷载能力应大于上层铺装和道路 荷载与施工要求。 5透水铺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公共地面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 和休闲厂场、室外庭院应采用透水铺装; 2)非机动车道可选用透水沥青路面、透水性混凝土、透水 砖等:人行道、游步道可选用透水砖、碎石路面、江步

    等;露大停车场可选用嵌草砖、透水砖等;)场、庭院 可选用透水砖等; 3 当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顶板覆土厚度应不 小于600mm,并应设置排水层: 4) 新建建筑与居住区场地透水铺装比例不宜低于40%; 旧区改建项目场地透水铺装比例不宜低于20%: 6) 透水铺装的设计应在景观设计施工图及景观设计说明中 体现。 6下沉式绿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居住区下沉式绿地率不宜低于50%; 2) 下沉式绿地的标高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应不少于 100mm; 3) 下沉式绿地的设计应在景观设计施工图及景观设计说明 中体现。 7绿地中雨水调畜设施用地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与居住区的绿地中调蓄设施用地比例不宜低于30%: 2) 建筑与居住区若仅采用下沉式绿地,则绿地中调蓄设施 用地比例即为下沉式绿地率。 3)绿地中雨水调畜设施用地比例应在景观设计说明中体现 8场地占地面积大于10hm的项目,应提供雨水控制利用专 计文件,小于10hm的项目可不做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但 根据场地条件合理采用雨水控制利用措施,编制场地雨水控制 方案。(具体设计见水暖专业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5建筑内外均应设置便于识别和使用的标识系统。设计应满足 要求: 1公共建筑的标识系统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标 统技术规范》GB/T51223、《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2894 求,住宅建筑可以参照执行: 2标识系统各类标识信息的传递应优先使用图形标识,且图

    形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2~6、9和《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要求》GB/T 20501.1、2的规定; 3边长3mm~10mm的印刷品公共信息图形标识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10001.1 的规定; 4标识应具有高辨识度,建筑及场地的标识应沿通行路径布 置; 5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群的场地主出入口处应设置总平面布置 图; 6建筑及场地的标识布置应在景观设计施工图中体现。

    射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 GB/T18091的规定。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设计应说明项目是否采用玻璃幕墙; 2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3的玻璃: 3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的建筑物20m 以下及一般路段10m以下的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 于0.16的玻璃; 4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段处设置玻璃幕墙时,应采用可见光

    5.1.1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应满足

    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围护结构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可靠: 2设计图中应有完整的围护结构设计大样,明确材料、构件 部品及连接与构造做法: 3应说明门窗、幕墙的性能参数要求: 4建筑外墙、建筑外保温系统的安全、耐久、防水和防护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列 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的要求; 5屋面防水、耐久和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 术规范》GB50345的要求; 6幕墙、门窗安全、耐久、防水和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 业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建筑玻璃点支承装置》JG/T138、《吊挂式玻璃幕墙用吊 夹》JG139、《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塑料 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等现行标准中设计和施工的规定; 7对于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 准》GB50352的要求。 5.1.2太阳能利用一体化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遮阳、外墙挑台 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 修与维护条件。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太阳能利用一体化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遮阳、外墙挑

    合等外部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 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装配式混凝土建筑 技术标准》GB/T51231等的相关规定: 2屋面太阳能设施的基础、室外空调机位等外部设施均采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并与主体结构统一设计; 3与主体结构不同时施工的外部设施构件均预设理件,预理 牛的参数要求见结构设计,确保其安全性与耐久性: 4空调板、太阳能板等室外安装位置均应预留操作空间。 5.1.3建筑外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其抗风压性能和水密性能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外门窗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 程》JGJ10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的要求; 2外门窗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 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的要求; 3应在设计说明中明确外门窗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指标 和等级。 5.1.4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 层。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防水层和防潮层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防水 工程技术规范》JGJ298的规定; 2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墙面和顶棚的防 水和防潮措施及技术参数; 3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楼地面15mm,并应设 非水坡坡向地漏,宜设门槛等挡水设施; 4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 材料。

    5.1.5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

    求,且应保持畅通。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内的安全疏散和防灾避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的要求: 2建筑设计说明中应包含建筑防火设计专篇。 5.1.6应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 求: 1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 导则》GB2894的要求: 2公共建筑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 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51223的要求; 3设计说明中应明确设置哪些安全引导指示标志和安全警 示标志。 设计应满足下刻要求

    2公共建筑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 示识系统技术规范》GB/T51223的要求; 3设计说明中应明确设置哪些安全引导指示标志和安全警 示标志。 5.1.7室内地面应设置防滑措施。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室内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设 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 技术规程》JGJ/T331规定的Bd、Bw级; 2建筑室内活动场所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不应低于现行 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规定的Ad、A 级; 3室内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 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规定的Ad、Aw级或按水平地 面等级提高一级,并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

