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028-2013 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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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维修工作的基本要求
3.2.1新建办公用房工投入使用时,其权属部门和使用部门应遵 照《建设部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规定办理工程 俊工资料整理归档手续,要善保存下列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各专业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 俊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 记录、事故处理报告:设备的合格证、使用说明、安装记录、保修责 任书、保养规定等,为办公用房的维护提供基本资料。 3.2.2对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除应长期保存第3.2.1条规定的 档案文件外,还应随时收集历次维修、加固及改造的有关资料(包 括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进行建档。 3.2.3办公用房的检查与评定是维修的主要依据。检查一般分为三 类: 1日常检查:为保持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对其 易损部位和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以经验判断为主的现场考察
日常检查应分别根据各分系统的特性和使用要求,制定维修 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2详细检查:为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可靠性,在日常检查 的基础上镀铬标准,通过仪器检测和必要的载荷试验,对有关信息进行的收 集、分析、验算和判定。详细检查又分为局部扩大检查(如日常维护 前检查)和系统检查(如维修改造前检查)。 3专门检查:紧急或特殊状况进行的检查,其工作范围、内容和 工作量相当于局部扩大检查。 3.2.4检查周期:日常检查和详细检查的周期由本标准各章作出具 本规定。专门检查不设周期,根据需要确定。 3.2.5日常检查应由使用部门指定经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有专业 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并应建立检查档案。根据日常检查结果进行 的日常维护,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 3.2.6当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办公用房有安全隐惠或耗能、耗水严重 超标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详细检查 3.2.7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维修改造应进行适修性和可行性评估。 3.2.8详细检查与评定(含专门检查与评定),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 构承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检测机构进行。 鉴定工作参照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委托房屋可靠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31148号)、省发 政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项自委托房屋可靠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发改 委[20131544号)等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3.2.9根据详细检查或专门检查的鉴定报告,需对办公用房或其设 施进行日常维护或维修改造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补 强加固、修复或改造、改装设计。设计提出的技术方案(包括节能节 水改造方案),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批,并按批复组织实施。 3.2.10办公用房的拆除重建和设施的更新,应根据鉴定报告和适 修性评估报告参老办公用房和设备的使用年限确定,需更换的围
3.2.8详细检查与评定(含专门检查与评定)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 构承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检测机构进行 鉴定工作参照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委托房屋可靠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31148号)、省发 改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项目委托房屋可靠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发改 委[20131544号等国家和我省的租关规定执行
3.2.9根据详细检查或专门检查的鉴定报告,需对办公用
施进行日常维护或维修改造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补 强加固、修复或改造、改装设计。设计提出的技术方案(包括节能节 水改造方案),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批,并按批复组织实施。 3.2.10办公用房的拆除重建和设施的更新,应根据鉴定报告和适 修性评估报告参老办公用房和设备的使用年限确定需重换的围
3.2.10办公用房的拆除重建和设施的更新,应根据鉴定报
护材料、隔热、保温层、建筑设备和器具,应符合节能或节水要求, 不得采用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耗水和非环 保型的产品或材料。 3.2.11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维修改造的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 专业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其每一工序交接点的施工质 量检验评定以及施工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均应按现行有关国家标 准的规定以及产品、设备的说明书要求进行。 3.2.12应对所有的检查结果和维修过程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应 将这些记录同设计、施工及验收文件一并归档,任何时候均应有完 整的历中盗料可供使用
