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225-2020 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与改造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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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砌体结构外部增设外套钢筋混凝土结构,并使之与原砌体 结构连成整体,达到约束原结构、提高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加固方 法

    2. 1. 7 托盘结构

    pallet structur

    移位施工中航天标准,在建筑物底部某一水平截面的上部,通过梁与力 掌等连接构造,形成托住上部结构并与其一同移动的整体结构。

    2. 1.8 底盘结构

    移位施工中,在建筑物底部某一水平截面的下部,通过梁、板 与基础等连接构造,形成能满足移位时运动荷载分布和地基承载 需要的承载结构

    2. 1.9 回倾速率

    建筑物纠倾时,水平变位的每日回倾值。

    2. 2. 1 几何参数:

    2.2.2物理力学指标

    2.2.3作用效应和抗力:

    Hi一一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作 用于第i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水平力; H一一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作 用于桩基承台底面的水平力; Mh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纠倾及防复倾加固 后水平力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 Mp一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纠倾及防复倾加固 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作 用于承台底面绕通过桩群形心的、y轴的力 矩值; N一 滑板承受的竖向作用力设计值; N。一单个千斤顶额定荷载值,或抬升点的抬升荷载 值; Ni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纠倾及 防复倾加固后第i根基桩或复合基桩的竖向 力; N一一作用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纠倾及 防复倾加固后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P一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纠倾及防复倾加固 后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 kmax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纠倾及防复倾加固 后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 Dkmin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纠倾及防复倾加固 后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小压力值; p一第i层土在原建筑物荷载作用下产生的附加应 力; Q一一顶升时建筑物总荷载标准值,或建筑物需要抬 升的竖向荷载标准值;

    R一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 载力特征值: Rh一 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单桩基础或群桩中基桩 的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T,一一第i道托盘梁的水平移位阻力; W,一一第i道托盘梁底的竖向荷载标准值; △Pzi一 增层荷载在地基中产生新的附加应力。 十算参数及其他: k一 安全系数; 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桩基的桩数; n一一千斤顶数量、抬升点数量; M 摩擦系数,或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 中: 沉降经验系数。

    2.2.4计算参数及其他

    3.0.1对既有建筑物进行移位、纠倾、增层与改造加

    3.0.1对既有建筑物进行移位、纠倾、增层与改造加固设计时,应 保证建筑物在预期的目标使用年限内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 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144规定的可靠度

    0.2既有建筑物的可靠性应包括其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 灾害能力

    3.0.3在既有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与改造加固工程设计前,应 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原设计、施工资料,并对地基和结构进行现状 勘察和检测。

    前,应按本标准第4章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 标准》GB50068、《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建筑抗 丧鉴定标准》GB50023和《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50117的有 关规定执行,除对结构应进行检测鉴定外,对增层与改造还应进行 结构抗震能力鉴定。

    3.0.5实施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与改造加固的工程,应满足规

    3.0.6实施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与改造加固工程时,荷载确定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执 行,应结合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有关计算和验 算

    3.0.7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

    沉降要求应满足本标准第5章至第8章和现行行业标准 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3.0.8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经论证和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3.0.13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与改造加固工程竣工后,

    标准第10章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 准》GB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筑结构加固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及施工 验收。

    4.1.1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与改造工程开始前,应先对建筑物的 现状进行结构检测和鉴定,检测鉴定项目及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 4.1.2检测鉴定前应先进行现场调查,并收集岩土工程察报告 设计图纸、施工资料、使用情况、气象条件与环境条件等相关资料,

    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与改造工程相应的检测项目宜符合 的规定。当原建筑物的工程图纸资料不全时,应对原建筑 则绘。当缺少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时,应进行补充地质勘察。

    表4.2.1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与改造的检测项目

    注:表中“”表示应做项目,“△”表示选做项目,“○”表示对移位工程新址应近 的检测项目

    4.2.2对原结构构件应按材料强度、构造与连接、变形、裂缝、锈

    .2对原结构构件应按材料强度、构造与连接、变形、裂缝 和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和检测

    蚀和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和检测。 4.2.3地基基础检测可采用开挖验证方式,检测基础类型、尺寸、 理置深度,检查基础开裂、损伤程度,实测地基土性状等。宜检测 基础材料强度。

