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099-2015 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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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采矿工业建筑工程

    电镀标准2.1.1采矿工业建筑工程

    为在地下或地表开采有用矿产资源而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如竖井井架、卷扬机房、机修间、实验室、办公用 房等。

    2.1.2选矿工业建筑工程

    为在矿石中选别和分离出有用矿物原料或组分而建设的各类 建(构)筑物,包括碎矿、磨矿、筛分、选别、浓缩等各工序的车间、皮 带廊、浓缩池、矿仓等。

    2.1.3冶炼工业建筑工程

    用各种物理或化学手段和方法将金属或有用组分从精矿、矿 石或其他原料中提取出来所需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如各类焙 烧、熔炼、电解、堆浸、萃取等厂房和构筑物及辅助生产建筑。本规 范还包括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生产氟化盐、碳素、半导体硅等原料的 工业建筑工程。

    2.1.4加工工业建筑工程

    将金属原料通过熔铸和不同方式的变形加工,以及精整、热处 理等手段制成不同型式、规格的材料所需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 及辅助生产建筑,如熔铸、热轧、冷轧、挤压、表面处理等各工序 厂房。

    2. 1.5 井巷工程

    haft and adit engineering

    haft and adit engineering

    为开采矿产,在地下开凿各类竖向、斜向或水平的通道和碱室 的工程。本规范中还包括矿山窄轨铁路隧道、排水隧洞等地下 工程。

    tailings engineering

    与矿山尾矿堆存处理有关的工程总称。包括尾矿库库区、初 期坝、尾矿输送系统、回水系统、水处理系统等各项设施。本规范 不包含尾矿堆积坝,

    waste dump

    矿山采矿排弃物(矿山露天剥离和井巷掘进产生的废弃岩土) 集中堆放的场所

    layside engineer

    在地表水体及岸上开采和利用水资源的建(构)筑物。

    line engineering

    在地面上呈线形伸展的用于输送矿石、尾矿、水等物料的工 程,如索道、胶带输送设施、窄轨铁路、尾矿管槽、输水管道等。

    选矿生产中形成的细粒或粗粒,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尚不 宜利用其有用组分的,可用土的特征描述的固体物质。本规范中 还包括铝士矿提取氧化铝后的固体废弃物赤泥

    2. 1. 11 初期坝

    starter dam

    科筑成的,作为堆积坝的排渗体

    tailings pond

    用以贮存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 所。本规范中还包括氧化铝厂堆存赤泥的堆场

    B。—静力触探孔隙水压力系数; 一十字板试验原状土峰值抗剪强度;

    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 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者,应为甲级。 2除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应为乙级。 3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 均为三级者,应为丙级。 3.0.2工程重要性可按工程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场地岩土工程 可题而引起工程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划分等级,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应为一级工程。 2一般工程,后果严重,应为二级工程, 3 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应为三级工程。 3.0.33 场地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的地形、地貌及其他条件,按表 3.0.3分级。

    表3.0.3场地复杂程度分级

    注:1对建(构)筑物抗震影响的地段划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有关规定确定

    3.0.4场地岩土条件的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岩土类别、性质的

    4场地岩土条件的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岩土类别、性质的 比等按表3.0.4分级。

    表3.0.4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注:级别按符合场地岩土条件之一者自一级向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确定。

    3.0.5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应取得勘察任务书。勘察任务书应包 括该项目的性质、规模、结构类型等设计基本数据、资料和对勘察 工作的技术要求。其格式可采用本规范附录A。 3.0.6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宜根据设计阶,段确定。勘察阶段可分 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各阶段勘察成果应满足 相应的设计阶段要求。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或需在工程施工中进 一步查明地质条件时,尚宜进行施工勘察;对岩土工程地质条件简 单的或已获得较多相关资料,或已有工程经验的场地,可简化勘察 阶段。

    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各阶段勘察成果应 相应的设计阶段要求。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或需在工程施工口 一步查明地质条件时,尚宜进行施工勘察;对岩土工程地质条 单的或已获得较多相关资料,或已有工程经验的场地,可简化基 阶段。

    3.0.7各阶段的勘察在工作前应广泛搜集区域和场地已有的岩

    土工程资料,并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勘察纲要。

    3.0.8拟建场地或其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时,必须进行专!

