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65-1992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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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续表项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残损点评定界限次6历次加固现状(1)原墩接的完好程度柱身有新的变形或变位,或卯已脱胶、开裂,或铁箍已松脱(2)原灌浆效果a)浆体与木材粘结状况浆体干缩,敲击有空鼓音b)柱身受力状况有明显的压皱或变形现象(3)原挖补部位的完好程度已松动、脱胶,或又发生新的腐朽注:表中Lo为柱的无支长度。第4.1.6条承重木梁枋的残损点,应按表4.1.6评定。承重木梁枋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表 4. 1. 6项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残损点评定界限次1材质(1)腐朽和老化变质在任一截面上,腐朽和老化变质(两者合计)所占的面积与整截面面积之比p:a)当仅有表层腐朽和老化变质时对梁身o>1/8,或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格对梁端(支承范围内)不论p大小,均视为残损点b)当仅有心腐时不论β大小,均视为残损点(2)虫柱有虫蛀孔洞,或未见孔洞,但敲击有空鼓音(3)木材天然缺陷在梁的关键受力部位,其木节、扭(斜)纹或干缩裂缝的其中任一缺陷超出本规范表大小6.3.3的限值,且有其他残损时

    注:表中为计算跨度:h为构件截面高度。

    4.1.7条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钢结构计算、软件,应按表4.

    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

    注:表中H。为木构架总高;H为柱高。

    第4。1.8条斗有下列损坏,应视为残损点: 一、整揽斗明显变形或错位; 二、翘折断,小斗脱落,且每一枋下连续两处发生 三、大斗明显压陷、劈裂、偏斜或移位; 四、整瓒斗拱的木材发生腐朽、虫蛀或老化变质,并已影响 共受力; 五、柱头或转角处的斗拱有明显破坏迹象。 笛419冬层羊结构由的残捐占应按表419评定

    第4.1.9条屋盖结构中的残损点,应按表4.1.9

    屋盖结构中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

    注:表中L为標条计算跨度

    条楼盖结构中的残损点,应按表4.1.10评定

    楼盖结构中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

    表 4. 1. 10

    注:表中L为木阁栅计算跨度。

    第4.1.11条以木构架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中,其砖墙的残损点应按表4.1.11评定。砖墙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表4.1.11项残损点评定界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次H<10mH≥10m1砖的风化在风化长达1m以上的区段,确定其平均风化深度与墙厚之比pp>1/5或按剩余截o>1/6或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格面验算不合格(1)单层房屋倾斜倾斜A>H/150或>B/62A>H/150或A>B/7量△(2)多层房屋a)总倾斜量△△>H/120或△>B/6△>H/120或△>B/7b)层间倾斜量△iA>H/90或Ai>40mm3裂缝(1)地基沉陷引起的应与地基基础同视为残损点裂缝(2)受力引起的裂缝有通长的水平裂缝,或有贯通的竖向裂缝或斜向裂缝注:①表中H为墙的总高;H;为层间墙高;B为墙厚,若墙厚上下不等,按平均值采用。②碎砖墙的做法各地差别较大,其残损点评定由当地主管部门另定。第4.1.12条古建筑中非承重的土墙或毛石墙有下列损坏,应视为残损点:一、土墙1.墙身倾斜超过墙高的1/70。2.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超过墙厚的1/4。3.墙身有明显的局部下沉或鼓起变形。4.墙体经常受潮。二、毛石墙1.墙身倾斜超过墙高的1/85。

    2.墙面有较大破损,已严重影响其使用功能。 注:土墙和毛石墙中,裂缝的检查及评定应按本规范第4.1.11条执 行。 第4.1.13条采用木屋盖的古建筑中,其承重石柱的残损 点,应按表 4. 1.13评定。

    承重点石柱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

    表 4. 1. 13

    主:表中H为柱全高,Hi为层间

    第4.1.14条古建筑中石梁、石枋有下列损坏,应视为残损

    一、表层风化,在构件截面上所占的面积超过全截面面积的 1/8,或按剩余截面验算不满足使用要求。 二、有横断裂缝或斜裂缝出现。 二、在构件端部,有深度超过截面宽度1/4的水平裂缝。 四、梁身有残缺损伤,经验算其承载能力不能满足使用要 求。 第4。1.15条古建筑中砖、石砌筑的拱券,有下列损坏,应 视为残损点: 一、拱券中部有肉眼可见的竖向裂缝,或拱端有斜向裂缝,或 支承的墙体有水平裂缝。 二、拱身有下沉变形的迹象。 第4。1.16条古建筑地基基础的检查及评定,应按有关的现 行地基基础规范执行。 第4。1.17条在结构可靠性鉴定的检查中,当发现承重结构 构件或其节点有残损时,应判断该点的破坏可能造成的后果。若 破环仪限于自身,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若破环将危及其他构件 或节点,则应进一步判断可能导致结构破坏或倒塌的范围。 第4.1.18条古建筑木构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可靠性 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为Ⅱ类或V类建筑: 一、主要承重构件,如大梁、檐耗、金柱等有破环迹象,并 将引起其他构件的连锁破坏。 二、大梁与承重柱的连接节点的传力已处于危险状态。 三、多处出现严重的残损点,且分布有规律,或集中出现。 四、在虫害严重地区,发现木构架多处有新的蛀孔,或未见 蛀孔,但发现有蛀虫成群活动。 第4.1.19条在承重体系可靠性鉴定中,出现下列情况,应 判为类建筑: 一、多棍木构架出现严重的残损点,其组合可能导致建筑物。 或其中某区段的珊塌。 二、建筑物已朝某一方向倾斜,且观测记录表明,其发展速