    4.3.1建筑物鉴定包括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可靠性鉴定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和《民用建筑 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的有关规定执行,抗震鉴定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和《构筑物抗震鉴定标 准》GB50117的有关规定。 4.3.2建筑物鉴定应根据其现状检测结果,地基和结构整体性 构件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措施、缺陷与损伤、位移和变形等,对建 筑物安全性、正常使用性、耐久性、抗震能力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构筑物抗震鉴定标 准》GB50117、《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和《民用建 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的有关规定执行。

    1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受力和构造的实际情况 2调查核实结构上的作用,抗震设防分类、结构安全等级、荷 载取值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有关规定。 3结构或构件的材料强度、几何参数可采用原设计值,当检 测结果不符合原设计规定时,应按实际结果取值。 4.3.4地基承载能力和变形特性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结 合工程实测结果确定

    . 建筑物金定应按现行国家标《构筑物抗晨金定标准G上 50117、《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民用建筑可靠性 鉴定标准》GB50292和《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GB50728的有关规定执行,应给出建筑物的鉴定结果,并提出处 理意见与建议,

    5.1.1在城市规划、改造、拆建过程中,对于具有移位价值和条件 的建筑物和保护性建筑物等,应采用移位保护方案,

    建筑物和保护性建筑物等,应采用移位保护方案。

    5.1.2建筑物移位前应采取永久或临时加固措施。

    5.1.6移位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析移位过程中的不均匀沉降、新旧基础的差异沉降以 及新址地基的沉降或差异沉降的影响; 2 应进行建筑物的承载力、变形和倾覆验算; 3 应提出监测要求。

    5.2.1移位工程设计应包括托盘结构设计、底盘结构设计、地基 基础设计、施力系统设计、临时加固设计、限位结构设计、临时支垫 装置设计和连接设计等,

    水平移位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移位可先后分别进行; 2)当升降位移较小而水平位移较大时,可做成斜滑道同时 进行; 3)应采取措施防止建筑物在移位过程发生的水平偏移和偏 转。

    5.2.3托盘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托盘设计前应对现有建筑物进行现场实际测量,确定构件 的实际构造和尺寸。 2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 范》GB50009采用或按实际荷载取值;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在进行 建筑物新址设计时按新建建筑物取值;在建筑物移动过程中风压 按10年一遇取值;在平移过程中不宜计人地震作用。 3托盘结构设计时,应分析上部结构移位过程中水平和竖向 荷载的分布和传递,根据移位时的最不利组合情况,进行承载力、 刚度和稳定性计算。 4水平转动平移时,应分析因施力系统与摩擦力的大小、方 向、作用点的不平衡对托盘结构产生的附加水平力效应。

    1建筑物新址基础按新建工程要求设计;移动过程中底盘结 构和基础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砌体结构设 计规范》GB50003和《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当为临时结构 时,其荷载分项系数可取1.0或按实际荷载取值。 2建筑物移位时底盘结构荷载应对最不利布置和最不利组 合进行受力分析,底盘结构除应进行承载力、刚度和沉降计算外: 尚应满足移位时的特殊构造要求。

    5.2.5移位过程可采用牵引、顶推和牵引顶推组合三种施

    式中:T;一一第i道托盘梁的水平移位阻力; k一一系数,由试验或施工经验确定,宜取1.5~3.0; 乙烯与不锈钢板的滑动摩擦系数取0.05~0.07;钢 板与钢板在涂抹润滑剂状态下的滑动摩擦系数取 0.150.2;其他滑动摩擦系数根据实际材料确定; W,一第i道托盘梁底的竖向荷载标准值。 2施力设备实际总荷载能力应大于每道托盘梁的水平移位 阻力T;之和。施力作用点的位置应尽量靠近托盘梁底面。 3爬升移位时,除摩擦产生的阻力外,应计入自重所产生的 阻力分量。 4水平移位时,辊轴可采用实心钢辊轴或厚壁钢管混凝土辊 轴,单轴承载力宜通过试验确定,亦可用下式计算每根实心辊轴的 承压力标准值P:

    式中:f一 辊轴抗压强度设计值(N/mm): d一辊轴直径(mm); l一一辊轴长度(mm)。 5水平移位时,滑板的水平面积A。,应根据滑板采用的低摩 阻材料的耐压性能计算:

    式中:A。 滑板的水平面积(mm); f一滑板材料抗压强度设计值(N/mm),根据试验确定; N一一滑板承受的竖向作用力设计值(N)。 6竖向移位设计时,应合理布置升降点,使每点的作用荷载