    勘察,并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范围、性质、形成条件及又 程建设的影响,同时应根据工程条件提出治理措施建议和流 要求。

    3.0.9拟建场地内存在特殊性岩土时,应查明其分布范围岩土

    的特殊物理力学性质,应分析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并应提出 措施建议。

    4. 1 岩石工程分类

    4.1.1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化程 度,并应根据岩石坚硬程度和岩体完整程度确定岩体基本质量 等级。

    4.1.2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可分

    注:1完整性指数为岩体压缩波速度与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选择岩体和 岩块测定波速时,应具有代表性。 2平均间距指主要结构面(1 组~2 组)间距的平均值

    4.1.3岩石的风化程度可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等风化、强风化 和全风化。各类岩石的风化程度可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 4.1.4岩石按软化系数可分为软化岩石和不软化岩石。当软化 系数小于或等于0.75时,可定为软化岩石;软化系数大于0.75 时,可定为不软化岩石。 4.1.5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和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 殊性岩石。

    4. 2 土的工程分类

    4.2.1土按颗粒级配和塑性指数可分为碎石土、砂土、料

    4.2.2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

    表 4. 2. 2 碎石±分类

    .3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粒径 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砂土, 应按表 4. 2. 3 分类。

    表 4. 2.3 砂土分类

    2当砂土中粒径小于0.075mm的土的塑性指数大于10时,应冠以“含黏性 土”再定名,

    4.2.4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 塑性指数小于或等于10的土,应定名为粉土。 4.2.5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应定名为黏性土。黏性土可根据 塑性指数按表4.2.5分类。

    表 4. 2. 5黏性土分类

    4.2.6根据土中有机质含量可按表4.2.6分类

    表4.2.6土按有机质含量分类

    注:有机质含量W.按灼失量试验确定。

    4. 2. 7 有一定分布区域或工程意义,且具有特殊成分、状态和结

    7含有天量亲水矿物质,湿度变化时有较大体积变化,变形 受约束时产生较大内应力的岩土,应判定为膨胀岩土。 8岩土中易溶盐含量大于0.3%,且具有溶陷、盐胀、腐蚀等 工程特征,应判定为盐渍岩土。对具有吸湿、松胀或溶陷等特性的 土可称盐渍土;对含有较多的石膏、芒硝、岩盐等硫酸盐或氯化物 的岩层,可称盐渍岩。 9岩石在风化作用下,其结构、成分和性质已产生不同程度 的变异,应定名为风化岩。已完全风化成土而未经搬运时,应定名 为残积土。 10由于致污物质侵入,使土的成分、结构和性质发生显著变 异的土,应判定为污染土。污染土的定名可在原分类名称前冠以 “污染”二字。

    5.1.1本节适用于位于平坦场地的冶炼、加工工业建筑工程的岩 土工程勘察。位于斜坡场地及高挖深填整平场地的冶炼、加工工 业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 规范第 5.2 节的有关规定。

    5.1.3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搜集区域内已有的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水文、气 象,以及当地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施工经验等资料。 2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宜通过工程地质调 查了解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与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 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时, 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少量的勘探工作。工程地质测绘应研究场 地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问题,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 5000~1:10000;勘探工作宜以物探为主、钻探、并探为辅

    5.1.4选择厂址时,宜避开下列场地或地段:

    2洪水或水流岸边冲蚀对场地有严重威胁。 3建筑抗震危险地段。

    评价,应对主要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类型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 治工程方案提出初步建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场地及周围地段的地质构造,并评价其对建筑场地的 影响。 2查明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分布、规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 质条件、发展趋势,以及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影响;对需整 治地段应提供整治方案建议和所需岩土工程参数。 3初步查明场地的岩土种类、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质。 4 初步查明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5 初步判定场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 初步评价场地地震效应,并应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7对拟建工程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评价,并应提出 地基基础方案初步建议。 5.1.6初步勘察时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物探、勘探和原位测试 等工作。

    5.1.7初步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工作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当地已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界线、地质构造线和地层走向 布置。 2 勘探线、点可按网格状布置,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 探点。

    3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5.1.9确定,在地貌单元交 接地段、地层变化较大地段及其他地质异常地段应加密。