    度正在加快。 三、在古建筑重点保护部位发现严重的残损点或异常征兆。 第4.1.20条当古建筑处于下列情况时,根据其保护的价值 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将该建筑列为抢险性工程处理。 一、建筑物受到滑坡的威胁,或建筑在危坎危崖上下,受到 其珊塌的威胁时。 二、由于河流改道或其他条件变化,使古建筑处于常年洪水 位以下或受泥石流威胁而危及安全时。 三、建筑物受到其他环境因素的影响而濒临破坏或危险时。 第41.21条当古建筑群中有一建筑物破环或倒到塌时。直接 受到影响的其他建筑物,亦应进行紧急处理。 第4。1.22条古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中,应对残损点的 数量、分布位置及处理建议作详细说明,

    第4。2.1条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建筑,均应进行抗震 构造鉴定。 二、凡属表4.2.1规定范围的建筑,尚应对其主要承重结构 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古建筑需作截面抗震验算的范围

    注:“近震”和“远震”的定义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名词解释。 三、对于下列情况,当有可能计算承重柱的最大侧偏位移时: 尚宜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1.8度、IV类场地及9度时,基本自振周期T1>1s的单层 建筑。 2.8度及9度时,500年以上的建筑,或高度大于15m的多层 建筑。 四、对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地区的古建筑,其抗震鉴定应组 织有关专家专门研究,并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第4.2.2条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抗震构造鉴定。 立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的建筑,应按本章第一节 进行鉴定。凡有残损点的构件和连接,其可靠性应被判为不符合 抗震构造要求。 二、对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建筑,除应按本条第 款鉴定外,尚应按表4.2.2的要求鉴定。

    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建筑抗震构造鉴定要求 表4.2.

    注:表中B为墙厚,若墙厚上下不等,按平均值采用。

    第4。2。3条古建筑木结构抗震能力的验算,除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截面抗震验算中,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 按下式计算:

    F Ek =0. 72aiGe

    1一7 相应于结构基本目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 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确 定。 Geg一 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对坡顶房屋取1.15GE;对平 顶房屋取1.0GE;对多层房屋取0.85GE,GE为房屋 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寸单层坡顶房屋,FEk作用于大梁中心们置。

    对多层房屋,F的分配与作用位置,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确定。 二、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1,宜根据实测值确定,若符合本规 范附录二规定的条件时,也可按该附录的经验公式确定。 三、木构架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YRE可取0.8。 四、计算木构架的水平抗力,应考虑梁柱节点接的有限冈 度。 五、在抗震变形验算中,木构架的位移角限值【0可取1/30 对800年以上或其它特别重要的古建筑,其位移角限值宜专门研 究确定。 第4.2.4条古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充分利用该建筑残损情 兄的勘查资料:该资料不全或香查后已经过修,则应进行必 要的补测和复查。

    第一节木材的防腐和防虫

    第5.1.1条为防止古建筑结构受潮腐或遭受虫蚝,维 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从构造上改善通风防潮条件,使木结构经常保持干燥; 二、对易受潮腐朽或遭虫蛀的木结构用防腐防虫药剂进行处 理。 第5.1.2条古建筑木结构使用的防腐防虫药剂应符合下列 要求: 一、应能防腐,又能杀虫,或对害虫有驱避作用,且药效高 而持久; 二、对人畜无害,不污染环境: 二、对木材无助燃、起霜或腐蚀作用: 四、无色或浅色,并对油漆、彩画无影响。 第5.1.3条古建筑木结构的防腐防虫药剂,宜按表5.1.3 选用,也可采用其他低毒高效药剂。 若用桐油作隔潮防腐剂,宜添加5%的五氯酚钠或菊酯。

    古建筑木结构的防腐防虫药剂

    第5.1.4条古建筑中木柱的防腐或防虫,应以柱脚和柱头 列处为重点:并采用下述方法进行防腐、防虫处理: 一、不落架工程的局部处理 1。柱脚表层腐朽处理:剔除朽木后,用高含量水溶性浆膏敷

    于柱脚周边,并围以绷带密封,使药剂向内渗透扩散: 2.柱脚心腐处理:可采用氯化苦熏蒸。施药时,柱脚周边须 封,约剂应能达耗脚的中心部位。一次施约,其约效可保持3~ 5年,需要时可定期换药: 3.柱头及其卯口处的处理:可将浓缩的药液用注射法注入柱 头和尔口部位,让目然渗透扩散。 二、落架大修或迁建工程中的木耗处理 不论继续使用旧柱或更换新柱,均宜采用浸注法进行处理。 次处理的有效期,应按50年考虑。 第5。1.5条古建筑中標、橡和斗的防腐或防虫。宜在車 新油漆或彩画前,采用全面喷涂方法进行处理。对于梁枋的头 和埋入墙内的构件端部,尚应用刺孔压注法进行局部处理。对于 落架大修或迁建工程,其未构件的处理万法应按照本规范第 5.1.4条第二款执行。 第5。1。6条屋面木基层的防腐和防虫,应以木材与灰背接 触的部位和易受雨水浸湿的构件为重点,并按下列方法进行处 理: 一、对望板、扶脊木、角梁及由等的上表面,宜用喷涂法 处理; 二、对角梁、檐橡和封檐板等构件,宜用压注法处理; 二、不得采用含氟化钠和力氯酚钠的药剂处理灰背屋顶。 第5.1.7条古建筑中小木作部分的防腐或防虫,应采用速 效、无害、无臭、无刺激性的约剂。处理时可采用下列方法: 一、门窗:可采用针注法重点处理其头部位。必要时,还 可用喷涂法处理其余部位。新配门窗材,若为易虫腐的树种,可 采用压注法处理。 二、天花、藻井:其下表面易受粉蠹危害,宜采用熏蒸法处 理;其上表面易受菌腐,宜采用压注喷雾法处理。 二、对其他做工精致的小木作,宜用爾酯或加有防腐查料的 微量药剂以针注或喷涂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5。2.1条以木构架为承重结构的古建筑,其耐火等级,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定为民用建筑四 级。 第5.2.2条古建筑在修时,天花、藻井以上的梁架宜喷 余防火涂料;天化、吊顶用的第席和纸、未板墙等应进行防火处 理,处理方法应经专门研究决定。 第5.2.3条800年以上及其它特别重要的古建筑内严禁敷 没电线,当古建筑内需要敷设电线时,须经文物主管部广和当地 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电线应采用铜芯线,并敷设在金属管内,金 属管应有可靠的接地。 第5。2。4条允许敷设电线的重要古建筑,宜安装火火自动 报警器,若室内情况许可,尚宜安装自动灭火装置。其设计应符 合下列要求: 一、火灾自动报警,宜采用感烟探测器。其具体安装要求,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火目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 行; 二、有天花的古建筑,应在天花的里外分别设置探头: 三、需要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古建筑,其设计应符合现 丁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火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结合各 也古建筑形式安装,不得有损其外观。 第5.2。5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古建筑 群或独立古建筑物,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或可供 消防车通行的通道,但不应破坏古建筑的环境风貌。 第5.2.6条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其水量、管网布置等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的规定执行。 第5.2.7条当古建筑处于偏辟地区,无法设置给水设施时, 有天然水源的地方,应修建消防取水码头。无天然水源的地