护材料、隔热、保温层、建筑设备和器具,应符合节能或节水要求, 不得采用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耗水和非环 保型的产品或材料。
3.2.11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维修改造的施工,应由有相
专业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其每一工序交接点的施工质 量检验评定以及施工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均应按现行有关国家标 准的规定以及产品、设备的说明书要求进行。
量检验评定以及施工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均应按现行有关国家标 准的规定以及产品、设备的说明书要求进行。 3.2.12应对所有的检查结果和维修过程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应 将这些记录同设计、施工及验收文件一并归档,任何时候均应有完 整的历史资料可供使用。
将这些记录同设计、施工及验收文件一并归档,任何时候 整的历史资料可供使用,
重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
4.1.1承重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在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前3年(软 弱地基应为前5年),每年进行1次,而后每隔612年检1次;使 用已超过30年的旧办公用房,检查间隔应适当加密。 4.1.2详细检查宜每隔12年进行1次,且应与日常检查错开进行。 若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应立即进行局部扩大检查。 4.1.3专门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发现紧急情况:如地基出现异常沉降、结构处于濒临危险状 况、构件发生意外破坏等: 2地震前(预报时)及震后,造成直接影响的台风前后、水灾 火灾或其他灾害后的安全检查: 3当有特别重要任务,须确保房屋在指定期间的高度安全时 对房屋进行的以消除隐患与组织监控为目标的检查与鉴定
1发现紧急情况:如地基出现异常沉降、结构处于濒临危险状 况、构件发生意外破坏等; 2地震前(预报时)及震后,造成直接影响的台风前后、水灾 火灾或其他灾害后的安全检查: 3当有特别重要任务,须确保房屋在指定期间的高度安全时 对房屋进行的以消除隐患与组织监控为目标的检查与鉴定
4.2.1承重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根据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参照 本标准附录表A.0.1的检查要点确定检查项目及内容,组织有经验 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考察。日常检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但仅要 求作定性的表述。若检查发现有些项目尚需使用仪器进行检测时, 应纳入局部扩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若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及 时进行专门检查。 4.2.2承重分系统中结构构件的详细检查,分为结构构件安全性检 杰和坊坊件正尚伟用性松杰
4.2.2 承重分系统中结构杉
查和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性检查。
4.3.5对确定为维修改造的工程,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4.4.1承重分系统的日常维护,主要是封闭裂缝、除锈、防锈和防 腐,以及对各种易损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复等。一般由使用部门负 责组织实施
1地基基础的加固和承重结构的补强加固、改造,应根据维修 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择适用的加固方法。 2围护分系统承重构件的补强加固或更换,也应一并考虑,并 司时组织实施。 4.4.3承重分系统加固、改造设计和施工,除应遵守现行设计、施工
4.4.3承重分系统加固、改造设计和施工,除应遵守现行设
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 2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3《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77 4《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 5《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
《砖混房屋加层技术规范》CECS78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 8其他新发布的加固改造专用规程和标准
护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
5.1.1围护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在房屋投人使用后的前3年,每 年雨季李前进行1次,之后每隔3年检查1次。 5.1.2详细检查宜每隔6年进行1次,且应与日常检查错开进行 若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应立即进行局部扩大检查。 5.1.3专门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发现紧急情况:如地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出现异常情况已波 及围护分系统时; 2震前(预报时)及震后,造成直接影响的台风前后、水灾、火 灾或其它灾害后的使用功能检查; 3当有特别重要任务,须确保房屋在指定期间的正常使用功 能时,对围护分系统进行的以消除渗漏、排水不畅、冷凝等为目标 的检查。
5.2.1围护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根据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参照 本标准附录表B.0.1的检查要点确定检查项目及内容,组织有经验 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日常检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若检查发现有些功能项目尚 需使用仪器进行探测时,应纳人局部扩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若检 香发现其使用功能已显著受损,应及时进行专门检香。