    表5.1.9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5.1.10初步勘察的勘探深度可按表5.1.10确定,控制性勘探点 数量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减 勘探深度: 1当勘探点地面高程与预计整平地面高程相差较大时,应按 其高差调整勘探深度。 2在预定有大荷载的建(构)筑物位置,勘探深度应按拟采用 的基础尺寸和理深确定。 3在预定深度内揭露基岩时,控制性钻孔应进入基岩中等风 化层不小于1m,其余勘探点的勘探深度应进人基岩面不小于1m 4在预定深度内遇见厚度较大且层位稳定的坚实土层时,除 控制性钻孔应达到预定深度外,一般性探孔的深度可在进入该 层后终孔。 5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深度应增加,控制性勘 探孔应穿透并进入下卧坚实地层不少于3m。 6勘探孔深度除应满足本条第1~5款的要求外,还应满足 抗震评价要求。

    表5.1.10勘探孔深度(m)

    5.1.12初步勘察阶段的水文地质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调查地下水的类型及埋藏、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并应 实测地下水位高程,同时应调查水位变化幅度及最高水位。当缺 乏资料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进行地下水长期观测工作。 2当存在多层地下水时,除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外,还应调 查各含水层类型及特点、各层地下水的水力联系及补给条件。 5.1.13初步勘察时应采取水、土试样,并应进行水、土对建筑材 料的腐蚀性试验。 5.1.14详细勘察应在搜集和了解场地拟建建(构)筑物布置和主 要设备的配置、各建(构)筑物和设备的性质、规模、结构类型和特 点、基础形式及理置深度、地基变形限值要求等资料的基础上进 行。详细勘察应为建(构)筑物的施工图设计提供详细的工程地质 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并应对工程的基础设计、地基 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措施等提出 建议。

    5.1.14详细勘察应在搜集和了解场地拟建建(构)筑物布置禾

    1应详细查明各建(构)筑物范围内地基的地层结构及岩土 的物理力学性质,并应分析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同时应提出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施工方案建议;对需要进行地基变 形计算的建(构)筑物,应提供地基变形参数,并预测其变形特征。 2应查明工程地段的不良地质作用分布范围,并取得整治不 良地质作用所需资料,以及提出整治方案建议和相关的岩土工程 参数。

    3应查明地下水的理埋藏条件,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 度,同时应预测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生产期间产生的变化及对 建筑物的影响。 4应判定场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当工程需要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提供控制措施和方案建 议及有关水文地质参数。 6应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并应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5.1.16详细勘察工作应以勘探和测试为主,当存在不良地质作 用需进一步分析评价时,应进行补充工程地质测绘,测绘比例尺宜 采用1:500~1:1000。 5.1.17详细勘察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和荷载 特征,并结合地形地貌和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复杂程度和岩土介质复杂程度等级为一、二级的建 (构)筑物,应按建(构)筑物的周边线或柱列线布置勘探点;对场地 及岩土介质的复杂程度均为三级的建(构)筑物,可按建筑物中线 或建筑群布置勘探点。 2单独高算构筑物和重大设备基础宜按周边线布置勘探点, 且不宜少于3个。 3建筑物范围内的地貌单元界线和地形变化处应有勘探点 控制;相邻勘探点之间的地层变化大,或土的压缩性显著不均匀 时,应加密探点或按各柱基和设备基础布置, 4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5.1.17确定。

    表5.1.17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

    1对按地基变形设计的建(构)筑物,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关 于地基压缩层深度,一般性勘探孔应天于主要受力层深度,且控制 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2对按承载力设计的建(构)筑物,应有部分控制性勘探孔的 深度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一般性勘探孔应能控制地基的主要受 力层。 3当地基压缩层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埋藏稳定的碎石土时: 一般性勘探孔应进入该层不少于1m。 4勘探深度内揭露基岩时,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基岩中等风 化层不少于1m,其余勘探孔应进入基岩后终止。 5当拟建工程有深基坑时,除勘探深度内揭露坚硬土层或基 岩外,勘探孔深度不得小于基坑深度2倍。 6当场地拟用于大面积堆载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大于堆 载的地基压缩层深度。 7当在勘探深度内遇到软弱土层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穿 透并进入下卧坚实地层不少于3m。 5.1.19详细勘察采取岩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岩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 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和设计的要求确定 其数量宜为勘探点总数的1/2~2/3,且取试样勘探点数量不应少 于勘探点总数的1/2;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建(构)筑物每个子项不 应少于3个点。 2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在主要受力层宜为 1m~2m,主要受力层以下可增大;基础底面以上的土层也应采取 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不扰动土试样 或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6件(组)。 3在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应采取土试样 或进行原位测试。