    方,应设消防蓄水设施。 第5.2.8条对外开放的古建筑,其防火疏散通道的布置,应 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设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并按每个出口的紧急蔬散能 力为100人计算所需的安全出口数量,若实际情况不能满足计算 要求,则应限制每次进入的人数; 二、作为展览厅的古建筑,应有室内疏散通道,其宽度按每 100人不小于1m计算,但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0m; 二、游人集中的古建筑,其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不应小于 3m。

    第5.3.1条古建筑的防雷,根据其文物价值与雷害后果分 为三类: 第一类:国家级重点保护的古建筑。 第二类: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古建筑。 第三类:其他古建筑。 当确定古建筑群的防雷类别时,若各建筑物的保护级别不同。 划应以其中最高一级的建筑物为准。 第5.3.2条下列情况的古建筑有可能遭受雷击,应采取必 要的防雷措施: 一、屋顶或室内有大量金属物。 二、建筑物特别潮湿。 三、位于好坏土壤分界处。 四、靠近河、湖、池、沼或苇塘。 五、位于地下水露头处或有水线、泉眼处。 六、山区、森林地区或有金属矿床地区。 七、旷野中的突出建筑物。 八、靠近铁路线、铁路交又点和铁路终端。 九、附近有特高压架空线路或较集中的地下电缆。

    十、位于山谷风口或土山顶部。 十一、雷电活动频繁地区。 十二、曾经遭受雷击的地区。 第5.3.3条古建筑装设防雷装置,应经充分论证。当确需 要装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感应的装置。 二、应考虑雷击时所产生的接触电压、跨步电压和各种架空 线路引来的危害。 三、若古建筑内部有大型金属构件或存放有金属物体、金属 没备:尚应若虑雷主后所产生的电磁感应的影响, 第5.3.4条古建筑的防雷装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设计: 一、防雷装置的选择与构造要求,对一类古建筑,应专门研 究;对二类古建筑,应按第一类民用建筑考虑;对三类古建筑,应 按第二类民用建筑考虑。 二、古建筑上部的宝贞、尖塔、吻兽、塑象、宝盒以及斗 下的防鸟铁丝网等金属物体与部件,均应与防雷装置可靠地连接 古建筑屋睿上的宝盒,在翻修屋顶取下后。若无特株的要求。不 宜重新放置。 三、接闪器和引下线沿古建筑轮廓的弯曲,应保证其弯曲段 开口部分的直线距离,不小于其弯曲段全长的1/10,并不得弯折 成直角或锐角。 四、不得在古建筑屋顶安装各种大线。 九、二类防雷古建筑的「窗宜安装金属纱窗、纱或较密的 金属保护网,并可靠地接地。三类防雷古建筑宜安装玻璃门窗。 第5.3.5条当古建筑附近有高大树木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以防止雷击: 一、在树装避雷针,沿树十敷设弓下线,下部理埋设接地装 置。 二、朽树木的洞穴应用灰膏封堵严密,防止积水,导致树

    木接闪。 三、树木本身或根部不得缠绕钢筋,并不得在树下堆放大量 金属物体。 四、古建筑周围栽种树木时,树干距建筑物不应小于5m,树 冠距建筑物小应小于3m。 第5.3.6条对古建筑的防雷装置,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日常 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一、建立检查制度。宜每隔半年或一年定期检查一次;也可 安排在台风或其它自然灾害发生后,以及其他修鳝工程完工后进 行。 二、检香项目应包括防雷装置中的引线、连接和固定装置的 联结有无断开、脱落或变形;金属导体有无腐蚀;接地电阻工作 是否正常等。 二、在防雷装置安装后应防止各种新设的架空线路,在不 合安全距离要求时,与防雷装置系统相交又或平行。

    第5.4.1条 防草。 第5.4.2条 化学处理的方法 第5.4.3条 符合下列要求:

    古建筑屋顶维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屋顶 古建筑除草,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人工整治或 不得采用机械铲除或火焰喷烧方法。 当采用化学处理方法除草时,选用的除草剂应

    一、对人畜无害,不污染环境; 二、无助燃、起霜或腐蚀作用: 三、不损害古建筑周围绿化和观赏的植物; 四、无色,且不导致瓦顶和屋檐变色或变质。 第5.4.4条古建筑使用的除草剂可按表5.4.4选用,也可 用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生产的其他药剂。 第5.4.5条古建筑屋顶不得使用氯酸钠或亚砷酸钠除草。