    在施力设备的额定工作荷载范围内,且系数不应小于2

    抗震设计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高宽比不大于2,层数不超过6层的多层砌体结构墙 体和基础间的缝隙,可采用不低于C20的细石混凝土充填密实; 2对于框架结构,以及层数超过6层或高宽比大于2的砌体 结构应经计算确定其连接形式和构造; 3移位工程就位后,当托盘结构需拆除时,砌体结构构造柱 和框架结构柱中的纵向钢筋应与底盘结构中的预设锚固筋可靠连 接或采取其他措施; 4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地区,可在托盘结构和底盘 结构之间采取隔震支座或阻尼装置等减隔震措施

    5.3 移位工程施工

    5.3.1移位工程施工前应编制针对本工程特点的施工技术方案 和施工组织设计,对移位过程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情况制定应急 预案,并进行专家评审。

    5.3.2移位施工前应现场查勘移位结构现状,当发现与鉴定报告

    1施工前应在建筑物一定高度处设置标高标志线及标志点 并做记录,作为质量控制偏差的依据之一; 2施工时应严格按经过审定的移位工程技术方案和施工组 织设计的要求分段、分批施工; 3在建筑物原址施工底盘结构时,应分析开挖、托换、桩基施 工等对原建筑物的不利影响,试移位成功且移位设备应在正常状 态下方可进行正式移位; 4底盘结构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滚动或滑动装置;底 盘梁的表面应平整、光滑;用2m直尺检查时,其平整度的偏差不

    宜超过2mm,且整体高差不宜超过5mm; 5移位路线和新址的地基基础施工时,应先对照勘察结果和 设计要求检验槽底土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的有关规定。 5.3.4托盘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托盘结构施工应对称进行,使建筑结构受力均匀;每条梁 宜一次浇筑完成,当需分段施工时,接在处应按施工缝处理; 2托盘结构施工时,原结构与托盘结构相连接的界面应表面 凿毛、清理干净并涂刷界面处理剂; 3托盘梁主筋应优先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连接构造应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要求,托 盘梁的施工缝宜避开剪力最大处; 4在卸荷支撑处宜设测力装置,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测; 5对施工时开凿的墙洞,在建筑物就位后应及时进行修复处 理。 5.3.5截断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托盘结构及底盘结构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升 始截断墙或柱; 2施工前应检查托盘结构、底盘结构的可靠性,再进行截断 施工; 3施工的顺序应按施工方案进行; 4施工时应严密监测上部结构、托盘和底盘结构的受力状态 及其变化; 5 施工应采用减少对相邻部位结构损伤的方式; 6 施工时对水、电、暖气和燃气等管线,应妥善保护处理; 7施工宜采用静力切割设备,并应减小对原结构的振动或扰 动。 5.3.6水平移位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宜超过2mm,且整体高差不宜超过5mm; 5移位路线和新址的地基基础施工时,应先对照勘察结果和 设计要求检验槽底土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的有关规定。

    3.5截断施工应符合下列规

    1当托盘结构及底盘结构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 始截断墙或柱; 2施工前应检查托盘结构、底盘结构的可靠性,再进行截断 施工; 3 施工的顺序应按施工方案进行; 4 施工时应严密监测上部结构、托盘和底盘结构的受力状态 及其变化; 5 施工应采用减少对相邻部位结构损伤的方式; 6 施工时对水、电、暖气和燃气等管线,应妥善保护处理; 7 施工宜采用静力切割设备,并应减小对原结构的振动或扰 动。 5.3.6水平移位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2移位前应对移动装置、反力装置、卸荷装置、动力系统、控 制系统、应急措施等各方面进行检查,并消除移位路线上的所有障 碍物; 3应首先进行试验性移位,检验施力系统的工作状态和可靠 性,检测相关结构变形、应力等参数; 4移位施工应遵循均匀、缓慢、同步的原则,当采用干斤顶提 共移位动力时,移动速度不宜大于60mm/min,对前进中产生的偏 移应及时纠正; 5移动摩擦面应平整、直顺、光洁,不应有凸起、翘曲和空鼓 应选择摩擦系数较小的材料,移位时可在滑移面辅以润滑剂; 6施力设备应有测力装置,应保证同步平移精度; 7平移到位后,应及时对建筑物的位置和倾斜度进行检测 并做阶段验收,