    含多层黏性土薄夹层的砂土层,应采用原位测试。 5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6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建(构)筑物地基或用一般方法尚难 测定其力学性质的特殊土,应进行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和变 形参数。 7当需要为动力机器基础提供地基动力参数时,应采用激振 法测定地基动力特性。

    1应查明场地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并应量测各含水层的 水位,同时应调查场地近年和历史的最高地下水位。 2当地下室、深基坑或其他地下建(构)筑物位于地下水位以 下时,宜进行现场水文地质试验测定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并应预估 基坑涌水量,同时应提出地下水控制措施建议及参数。 3对地下水位以下的粉砂、细砂、粉土层,应分析基坑开挖时 产生流土、管涌或突涌等渗透变形可能性,并应提出相应处理措施 建议。 4应分析评价地下水位变化对工程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并应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建议。 5.1.21施工期间,当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未查明的 异常地质条件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场 应进行涮并应重新对

    异常地质条件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场 地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应重新对 工程和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5. 2采矿、选矿工业建筑工程

    5.2.1本节适用于位于山坡或斜坡场地的采矿、选矿工业建(构) 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也适用于在高挖深填场地上的冶炼、加工工 业建筑工程的勘察。位于平坦场地的采矿、选矿工程建(构)筑物 的岩土工程勘察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有关规定。

    5.2.3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初步查明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危害 程度。 2了解场地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及其成因类型、岩土的物理 力学性质以及场地水文地质条件。 3搜集场地地震地质资料,并应进行场地地震效应初步 评价。 5.2.4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以搜集资料为主,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场地及附近地区工 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以及当地建筑经验等。 2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应通过现场踏勘,了解场 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及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的场地,宜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及勘探工作。工程地质测绘应着 重研究场地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5000~ 1:10000;勘探工作宜以物探为主,并可辅以钻探、并探。 5.2.5选择场址时,宜避开下列场地或地段: 1建筑抗震危险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严重影响,或在施工 及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整体不稳定的斜坡场地。 3洪水、水流岸边冲刷或地下水作用有严重不良影响的 场地。 4地下有可开采的矿藏,且开采对场地稳定性有影响的,或 存在对场地稳定性有影响的地下采空区。 5.2.6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做 出评价,并应为主要建(构)筑物地基基础类型及不良地质作用的 防治方案提供资料,以及提出初步建议。 ·21·

    规定: 1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场地及附近地区工 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以及当地建筑经验等。 2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应通过现场踏勘,了解场 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及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的场地,宜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及勘探工作。工程地质测绘应着 重研究场地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5000~ 1:10000;勘探工作宜以物探为主,并可辅以钻探、并探。 5.2.5选择场址时,宜避开下列场地或地段: 1 建筑抗震危险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严重影响,或在施工

    1建筑抗震危险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严重影响,或在施工 及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整体不稳定的斜坡场地。 3洪水、水流岸边冲刷或地下水作用有严重不良影响的 场地。 4地下有可开采的矿藏,且开采对场地稳定性有影响的,或 存在对场地稳定性有影响的地下采空区。

    评价,并应为主要建(构)筑物地基基础类型及不良地质作用 市治方案提供资料,以及提出初步建议。

    5.2.7初步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查明场地内及周围地段的地质构造,并评价其对场地的 影响。 2应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发展趋势及对场 地稳定性的影响,并应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和所需岩土工程参数。 3 初步查明地层岩性、理藏条件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4初步查明地下水埋藏条件。 5初步判定场地土、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初步评价场地地震效应及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7对拟建工程的岩土工程问题和工程可能引起的环境问题, 应进行初步分析评价,并应提出地基基础方案的初步建议。 8对大面积高挖深填场地,应初步提出挖填方可能产生的岩 土工程问题及处理意见。 5.2.8初步勘察时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以及勘探、原位 测试和物探工作