    灭生性除草剂的性能及用量

    第5.4.6条 化学除草可采用喷雾法或喷粉法,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一、大面积除草宜应用细喷雾法。其雾滴直径应控制在 250um以下,宜为150~200μum,操作时应防止飘移超限。对小范 围局部除草,可采用粗喷雾法。雾滴直径宜控制在300~600μm, 并应使用带气包的喷雾器进行连续喷酒。 二、在取水困难地区,或使用难溶于水的药剂时,宜采用喷 粉法。粉粒直径宜小于44μm,不应超过74um。 三、除草的时间,宜在4~5月份或7~8月份,并在喷洒后 10h内不得淋雨。喷粉时间宜在清晨或傍晚。 四、有条件时,喷洒后可采取塑料薄膜覆盖。 第5。4。7条有设备和人力缺之情况下,可采用颗粒撒散布方 法除草。其药物颗粒的大小宜与古建筑屋顶常见草籽粒径相仿。药 粒可从屋脊撒下,顺垄滚落,滞留在杂草丛生部位。

    第5.5.1条古建筑的抗震加固,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外,尚应遵 守下列规定: 一、抗震鉴定加固烈度,应按本地区的基本烈度采用。对重 要古建筑,可提高一度加固,但应经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压 家抗震主管部门批准。 二、古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应在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 原则下提高其承重结构的抗震能力。 三、对800年以上或其它特别重要古建筑的抗震加固方案,应 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确定。 四、按规定烈度进行抗震加固时,应达到当遭受低于本地区 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古建筑基本不受损坏;当遭受本地 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古建筑稍有损坏,经一般修理后仍可 上常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顽估遇地震影响时,古 建筑不致塌或砸坏内部文物,经大修后仍可恢复原状。 第5.5.2条古建筑木结构的构造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 除应按所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加固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体型高大、内部空旷或结构特殊的古建筑木结构,均 应采取整体加固措施。 二、对截面抗震验算不合格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减载 加固和必要的防震措施。 三、对抗震变形验算不合格的部位,应加设支等提高其刚 度。若有困难,也应加临时支,但应与其它部位刚度相当。 第5.5.3条古建筑的抗震加固施工,应纳入正常的维修计 划,分期分批有重点地完成,但对地处8度直、V类场地和9度 以上的古建筑应优先安排。

    第6.1.1条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维修工作,应在 该建筑物法式勘查完成后方可进行。若因建筑物出现险情,急需 抢修,可充许采取不破坏法式特征的临时性排险加固措施。 第6.1.2条古建筑的维修与加固,应以结构可靠性的鉴定 为依据,对每一残损点,凡经鉴定确认需要处理者,应按不同的 要求,分别轻重缓急予以妥善安排。凡属情况恶化,明显影响结 构安全者,应立即进行支顶或加固。 第6.1.3条进行古建筑维修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建筑物法式勘查报告进行现场校对,明确维修中应 保持的法式特征。 二、根据残损情况勘查中测绘的全套现状图纸,制订周密的 维修方案,并根据该建筑的文物保护级别,完成规定的报批手 续。 三、对更换原有构件,应持慎重态度。凡能修补加固的,应 设法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件。凡必须更换的木构件,应在隐蔽处注 明更换的年、月、日。 四、维修中换下的原物、原件不得擅自处理,应统一由文物 主管部门处置。 五、做好施工记录,详细测绘隐结构的构造情况。维修加 固的全套技术档案,应存档备查。 六、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和检查验收制度。 第6.1.4条在维修古建筑过程中。若发现隐蔽结构的构造 有严重缺陷,或所处的环境条件存在着有害因素,可能导致重新

    1条按本规范进行加固设计时,其荷载除按现行压 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遵守本节的规 2条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末规 载,可根据古建筑各部位构造和材料的不同情况,分 每种情况的抽样数不得少于5个,以其平均值的1.1 载的标准值。 3条对古建筑木结构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 载可取0.7kN/m,当施工荷载较大时,可按实际情况 4条验算屋面木构件时,施工或检修的集中荷载可 并以出现在最不利位置进行验算。 5条基本风压的重现期定为100年,基本风压值可 示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的基本风压值乘以系数 6条当需确定地处山区的古建筑的基本风压时,可 己的风压高度变化规律,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 规定的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7条基本雪压的重现期定为100年,基本雪压值可 下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的基本雪压值乘以系数 8条当需确定地处山区的古建筑的基本雪压时,可 角定。若无实测资料时,可采用本规范第6.2.7条确 玉值,再乘以系数1.2。

    第 6. 2. 1 条

    常用针叶树材强度等级

    常用阔叶树材强度等级

    第6.3.2条雕刻、高级内檐装修等精细小木作的维修,应 采用原件树种或采用紫檀、楠木、花梨、香红木、红椿、红豆木、 株楝、加吉尔、坤甸、柚木、银桦等性质和外观近似的木材制 作。 第6.3.3条修复或更换承重构件的木材,其材质应与原件 相同。若原件已残毁,无以为凭,则应按本规范表6.3.3的材质 标准标选材。

    注:①供制作斗棋的木材,不得有木节和裂缝。 ②古建筑用材不允许有死节(包括松软节

    ②古建筑用材不允许有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 ③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理。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 不量(图6.3.3),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②古建筑用材不允许有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 ③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理。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 不量(图6.3.3),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图6.3.3木节量法

    第6.3.4条用作承重构件或小木作工程的木材,使用前应 经干燥处理,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木或方木构件,包括梁枋、柱、標、橡等,不应大于 20% 为便于测定原木和方木的含水率,可采用按表层检测的方法: 日其表层20mm深处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6%。 二、板材、斗及各种小木作,不应大于当地的木材平衡含 水率。

    第6.3.5条修复古建筑木结构构件使用的胶粘剂,应保证 胶缝强度不低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 的耐水性及耐久性,应与未构件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第6.3.6条对易受潮的结构和外檐装修工程,应选用耐水 生胶,如环氧树脂胶、苯酚甲醛树脂胶和间苯二酚树脂胶等;对 室内正常温度、湿度条件下使用的非主要承重构件或内檐装修工 程,可采用中等耐水性胶,如尿素甲醛树脂胶等,或传统使用的 漂胶、骨胶或皮胶等。