5.2.2围护分系统的详细检查,分为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简称围
5.4.1围护分系统的日常维护:主要是封闭裂纹、清理雨水天沟、地 沟等排水通道以及零星渗漏点的密封等。一般由使用部门负责组 织实施。
5.4.2围护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护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应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 件,选择适用的方法。 2围护分系统的维修改造,除采用成熟的技术,做好防水、防 渗漏、防潮、防风化等工程外,尚应对原屋面和外墙的隔热、保温效 果作出评价,并据以进行必要的修复或节能改造,以改善其使用功 能。
5.4.3围护分系统维修、更新的设计和施工,应执行下列专用标
1《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2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 5《房屋渗漏修技术规程》(CJJ62)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评定
6.1.1本章适用于建筑物现有的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 维修。 6.1.2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日常维护或维修改造,其设计、 施工质量应满足表6.1.2规定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的要求
表6.1.2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预期正常使用年限
子系统相当于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子
6.1.3建筑装饰装修的使用年限超过表6.1.2的规定时,应及时组 织检查与评定,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维修改造或日常维修
6.1.3建筑装饰装修的使用年限超过表6.1.2的规定时,应及时组 织检查与评定,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维修改造或日常维修
6.1.4除特殊情况外,建筑装饰装修的维修改造宜与其他相关分系 统的维修改造同时安排,
6.2.1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 检查。 6.2.2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各子系统的检查与评定,应按其检查评 定基本单位(简称“检评单位”)进行。 6.2.3建筑装饰装修的检评单位应按下述方法划分: 1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外每一面墙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2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内每一房间、每一楼梯间和每一走道分 别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6.2.4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日常检查的周期,应符合表6.2.4的 规定
1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外每一面墙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2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内每一房间、每一楼梯间和每一走道分 别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5.2.4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日常检查的周期,应符合表6.2.4的 规定
.4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周期
6.2.5进行日常维护时,应从本标准附录C《建筑装饰装修分系检 查与评定标准》规定中选择检查项目,编制成日常维护计划报使用 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局部损伤或使用功能下降等情况时,应及 时进行维修。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6.2.6在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进行维修改造前应进行详细检查。详 细检查前应根据维修范围确定需要检查的每一子系统名称及其所 包含的检评单位的数量。 6.2.7进行详细检查时应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外观质量、使用功 能和安全等三方面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并分别评定每个检查项 目的等级,然后再按下列规定确定该检评单位的等级: 1一般情况下,取安全项目和功能项目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检 评单位的等级。 2若外观项目的等级比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等级低二级,则 应将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等级降低一级。 6.2.8当评定每一子系统的完好性等级时,应根据其所含检评单位 的等级及数量,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1完好性为I级的子系统,应不含c级和d级检评单位,可含b 级检评单位,但不多于20%。 2完好性为Ⅱ级的子系统,应不含d级检评单位;可含c级检 评单位,但不多于10%,且不含涉及安全的c级检评单位。 3完好性为Ⅲ级的子系统,其所含的c级检评单位不应多于 20%,d级检评单位不应多于10%。 4先好性为IV级的子系统,其所含的c级检评单位多于20% 或所含的d级检评单位多于10%,或d级检评单位位于建筑物的 外墙正面
6.3.1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清洁和维 护。