    5.1.7室内地面应设置防滑措施。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5.2.1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 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 关规定。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出入口处应禁止吸烟,并应在醒目位置

    不大于37dB,起居室室内充许噪声级不大于45dB: 2)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3)计算室内噪声级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应计算建筑中最不利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 b应根据项目场地环境噪声预测值、外墙、外窗的计权隔声 量、窗墙组合在缝隙影响下的隔声量等来计算室内噪声级。 2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设计应满足 下列要求: 1)应说明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的隔声构造措 施及其隔声性能; 2)应说明门窗的类型及其隔声性能。 5.2.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 面不得结露;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室内设计温度应不低于18℃; 2)室内设计湿度可按60%取值; 3)所有外墙出挑的混凝土构件如雨蓬、挑檐、阳台、凸窗、 装饰线等均应采用保温材料裹覆; 4)所有钢筋混凝土梁、柱、墙、勒脚、地下室外墙等部位 均应采用保温材料做保温处理: 5)所有外门、窗洞口四周墙面均应裹覆保温材料,门窗框 与洞口之间采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填缝,并采用聚乙烯圆棒和密封 膏密封; 6)变形缝处的屋面、外墙的缝隙均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嵌 缝并加以封闭; 7)一层沿周边地面宽2m应采用保温材料铺垫; 8)应对外墙、屋面、周边地面等易王产生执桥的部位进行

    结露验算,并应提供结露验算报告。 2供暖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设计应根据现 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对屋面 和外墙进行内部冷凝验算。

    5.3.1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和建筑功能需求,对建筑的体形、平面 布局、空间尺度、围护结构等进行节能设计,且应符合国家及吉林 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的要求。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住宅建筑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且宜避开冬 李主导风向; 2住宅建筑的楼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 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理设及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3建筑的平面布局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同时,应充分利用自然 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避免过多的大厅、走廊等交通辅助空间,采 用合理的建筑层高和房间面积,优化体形; 4住宅建筑各项建筑节能设计指标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居 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DB22/T5034的要求; 5公共建筑各项建筑节能设计指标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JT149的要求; 6设计文件中应提供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建筑节能计算报 告。 5.3.2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设计应满足下 列要求: 1不应采用不具备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等作 用的飘板、格栅和构架等作为构成要素在建筑中大量使用: 2不应单纯为追求标志性效果在屋顶等处设立塔、球、曲面 等异形构件:

    3女儿墙的高度不应超过3m; 4应对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进行计 算: 1) 住宅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 于2%; 2)公共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 于1%。

    6.1.1建筑结构应满足承载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设计应满足下 列要求: 1结构设计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验算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有计算书: 2应根据场地条件、荷载、设计使用年限、材料及构件性能 裂缝、变形限值等进行结构计算或验算; 3在结构设计总说明中明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 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6.1.2太阳能利用一体化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挑台、外遮阳 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 修与维护条件。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外部设施的结构构件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验算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有 计算书; 2外部设施的结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同寿命: 3外部设施的结构构件不同时施工时,应设预留条件,预留 条件应确保其安全性和耐久性。 6.1.3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连接牢固并能 适应主体结构变形。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满足使用安 全,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应满足承载力验算及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的构造要求; 2对非结构构件的填充墙,应适应主体结构梁、柱受力变形

    及不同材料之间因线膨胀系数不同而产生的变形,并采取相应的构 造要求; 3设备、设施应采用机械固定、焊接、预理件连接方式或 本化建造方式与建筑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变形协调,防止由于个别 车接失效,引起构件破坏,或者影响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关键连 接构件应有计算书。

    6.2.3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钢筋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 热轧带肋钢筋。

    6.2.3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钢筋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 热轧带肋钢筋。

    7.1.1给水系统应使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 没计可选用不锈钢管、铜管、塑料管等,管材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7.2.1应防止厨房、卫生间的排气倒灌,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厨房和卫生间宜设置竖向排风道,并设置机械排风; 2排气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 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串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3排气道宜安装止回排气阀和防倒灌风帽: 4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气道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设 计规范》GB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民 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住宅排气管 道系统工程技术标准》JGJ/T455、《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 道制品》JG/T194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7.2.2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GB5749的要求: 2应制定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计划并实施, 且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应少于1次; 3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坐便器、便器、小便器),

    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4非传统水源管道和设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标识设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 安全标识》GB723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 50242 中的有关规定