    有资料及建筑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测绘比例尺可采用1:2000~ 1:5000;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比例尺可采用1:1000~ 1:2000。

    1勘探线应按垂直斜坡走向或沿斜坡可能滑动的方向或垂 直地貌单元界线布置。 2勘探线数量应根据勘察范围及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 程度确定,每个拟建场地应布置不少于1条主勘探线,并可根据地 质条件在其两侧布置适量的辅助勘探线。 3主勘探线上的探点简距不应大于50m,且不应少于3个 勘探点;除应布置在可能设置建(构)筑物的地段外,还应布置在可 能产生失稳的部位;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探点;当遇有软弱夹 层或不利结构面时,应加密勘探点。

    辅助勘探线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9条的

    规定。 5.2.11初步察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1.10条的规 定,并应根据岩土结构、有无可能引起斜坡失稳的软弱夹层或不利 结构面及工程特点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性勘探孔深度不应少于预计基底下10m,且穿过最深 的可能滑动面下不应少于3m,或至稳定地层内不少于3m;控制性 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2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可为10m15m,且应进入预计基底 下不少于5m,当该深度内遇中等风化基岩时,可进入该层内 1m~2m。 5.2.12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原位测试和土工试验工作应符合 下列规定: 1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应根据地形 地貌,地层岩性、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等确定,宜为勘探 孔总数的1/2,且取土试样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2。 2采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和竖向间距,应根据地层特 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一主要地层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不得少于6件(组),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 层,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取土试样竖向间距宜为1m~ 2m,对可能形成滑动面的软弱夹层取土试样应增加,且间距不宜 大于0.5m。 3试样除应进行一般物理、力学性质的试验外,尚应测定 天然和饱水状态下的抗剪强度;对于一般黏性土,可采用直剪试验 或三轴试验,对于软黏性土,宜采用三轴试验;抗剪强度试验的剪 切方向宜与斜坡可能的变形方向一致,试验的最大垂直压力应大 于或等于试样在坡体中实际受荷情况;岩石试样应进行干燥和饱 和状态下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并应提供软化系数,工程有要求时。

    5.2.11初步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1.10

    尚应测定岩右的弹性模量和泊松比;软岩、极软岩可做天然状态下 的力学试验。 4对岩土体中可能影响场地或建(构)筑物稳定性的软弱带, 宜进行大面积剪切试验,且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组。 5.2.13初步勘察阶段的水文地质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第5.1.12 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调查地下水在弱透水层、软弱结构面及岩层面的聚积情 况和水量变化。 2应查明裂隙、断裂带水体出露性质、来源、出水点与地层结 构的水力联系及水的排泄情况。 5.2.14初步勘察时应采取水、土试样,进行水、土对建筑材料的 腐蚀性试验。

    5.2.15初步勘察的物探工作应根据场地地形和地质条件,以及

    拟探查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体的规模、产状、理深及其与周边介质 的物性差异,选择适用的物探手段和方法进行探查。对探查发现 的异常,应采用钻探或其他有效手段进行验证和查明

    1对高挖方的地段,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 其地基勘察的勘探深度应满足从挖方整平场地起算的要求。 2对大面积深填方场地,应根据拟填厚度提出填方施工建 议,并应预测填方层及其下卧层的变形特征;其勘探深度应满足评 价堆载地基变形的要求。 3勘探点除应按建筑物周边线和柱列线布置外,还应沿斜坡 场地倾斜方向或斜坡可能滑动方向布置不少于1条主部面。主部 面的两端应根据具体条件护展延伸。主剖面线上探孔的深度应 符合本规范第5.2.11条的规定。 4应评价斜坡场地,特别是高挖方场地,在工程施工中和建

    成后的稳定性,并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建议。 5对大面积深填方斜坡场地,应评价大厚度填土的地基变形 可题,工程需要时宜采用数值分析方法进行分析评价。 6对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发生改变的场地,应评价水文及水 文地质条件改变对场地和工程建设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7对局部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应进行专项勘察,作出相应 的专项评价,并提出防治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5.3.1本节适用于竖并、主溜井、斜井、平巷、隧道、碱室等地下工 程的岩土工程勘察。