    第 6. 4. 1 条

    第6。4。1条古建筑不结构在维修、加固中,如有下列情 之一应进行结构验算: 一、有过度变形或产生局部破坏现象的构件和节点。 二、维修、加固后荷载、受力条件有改变的结构和节点。 三、重要承重结构的加固方案。 四、需由构架本身承受水平荷载的无墙木构架建筑。 第6。4。2条验算古建筑木结构时,其木材设计强度和弹性 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并乘 以结构重要性系数0.9;有特殊要求者另定。 二、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木质已老化的构件,尚应乘以表 ,4.2老虑荷载长期作用和本质老化影响的调整系数

    考虑长期荷载作用和木质老化的调整系数 表 6. 4

    三、对仅以恒载作用验算的构件,尚应乘以现行国家标准 (未结构设什规范》中规定的调整系数。 四、验算原件时,若其材质完好,且最大木节不大于20mm 其顺纹设计强度可提高10%。 第6.4.3条梁、柱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结构设计颊 范》的有关规定验算其承载能力,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梁过度弯曲时,梁的有效跨度应按支座与梁的实际接 触情况确定,并应考虑支座传力偏心对支承构件受力的影响。 二、柱应按两端铰接计算,计算长度取侧向支承间的距离,对 截面尺寸有变化的柱可按中间截面尺寸验算稳定。 三、若原有构件已部分缺损或腐和:应按剩余的截面进行验 算。 第6.4。4条古建筑中斗的各部件尺寸,应按各时期的建 筑法式确定,不作结构验算。当维修中发现大斗原件被压扁,则 应验算新斗的横纹承压强度。横纹承压设计强度,应按全表面横 纹承压采用。若横纹承压强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宜改用硬质木 材或改性木材制作。 第6.4.5条2根或2根以上木梁重叠承受上部荷载的叠合 梁,应按每一木梁的惯性矩分配每根木梁的荷载,按分配的荷载 验算各木梁的强度。若上木梁短于下木梁,则应考虑二木梁变形 办调来计算上下木梁。 第6.4.6条在古建筑木构架中,垂直荷载应由柱承受,墙 本仅起稳定结构和传递水平力的作用。对一般古建筑木结构可不 进行水平荷载验算,对无墙的木构架应考虑由构架本身承受水平 力。若构架本身不能承受水平力,应采取其他结构措施。对体型 高大、内部空旷或结构特殊的未构架,岩发现结构过度变形或有 损坏,应专门研究确定其验算方法。

    第五节木构架的整体维修与加固

    分别采用下列的方法: 一、落架大修即全部或局部拆落未构架,对残损构件或残损 点逐个进行修整、更换残损严重的构件,再重新安装,并在安装 时进行整体加固。 二,打华拨止即在不拆落木构架的情况下,使锁斜、扭转、拨 的构件复位,再进行整体加固。对个别残损严重的梁枋、斗棋、 注等应同时进行更换或采取其他修补加固措施。 三、修整加固即在不揭除瓦顶和不拆动构架的情况下。直接 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这种方法适用于木构架变形较小,构件 立移不大。不需打华拨正的维修工程。 第6.5.2条落架大修的工程,应先揭除瓦顶,再由上而下 分层拆落望板、橡、標及梁架。在拆落过程中,应防止椎头折断 或劈裂,并采取措施,避免磨损木构件上的彩画和墨书题 记。 第6.5.3条拆落木构架前,应先给所有拟拆落的构件编号, 并将构件编号标明在记录图纸上。 第6。5.4条对拆下的构件,经检查确定需要更换或修补加 固时。应按本规范第六章第六、七、八节有关条款执行。 第6.5.5条对木构架进行打哗拨正时,应先揭除瓦顶,拆 下望板和部分橡,并将擦端的椎卯缝隙清理干净;如有加固铁件 立全部取下;对已严重残损的、角梁、平身科斗等构件,也 应先行拆下。 第6.5.6条木构架的打华拨正,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次调整 每次调整量不宜过大。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异常音响或出现其他 未估计到的情况,应立即停工,待查明原因,清除故障后,方可 继续施工。 第6.5.7条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固方案不得改变原来的受力体系。 二、对原来结构和构造的固有缺陷:应采取有效错施予以消 徐,对所增设的连接件应设法加以隐蔽。

    二、对本应拆换的、耗,当其文物价值较高而必须保留 时,可另加支耗,伯另加的支耗应能易于识别。 四、对任何整体加固措施,木构架中原有的连接件,包括橡 標和构架间的连接件,应全部保留。若有短缺时,应重新补 齐。 五、加固所用材料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原有结构材料的耐久 性。 第6.5。8条木构架中,下列部位的卯连接构造较为薄弱: 在整体加固时,应根据结构构造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形式的连 接件予以锚固: 一、柱与额连接处; 二、標端连接处; 三、有外廊或周围廊的木构架中,抱头梁或穿插与金柱的 连接处; 四、其他用半银锭椎连接的部位。 第6。5.9条对V类建筑,若暂时不具备落架大修条件,可 付未构架暂设支撑,使倾斜或扭转不致继续发展,但支撑系统应 经设计计算。

    第6.6.1条对木柱的十缩裂缝,当其深度不超过柱径(或 该方向截面尺寸)1/3时,可按下列嵌补方法进行修整: 一、当裂缝宽度不大于 3mm 时,可在柱的油饰或断白过程 中,用腻子勾抹严实。 二、当裂缝宽度在3~30mm时,可用木条嵌补,并用耐水性 胶粘剂粘牢。 三、当裂缝宽度大于30mm时,除用木条以耐水性胶粘剂补 严粘牢外,尚应在柱的开裂段内加铁箍2~3道。若柱的开裂段较 长,则箍距不宜大于0.5m。铁箍应嵌入柱内,使其外皮与 柱外皮齐平。