    7.2.3应采取措施保障室内热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 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 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2采用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具有保障室内热环境 的措施或预留条件。 7.2.4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现场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供暖散热器、地面辐 射供暖系统等应设置恒温控制阀等温控措施,集中空调系统末端应 没有独立开启装置,温度、风速可独立调节装置: 2对于未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设置分户或分区 域供暖设施,空调可采用多联机、分体空调、风扇等或预留分体空 周安装条件,并应满足个性化热环境调节要求; 3主要功能房间热环境调节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DB22/T5034和《公共建 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JT149的有关规定: 4应注明主要功能房间的末端形式,且对末端形式和调节方 式做详细说明。 7.2.5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7.2.6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供暖空调系统用水、景 见水体等的水质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设计应满足下列 规定:

    7.2.6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供暖空调系统用水

    管道直饮水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

    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 2终端直饮水处理设备的出水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全自动连续微/超滤净水装置》HG/T 4111等现行饮用净水相关水质标准和设备标准: 3集中生活热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热水水 质标准》CJ/T521的要求; 4游泳池循环水处理系统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 水质标准》CJ244的要求: 5供暖空调循环水系统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 系统水质》GB/T29044的要求; 6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可采用中 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或地表水。景观水体的水质根据水景功能性 质不同,应符合表7.2.6的要求。

    表7.2.6景观水体水质标准

    注:1表中“非直接接触”指人身体不直接与水接触,仅在景观水体外观赏。 2表中“非全身接触”指人部分身体可能与水接触,如涉水、划船等 娱乐行为。 3表中“全身接触”指人可能全身侵入水中进行嬉水、游泳等活动, 如早喷泉、嬉水喷泉等。 4水深不足30cm时,透明度不小于最大水深。

    求,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应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成品水箱: 2储水设施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的2格(个); 3储水设施应形状规则,进出水管在设施远端两头应分别设 置(必要时可设置导流装置),储水设施中应避免水流迁回和短路形 成“死水区”; 4储水设施的检查口(人孔)应加锁,溢流管、通气管口应采 取防止生物进入的措施,

    7.3.1应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空调系 统能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并应对系统进行 分区控制; 2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电冷源综合制冷性 能系数(SCOP)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 能65%)》DB22/JT149的规定。 7.3.2应根据建筑空间功能设置分区温度,合理降低室内过渡区空 旬的温度设定标准。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门厅、中庭、走廊以及高大空间等人员短期逗留区域空调 供冷工况室内设计参数宜比长期逗留区域提高1℃~2℃,供热工况 宜降低1℃~2℃; 2人员短期逗留区域供冷工况风速不宜大于0.5m/s,供热工 况风速不宜大于0.3m/s 3高大的室内过渡空间可不必全空间进行温度控制,可采用 空调送风中送下回,上部通风采取排除余热的方式。 7.3.3采用集中冷热源的冷量热量、热水等能耗应设置独立分项计 量装置。

    7.3.4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水资源利用 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1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节水要求、水资源状况、气象资料、 地质条件及市政设施情况等; 2项目概况,当项目包含多种建筑类型,可统筹考虑水资源 的综合利用; 3确定节水用水定额,编制水量计算表及水量平衡表; 4 给水排水系统设计方案说明; 5采用的节水器具、设备和系统的相关说明: 6非传统水源利用方案说明。包含对雨水、再生水等资源利 用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和研究,经水量平衡计算确定雨水、再生 水等水资源利用方法、规模、处理工艺流程等; 7景观水体补水严禁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可 以采用地表水和非传统水源;取用项目场地外的地表水时,应事先 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采用雨水和建筑中水作为水源时, 水景规模应根据设计可回收集利用雨水量或中水量确定。根据不同 功能水景性质,其景观水体的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3.5给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

    1应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2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设置减压设施, 并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 3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节水产品的要求。 7.3.6供暖空调系统冷热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暖空调系统冷热源能效指标应满足现行地方标准《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T149的有关规定: 2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 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7.3.6的数值:

    表7.3.6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 综合性能系数IPLV(C)

    3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燃气热水炉、蒸汽型漠化锂吸收式 冷水机组的能效等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规定。 7.3.7选用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达到2级。 7.3.8空调冷却水系统应采用节水设备或技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循环冷却水系统应采取设置水处理措施、加大集水盘、设 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等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 2条件允许时宜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

    7.4.1对大于10hm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小于10h m场地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采用雨水控制利用措施,并编制场地雨 水控制利用方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进行设计控制雨量计算,并应满 足当地海绵城市设计及项目规划的有关规定; 2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控制雨量来确定雨水 设施规模:各地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控制雨量见附录 B; 3场地雨水回收、利用方案应经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4雨水控制及利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