护。 6.3.2当子系统被评为I级或Ⅱ级时,该维修项目为日常维护。 对检查中被评为I级或Ⅱ级的子系统,凡有局部损坏或使用功 能下降的检评单位,以及当有3个以下的子系统被评为Ⅲ级或IV 级时,应及时进行日常维护。 6.3.3当有3个或3个以上的子系统被评为Ⅲ级或IV级时,该维 修项目为维修改造。 6.3.4当外墙面、外门窗发生损坏时,应进行专门检查;当该子系统 被评为III级或IV级时,应申请日常维护,并应及时修复。 6.3.5建筑装饰装修进行维修改造时,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 工单位承担,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环 保、卫生的规定,并与城市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6.3.6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环境应符合现行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6.3.7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峻工验收时,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和设计的 要求。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环 保、卫生的规定,并与城市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6.3.6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环境应符合现行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5.3.7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峻工验收时,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和设计的 要求。
水、排水分系统的检查、评
7.1.1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建筑物中已有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查、评 定与维修。 7.1.2当办公用房达到详细检查周期或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安全 隐患或耗能、耗水严重,以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时,应及时组织详 细检查。 7.1.3详细(含专门)检查与评定,应由有资质的质量检查机构承 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消防、卫生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7.1.4除特殊情况外,给水、排水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宜与其他相关 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同时进行安排。 7.1.5给水、排水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完整的 设计和施工,其安全、消防、卫生、环保和使用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不得随意分割发包。 7.1.6经维修改造的项目,其主要材料、设备、器具的性能及节能 节水的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预期的正常使用 年限不宜低于15年。
7.2.1给水、排水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 查。 1日常检查: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和有计划地按区域或系统进 行的保养检查。 2详细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详细检查。主要是通过试验的
7.2.1给水、排水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 查。 1日常检查: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和有计划地按区域或系统进 行的保养检查。 2详细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详细检查。主要是通过试验的
方法,以仪器、仪表量测为主,以工程经验判断的检查为辅,检查、 验证系统或其设备的可靠性 3专门检查:分为紧急情况检查和事故检查,按系统或区域进 行详细检查。
7.2.2检查评定内容分为三类:
2环境保护与卫生(简称卫生类): 3系统安全性(简称安全类)。 7.2.3给水、排水分系统定期检查的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类项目每1年1次; 2卫生类项目: 每半年1次; 3安全类项目每6年1次。 注:1功能类和安全类项目中消防给水的检查周期按当地消 防部门的要求确定。 2②若设施和设备的性能良好,可适当延长功能类和安全 类的检查周期。 ③雨水检查应在每次大雨时进行,不作定期的安排。 7.2.4给水、排水功能类检查项目包括: 给水子系统的生活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 量;空调系统及其它用水设备的用水量,以及上述系统的供水压力。 排水子系统的排水量、通水能力、卫生器具盛水、水封高度和 完好程度,水封的。 7.2.5给水、排水卫生类的检查项目包括: 给水子系统出水的浊度、色度;饮用水的卫生达标情况。 排水子系统、雨水系统通水对环境的污染情况。
给水子系统的生活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浇酒道路和绿化用水 量;空调系统及其它用水设备的用水量,以及上述系统的供水压力。 排水子系统的排水量、通水能力、卫生器具盛水、水封高度和 完好程度,水封的
.5给水、排水卫生类的检查项目包
给水子系统出水的浊度、色度;饮用水的卫生达标情沉 排水子系统、雨水系统通水对环境的污染情况。
给水管道及设备的承压能力和使用的可靠性。 7.2.7给水,排水分系统三类检查项目的检查方法、检查要求及其 检查结果的评定标准,均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给水、排水分系统检
查与评定标准》(本标准附录D)执行。 7.2.8给水、排水分系统每一项目检查结果的可靠性评定,应按本 标准划分的下列三个等级进行: 1功能类项目: A级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不必采取措施: B级功能稍差,尚能使用,可局部采取措施: C级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应采取维修改造措施, 2卫生类项目: A级符合卫生标准,不必采取措施; B级有个别指标(如:色度、浑浊度、臭味、PH值、细菌总数 游离余氯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应采取局部或系统措施进行处理; C级严重不符合卫生标准,必须采取全面治理的措施进行 处理。 3安全类项目 A级安全性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可继续正常使用: B级安全性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应采取补救或加强措施 提供高其安全性; C级安全性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必须采取强制性改造措 施,确保其安全。 7.2.9给水、排水分系统检查结果的评定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I级安全类项日的检查结果为A级;卫生类项目经更换局部 管道,配件和小型设备,并进行消毒处理后能达到卫生要求;功能 类项目检查结果充许有很少数项目为B级(如局部出水量不足、压 力不足、个别管道排水不畅、卫生器具有划痕或细裂纹等),并仅需 进行日常维护,即可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Ⅱ级安全类项目的检查结果为B级,其他类项目检查结果有 2项以下为C级;卫生类项目经更换局部管道、配件和小型设备后,