    第 6. 6. 2 条

    第6.6.2条当干缩裂缝的深度超过本规范第6.6.1条规定 的范围或因构架倾斜、扭转而造成柱身产生纵向裂缝时,须待构 架整修复位后,方可按本规范第6.6.1条第三款的方法进行处理 若裂缝处于耗的关键受力部位,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固措施: 或更换新柱。 第6.6.3条对柱的受力裂缝和继续开展的斜裂缝,必须进 行强度验算,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固措施或更换新柱。 第6.6。4条当木柱有不同程度的腐朽而需整修、加固时,可 采用下列剔补或墩接的方法处理: 一、当柱心完好,仅有表层腐朽,且经验算剩余截面尚能满 足受力要求时,可将腐朽部分剔除干净,经防腐处理后,用干燥 木材依原样和原尺寸修补整齐,并用耐水性胶粘剂粘接。如系周 围剔补,尚需加设铁箍2~3道。 二、当柱脚腐朽严重,但自柱底面向上未超过柱高的1/4时 可采用墩接柱脚的方法处理。墩接时,可根据腐朽的程度、部位 和墩接材料,选用下列方法: 1.用木料墩接先将腐朽部分剔除,再根据剩余部分选择墩接 的椎卯式样。如:巴掌椎”、抄丰椎”等(图6.4.4)。施工时,除 应注意使墩接椎头严密对缝外,还应加设铁箍,铁箍应嵌入柱 内。 2.钢筋混凝土墩接仅用于墙内的不露明柱子,高度不得超过 1m,柱径应大于原柱径200mm,并留出0.4~0.5m长的钢板或角 钢,用螺栓将原构件夹牢宰。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25,在确定墩接 注的高度时,应考虑混凝十收缩率。 3.石料墩接可用于柱脚腐朽部分高度小于200mm的柱。露 明柱可将石料加工为小于原柱径100mm的矮柱,周围用厚木板 包镶钉牢,并有与原柱接缝处加设铁箍一道。 第6。6.5条若木柱内部腐朽、蛀空,但表层的完好厚度不 小于50mm时,可采用高分子材料灌浆加固,其做法应符合本规 范第6.9.1条的规定。

    图6.6.4木柱墩接的样头构达

    第6.6.6条当木挂严重腐朽、虫蛀或开裂,而不能采用修 补、加固方法处理时,可考虑更换新柱,但更换前应做好下列工 作: 一、确定原柱高:若木柱已残损,应从同类木柱中,考证原 来柱高。必要时,还应按照该建筑物创建时代的特征,推定该类 木柱的原来高度。 二、复制要求:对需要更换的木柱,应确定是否为原建时的 日物。若已为后代所更换与原形制不同时,应按原形制复制。者 确为原件,应按其式样和尺寸复制。 二、村料选择:应符合本规范本章第二节的要求。 第6.6.7条在不拆落木构架的情况下墩接木柱时,必须用 架子或其他支承物将耗和耗连接的梁等承重构件支贞牢固,以 呆证木柱悬空施工时的安全

    第 6. 7. 1 条

    时,应根据其承载能力的验算结果采取不同的方法。若验算表明 其剩余截面面积尚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贴补的方法进行修 复。贴补前,应先将腐朽部分剔除干净,经防腐处理后,用干燥 未材按所需形状及尺寸,以耐水性胶粘剂贴补严实,再用铁箍或 螺栓紧固。若验算表明,其承载能力已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则 更换构件。更换时,宜选用与原构件相同树种的干燥木材,并 预先做好防腐处理。 第6.7.2条对梁枋的干缩裂缝,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当构件的水平裂缝深度(当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 和)小于梁宽或梁直径的1/4时,可采取嵌补的方法进行修整。即 先用木条和耐水性胶粘剂,将缝隙嵌补粘结严实,再用两道以上 铁箍或玻璃钢箍箍紧。 二、若构件的裂缝深度超过上款的限值,则应进行承载能力 验算,若验算结果能满足受力要求,仍可采用本条第一款的方法 修整;若不满足受力要求时,应按照本规范第6。7.3条的方法进 行处理。 第6。7.3条当梁构件的挠度超过规定的限值或发现有断 裂迹象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在梁枋下面支顶立柱。 二、更换构件。 三、若条件允许,可在梁枋内埋设型钢或其他加固件。 第6.7.4条对梁枋脱椎的维修,应根据其发生原因,采用 下列修复方法: 一、椎头完整,仪因柱倾斜而脱椎时,可先将耗拨正,再用 铁件拉结椎卯。 二、梁枋完整,仅因椎头腐朽、断裂而脱时,应先将破损 部分易剔除十净。并在梁枋端部开口,经防腐处理后。用新制的 硬木椎头嵌入卯口内。嵌接时,椎头与原构件用耐水性胶粘剂粘 牢并用螺栓固紧。头的截面尺寸及其与原构件嵌接的长度,应 安计算确定。并应在嵌接长度内用玻璃钢箍或两道铁箍箍紧。

    第6.7.5条对承橡枋的侧向变形和橡尾翘起,应根据橡 承橡枋搭交方式的不同,采用下列维修方法: 一、橡尾搭在承橡枋上时(图6.7。5a),可在承橡上加一租 玉橡枋,压橡枋与承橡之间用两个螺栓固紧;压橡枋与额枋之 每开间用2~4根矮柱支顶。 二、橡尾嵌入承橡枋外侧的橡窝时(图6.7.5b),可在橡底面 附加一根枋木,枋与承橡枋用3个以上螺栓莲接,橡尾用方头 钉在枋上。

    图6.7.5承檬枋加固及防止橡尾翘起的措施 (α)檬尾搭于承橡枋;(b)檬尾嵌入承檬 第6.7.6条角梁(仔角梁和老角梁)梁头下垂和腐朽,或 梁尾翘起和劈裂,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梁头腐朽部分大于挑出长度1/5时,应更换构件。

    二、梁头腐朽部分小于挑出长度1/5时,可根据腐朽情况另 配新梁头,并做成斜面搭接或刻椎对接。接合面应采用耐水性胶 粘剂粘接宰固。对斜面搭接,还应加两个以上螺栓(图6.7.6 1)或铁箍加固。