    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现行地方标准《低影响 开发雨水与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22/JT168和《吉林省海绵城市 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8.1.1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要 求,且应保持畅通。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设有消防应急照明和蔬散指示系统的走廊、疏散通道等通 行空间其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蔬散 指示系统标准》GB5130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2配电箱(柜)、控制箱应避免凸向走廊、疏散走道等疏散 空间; 3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大堂应设置应急救护的插座,其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的相 关规定。 8.1.2建筑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设计宜满足下列要求: 1装配式建筑的电气管线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进行设计; 2建筑物内设有吊棚、架空地板及可拆卸式中空墙体等空间 的区域,除防火有特殊要求外,电气管线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进 行设计。 8.1.3采用与建筑功能和空间变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置方式或 控制方式。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电气竖井和建筑智能化电信间(或竖井)应设于预期不可 变动的区域: 2电气竖井面积、空间尺寸大小在满足现有配电设施的基础 上应充分考虑预期的竖向导体通道、并内配电设施的扩展空间。 8.1.4使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线、管件。设

    8.1.1走廊、蔬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蔬散、应急救护等要 求,且应保持畅通。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设有消防应急照明和蔬散指示系统的走廊、蔬散通道等通 宁空间其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蔬散 指示系统标准》GB5130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2配电箱(柜)、控制箱应避免凸向走廊、蔬散走道等蔬散 空间; 3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大堂应设置应急救护的插座,其设 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的相 关规定。

    1装配式建筑的电气管线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进行设计; 2建筑物内设有吊棚、架空地板及可拆卸式中空墙体等空间 的区域,除防火有特殊要求外,电气管线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进 行设计。

    控制方式。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电气竖井和建筑智能化电信间(或竖井)应设于预期不可 变动的区域: 2电气竖井面积、空间尺寸大小在满足现有配电设施的基础 上应充分考虑预期的竖向导体通道、并内配电设施的扩展空间。 8.1.4使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线、管件。设

    公差标准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导线之间应采取导线连接器等可靠的连接措施: 2导管、电缆槽盒等保护导体的设施应满足耐腐蚀、抗老化 耐久性能好的要求: 3可选用与建筑物同寿命、环保型导体

    8.2.1建筑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

    1照明数量和质量应根据项目特点、建设标准,依据不同场 所的视觉作业要求,确定合理的照度标准、维护系数、照度均匀 度、眩光限制、光源的显色指数、光源颜色、长时间工作、生活的 场所或房间反射比等,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的规定; 2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 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20145规定的无危险类照明产品 3LED照明产品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1831的规定

    8.3.1停车场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 ,并应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设计应满足下列 要求: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 术标准》GB/T51313、《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36040 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2直接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其供配电系统中的配电设

    备、导体、设施建设应完整: 3预留条件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除有特殊要求外应满足 下列条件: 1)市政周边供电条件应满足建设项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预 期用电容量; 2)建设项目供配电工程应根据预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 置情况,应预留变电、配电设施、配电通道等设施的位 置与空间。 8.3.2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自动监控管理功能。设计应满足下 列要求: 1建筑物(群)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时其设计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工程技术规范》JGJ/T334的相关规定; 2系统设计可优先采用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及现行地方标准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标准》DB22/JT162的相关规 定。 8.3.3 建筑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 要求》CJ/T174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建筑标准规范范本8.4.1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现行值: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 应采用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采光区域的照明控制应独立 于其他区域的照明控制。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物的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现行值要求;

    2公共区域的照明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根据建筑物特点、建筑功能、建设标准、使用要求、 天然采光等具体情况,照明应采用分散与集中、手动与自动、分区 与分组相结合、定时及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 2)对于功能复杂、照明环境要求高、多场景场所建筑的公 共区域,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且宜设有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的通信接口; 3)宾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宜采用夜 旬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4)公共区域采用自然光导光设备时,宜采用照明控制系统 对照明进行自动控制;有条件时可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电气照 明进行调光控制; 5)公共区域设置电动遮阳装置时,照明控制宜与其联动; 6)车库停车区域应采取集中控制,且车道与车位照明应能 分别控制;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宜采用智能控制;地下车库宜按使用 需求自动调节亮度: 7)采光区域的照明控制应独立于其他区域的照明控制。 8.4.2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 量。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公共建筑用电分项电能计量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B22/T1957的相关规定; 2住宅建筑每户应设置电能表,其余公共区域用电应根据计 费、能源管理需求设置电能计量表。 8.4.3垂直电梯应采取群控、变频调速或能量反馈等节能措施;自 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采用变频感应启动等节能控制措施。设计应 满足下列要求: 1垂直电梯应采用配备高效电机及变频调压调速(VVVF) 拖动系统等先进控制技术; 2垂直电梯当设有两台及以上电梯成组设置时,应配置具有

    对应程序集中调控及群控功能的控制系统: 3垂直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 时,自动转为自动关灯技术、驱动器休眠等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4垂直电梯轿厢照明应采用LED光源及高效灯具; 5垂直电梯应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可优先采用能量反 馈装置; 6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具有变频感应拖动及节能控制等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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