    程的岩土工程勘察。 5.3.2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选并巷工程场地的稳定性和建设 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了解选址地区的区域地质构造和拟选场地地形地貌、地 质构造、岩土种类及分布,初步判定其对工程的有利和不利条件。 2 应了解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和发育程度。 应了解场地水文条件、环境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5.3.3 可行性研究勘察宜采用搜集资料、现场踏勘、调查、工程类 比等方法进行。 5.3.4 井巷工程的场址选择宜避开下列地段: 1 地质构造复杂地段或断裂构造破碎带。 岩浴发育地段。 3井口、洞口处于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或受 洪水浸没地段。 4地下水富集地段。 5矿床开采的移动边界范围内。 535初勘应 热版工镇出质务件环接工

    5.3.5初步勘察应对拟建井巷工程场址的工程地质条件

    程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做出初步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场地地理环境、地貌特征。

    2查明场地地质构造,并评价其对井巷工程的影响。 3初步查明井巷工程通过地段岩土体分布及其工程特性,并 初步确定围岩类别。 4查明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规模、分布,发展趋势。 5初步查明工程的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地下水类型及动态 变化。 6 查明地表水体的分布并初步评价地表水体与地下水的 关系。 7 初步评价场地地震效应及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8 初步查明废石堆场的环境工程地质条件。 5.3.6初步勘察的工作手段应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并辅以钻 探、测试和工程物探等,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1:2000~1:5000,对井 口、洞口地段宜采用1:500~1:1000。 2平巷、斜井、隧道宜布置钻探工作,对硬质岩钻孔深度应达 到设计巷道底面标高以下大于或等于3m,对较软岩及软质岩钻孔 深度应达到设计巷道底面标高以下大于或等于5m,对极软岩钻孔 深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宜采用物探方法,探查基岩面埋深、断裂构造的位置和规 模,并宜采用声波测并判定围岩完整性和基本质量等级。 4每一主要岩层和土层均应采取试样,当有地下水时应采取 水试样;应测定围岩的物理力学性质,力学指标应包括饱和单轴抗 压强度、抗剪断强度,以及弹性模量等参数。 5在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或地温异常的场地,应进行有害气体 成分、含量或地温测定。 6应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确定围岩的渗透系数和预估井巷工 程涌水量。

    5.3.7详细勘察应为井巷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提供工程

    规定: 1查明工程通过地段的地质构造,特别是断层、节理等各种 不连续面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属性,并应评价其对工程的 影响。 2查明工程通过地段的岩石种类及其分布,并应分段查明其 岩性、物理力学性质、风化程度、完整性,同时应评定围岩基本质量 等级,以及按本规范附录C划分围岩级别。 3查明对工程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性质、分布,并 应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4查明工程通过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含水层分布、层 位、类型、围岩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等,并提出地 下水控制措施建议及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同时应预测工程施工 期间出水状态和涌水量,以及工程建设对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 影响。 5查明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评价围岩的稳定性,并预测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同时应对井巷工程的施工方法、支护型式等提出建议。 7评价井口和洞口的稳定性,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8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并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9评价废石场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10当工程需要时,在高地应力地区尚应评价地应力对工程 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11对工程结构、围岩加固、工程周边环境、岩土体变形、地下 水等问题,应提出工程检测和监测建议。 5.3.8详细勘察工作应以勘探、测试为主,在地质条件复杂地段 以及并口、洞口,应进行补充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200~ 1:500。 5. 3. 9竖并、主溜并的勘探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3.9竖并、主溜并的勘探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计并底深度以下大于或等于5m;拟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勘探 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其深度应送到设计并底深度以下不小 于5m,且应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岩层不小于10m。 2当可能遇到地下有害气体或特大含水层时,勘探孔应布置 在井筒范围以外,与井筒中心的间距宜为10m~25m。 :3当地质条件复杂时,可在井筒周围增加勘探孔。 4勘探孔不得布置在井底车场巷道上方。 5.3.10斜并、平巷、隧道的探孔应在洞口及巷道中心线两侧 20m范围内布设,单个工程勘探孔不宜少于3个。探孔间距宜 为100m~200m,对深理长巷道可增大到300m~400m。洞口处 宜布置探井、探槽。勘探孔深度应达到设计巷道底板标高以下大 于或等于3m,遇不良地质作用或软弱地层时尚应加深。 5.3.11室的勘探工作宜与竖井、主溜井、斜井、平巷、隧洞的勘 探孔相结合,但勘探孔深度应同时满足查明碱室地质条件的要求; 对地下破碎碱室等重要工程,勘探孔间距不宜大于50m,勘察孔深 度应达到设计碱底标高以下大于或等于5m,遇不良地质作用或软 弱地层时尚应加深。 5.3.12勘探孔宜采用金刚石钻进,其孔径应满足测试工作和取 样尺寸的要求,终孔孔径不应小于75mm。勘探孔应全孔取芯,岩 芯采取率在基岩和黏性土中不应低于80%,在破碎带、软弱夹层 和粗颗粒土层不应低于65%。钻探的各项工艺参数应满足设计 要求。 5.3.13勘探工作结束时,除井巷施工需利用的钻孔外,所有钻孔 均应使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封堵,并应作出明显 的、适于长期保存的标志。当地下水质具腐蚀性时,封孔材料尚应