    1按设计要求在顶升点上、下部位设置托盘梁,避免原结构 局部裂损; 2按设计要求设置顶升设备,安装应牢固、垂直; 3顶升设备应保证同步顶升精度,托盘结构不宜出现功能性 的裂缝和变形; 顶升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支垫装置的稳定; 顶升或下降应均匀、同步、施力缓慢,且标志明确。 5.3.8 连接和恢复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设计要求进行连接施工; 恢复施工时应预留水、暖、电等管线的孔洞: 3 因移位产生的原结构裂损应进行修补或加固。 5.3.9 施工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沉降和裂缝监测;对于特别重要的建筑物,还应对 结构内力进行监测; 2测点应布置在对移位较敏感或结构薄弱的部位.测点的数

    量和监测频率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3应对建筑物各轴线移位的同步性、方向性进行监测,有偏 移或倾斜时应及时调整处理; 4应对托盘和底盘结构进行监测,应满足设计给定控制标 准; 5根据设计要求规定预警值、报警值,并及时反馈监测结果: 当监测数据异常时,应立即停止移位作业并查找原因; 6现场应设专职人员监测整个移位过程,及时发现和排除影 响移位正常进行的因素。

    5.4.1各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检测的主控项目,均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建筑结构加固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的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第10章 的有关规定,质量检测主控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移位工程的托盘梁底面平整度应满足设计给定的控制值: 2 移位工程的底盘梁表面平整度应满足移位设计要求; 3 就位偏差应满足工程可靠性要求。 5.4.2 建筑物就位后的轴线水平位置偏差不应大于40mm。 5.4.3 建筑物就位后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30mm;相邻轴线之间 的标高差异不应大于距离的2/1000。 5.4.4交 建筑物就位后,对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应及时采取加固措

    施,对不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进行修补

    6.1.1建筑物纠倾工程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倾斜建筑物的原设计和施工文件,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不满足纠倾工程要求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2倾斜建筑物的使用及改扩建情况; 3倾斜建筑物的检测鉴定报告; 4建筑物倾斜、结构裂缝及破损情况; 5相邻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基础形式、使用情况,周围环境及 地下设施分布情况等。 6.1.2对竣工验收2年以内的倾斜建筑物,纠倾合格标准应符合 有关新建工程标准的要求。对工验收超过2年的倾斜建筑物: 纠倾合格标准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纠倾合格标准

    注:1 H,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SH为建筑物顶部水平变位纠倾设计 控制值即建筑物残留倾斜控制值; 2 对建成时间较长、上部结构已出现不满足使用性要求的裂缝或变形、较大 回倾量对上部结构产生不利影响时,纠倾合格标准可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 增加0.001H,; 3 对纠倾合格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尚应符合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4 建筑物的倾斜值应按其结构角点棱线单向最大水平偏移值或者中轴线水 平偏移值SHI确定。

    注:1 H。为目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SH为建筑物项部水平变位纠倾设计 控制值即建筑物残留倾斜控制值; 2 对建成时间较长、上部结构已出现不满足使用性要求的裂缝或变形、较大 回倾量对上部结构产生不利影响时,纠倾合格标准可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 增加0.001H,; 3 对纠倾合格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尚应符合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4 建筑物的倾斜值应按其结构角点棱线单向最大水平偏移值或者中轴线水 平偏移值SH确定。

    6.1.3纠倾工程应在保证既有建筑物的可靠性和环保的原则下 进行设计和施工。 6.1.4纠倾工程应进行信息化施工,应根据现场监测资料及时反 馈调整纠倾设计方案和参数,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6.1.5纠倾工程工后应继续进行倾斜和沉降观测,建筑物继续 观测时间不宜少于3个月,重要建筑物继续观测时间不宜少于1 年,观测时间间隔不宜大于3个月。 6.1.6纠倾工程应结合倾斜原因、纠倾方法以及地质条件等及时 进行防复倾加固,