    图6.7.6一1新配角梁头的拼接方式 (a)斜面搭接:(b)刻对接

    三、当梁尾劈裂时,可采用胶粘剂粘接和铁箍加 条搭接处可用铁件、螺栓连接(图6.7.6一2)。

    图6.7.6一2梁尾劈裂加固

    16.7.6一2梁尾劈裂加适

    征。添配昂嘴和雕刻构件时,应拓出原形象,制成样板,经核对 后,方可制作。 第6.8.2条凡能整瓒卸下的斗拱,应先在原位捆绑宰固,整 赞轻卸,标出部位,堆放整齐。 第6.8.3条维修斗拱时,不得增加杆件。但对清代中晚期 个别斗有结构不平衡的,可在斗棋后尾的隐蔽部位增加杆件补 强:角科大斗有重压陷外倾,可在平板枋的搭角上加抹角秩 垫。 第6.8.4条斗棋中受弯构件的相对挠度,如未超过1/120 寸。均不需更换。当有变形弓起的尺寸偏差时,可在小斗的腰上 粘贴硬木垫,但不得放置活木片或楔块。 第6。8。5条为防止斗棋的构件位移,修鳝斗时,应将小 斗与柑间的暗销补齐。暗销的椎卯应严实。 第6.8。6条对斗拱的残损构件,凡能用胶粘剂粘接而不影 向受力者,均不得更换。

    第九节梁枋、柱的化学加固

    第6.9.1条木材内部因虫蛀或腐朽形成中空时,若柱表层 完好厚度不小于50mm,可采用不饱和聚酯树脂进行灌注加固。加 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柱中应力小的部位开孔。若通长中空时,可先在柱 脚凿方洞,洞宽不得大于120mm,再每隔500mm凿一洞眼,直至 中空的顶端。 二、在灌注前应将朽烂木块、碎屑清除干净。 三、柱中空直径超过150mm时,宜在中空部位填充木块,减 少树脂干后的收缩。 四、不饱和聚酯树脂灌注剂的配方,应按表6.9.1采 用。 、灌汗树脂应饱满,海次灌汗量不超过3:两次间隔的 间不宜少于30min。

    不饱和聚酯树脂灌注剂配方

    第6.9.2条梁枋内部因腐朽中空截面面积不超过全截面面 积1/3时,可采用环氧树脂灌注加固。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探明梁枋中空长度,在中空两端上部凿孔,用0.5~ 0.8MPa的空压机,吹净腐朽的木屑及尘土。

    三、梁枋中空部位的两端,可用玻璃钢箍缠紧。箍宽不应小 于200mm,箍厚不应小于3mm。 第6.9.3条粘接木构件的耐水性胶粘剂,宜采用环氧树脂 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氧树脂胶的配方,应按表6.9.3采用。

    二、未构件粘接后,若需用锯割或凿刨加工时,夏李须经48h。 冬季须经7d养护后,方可进行。 三、木构件粘接时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5%。 四、在承重构件或连接中采用胶粘补强时,不得利用胶缝直 接承受拉力。 第6.9.4条当用玻璃钢箍作为木构件裂缝加固的辅助措施 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构件上凿槽,缠绕聚酯玻璃钢箍或环氧玻璃钢箍,槽 深应与箍厚相同。 二、环氧树脂的配方可按本规范表6.9.3采用。 三、玻璃布应采用脱蜡、无捻、方格布,厚度为0.15~0.3mm。 四、缠绕的工艺及操作技术,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一节场地、排水及基础

    第一节场地、排水及基础

    第7.1.1条古建筑场地的保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树木和植被,不得任意砍伐和损 坏。 二、未经古建筑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坡面上堆置大量弃土: 或自进行爆破作业。 三、保持排水畅通,不得在坡面上任意设置蓄水池或开挖士 方。 第7.1.2条对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红粘土场地上的古 建筑,应加强其基础的维护,避免地表水的不利影响。应保持排 除地表水的天然条件,避免截断雨雪水的天然流径路线。水池应 布置在地势低的地方。建筑物周边应设置散水坡。 第7.1.3条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有山坡时,应做好场地防 共排水系统。宜在山坡上部适当位置设置截洪沟,将洪水弓至古 津筑场地以外。截洪沟的纵向坡度不应小于3%,横断面大小应按 汇水面积的常年最大流量确定,沟底宽度不应小于600mm;沟壁 的坡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确定 并应防正渗漏。在质松软和受水冲刷地段应适当加固。 第7。1。4条当古建筑位于山坡上时,应对其场地的地层岩 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作出评价。如对古建筑有潜 在威胁或有直接危害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和土洞发育地 没,应采取可靠的整治措施。当发现有岩士裂缝、位移等滑坡、崩 塌迹象,应立即与文物管理单位联系,及时采取防治或抢救措施 并应定期观测滑坡体或崩塌体的位移、沉降变化

    当古建筑位于河岸上时,应根据水流特性、河道的地形、地 质、水文条件等,做好场地附近河岸边坡的保护和必要的冲刷防 护设施。如发现有边坡溜珊或堤岸崩塌等迹象应及时进行整治。 第7。1。5条在古建筑地基附近开挖坑、槽时,应遵守下列 规定: 一、当地质条件不良,如软土、土层中含有泥层或流砂层,或 地下水位较高时,不宜采用无支撑的大开挖方法施工。 二、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坑、槽底面 标高0.5m以上时,可不设支撑。但其边坡坡度(高宽比)不应大 十1:2,边坡贞点至古建筑台基边缘的距离(即护坡道宽度)不 应小于 3. 0m (图 7. 1. 5)。