7.2.9给水、排水分系统检查结果的评定等级,应按下列规
I级安全类项日的检查结果为A级:卫生类项目经更换局部 管道,配件和小型设备,并进行消毒处理后能达到卫生要求;功能 类项目检查结果充许有很少数项目为B级(如局部出水量不足、压 力不足、个别管道排水不畅、卫生器具有划痕或细裂纹等),并仅需 进行日常维护,即可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ⅡI级安全类项目的检查结果为B级,其他类项目检查结果有 2项以下为C级;卫生类项目经更换局部管道、配件和小型设备后 其取样检验尚未完全合格:功能类项目检查结果充许有个别项目 为C级(如出水量不足、压力较低、排水不畅对局部环境有污染、少
量器具有破损等),应经日常维护后才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Ⅲ级系统已达到使用年限或经鉴定,安全类项目为C级或至 少其他类项目的检查结果有2项以上为C级,不能满足建筑物使 用要求,危险性大、故障率较高,严重不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 要求,应经维修改造后才能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正常使用 的要求。
日常维护包括下列内容: 1局部更换器具、小型设备、管材、配件和易损部件等; 2清通管道,并进行局部维修; 3按系统更换器具、设备、管材和配件等
7.3.2日常维护包括下列内容:
7.3.3维修改造包括下列内容:
1对独立子系统进行改造、更新; 2对各个子系统进行全面更新; 3选用当前节能、节水、效率高的器材和设备对原系统进行 改造。
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评定
8.2.1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分
8.2.1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分为: 1日常检查:根据系统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和保养的需要而 进行的维护性检查,对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 理性检查:根据政府机构建筑节能文件而进行的建筑能耗日常计 算与核查。 2详细检查:按照专门的检查方法,应用专业测试仪器仪表 铺以局部工程量)而进行的系统详细状况检查。 3专门检查:针对特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专门的检查方法 应用专业测试仪器仪表,必要时辅以局部工程量而进行的系统若 十性能状况的检查。 8.2.2在通风与空调的使用中,若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能耗过高,严 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时,应及时组织检查与分析 8.2.3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日常检查: 1)日常运行效果的巡视性检查:每周不少于2次。 2)系统和主要设备的定期保养性检查:应按设备要求安排, 每年不少于2次。 3)对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每 年不少于2次。 4)建筑能耗计量,每年不少于1次。 2详细检查,每6年不应少于1次,且应在维修改造前进行。 3专门检查:不定周期,根据日常检查的结果,或者针对特定 的目的和要求(如卫生要求,紧急特殊情况要求)安排进行,必要时 还应会同有关部门(如卫生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8.2.4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与评定,应按本标准规定的《通风 空调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本标准附录E)所列的检查项目进 行。其中: 1详细检查应全面检查评定每一项目; 2其他检查应根据需要检查的部位和内容,选择检查与评定 项目。
8.3.1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维修分
5.3.1通与空力系统的维修力为: 1日常维护:为维护系统和设备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保养性质 的修理,如清洗或更换过滤材料等:不改变系统的原始设计方案 针对重要设备或系统重要部位进行的修理。 2维修改造:不改变系统的原始设计方案,针对重要设备或系 统重要部位进行的更换或更新;可局部或整体地改变系统的原始 设计方案(包括节能改造和使用功能改变),对重要设备或重要部 位乃至全系统进行的修理、更换、更新或重新施工。 8.3.2维修改造的间隔时间:
8.3.2维修改造的间隔时间:
两次维修改造的竣工时间相隔宜大于10年,且不应少于6 年,如系统状况良好,宜适当延长间隔时间。 8.3.3维修原则: 1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维修,宜与其他相关分系统的维修同 时进行安排。 2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完 整的设计和施工,其安全、节能、消防、卫生、环保和使用功能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分割发包。 3通风与空调分系统中主要材料、设备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 不应低于10年,宜不低于15年
8.3.4维修内容的确定
1在决定设备更新和系统改造等维修内容前,应首先考虑依 靠调试手段来改善系统和设备的工作状况和使用效果,以避免不 必要的浪费。 1)系统调试前,应由专业人员根据系统设计、竣工资料和检查 评定结果,编制出完整的调试方案: 2)系统调试应由专业人员应用专业的测试仪器仪表进行: 3)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报告资料。 2通风分系统与空调分系统维修的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用 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等因素,考虑现 有系统和设备的折旧残值,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通风分系统与空调分系统的自动控制。内容的调整或增加 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系统的类型和没挤运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 较确定具体内容。以下内容应该先考虑: 1)采用自动控制,才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没备运行的安全 可靠时; 2)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3)工艺和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如 计算机房等)。