    6.2.1 纠倾工程设计文件宜提供以下资料: 11 倾斜建筑物现状、检测与鉴定结论; 2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3倾斜原因分析; 4纠倾工程设计,地基与基础加固设计,结构加固与改造设 计,防复倾加固设计; 5纠倾施工方法,监测设计,安全与防护技术措施包括应急 处理,周边环境及相邻建筑物的保护措施等。 6.2.2建筑物纠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倾斜原因分析。 2纠倾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倾斜原因、倾斜值、裂损 状况、结构和基础的形式、整体刚度、地质条件、环境条件和施工条 件等,结合各种纠倾方法的适用范围、工作原理、施工程序等因素 综合确定。 3建筑物纠倾常用方法可分为迫降法、升法、预留法、横向 加载法及综合法五大类。常用纠倾方法可按本标准附录B选择 复杂建筑物纠倾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综合法。纠倾方法可按本标

    1建筑物倾斜原因分析。 2纠倾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倾斜原因、倾斜值、裂损 状况、结构和基础的形式、整体刚度、地质条件、环境条件和施工条 件等,结合各种纠倾方法的适用范围、工作原理、施工程序等因素 综合确定。 3建筑物纠倾常用方法可分为迫降法、升法、预留法、横向 加载法及综合法五大类。常用纠倾方法可按本标准附录B选择。 复杂建筑物纠倾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综合法。纠倾方法可按本标

    准附录C选择。 4应对纠倾程序、沉降速度、回倾量、回倾速率等参数以及安 全防护措施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最佳方案。 5对受影响或易损的结构构件和关键部位应进行强度、变形 和稳定性验算。当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结合防复倾加固措施在 纠倾前或后进行相应的结构加固补强

    式中:S. 建筑物纠倾设计迫降量、抬升量(mm); S 建筑物纠倾直接施工到位的迫降量、抬升量(mm) SH1 建筑物顶部水平偏移值(mm); 建筑物纠倾顶部水平变位设计控制值(mm); 纠倾方向建筑物宽度(mm); 纠设计预留沉降值(mm)

    加的上部结构竖向力、增加的基础自重及增加的基 础上的土重之和(kN): e—一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建筑物的偏心距(m); Mh一一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水

    6.2.6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建筑物基础作用效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浅基础底面压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1)轴心荷载作用下:

    2)偏心荷载作用下:

    F+G+C bk A

    F+G+Ck Mpk Pmax A W F+G+Ck M pk Pkmin A W

    式中:P一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基 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kPa); Pkmax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基 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 Pkmin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基 础底面边缘的最小压力值(kPa); A一一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的基础底面面积(m); W一一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基础底面的抵抗矩(m3)。 2桩基础的桩顶作用效应满足下列要求: 1)轴心坚向力作用下,

    2)偏心竖向力作用应按下式计算:

    F+G+C V = n

    F+G+Ck M pxt y: Mpyk X: 十 Zyi n Zx;

    式中:N一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纠倾及防 复倾加固后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kN); F,一一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原作用于桩基承台顶面的 竖向力(kN); G一一原桩基承台自重和承台上的土重(kN); C—一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增加 的上部结构竖向力、增加的桩基承台自重及增加 的承台上的土重之和(kN); n一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桩基中的桩数; N一一作用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纠倾及防 复倾加固后第i根基桩或复合基桩的竖向力 (kN); Mpx、Mpyk—一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作用 于承台底面绕通过桩群形心的、轴的力矩值 (kN · m); ;、,、;,——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第i、基桩或复合基桩至 y、轴的距离(m); H一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作用 于桩基承台底面的水平力(kN); H一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作用 于第i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水平力(kN)

    式中:N一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纠倾及防 复倾加固后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kN); F一一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原作用于桩基承台顶面的 竖向力(kN); G一一原桩基承台自重和承台上的土重(kN); C—一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增加 的上部结构竖向力、增加的桩基承台自重及增加 的承台上的土重之和(kN); n一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桩基中的桩数; N一作用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纠倾及防 复倾加固后第i根基桩或复合基桩的竖向力 (kN); Mpx、Mpyk—一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作用 于承台底面绕通过桩群形心的、轴的力矩值 (kN · m); ;、,、;,——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第i、基桩或复合基桩至 y、 轴的距离(m); H一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作用 于桩基承台底面的水平力(kN); H一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作用 王第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水平力(kN)

    6.2.7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浅基础建筑物地基承载力计 合下列规定: 1轴心荷载作用下:

    6.2.7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浅基础建筑物地基承载力计算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轴心荷载作用下:

    Pkmax<1. 2 f

    6.2.8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桩基础建筑物基桩承载力计算应符

    5.2.8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桩基础建筑物基桩承载力计算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轴心荷载作用下:

    Namax<1. 2R

    纠倾及防复倾加固后食品添加剂标准,单桩基础或群桩中基桩 平承载力特征值(kN)

    6.2.9迫降法纠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迫降法纠倾宜在建筑物沉降较小一侧实施,并在建筑物沉 降量较大一侧采取保护措施; 2迫降法纠倾时,预留沉降值可根据上部荷载情况、工程地 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纠倾施工方法以及回倾速率等确定; 3位于边坡地段建筑物的纠倾工程,不得采用浸水法和辐射 井法,

    6.2.10取土法纠倾宜用于碎石土、砂土、粉土、黏性土、淤泥后

    和填土等地基上浅基础建筑物的纠倾工程。其设计应符合 定:

    1根据建筑物基础类型、倾斜情况、地质条件等可选择在基 底成孔取土、开槽取土、分层取土等方法。 2钻孔取土法的孔直径宜取100mm~200mm,孔间距宜取 500mm~1000mm。分层布孔时,孔位宜呈梅花状布置。 3开槽取土法的槽宽不宜大于600mm,槽高不宜大于 300mm,槽间净距不宜小于1.5m。 4绳锯切割取土法应为锯渣提供足够的清除空间,其预留沉 降值宜取小值。 5孔或槽回填材料宜取原土、灰土、粉土、砂土、黏性土等,其 性质宜与建筑物地基土性质相近。也可在孔或槽内预留注浆管, 压注水泥浆或砂浆进行充填,水泥浆或砂浆的强度不应低于M5。

    6.2.11辐射井射水法宜用于地基土为砂土、粉土、黏性土、填土、

    1辐射井应设置在建筑物沉降较小一侧,其数量、深度、间距 应根据建筑物的倾斜情况、基础类型、场地环境及地基土性质等因 素确定,井外壁距基础边缘不宜小于0.5m。 2辐射井可采用圆形混凝土或砖砌沉井,混凝土井体的强度 等级不应低于C20,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水泥砂浆强度 等级不应低于M5。并内径不宜小于1.2m,并口高出地面不宜小 于0.2m,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3辐射井井壁应设置射水孔,其竖向位置距离基础底面不宜 小于0.5m,且距离换填垫层底面不宜小于0.5m,井壁射水孔直 径宜为70mm~150mm,射水孔到基础之间应设置射水防渗套 管。 4高压射水泵的扬程及流量宜根据土层性质和建筑物基研 平面布置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射水压力宜为0.3MPa~1.OMPa: 流量宜为30L/min~50L/min。 5纠倾达到设计要求后,射水孔、辐射井均应分层夯填,回填 料可选用原有素土、2:8灰土、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材料,其强度

    宜与建筑物地基土相近。也可在射水孔内预留注浆管桥梁标准规范范本,压注强度 不低于M5的水泥浆或砂浆进行充填

    软土地基建筑物纠倾工程。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应力解除孔应布置在建筑物沉降较小一侧的基础边 缘或基础下,并根据建筑物回倾量、基础形式、附加应力分布范围 和地质条件等确定钻孔直径、孔距、取土深度以及成孔顺序、批次 等; 2钻孔直径宜为300mm~400mm,净间距不宜小于1.5m, 距离基础边缘宜取0.4m~2.0m,成孔深度宜大于基底以下 3.0m; 3# 钻孔顶部应设置护筒,其埋设深度应大于基础底面以下 2.0m; 4封孔材料宜采用黏性土或注浆级配砂石。 6.2.13浸水法宜用于含水率低于塑限含水率、湿陷系数大于 0.05的湿陷性土或填土地基上建筑物的纠倾工程。其设计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根据建筑结构类型和地质条件,可选择注水孔、坑或槽等 不同的注水方式,且布置在建筑物沉降较小一侧的基础边缘或基 础下。 2注水孔、坑或槽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以下0.5m。当建 筑物基底下卧层有透水砂石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注水进入 透水层。 3浸水纠倾前应进行现场注水试验,确定注水量与渗透半 径、渗透速度的关系。试验孔、坑或槽距建筑物边缘不宜小于 5m,且低于基础底面以下的深度不宜小于0.5m,注水试验孔、坑 或槽不应少于3处。 4对于中等湿陷性地基上的浅基础,滞后沉降量可取纠倾沉 降量的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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