    20m范围内布设,单个工程勘探孔不宜少于3个。勘探孔间 为100m~200m,对深埋长巷道可增大到300m~400m。洞 宜布置探井、探槽。勘探孔深度应达到设计巷道底板标高以 于或等于3m,遇不良地质作用或软弱地层时尚应加深

    探孔相结合,但勘探孔深度应同时满足查明碱室地质条件的量 对地下破碎碱室等重要工程,勘探孔间距不宜大于50m,勘察 度应送到设计确底标高以下大于或等于5m,遇不良地质作用 弱地层时尚应加深。

    样尺寸的要求认证标准,终孔孔径不应小于75mm。勘探孔应全孔取 芯采取率在基岩和黏性土中不应低于80%,在破碎带、软弱 和粗颗粒土层不应低于65%。钻探的各项工艺参数应满足 要求。

    均应使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封堵,并应作出 的、适于长期保存的标志。当地下水质具腐蚀性时,封孔材料 采取防腐措施。

    5.3.14各勘探孔均应采取不扰动

    工程地质单元不少于6组(件);对斜井、平巷、隧道的高于设 板标高以上15m的勘探孔段,可减少取样数量。

    1土试样应测定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比重、液限、塑限、压 缩性指标、抗剪强度、颗粒级配等指标,抗剪强度的试验方法应根 据评价计算的要求确定。 2岩石试样应测定其密度、干燥和饱和状态下单轴抗压强 度、抗剪断强度、抗拉强度、点荷载强度、弹性模量、声波波速等,对 主溜井尚应进行耐磨试验、抗冲切试验。 3对特殊性岩土尚应测定其特殊性指标。 4当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要求的其他试 验。 5.3.16在钻孔中应同时配合进行工程物探和原位测试,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竖并、主溜并的钻孔内应全孔进行声波测试,孔内竖向测 点间距不宜大于5m,在复杂孔段宜为1m2m。斜井、平巷、隧道 的钻孔内声波测井宜在设计洞顶标高以上15m至孔底的范围内 进行,在复杂地段尚应向上延伸测试范围。 2在岩溶地区的井巷工程,宜采用钻孔电磁波法探查岩溶分 布和规模。 3在高地应力地区或工程有要求时,应进行地应力测试。 4对300m以上深孔或已有资料显示属高地温区的钻孔,应 进行孔内温度测量。 送 A

    5.3.17详细勘察时的水文地质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钻孔均应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 2竖井、主溜井工程应在钻孔完成后进行抽水试验或压水试 验,当有多层地下水时应分段封堵进行试验。其他并巷工程应根 据工程需要在工程通过地段进行抽水试验或压水试验。 3钻孔内尚宜配合水文地质试验进行电法测并或并中测流。 4工程需要时应进行地下水长期观测。 5.3.18对有水压的排水隧洞外墙标准规范范本,当工程需要时应进行岩体原位变

    形测试,并应测定围岩的弹性抗力系数及其他变形指标

    形测试,并应测定围岩的弹性抗力系数及其他变形指标。 5.3.19当井巷、碱室可能产生偏压、膨胀压力、岩爆和其他 情况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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