4建筑能耗计量结果,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能耗和节能潜力评 古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分析,确定节能改造的维修项目实施内容。 5对于清洗、节能、调试,改造等维修项目,实施前应规定对实 施结果予以量化约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必须明确保证实施结果 和对结果的保证时间;工程验收后,在保证时间内不得再度追加或 者重复投资。 6对通风空调系统的设备进行更新时,空调系统的主要设备 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检测报告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报告,其 技术性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宜选用高效节能型产品, 严禁采用国家已淘汰型产品。 7通风与空调维修工程的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 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及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检 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管道试验记录; 6)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7)系统尤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8)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10)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记录; 11)设备和系统的调试报告
9 电梯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9.0.1电梯分系统的评定由专业机构完成,维修改造由具备资质的 电梯制造厂家承担完成 9.0.2电梯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海南省地方标准《电梯维修保养服务 规范》(DB46/T116)、《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电梯节能改造技术指南》(DB46/T154)的要求,以及《电梯 安装维修保养及使用安全作业规范》(DB46/05)中“电梯维修保养 安全要求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工作。 9.0.3符合下列条件的电梯,可进行改造: 1电梯主要性能指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 安全规范》(GB7588)的规定,且使用时间已达9年以上; 2电梯经过两次以上维修改造,再次修理部分部件仍不能保 证电梯的正常使用。 9.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组织专家组论证确定是否适宜 进行改造: 1电梯某些部件的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缺陷,故障率高, 不能保证正常使用: 2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或电梯发生严重事故,导致电梯部分 设备损坏; 3由于建筑使用功能的改变,在用电梯已不能满足需要; 4因建筑物倾斜,造成电梯不能正常运行; 5金属部(构)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 9.0.5电梯改造项目是指: 1改变以下一个或几个主要参数: 1)额定速度; 2)额定载重量; 3)轿厢质量:
2金属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 3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导致电梯产生严重事故,造成电梯设 备严重损坏; 4由于建筑物严重倾斜,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的倾 斜度大于15度。 9.0.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延期报废,但使用年限最长不 得超过25年; 1电梯生产厂家在合同或质量保证书中声明的报废年限超过 本标准第9.0.6条第1款的规定; 2对主要部件(如:拖动系统、控制系统、门系统、安全部件、驱 动主机等已进行改造的电梯,经检测机构鉴定,其性能指标均符 合交付使用时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气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纟
10.2.1电气分系统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二 类: 1日常检查;分为巡视检查和有计划停电清扫为主的保养检 查(若发现导电连接处有异常迹象时,尚应进行紧固程度的检查与 操作),以及定期的维护检查。 2详细检查:以仪表量测为主,辅以工程经验判断的检查。详 细检查文可分为: 1)局部扩大检查:适用于维修改造前有组织的检查,以及高负 荷季节或高温、高湿季节的安全检查; 2)系统检查;适用于维修改造前有组织的检查; 3专门检查:适用于下列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的检查。 1)供电系统遭受暴风雨袭击造成大面积停电; 2)建筑物受灾后急需恢复供电; 3)用电严重超负荷烧坏电气设备: 4)建筑物有特殊重要活动,需确保供电无故障: 5)院内道路变更、绿化布置更新或景观调整,需将原有线路改 造或改为理地敷设: 6发生其他危急或特殊情况, 10.2.2电气分系统的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日常检查: 1)专门管理人员巡视每日不少于1次; 2)定期维护检查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但例行的安全检查,每 年不得少于一次。 2详细检查: 1)局部扩天检查维修改造前的检查,每2~3年1次; 2)详细检查6年1次,若设备、线路性能良好,可适当延长检