    临近古建筑开挖坑(槽) 7

    三、在古建筑基础四周或围墙两侧,不得堆置大量弃土。 四、采用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应防止因地下水位下降对古 建筑基础产生下沉。 五、冬季开挖坑、槽时,应防止古建筑地基遭受冰冻。 六、施工过程中,应对古建筑基础进行沉降观测,如发现有 下沉或位移迹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进行加固处理。 第7。1。6条当古建筑台基遭到损环时,应及时修整。对基 出不均匀沉陷应查明原因,如系局部软弱土壤所致,可采用碎砖

    三合土或三七灰土予以换土,并分层夯实 第7.1.7条加固和翻修古建筑地基基础时,应遵守下列规 定: 一、对古建筑上部结构出现的裂缝、倾斜以及墙身或墙与柱 旬的开裂等现象,应查清原因。只有查清上述现象确属地基基础 可题弓起后,可对其进行加固和翻修,在未查清前,不得轻易 地对地基基础进行处理。 二、加固和翻修前,应取得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并应根据建 筑物的实际荷载情况和环境条件,重新进行验算和处理。不得未 经验算:使按原样重修。 三、当古建筑的原基础理置过浅或在冰冻线以上时,应根掂 当地工程地质条件,对基础的稳定性作出正确的评价。必要时,应 进行验算或定期观测。 四、在古建筑及其周围设置新的管道系统、蓄水池或室外排 水沟渠时,应考虑在施工和使用中,可能对古建筑地基基础造成 的不良影响,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古建筑附近或古建筑群中,加固或翻修一幢建筑物的 地基基础时,应采取措施防正其构造、施工和受力方式等对令近 古建筑产生不良影响。 六、翻修古建筑的地基基础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处在湿陷性黄十、膨胀 多年冻十、高原李节性冻十地区的古建筑,尚应按相应的现行有 关标准执行。 第7。1。8条选择古建筑地基加固方案时,应根据当地工程 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地基荷载影响深度、材料来源和施工设备 等条件的综合考虑。合理选用桩基、水泥灌浆、硅化加固、旋喷 加固等方法处理。当荷载影响深度不大。为局部加固时。可采 用抬梁换基、加设砂石垫层等简便方法处理。 第7.1。9条当古建筑地基需采用桩基加固钢结构标准规范范本,或原桩基已残 毁需更换新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如地下水位较低,可 采用人工挖掘成孔灌注桩;或选用静压桩,不宜采用打入的木桩 和预制桩。 二、当原木桩有特殊保留价值,仅充许更换一部分残毁的原 桩时,应选用耐腐的树种木材制作,并应打入常年最低地下水位 以下。若地下水位升降幅度很大或地下水中含有盐质时,应采用 经过处理的木桩。 三、桩基施工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1.10条水泥灌浆法适用于裂隙性的、吸水率为0.05 ~10L/min的岩石类或碎石土的地基;硅化加固法、旋喷加固法 适用于砂十、粘性十、陷性黄十等地基。其施工要求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第 7. 2. 1 条

    第7.2。1条古建筑的石构件,特别是有雕刻纹样的石构件。 除残损严重危及安全必须更换者外,应设法保存原物。对局部残 损的石构件,应用品种、质感、色泽与原件相近的石料修 补。 第7.2.2条维修有局部裂缝的非承重石构件时,可采用剔 补的方法,剔补的部分可用大漆或环氧树脂胶粘接。 第7.2.3条 对下列承重石柱应予支顶或更换: 一、有横断或斜断裂缝。 二、有纵向受力裂缝。 三、表层风化对柱截面的削弱,已使该柱的承载能力不能满 足要求。

    第 7. 2. 4 条

    二、新构件的外形尺寸、表面剁斧、磨光、打道、砸花锤等 均应与原件相同。 三、砌筑用的灰浆品种及其配合比供暖标准,应符合设计要求;灰缝 应饱满、均匀;拼缝应严实,并应检查连接铁件的数量、位置。 第7.2.5条对古建筑中的历史、艺术价值较高的石雕艺术 品,其表面宜采用有机硅类涂料防护

    第7.3.1条古建筑墙壁的维修,应根据其构造和残损情况 采取修整或加固措施。当允许用现代材料进行墙壁的修补、加适 时,不得改变墙壁的结构、外观、质感以及各部分的尺寸。 第7。3.2条拆砌砖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清理和拆卸残墙时,应将砖块及墙内石构件逐层揭起,分 类码放;砌筑时,应保持原墙尺寸和式样,并宜利用原件。 二、补配砖墙时应按原墙壁的构造、尺寸和做法,以及丁、顺 砖的组合方式砌筑。 第7.3。3条维修各类材料砌筑或夯筑的墙体时,应按原墙 壁的材料、厚度、收分比例、各部分的尺寸和做法砌筑或夯筑。 第7.3.4条当墙壁主体坚固,仅面层鼓闪,需剔凿挖补或 拆砌外皮时,应做到新旧砌体咬合牢固,灰缝平直,灰浆饱满,外 观保持原样。 第7.3.5条当墙体局部倾斜超过本规范表4.1.11限值,需 进行局部拆砌归正时,宜砌筑1~3m的过渡墙段,与微倾部分的 墙壁相衔接。 第7.3.6条拆砌山墙、檐墙时,除应将靠墙的木构件进行 防腐处理外,尚应按原状做出耗门、透风。 第7.3.7条对有历史价值的夯土墙、土坏墙,应按原状保 护。维修时应按原墙壁的层数、厚度、夯筑或砌筑方式,以及拉 结构件的材料、尺寸和布置方法进行。 第7.3.8条墙面抹灰维修时,应按原灰皮的厚度、层次、

    材料比例、表面色泽,赶压坚实平整。刷浆前应先做样色板,有 墙边的墙面应按原色彩、纹样修复。 第7.3.9条在维修墙的灰皮时,若发现灰皮里层有壁画,应 立即报告上级文物主管部门。 第7.3.10条凡有壁画的墙壁应妥善保护。当需拆砌有壁画 的墙壁时,应有可靠的揭取和复原措施,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 比准后。方可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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