查周期。 3专门检查不定周期,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时立即进行。 10.2.3定期维护检查的项目包括: 1易损部位及易耗零部件检查; 2末级配电箱、控制箱后的线路检查: 3末级配电箱及控制箱内小型元件检查: 4变配电装置和供电干线中小型的电气设备、器具和灯具是 否需要更换的检查; 5变配电装置的预防性试验; 6防雷子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检测。 10.2.4定期维护检查应从本标准规定的《电气分系统检查与评定 示准》(本标准附录F)中选择与维护检查有关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成定期检查计划,报使用部门批准后执行。 10.2.5维修改造前的局部扩天检查项目,应根据维修改造的范围 以及日常检查发现的下列情况,确定应检查的子系统或其中项目, 安《电气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本标准附录F)的检查要求进行。 1易损部件提前损坏的部位; 2频发故障的重要部件或装置: 3因建筑物维修改造或装饰装修工程更新而需要移位的线路 和设备; 4与负荷增加有关的重要部件、线路和设备; 5上次中修未涉及的重要部位。 10.2.6电气分系统检查结果的评定,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根据详细检查结果评定电气系统的可靠性; 2对下列检查结果,可不进行可靠性评定,但应将需要日常维 护的项目书面通知物业管理部门: 1)日常检查结果: 2)定期的安全检查结果,但未发现有安全问题: 3)供电过程中的一般故障,经检查表明,仅需通过调整或更换
零、部件,即可恢复正常供电。 10.2.7电气工程的可靠性采用划分等级的方法进行评定,并以下 列4个等级描述其可靠性: 1每一项目检香结果的评定: A级外观完好,标志完整清晰,工作性能正常,不必采取措 施; B级外观尚好,标志尚能辨认,工作性能略有下降,可不采取 借施或仅需日常维护即可恢复正常; C级外观较差,工作性能显著下降,或有老化迹象,或存在安 全隐惠,应采取维修改造措施; D级工作性能严重下降,或已严重老化必须立即或及时采取 维修改造措施。 2整个子系统或分系统检查结果的评定; 1级可靠性符合本标准要求,能安全、正常地供电,可能有少 数B级零部件,但仅需按计划进行保养,可继续安全使用: 工级可靠性略低于本标准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正常供电,虽 有个别C级项目,但经检修或更换后,仍可继续安全使用; 血级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显著影响安全供电,虽仅有 个别项自为D级,但需经维修改造或紧急修理后才能安全使用; IV级可靠性极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严重影响安全供电,评为 D级的项目超过1个或评为C级的项目超过50%,必须经维修改 造才能有限制地安全使用。 10.2.8对电气分系统所评的可靠性等级,仅作为技术管理和制订 维修计划的依据,而不作为具体处理检查结果的依据,即使所评等 级较高,也应及时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逐个做出处理
10.3.1日常维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计划的停电清扫以及导电连接处的紧固等工作。 2易损零、部件损坏的更换 (注:易损零、部件指照明灯具的光源(灯泡、日光灯管等)、照 明开关插座,动力照明配电箱内熔断器的熔芯和熔丝等。) 3未级配电箱、控制箱后的线路因失修损坏或个别用电回路 因增大容量需更换电线或电缆。 4未级配电箱、控制箱内小型元件损坏的更换。 (注:小型元件包括指示灯、小型空气开关和接触器、漏电保护 器、控制按钮、控制开关等。) 5在不涉及建筑结构、装饰装修饰面、变配电装置和供电干线 收变的情况下,对小型电气设备、器具和灯具进行更换 6按有关规定对变配电装置进行预防性试验,对防雷系统进 行油漆,以及对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进行检测。 7重要部位和场所的维护修理: 1)重要部位和场所的易损零、部件实行服役制,即在易零、部 件使用时间达到预期使用寿命60一70%时,进行退役更换: 2)退役更换下的易损零、部件仍有使用价值,应经检测鉴别后 列入备品备件库存放,单独做出标识。待一般部位或场所的同规 格、同型号易损零、部件自然损坏后予以利用。 10.3.2维修改造应包括以下内容: 1除变配电室和供电十线仅进行修复,不做更换外,因建筑物 维修改造或装饰装修全面更换,可能对末级配电箱及其以后线路 和器具设备进行局部或全部移位、更换。 2因建筑物维修改造或装饰装修工程再次更换,可对变配电 室主要设备(如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等)以及供电于线50%以上 进行同容量更换。 3建筑物功能改变,用电设备容量增大,变配电设备及其供电 十线的负载能力和规定的贮备能力已不能满足需要,变配电装置 和供电王线扩容更换
10.3.2维修改造应包括以下内容:
1除变配电室和供电十线仅进行修复,不做更换外,因建筑物 维修改造或装饰装修全面更换,可能对末级配电箱及其以后线路 和器具设备进行局部或全部移位、更换。 2因建筑物维修改造或装饰装修工程再次更换,可对变配电 室主要设备(如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等)以及供电十线50%以上 进行同容量更换。 3建筑物功能改变,用电设备容量增大,变配电设备及其供电 干线的负载能力和规定的贮备能力已不能满足需要,变配电装置 和供电干线扩容更换
智能化分系统的检查、评
[11.1 一般规定
11.1.1本章适用于办公用房维修工程中对建筑智能化分系统进行 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11.1.2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门检查和详细 检查。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按设备和系统的使用维护 要求进行。有紧急情况或特殊需要时,应立即对建筑智能化分系统 进行专门检查和专项维修。详细检查应每3年进行一次,详细检查 的评定结果是确定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维修的依据,
11.1.1本章适用于办公用房维修工程中对建筑智能化分系统进行 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11.1.2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门检查和详细 检查。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按设备和系统的使用维护 要求进行。有紧急情况或特殊需要时,应立即对建筑智能化分系统 进行专门检查和专项维修。详细检查应每3年进行一次,详细检查 的评定结果是确定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维修的依据。 11.1.3建筑智能化分系统应包括通信网络子系统、办公自动化子 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 防联动子系统、安全防范子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智能化系统集 成,以及相关电源与防雷接地子系统、机房环境子系统等。 11.1.4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维修工程分为日常维护和维修改造。 1日常维护:指当仅有部分智能化子系统需要进行更新改造 或专项维修,目不涉及综合布线子系统时或及时修复或排除系统 的小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的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工 作。日常维护应根据系统日常检的结果以及设备和系统的使用维 护要求进行。各子系统的定期日常维护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或在 其他系统的运行季结束后进行(例如通风与空调系统、冷冻和冷却 系统等)。 2维修改造:整个建筑智能化分系统需要进行更新和改造,或 更新改造的子系统涉及综合布线子系统时,此维修工程列入维修 改造范围。 11.1.5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宜与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和
进行专门检查和专项维修。详细检查应每3年进行一次,详细检查 的评定结果是确定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维修的依据。 11.1.3建筑智能化分系统应包括通信网络子系统、办公自动化子 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 防联动子系统、安全防范子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智能化系统集 成,以及相关电源与防雷接地子系统、机房环境子系统等。
1日常维护:指当仅有部分智能化子系统需要进行更新改造 或专项维修,且不涉及综合布线子系统时或及时修复或排除系统 的小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的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工 作。日常维护应根据系统日常检的结果以及设备和系统的使用维 护要求进行。各子系统的定期日常维护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或在 其他系统的运行季结束后进行(例如通风与空调系统、冷冻和冷却 系统等)。 2维修改造:整个建筑智能化分系统需要进行更新和改造,或 更新改造的子系统涉及综合布线子系统时,此维修工程列入维修 改造范围。
11.1.5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宜与办公用房的内
房屋结构维修同步进行能源标准,并与各机电系统的维修相协调。应组织专 家对系统详细检查的结果进行评定,合理确定维修工程的规模利 内容。
11.1.6新建和维修改造后的建筑智能化分系统及其子系统6年
般不进行维修改造,但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维修
11.2.1在进行检查与评定时,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原建筑及智能化分系统的原始竣工文件: 2最近一年的智能化分系统的运行维护记录; 3原智能化分系统建成投运后的系统改造图纸和文件: 4系统和产品的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5使用单位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自申请原因、需要 达到的水平和功能、初步方案、投资预算等)。 11.2.2检查与评定的重点应包括: 1实地考察建筑物的竖井、层高、机房及其他相关设施和条 件,据以进行建筑智能化分系统实施改造的可行性分析; 2考察并找出现有系统存在的问题,据以分析和论证可能的 改造方案; 3考察分析现有消防子系统和安全防范子系统是否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据以提出维修改造方案: 4对信息网络子系统,重点考察其系统功能和信息安全措施 该子系统应保证满足中央同家机关的涉密网、党政办公和内部、业 务网、公共信息网的要求; 5考察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通信网络子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考察电源及防雷接地子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提出维修改造方案; 6进行建筑综合节能分析,提出相应的改造建议;
11.2.2检查与评定的重点应包括
7根据国家关于电子政务的有关规定,考察系统集成方案,在 维修工程中进行综合统一设计; 8根据现有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运行维修记录,考察频繁出 现故障的设备和系统。 11.2.3详细检查应遵守以下原则: 1凡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设备和系 统不得继续使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修改造: 2原分系统若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T5031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和本标准的要 求,可予以保留; 3凡本章规定的特殊技术需求,均应在进行检查评估时认真 考察,当分系统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时,应进行维修改造: 4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改造或更新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 必须考察建筑条件是否允许新设备和系统的安装,并注重性能价 格比; 5对原建筑智能化分系统进行维修改造时,应考虑新建部分 与原有部分的兼容性,做好接口设计;注重使用成熟技术,当需要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对技术老化和性能不满足使用要求的主要设备和软件系 统,需经专家评估后,方可进行维修改造,也可根据设备供应商和 系统承包商的要求进行设备和系统的升级改造。 11.2.4对需要维修的建筑智能化分系统,应组织专家在第11.2.1 条规定的整套文件基础上,编制建筑智能化分系统项目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含工程概算),并依据项自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现行 国家标准编制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维修的初步设计方案
G中有关条款的要求时,应对相应子系统进行维修改造,并根据本 标准第11.1.4条的规定,确定维修工程规模 11.3.2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维修工程的实施和检测验收,应本标准 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要求 进行,并与相关专业的维修标准保持一致
竣工资料小公用房维修类别的综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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